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的重点内容: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如故意殴打他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履行其义务导致他人损害。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因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损害后果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确定的。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通常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等。
4、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依据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条件。
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除外。
常见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Do everything possible to hire an expert doctor with brilliant skills, it is better to hire an on-call and cheap quackdoctor.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加害行为。
二、损害事实。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生活中侵权行为可以说是经常看到的,甚至有的人此时正被他人的行为侵权。
但并不是对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就构成侵权行为,对此我国做出了构成要件的要求,那到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侵权行为“要件”应是所有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条件。
只有当缺少这一条件就不能构成侵权行为时,才能够称为“要件”,否则,就不能称为“要件”。
当某一条件仅仅是构成某一类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所有侵权行为中的必要条件时,这样的条件也不应该作为侵权行为概念的“要件”。
主要有以下几个:(一)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即使产生了损害事实,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产生了损害后果的行为大都是违法的,但也不排除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侵害,但并不违法的情况。
如正确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
四.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 1.时间的顺序性 2.原因的客观性 3.必要条件规则——反证检验法(but for)、剔除 法、替代法 4 .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
五.原因的分类 1.主要原因:是指对损害事实发生起主要作用的原 因。 次要原因:是指对损害事实发生起次要作用的原因。 注意:主次原因区分与过错程度区分不同。 2.直接原因:是指与损害最近,直接引起损害发生 的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与损害较远,一般不会引起损害发生, 但由于其他因素介入而造成损害的原因。
道路绿地案:甲开车过失导致车祸,阻塞道路,丙不 耐烦久等,驾车跨过乙门前绿地,致使绿地受损。 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损害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二.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争议 1.条件说——凡是对损害结果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条 件行为,都是该损害结果法律上的原因。 2.必然因果关系说 ——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内在的、 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 .相当因果关系说 —— 某一原因仅在现实发生某结 果,还不能确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有同 一原因存在通常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才能认定具有因 果关系。 4 .法规目的说 —— 相当说以可能性为判断标准,但 在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具有相当性时,应考虑法规的意 义和目的。在确定责任归属时,应依法规目的加以判 断。
问题:不作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不作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A.行为人必须负有作为义务; B.必然存在外界因素作用于受害对象。
2)学说 积极说 ——又分为他行为说、先行为说、他因利用 说、无形因果说等 消极说 无形因果说(有力说):造成损害的原因包括起果原 因、防果原因,如果行为人不实施积极行为以防止损 害发生,反而压抑防果原因,以至于实现起果原因的 效果,则不作为构成损害的原因。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一)损害后果(二)因果关系(三)行为的违法性(四)过错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很常见的,而此时不管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对他人造成了损害的话,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在此之前还需要对侵权责任进行认定,也就是了解清楚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
下面就让小编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3、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
法考侵权责任归纳
法考侵权责任归纳一、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行为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主观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责任,其侵权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失。
客观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只需证明其侵权行为与造成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无需证明其主观上的过错。
在我国法律中,大多数侵权行为属于主观责任,即侵权行为人需证明其主观上的过错,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基本要素。
只有满足这四个要素,才能认定侵权责任的存在。
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如伤害行为、侵权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等。
2.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损害结果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
主观过错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即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有意为之或者未经合理注意或谨慎的行为。
三、举例分析侵权责任1.人身损害责任人身损害责任是指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人需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人身损害责任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等。
例如,小明驾驶车辆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小明应当对受伤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小明应根据受伤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以恢复受伤者的合法权益。
2.财产损害责任财产损害责任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受损失,行为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财产损害责任包括物权侵犯、侵犯商业秘密等。
例如,小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导致他人的商业利益受损。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是指,在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时,需要考虑原告所受到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其受到损害的原因,否则将难以获得赔偿。
