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问题132页PPT文档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及其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及其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行政处罚性“收回”。
如果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条款的规定,那么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该方式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等。
一种是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收回”。
政府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期满前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政府将土地“收回”的行为。
对此《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均有明确规定。
上述两种方式均属于“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不会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因此本文不做过多探讨。
以下仅就第三种收回方式“法定事由收回”做重点说明,后文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也均是指“法定事由收回”方式。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到底是依何程序进行,又是依何标准补偿呢。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只有有权人民政府可以批准收回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虽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作了规定,但还是没有针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诸如公告、提出收回方案和补偿方案等进行规定,因此急需立法予以完善。
综合各地的通行做法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土地使用权转让ppt课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的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赠与人 (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愿将其土 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作为一种国 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形式,必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 赠与无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当事人必须签订 赠与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不动产的 赠与,须经过公证部门的公证才具有法 律效力。
赠与方的主要义务:无偿交付国有土地使用 权;保证受赠方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受 第三人追索;赠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 定转让条件。
受赠方的主要义务:按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 用土地,保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各项 条件和要求的实现;及时办理有关产权变更登 记手续,依法缴纳税金;赠与附义务的,受赠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作为一种国有土地使 用权转让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定转 让条件。否则,视为非法交换。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的程序一般为协商、签 合同、变更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合同,是指国有土地使 用权人用其土地使用权交换他人所有的物或 土地使用权而达成的协议。
§7—1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概念、原则和 条件
—、转让的概念和与出让的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 法将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就其 本质而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财产权转 移的一种,发生财产权之法律主体的变更, 而财产权之性质和内容不发生本质的变化, 即转让之后,国有土地使用权仍为用益物权, 保留与出让产生的土地使用权一样的性质。 目前,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形 式有:买卖、交换、赠与和继承4种。
第七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课件
精选课件ppt
35
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供参考! 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
36
筑物所占用的土地。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土地。 已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
的土地。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
精选课件ppt
30
第三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定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四、土地抵押权的实现和灭失查。Βιβλιοθήκη 精选课件ppt20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程序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精选课件ppt
21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特征 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出租人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方式必须是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租赁合同的成立不影响土地使用权的存
精选课件ppt
11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资格审查管理 转让资格的认证 对转让合同的监督检查 权属管理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 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管理 不允许擅自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 必须经过市县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监督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市县人民政府有
房地同时抵押的抵押人, 必须既是房屋所有 权人又是土地使用权人。
抵押人只能是债务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可以是土地使用权出租人。
精选课件ppt
28
客体条件
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抵押人的合法权利。
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引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已经出让或出租给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的土地,依法收回归公,由国家重新配置和管理的过程。
这一政策举措对于保护国家土地资源,调控土地市场,推动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展开探讨,包括其背景、目标、政策规定、影响与挑战等方面。
背景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迅猛推进,土地成为稀缺资源,土地市场活跃度不断增加。
然而,一些地方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存在着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违规转让、低价出让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管理,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政策。
目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国家土地资源。
收回违法违规出让的土地,防止乱占耕地,严控土地过度利用。
2. 调控土地市场。
通过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效控制土地市场供给,避免土地市场泡沫化,平稳推进土地价格合理化。
3. 优化土地利用功能。
国家在收回土地后,会对土地进行重新规划与配置,按照城市和农村发展需要,合理分配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政策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政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进行操作。
2. 收回程序: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收回分为政府收回和委托收回两种方式。
政府收回是指政府通过公告宣布收回,由相关部门进行收回工作。
委托收回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委托给有资质的开发商进行回购。
3. 经济补偿: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需要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一般包括土地成本、房屋建筑成本、合理利润等。
影响与挑战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对于保护土地资源、调控土地市场具有积极的影响。
同时,这一政策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1. 收回操作复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牵涉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政府部门的协调,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和高效执行。
国有土地收回方案
国有土地收回方案1. 引言国有土地收回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已经划拨给个人或企业使用的土地。
这一过程是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有土地收回的意义、实施的原则和方式,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和解决办法。
2. 国有土地收回的意义(1)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国有土地收回可以避免土地闲置和浪费,确保土地资源能够有效利用。
同时,通过集中收回土地,可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减少对农用地和生态环境的压力。
(2)推动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
国有土地收回可以为城市建设提供足够的土地资源,满足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需要。
此外,收回的土地还可以用于发展新的产业,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3)促进社会公平。
国有土地收回可以防止少数人或企业过度占有土地资源,为其他人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
同时,收回土地后,政府可以通过再分配和补偿机制,确保合理补偿被征收的农民和企业,保障其权益。
3. 实施国有土地收回的原则和方式(1)依法依规。
国有土地收回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照程序进行。
相关部门在收回土地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收回程序的公开透明。
