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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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婚姻家庭法》第三章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03 《婚姻家庭法》第三章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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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外孙女,重外孙 玄外孙女,玄外孙
习题:
1,甲之子与甲堂妹的女儿相爱,他 俩人能否结婚? 2,甲的父亲与乙的父亲是同父异母 的兄弟,甲乙能否结婚? 3,甲与乙的父亲是姑表兄弟,甲乙 能否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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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 终止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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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自然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出生是自然血亲发生的唯一原因,包括婚 生和非婚生. 自然血亲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包括自然死 亡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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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亲分为三种: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 系
亲系指亲属的系统. 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亲属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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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指与男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我国封建社会的宗亲即男系亲. 女系亲是指与女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女系亲包括母系亲,妻亲和出嫁女家的 亲属.
找到要计算的两个亲属的同源人;然后从双 方位置分别上数至同源人,如两边的亲等数相同, 则其相同数即为亲等数;如两边的亲等数不等, 则取其多者为亲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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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亲属亲疏远近关系计算法
(一)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 我国古代的丧服分为五等,其名称分别是: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其丧服样式各不相同,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 疏远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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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此配偶一方死亡,姻亲关系并不自 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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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一定的范围内亲属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2,一定范围内的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3,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 4,一定范围内亲属的相互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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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根据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近亲属关系

根据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近亲属关系

根据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近
亲属关系
根据中国法律,亲属关系可以被分为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和近亲属三个类别。

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指的是父母、子女和配偶。

根据法律规定,直系亲属之间享有一定的法律权益和义务。

例如,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亲情团聚、赡养和扶养等权益,同时也有相应的赡养和扶养义务。

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
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指的是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舅叔姑姨、姑姨舅叔等关系。

这些亲属之间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权益和义务。

例如,旁系亲属在一些继承、财产分配和赡养等方面享有一定的继承权和扶养义务。

近亲属
近亲属是指亲缘关系较近的亲属,例如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舅姨侄等关系。

近亲属之间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权益和义务。

不过,与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相比,近亲属之间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

以上是根据中国法律关于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和近亲属关系的概述。

根据具体情况,这些亲属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可能会有进一步的规定和细化。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请注意,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为概述,具体的法律问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和解决。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章 亲属制度

自然血亲关系 案例:自然血亲关系能否因一方的声明而解除?
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住。 二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同生活。 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某与婆婆及小 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王林经常帮妻子说 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 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生争吵后,王林带着妻子和 儿子离家另过。王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 面,声明与王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往 来。
二、亲属的分类
1、以亲疏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和 其他亲属。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近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外) 祖父母、(外)孙子女。
夫妻(配偶)
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 男女间的人身和财产 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与子女关系 是指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节
亲系
亲系指的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世代联系(血 亲系统)这种联络的载体是客观存在的血缘联系。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1、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 的血 亲。直系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 的血 亲。旁系亲可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直系尊血亲(如父母、祖父母)
直系血亲
亲 ︵
按 发 生 原 因 分 ︶
直系
直系姻亲
直系卑血亲(如子女、孙子女等) 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继父母等)
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公婆、继子女等)
旁系尊血亲(如叔伯姑舅姨等)
旁系血亲
旁系卑血亲(如侄子女、外甥(女)等)

