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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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方分权思想看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和制约

从西方分权思想看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和制约

从西方分权思想看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和制约【内容摘要】分权制衡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是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人类进步思想的结晶。

立法、司法、行政三权的制约和平衡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和保障人民权力。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上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和制约有着积极地借鉴和启示。

【关键字】三权分立分权制衡自由与法律控审分离1 分权思想的渊源西方法律分权思想大致经过了萌芽、初步发展和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这三个阶段。

1.1 分权思想的启蒙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时期。

他在分析和研究了当时希腊城邦的政治实践后提出了混合式政体理论1即把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融合在一起,从而把个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和绝大多数人统治相结合的一种相对中庸的思想。

他认为对于国家权力,不能过分集中于任何一个阶级和个人的手中,“不让任何阶级和个人在政治方面获得脱离寻常比例的超越地位”,因此国家权力,应为各个阶级平衡的共同掌握。

这是一种以阶级为主体的分权思想,和后者所提出的以职能分权的理论相对。

1.2分权思想的首次提出是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

他在总结革命经验并吸取前人混合政体思想的基础上,系统提出了其分权思想,从而初步奠定了近现代西方国家组织形式的理论基础。

洛克的分权制衡思想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同封建专制制度斗争的产物。

(1)为什么要分权?洛克认为人民为了彼此间和平安稳的生活享受和保护自己的财产自愿让渡出除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力外的权力,并把这些权力赋予一个“共同体”—国家。

这样国家就享有集权而这种集权很可能会侵犯到公民的权力,尤其在君主专制体制下就显得尤为突出。

如何在国家和公民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洛克认为分权是最好的办法。

(2)怎样分权?他提出国家权力应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应当属于国会,国会有权制定和通过法律;行政权由国王执掌,国王负责法律的执行,并拥有司法权和任命高级官员、法官的权力;对外权即处理与外国关系、战争与和平问题的权力,此权力也由国王掌握。

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划分

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划分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之探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人事改革。

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简单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以检察官专业化为理论基础,核心在于突出检察官的司法属性,维护其独立的司法人格,形成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模式和资源分配模式,其最终目的是去除司法人员身份泛化的弊端,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更好的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权威。

”但是,目前我国除了在上海部分地区试点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外,大部分地区仍在继续原来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

B区检察机关是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

笔者结合长期在B区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必要性,以期对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有所裨益。

一、我国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以B检察院区为例,我国现存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行政管理色彩严重1.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人员管理混同,行政管理色彩浓重,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官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一样,采取行政职级管理。

一方面,使检察官与行政人员之间的界限模糊,无法突出检察官在检察院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责任心。

另一方面,检察制度附属于行政管理制度的现状,强化了上下级之间的服从和依赖,无法凸显检察官的司法属性,使得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难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制约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打击检察官工作积极性。

2.地方党政机关干预办案,检察官难以独立行使职权。

由于检察院的人事管理权(人员编制、录用任免、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财政经费等均受地方党政机关控制,检察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存在依附关系。

这种依附关系,一方面,使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旦涉及地方利益,往往受到诸多干扰,阻碍司法独立。

另一方面,这种依附关系容易助长检察官的“官本位”思想,无法确立检察官的“案本位”思想,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论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

论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

论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苏力一、问题一个国家的法院系统的职责是完成国家赋予它的司法审判职能,这一点已是常识。

但是,这通常只是从政治学或宪法的角度对法院功能所作的规范性分析和规定,是法院概念的赘述。

在现实中,各国法院都由人(法官以及其他辅助人员)组成,有财政预算和支出,还必然有其他办公室的工作,因此,总是会有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事务。

一般说来,这些事务性工作在各国至少有一部分是由或必须由法院自己承担,尽管由于各国的制度不同,各国法院所承担的这类工作的总量会有所不同。

例如,与中国的法院相比,由于种种制度设置,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承担的行政管理工作相对较少,美国法官的工作比较单纯。