(2)合理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农民或企业,应当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合理补偿,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失。
同时,应当采取灵活的补偿方式,确保被征收方能够顺利过渡,避免因土地收回而造成的经济困境。
(3)公开透明。
国有土地收回必须在公开透明的原则下进行。
相关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信息、补偿标准和程序,接受社会的监督,并及时向被征收方提供相关信息,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面临的挑战和解决办法(1)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在土地收回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问题。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补偿制度,确保农民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并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
此外,加强农民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也是重要的解决途径。
(2)监管机制不健全。
土地收回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监管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三章土地所有权ppt课件全
• 3、封建社会(战国—1840) • 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 • ①自耕农土地私有制②君主土地私有制③地主土地所有制(豪强地主
、士族地主)
• 4、清末民初(1840—1924) • 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 • (1)太平天国 (2)辛亥革命
• 5、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 目的;政策;影响
• 2、 集体土地所有权 •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除外; •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 •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依农民集体的所
属不同,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为三种: • (1)农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 (2)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 (3)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
• 第一节 土地制度概述 •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 • 第三节 土地他项权利
第一节 土地制度概述
• 一、土地制度概述
•
土地制度是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土地方面
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 二、我国土地制度沿革 • 1、原始社会
• 2、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
• (1)实质 • (2)表现 • (3)内容 • (4)瓦解
• 6、十年对峙时期(1927—1937)
• 7、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 (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 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军垦屯田
• ①目的 ②影响 •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 ①目的 ②影响
• 8、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 目的;政策;影响;认识
•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PPT课件
-
11
正确理解法律的这一规定应注意两点: 第一,并不是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那些依照法律规定已经 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不能属于农民集体所 有,在国有公路上设关卡收取所谓“土地使 用费”之类的行为是违法的。第二,宅基地 和自留地、自留山,虽然由农民个人或家庭 使用,但其所有权仍然是集体的。那种把宅 基地当作私人财产,并作为祖业遗产由私人 继承的做法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
12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是指因一
定的原因而导致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不再
享有土地使用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权终止有两种情形:1、非正 常原因导致的终止,如土地灭失导致的 土地使用权自然终止;2、因国家公益 事业建设需要而按法定条件和程序收回
土地使用权而导致的强行终止。具体来 说,土地使用权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形。
(1)权利主体为各个农业劳动集体。
(2)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必须进行所有权登记。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被处分。
(4)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
(5)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性和相对性。①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性。一是,集体土地 的用途受到限制。二是,国家也管理集体土地。 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对性。
-
2
(二)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
土地的处分权能是土地所有权的核心, 只有土地所有权人享有最终的处分权。 虽然土地所有权人有完全的土地处分权 能,但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行政处分权 能,不得任意处分土地,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
-
3
二、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限制性。 3、土地所有权有追及力。 4、权属的稳定性。 5、权能的分离性。
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PPT课件
3、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1)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 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 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 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土地管理法:调整以土地为客体形式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管理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因确认土地所有 权、取得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土 地,以及规划、管理、保护土地而产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主体、客体、内容 4、土地管理法的调整方法 (1)民事性的调整方法,即土地法律规范以平等、
自愿、有偿方法为调整手段; (2)管理性的调整方法,即以指导性与强制性的
管理、监督的法律手段进行调整。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土地所有权 1、概念: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
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1.国家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地方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分级所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 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 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 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 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 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 程序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PPT课件
《土地管理法》概况 《土地管理法》的几个重要土地制度 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的收回与土地收购储备
1
一、《土地管理法》概况
《土地管理法》是行政管理法,不是土地市场交易法。1986年的 这部《土地管理法》经过1988年(有偿配置、依法转让)、1998年 (耕地保护)、2004年(征收与征用)三次的修改和修正,始终维持 着一部管理性法律的本色,主要是对土地的权属、用途管理、耕 地的保护等进行规范,而土地交易如土地的出让划拨、转让、租 赁、抵押等,主要在《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 院55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当中予以规范。
8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的概念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 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 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 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 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 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6
(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4、土地登记制度(《物权法》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需登记直接产生物权的效力;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需要登记以后才能产生物权 的效力,但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登 记也产生物权的效力。
7
(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5、土地使用权取得和交易的严格法定性。民法的基 本原则是民事行为不违法就是合法的,但土地取得 及交易无法律依据均为非法。
国有土地收回方案
国有土地收回方案随着国土资源日益紧缺,土地使用权的激烈竞争和乱象屡屡发生,国家加强了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管,也对国有土地的收回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国有土地收回方案。
定义国有土地是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以履行公共权力、履行公益事业、保障公众利益为目的,依法处置的土地,且其土地使用权归国家所有。
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 收回前程序在正式进行收回前,需要经过如下程序:1.1 地方政府出具收回决定书地方政府需要根据法律程序出具国有土地收回决定书,明确被收回的土地范围、用途、收回原因以及政府对土地使用者所需进行的补偿等事项。
1.2 宣传告知政府需要通过媒体等方式向公众宣传并告知国有土地收回的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知晓和理解收回的目的和合法性。