旁系
旁系血亲的配偶(如舅母、姑父等)
旁系姻亲

第二章亲属制度

第二章亲属制度

高祖父母(外)(四亲等) 玄孙子女
(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总和计算法
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 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两边的世 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系的亲等数。例如: 自己为基数 父母 (一亲等) 兄弟姐妹 (二) 祖父母(外)(二亲等) 叔伯姑舅姨(三)
堂兄弟姐妹(四) 表兄弟姐妹(四)
罗马法的旁系血亲的亲等 计算
曾祖父母(外)(三亲等)伯叔姑祖 (四) 从伯叔姑 (五) 再从兄弟姐妹 (六)
高祖父母(外)(四亲等)曾伯叔姑祖父母 (五) 从伯叔姑祖父母 (六) 族叔伯姑 (七) 族兄弟姐妹 (八)
(四)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完全相同。 2、旁系血亲亲等计算为单边取高数计算法 即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和要计 算的对象分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亲等 数相同取同数,亲等数不同取高数。
3、我国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祖父 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伯、叔、姑、 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 子女、外甥子女。
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高祖父 母、外高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基础上,加上:曾伯叔姑祖、堂伯叔姑祖、再从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妻的兄弟姐妹和伯叔、夫的兄弟姐妹和 伯叔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夫的伯母和婶母、 妻的伯母和婶母等。
(三)父系亲与母系亲
1、父系亲 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祖父母、伯、叔姑、堂兄弟姐妹等。 2、母系亲 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弟姐妹等。

法律逻辑 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

法律逻辑 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

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第一节概念的特征1.概念是通过反映客观对象的特有属性来指称对象的思维形式。

概念是构成判断并进而联结成为推理的基本要素,是思维的最小单位。

2.概念的表现形式相当于语言中的词或词组3.所谓对象的特有属性,就是仅仅为被指称的那类对象共同具有、而其他对象都不具有的那种属性,因而也是该概念指称的那类对象区别于其他对象的基本特征。

4.概念的物质载体就是语词或词组。

5.在判断中出现的,作为判断组成成分的概念,叫词项。

词项是语词和概念的结合体。

6.概念同语词的区别首先,概念必须通过语词表达,但是并非所有语词都表达概念。

二者分别属于不同的科学范畴。

一般来说,实词都表达概念,而虚词则有的表达概念,有的不表达概念。

助词、叹词因其无独立的思想意义,不表达概念。

介词、连词虽然不像实词表达的概念那样有其所指,但在逻辑方面却有其重要意义,因而也被视为表达了概念,并称之为逻辑概念。

其次,概念同语词不是一一对应的,并非某个概念只能由某个语词来表达,某个语词也不一定只能表达某个概念。

一般地说,某个语词究竟表达什么样的概念,同它出现的语境有关。

同一概念可以用不同的语词表达,同一语词可以表达不同概念。

7.法律是全社会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命题主要是靠概念、命题的基本含义,而不是靠语言的感情色彩表达统治阶级意志的。

因此,法律概念、命题,特别是法律常用概念、命题呈现出中性化倾向,对感情色彩过浓的语词采取排斥的态度。

大多数法律概念具有技术性语言的特点,具有语义的单一性。

法律概念一经形成,便不可用其他语言随意替代,不能随意改变、拆分。

8.法律规范中的每一个命题,每一个概念,其含义都是固定的,不能也不应该产生歧义。

即使表达法律规范的命题中出现多义词,由于它使用的特定语境、特定场合,一般也不会产生歧义。

9.法律概念,是指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以指称那些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事件或行为的概念,亦称“法律专门术语”。

3 亲属制度

3 亲属制度

(三)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和家 属
家庭成员、家属与亲属一词的含义很 接近,容易混淆。 家庭成员是指彼此负有扶养义务的一 定范围内的亲属。 家属是家长的对称。 在我国家庭中,无论男女老幼,其法 律地位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在我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为维护宗法制 度,在“ 度,在“礼”和法中一直将亲属分为宗亲、 外亲和妻亲三类。 1、宗亲。也称为宗族、本族等,指出自同 宗亲。 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及其配偶。 2、外亲。是指与除妻子以外的其他女性血 外亲。 统相联系的亲属。 3、妻亲。指与妻子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古 妻亲。 代对亲属的分类,是封建宗族制度男尊女卑、 重男轻女的反映。
第二节
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数 较小,则表示亲属关系较近;反之,则表 示亲属关系较远。亲等在法律上的意义重 大,适用于有关结婚的限制、亲属间的权 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一、罗马法的亲等制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其计算方法
为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 等(不包括己身在内)。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其计算方法,
婚姻法规定,一定的亲属如夫妻、父母和 子女间负有互相扶养或抚养、赡养的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 父母和子女间有互相继承财产的权利;对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有禁止结婚的规定。
(二)在刑法上的效力
对于某些犯罪,刑法上有规定,例如刑 法第261条规定:“ 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 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义 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二)亲属的特征
1、亲属是因特定原因产生的社会关系. 亲属是因特定原因产生的社会关系. (1)因婚姻而形成的亲属。(2)因血缘 )因婚姻而形成的亲属。(2 联系而形成的亲属。(3 联系而形成的亲属。(3)因法律拟制而产 生的亲属。 2、亲属是有着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 关系. 关系. 亲属体现为权利与义务关系。 3、亲属体现为权利与义务关系。