但是,即使在关于美国司法的著作中被当作纯粹司法之标志的美国联邦首席大法官和大法官们,也仍然要履行着某种行政管理职能。

以首席大法官为例,除了要负责最高法院案件的上诉状清单,主持最高法院的会议、讨论案件,把握时间,以及当其属于多数意见派之际,有权分配法院意见的撰写这类与司法有关但有显然具有行政性的事务之外,他还要负责最高法院的其它行政管理。

此外,还有超过50多条法律规定了由他负责的其他管理工作。

由于现实的法院总是要履行与审判相关的某些行政管理职能,因此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就有可能与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所交叉、混合,甚至与司法权行使发生某种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权的行使。

一个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研究者们所周知的事实是,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就常常利用其行政管理职权来谋求并实际获得了对司法决定的影响。

例如当他处于多数派时,他往往考虑各种因素,运用各种技巧,通过分配司法意见的撰写来影响法院的决定。

尽管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对法院的审判会产生某种有时甚至是重大的影响,但是长期以来,在传统的规范性法学研究中,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重视,特别是在中国。

由于中国近代以来的司法制度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并且移植以后司法制度一直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实践传统,而更多是理念的移植,法学界长期以来更为注重的是抽象的“司法独立”或“审判独立”的司法理论或对司法原则规定的注释,不很了解——严格地说是不自觉、不反省——中国法院运作实际。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陈鹏飞【摘要】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本轮检察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变革.经过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长与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得以初步划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在制度上初步建立,新的办案责任机制初步形成.在改革过程中,也面临着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与承办负责制之间关系没有理清,检察官主体地位不够彻底,检察委员会改革力度不足以及司法责任难以落实等困境,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效.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仍然是继续推进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改革举措,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与纠偏,确保司法责任制能够落地生根.%A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procuratorial reform, the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a essential role, and it will brings a significant change to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Through the reform,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has been consolidated, and the new mechanism has been established basically. However, there also has these problems of that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needs to be strengthend, the reform of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is largely invisible. And, there is also a conflic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and the head of the departmen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the undertake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next step, the key point of procuratorial reform is advancing the reform mission established, perfect the judicial respon-siblity system, and then ensure the reform measures will come true.【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8(016)003【总页数】10页(P88-97)【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司法改革【作者】陈鹏飞【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北碚 4007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在稳步推进,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查审分离制度

查审分离制度

查审分离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查审分离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举措。

该制度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通过将审判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相分离,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查审分离制度的实施在各国都有不同的方式和程度。

在一些国家,查审分离制度已经得到较为完善的实践,司法机关可以独立审判案件,保证司法公正。

而在一些国家,由于政治体制和历史原因,司法机关仍然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审判不够独立和公正。

进一步深化查审分离制度,对于建立法治社会至关重要。

查审分离制度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通过实现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现代社会,人权意识的提高,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

只有通过深化查审分离制度,提高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查审分离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政治干预的问题。

在一些国家,政治干预司法是司法独立和公正的最大障碍。

政治干预导致司法机关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结果不公正。

其次是司法机关本身的问题。

一些司法机关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审判过程不透明,容易受到腐败和贪污的影响。

要想真正实现查审分离制度,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在深化查审分离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政府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干预司法活动,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机关也应该提高自身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公开。

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参与司法改革,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评价,推动查审分离制度的全面实施。

查审分离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关键举措。

只有通过深化查审分离制度,提高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推动查审分离制度的全面实施,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论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分离