因果关系是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原因:被告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被告的行为并非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2.合理预见性:被告是否可以合理地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无法合理地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3.必然性:被告的行为是否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的行为不是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4.独立原因:是否存在其他独立的原因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存在其他独立的原因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直接联系: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被告的违法行为并非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2.合理预见性:被告是否可以合理地预见其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无法合理地预见其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3.必然性: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否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的违法行为不是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4.免责事由: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导致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存在免责事由导致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总之,在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是指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以某种方式侵犯他人的权利的行为。
它是按照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合同依据禁止的行为。
侵权行为也是指某种不当行为,如构成诽谤、侵犯财产权、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等行为。
不久前,侵权行为也被称为侵权索赔。
一般来说,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项:第一,被侵权者必须有明确受到侵害的权利,即行为对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权利。
通常来说,包括财产权、肖像权、隐私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在内的相关权利。
第二,这种行为必须给被侵权者造成损失,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动词,即不可能只有一些念头或意图,而必须给被侵权者实际上造成损失。
第三,必须有明确的对象,行为对象必须有明确的身份,如性别、年龄、职业等,以便根据具体的人造成的损失来赔偿。
第四,行为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动机,行为者必须有某种动机使他或她提出要求,要求更满足他或她的要求,以实现他或她的利益,或以侵犯他人的权利,或以达到一定的目的。
不同的动机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也可能带来不同的责任。
第五,行动者必须是主观上故意和客观上实际可识别的,侵权行为必须是可以追溯到特定行为者的,而且该行为者在执行行为时必须能够预知到其行为将如何造成损失。
第六,行为者必须有造成侵权的能力,即行为者必须拥有做出足以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该行为者必须知道其行为可能产生不良后果。
第七,行为者必须有侵权的行为表现,在一般的索赔中,必须有可以支持索赔的行为表现,以证明损害是由行为者刻意或居然造成的,如构成侵权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威胁、文件传送、电话恐吓或其他言语、行为上的侵权表现。
本文以上述七项要件,综上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被侵权者必须有明确受到侵害的权利;行为必须给被侵权者造成损失;必须有明确的对象;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动机;行为者必须是主观上故意和客观上实际可识别的;行为者必须有造成侵权的能力;行为者必须有侵权的行为表现。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指的是要使侵权行为存在,必须满足下列三个要件。
第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犯权利人的权利,那么就必须有侵犯的行为。
侵权行
为包括:物权侵权,侵犯某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人身权利侵权,指侵犯他人的身体、荣誉、名誉等人身权利;合法权利侵权,指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合同权利等;民
事侵权,指侵犯某人从事有民事行为所衍生的权利。
第二,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侵犯权利人权利时,具备了一定的过错思考。
这里的过错有三种:(1)过失,指侵权行为人在判断时,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过失;(2)故意,指侵权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却故意违反法律规定;(3)重大
过失,指侵权行为人执行过错行为时,对法律法规、基本准则、行业惯例等司法观念的极
端漠视,这种过失也称为重大过失。
第三,必须存在损害的关联性,即:行为人的过失必须与权利人的损害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
要构成侵权责任,必须确认这一关联性,这样权利人才可能以侵权责任的形式对行
为人索赔。
因此,要使侵权行为存在,必须满足上述三个要件:(1)侵权行为,也就是某人侵
犯权利人的权利;(2)过错,行为人在侵犯权利人权利时具有一定的过错思考;(3)必
须存在损害的关联性,以使权利人以侵权责任的形式对行为人索赔。
只有上述三个要件全
部满足,才能成立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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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全法条精华版一、引言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考核,其中对法条的熟练运用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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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部分1. 残害人罪:任何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致使他人身体受到剧烈痛苦,从而导致死亡的,应当定罪并处死刑、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故意致使他人丧失劳动能力、致残、重伤等后果也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2. 妨害作证罪:任何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欺骗或者其他方法妨害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人员作证或者作出鉴定意见的,应当定罪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时,教唆、指使他人妨害作证也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3.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的,应当定罪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故意杀人罪:任何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定罪并处死刑、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临时监禁。
5. 非法拘禁罪:任何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应当定罪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民法部分1. 合同法: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自愿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当得利行为:当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财产,导致与正当权益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关系,正当权益人有权要求不正当得利人返还其享有的不当得利,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的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当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到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时,侵权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继承法:继承是指个人死亡后,对其财产权利义务进行转移的法律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个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1、实施了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
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存在侵权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4、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则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
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国家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那么,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是指国家对何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国家只对一定范围内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接受国家的委托执行职务,因此,其行为的效果归属于所在机关或国家。
