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直派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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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效能建设大会上的讲话

作风效能建设大会上的讲话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非常举措深化作风效能建设,以过硬的作风效能促进工作落实,以良好的考绩导向激励创先争优,为确保完成今年各项目标任务、为温州赶超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刚才,会议播放了作风效能建设专题片,表彰了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通报了13起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例,“万人双评议”排名倒数的三家单位分别作了表态发言。

希望大家学习先进典型,吸取反面教训,更加自觉地深化作风效能建设。

过去的一年,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克难攻坚、顽强拼搏,着力实施“十大举措”,有力推动了温州赶超发展,各项工作成效可圈可点。

从考绩结果看,有三大亮点值得肯定:一是多数经济指标位次前移。

去年28项主要经济增长指标中,温州在全省位次前移的有17项,其中前移2位以上的有10项。

GDP增长7.2%,增长速度与全省的差距逐步缩小,2012年差距1.3个百分点,2013年差距0.5个百分点,2014年只有0.4个百分点的差距。

一产、二产增加值增速在全省排名均上升了7位;限上工业性投资、技改投资增速均居全省第一,“个转企”、“小升规”、“企转股”新增数均居全省第一,研发经费支出增速居全省第一,财政科技支出增速居全省第二,研发人员数增速居全省第三,科技进步综合评价上升至全省第四,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GDP增速,城乡统筹发展水平提升幅度居全省第一。

二是重点工作成效明显。

化解企业金融风险取得重大进展,“温商回归”创历史新高,产业加快转型升级,网络经济蓬勃发展,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和“一打三整治”走在全省前列,“六城联创”创成“三城”,市区“3+1”亮点区块加快建设,交通、能源、信息等重大基础设施扎实推进,深化改革取得进展,扩大开放有了新的突破,“十大民生实事”基本完成,正风肃纪力度加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和经验得到中央活动办和省委充分肯定,实施“红色细胞工程”等基层“四位一体”建设创造了新经验。

全省县派出机构改革情况统计表-1

全省县派出机构改革情况统计表-1

改革后情况(不填)
编制管理 (行政编制) 未列 入改 革部 门 基础 工作 干部配备 进展情况
核定编制数 实配人员数
富余编制
制度建设 基本保障
县 市 市 州 区
公 安 机 关 纪 检 监 察 编 制 检 察 机 关 纪 检 监 察 编 制 法 院 纪 检 监 察 编 制 司 法 机 关 纪 纪 机 纪 检 检 构 编 行 事 工 检 单 监 监 数 制 政 业 勤 监 位 察 察 总 编 编 编 察 数 机 编 数 制 制 制 编 构 制 制 数 数
人员 安置
编 制 总 数
行 政 编 制
机 事 工 构 编 行 业 勤 数 制 政 编 编 总 编 制 制 数 制
事 业 编 制
工 勤 编 制

编 制 总 数
行 政 编 制
机 事 工 构 编 行 业 勤 数 制 政 编 编 总 编 制 制 数 制
事 业 编 制
工 勤 编 制
编 制 总 数
行 政 编 制
单 事 工 位 编 行 业 勤 数 制 政 编 编 总 编 制 制 数 制
全省县(市、区)派出(驻)机构改革情况统计表
公检法司和垂管 单位纪检监察机 构(各分局填写)
垂管单位
改革前情况(各分局填写)
经编委批准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情况(不含公检法司和垂管单位) 设置纪委 核定编制数 实配人员数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核定编制数 实配人员数 单设监察室 核定编制数 实配人员数 未设置机构、但经编委核定 有纪检职数的单位 机构设置 设重点派 设综合派出机构 驻机构 管辖 单位 中 重 点 派 驻 机 构 核 定 编 制 数
事 业 编 制
工 勤 编 制
综 机 保 合 构 留 派 保 管 人 监 出 机 设 留 机 辖 机 数 察 编 机 构 纪 监 构 ≥ 室 制 构 编 行 事 工 构 规 单 委 察 数 2 的 数 核 制 政 业 勤 数 格 位 的 室 数 单 单 定 总 编 编 编 单 的 位 位 编 数 制 制 制 位 单 数 数 制 数 位 数 数

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8月26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证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乡镇检察室是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在乡镇的工作机构,在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设置要求: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设置在经济较为发达、群众司法诉求较多、预防职务犯罪任务较重、设有“两所一庭”的乡镇。

