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男性性权利保护谈我国性犯罪立法的缺失
论刑法对男性贞操权的保护
论刑法对男性贞操权的保护作者:钱可乐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摘要:贞操权是以性行为为特定内容的一项新兴的独立人格权。
性权利作为社会中人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应平等的被享有而不应根据性别给予区别对待。
我国现行刑法对女性贞操权的保护比较完备,而相对而言,对男性贞操权的保护是少之又少。
随着人们性观念的多元化发展,侵犯男性贞操权的情形凸显。
对此,理论界早已进行有益探索,我国刑法应尽快修改完善,加强对男性贞操权的保护,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男性;贞操权;刑法;保护贞操权作为一项新兴的人格权,体现了对人格尊严和贞操利益的充分尊重。
随着女权运动的高涨,当今社会的焦点聚集在宣扬和保护女性的贞操权上,而男性贞操权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
从我国现行刑法来看,女性贞操权得到了较为完善的保护,而对我国男性公民贞操权的刑法保护内容则十分匮乏,甚至出现法律真空。
一、男性贞操权概念贞操观念自古有之,那什么是贞操?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贞操就是不为婚姻外之性交,为良好之操行,遵守此操行,谓之贞操。
广义言之,不独女子有贞操,男子也有贞操,然男子贞操不如女子之重要。
在英美法系国家,贞操是指一种不为非法性交的性的纯洁状态。
根据不同的贞操内涵,我国学者对贞操权的定义也有所差别。
学者江平认为,贞操权是指不发生婚外性关系,是一种不作为权。
此说基于贞操是“不为非法性交”的观点,其以“×不是××”的结构来反向定义贞操权,这样会导致对贞操权的认识不全面从而使得定义不科学。
王利民先生等人认为,贞操权是指自然人基于其保持其性纯洁的品行产生的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人格权。
学者马强认为,贞操权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然人享有的依自己的意志支配性行为,并因此获得身心愉悦的权利。
后两种观点都是以贞操是“性纯洁”的认识为基础来定义的。
综上,笔者认为贞操就是指男女保持性纯洁的良好品行,而贞操权的概念则应当理解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然人基于其性纯洁性而产生的,依自己的意志支配性行为并因此获得身心愉悦的权利。
我国刑法中性犯罪立法缺失的一点思考
以上 , 简单分析 了造成我国刑法在性犯 罪立法 中存在缺失 的几点原 因, 应该如何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个问题呢? 最简单最直接的解决方法 , 就 是对刑法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但是 , 这种修改 只是一种外在的修补 , 很容 易出现“ 按下葫 芦起来瓢 ” 的同题 , 心的问题是我们 的理念要与 时俱 核
死刑 :
1强奸妇女 、 )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的; ) 2 强奸妇女 、 奸淫幼女多人 的; 3 在公共场所 当众强奸妇女的; ) ) 4 二人以上轮奸 的; ) 5 致使被害人重伤 、 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 以及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的:以暴力 、 ” “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 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 当众犯前款罪 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亵儿童的 ,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我国刑法对强奸罪和猥亵妇女 、 童罪 的表述 中可以突出地 反映 儿 出一个比较尖锐的问题 , 那就是我 国刑法所规定 的性犯罪 , 的是男 制裁 性对女性及儿童的性侵犯行为 , 而男性对男性 , 特别是女性对 男性 以及 女性之间的性侵犯行为却不在刑法制裁之列 。 那么这个问题造成了什么 样的后果呢?很明显 , 我国刑法在性犯罪立法 中存在的缺失造成 了特定 人群 的人身权利遭 到侵犯时 , 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 从而导致刑法 的 保护功能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基本原则受 到削弱 的同时针对特定 人群 的性侵犯行为受到纵容而得以愈演愈烈 。因此 , 针对同性问以及女 性对 男性的性侵犯行为进行立法 , 已经成为我 国刑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什么我国刑法在这方面会存在缺失 呢?主要有 以下几方面的原
一
响。 二 是我 国 立法 对 性 交 的限 制性 解释 。
浅析男性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男性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摘要】男性性自主权作为重要的个体权利之一,在法律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通过对男性性自主权的定义和重要性进行引言,接着探讨了男性性自主权在法律保护中的地位以及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
同时也对男性性自主权在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司法保障和监督机制。
结论部分探讨了男性性自主权的进一步促进和未来发展的方向,为推进男性性自主权的保护提供了建议和思路。
通过本文的阐述,旨在加强对男性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促进男性在性关系中的自主权和尊严。
【关键词】男性性自主权、法律保护、定义、地位、措施、困境、司法保障、监督机制、进一步促进、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男性性自主权的重要性男性性自主权的重要性体现在男性个体对自身性行为和性生活的自主选择权利上。
男性性自主权的重要性在于确保男性个体在性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避免因性别因素而导致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男性性自主权的重要性还体现在社会伦理和道德层面,男性也应该有权利对自己的性生活和性行为做出自主选择,而不受外界强加的限制和压力。
男性性自主权的重要性还在于保护男性个体的身体合法权益,包括性健康、性安全等方面。
男性性自主权的重要性也在于促进男性个体的自我认同和自我实现,让他们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性取向和性需求,享受健康、平等、自主的性生活。
男性性自主权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保障男性个体的权利和地位,同时也为整个社会的性平等和性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支持。
