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区、卫生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景区卫生检查管理制度
景区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卫生管理,确保游客的健康和安全,提高景区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景区卫生检查管理制度是指景区为了保障游客环境卫生安全,预防传染病传播,保护游客健康的管理制度。
景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不断改进卫生检查工作,提高景区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条景区卫生检查管理制度适用于景区内的各个区域,包括景区入口、停车场、游览路线、景区内设施和服务设施等,涉及到景区内的卫生检查工作。
景区应建立健全卫生检查制度,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卫生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卫生检查的内容第四条景区应每天进行日常卫生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时的保洁、消毒和整改工作。
第五条对景区的主要设施和服务设施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包括厕所、餐厅、饮水设施、垃圾桶等,确保其卫生安全。
第六条对景区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包括对食品的质量、保存、销售和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七条对景区游客密集区域进行卫生检查,如广场、观景台、休息区等,确保游客在景区内的安全和卫生。
第八条对景区医疗卫生服务进行检查,包括景区内的医疗急救设施、医护人员、急救设备等。
第九条对景区大型活动的卫生管理进行检查,确保活动的卫生安全和游客的健康。
第十条景区应建立卫生检查记录,记录每次卫生检查的内容、时间、人员、整改情况等,留存备查。
第三章相关责任部门第十一条景区的卫生检查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卫生检查人员负责执行。
第十二条景区应配备专业的卫生检查人员,定期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其卫生检查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景区应配备专业的卫生检查设备和器具,确保卫生检查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卫生检查的要求第十四条卫生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认真、严格、细致地进行卫生检查。
第十五条卫生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检查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卫生检查设备和器具。
第十六条卫生检查人员应认真执行卫生检查工作,确保卫生检查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景区卫生管理制度及标准
一、总则为加强景区卫生管理,提高景区环境卫生质量,保障游客和景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景区所有区域,包括景区内道路、公共设施、游客服务中心、餐饮区、住宿区、游乐设施等。
三、管理职责1. 景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景区卫生管理制度及标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及标准的贯彻执行。
2. 景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景区卫生管理工作。
3. 景区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做好个人卫生,保持工作区域整洁。
四、卫生管理制度及标准1. 道路卫生(1)景区道路应保持整洁,无杂物、污物。
(2)道路两侧绿化带应定期修剪,保持美观。
(3)垃圾箱应设置合理,并保持清洁。
2. 公共设施卫生(1)公共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及时清理垃圾,定期消毒。
(2)座椅、休息区等公共设施应保持干净,无污渍。
(3)指示牌、宣传栏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字迹清晰。
3. 游客服务中心卫生(1)服务中心内应保持整洁,无杂物。
(2)咨询台、服务窗口等设施应保持干净,便于游客使用。
(3)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及时清理垃圾。
4. 餐饮区卫生(1)餐饮区应保持整洁,无油污、食物残渣。
(2)餐具、厨具应定期清洗、消毒。
(3)食品储存、加工、销售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5. 住宿区卫生(1)客房内应保持整洁,床上用品定期更换、清洗。
(2)公共区域应保持干净,无垃圾、污渍。
(3)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及时清理垃圾。
6. 游乐设施卫生(1)游乐设施应保持整洁,无损坏。
(2)游乐设施周边应保持干净,无杂物。
(3)游乐设施应定期消毒,确保游客安全。
五、监督检查与奖惩1. 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景区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景区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3. 对在卫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景区卫生管理制度
景区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景区内游客的健康安全,维护景区环境的卫生整洁,制定本景区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条景区卫生管理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卫生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景区管理局制定的规定。
第二章景区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维护第五条景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公共厕所,确保游客的需求得到满足。
公共厕所的位置应合理安排,便于游客使用。
公共厕所应保持清洁,严禁出现异味、积水等问题。
第六条公共厕所配备充足的卫生纸、洗手液、洗手台等设施,设立明显的标志,方便游客找到并使用。
第八条餐饮场所应设置足够的垃圾桶,鼓励游客分类投放垃圾。
餐饮场所应定时对用餐区域进行卫生清洁,保持餐桌、餐具等物品的清洁与消毒。
第九条购物区域应设置整洁美观的摆放架、柜台等设施,为游客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购物区域应定期清理,确保地面、货架、商品等保持干净。
第三章卫生管理人员的职责与要求第十条景区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的健康证书。
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定期的培训,提高自身的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卫生管理人员应监督游客遵守卫生规定,制止游客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行为。
如发现游客患传染病或其他卫生问题,应迅速报告景区管理局,并协助进行处理。
第四章卫生制度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景区管理局应设立卫生管理办公室,并派驻相关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开展卫生检查,对景区内的卫生设施进行维护、清洁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卫生检查应采用定期/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结果应进行登记并公示,以便游客和管理局对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卫生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检查结果,对卫生设施的维护和改进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并督促景区管理部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景区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景区管理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第十八条对于卫生管理工作出色的单位或个人,景区管理局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到景区卫生管理中来。
重庆市卫生管理制度
重庆市卫生管理制度重庆市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旅游景区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旅游景区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保障游客的健康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旅游景区内的所有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包括景区内的公共卫生设施、餐饮场所、住宿设施等。
第三条旅游景区应设立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内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每个景区的卫生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条旅游景区应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景区内的卫生环境整洁、卫生。