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是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检察人员,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检察官不少于2人),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好、精通法律政策、熟悉各项检察业务等条件。

派驻乡镇检察室主任应当由检察官担任。

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任职实行地域回避。

派驻乡镇检察室办公场所设立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应有相对独立的工作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办公经费保障和检察人员管理由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四条派驻乡镇检察室的管辖范围由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可以是一个乡镇,也可以一个乡镇为中心,同时辐射多个乡镇。

第五条派驻乡镇检察室在辖区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对涉检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开展涉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二)收集、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经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协助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侦查。

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规党纪,以及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负责调查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省级垂管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司局级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等。

同时,《意见》还提出了8条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派驻机构的监督权限。

派驻机构专门履行监督职责,有利于聚焦主业主责,体现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和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格执纪、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精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都明确要求,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

这是中央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做出的重大改革。

近年来,浙江省纪委监察厅通过健全制度机制、改进派驻统管,创新方式方法、强化监督职能,深化交流协作、凝聚监督合力,理顺工作关系、规范指导协调,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等举措,使派驻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更加到位。

当前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和监督履职中,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破解的矛盾、问题和困难。

比如,在思想认识上,个别派驻机构对自身定位不准,少数驻在部门仍然把派驻机构当作内设机构,两个方面的“派驻意识”都有待提高。

派驻机构监督的工作重点仍然是工作难点:对驻在部门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监督难”。

派驻机构管理和监督制度既需要中央一级加强顶层设计,也需要地方积极实践,大胆探索,不断完善。

省级纪委向省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有待落实,对各市地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地市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改革探索还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要解决上述问题,使派驻机构勇于担当、大胆履职、强化监督执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实践思考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实践思考
检 察 室 检 务 保 障 “ 地 一 制 ” “ 任 一 制 ” _随 意 性 较 一 、一 ,] 2
( ) 置 派 驻 乡镇 检 察 室还 没 有 得 到 法律 层 面 的 一 设
认 可
大 。一 方 面 , 驻 检察 室 的办 公 经 费 由派 出 院 负 责 . 派 但 派 出 院 的财 政 经 费并 未 因存 在 派 出机 构 而 增 加 .更 无
县( 、 人 民检 察 院派驻 乡镇检 察室 的 市 区)
实 践 思 考
文 张 丽 珍 李 恒 师 ◎
对 嚣萎 薹
现行 客 观 存 在 的事 物 加 以研 究 并 总 结 其 中 的 规 律 . 才 能更 好 的服 务 理论 研 究 、 务上 级 领 导 的科 学 决 策 。 服 笔 者 以 山西 省 大 同市 南 郊 区人 民检 察 院 ( 以下 简称 “ 郊 南

( ) 驻 乡镇 检 察 室 没有 完善 的检 务 保 障 机 制 三 派 派 驻 乡镇 检察 室 尴 尬 的 法 律 地 位 和现 有 的分 级 财

派 驻 乡镇 检 察 室 运 行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困 难和 出
现 的 问题
政保 障体 制 . 得其 没 有 建 立 起 独 立 的 检 务保 障机 制 . 使
( 四 内部 业务 管理 不规 范 目前 , 出 院对 检 察 室 的管 理 没 有统 一 的模 式 。 派 有 的 由业务 部 门协 调 管 理 .有 的 由政 工 或 办 公 室 等 综 合 部 门统 一 管理 , 没有 规 范 的业 务 管理 部 门 。 员 管 理 尚 人
依 据 . 其 自身 命 运 多舛 的一 个先 天 性 原 因 。 现 有 的 是 在 基层 司 法机 构 体 系 中 . 有关 人 民法 庭 、 安 派 出所 的设 公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县直部门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办法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县直部门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办法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县直部门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办法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县直部门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办法派驻机构为加强对派驻(出)县直部门纪检组和各基层纪委的管理,根据州纪委文纪发[200*]3号、州委办公室文办发[200*]40号文件和县委富发[ 200*]25号《关于在县直部门派驻(出)和建立完善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一)15个乡(镇)纪委、县直机关纪工委、县教育局纪委、县经贸局纪委、县公安局纪委和金坝林场纪委的书记、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员。