谈注册会计师近亲属的范围

谈注册会计师近亲属的范围

谈注册会计师近亲属的范围作者:廖震峡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25期摘要《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规定的防范注册会计师家庭关系不利影响的重点,是注册会计师的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主要近亲属和其他近亲属,其具体范围偏小,宜进一步汲取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建议,深入考虑中国国情,适当扩展注册会计师近亲属的范围。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近亲属范围中图分类号:F239.43 文献标识码:A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中仅指一定范围的亲属,并重点对“近亲属”作出规定。

1注册会计师近亲属的含义一个人在行为选择时通常会受到其亲属的感情或利益的影响,注册会计师也是如此。

所以,国际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都非常注意防范家庭关系对执业的不利影响,并在职业道德规范中作出相应规定。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部分《适用于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的8.6条规定:“个人及家庭关系可以影响独立性,应特别注意保证任何独立的工作步骤不受个人及家庭关系的危害。

”在该条的注释中,《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认为:家庭关系在何种程度上可被认为太亲密,以致无法保证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独立步骤不受影响,基于国情各国注册会计师组织会有不同考量,所以各成员组织可以根据各自国家当前的社会情况进行确定。

同时,《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认为:经常会给独立性造成难以接受不利影响的家庭关系,是指事务所中执行有关客户业务的单人执业者、合伙人或雇员是该客户的配偶、靠其抚养的子女或与其共同居住的亲属。

并且建议一些国家可以将这种关系在更宽的范围进行规范,可能包括客户的其他子女或子女的配偶、父母或祖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兄弟姐妹。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家庭关系作了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相似的规定。

在《守则》第4号规范《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的第6章“家庭和私人关系”部分描述审计项目组成员家庭关系的不利影响时,主要从近亲属的方面考虑,并仅限于主要近亲属和其他近亲属,在其他章节涉及近亲属时也是如此,第5号规范——《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对家庭关系作了与第4号规范相同的规定。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是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例如:祖 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等。亦称尊亲属。 第二、晚辈亲。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例如:子 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亦称为卑亲属。 第三、同辈亲。是指辈分同自己相同的亲属。例如: 兄弟姐妹等。 3.姻亲 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 男女结婚后,男方或女方与对方的亲属间的关系就称 为姻亲。姻亲具体来讲又可分为三类。 姻亲具体来讲又可分为三类。 姻亲具体来讲又可分为三类
(二)现代婚姻家庭法中的亲属
1.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在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 配偶是血亲和姻亲 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 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 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例 如,德国旧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就不承认配偶是亲属,而 日本和韩国的民法则明文规定配偶属于亲属的范围。苏联 以及南斯拉夫的婚姻家庭法对亲属未作规定。 理论界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存在争议。我国早期婚姻 法学者一般持否定说。现在学界多持肯定态度,认为配偶 既是血亲、姻亲产生的基础,也是亲属本体的独立的一个 类别。
2.血亲 2.血亲
血亲是指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血亲是指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 血亲是亲属的 主要组成部分。依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血亲 进行不同的分类: 按血缘的真伪(来源) (1)按血缘的真伪(来源)划分 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 有血缘联系的亲 是指出于同一祖先、 是指出于同一祖先 属 。 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 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第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地 位与血亲相同亲属。 按亲系, (2)按亲系,即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来划分 第一、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 例如:祖 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 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 父母、外祖父母分别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与子女等。 第二、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祖先的、 有着间 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祖先的、 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祖先的 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如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 表兄弟姐妹等。