2. 实施收回程序实施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如下:2.1 收回通知书政府需要出具收回通知书,并要求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政府的收回工作。
2.2 收回现场勘查政府会组织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评估土地的价值和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为合理的征收做出准备。
2.3 确认土地的市场价值根据土地使用规划和实际情况,政府会确定土地的市场价值,为这部分的征收做出准备。
3. 补偿随着国有土地的收回,相关的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需要得到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事项包括:3.1 经济补偿政府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市场价格,对土地原使用者进行经济上的补偿,用于调整其合法权益和保护其基本利益。
3.2 拆迁费若土地的所有者和原使用者需要拆迁,政府需要支付相应的拆迁费用。
3.3 搬迁费若土地的使用者需要搬迁到其他地方,可以申请搬迁费的补偿。
建议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有土地收回的要求,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1. 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国有土地收回制度体系,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程序、合理的收回条件和规定的补偿标准等。
2. 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需要加强对国有土地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规范整个收回过程,排除乱象,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6]7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6〕74号1996年10月3日)为了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我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收回时地上建筑物、附作物可酌情给予补偿。
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地上建筑物、附作物以及征地费等不予补偿或返还。
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与征拨用地的审批权限相同。
收回土地使用权,属县(市)审批的项目用地,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地、市、州审批的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地、市、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属省审批的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地、市、州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收回土地使用权100亩以下(“以下”含本数)的,由省政府授权省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属于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必要时,省辖区内的上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下级人民政府或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下达,并负责承办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等具体事宜。
第6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2ppt课件
三、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10.资料归档 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出让信息公布、用地申 请、审批、谈判、公示、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 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三、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7.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市、县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协 议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 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
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 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 议出让方案。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四 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 供地方式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要素
(二)出让客体(标的)
出让行为的客体只能是国有土地,需要占用 集体土地的,应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收手续, 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方可出让。
国家出让的也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根据需要而定,可以是未开发的生地,也可 以是已经进行了“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的熟 地。
④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 的,可采用协议方式。
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问题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问题的答
复
正文:
----------------------------------------------------------------------------------------------------------------------------------------------------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关于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问题的答复
(1991年9月3日)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黑土呈〔1991〕第80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使用国有土地,有《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逐级呈送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可以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下达。
二、《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未规定法定机关在行使收回土地使用权权利时承担有偿付费或者返还征地费的义务,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结束——。
【培训课件】土地利用政策与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幻灯片PPT
“非法〞通常情况下也是违法,但主要强调缺乏
法律依据的行为。
28
〔一〕理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违法转 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19条:土
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
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明确要求工业 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 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 的最低价标准。 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 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7
三、土地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22
〔五〕关于出让最低价
1、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
部21号令,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 价。 第十七条规定: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7
(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1、编制并公布土地出让方案 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 让活动,应当有方案地进展。市、县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 开展方案、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城市规划和土地市 场状况,编制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年 度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 向社会公开发布 。
• ?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 权〞都是关于土地权利的规定。
• 物权法:除关于动产的规定外,几乎其他 条款都与土地权利有关。
【重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及补偿
【重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及补偿编者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国家利益以及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收回国有土地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收回程序则无专门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对因闲置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作了一些规定。
什么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会被收回1、土地闲置超过两年;2、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一般程序1、用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上述回收条件的核准情况,拟定收地方案。
2、收地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
报批时需加附如下材料:(1)收回土地申请书;(2)用地原批准文件,包括有关证书;(3)涉及补偿的,需提交补偿方案或协议;(4)土地现状调查资料;(5)属为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收回调整使用土地的,应提交批准建设项目或实施规划的文件;3、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不同收回情况下的处理1、闲置土地的无偿收回。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补偿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关于出让方式取得的国建设用地提前收回的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土地管理法》则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什么是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You have become thinner, better-looking, and better.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什么是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导读:在我们国家,尤其是农村的土地上,大部分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的占有者都是农民,所以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的规定,由于某些特定的法律是由,国家又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