(二)派驻县直部门的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员。

二、管理原则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的职能,是县纪委监察局工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乡(镇)和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受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党委(党组)以及行政班子的双重领导。

县纪委监察局在办理案件时,可根据案件的需要抽调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实行分片集中、交叉和异地办案。

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年终向县纪委常委会进行一次述职。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派驻(出)纪检组和基层纪委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协助、配合同级党委、政府或行政班子抓好所在单位或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主要职责就是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格局。

具体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一)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行政班子会,监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决策,保证政令畅通。

(二)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开展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三)督促所在乡(镇)、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

八项规定知识测试题库(含参考答案)(2)

八项规定知识测试题库(含参考答案)(2)

八项规定知识测试题库(含参考答案)(2)《当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隐形“四风”问题常见表现形式及查处典型案例》测试一、判断题(对下列说法认为正确的打“√”,错误的“×”)1、2012年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2、可以公务接待无公函或无实质性内容的公务活动。

(×)3、原则上同城不接待。

(√)4、公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4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5、公务接待用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或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可提供香烟。

(×)6、省内公务接待不能用酒,但是外省来人参观学习接待时可以用酒。

(×)7、外事、招商公务接待用酒要履行审批手续。

(√)8、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在居民小区无营业执照的“一桌饭”、历史建筑、风景区内或“农家乐”等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

(√)9、报销公务接待费用需要附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审批单。

(√)10、接待审批单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标准、费用、陪同人员姓名、领导签批等内容。

(√)11、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或购买办公用品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12、公务接待费可以在下级单位报销。

(×)13、根据《徐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报告婚丧嫁娶等事项的暂行规定》,县处级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应以口头形式向组织报备。

(×)14、党员领导干部在举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可以邀请有人情往来的下属人员参加,也可以收受其礼金。

(×)15、可以分批次、多地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16、某局副局长李某儿子结婚,为方便接送亲友,借用下属企业一辆大客车,并支付了油费,这种行为不算违规。

(×)17、一般公务用车应为排气量2.0升及以下、价格20万元以内。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5题)-建立(),设立巡察机构之欧阳计创编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5题)-建立(),设立巡察机构之欧阳计创编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5题)一、单选题(10题)1.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A.巡察B.巡视C.派驻D.监督参考答案:B。

2.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A.专项工作小组B.党组织书记C.党组织D.党内监督小组参考答案:C。

3.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A.巡视B.反腐C.巡察D.纪检参考答案:C。

4.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担任。

A.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B.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C.同级党委宣传部部长D.同级党委书记参考答案:A。

5.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

巡视组实行(),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A.民主集中制B.组长负责制C.人民代表大会制D.党组织负责制参考答案:B。

6.巡视组依靠()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

A.巡视党组B.被巡视党组织C.巡视领导小组D.巡视领导小组组长参考答案:B。

7.下列对巡视组工作方式和权限说法有误的一项是()。

A.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B.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C.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的,直接执纪审查D.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参考答案:C。

8.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参考答案:B。

9.()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A.巡视组领导小组组长B.被巡视党组织有关责任人C.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D.巡视组领导小组参考答案:C。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1•【字号】内政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支撑作用,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要求。

2022年底前,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五级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落实国家、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联合审核、动态管理、全面实施机制基本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全覆盖,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建成,“一网通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区域通办”“跨省通办”。

2025年底前,全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区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高频电子证照实现全区互通互认,“免证办”全面推行;集约化办事、智慧化服务实现新的突破,“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更加好办易办快办,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履行好驻村干部的工作职责,扎实做好驻村帮扶工作,切实解决村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按照“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服务基层、推动跨越”为主题,围绕党的建设、农民增收两大目标,推进全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1、努力帮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与村“两委”共同研究、理清发展思路,积极为党员群众提供服务,尽力帮助村里落实一些具体实在的实事,促进群众增收。

2、围绕帮助村里增强发展意识、帮助群众转变观念,积极组织和要求村里的党员干部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党员素质,培养致富带头人。

二、帮扶措施1、加国家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致富信心。

一是按照党工委和镇党委、镇政府决策部署要求,积极向高粱村党员干部和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做到每份文件要贯彻到群众。