建立和完善男性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1.2 男性性自主权的定义男性性自主权的定义是指男性在性行为和性关系中拥有自主权和控制权,包括自决权、谢绝权和同意权。
男性性自主权的核心是尊重男性个体的意愿和选择,在性关系中不受强迫、欺骗或其他形式的侵犯。
男性性自主权也包括对于个人身体、性健康和性取向的自由决定权,男性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性行为、选择性伴侣以及使用何种形式的避孕控制。
论男性性权利之刑法保护男
论男性性权利之刑法保护摘要:本文从援引案例出发,通过对我国和国外案例的比较,以及我国和世界主要国家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程度的比较来说明我国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不足和自身的滞后。
笔者进步表述了男性性权利遭遇性侵害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男性性权利遭遇侵害后产生的严重危害性,从而论证我国刑法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必要性。
最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以期达到国家立法机关能早日重视并把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提上议事日程的目的。
关键词:性权利性侵害强奸(罪)猥亵(罪)所谓性权利,是指人们依法表达自己的性意愿和进行性行为的权利。
性权利是人身权利的重耍组成部分。
在公民诸权利中,人身权乃是最基本的权利。
如果公民的人身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宪法所赋予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
[1]因此,刑法立法惩治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在内的各项权利,而性权利作为人身权利的重耍组成部分当然地也是宪法赋予的。
这里的“每个人”是指每个公民,不分男女老少。
从法理的角度看,人的权利都具有普遍性,不分男女,就性的不可侵犯性而言,男性的权利同样不可侵犯。
然而,由于传统的性别文化,男性始终被视为强势群体。
因此在立法中也特别反映了对女性群体的重视,而忽视了男性,甚至忽视了男性中同样存在的一部分弱势群体(如男童等)。
致使男性的性权利处丁•保护极度不利的状态。
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权主义的发展和男权至上观念的瓦解,女性地位扶摇直上,加之科学技术的进步、医学的发达,人们思想观念尤其是性观念的不断解放,使性现象日趋复杂化。
无论是中国还是国外,男性遭遇异性或同性性侵害的案件大量出现。
一、案例援引及分析案一:2004年哈尔滨女教师强奸男学生案[2]哈尔滨某中学的张某身高 1. 8米,是校内的体育特长生。
由于自身相貌英俊和体格健美,张某俨然是学校的明星,但是这颗明星竟被一名年轻女教师诱奸,并很快沦为她的“性奴”,致使张某学习成绩严重下滑,身心备受摧残。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论 我 国 男 性 性 权 利 的 大 学张 家 港 学院 ,江 苏 苏州 2 60 1 0) 5
【 摘 要】本文从援 案例出发 ,通过对犯罪构成的分析,以及世界主要发达 国家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论述 ,来阐明我国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不足和 j 滞后,并说 明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必要性。最后,就我国在 此领域立法的缺失作 出自己的回应 ,以期弓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 【 关键词 】男性;性权利 ;强奸;性侵犯
宪法 赋予 了我 国每个公 民都平等地拥 有人身权利 在 内的各 项权利 ,而性权利作 为人 身权利 的重要组成 部分 当然地 也是宪 法 赋 予 的 。所 谓 性 权 利 , 是指 人 们 依 法 表 达 自己 的性 意 愿 和 进 行 性行为的权利 。性权利 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公 民诸权 利中,人 身权是最基本 的权利 。如果公民的人身权利得不到切实 保障 ,宪 法所赋予 的 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 利就无 从谈起 。 _从法 1 理 的角度 看,人 的权利 都具有普遍 性 ,不分 男女 ,就性 的不可 侵犯性而言,男性的权利同样不可侵犯 。 然而 , 由于传统 的性别文化 ,男性始 终被视为 强势群体 。 因此 在立 法 中也特 别 反 映 了对 女性 群 体 的重视 ,而忽 视 了男 性 ,甚至 忽视 了男性 中 同样存 在 的一 部分 弱势 群 体 ( 男童 如 等 ),致使 男性 的性权利 处于保护 极度不利 的状态 。随着社会 的进步 ,女性在经济 能力、社会地 位、 自我 认同等很 多方面优 于男性 ,女性地位扶摇直 上,加之科 学技术 的进 步 、医 学的发 达,导致 了对 男性性侵犯 的频繁发 生;另外 ,我们一直 不愿面 对的 同性 问的性侵犯带来 的危害越来 越大 。无 论是 中国还 是 国 外 , 男 性遭 遇 异性 或 同 性 性 侵 害 的 案 件 大 量 出现 。 案 例 援 引 及 分 析 2 0 年6 3 0 4 月1 日中午 ,刚走 出教室 的哈尔滨 某 高中男学 生 张某被一个黎 姓的女教师 叫住 ,并被 带到黎某上 课的教室 ,在 黎某 的引诱下 ,张某被迫 与其发生 了性关系 ,事 后 ,黎某还 威 胁 张 某 不 要 说 出 去 。此 后 , 黎 某 更 加 猖 狂 ,长 期 l控 制 ” 张 生 某 。致使张某 学习成绩严重 下滑 ,并且 身心俱损 。张某家人 咨 询律 师 ,律师称 没有相关法律 制裁黎某 对张某 的 “ 性侵犯 ” 。 张某 以该女教师 “ 强奸 ” 自己为名报案 ,但是派 出所工作人 员 则 以无 法 立 案 为 由拒 绝 立 案 。 诸 如 此 类 的 侵 犯男 性 性 权 利 的 案 件 还 有 : 1 9 年 美 国 西 96 雅 图 玛 丽 案 ;2 0 年 徐 州 刘 某 遭 受 同性 性 侵 犯 案 ; 云 南 发 生 的 05 “ 丈母娘性侵犯 女婿 ”案 ;江 苏连云港某 建工学 院一男生半 夜 起床 上厕所 ,被 四名女性强奸 ,最终造 成该男生 阴茎软组织挫 伤 … … 以 上 这 些 案 例 , 侵 犯 着 男 性 的 人 身 权 利 ,但 我 国刑 法 却 没 有相应的法律予 以保护或司法实践 中适用的法条名不符实 。我国 刑 法 中 关 于性 权 利 的 保护 主要 体 现 在 强 奸 罪 中 。关 于 什 么 是 强 奸 罪 ? 我 国 法 学 界 有 许 多 不 同 的 解 释 。如 “ 奸 罪 是 指 以暴 力 、 强
浅论我国强奸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浅论我国强奸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引言:强奸罪是一种发生率高影响极为恶劣的刑事犯罪,在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
且呈上升趋势。
北京青年报2013年8月24日A10版报道,印度官方数据显示,新德里2012年强奸案比前一年增加17%。