第六条景区内的公共卫生设施应保持良好的状态,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确保游客的基本卫生需求。
第七条景区内的餐饮场所应遵守食品卫生法规,保证食品安全,不得采用过期食材或加工不卫生的食品。
第八条景区内的住宿设施应保持房间的清洁卫生,定期更换床上用品,确保游客的舒适和安全。
第三章垃圾处理管理第九条景区应设立垃圾分类投放点,游客需将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内,以便后期处理。
第十条景区内应定期清理垃圾桶,避免垃圾溢出造成环境污染,确保景区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景区内不得随意乱扔垃圾,游客需保持环境整洁,文明旅游。
第四章突发事件管理第十二条景区应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景区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施和药品,确保游客在突发状况下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第十四条景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游客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五章宣传教育管理第十五条景区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游客注重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六条景区应定期举办宣传活动,普及健康知识,提高游客的卫生意识。
第十七条景区应设置卫生宣传牌,提示游客注意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保持景区的整洁。
第六章监督检查管理第十八条卫生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督导,确保卫生成果。
第十九条卫生管理部门应建立卫生档案,记录卫生检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效果,作为日后监督的参考。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设置、张贴广告、占道或在主要景点摆摊设点。
第四十一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交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专项用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造林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做好泥石流、滑坡等山地灾害的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生长条件和动物生存环境。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砍伐的,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批准的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风景名胜资源。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址、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严格保护。
第二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委托持甲级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和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委托持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市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和区、县(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委托持丙级以上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三)协助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总体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了《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风景名胜区。
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工作和活动,进入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系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观赏、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地形地貌、山体、溶洞、草场、河溪、湖泊、瀑布、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观和历史遗址、宗教寺庙、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工作必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监督规划的实施;参与或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的审批。
第七条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有一定规模,能供人们观赏、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生活的地域,可以设立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按其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划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市级风景名胜区和区、县(市)级风景名胜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通告
(六)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处),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
(七)公共交通等候室应设公用饮水处,公用茶具必须经过消毒;应按旅客流量设置相应数量的卫生间。
五、各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区,应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并不得摆设烟具。
六、各级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审发营业执照。
七、对违反本通知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防疫机构、工商行政等部门依法处罚。对拒绝、阻碍执法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类公共场所应按行业特点,健全卫生设施,加强卫生管理:
(一)旅店业必须有专用消毒间及消毒设施,各种用品、用具必须分类消毒,床上用品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
(二)理发、美容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洁净的工作服;清面、美容时应带口罩;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且标志明显,单独存放;胡刷必须消毒或采用一次性胡刷;理发工具、美容工具必须消毒,宜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方式;毛巾应用热力消毒或药物浸泡;烫、染发间必须有抽风设备;
(三)公共浴室必须设立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就浴标志,床上用品、毛巾、茶具、供顾客用的衣裤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他公共用具也必须有相应的消毒设施;
旅游景区卫生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卫生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变得愈加重要。
景区的卫生管理是景区管理的基础,不仅关系到景区形象和服务质量,更关系到游客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旅游景区卫生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卫生管理职责1.景区管理方:负责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组织实施;2.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景区卫生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3.景区工作人员:负责卫生设施的清洁和消毒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维护情况,及时报告问题。
三、景区卫生设施1.卫生设施设置要合理,包括洗手间、厕所、垃圾箱等;2.卫生设施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游客使用的安全和卫生;3.景区卫生设施应当标有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方便游客使用;4.景区应当配备清洁人员,定期对卫生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使用。
四、卫生管理措施1.制定景区卫生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2.增加卫生隐患排查频率,定期进行卫生巡检,确保景区卫生安全;3.组织卫生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卫生意识和专业技能,确保卫生工作的专业性和标准化;4.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的垃圾处理制度,保持环境整洁;5.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对食品供应商进行合格评估,并定期抽查食品质量;6.加强害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定期对景区进行灭虫和杀虫;7.定期检测用水和空气质量,确保游客的健康和安全。