《民法典》释义谁才是我的近亲属

《民法典》释义谁才是我的近亲属

J U J I A O《民法典》释义:谁才是我的近亲属◎楚法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离不开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

但在法律上,其法律定义和所包含的范围与我们g常认知是不是一 样?这些亲人的概念,在法律上又被賦予了什么权利和承受什么义务?请看《民典法》释义:谁才是我的近亲属?通常,我们的社会关系涉及到的亲戚 有很多,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公婆、儿媳、女婿三叔、六伯、七大姑、八大姨这么多亲戚究竟谁是自己的亲属,谁 又是自己的近亲属,家庭成员又包括哪些 人呢?在这方面,法律的界定和我们的认 知可能有所不同。

《民法典》中新增了对 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明确界定,成 为确定家庭关系中所有成员权利与义务 的基石。

一、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的法律界定粗略统计,在《民法典》中搜索“近 亲属”出现19次、“亲属”出现3次、“家庭 成员”出现5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从所涉范围上 说,是一个逐步限缩的过程。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这符 合人们的日常认知。

它包括因婚姻、血缘 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亲属的含义有 以下三个方面:1.亲属是人与人之间的社 会关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由 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而产生;3.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 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 的亲属,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时也 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 及兄弟姊妹等。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所述的近亲属概念只适用于处理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

刑事、行政诉讼及行政许可代理,近亲属的概念与《民法典》规定有所不同。

亲戚分类名称

亲戚分类名称

亲戚分类名称
在中国的社会和文化中,亲戚的分类是非常细致和复杂的。

以下是对中国亲戚的详细分类名称:
直系亲属:这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旁系亲属:这是指与自己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叔、阿姨、姑姑、舅舅等。

姻亲:这是指通过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亲戚关系。

包括丈夫、妻子、公婆、岳父岳母等。

姻亲的亲戚:这是指与自己的姻亲有亲戚关系的人。

例如,姻亲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其他亲戚:这是指其他与自己有亲戚关系的人,例如,远房亲戚等。

在这些分类中,每个类别都有更详细的子类别。

例如,在中国文化中,“姑姑”通常是指父亲的姐妹,而“姨妈”则是指母亲的姐妹。

同样地,“叔叔”和“伯伯”也有明确的区别,前者是指父亲的弟弟,而后者是指父亲的哥哥。

此外,中国的亲戚称呼也与地域有关。

尽管全国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不同地区的方言和习惯称呼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某些地区,“堂兄弟”和“表兄弟”之间的区分可能比其他地区更为严格。

这些复杂的亲戚称呼反映了中国的家族观念和社会结构。

它们不仅仅是对亲属的分类,也是对家族网络和社会关系的反映。

在中国的社会中,正确地称呼亲戚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是一种礼貌,也是维护家族和谐和社会关系的重要一环。

以上就是关于中国亲戚分类名称的一些详细信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你对某个称呼或分类有疑问,可以随时告诉我。

03亲属制

03亲属制

第三章亲属制度思考题:1、什么是亲属?亲属有什么特征?2、什么是血亲?血亲有哪些种类?3、什么是亲属的发生?亲属发生的原因有哪些?4、什么是亲属的法律效力?亲属在婚姻法上的效力有哪些?1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种类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㈠亲属的概念“亲,至也。

”(《说文》)“亲,近也。

”(《广雅》)“亲者,属也。

”《礼记·大传》)“属,连也。

”(《说文》)近?血缘连?血缘“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

”(《礼记·大传》)“继之以姓,义无绝也。

故同姓为宗,合族为属。

”(《礼记·大传》)“亲,衬也,言相隐衬也。

属,续也,恩相连续也。

”(〈汉〉刘熙《释名·释亲属》)2“亲”和“属”——字义相通。

“亲”和“属”特定内涵:“亲”为本(根),“属”为末(继);“亲”为(血缘)近,“属”较远;“亲”为直(系),“属”为旁。

亲祖宗(父)本人族(属)属后代后世“亲”“属”二字连用,含义合一。

3“亲”——指有血缘、姻缘关系的人。

“属”——指“亲”相互间的关系。

亲属定义:——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等原因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当事人。