论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分离

在纵向配置方面,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 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配置方式旨在保证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协调和统一。
四、结论
本次演示通过对司法及司法权含义的探讨,揭示了其概念、性质和作用,并 分析了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在此基础上,本次演示还对司法权的配置进行了深 入探讨。总的来说,司法及司法权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对于维护社会公正、秩序和个人权利自由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的研究中,我 们可以进一步从不同角度探讨司法的具体实践及其影响因素和效果等方面的问题。
2、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职能转变也是导致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分离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传统的政府职能中,司法行政事务往往被视为一种内部管理问题,由司法机关 自行处理。然而,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这种做法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对司法公正 和效率的需求。因此,将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从司法机关中分离出来,由专门的 行政机构进行管理,可以提高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同时也有利于促 进审判和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分析权利分离的原因
1、制度改革
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分离是制度改革的结果。在传统的司法体制 中,审判和检察机关往往与行政机关混同,缺乏独立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这种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需要。因此,通过制度改革,将司法权和司法 行政事务管理权分离,可以提高审判和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保障司法公正。
二、司法权性质和作用
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具有以下性质:一是法定性,即由法律赋予并受 法律限制;二是独立性,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不当干扰;三是中 立性,即司法机关应保持中立,以维护公正;四是程序性,即司法权的行使应遵 循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11.01•【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请审议。

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司法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了改革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系列重大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审议司法改革重大议题,确定了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授权决定、审议改革情况报告、及时制定修改法律,全国人大内司委加强改革调研,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央政法委加强领导和指导,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全力支持,形成了改革合力。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司法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明显增强。

一、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进展和成效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坚持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制定实施深化检察改革五年规划。

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勇于啃硬骨头、闯难关,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至今年9月,中央部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29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或结项;检察改革规划提出的91项具体改革举措,82项已出台改革意见或结项。

对司法职权配置的规定

对司法职权配置的规定

对司法职权配置的规定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我理解,司法职权配置既包括司法职权在不同机关之间的配置,也包括司法职权在同一机关内部的不同层级( 审级) 、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的配置。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目标,是形成结构合理、权责明晰、运行高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体系,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就谈不上“优化”。

我想,是不是主要有这几项原则:( 一) 把不同性质的职权分开的原则不同性质的职权有不同的运行规律,如把不同性质的职权搅在一起,就会违反权力运行规律,还会造成不同权力间的相互干扰。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下“一府两院”的政治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并直接执掌立法权,“一府两院”分别执掌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据此,凡性质不同的职权,就要让它们分开,使行政的归行政、审判的归审判、检察的归检察。

例如,《决定》要求“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之所以要“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就是因为刑罚执行权是行政权中同一性质的权力,应当由行政机关中同一个机关来行使,而目前刑罚由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法院等多机关执行的做法违反了这一原则,并造成不同性质的职能交叉。

又如,《决定》还提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也是因为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是不同性质的权力。

当然,这两者的分离,世界上有不同的模式,有的在司法机关外部分离,有的在司法机关内部分离,我国究竟怎么分离需要研究,但总要有一定的分离,否则,就难免会发生利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干涉司法权的情况。

( 二) 按职权性质配置的原则某项职权配置给哪个机关,主要看该职权的性质是否与配给的机关的性质相符。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测试题7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测试题7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测试题 7(仅供学习参考)1、(单选题)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要按照( )的原则,着力抓好执法改革。

   A.减少层次、多重执法、综合执法 B.多重执法、综合执法 C.整合队伍、提高效率 D.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2、(单选题)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 程序。

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 )讨论决定。

  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全国人大 C.党中央 D.国务院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C3、(单选题)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是( )。

   A.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B.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C.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 D.对行政权力进行科学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正确答案:C4、(单选题)健全普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 )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 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

   A.领导 B.政府 C.党委和政府 D.党委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C5、(单选题)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新 的重大任务是( )。

   A.落实司法制度整体结构上的改革措施 B.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C.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D.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 究制度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C6、(单选题)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途径是( )。

   A.公正司法 B.提高效率 C.综合执法 D.多重执法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C7、 (单选题)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重大意义是 ( ) 。

A.有利于强化权责一致,有利于强化依法决策,有利于强化决策评估,有利 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B.有利于强化权责一致,有利于强化依法决策,有利于强化决策评估,有 利于强化责任追究C.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提升行政决策水平,有利于强化依法 决策,有利于强化决策评估D.有利于提升行政决策水平,有利于强化依法决策,有利于强化决策评估, 有利于强化责任追究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8、(单选题)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 护人民权益。

