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 委托、行纪、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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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三)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 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 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 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 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 同意(400)
三、 委托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40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 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 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0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 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406: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 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 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 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 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07: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 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 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三)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1、受托人公开代理关系订立合同的效力 (402) 2、受托人不公开代理关系订立合同的效力(403)

402: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 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 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 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 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 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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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合同的终止
(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二)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 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 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 有以下两种原因: (一)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410) (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411)

不同合同之间有哪些区别

不同合同之间有哪些区别

不同合同之间有哪些区别篇一: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代理行为、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文博一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其中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接受他方委托并处理其事务的人为受托人。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3、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4、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5、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必须亲自办理事务,不经过委托人同意,一般转委托他人。

6、委托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委托人。

二、委托合同与代理行为委托合同和代理行为在罗马法中是不加以区分的,而是混为一体。

德国民法开始加以严格的区分,认为委托合同是产生代理行为的根据,代理行为则是实现委托合同的手段。

我国现在也严格区分了代理行为和委托合同,把代理制度在总则中加以规定,委托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二者之所以经常混淆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1、两者都是由他人代替完成自己的事务。

2、两者的法律效果都归为委托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而受托人也通常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4、代理权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

但毕竟两者是不同的民事制度,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1、代理是涉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所以代理中有三方关系人,而委托一般只是约束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同,只有双方关系人。

2、代理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而不能是事实行为;而委托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也可以委托。

2、代理授权是单方行为,不需要等待受托人的承诺;委托合同是合同,必须双方达成意思表示,经过承诺才能成立。

3、委托合同不同于授予代理权。

现实生活中,委托合同中可能同时有代理权的授权条款,因此很多时候委托合同同时具有了授予代理权证书的性质。

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并不以代理权条款为要件,所以委托合同成立的时候,其内容可能不存在代理权条款,这个时候委托合同成立的同时就没有代理权的产生。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的区别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的区别

(一)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的,又一方办理委托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

但是两种合同存在区别:1、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使自然人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则没有什么限制。

3、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和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

委托人有可能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两种合同非常相似,但是他们是有着本质区别的: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

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认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合同中他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委托的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接受的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由包括非法律事务。

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指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受托人的权限不同。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在委托事物的范围有权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它对于委托实物具有一定的独立的决定权。

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并不介入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活动,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可以是无偿的,但是,即使是无偿合同,受托认为委托办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委托人还是需要享受托人支付的。

合同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合同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合同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以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类型作为划分合同的标准,合同可分为下述类型: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这也是合同法分则对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间的主从关系,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前者指不依赖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后者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不同,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前者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后者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前者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双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后者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的对价的合同。

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可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前者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且生效的合同。

后者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效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前者指须采用特殊法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后者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需采用特殊形式的合同。

六、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

此为合同的常态。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需要更多的管理制度,请到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需要更多的管理制度,请到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关于合同法分则的几点说明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结构来看,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可以区分为三个部分,即总则、分则和附则。

一、合同法分则承担的功能:1.将合同法总则中所作的一般规定,结合现实经济生活中几种典型的交易类型,予以具体化;2.结合各种具体交易类型的自身特点,作出不同于总则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

在这种意义上,合同法的分则在合同法的内部构成了合同法总则的特别规定。

在合同法总则与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出现矛盾或冲突时,我们应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

二、对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15大类独立有名合同进行再分类的问题在合同法的分则里面,共规定了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

这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中,又包括若干的具体合同类型。

第一类合同是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第二类合同是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这类合同在合同法中,主要包括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作为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合同法》第212条作了明文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则比较特殊。

它是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有机结合在一起构成的独立有名合同。

这种合同类型中,既有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又有财产使用权的移转。

我们之所以将其归为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主要是因为作为融资租赁交易核心的,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的租赁合同。

第三类合同是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

这类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运输合同。

第四类合同是技术合同。

这类合同与其他类型合同的区别之处主要在于其标的物是无形的技术。

第五类合同是以特定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第六类合同是以特定的社会技能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我们所提出来的这种分类,是为了揭示一项法律适用的规则。

