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水生动植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发放.
农业部关于水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有关问题的函-农政函[2011]11号
农业部关于水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有关问题的函
正文:
---------------------------------------------------------------------------------------------------------------------------------------------------- 农业部关于水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有关问题的函
(农政函[2011]11号)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水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事项的紧急请示》(苏海法[2011]6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的规定,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事水产养殖不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结束——。
水产品检验检疫
2.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的时间、地点和场地要求:现
场检验检疫必须在卸货之前进行,地点一般在码头、备 案库或公司仓库内,场地必须清洁、无污染。 运输工具的查验 包装查验 产品查验 根据规定采 样 视情况对产品的运输工具有关部位、装载容器、外表 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现场检验检疫处理 货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有疑似危险性害虫或生活害虫严重超标的,不准卸 检总局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以上检验检疫合格的,同意卸离运输工具,卸入经检验 检疫机构考核备案的水产品存储库内存放。对卸货现场 进行监督,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动用。 3取样 取样的时间、地点:取样可在现场检验检疫时 或产品卸至仓库后进行。 所取样品要做好标签,标明样品名称、报检单号、数/ 重量、采样人、采样日期等,并出具《抽/采样凭证》。 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保存待检。
进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有效期为:
(一)冷却(保鲜)水产品:七天; (二)干冻、单冻水产品:四个月; (三)其他水产品:六个月。
出口水产品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应当 重新报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另有要求的, 按照其要求办理。
关于水产品备案存储仓库
普通鲜冷冻进口水产品进口后须存储于水产品备案冷库。 干制、腌制、罐装、预包装等无需冷藏保存的水产品进口 后应存储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其中干制、腌制 水产品我局要求入备案常温库) 。 上述产品申请报检时须提供进口食品安全承诺书, 入备案 冷库的, 须在仓储场地名称旁注明备案号,并提交与备 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已提交许可证的可免交仓储 协议。) 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水产品原料可存储于出口备案加 工企业冷库,无需备案,但仍须提供进口食品安全承诺 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1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水生动物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物是指来自人工养殖的活的鱼类(包括其精液、卵)、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检验检疫、疫病控制等有关信息资料,开展进境水生动物风险分析工作。
第六条输入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三章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第七条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和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生动物疾病。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类别检疫对象检疫范围1.淡水鱼鲤春病毒血症鲤鱼、锦鲤、金鱼等鲤科鱼类草鱼出血病青鱼、草鱼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锦鲤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斑点叉尾鮰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小瓜虫病淡水鱼类2.海水鱼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3. 检疫合格标准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3.2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3 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4.1申报点设置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2 申报受理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动物)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动物申请办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四、受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五、决定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六、办事条件(一)申请条件1、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三)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六)临床检查健康;(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2、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来自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的苗种生产场;(二)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最新精选】国家质检总局135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监— 1 —督抽查,对进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根据监管需要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签发证书。
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第八条进口水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和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DOC】植物检疫证书.
【DOC 】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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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 物 检 疫 证 书
本证书发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县植物检疫站
编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收货单位 (人) 联 系 人 地
址
电
话
发货单位 (人) 联 系 人 地
址
电
话
货物名称 原产地 数
量
运输方式 起运地址 运往地址 包
装
件
数
上述植物或植物产品属于:
□ 一、无疫情发生的县级行政区生产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准予调运。
□ 二、应检的植物或植物产品,依据:
□ 1、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
;
□ 2、调运检疫
证明上述植物或植物产品未发现国家和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
性有害生物,准予调运。
附带说明:经杀虫和(或)灭菌办理合格(办理方法物及浓度
,连续时间和温度
,化学药
)。
检疫员