强奸犯罪严重的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摧残妇女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秩序。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对性的认知,强奸犯罪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因强奸犯的主体,客体及夫妻之间强迫性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对传统性行为方式的突破,我国刑法中的有关对强奸罪的立法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致使许多强奸行为不能以强奸罪论处,本文通过对强奸犯罪的现状进行分析,,探析我国现行强奸罪的不足之处,并从立法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强奸罪,立法缺陷,完善建议一、强奸罪的定义我国刑法236条规定:强奸罪的定义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明知是患精神病而无性表示能力的妇女,或者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无论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对方是否表示同意,均应以强奸论。
犯罪主体方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第1条,怎样认定强奸罪,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论男性性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
论男性性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作者:吴颂益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作者简介:吴颂益(1993-),男,宁波大学法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2012级本科在读。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摘要】近年来,男性被性侵害的案例频频曝出,男性性权利能否像妇女,儿童一样受到保护,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的经验,结合国内环境,分析男性性权利保护缺失的原因,并从刑法立法角度对男性性权利保护提几点建议。
【关键词】男性;性权利;保护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人们性观念的多元化,加上刑法中很少有条款规定对男性性权利进行保护,种种因素导致了男性性侵害案件大量出现。
而对男性性侵行为包括以下两种: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和男性对男性的性侵,其中对不满14周岁的男童的性侵,可以通过猥亵儿童罪来加以救济,而对于年满14周岁的男性,法律却没有明确的救济途径来保护,这里存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这就不利于保护14周岁以上的男性的性权利。
从红豆性侵案到大学生同性被迫鸡奸,触目惊心的案件让我们必须对男性性侵重视起来。
一、国外的男性性权利保护现状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也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渐重视起来的过程,两大法系的几个代表国家纷纷先后修改了法条,将男性性权利纳入法律规定之中,给其最有力的保障,他们的思想和行动都走在了我们的前面,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英国刑法《1956年性犯罪法》中规定:“男子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
1994年法案修正的《1956年犯罪法》第一条,规定强奸的对象为妇女和男子。
其中明确男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
美国,1962年的《模范刑法典》①对传统意义上的性交之外的性行为表述为:“以威力或强制为变态之性交”,并没有对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和受侵害的对象加以区分和限制,强制猥亵罪也是如此。
德国刑法典中规定:“以下列方式,强迫他人忍受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性行为,或让其与第三人进行性行为的,处……”。
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立法完善
法律对女性权利的特别保护『 是女性在社会生活 中弱势地位的体 F 现 。《 妇女权益保障法》引入了性骚扰 ,《 刑法》中规定了强奸罪 和侮辱妇女罪,法律对女性的性权利给以了多层 次的保护 ,对女 人可谓关怀有加,当然这也 分值得称道。这里的问题是 : 卜 男性 怎么办?男性难道真的强大到不会受到任何性侵犯 的困扰 吗?若 干年前这么说也许还差强人意,今天的种种男性受性侵害而又投 诉 无 门 的报 道 则 彻 底颠 覆 这样 的论 断 。在 这个 开 放 的时 代 ,好 色 的法律偏向了女性而轻薄了男性 ,在强调到女性弱势 的同时,对 男权的薄弱环节没有足够的认识 ,从 而导致了对男性性权利保护 的法律上的空白。法律是冰冷 的、僵硬的,现实是丰 富的、鲜活 的,法律永远跟不上现实的步伐 ,这是一个普遍规律 。为了把这 种矛盾调和到最小的程度, 一方面要求立法者必须有前瞻的眼光, 有足够 的智慧,尽可能把一切可能出现的情况都纳入于法律的视 线内 ; 另一方面,也宜用简约主义来实现法律外延的最大化。因 此 ,法律条文宜粗不宜细,这样 的法在施行过程 中才不至于漏洞 百出,才会在实施过程中树立起法 的尊严与威信 。在立法禁止性 骚扰的问题上,我们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联邦法 院将性 骚扰定义为 “ 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 关的行为 ” 被 ,没有 明确的 主体 与受体 ,因此适用于不 同的性别和情况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 条 明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 ”平 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也是我国社会主 义法治 的一个基本原则。具体到性权利而言 , 男子应和妇女一样 享有不可侵犯的性 自由权利 , 都应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 的保护 , 对于任何性侵犯行为都应一律平等地追究 , 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 罪分子逍遥法外 。这意味着不仅要保护妇女、儿童,对于男性 同 样要实现立法上 的人文关怀,这样才是真正的消除一切歧视追求 实 质 意义 上 的平 等 。立法 保 护 女性 ,就是 在现 实的 生 活 中 ,男 女 是不平等 的,所 以用立法来平衡这种不平等,实现 “ 形式上的平 等” 。但是 ,男性不被性骚扰 的权利不应该收到保护 吗?答案 绝 对是 “ 应当收到保护 ” 。女性很难用肢体行为去骚扰 男性,但 是 用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方式去骚扰男性,容易度是一样 的,没有任何的区别 。刑法上无法惩治实施 “ 强奸 ”的女性 ,无 法立案。我 国能尽快启动对性侵犯 的立法和相关法律的修 改,明 确界定性侵犯相关界限,一视同仁地保护所有 的受侵犯者,不管 是男 ,还是女。再者 ,骚扰女性的一定是男性吗,或者骚扰男性 的一定是女性吗 ?显然不一定 ,同性之间的骚扰危害性更大,对 受害者的心理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女人需要保护,男人也需要保 护,这个问题是一样 的!侵害女人的有男人其实也有女人,同样 侵害男人的也有男有女 !在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经 出现猥亵 他人 的规定,其第四十四条规定 “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 故意裸露身体,情节 恶劣的,处五 日以上十 曰以下拘 留 ; 猥亵智 力残疾人、精神病人、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十 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 ”已明确猥亵 的对象包括男性,这