合同法知识

合同法知识

[法律分析]
♦ 3、协议本问涉及合同约束力问题。依合
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 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协商一 致的,可以变更合同。
(四)悬赏广告
♦ [案例4] ♦ 王某是出租车司机。2000年8月7日,李某
在乘坐王某的出租车时将一手提包遗忘在车上。 王某回家后发现包内有活期存折一份、定期存 单两张、发票一本。因不知失主是谁,王某无 法返还。第二天,县有线电台发布广告,称贸 易公司有人乘坐出租车时丢失手提包一个,如 有拾到者,请与李某联系,李某将支付酬金1 万元。王某看了广告后,与李某取得联系.。李 某确认无误后为王某写了收条。王某索要1万 元酬金,李某不给,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 支付酬金。李某应否向王某支付酬金?为什么?
[法律分析]

本问涉及要约的要件问题。依合同 法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要约的要件是: (1)要约应 为要约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 (3)表明要约人受该要约的约束。
[案例2]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 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 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三天自带金额 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 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乙公司要求甲 公司承担此行花费的2000元费用不得而诉至法 院。 ♦ 1、甲公司的广告是否为要约?为什么? ♦ 2、乙公司支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合同法知识
主 讲 人: 严 永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结 束了我国合同立法三足鼎立的局面,是我国现行规范市 场交易的一部最基本的法律。合同法包括总则、分则、 附则三个部分,共23章428条。其中,总则包括8章,分别是: 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 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其 他规定,共129条。分则包括15章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 电、水、气、热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 赁合同, 融资租 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和居间合同,共298条。附则只有1条,规定了合同法的 施行日期,合同法施行后,以往的三个有关合同的法律 即行废止。本专题主要介绍总则部分的主要内容。

代理、居间、行纪的区别

代理、居间、行纪的区别

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1.代理制度存在民法上的代理与商法上的代理之分,而行纪是一种商行为,不存在民法上的行纪。

2.代理关系基于授权而发生,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行纪合同属于双务诺成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3.行纪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为一定贸易活动,其与第三人之间所为法律行为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其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4、主体性质:代理人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不依赖于被代理人而存在。

(独立性)行纪商必须以行纪交易的缔结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连。

5、权利来源代理基于被代理人赋予的代理权而产生。

行纪是基于契约而产生权利和义务。

6、必要费用的负担:在行纪合同中,如无约定,由行纪人负担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而在代理合同中,代理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7、报酬变更行纪活动中,经委托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经纪机构可以以低于(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卖出),并因此而增加报酬。

代理的报酬一般不变。

8、行纪活动中,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对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经纪机构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代理则不可。

9.行纪以其独特的二人合同制度为特征,只有行纪人将其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转移给委托人后,委托人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简言之,需通过两个合同关系才能让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而代理制度中,代理人只要是在授权范围内行事,其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不需要合同来转移其权利义务。

10 行纪制度一般只适用于一部分对交易安全要求较高的领域如我国现行立法中已规定的有价证券的买卖,委托贷款等。

又因其“职业性”强调行纪人要具有专业知识,代理人并无这一要求。

行纪与居间的区别1.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居间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仅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合同种类与编码

合同种类与编码

合同种类合同法分则列出了以下15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以上15种在合同法中专门列出的合同,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有名合同”。

但并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人们自愿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即使《合同法》没有专门将它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合同分类编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的标准化管理,规范公司合同存档,明确在合同存档环节中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工作流程,特制订为规范合同编号的指导性和标准性文件,便于目标成本的落实和控制。

第二条本规则除特别指明外,适用于以重庆机电控股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为签约主体签订的涉及公司经营的所有合同。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综合管理部负责本规则的制订、修改、实施指导和监督。

公司各职能部门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规则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原则和方法标准描述第四条合同分类编号规则应遵循下列原则:1.适应公司主营业务的合同管理需要;2.与公司管理、项目管理和成本管理相匹配的分类方法;3.公司所有合同都应按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并连续编号。

第五条合同分类编号合同分为技术服务合同、销售合同、管理合同三类。

各类合同均按级编码进行分类编号。

各级编码之间使用“-”进行连接。

1.技术服务合同编号方法:1.1一级编码:根据项目名称分类,一级编号代码由二到四个大写字母表示,大写字母是项目名称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声母。