(署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叫收寄、托运单位保存,一份寄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一份存签证机构。
水生宠物检疫合格证明
水生宠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水生宠物检疫的背景和意义1.1 水生宠物的流行与检疫需求 1.2 检疫合格证明的重要性二、水生宠物检疫的程序和要求2.1 检疫前的准备工作1.准备所需文件和资料2.选择合适的检疫机构2.2 检疫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水生宠物的隔离和观察2.检疫机构的检测和监管2.3 检疫合格证明的申请和领取1.提交检疫申请并缴纳相应费用2.审核和评估检疫结果3.领取检疫合格证明三、水生宠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内容和格式要求3.1 证明文件的基本信息1.宠物主人和水生宠物的身份信息2.宠物的种类和数量3.2 检疫机构的信息和章鲜1.检疫机构的名称和地址2.检疫机构的章鲜和签字3.3 检疫结果和有效期限1.宠物的健康状况和检疫结果2.检疫合格证明的有效期限3.4 其他附加信息和要求1.检疫合格证明的编号和条码2.检疫合格证明的翻译和公证要求四、水生宠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应用和意义4.1 国内水生宠物的流通和交易1.检疫合格证明的法律要求2.检疫合格证明的市场认可度和影响4.2 国际水生宠物的进出口1.检疫合格证明的国际标准和要求2.检疫合格证明的跨国运输和交流五、水生宠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问题和挑战5.1 检疫机构的监管和认证1.检疫机构的资质和信誉问题2.检疫机构的监管和追责机制5.2 检疫合格证明的防伪和可信度1.检疫合格证明的防伪技术和手段2.检疫合格证明的可信度和可追溯性5.3 水生宠物检疫的法律和伦理问题1.检疫合格证明的法律责任和义务2.水生宠物检疫的伦理和动物福利问题六、结论1.水生宠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加强水生宠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监管和标准化。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6•【文号】农渔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6日农渔发[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渔业主管厅(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最近,一些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水生动物检疫时发现,北京、上海、天津等地一些养殖场的鲑鳟鱼类和金鱼分别感染了鱼的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IHN)和鲤春病毒病(SVC),其中北京的几个养殖场发生了大量死鱼情况。
IHN和SVC是急性水生动物传染病,是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也是我国规定的二类动物传染病,可对鲑鳟鱼类和鲤科鱼类的生存造成严重危害,影。
向水产养殖业发展。
对此,三市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养殖场采取了控制措施,基本控制了疫情,并已着手开展传染源的调查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保护我国渔业生产安全和生物安全,维护水产品正常贸易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各司其职,加强合作和信息沟通,积极配合开展水生动物疫情监测工作,根据情况制定监测计划。
对监测中,发现IHN、SVC等严重水生动物疫情的,当地水生动物防疫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立即上报上级水生动物防疫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同时报当地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当地水生动物防疫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二、开展对《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普法宣传,加强对水产养殖人员的水生动物疾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水产养殖、经营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动物防疫意识。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基本知识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 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 防疫规定的。
谢谢大家!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种类
动物检疫合格证培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doc 3、《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 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 到达时效: 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7 天,用汉字填写。 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 适用范围 用于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 施行。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 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产地检疫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 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屠宰检疫 第二十一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 、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 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 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 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种类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 动物或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解除禁止的行政许可证明 文件。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问题解答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问题解答1.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0IE 水生动物卫生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
2.水生动物产品包括什么?包括:来源于水生动物用于养殖(如乱、精、幼体)、人类食用、药用、生物或工业用途的产品。
3.水生动物疫病所指内容是什么?水生动物疫病,是指水生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4.水生动物防疫的内容有哪些?水生动物防疫包括: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水生动物及其水生动物产品的检疫。
5.什么叫水生动物检疫?检疫是一种官方的行为。
水生动物检疫是指国家法定的检疫、检验监督机构和人员,采取法定的检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验项目、检疫对象和检疫、检验标准,对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以达到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渔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6. 为什么要进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是防止传染病流行的重要途径,在杜绝、切断国外以及国内其它省市区域疫病在本市的传播、蔓延上,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活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在市场流通,而进出口的水生动物如果带有某些病原,不仅会使水生动物死亡,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可带入人畜共患病,如上海曾因食用毛蚶引起甲肝病,有人食用醉蟹致肺吸虫病例,以及河豚鱼中毒等。
危害人类健康而最大的危害是:病原进入新的地区遇见新的敏感动物,即会引发新的疫病流行,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所以我们必然要采取一切措施阻止病原体进入,随时进行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