对我国性犯罪立法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我国性犯罪立法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贺洪超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刑法对于性犯罪的法律规定显得相对滞后。
文章从性侵犯的主体、性侵犯的犯罪对象和性犯罪的界定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我国刑法中有关法律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性侵犯主体对象犯罪界定随着“两高”的司法解释把“奸淫幼女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的剔除,刑法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章中对于性犯罪的规定只剩下了三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
应该肯定,这些规定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是相符的,反映了当前性侵犯的主要形式。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这些法律设置显得不能适应社会的情势变化,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外各种不良思潮的影响,以及大量涌入的西方淫秽、暴力影视和小说,严重腐蚀着人们的思想。
而某些法制文学作品刊载大量性侵犯和性变态行为的细节描写,又对一部分性侵犯实施者产生诱导和示范作用。
一些以前比较少见的性侵犯形式开始增多,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而我国的立法由于各种原因,对于这方面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比较保守和滞后的状态,结果导致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相当一部分罪行严重的性侵犯者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严重的。
一、当前性犯罪法律设置存在的问题(一) 性侵犯的主体不完整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章中对性犯罪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些罪名的主体和对象并不是普通罪名中的“一切人”对“一切人”,而是以性别和年龄为标准的,这里我们主要以强奸罪为例来加以说明。
当前的一般通说认为,强奸罪的犯罪者只能是男性,是男性特有的一种犯罪,妇女不可能成为直接实施强奸犯罪的主体。
[1 ] ( P96) 即便是在共同犯罪中,妇女可以成为男子的帮助犯、教唆犯或间接正犯,也只是取得一个可以成为强奸主体的“名份”而已。
[2 ] ( P127)人类历史上乃至现实社会中绝大多数的性侵犯都是由男性对女性实施的,女性侵犯男性的事件虽然有,但由于数量少而不被人重视。
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和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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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利主要 是女性的性权 利 , 而对 于男性 性权利 的保
一
、
我 国 刑 法对 性 权 利 的保 护 现 状 及 特 点
护则 不是很具体 和明确 。当前司法实践 中发生的男
性性 权利遭受侵犯 的情形 主要 表现为 以下几种 : 1 2 1 ( ) 一 强行 与 男性发 生性交 的行 为 。
_K
rs M n x i t C Ir me i ; s n 一 d: e's g s rlaP tt n s e R h ; i i l c0 l II a
公 民 的人 身 权 利受 到法 律 的保护 , 性权 利作 为人 身权 利 的一 种 , 同样 受 到法律 的保 护 。 性权 利 , 即 亦
。 。
Z NG E QI
Ab t a t s r c :Ac o d n o t e f n a n a r c p e o sn rmi a a q a l, e me ' c r i g t d me t lp i i l f i g c h u n u i n ll w e u l t n s y h
性性 权 利 的刑法 保 护 和立法 完 善等 问题 发表个 人 的拙见 , 以引起 人 们对 这一 问题 的重 视 , 并期 望这 一 问 题 在法 律 上早 日得 以解决 。
收 稿 日期 :0 5 1. 9 20—2 o
作者 简 介 : 曾 奇 ,18 一 ) , ( 9 1 男 汉族 , 西 吉 安人 , 国人 民 公 安 大 学 硕 士 生 。 江 中
即与不 满 1周岁 的幼女发生性交 的行为。田 顺 ) 4 ( 6
益诱 惑种 情形 多数发 生在 无婚姻 关 系 的男 女之
浅谈对男性性权利之刑法保护
j I 枉金 lJ法保护
刘 阳
摘 要 性权 利 属 于公 民人 身权 的一 部分 , 个公 民 都应具 有 的基 本权 利之 一。 而在我 国, 是每 现行 刑 法对 男性 性权 力保 护
以有任何 的“ 不检 点” 为 。这种传 统法律 文化一 直影 响至今 , 行 人 们认 为温柔 的女性 不可 能是强 奸猥亵 等性侵 犯 的实施者 和主 体 。 由于传统 思想 的影 响 , 大部 分男性 受到 女性或 者 同性 性侵 犯 的时 候, 往往选 择 了沉默 。第二 是男性 和女性 生理 上 的差 异 。从医学 的角度看 , 男性欲 实施性行 为时 , 理上强 烈的性欲 激发脑 垂体性 心 腺激 素的增加 , 加速 。上 腺激素和 性激素 的分泌 , 肾 进而是 生殖器 充 血 , 而能具 备性交 条件 。 男性 被女性 强奸 时, 从 在 男性 虽然 没有性 交 的欲望 , 女性完全 可 以通 过手 及有关 辅助物 品对 男性 生殖器 但
权 的具 体体 现 , 以说 性权 利是 一项 普遍 的权 利 。 0 所 ”
的, 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 罚。 男性 性权 利被忽 视的原 因主要 有 以下两 点:第一 是 “ 男尊 女
“ 权 利” 性 一词 , 是“ 和“ 就 性” 权利 ” 的组合 体 。“ ” 《 性 在 现代 卑 ”“ 、 男率女 , 从男” 女 的思想对我 们潜 移默化 的影 响 。在 性关 系