浅谈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浅谈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浅谈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是建立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简称分工配合制约)这一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的基础之上的。

但在配合制约原则的指导下,三机关的关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错位、扭曲、缺位等不良现象,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

一、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理论依据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是受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影响以及在移植前苏联法律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的,公检监督配合也历经了实践的考验。

历史证明,公检法监督配合关系是适应我国法治发展的,监督配合有着深厚的法理依据。

(一)诉讼目的的同一性刑事诉讼目的,简单地说就是诉讼各方进行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刑事诉讼是控、辩、审三方共同活动的过程,各方在诉讼中有不同的利益追求,立法者根据占社会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对诉讼各方的直接利益及其所反映的潜在利益的权衡,使各方在诉讼中的活动受到统一的目的制约,任何一方都不得毫无限制地追求本方的利益,为自己的诉讼需要而不择手段。

”也就是说,诉讼各方进行诉讼活动目的是同一的。

而“我国奉行的是以安全为核心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以有效控制犯罪作为基本目标”强调了惩罚犯罪的诉讼目的。

而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认为,侦查从属于公诉,是提起公诉的准备阶段。

所以,为保障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法律赋予侦查、起诉机关足够的财力、人力和合法强制手段,用于收集罪证、查获犯罪,并以国家追诉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保证控诉方有充分的举证能力和获得有罪判决所必要的有罪证据。

这一目的的同一性,构成了我国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配合的前提。

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近代以来人权理论和民主宪政发展的结果。

1997 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目的观。

“刑事诉讼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根本意义在于,面对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名义提出刑事指控的强大政府,任何受到指控的个人都有充分的条件对抗非法迫害和专横武断的追诉,使政府在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范围内采取可能损害个人权益的追诉行动。

2019年强化讲义-第05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3)-白斌

2019年强化讲义-第05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3)-白斌

第三节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党的十九大报告特别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口诀】支持不干预,尊重不藐视,保护不穿小鞋。

三、推进公正司法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以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既不需要其主动提出申请,也不需要任何机构或个人批准。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第四节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我国正处于全面改革推进的关键时刻,而司法体制改革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与依据,中国的检察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司法改革的整体背景下推进,并与其他改革全面统筹、相互协调。

检察体制改革应该如何推进,体制内外有不同的看法,但是笔者认为当下中国的改革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面临的问题也符合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特点,检察改革必须遵循检察规律而深化,追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体制为目标。

我国现行检察体制面临以下几个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是深入开展检察改革重中之重。

一、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难以保证检察权独立、高效行使由于实际施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人员管理、经费来源、职务任免等等受制于地方党委、行政部门和权力机关以及自身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使检察机关难以独立、高效地行使检察权。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实际起作用的管理体制是以地方管理为主、以上级检察机关管理为辅的模式。

地方检察机关人、财、物主要都由地方负责,上级检察机关的管理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造成检察管理地方化。

如在对地方检察机关干部的管理上,同级地方党委是主管机关,上级检察院是协管机关,任命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提名权主要由地方党委掌握,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干部管理只能起到一种最低限度的保障作用,尤其在保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主要骨干配备的专业化,或解决因检察干部秉公执法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问题时显得较为被动,与宪法关于上级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规定不一致;在对地方检察机关经费的供给上,缺乏硬性制度的保障,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基本上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力予以安排,上级拨款仅占极少部分,并具有不确定性。

一些地方因财力有限,财政拨款偏少,无法保障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检察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装备条件较差,一些基层检察院拖欠干警工资问题严重,这在贫困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尤为突出。

检察管理地方化,导致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难以从体制上得到保障。

检察机关加强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

检察机关加强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

检察机关加强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作者:王金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5期关键词检察改革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作者简介:王金玉,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2.186司法行政人员队伍的建设,会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工作质量与效率,这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我国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