在等级社会,亲属关系也具有强烈的等级性:以卑属尊,以幼属长,以庶属嫡,以旁属正。

亲属与婚姻和家庭,既密切联系,又互有区别。

婚姻是血亲关系产生的源泉和基础,婚4姻关系当事人是亲属成员的组成部分。

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生活单位,通常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

㈡亲属的特征1、以婚姻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

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1)婚姻(2)出生(3)收养(4)再婚与抚养出生是事件,其余是行为。

2、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身份——指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

5称谓——指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名称。

3、特定身份的亲属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恩格斯:“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

这种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亲人的定义和词语解释

亲人的定义和词语解释

亲人的定义和词语解释摘要:一、亲人的概念与分类二、亲人的情感联系与互动三、亲人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四、如何增进亲人之间的关系五、亲人在困境中的支持与陪伴正文:亲人的定义和词语解释亲人,是指与个体有直接或间接血缘关系的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等。

亲人之间的关系通常建立在血缘、婚姻和法律基础上,他们之间的情感联系深厚,在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亲人的概念与分类亲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直系亲人:指与个体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人,如父母、子女、配偶等。

2.旁系亲人:指与个体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人,如兄弟姐妹、叔伯姑婆等。

3.配偶亲人:指个体的配偶及其家庭成员,如岳父、岳母、儿媳等。

二、亲人的情感联系与互动亲人之间的情感联系是基于血缘、婚姻和法律关系建立的,他们相互关心、支持、陪伴,共同度过生活中的喜怒哀乐。

亲人间的互动主要包括沟通、分享、照顾、关爱等方面。

三、亲人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亲人对于个体的成长、心理安慰、生活支持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他们不仅在生活中提供关爱和陪伴,还是在困境中给予支持和鼓励的力量。

四、如何增进亲人之间的关系1.加强沟通:亲人之间要多交流,了解彼此的需求和期望,增进彼此的了解。

2.关心照顾:在日常生活中关心亲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需求,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帮助。

3.亲情活动:多参加家庭聚会,共同参与亲子活动,增进亲情。

4.尊重彼此:尊重亲人的想法和选择,给予支持和鼓励。

五、亲人在困境中的支持与陪伴在面临困境时,亲人往往是我们最坚实的后盾。

他们用自己的力量支撑着我们,给我们勇气和信心去面对困难。

因此,在亲人遇到困难时,我们要积极伸出援手,给予关爱和支持。

总之,亲人是我们生命中最重要的依靠。

他们陪伴着我们成长,支持着我们前进。

几代人结婚才算近亲

几代人结婚才算近亲

几代人结婚才算近亲一、婚姻法对近亲结婚范围的规定婚姻法对近亲结婚范围的规定所谓的近亲结婚,是指三代以内有共同的祖先,如果他们之间通婚,就称为近亲婚配,也叫近亲结婚。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即所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的血亲。

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皆为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

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至侄子女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皆为旁系血亲。

同父母所生者为全血缘亲属,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所生者,为半血缘亲属。

不能近亲结婚的范围:1、父母和子女之间、爷爷奶奶和孙子孙女之间、姥姥、姥爷和外孙子、外孙女之间,当然不能结婚。

2、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结婚。

3、和自己的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结婚。

4、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5、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

6、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至于老百姓常说的“远房亲戚”,一般都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

通过以上罗列,我们明白了什么是近亲结婚及不能近亲结婚的范围。

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三代之内、五代之内不能结婚的划分还不是很清楚,这时可以向专业人员咨询。