重大合同编号应由综合管理部对项目简称代码进行明确规定,并发布给各部门予以执行。

1.2二级编码:根据部门名称分类。

根据部门名称分为“综合”、“人力”、“规划”、“技术”、“财务”,代码分别为ZH、RL、GH、JS、CW。

1.3 三级编码:根据合同签订先后顺序编流水号,在前三类的最小类范围内进行连续编号,编号代码为三位阿拉伯数字,从001自999分别连接至各二级代码之后;1.4编号举例:如公司签订的第一份技术服务合同,则其合同编码为:JSFW-JS-0012.管理类合同编号方法:2.1一级编码:部门代号。

行纪和居间是什么意思

行纪和居间是什么意思

从法律上说,以自己的名义替委托人从事贸易服务的,叫做行纪;向委托人报告商业机会、提供订立和约的媒介服务的,叫做居间。

这两种活动都是为委托人服务、都要从委托人那里获得报酬、都要对委托人履行忠诚义务。

但两者之间至少存在着以下不同:第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可以从事行纪活动的范围有法律限制,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

居间业务范围就比较广泛,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均可进行居间服务。

其实婚姻中介就是一种最典型的居间活动。

第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是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行纪人是在为委托人做成买卖;居间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或者中介服务,买卖能否做成,在委托人和第三方决定,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并不具备法律意义。

第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行纪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再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行纪人在这个买卖行为中享受权利承担后果。

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由行纪人承受,如行纪人不能对此不利后果及时弥补而最终给委托人带来损害的,委托人有权依据与行纪人之间的合同向行纪人索赔。

在居间活动中,无论是报告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见。

第四,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

行纪活动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并得到履行,行纪人完成了委托,有权要求委托人依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给付报酬。

居间活动中,报告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媒介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的报酬应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负担,居间人取得报酬的时间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并不要求合同得到了履行。

行纪、居间、代理与委托

行纪、居间、代理与委托

行纪、居间、代理其起源实际都是委托。

委托人和行纪人是委托合同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是买卖关系。

委托人第对三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一个追一个。

行纪业务系指为他人进行商业上的交易的业务,诸如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收债权、代为租赁、代售入场券、代登广告等。

行纪人负有以下义务: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进行交易;遵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妥善保管将出售或已购入的货物;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为必要的处分委托出售之物的行为。

行纪人享有以下权利:报酬请求权(有偿);拍卖提存权(留置权);介入权(自己买卖)。

因前三个合同都不一定必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所以都不是代理。

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有哪些我国合同法分则列出了以下15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以上15种在合同法中专门列出的合同,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有名合同”。

合同是就有发律效益的一种约定性行为。

我们平时可以见到或是参与到很多合同的签订,比如说购房合同,委托合同等等。

合同有些是有名字的,但是有些合同是没有名字的,这次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有哪些吧。

▲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有哪些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交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49讲_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第49讲_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第二单元合同法十六、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其类型主要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房屋修缮合同,复制、设计、检验、翻译合同等。

1.交由第三人完成(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定作人对承揽工作完成的影响(1)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承揽报酬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2·单选题】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构成违约的行为是()。

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短缺,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人,导致未能如期完成工作B.承揽人因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而通知定作人更换材料,因此导致工作延误C.承揽人未征得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转交给第三人完成D.承揽人因定作人未按期支付报酬而拒绝交付工作成果【答案】C【解析】(1)选项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选项B: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根据该规定,选项B的承揽人如果履行了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不构成违约,如果未及时检验并通知,则应承担迟延检验、通知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四条

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四条

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四条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四条非常长,要全部理解透彻需要下很大的功夫。

下面,为大家带来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释义,供大家学习借鉴,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解释】本条是对居间合同概念的规定。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效劳,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承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时机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效劳。

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合同的主体: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承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时机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展介绍或提供时机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所谓报告订约时机,是指居间人承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寻觅、搜索信息报告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时机。

德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等称此类居间人为报告居间人或指示居间人;所谓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居间人不但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时机,而且还要进一步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