汉语 词 典》 , 共有 六个 含义 , 中较 为贴 切 的含 义 为: 关 生 中 , 中 一 其 “ 有 女性一直 是被动 的和顺 从 的。 男人 可 以一 妻多妾 , 女人 却不 可 物 的 生殖或 性 欲 的” 而 “ : 权利 ” 则是 指 公 民或法 人依 法行 使 的权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缺失与立法完善
一
为 者 ,使得 被 害 人 反 倒成 了加 害 者 。 另外 ,还 有一 些 受 害者 在 被侵害后 自暴 自弃 ,基于仇视社会的心理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 路 。三 是违 反 了正 常 的性 道 德 观 念 ,造 成 恶 劣 的社 会 影 响 。对 这 类 行 为不 给予 严 厉 打击 ,无 疑 谈不 上 对 公 民权 利 的保 护 ,也 是 对 这 类危 害行 为 的 放纵 。 四是 严 重损 害 了男 性 的身 心 健康 。 在 对 男 性性 侵 犯 中 ,从某 种 意 义 上讲 ,对 男 性 实施 性 侵 害对 心 灵 的创伤要大于对身体的创伤 ,其不仅影响到被害人的婚姻家 庭 ,更可能要影响被害人 的整个人生 ,可 以说它对受害人 的身 心 打击 和对 社 会伦 理道 德 的冲击 不 亚于 任何暴 力性 犯 罪 。 二 、保 护男性性权利经验与价值 1 . 中外对 男性性权利保护立法 的经验 国外 立 法对 男 性 性 权 利 的保 护是 比较 健全 的 。在 一些 发 达 的国家和地 区,同性性侵犯 已经有很长 的历史 和普遍性。在 1 9 世纪末 ,普鲁士帝 国颁布新宪法 ,规定从事男性同性性行为 的 行为者判处 1 年到4 年的监禁 。法国无论其为何种性质 ,均为强 奸 罪 。 日本 、瑞 士 法 律规 定 使 用 暴力 、胁 迫 狠裹 周 岁 以上 的男 女 ,构 成 强制 狠 袭 罪 ,里 面虽 然 不是 单 就 男 性 侵害 公 民 性权 利 行 为 作 出 的专 门规 定 ,但 却 也 包 括 了对 男 性 公 民 的猥 亵 等侵 害 性 权利 的犯 罪 行为 。 2 . 保 护 男 性 性 权 利 立 法 价 值 性 权利是人 们依法表达 自己的性 意愿 和进行性 行为的权 利 ,是人身权利 的重要组成部分 ;性权利一种普遍 的权利 ,它 基 于天生的 自由、尊严和全体人 类的平等 。恰 当地行使性权 利 ,对人类 自身 的繁衍存续 ,对个人 的生存、发展和健康 ,甚 至 对 社 会 的稳 定 ,都 有重 要 的 意 义 。首 先 保 护男 性 性权 利 立 法 是贯彻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需要 ,我 国代表大会通过 了宪法修正案 ,将 “ 国家尊 重 和保障人权”载人 了宪法。男性性权利是构架男性公 民人身 自由权利完整内容 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其受到侵害时 ,公 民的 身心健康权 、人格尊严权和人身 自由权等诸权利也会同时受到 侵 害 ,同样应 当给予法律上 ,包括刑 法上的保护 。我 国 《 刑 法 》第2 3 6 条、第2 3 7 条分别对强奸罪 、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罪 以及猥亵儿童罪作 了明文规定 ,女性的性权利得到了可谓尽善 尽 美 的关 注 和保 护 。然 而 ,纵 观 刑 法 的规 定 ,除 猥 亵儿 童 罪 没 有性别限制外 ,其他二罪的主体为男性 ,女性只能成为帮助犯 或者教唆犯。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 由于上述罪名排除了男性 可 以成为这些犯罪 的犯罪对象 ,虽然故意伤害罪 、虐待罪 、侮 辱罪 、猥亵儿童罪等罪名 ,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男性 的性权 利。 2 . 对 男 性 性 侵 犯 的类 型 对 男 性 的性 侵 犯 行 为 包 括 强 制 猥 亵 以及 其 他 以男 性 为 对 象 的性 侵 犯行 为 ,这 类 行 为在 古 今 中 外相 当普 遍 的存 在 ,发 展 到 当 前 ,既 有 男 性 同 性 间 的性 侵 犯 ,也 有 女 性 对 男 性 的 性 侵 犯 。对 男 性 性侵 犯 的 类 型 主要 包 括 以 下几 类 :一是 女 性 违 背 男 性 意 志 ,强行 与 男 性 发 生性 交 的行 为 。二 是 通 过对 男 性 进 行 猥 亵 的方式 ,侵犯 了男性的性权利 。所谓猥亵 ,一般是指能够使 行为人得到性欲上的刺激、兴奋和满 足的各种下流动作 ,如抠 摸 、搂 抱 等 。猥 亵 既 可 以发 生 在 男 女之 间 ,也 可 以发 生 于 同 性 之 间 ,但 是 只有 猥 亵 妇 女 的 ,才 能 构 成我 国刑 法规 定 的强 制 猥 亵 、侮辱妇女罪,猥亵妇女之外的男子 ,则不构成本罪。 3 . 对 男性性侵 犯的其危害性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加强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是立法进步的表现,在依法治国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对男性性权利的保障有新的要求。
我国现行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存在滞后与不足,其问题主要体现在刑法的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等之中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不足,本文从制度建构和司法实践层面探索如何完善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一、性权利的发展历史及我国刑法保护现状考察(一)性权利的发展历史概要性在我国传统观念中一直是个讳莫如深而又羞于启齿的话题,如洪水猛兽一般,闻“性”色变。
然而在客观事实上,性对于每一个人而言,都是不可缺少的,是男女作为生理主体的必要条件,性的满足更是生理健康的需求。
从公权力社会治理层面上,对于性权利的保护也较多的侧重于公共秩序的建构,把性秩序的刑法打击的对象定位为男性,缺乏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意识。
人类文明发展到近代以来,西方思想启蒙、人文主义运动开展较早,性文化运动逐渐开展,为民众提供了较为开放的言论环境,对性的研究也更前沿化。
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也逐步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畴。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多元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我国对性权利的认识不断进步。
较为典型的是在1999年,香港“世界性学会”通过《性权利宣言》,“性是个人与社会结构相互作用的基础,充分发展的性对个人,人际关系和社会的安康幸福都是必不可少的”,由此可见性的重要性。
由此衍生的性权利更是人权的一部分,同生命健康权一般,是个人所有的绝对权力,与生俱来,不受侵犯,是人的自由、尊严、平等的体现。
(二)我国的男性性權利刑法保护现状性权利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平等权利,基于固守已久的传统观念、社会环境、女性特殊的生理结构,女性作为社会的相对弱势群体,得以获得立法者的倾斜保护。
在我国,对性权利的保护主要限于女性,对男性的保护相对薄弱。
在传统社会“父权思想”的影响下,男性是社会及家庭的主导者,女性地位低下,甚至居于男性的从属地位。
在性方面,更是居于被动,处于劣势。
我国性犯罪立法现存问题及其分析