2、侵权行为要件侵权行为要件主要解决的是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要件是违法行使职权,具体包含两项内容:(1)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至于国家机关的民事行为以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
3、损害结果要件损害是指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赔偿是针对损害而言,无损害即无赔偿,国家赔偿也不例外。
但国家赔偿所言的损害还必须具有某种性质,只有具备某种性质的损害才引起国家赔偿:(1)损害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即损害之事实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事实,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2)损害必须是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如没收违法所得,尽管没收行为可能违法,但由于是违法所得,国家不予赔偿。
4、因果关系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即损害结果必须为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家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要件所要解决的是损害结果由哪种行为所造成,以初步明确行为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
二、法律责任构成要素中的损害事实如何划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构成⼀般具有四个要件:⾏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性、因果关系和⾏为⼈的主观过错。
对于这个问题的详细内容,下⾯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参考!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为的违法性。
是指⾏为⼈实施的⾏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的存在。
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
不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引起损害事实的发⽣是由于不法⾏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不法⾏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4、⾏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只要⾏为⼈主观上有过错,⽆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般过失还是重⼤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百七⼗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
(⼀)停⽌侵害;
(⼆)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
(⼋)赔偿损失;
(九)⽀付违约⾦;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可以单独适⽤,也可以合并适⽤。
侵权责任编的概述
侵权责任编的概述侵权责任编是指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编制和规定。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要,侵权责任编成为了保护创作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本文将从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分类和侵权责任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编。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盗版、抄袭、仿制、假冒等,严重影响了创作人的创作积极性和经济利益。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主体、客体和损害等。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主体是指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客体是指受到侵权行为影响的合法权益,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给合法权益造成的实际损失。
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侵权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侵权人应承担的刑罚责任。
侵权责任编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侵权责任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恢复名誉。
同时,侵权责任编也规定了相应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以确保侵权责任的有效实施。
在侵权责任编的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要避免滥用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编的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但也要兼顾公平竞争的原则。
侵权责任编应该合理划定侵权行为的界限,避免对正常的竞争行为产生不必要的限制。
总结而言,侵权责任编是保护创作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它通过界定侵权行为和构成要件,规定了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救济措施,以保护知识产权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适用过程中,需要避免滥用侵权责任,确保侵权责任的公正和合理。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当某一方在行为上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时,由此产生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四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也就是指这种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犯他人财产权、财产权等。
二是侵权行为的确定性。
侵权行为的确定性指的是侵权行为的存在和内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能够明确证明是哪一方所为的行为。
三是侵权行为的原因性。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特定行为而引起的,不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引起的。
四是侵权行为的后果性。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和损失,并且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能够明确证明损害和损失的程度。
五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原因。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特定行为而直接引起的,不能因为其他原因而间接引起的。
六是侵权行为的分担责任。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是由双方共同行为引起的,每一方都有责任,应当分担责任。
以上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满足这些要件,侵权行为才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一方才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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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一】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例二】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知识产权侵权是指个人或机构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形成侵权
行为,侵权责任则是指当另一方提出侵权权利时,当事人承担的一种
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一般有以下几点:
一、侵犯了主权保护规定和知识产权规定。
主权保护规定指不允
许任何人侵犯其他人、单位、机构或国家所有的财产权利,其中包括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持有人有权利控制其作品的使用与流通,以及
获取相应经济利益。
二、恶意侵权。
一般来说,恶意侵权表示当事人有鉴定其他人知
识产权的能力,并且干意地侵犯该权利,故意损害其他人的知识产权
或妨碍其正当的利益。
三、造成的损失。
知识产权侵权后,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损失一般包括在销售中损失的利润、鉴定出知识产权侵权所花费的巨
额费用、合法宝贵的商誉受损等。
四、赔偿金额。
当证明损失后,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相应损失的
金额,这种金额一般按知识产权的类型和受侵权的程度来确定。
例如,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可以获得专利价值的赔偿金额,在作品版
权侵权中,受害者可以有权获得以版权所在国家版权法定的费率估计
的赔偿金额。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行为需侵犯主权保护规定及知