在我们国家,尤其是农村的土地上,大部分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的占有者都是农民,所以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的规定,由于某些特定的法律是由,国家又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
国家通过授权政府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以出让、划拨及其他方式确定给土地使用者后,由于法定事由发生,要重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称之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以上五种法定事由,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要件。
符合上述实质条件之一的,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而上述第一、第二种事由,是国家应给予适当补偿的事由。
同时,为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维护公共利益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主体,即谁(哪一级或哪一个政府)有权决定收回。
如何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如何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出让或划拨给使用者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依法进行收回。
但是,在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时,往往面临一系列实体法律问题及程序法律问题,导致不少地方开展此项工作存在障碍,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因具体工作开展与法律规定往往存在一定差异,导致该工作难以推进并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快速推进。
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流程和工作如何开展呢?本文简单阐释如下: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征用管理(PPT课件)
1
第一节 土地征用概述
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 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 用”,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也规定:“国 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 的土地实行征用。”
2
一、土地征用的含义
指国家为公共需要、城市建设或其他原
因,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
22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市、州人民政府, 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省人民政府或国务. 院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 用后,再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 用土地。
23
四、土地征用其他相关工作
1.临时用地管理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 时使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土 地。
系的原则
6
第二节 土地征用的实施程序
一、土地征用程序
1、预报预审
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建设
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申请。
7
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 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
不下降
27
二、征地补偿费的构成
1.土地补偿费
定义:指由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占用造成经 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实质:支付让渡土地所有权的费用。 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再生产投资。 包括:耕地补偿费;其他土地补偿费。
28
2.土地投资补偿
(1)青苗补偿费:指由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 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 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gtxhbgs163 蔡卫华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介绍
第二部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三部分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四部分
集体土地征收与其上房屋的拆迁
第一部分 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介绍
一、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 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一、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
二、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权利制度 (二)土地权力制度
土地所有权
国家经营权
土
土 地 权 利
土地物权体系 土地用益物权 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担保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土地抵押权
地制
土地规划计划制度
度
权利救济制度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法
根本法律——宪法 基本法律——民法通则、物权法 专项法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
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
根本法律——宪法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处罚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 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一、处罚收回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17条第2款:
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
基本法律——民法通则
1986年《民法通则》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 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部分对土地加以规定。
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
基本法律——物权法
全面肯定了《土地管理法》,将其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以基本法形式确立下来。
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 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处罚” 。?
二、闲置收回
二、闲置收回
1、相关规定 2、闲置收回的性质 3、闲置收回的程序 4、闲置收回的情况
1、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 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 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 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 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专项法律——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通过
1988年12月29日修正 2019年8月29日修订 2019年8月28日修正
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
专项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19年1月1日施行 对城市土地的开发、出让、转让、抵押
等进行了规定
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 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1、相关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 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 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 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 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 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 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一、处罚收回
一、处罚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 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 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 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 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 土地论处。
2019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 知》(中共中央、国务院97年11号文件)
2019年《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发 [2019]28号,简称28号文件)
2019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9]31号,简称31号文件)
2019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 发〔2019〕3号)
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
以《宪法》、 《民法通则》 、《物权 法》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等单项法律为核心,以大 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规章为补充的,适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管 理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
重要文件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耕地动态平衡制度
律
土地利用制度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土
制
地 权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 一级市场管理
度
力 制
土地市场制度
二级市场管理 土地税收制度
度
征收征用制度 土地价格制度
执法监察制度
第二部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收回
一、处罚收回 二、闲置收回 三、期满收回 四、提前收回 五、其他收回 六、临时用地收回
配套法规建设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 例》等
国土部制定20余部土地管理方面的部门规章 各地先后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土地
登记、规划、市场建设、执法监察等方面的地 方性法规、规章近150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