二、近亲结婚的范围有哪些一、近亲结婚的范围有哪些近亲结婚常见的就是表兄妹及堂兄妹之间的结婚,超过就不算了,就不在民法典禁止结婚之列了。

像你这种关系算起来是5代旁系血亲,是可以结婚生育的,这样算:1.—2.你外公父亲—3.你外公—4.你母亲—5.你1.—2.她外婆父亲—3.她外婆—4.她母亲—5.她不能近亲结婚的范围:1、父母和子女之间、爷爷奶奶和孙子孙女之间、姥姥、姥爷和外孙子、外孙女之间,当然不能结婚。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及关系密切人”的界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及关系密切人”的界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及关系密切人”的界定作者:朱士阔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6期本文案例启示:刑法中“近亲属”的界定宜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

“关系密切的人”的理解应立足于实质并借助形式。

从形式上说,“关系密切的人员”包括朋友、同学、近邻、亲属等;从实质上说,“关系密切的人员”是指在经济上、生活上有比较经常往来的人员。

[基本案情]天津某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直处于亏损或微利经营状态。

2010年8月,犯罪嫌疑人郭某的姐夫李某与该能源公司的控股股东就公司重组事宜进行协商,同年10月20日决定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重组。

11月10日该能源公司因股价异常波动被停牌核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郭某(李某之妻弟)于2010年9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向他人拆借巨额高息资金2000万元,并借用多人身份证开立证券账户,大量买进、卖出该能源公司股票,交易金额6000多万元,获利816万余元。

其交易记录与该能源公司重组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

期间,郭某曾使用李某的银行卡账户划转300万元资金购买该能源公司股票。

并且在案发之前,郭某多次与其姐郭某某、姐夫李某合伙炒股、倒房等。

犯罪嫌疑人郭某非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到案后辩解称该能源公司重组的内幕信息由自己分析所得。

201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第2项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郭某是否属于该《解释》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范围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界定。

法定直系亲属包括哪些 直系亲属指哪些人

法定直系亲属包括哪些 直系亲属指哪些人

法定直系亲属包括哪些直系亲属指哪些人在法律上直系亲属主要包括了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祖父母、孙子女这几类人。

我们较常见的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就是直系亲属的内容。

我们简单理解的话,可以理解为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就是直系亲属。

法律规定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在现实生活中,其实我们做的许多事情都与相关法律规定息息相关,这其实也体现出了法律的实效性,即法律是为了维护某种秩序,以服务于广大人民。

在各种民事活动、刑事活动、行政活动等活动过程中,我们时常会看到一个直系亲属,那么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呢?一、法律规定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等,即是指两者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收养、抚养关系也能成立直系亲属关系,譬如收养人与收养的子女、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等。

直系姻亲包括女婿与岳父、岳母,儿媳与公、婆,即是指与配偶一方的直系血亲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相关规定中,直系亲属会以另一个词汇表示出现“近亲属”,而且在民诉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中彼此的含义还有所区别。

二、《民诉法》中的近亲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当然有时这里的近亲属还会作扩大解释,在关于自然人的近亲属可以担任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人规定中,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除了上述的“近亲属”外,还包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三、《刑诉法》中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诉法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享有多种权利,如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权利;在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判决或裁定后,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等等。

四、《行诉法》中的近亲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亲属关系 定义

亲属关系 定义

亲属关系定义如下是有关亲属关系的定义:一.民法上的亲属概念1.亲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一款: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2.近亲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3.家庭成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4.血亲词语解释: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5.自然血亲词语解释: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

6.拟制血亲词语解释:指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7.直系血亲词语解释: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

8.旁系血亲词语解释: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9.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为姻亲关系。

二.民法上亲属的功能1.未成年人设立监护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立监护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主要修改内容(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主要修改内容(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主要修改内容(⼀)(⼀)婚姻家庭编“⼀般规定”对亲属法制度的修改1.删除实⾏计划⽣育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编》第1041条在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中,删除了“实⾏计划⽣育”的内容。

这是因为国家长时间实⾏独⽣⼦⼥的计划⽣育政策,限制了⼈⼝增长,使后备劳动⼒⼤⼤减少,出现较⼤的社会问题,需要适当调整计划⽣育政策,以改变⽬前的状况。

2.规定家庭和家风建设民法典重视家庭建设。

《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把家庭建设好,使之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3.规定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概念《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亲和姻亲。