识产权规定,具有恶意行为,造成损失及赔偿相应金额。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6 条第1 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该条款中可以推知,我国法上的普通侵权责任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 、存在加害行为。
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彻底与人无关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海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保险法上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国家的救灾行为等,但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2、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
加害行为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非自身的民事权益。
如:汽车的所有人因操作失误而损坏汽车,虽然也有损失,但他伤害的是自己的权益,只能自认倒楣,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有加害行为,但是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并非是因该加害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受害人故意),则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者过失。
否则,即便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也不产生侵权责任。
“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1、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
若是由于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因未涉及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如因梦游而刺伤某人、驾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导致车祸,因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支配,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加害人创造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依然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故意识或者失去控创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
【案件事实】原告金德管业公司诉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殊是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浮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网络侵权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网络侵权责任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网络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的理解。
这是宣示性规定,属于正确的.废话,价值在于强调。
意思是: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上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构成侵权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概念辨析】【网络用户】VS【网络服务经营者】(1)网络用户。
指在计算机终端通过网络获取信息或者向网络提供信息的用户。
(2)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两类: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①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指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通道服务或者信息平台服务的人。
包括但不限于:①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如铁通网、电信网);②网络空间提供者(如提供包括空间、BBS空间、服务器空间出租等);③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如Google、Baidu、Yahoo);④传输管道服务提供者(如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内容,一般不会构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侵权责任,若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构成要件,应承担侵权责任。
②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指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内容的人,如各种网站。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编辑、组织、修改等手段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内容和产品服务,往往构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的理解。
①该款规定了网络服务者的“避风港制度”。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侵权涉及的领域非常多,是实际生活中出现比较多的一类法律问题。
对于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例如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下面我就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关于行为的违法性,德国法规定了检验违法性的三个法定标准:即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
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以下三种: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是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亦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
两种行为方式,均可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方式。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是作为的违法行为。
反之,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即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客观后果的要件,这是产生赔偿责任的基础。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三大类:一是人身损害事实,二是财产损害事实,三是精神损害事实。
人身损害事实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侵害自然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其人格利益的损害为有形损害。
财产损害事实,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
包括侵害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事实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是无形的人格利益损害。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关于因果关系,有些情况下是无需证明,只需推定。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要件是一个主观的要件,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的主观上的心理状态,而不是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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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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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包括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1】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
【例2】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不作为侵权须具备三个要件:①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具有采取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
②行为人具有实施作为义务的能力。
③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地面施工者负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的义务。
②合同约定。
例如,甲请乙当保姆,负责照顾儿子丙。
如果乙发现丙吞食玩具或者以手触摸电器却不予阻止,结果导致丙人身损害,乙不予阻止的行为既是违约行为,也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③当事人间的特殊身份与关系。
例如:父母对遭遇险情的未成年子女负有救助的义务;夫妻一方陷入险情的,另一方具有救助的义务;相约到沙漠探险的朋友彼此负有救助的义务。
④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开启某种不合理的危险,则行为人负有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作为义务。