官方兽医试题精选(七)
官方兽医试题精选(七)多项选择题1、动物防疫法所称动物,是指( ) 。
A、家畜家禽B、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C、野生动物D、水产动物2、动物防疫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 )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A、预防B、控制C、扑灭D、检疫3、动物防疫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 ) 。
A、传染病B、寄生虫病C、外科疾病D、内科疾病4、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 )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A、兽医主管部门B、动物卫生监督机构C、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D、卫生行政主管部门5、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 7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 )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A、兽医主管部门B、动物卫生监督机构C、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D、卫生行政主管部门6、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在封锁期间,禁止( )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A、染疫B、疑似染疫 C 、易感染 D、死亡7、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 ( )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A、销毁B、消毒C、无害化处理D、紧急免疫接种8、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 )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A、输入地B、途经C、捕获地D、目的地9、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 )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A、隔离B、查封C、扣押D、处理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下列哪些动物禁止屠宰、经营、运输? ( )A、疫区内易感染的B、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C、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D、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11、动物疫病是指动物( )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 物 检证 明(动物A )第 联共 联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跨省调运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需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专用章。
4.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动 物 检证 明(动物B )2.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动 物 检证 明(产品A )第 联 共 二 联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动 物 检证 明(产品B )第 联 共 二 联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关于索取检疫证件中提到的动物产品指:直接畜禽的屠宰(包括分割和冷冻)的肉品(如猪、牛、羊、鸡、鸭、鹅、鹌鹑、乳鸽等肉品)及其未加工的副产品(如这些动物的血液、骨头、肉皮、脏器、脂肪、头、蹄、蛋、奶等)。
调理肉品(如已经腌制好的烤鸡、烤鸡翅、烤鸡腿等半成品)不适合此索证范围。
肉串的经营显然不在索取检疫证的范围之内,但应取得生产许可证QS属于初级农产品的猪肉、牛肉等,是需要提供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但是经过深加工后的肉制品就不需要了,只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就可以检疫处理通知单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你(单位)的经检疫不合格,根据之规定,决定进行如下处理:一、二、三、四、动物卫生监督所(公章)年月日官方兽医(签名):当事人签收:备注:1.本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3.当事人联系电话:检疫申报单(货主填写)编号:货主:联系电话:动物/动物产品种类:数量及单位:来源:用途:启运地点:启运时间:到达地点: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现申报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合格检疫证明
动物合格检疫证明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动物合格检疫证明是指动物通过检疫机构认证并获得证明,证明其身体健康,不携带传染病。
这份证明在国际贸易、外出旅行、养殖销售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动物合格检疫证明不仅有助于确保动物健康,还能保护人类免受动物传染病的危害。
动物合格检疫证明通常由当地或国家的检疫部门或机构出具。
在申请证明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动物健康检查报告、疫苗接种记录、动物来源证明等文件。
检疫部门会根据这些资料对动物进行检查,确保其健康状态符合相关标准,然后发放合格检疫证明。
在国际贸易中,动物合格检疫证明是出口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必备文件之一。
各国通常要求进口动物必须持有合格检疫证明,以确保其没有携带传染病,不会对目的地国家的动植物健康造成威胁。
在出口动物时,动物主人需要申请合格检疫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动物顺利通过海关检查。
对于家养动物主人来说,动物合格检疫证明也是必不可少的。
一些国家或地区要求宠物狗、猫出行时必须持有合格检疫证明,以确保宠物健康,不会携带疾病传播。
申请合格检疫证明需要提供宠物的疫苗接种记录、体检报告等,经过相应的检疫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获得证明。
在动物养殖业中,动物合格检疫证明也是必不可少的。
养殖场对进出的动物必须进行检疫,确保养殖动物的健康状态,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
养殖场需要向相关检疫部门提交养殖动物的健康报告、疫苗接种记录等资料,以获得合格检疫证明。
通过持有动物合格检疫证明,不仅可以证明动物的健康状况,还可以提高动物的市场竞争力,减少动物传染病的风险,保障人类健康。
因此,动物主人在国际贸易、养殖销售、宠物出行等方面,都应重视动物合格检疫证明的申请和使用,以确保动物的健康与安全。
第二篇示例:动物合格检疫证明是指宠物或其他动物经过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发放的一种证明文件。
这种证明对于动物的出入境、转运、买卖等活动非常重要,是一种必备的凭证。
通过合格的检疫证明,可以证明动物没有传染病、寄生虫等疾病,保证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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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
水生动植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发放
审批类型
非许可行政审批
审批
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条款
内容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全省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和病害防治网络,健全水产苗种、水产品检疫及病害防治体系,加强对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具体检疫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申请条供材料
审批方式
集体会审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20
收费
依据
标准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收费标准
审批机构及责任人
部门主管责任人
陈少锋
审批处室责任人
吴晖
审批直接责任人
姜喜进
联系电话及地址
3222662南浦路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