德国商法典、日本民法典等称此类居间人为媒介居间人。

两种情况,只有中介活动成功,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才能取得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报酬。

居间制度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社会开展处于简单商品经济形态,任何人都可为居间活动。

到了欧洲中世纪,居间活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从自由经营主义转为干预主义,国家对其行业进展了控制,使居间人带有公职人员的性质。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联系和区别具体有哪些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联系和区别具体有哪些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纪合同的联系和区别具体有哪些委托合同属于服务性合同,服务合同包括保管、⾏纪、居间、委托等很多种类的合同,它们之间有着⼀个共同的特征,其标的是供劳务,⽽不是物的交付,但它们相互之间⼜有其各⾃的特征。

那么,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纪合同的联系和区别具体有哪些呢?接下来,请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纪合同的联系和区别具体有哪些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纪合同,三者的相同点都是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

它们的不同点在于:(l)居间合同的居间⼈,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与第三⼈订⽴合同,居间⼈本⼈并不参与委托⼈与第三⼈之间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或者以⾃⼰的名义进⾏活动,代委托⼈与第三⼈订⽴合同,依照委托⼈的指⽰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与第三⼈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纪合同的⾏纪⼈是⾏纪合同的⼀⽅当事⼈,⾏纪⼈以⾃⼰的名义为委托⼈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发⽣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

(2)居间合同的居间⼈,是为委托⼈提供与第三⼈订⽴合同的机会,其⾏为本⾝不具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受托⼈是按委托⼈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法律意义的事务;⾏纪合同的⾏纪⼈则是按委托⼈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为,⾏纪⼈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和其相对⼈双⽅取得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偿的;⾏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纪⼈却仅从委托⼈⼀⽅取得报酬。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合同纠纷律师#。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1. 委托人与受托人基本信息:明确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委托事项:详细描述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的具体事务。

3. 委托期限:规定委托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4. 委托费用:明确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5.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委托人对受托人工作的监督权、受托人对委托事项的执行权等。

6.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受托人对委托事项的执行义务、委托人对受托人工作的配合义务等。

7. 违约责任: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后果。

8. 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争议解决的途径,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9.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规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10. 其他约定: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行纪合同:1. 行纪人与委托人基本信息:明确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行纪事项:详细描述行纪人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的买卖、交换等交易活动。

3. 行纪期限:规定行纪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4. 行纪费用:明确行纪人完成行纪事项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5. 行纪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行纪人对交易活动的执行权、委托人对行纪活动的监督权等。

6.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委托人对行纪结果的接受权、行纪人对委托事项的执行义务等。

7. 违约责任: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后果。

8. 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争议解决的途径,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9.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规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10. 其他约定: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居间合同:1. 居间人与委托人基本信息:明确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居间事项:详细描述居间人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的居间服务,如介绍交易机会、提供市场信息等。

3. 居间期限:规定居间服务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4. 居间费用:明确居间人完成居间服务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5. 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居间人对居间服务的执行权、委托人对居间服务的监督权等。

6.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委托人对居间结果的接受权、居间人对委托事项的执行义务等。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举例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举例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举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其中,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在不同的情况下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下面将以具体案例为例,详细解释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定义、内容和相关条款。

一、行纪合同案例小明是一名旅行社的员工,他需要负责为一家企业安排员工们去海外进行商务考察的行程。

于是,旅行社与企业订立了一份行纪合同,明确规定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1. 行程安排:根据企业的需求,旅行社向企业提供了一份详细的行程安排,包括航班、酒店、用餐等内容。

企业需按照合同规定的行程进行安排,确保员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商务考察。

2. 报价和支付:合同中规定了旅行社的费用报价和支付方式,企业需按照报价支付相关费用,旅行社提供相应的发票和行程凭证。

3. 变更和取消: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变更或取消行程,须提前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需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相关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4. 安全保障:旅行社需确保员工在行程中的人身安全,如遇紧急情况要及时协助处理。

企业需提供员工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确保行程的顺利进行。

二、居间合同案例小张是一名二手车经销商,他需要将手中的汽车卖给一个有意购买的消费者。

于是,小张与汽车买家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信息披露:作为居间人,小张需向汽车买家充分披露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的品牌、型号、车龄、使用状况等。