如:成年人甲带10岁的乙前往水库游泳,甲即负有保护乙的作为义务。
再比如:甲男与乙女有“N夜情”,甲男明知自己患有性病,却不告诉乙女,致使乙女将性病传染给丈夫丙男。
甲男的不作为即构成对丙男健康权的侵害(是否侵害丙的配偶权另当别论)【例3】夫妻甲、乙进山探险,来到美丽、宁静(别无他人)的“莫愁湖”畔,不料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妻子乙于悲愤中跃身跳入湖中自杀。
丈夫甲虽是游泳高手,并不救助(心里念叨的是:中年男人的三大幸福:升官、发财、死老婆),扬长而去。
乙因此溺水身亡。
①甲具有救助的义务,又有救助的能力,其不救助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甲以不作为的方式对乙实施了过错侵权。
②按照司法考试的标准,在刑法上,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例4】三九严寒天气,甲、乙、丙三个朋友相聚豪饮,推杯换盏,丙烂醉如泥。
酒后,甲、乙将丙送至丙家门前的马路上后,旋即离去。
丙来到自家门前时,酒劲发作,酣睡于楼梯道上,冻毙。
①甲、乙和丙饮酒至丙烂醉的先前行为,甲、乙负有将丙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亲自照顾的作为义务。
②甲、乙未尽该义务,致丙被冻死,构成不作为侵权。
(二)损害事实(★★)1.损害事实包括侵害权利与侵害法益。
侵害权利,一般指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
在司法考试中,侵害债权一般不构成侵权(尽管根据民法理论,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债权也构成侵权)侵害以下法益可以构成侵权:①隐私(《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二款);②一般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二款);③死者的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④占有(《物权法》第245条);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2.纯粹经济损失。
加害人的行为没有给受害人的人身或者物权、知识产权造成损害,但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金钱上的损失,称为纯粹经济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按以下规则救济:(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合同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纯粹经济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但受可预见规则限制。
《合同法》第113条中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是纯粹经济损失)(见【例6】)(2)当事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受害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①原则上,受害人不得对加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以限制加害人的责任范围,防止加害人动辄得咎(不让加害人在不特定的时间,对不特定的人承担不特定的责任,是侵权法的一项规则)(见【例5】和【例7】)②若法律明文规定,受害人可就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对加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证券欺诈,给股民造成投资损失(为一种纯粹经济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对其提起侵权之诉。
(见【例8】)③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受害人可对加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见【例9】)【例5】甲在修路施工中过失挖断乙输电公司的输电线路,导致长时间停电,丙工厂的机械设备虽然没有遭受损害,但因停电造成利润损失10万元,丁养鸡场因停电导致孵化的小鸡夭折数千只,价值2万元。
此例中:①甲的行为给乙造成所有权(输电线)损害,甲、乙间成立侵权之债。
②甲的行为并未给丙造成人身、财产上的损害,丙遭受的10万元利润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甲、丙间不成立侵权之债。
③甲的行为给丁造成所有权(孵化中的鸡蛋)损害,甲、丁间成立侵权之债。
【例6】甲委托乙作为投资顾问,顾问费每年5万元。
甲征求乙的意见后,向丙公司投资1000万元,由于乙的过失,事先未发现丙濒临破产的事实,致使甲因丙被宣告破产损失数百万元。
①甲遭受的投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②由于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甲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乙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③因合同关系是一种特别结合关系,纯粹经济损失一般均在违约方可预见的范围内。
【例7】甲因欲向丙公司投资,向朋友乙打听丙公司的资信状况,乙告甲丙公司资信良好,甲于是向丙公司投资1000万元,由于乙的过失,事先不知丙濒临破产的事实,致使甲因丙被宣告破产损失数百万元。
①甲遭受的投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②甲、乙不存在合同关系,乙非故意,且缺乏法律明文规定,故甲不得对乙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例8】甲因过失驾车撞上乙,致乙死亡,导致乙的父母丧失赡养费。
①乙的父母赡养费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②《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确规定,乙的父母有权因赡养费的损失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例9】甲因对丙工厂怀恨在心,在修路施工中故意挖断乙输电公司的输电线路,导致长时间停电,丙工厂的机械设备虽然没有遭受损害,但因停电造成利润损失10万元。
①甲给丙造成的10万元利润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②但因系甲故意造成,构成侵权,丙有权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三)因果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所具有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若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无因果关系,则侵权责任不成立。
原则上,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标准。
但在若干例外情形,则不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改采其他判断标准。
1.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若能通过两个步骤的检验,则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①加害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
②加害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相当性。
对此,王伯琦先生作了凝练且经典的表述:“无此行为,虽必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
通俗地说,就是:“没有该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此种损害后果(条件),有该加害行为,通常都会产生此种损害后果(相当性),则可以认定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反之,没有该加害行为,虽然不会产生此种损害(条件),但是,有此加害行为,通常也不会产生此种损害(无相当性),则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1)条件关系的判断。
采用的是剔除法或者替换法(But for Test)即在观念中假设,没有加害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损害是否会发生。
如果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则条件关系成立;反之,如果没有加害行为,损害依然发生,则条件关系不成立。
【例10】甲毒死乙后,乙匍匐在桌子上。
丙进屋中行窃,以为乙在熟睡,对乙的头部射击。
①丙的行为通常均会致人死亡。
②但没有丙的行为,乙的死亡已成事实,丙的射击不是乙死亡的条件。
③既然丙的行为不是乙死亡的条件,也不需要进行相当性判断。
丙的行为与乙死亡无因果关系。
【例11】甲砒霜中毒,送入医院时已经不省人事,乙医生因为过失诊断错误,当成中暑治疗,甲随后死亡。
事后查明,由于甲中毒太深,即使当时诊断正确并及时抢救,也无力回天。
①乙具有过失的加害行为。
②但是,没有乙的过失行为,甲的死亡也不可避免,乙的过失不是甲死亡的必要条件,条件关系不成立,无须进一步判断相当性。
【例12】甲在和乙吵架时,毫不手软,对乙辱骂,堪称“无韵之离骚,骂家之绝唱”,正值壮年的乙因此心脏病发作死亡。
①甲的辱骂行为与乙的死亡间具有条件关系。
②是否成立因果关系,须作进一步判断。
③这是一种例外情形,虽无相当性,但仍认定因果关系成立(祥后)【例13】甲酒后超速驾驶,比预计行程提前一个小时来到景阳冈,遭遇仅在景阳冈生成龙卷风,车上数名乘客因龙卷风遭受严重人身损害。
①甲的违章行为与乘客的损害具有条件关系。
②是否成立因果关系,须作进一步判断。
③无相当性,因此无因果关系(祥后)(2)相当性的判断。
判定条件关系成立后,还须认定违法行为具有引起损害的“相当性”。
即:以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客观事实为观察基础,根据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如果认定违法行为“通常”均有发生同样损害的可能性,则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反之,如果认定违法行为通常不具有发生同样损害的可能性,则认定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此时,“一般社会观念”又粉墨登场,发挥重要作用。
所以,因果关系的判断蕴含价值判断(不纯粹是事实判断)因果关系的概念属于不确定概念,服务于归责的妥当性。
【例14】甲将乙打伤,乙在去医院的途中被丙违章驾驶的汽车撞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