自从检察机关开展人员分类改革工作后,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表现比较突出的就是人员的流失、队伍执行力不足以及身份荣誉感的缺失,需要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司法行政人员队伍的建设工作,确保队伍的长远发展。

服务、辅助以及保障检察权的公正运行是司法行政人员的核心职能,所以在价值取向上,首先要坚持事务职能与行政职能的适度分离,实现司法行政人员的专业化与类型化;其次要坚持司法行政权与检察权的适度分离。

因此,在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的方向上,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思路:(一)差异化选任机制一是应该对不同岗位的准入条件有所明确。

在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的过程中,要针对不同职能、不同岗位的司法行政人员确定不同的准入条件。

二是对不同岗位的选任程序也需要确定。

在选任司法行政人员的过程中,要对不同岗位的人员选任采取差异化的选任程序,提高选任的针对性。

(二)适度化职能配置首先,应该分离司法行政具体事务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决策权。

与普通的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相比,检察机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需要严格遵循检察工作的规律。

例如,司法行政工作决策权的坚持,一般应该由检察机关党组行使,一方面可以避免决策权的社会化、外部化,也能够防止内部司法行政部门对业务部门工作的干涉,保证部门地位的平衡。

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变迁和弊端分析

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变迁和弊端分析

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变迁和弊端分析摘要:《公务员法》所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诸多争论,本文从外国公务员的范围出发,在总结国外三种公务员范围类型和回顾我国公务员范围四次变更的基础之上,指出了公务员范围扩大后引发的一些弊端。

最后提出了确定公务员范围的政治与行政分离原则、法制化原则和本土化与现代化相统一原则。

关键词:公务员范围党政分开法制化本土化与现代化新中国成立若干年来,我国的人事管理一直沿袭民主革命时期建立的干部制度,并借鉴了苏联的干部管理体制,广泛使用含义非常宽泛的“干部”这一概念,改革开放之后,公务员范围先后经历了数次调整:第一次是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要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改革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

此时公务员的范围是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

政务类公务员即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

第二次是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次是2005年新《公务员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附件里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范围:“下列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一是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是各级行政机关;四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五是各级审判机关;六是各级检察机关;七是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界定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范围明显扩大了。

查审分离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查审分离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查审分离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编写:1.1 概述查审分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体制安排,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

它强调对司法活动中的调查和审判过程的独立性,以确保司法权力的公正行使和避免滥权。

这一制度的核心理念是将司法工作中的查和审分开,以实现权力的制衡和专业性的提升。

在传统的司法体制中,严重的问题往往是调查人员和法官是同一机构的成员,他们共享相同的工作环境和管理层级,这容易导致调查和审判活动之间的利益纠葛和互相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开始实行查审分离制度,并赋予调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独立的权力和职责。

查审分离制度的实施对于确保司法独立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和审判活动的分离不仅可以减少滥用司法权力的可能性,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调查机关专注于搜集证据、调查犯罪,而审判机关则专注于审理案件、保证公正裁判。

这种分工和专业化的操作有助于确保司法判决的客观性和可持续性。

然而,查审分离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调查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的有效合作和信息共享是实施该制度的关键环节。

此外,调查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需要得到妥善的保障和监督。

只有在政府、立法机关和司法体系共同努力下,才能够建立起完善的查审分离制度体系,并将其有效落地。

因此,该文章将重点探讨查审分离制度的定义、背景和特点,并分析其优点和作用。

同时,也将讨论实施该制度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如何进一步推进查审分离制度的发展方向和前景,从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查审分离制度的描述和分析:首先,将对查审分离制度的定义进行详细解读和阐述。

我们将对查审分离制度的概念、意义和重要性进行深入研究,以便读者能够全面了解该制度的基本内涵。

然后,将对查审分离制度的背景进行分析。

我们将探讨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从历史背景出发,引导读者对查审分离制度产生充分的认识。

行政检察知识点总结

行政检察知识点总结

行政检察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检察的概念和职责1.行政检察的概念行政检察是指法律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和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活动。