2019年4月第22卷第2期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Apr.2019Vol.22No.2【政法论坛】收稿日期:2018-10-15作者简介:王学峰(1978—),男,浙江淳安人,泉州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贺洪超(1976—),男,广东河源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我国性犯罪立法现存问题及其分析王学峰1,贺洪超2(1.泉州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泉州362000;2.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广东深圳518172)摘要:我国刑法中规定性犯罪的条款不多,法律的控制措施也显得不够有力,其主要原因是传统公权文化对个人权益的漠视与立法者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性追求过于激进等,现有的性犯罪立法已不能适应社会情势的变化,必须重构性犯罪的法理基础,完善我国性犯罪的立法。
关键词:性侵犯;猥亵;公权文化;男性本位主义中图分类号:D924.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77X (2019)02-0079-05性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危害社会秩序的罪行,其犯罪情况复杂,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点和规律。
我国刑法中关于性犯罪的条款不多并不齐备,法律的控制措施由此显得不够有力。
虽然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原先刑法的第二百三十七条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社会发展的复杂多变,法律设置的滞后性还是不断体现出来,已经不太能适应社会情势的变化。
为使刑法真正有效地起到保障人权特别是保护公民的性权利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必须重构性犯罪的法理基础,完善我国性犯罪的立法。
一、我国性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我国性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性侵犯的主体存在不完整性、侵犯的犯罪对象与范围过窄。
这里主要是指强奸罪中女性犯罪主体的缺位,因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的主体并没有男女性别的限制。
浅谈对男性性权利之刑法保护
浅谈对男性性权利之刑法保护作者:刘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5期摘要性权利属于公民人身权的一部分,是每个公民都应具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而在我国,现行刑法对男性性权力保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滞后。
男性相关权利的缺失主要体现在刑法对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罪名中。
当男性成为这两罪的被害人时,刑法对他们的救济接近空白。
就性别的自由权利而言,它不仅是女人的,也是男人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
本文通过我国和国外立法上对于男性性权利保护程度的比较,提出了加强和完善对于男性性权力的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55-02一、性权利的内涵性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一项权利,它基于人天生的自由、尊严和全体人类的平等而存在。
“性权利是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具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和特定的人身关系不可分离,属于公平人身权的一个部分。
从更广泛的层次分析,它属于人权的范畴,是人权的具体体现,所以说性权利是一项普遍的权利。
”①“性权利”一词,就是“性”和“权利”的组合体。
“性”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一共有六个含义,其中较为贴切的含义为:“有关生物的生殖或性欲的”;而“权利”则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跟‘义务’相对)。
但是,性基于人格和人身的依附性,法人并不具有性权利,性权利只属于公民个人所有。
所谓性权利包括性交选择自由,还包括性交以外的其他性权利,如保护自己性器官不受他人侵犯、性的心理不被他人支配的自由等等。
无论妇女或是男子都具有独立并且完整的人格,因而都应当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性权利。
1999年在我国香港举行的世界性学会议第14次会议通过的《性权宣言》对性权利作了充分的阐述“具体包括:性自由权、性自治权、性完整与肉体安全权、性私权、性公平权、性快乐权、性表达权、性自由结合权、全面性教育权、性保健权等。
”②在上述各项权利中,从刑法学角度关注的应是性自由权,即是说刑法所保护的是每个个体的性自由权。
男性性权利受侵害现象增多的原因及其保护
2008.09(中)LegalSystemAndSociety男性性权利受侵害现象增多的原因及其保护邹超摘要男性性权利被侵害的例证我国自古有之。
由于其少发难发性,常常被世人所忽视。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我国男性被性侵害的案件大量涌现,使我们不得不再次关注这一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通过研究其发生增多的原因,寻求法律保护和自我保护,减少男性性权利受侵害的发生。
关键词男性性权利原因保护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9-089-01一、男性性权力受侵害现象增多的原因(一)女性性意识的增强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女性接触新事物的机会大大增多。
特别是西方女权运动和性自由主义的传播和影响,女性的自主意识开始觉醒,认为男女是平等的,男人能做的事,女人一样可以,包括性侵犯行为。
由此不难计算,每百人中就有4个为同性恋。
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并不是一夜之间出现了4800万的同性恋人群,而是在以往的社会学调查中一直不敢正视这样一个已经存在很久的事实。
同性恋者由于其隐蔽性强,不易暴露,他们会存在于社会的各行各业。
他们队伍的庞大已经超乎人们的想象:下至农民工上至政府官员;从文盲到博士;从打工仔到商业富豪都有同性恋的成员。
虽然不是每一个同性恋者都会进行性侵害,但这是一个潜在的因素。
事实证明,目前我国每年有大量同性恋实施的针对男性的性侵害案件。
(四)社会压力大及追求刺激的心理影响现代社会的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所承受的压力都要大。
升学压力、就业压力、工作压力、经济压力、养老及就医压力等等让人们身心疲惫,抑郁症的患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心理不健康的人群大为增多。
心理扭曲,心理畸形推动了一些刺激项目的发展,如吸毒、嫖娼,随之产生的还有“男妓”现象。