消费者有权了解车辆的真实情况,做出明智的购买决定。

2. 价格协商:双方需就车辆的价格进行充分协商,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

小张需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消费者需按时支付购车款项。

3. 过户手续:在达成购车协议后,双方需尽快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确保车辆的合法归属问题。

小张需协助汽车买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4. 售后服务:如在购车后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向小张索赔或要求退款。

行纪委托居间合同

行纪委托居间合同

行纪委托居间合同
委托方:合同编号:
行纪方: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办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办事项(具体约定是寄售、代购代销货物,还是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凡属寄售和代购代销货物,应明确具体货物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以及最低销价或最高购价和时间要求。

)
第三条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第四条酬金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行纪方:
单位(人)名称: (章) 单位(人)名称: (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从事房屋租赁代理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租房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
一、居间服务内容
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代理租赁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寻找合适
的租户、办理租赁合同手续、收取租金等。

2. 乙方在履行代理职责时,应当尽职尽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方式
1. 甲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以及委托代理的具体要求。

2.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后,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代理职责,并
保证不泄露甲方的个人信息。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 乙方提供租赁代理服务的费用为__________(具体数额),甲方
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 如因乙方过错导致委托无法完成或者结果不符合预期,乙方应当
无条件退还甲方所支付的费用。

四、违约责任
1. 若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相应服务,严重影响甲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若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应当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
的一切损失。