行政检察是国家权力运行中的又一项重要功能,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行政检察的职责行政检察的职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执行行政检察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和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3)提出行政建议,对法律规定及其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二、行政检察的法律基础中国的司法体制是以政法分离为原则,行政检察是司法权的一部分,其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行政检察的法律基础,其中第141条规定了行政检察的职责和地位,第150条规定了行政检察机关的设立和职权。

2.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也对行政检察的职责和程序进行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是行政检察的法律基础。

三、行政检察的主要内容和职权1.行政检察的主要内容(1)行政法律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和合理性等方面的检查。

(2)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等方面的检查。

(3)行政建议行政检察机关可以对法律规定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行政建议,促使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2.行政检察的职权(1)提出行政建议行政检察机关可以对法律规定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行政建议。

(2)控告和检举行政检察机关可以控告和检举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3)发出法律文书行政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意见或建议。

受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受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受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受审分离改革是指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分离,实现
司法审判独立自主的改革。

为了有效推进受审分离改革,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独立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首先,应当建立独立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审判机关应
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人员选拔机制,确保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

其次,应当加强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


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的监督,严格规范其行为。

同时,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司法公正。

三、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

另外,应当加强对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水平和
业务能力。

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受审分离改革的顺利实施。

最后,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受审分离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修订和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其行为,保障其独立行使职权。

总之,受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按照以上方案,积极推进受审分离改革,不断完善司法体制,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辅助检察人员管理办法

辅助检察人员管理办法

辅助检察人员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需要对辅助检察人员制定好相应的管理办 法!下面就随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辅助检察人员管理办法(一)一、 指导思想 和工作原则(一)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 为指导, 按照 具 有中国 特色 、 符合检察工作规律、体现 人民 检-察-院 工作人员 职业特点 的要求,建立 分类科 学、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 , 优化资源配置 , 强化职业保障 , 激发内在活力,提高检-察-院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水平, 建设高素质、专 业化检-察-院干部队伍 , 为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原则 1、 坚持党管干部。

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根据检-察-院干部队伍 实际 , 积极 推进分类管理 制度改革, 不断 完善干部管理机制, 切实加强党对检-察-院干部 人事 工作的领导。

2、 依法推进改革。

在 现行 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制度设计 ,总结 借鉴公务员制度推行以来的实践经验, 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

3、 体现职业特点。

根据 人民 检-察-院工作人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坚持从 我国国情和检察工 作 实际出发,合理划分人员类别,明确工作职责,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4、 积极稳妥实施。

要通盘考虑,整体推进,稳慎操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队伍稳定。

实施分类管理后,注意做好各类人员管理办法的配套衔接。

二 、主要任务(一) 明确 人员类别 和职责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 依法 履行检察、检察辅助、司法行政职能,由国家财政负担工 资福利 ,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 的人员。

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1、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浅谈我国检察机关行政权与检察权的分离

浅谈我国检察机关行政权与检察权的分离

浅谈我国检察机关行政权与检察权的分离摘要:检察机关的行政权主要是指为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而供给和管理人财物的权力和责任。

建设中国特色的检察行政管理体制、制度和机制,是深化检察改革的制度基础,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体制保障。

本文就检察机关行政权的分离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简单的探析。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权;分离一、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的主要表现(一)经费保障的行政化。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构设置和行政区划设置高度重合,我国检察机关实际起作用的管理体制是以地方管理为主、以上级检察机关管理为辅的模式。

地方检察机关人、财、物主要都由地方负责,上级检察机关的管理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造成检察管理地方化,使得案件很容易受到地方干扰,影响案件公正判决,损害司法权威。

以经费管理为例:在对地方检察机关经费的供给上,缺乏硬性制度的保障,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基本上由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予以安排,上级拨款或转移支付仅占极少部分,并具有不确定性。

一些地方因财力有限,财政拨款较少,无法保障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需要,公用经费严重不足,检察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装备条件较差。