现实生活中,某些不法分子组织一些男性进行异性、同性间的性服务已不是什么新鲜事。
当他们强迫男性进行性服务活动时,男性的性权力毫无疑问遭受到了严重的侵犯。
从法律解释客观性谈男性性权利法律保护缺失
从法律解释客观性谈男性性权利法律保护缺失[摘要] 日益增多的男性性权利被侵犯案件,将我国刑法关于男性性权利法律保护缺失的问题暴露无疑,而法官在此种情况下却仍然要对案件进行审理,本文就将从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原则谈我国刑法关于男性性权利法律保护的缺失,以期为司法实践带来参考。
[关键词] 法律解释客观性保护缺失一、引言近些年来我国男性性权利被侵犯案件日益增多,件件令人咋舌,而且大多数案件处理的结果是无法治罪或治罪较轻,赔钱了事,甚至没有赔偿不了了事。
去年年中发生的42岁男保安强奸18岁男孩的案件又将“男性性权利无法律保护”的问题推向风口浪尖。
本案案件经过是:张华(化名)案发时42岁,从东北来京后进入某保安公司,之后被派到某冰上运动中心。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
二、法律解释客观性释义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尽管各种各样的法律被颁布实施,但未必法律就可以全部解决被诉诸法律的问题,伽达默尔认为:“法律不是摆在那儿供历史性地理解,而是要通过被解释变得具体地有效。
”①法律解释就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现实的社会生活联系起来的最佳纽带。
法律解释也是法官赋予法律生命的重要手段。
虽然我国法律中对以引言中所述这类案件的法律保护有所缺失,但这也正是体现法官在运用法律和解释法律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法律解释的过程中要遵循的原则有很多,诸如:维护法治、维护正义、宪法至上、合法性和合理性等。
但德国法学家科殷曾说:“在进行法学解释时,解释的前提也是客观的态度……客观的态度在法学里显得特别重要。
”②“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是捍卫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瓦解客观性就会使法治理论大厦失去根基。
”③19 世纪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概念法学派认为,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在法律解释者理解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解释者的任务就是就是探求立法者明示或者可推知之意思; 只有排除了法律解释者的主观意图, 才能保证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可预测性,进而保证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
论我国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及完善
论我国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及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西方的一些丑恶现象传入我国,使人们的性观念较以往有了较大改变,一些以往少见的性犯罪现象开始在我国频繁出现,产生了很大的危害性。
在原来的传统性文化影响下制定的性犯罪立法规制已经不足以应对性犯罪的新变化,对性犯罪的规制加以完善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鉴于这样,笔者对我国性犯罪的立法规制缺陷进行分析的同时参考西方对于该方面的制定以及实施情况,结合实际并借鉴理论界学者的一些研究成果,提出了一些性犯罪立法完善的主张,希望可以对刑法在性犯罪的规制上作一些贡献。
具体来说,本文主要由以下内容组成:第一章,我国性犯罪法律规制的缺陷分析。
本文的目的是要对我国性犯罪立法规制进行完善。
因此,在文章的第一章,首先,笔者通过对各种论著的性犯罪的概念的优缺点进行分析,最终结合大家的观点以及性犯罪的本质属性给性犯罪下了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
并通过对性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使读者能够了解到什么样的犯罪才是性犯罪,给性犯罪的范围作了一个界定。
其次,对我国目前刑法中性犯罪规制的缺陷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刑法在性犯罪立法的主体上规定得不甚完整,对象的范围也过于狭窄,以及在目前刑法中存在的部分性犯罪立法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划分上不够合理的问题。
第二章,我国性犯罪法律规制完善的思考。
在本章中,笔者介绍了在对性犯罪规制进行具体的完善之前,从理论和实践等角度探讨改变或者完善的必要和可能。
首先,笔者从新型性犯罪导致的严重危害性,法律对人权的平等保护以及罪刑相适应这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有必要对性犯罪规制进行完善。
其次,笔者从我国进行性犯罪立法完善是性文化的新变化的需求,完善我国的性犯罪立法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以及完善性犯罪立法有丰富的国外立法借鉴这三个方面阐述了我国进行性犯罪立法完善是可行的。
由此,笔者指出了对我国性犯罪立法进行完善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完全是能够付诸于实践的。
第三章,完善我国性犯罪立法的建议。
浅议我国男性间同性强奸的法律空白_全国首例_男男强奸_判决引起的思考
浅议我国男性间同性强奸的法律空白———全国首例“男男强奸”判决引起的思考骆婷婷*【内容提要】近年来,男性间同性强奸的犯罪开始产生并日益增多,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对此类行为作相应的规制,男性在遭受到性侵犯后求助无门,身心均遭受严重侵害,被害人极易产生报复心理,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
近日我国出现了首例对“强奸”男性者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进一步引发了人们对“男性性权利”如何保护的关注和思考。
鉴于我国法律对此类问题无任何规定,立法者应结合我国特点及国外立法例,规范对该问题的认识。
【关键词】男性间同性强奸法律空白强奸罪张某今年42岁,从东北来京后进入某保安公司,之后被派到某冰上运动中心。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某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某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某肛管后位肛裂。
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
此后,李某报案,第二天张某被羁押。
201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某提起公诉。
尽管故意伤害案一般为公开审理案件,但基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官最终决定不公开审理。