五、其他约定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租赁委托事宜完成结束。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乙方(居间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房屋租赁代理服务的事宜,请双
方谨慎阅读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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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 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活动,代委托人与第 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内容;在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与第三 人完成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有居间结果 时才得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 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 行纪合同虽为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 酬。 • 第三,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 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 的问题。
• • • (一)行纪合同与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 (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 (三)行纪合同与承揽合同
设例2: 设例 :
• 甲急于筹措出国费用,便委托朋友乙(房地产经纪 甲急于筹措出国费用,便委托朋友乙( 将其一套商品房卖出。 商)将其一套商品房卖出。双方特为此订立委托售 房合同,约定:甲授权乙售出商品房一套; 房合同,约定:甲授权乙售出商品房一套;乙凭此 授权自己选择买主并以自己名义与买主签订售房协 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米4000元;房产转让依规 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米 元 定应由卖方承担的税费及乙受托售房的酬金1万元由 定应由卖方承担的税费及乙受托售房的酬金 万元由 乙在支付售房款时予以扣除; 乙在支付售房款时予以扣除;房屋出售需办理的产 权变更登记由乙负责,甲提供协助。 权变更登记由乙负责,甲提供协助。合同签订后甲 将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乙。 将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乙。接受委 托后,乙仔细进行了市场调查, 托后,乙仔细进行了市场调查,发现甲指定的售价 比市场价格便宜,于是想自己买进。随后, 比市场价格便宜,于是想自己买进。随后,乙按约 定的条件自行拟定了房产转让协议,作为买、 定的条件自行拟定了房产转让协议,作为买、卖双 方在该协议签字。在缴纳了有关房产转让的税费后, 方在该协议签字。在缴纳了有关房产转让的税费后, 乙持相关证件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 乙持相关证件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处理 完毕上述事项后,乙告知甲房已经售出, 完毕上述事项后,乙告知甲房已经售出,其应承担 的交易税费为2.09万元。将该部分税费及自己应得 万元。 的交易税费为 万元 酬金1万元从房款中扣除 乙实际支付房款38.4万元。 万元从房款中扣除, 万元。 酬金 万元从房款中扣除,乙实际支付房款 万元 不久,甲获悉该房事实上由乙自己购买, 不久,甲获悉该房事实上由乙自己购买,觉得乙不
(二)行纪合同的特征
• • • •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 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 . 4. 4.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 一定法律行为 • 5.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和不要式合同
二、行纪合同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
(二)居间合同的特征
• 1.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 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 2.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 3.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 4.居间合同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 有不确定性 • 5.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二、居间合同与类似合同辨析 居间合同与类似合同辨析
(二)委托合同的特征
• 1.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 . 合同 • 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 . 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 3.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 • 4.委托合同为无偿合同 .
设例1: 设例 :
• 2010年5月,甲公司经理乙委托 市丙将该公司的 年 月 甲公司经理乙委托A市丙将该公司的 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 同书交给该公司驻A市经营处的丁 市经营处的丁。 同书交给该公司驻 市经营处的丁。丙因事务缠 身一直未将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交到丁手 中。6月,丙从朋友处得知 市某粮油加工厂欲购 月 丙从朋友处得知A市某粮油加工厂欲购 买玉米, 买玉米,便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该加 工厂签订了供应300吨玉米的合同。合同签订后不 吨玉米的合同。 工厂签订了供应 吨玉米的合同 加工厂按约定将30万元定金汇入丙指定的 万元定金汇入丙指定的B 久,加工厂按约定将 万元定金汇入丙指定的 市某工商行账户。后因种种原因, 市某工商行账户。后因种种原因,丙组织货源不 致合同无法履行。加工厂找到甲公司, 成,致合同无法履行。加工厂找到甲公司,要求 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以该合同不是本公司人 员所签,且定金未汇入本公司账户为由, 员所签,且定金未汇入本公司账户为由,拒绝承 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 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 • 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应如何处理?
三、居间合同的效力
• • • • • • • (一)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2.忠实和尽力的义务 3.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 3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2.支付必要居间费用的义务
第二节 行纪合同
• • • •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 二、行纪合同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 三、行纪合同的效力 四、行纪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
• (一)行纪合同的定义 • 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 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 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 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 报酬的合同。 报酬的合同。其中以自己名义为他方办理 业务的,为行纪人; 业务的,为行纪人;由行纪人为之办理业 并支付报酬的,为委托人。 务,并支付报酬的,为委托人。
合同法分则——委托合同、行 委托合同、 合同法分则 委托合同 纪合同、 纪合同、居间合同
李国强
第一节 委托合同 •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 • 二、委托合同的效力 •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
• (一)委托合同的定义 •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 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 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 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 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允诺为 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 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
设例3: 设例 :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甲公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 司向国际航空公司推广乙公司开发的发展大厦, 司向国际航空公司推广乙公司开发的发展大厦, 若最终成交,乙公司按成交价的2%向甲公司支付 若最终成交,乙公司按成交价的 向甲公司支付 咨询费,但不代表甲公司具有该楼盘的代理资格。 咨询费,但不代表甲公司具有该楼盘的代理资格。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介绍双方认识、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介绍双方认识、安排双方谈 协助乙公司制作楼形渲染图、 判,协助乙公司制作楼形渲染图、报价书等进行 行销策划。第二年2月 行销策划。第二年 月,国际航空公司与乙公司正 式签订了《发展大厦买卖合同书》 式签订了《发展大厦买卖合同书》,总成交价为 1000多万美元。随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按协议支 多万美元。 多万美元 付咨询费,乙公司拒不支付。 付咨询费,乙公司拒不支付。 • 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四、行纪合同的法律适,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居间合同
• • •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二、居间合同与类似合同辨析 居间合同与类似合同辨析 居间合同与类似合同辨析 三、居间合同的效力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 (一)居间合同的定义 • 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 订约机会或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 酬的合同。报告订约机会之居间,称为报告居间; 媒介合同之居间,称媒介居间。在居间合同中, 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 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 作为促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报酬的中间人。
三、行纪合同的效力 行纪合同的效力
• • • • • (一)行纪人的义务 行纪人的义务 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 2.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 3. 3.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 4.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
• • • •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2.受领或取回标的物的义务 (三)行纪人的介入权
二、委托合同的效力
• • • • • (一)受托人的义务 1.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 3. 3.报告义务 4.财产转交义务 .
(二)委托人的义务
• 1.支付费用的义务 • 2.支付报酬的义务 • 3.赔偿受托人损失的义务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1.当事人一方任意解除合同 .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 .当事人一方死亡、 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 • (二)委托合同例外不终止时的法律后果 • 1.受托人继续处理事务的义务 . • 2.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 .受托人的继承人、 织在委托关系终止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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