检察管理相对地方化,导致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难以从体制上得到保障。

(二)办案体制的行政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所用的是以行政审批、集体负责为主要内容的办案机制,即检察权是通过层层审批的方式集体行使,再由检察机关整体承担责任的办案体制。

在这种办案体制中,普通检察官只是案件承办人。

检察官办案,决定权集中于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部门负责人有审核权,这就使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处)长、检察长们成为了决定案件的领导层,行政管理职能完全同化了检察职能。

在这样行政化的办案体制中,越来越多暴露出了明显的弊端:一是造成了普通检察人员对领导的依赖,难以充分调动检察官的积极性与责任感,不利于培养精英型检察官;二是“审而不定,定而不审”不符合司法活动直接性和亲历性的要求,难以保证诉讼决定和诉讼行为的正确性;三是权责分离、责任不明,不利于追究错案责任制的落实;四是办案环节过多,造成办案效率低下,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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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
职能分离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在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时,也总要履行与法律监督有关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

但是由于当前我国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弊端的存在,使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侵入、侵蚀了检察职能,造成了检察制度的变形,影响了检察机关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

只有将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分离,才能还原和实现检察活动的司法性。

因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

本文拟就”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分离”的内在动因、核心目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主要途径等若干问题试陈管见,以求教于大方之家,并期有裨于检察改革和司法实践。

一、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
-----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肇因(一)检察权性质的准确定位是实现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认识基点
检察权性质的准确定位是检察理论研究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它决定着检察改革的方向,也构成检察改革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支撑。

实行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也必须以此为认识为基点,只有正确理解检察权的性质并予以准确定位,才能深刻认识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内在动因,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分离措施。

对于检察权性质,目前学术界存在“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和“法律监督权说”之分歧。

“行政权说”从检察权具有的主动性、国家代表性、命令性和执行性特征上,认为检察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检察官是行政官;“司法权说”认为检察权与审判权具有“接近度”,检察官与法官具有“近似性”,检察官虽非法官,但“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在有些国家,检察官被称为“站着的法官”;“双重属性
说”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但在体制上应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检察官定位为司法官;“法律监督权说”将检察权作为独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第三种国家权力,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法律监督权。

笔者认为,仅从其权力特点和行使方式的角度分析,检察权无疑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双重属性。

但定位我国检察权性质,不仅要从权力本身发展的共同性规律出发,还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尤其要从我国的宪政体制和司法体制出发进行“应然性”分析,也就是说,必须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集中制”来解释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和特征,而不应以“三权分立”学说作为“应然性”的依据来给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检察权定性,从而墨守司法权只是审判权的成规,否认检察权是司法权。

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及司法体制,我国宪政意义上的“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统一。

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权在基本性质上是法律监督权,在国家体制上仍属于司法权,在行使方式上具有司法与行政的双重属性。

因此,对检察活动的管理模式就应既不同于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也应有别于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而应根据检察权的性质和特点,
按照司法规律,以司法管理方式管理检察活动。

(二)违背司法规律,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是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肇因
但是,检察制度在新时期重建以来,并没有按照司法规律建设检察机关,也没有按照司法管理方式管理检察业务,而是把检察机关视为行政机关,用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管理检察活动,形成了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方式的行政化,造成了检察职能同内部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相互错位,影响了检察职能充分发挥。

1、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的涵义及形式
所谓检察活动管理方式的行政化,是指违背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性质和特征,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建构和运行检察活动。

它和法院的行政化共同构成我国的司法行政化问题。

法院的行政化问题,众多学者俱已做过详细论述,而关于检察院的行政化问题,因对检察权及检察机关的性质在法理上一直没有澄清,且检察权在行使方式上确具司法性和行政性的双重属性,学者鲜有专门论述。

同法院的行政化一样,检察院的行政化,也包括外部行政化和内部行政化。

外部行政化表现在国家对检察机关的管理方式即检察机关的外部体制上,它涉及检察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检察人事权(尤其是检察长及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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