二是努力向群众宣传国发2号文件、精神,使群众真正知晓、理解文件、会议内容,增强群众致富信心。

2、抓好基层党员直议制建设,建设一个好的党支部。

首先,抓好村级两委的组织建设。

其次,把责任心强、有开拓奉献精神、有知识、有能力的农村青年团结在党组织周围,使之成为党外积极分子,对符合党员标准的适时吸收进党员队伍。

最后,坚持党员干部教育制度化,把经常性学习与集中培训结合起来,把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构建农村党建工作新格局结合起来。

在工作方式上,通过宣传、引导、扶持、帮助、服务等手段,激发农民的积极性,盘活农村社会资源,实现农村党建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双赢。

3、多措并举助农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首先是抓好春耕生产,促增收大力发展群众做强做大我真三大引导产业。

其次是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保增收,人民生活基本达到小康水平。

加强劳务输出工作,鼓励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大农村劳动力的实用技术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第三是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促增收。

第四是积极实施惠民项目。

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实施细则

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实施细则

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镇驻村工作队选派派管理,着力解决驻村帮扶中选人不优、管理不严、作风不实、保障不力等问题,更好发挥驻村工作队脱贫攻坚生力军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农村工作队(扶贫工作队)组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县驻村帮扶工作坚持县级领导联系点、片长单位包片、县直单位包村、工作队驻村、干部包户、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总体思路,动员各方力量,形成大扶贫、真帮扶格局。

第三条加强对驻村帮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县委、县政府成立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分管扶贫工作政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扶贫办、县农办等单位为成员,其中县委组织部明确1名副部长分管驻村工作队管理工作。

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成立县精准扶贫驻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村办”)与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基层组织建设组合署办公,负责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乡镇(XX)党委、政府—1 —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安排专人具体负责辖区内驻村工作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含垂管单位)、乡镇(XX)驻村帮扶派出单位、片长单位和派驻到贫困村的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工作队员、包户干部的管理。

第二章选派第五条县驻村办在各派出单位推荐上报的基础上,负责对选派驻村人选的选拔、考核、任命。

每个贫困村选派1支驻村工作队和1名第一书记,每个驻村工作队不少于3人。

驻村工作队队长由驻村第一书记兼任,县级部门组建的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工作队长)一般应为领导班子成员或副科级以上干部。

县乡可以联合选派驻村工作队,省、市派驻工作队已任命驻村第一书记的,县、乡不再重复任命。

第六条县直片长单位另选派一名科级党员干部担任片区驻村工作队负责人,对片区驻村工作队管理负总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15•【文号】中办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月15日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意见2006年我国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以来,相关配套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公务员素质、能力和作风建设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从目前情况看,公务员提高待遇主要靠晋升职务,级别的激励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在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受机构规格等因素限制,职务晋升空间小、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更为突出,需要切实加以解决。

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的要求,现就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

区直部门派驻机构事项表

区直部门派驻机构事项表

公司、农专、个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可决定的;
2
独、合伙、个体 工商户)企业及
、第四十九条。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
分支机构设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收取的费用的;
变更、注销登记
例》(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三条、第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企业法人及分 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的;
支机构经营单 八条、第三十五条;
行政许 区市场监督管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位开业、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可 理局琅岐分局
、注销登记 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
附件4
马尾区派驻机构权责事项清单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 设定依据
事项类 实施主体和 型 责任主体
追责情形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十条;
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3月1日施 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行政许 区市场监督管 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可 理局琅岐分局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 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农民专业合作 社及分支机构 设立、变更、
注销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 日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二条、第二十 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派驻机构管理办法--修改

派驻机构管理办法--修改

市直派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下称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要求和《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公务员局关于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委办〔2011〕2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机构必须坚持党的反腐倡廉方针,坚持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推进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派驻机构受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对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组织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向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派驻机构应全面履职,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政勤政等情况.(三)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和推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

(四)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初步核实和参与调查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和案件,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批评建议。

按规定权限受理驻在部门(单位)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五条派驻机构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提出相应建议、做出相应决定。

派驻机构依法依规做出的决定,有关党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提出的建议,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县(市、区)直派驻事项

县(市、区)直派驻事项

集美区区直部门派驻机构权责事项清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Array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11.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 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3.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区直派驻事项

区直派驻事项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
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Array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
人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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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区直部门派驻机构权责事项清单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
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Array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11.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 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
的;
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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