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339-2009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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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339—2009

ICS

备案号:26184—2009

DB

重庆市

地方标

DB50/T 339—2009

2009-10-09发布 2010-01-01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

The norm of technique for quarantine for aquatic animals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B、C、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虹、宋关碧、梅会清、卓东渡、曹豫、范首君、李远征、蒋明健、鲍洪波。

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检疫的术语和定义、检疫对象、检疫疫病名录、检疫方法、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地区的水产养殖场所(养殖场、天然水域、垂钓、休闲场所等)、交通口岸(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和交易场所(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活体水生动物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C/T 7014—2006 水生动物检疫实验技术规范

SC/T 7103—2008 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疫区

在发生严重的或当地新发现的水生动物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部门划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实行封锁的区域。

3.2 隔离

隔离是指将患病水生动物、生活史相关生物和疑似感染水生动物控制在一个有利于防疫和生产管理的水环境中并进行单独饲养和处理的方法,隔离是控制疫病传播和蔓延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内外应用非常普遍。 3.3 封锁

封锁是指当法定的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暴发时,为了防止疫病扩散以及安全区健康水生动物的误入而对疫区采取划区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等强制性的措施。 3.4 扑杀

扑杀是指在渔业行政部门的授权下,对感染特定疫病的水生动物及同群可疑染疫的水生动物,对

直接接触水生动物或可能传播病原体的间接接触的水生动物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3.5 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染疫环境、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失去传染性和毒性,对

环境不造成污染的过程。 3.6 净化

净化是指在某一限定地区或养殖场内,根据特定疫病的监测结果,及时发现并淘汰各种形式的感

染水生动物,使限定水生动物群中某种疫病逐渐被 清除的疾病控制方法。 4 检疫对象

鱼类、两栖类、爬行类、甲壳类和贝类。 5 检疫疫病名录

见表1。

表1 检疫的疫病名录

6 检疫方法

现场检疫与实验室检验相结合。 6.1 现场检疫

感官检查(视、嗅、触等)、解剖和镜检手段相结合。

6.1.1 养殖场所检疫

对象

疫病类别 疫病病种名录

国家一、二、三类水生

动物疫病

执行农业部第1125号公告《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九江头槽绦虫病 水生动物

地方水生动物疫病

华枝睾吸虫病

出售前7天—10天报检。

6.1.1.1 非疫区养殖场检疫

6.1.1.1.1 查看养殖环境和记录

查看水源、水质情况;查阅水生动物苗种来源、养殖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询问养殖过程。

6.1.1.1.2 症状检查

按照SC/T 7014—2006中7执行。

6.1.1.2 疫区养殖场检疫

6.1.1.2.1 查阅疫病资料

查阅报检养殖场曾经流行过本标准第5项所规定的疫病情况。

6.1.1.2.2 症状检查

按照SC/T 7014—2006中7执行。

6.1.1.2.3 潜伏疾病诱发

模拟检疫对象应检疫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在指定地点,通过控制水温、调节水质等办法,对被检对象进行隔离饲养15天—20天,并进行检疫,以诱发潜伏的疾病,然后再出具检疫报告。

6.1.2 交通口岸检疫

6.1.2.1 消毒处理

对出入交通口岸运送水生动物的车辆、货场要严格消毒,消毒方法按本标准中的附录C执行。6.1.2.2 查证验物

查验该批次水生动物是否来自疫区,同时向货主索取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证物是否相符,证明是否逾期失效、是否涂改伪造。

6.1.2.3 查证验物后的处理

6.1.2.3.1 来自疫区的做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方法按本标准中的附录D执行。

6.1.2.3.2 来自非疫区的且证物相符,证件有效,水生动物无异常情况,签证放行,否则实施补检或重检,补检或重检的方法按照SC/T 7014—2006中7执行。

6.1.2.4 症状检查

按照SC/T 7014—2006中7执行。

6.1.3 交易场所检疫

6.1.3.1 消毒处理

对经营水生动物的场所、用具要严格消毒,消毒方法按本标准中的附录C执行。

6.1.3.2 查阅记录

查阅经营户的进货记录、销售记录。

6.1.3.3 查证验物

向经营户索取检疫合格证明,查验证物是否相符,证明是否逾期失效、是否涂改伪造。

6.1.3.4 查证验物后的处理

如证物相符,证件有效,且水生动物无异常情况,则签证允许交易,否则实施补检或重检,补检或重检的方法按照SC/T 7014—2006中7执行。

6.1.3.5 症状检查

按照SC/T 7014—2006中7执行。

6.1.4 抽样送检

现场检疫发现该批次水生动物存在异常情况,出现本标准第5章规定疫病的症状,抽取样品送实验室鉴定,抽样方法按SC/T 7103—2008执行。

6.2 实验室检验

用目检、解剖、镜检、病原分离培养、血清学、免疫学、电镜技术以及分子生物学鉴定等方法做出综合判定。

6.2.1 实验室检疫规程

按照SC/T 7014-2006执行。

6.2.2疫病检测方法

见表2。

表2 疫病检测方法

疫病病种名录检测方法农业部第1125号公告《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国家公布的检测方法

九江头槽绦虫病见附录A

华枝睾吸虫病见附录B

7检疫后处理

7.1 养殖场所

7.1.1 经检疫的水生动物无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疫病,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7.1.2 经检疫的水生动物出现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疫病的,采取下列方法处理:

7.1.2.1 出现第5章第一、二类水生动物疫病中规定疫病的处理:

7.1.2.1.1 立即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严禁该养殖场的水生动物移动,严禁该养殖场向外排放水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封锁该养殖场。

7.1.2.1.2 对水生动物实行隔离、扑杀、销毁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方法按本标准中的附录D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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