经过审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张某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某赔偿给李某2万元。
鉴于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据悉,这是我国首例对“强奸”男性者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进一步*骆婷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查员。
引发了人们对“男性性权利”如何保护的关注和思考。
一、关于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现状(一)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社会背景1.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性权利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奸淫幼女的行为。
刑法条文明确将强奸罪的加害对象限定为女性。
纵观整个刑法对性犯罪的对象规定,除了第237条规定的猥亵儿童罪中犯罪对象包含不满14周岁的男童,以及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包括男性外,其他性犯罪的对象均不包括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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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男性性权利保护谈我国性犯罪立法的缺失
李慧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各种不良思潮的影响,一些以前比较少见的性侵犯形式和案件开始大量涌现,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仍然停留在比较保守和滞后的状态。
对于相当一部分罪行严重的性侵犯行为,尤其是对男性进行性侵犯的行为,在现行法律上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使得大量的被害人因为立法上的空白而得不到相应的救济。
基于上述问题的思考,笔者阅读了大量的中外相关文献,写作了本论文。
从性权利概念,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性侵犯的主体、性侵犯的犯罪对象以及我国现行刑法中性犯罪罪名的界定和重构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提出我国刑法中有关性犯罪的法律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其中的原因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提出自己的一点粗浅的见解和建议。
本文共分为引言、男性(及变性人)性权利的保护现状、我国当前性犯罪法律设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完善我国性犯罪立法的建议及结语等五大部分内容,其中正文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来进行论述。
引言部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介绍及分析,阐述了我国性犯罪尤其是对男性实施性犯罪的现实状况及我国对待性问题的态度,指出我国性犯罪立法的保守和滞后性,提出对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性犯罪立法进行重构的必要性。
并介绍了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一部分,首先对国内外各个国家对性权利概念的界定和认识以及对性权利的保护现状等问题进行了介绍。
总结了国内外理论及实务界对性权利研究的现有成果,通过对比分析,提出笔者对性权利的认识。
在此基础上又从国外和国内两个方面对男性(及变性人)性权利的保护现状进行介绍和对比,着重介绍国内宪法,刑法中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体现和缺失,并对变性人的性权利保护进行了一点思考。
第二部分,在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缺失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当前性犯罪立法设置上存在的问题,如性犯罪的主体和对象范围不完整,罪名设置及条文表述不科学等,并对其中的原因进行详细分析。
第三部分,在前几部分的论述基础上,又参考中外各国及地区性犯罪的立法,提出完善我国性犯罪立法的一些建议。
结语部分,主要从整体上对性犯罪立法问题研究的情况进行了概括式的总结,总结本文力图解决的问题,也提出本文存在的不足,并对期待更多的人来关注此问题。
【关键词】:性权利男性性权利性犯罪立法缺失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4.3
【DOI】:CNKI:CDMD:2.2007.222794
【目录】:
•摘要4-8
•引言8-11
•第一部分男性性权利的认识及其保护现状11-19
•一、国内外对性权利的认识和保护状况11-13
•(一)国际上对性权利的认识11-12
•(二)我国国内对性权利的认识12-13
•二、国内外关于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现状13-18
•(一)国外关于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现状13-15
•(二)我国(大陆地区)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现状15-18
•三、小结18-19
•第二部分我国性犯罪法律设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9-35
•一、性犯罪法律设置存在的问题19-30
•(一)性侵犯的主体不甚完整19-21
•(二)性犯罪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21-23
•(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划分困难23-30 •二、产生性犯罪法律缺失的原因分析30-33
•(一)传统的性别观念和文化因素的影响30-32 •(二)男女生理差异的因素32-33
•(三)刑法立法谦抑性的考量33
•三、小结33-35
•第三部分完善我国相关性犯罪立法的建议35-44 •一、强奸罪的立法完善35-38
•(一)将“违背妇女意志”写入法条35-36
•(二)扩大奸淫的内涵和外延36-37
•(三)扩大本罪的主体和对象范围37-38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立法完善38-41 •(一)去掉罪名中的“侮辱”二字39-40
•(二)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之界定40
•(三)扩大本罪的主体和对象范围40-41
•(四)将致人重伤、死亡作为本罪的加重情节41 •三、其他性犯罪的立法完善41-42
•四、小结42-44
•(一)强奸罪的拟改法条42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拟改法条42-43 •(三)组织、强迫、协助组织卖淫罪等罪的修改43-44 •结语44-45
•参考文献45-49
•后记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