”“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为近亲属。

”“配偶、⽗母、⼦⼥和其他共同⽣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这是⾃1949年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法第⼀次规定亲属的概念和种类,同时还规定了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概念,具有重要价值。

民法典第⼀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亲和姻亲”,不仅规定了亲属的概念,⽽且还规定了亲属的种类。

亲属是指因婚姻、⾎缘和法律拟制⽽产⽣的⼈与⼈之间的特定⾝份关系,以及具有这种特定⾝份关系的⼈相互之间的称谓。

亲属的含义是:第⼀,亲属是⼀种⼈与⼈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因婚姻、⾎缘和拟制⾎缘⽽产⽣。

在这个意义上使⽤亲属概念,实际上是指“亲属⾝份关系”,是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法律关系。

第⼆,亲属标志着具有亲属⾝份关系的⼈的特定⾝份。

亲属⾝份是固定的,只要亲属⾝份关系存在,这种特定⾝份就不会改变,亲属之间不能相互更换位置⽽改变⾝份。

在这个意义上的亲属概念,标志着亲属之间的不同⾝份地位及亲属⾝份关系的远近亲疏。

第三,亲属也是具有亲属⾝份关系的⼈相互之间的称谓。

在这个意义上使⽤的亲属概念,实际指的是亲属之间的特定称谓。

其中:配偶是关系最密切的、是因男⼥双⽅结婚⽽发⽣的亲属,是⾎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亲是指有⾎缘联系的亲属,是亲属的主要部分;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产⽣的亲属,配偶⼀⽅与另⼀⽅的⾎亲之间为姻亲关系,包括⾎亲的配偶、配偶的⾎亲和配偶的⾎亲的配偶。

二十项受贿罪裁判要旨集成--劳务报酬、合伙经营、优惠购房及重大立功等的认定

二十项受贿罪裁判要旨集成--劳务报酬、合伙经营、优惠购房及重大立功等的认定

二十项受贿罪裁判要旨集成--劳务报酬、合伙经营、优惠购房及重大立功等的认定编者按:新司法解释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认定受贿罪量刑情节的方式。

现今,受贿罪数额动辄几百万、几千万元已不鲜见,司法解释将三百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有利于明确这些“巨贪”的定罪量刑,但对数额三百万元以上的档次如何划分,将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酌定。

本文小编特意整理出全国各地关于受贿罪的20项裁判要旨,以供法律人参考。

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问题一: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

裁判要旨:方某在某市西大门景观绿地建设工程中为某市某某园林有限公司提供了技术、管理服务,根据方某的职权,结合方某收受的“劳务报酬”的数额,也应当认定方某与施某之间的“劳务聘用关系”基于方某的职务之便所形成,属于以劳务聘用为名,行贿赂之实,应全额认定。

问题二: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参与合伙业务,确立共同经营关系、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参与或实施具体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确有证据证明的,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为正常经营活动的收益分成问题,不构成受贿罪。

问题三: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处理?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017号裁判要旨:“主动退还”情形的处理。

实践中,“主动退还”的情况复杂多样,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把握的标准不一,故《意见》对此种情形未作规定。

近年来,“主动退还”被追诉的案件越来越多,如何把握此类案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成为人民法院审判中的难题。

我们认为,对于“主动退还”情形,可以结合收受财物的时间长短、数额大小以及是否牟利等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以犯罪论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题四:以合伙经营为名,利用职务便利强要他人支付高额投资回报,属于索贿行为。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384号裁判要旨:胡发群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强要姚贵禄支付145万元投资收益及汽车升值款,不是其投资产生的合理利润或孳息,而是变相向姚贵禄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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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在不同法律的含义不同
一、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四、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中的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其中一条是:申请人须是中国人的近亲属,这里包括:父母、子女、配偶、亲生兄弟姐妹、爷爷奶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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