五、卫生管理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景区工作人员,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2.对于严重违反卫生管理制度,导致游客健康受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3.对于监管不力或存在渎职行为的卫生管理部门或景区管理方,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法律追究。
六、经费保障为保障景区卫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建立一套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景区管理方应当合理划定卫生管理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卫生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卫生管理宣传2.制作宣传海报,张贴在景区的明显位置,提醒游客注意卫生;3.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在工作中向游客宣传卫生管理知识,并督促他们遵守卫生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卫生检查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卫生检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旅游景区卫生检查管理,保障游客身体健康,提升旅游景区的卫生环境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检查主体1. 检查主体包括景区管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旅游卫生检查员等相关部门或机构。
2. 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卫生监督部门对景区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旅游卫生检查员负责日常巡查和抽检工作。
三、检查内容1. 景区内部卫生设施的设备和卫生清洁情况。
2. 餐饮服务场所的食品安全卫生情况。
3. 公共厕所的卫生状况及垃圾清理情况。
4. 景区内公共区域的卫生管理情况。
5. 宣传标识的清洁与完整情况。
6. 景区内的环保措施执行情况。
四、检查程序1. 定期检查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景区内部卫生设施、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厕所、公共区域、宣传标识和环保措施进行检查,定期总结评估检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2. 随机抽检卫生监督部门和旅游卫生检查员可以根据情况进行随机抽检,对景区内的卫生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景区管理部门进行整改。
3. 特殊检查在重要节假日和旅游旺季,要增加巡查频次,确保景区内卫生状况良好。
五、检查标准1. 卫生设施的设备与卫生清洁情况需符合卫生标准,如卫生间、洗手间、淋浴房等需保持清洁干净,设施完好无损。
2. 餐饮服务场所的食品安全卫生情况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原材料的存储、处理、加工和销售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3. 公共厕所的卫生状况及垃圾清理情况需保持干净整洁,如有异味或杂物需及时清理,垃圾箱需及时清空。
4. 景区内公共区域的卫生管理情况需有专人负责卫生清洁工作,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5. 宣传标识的清洁与完整情况需保持清晰可见,如有污损或损坏需要及时更换。
6. 景区内的环保措施执行情况需符合环保要求,如有环保设施的缺失或损坏需要及时整改。
六、检查结果处理1. 如果检查发现问题,景区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2. 对于重大卫生问题,景区管理部门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八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3.28【实施日期】1998.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建设卫生、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市区、郊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义务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实行市和区、县(市)、街道(建制镇)三级管理。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
负责贯彻执行城市环境隆重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训,对重点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对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区、县(市)建委(局)是本行政辖区城市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巷路、居民住宅区、背街小巷及楼院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队,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监察执法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所需事业经费按任务量核定。
旅游景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旅游景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一、景点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性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景点环境卫生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良好的卫生环境是吸引游客、提高游客体验的关键因素之一。
景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出台和执行,对保障游客的身体健康、提升旅游品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景点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景点环境卫生管理应根据景区的特点和规模,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通过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布局,最大程度地提升景区的整体环境。
2.全面清洁:景区卫生管理应对景区内的各个区域进行全面清洁,包括公共区域、景点区域、厕所等。
对于公共区域,应保持地面、墙面等的清洁干净;对于景点区域,应保持景观的整洁卫生;对于厕所,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良好的使用环境。
3.废弃物管理:景区应建立健全的废弃物管理制度,对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都应进行规范。
景区应设置垃圾桶,并标明不同类型废弃物的投放点,引导游客分类投放废弃物,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4.绿化环境:景区应注重绿化环境的建设和管理,保持景区内的植被丰富、绿化覆盖率高。
同时,应定期对植被进行修剪和养护,确保景观的美观和整洁。
5.卫生设施维护:景区的卫生设施是保障游客卫生的重要保障。
景区管理部门应对公共卫生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景点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措施1.加强人员培训: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卫生意识。
对于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规范化培训,确保管理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各项卫生管理规定和操作方法。
2.落实责任制:景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景点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对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细化,明确责任人,确保每项管理工作的可追溯性和责任到人。
3.加强监督检查: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各个区域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于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
景区卫生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区环境卫生管理,提升景区整体形象,保障游客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景区所有区域,包括景区内道路、公共设施、游客服务区、餐饮区、住宿区等。
第三条景区卫生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景区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景区卫生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景区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卫生管理职责,落实卫生责任制。
第三章卫生标准第七条景区环境卫生应符合以下标准:1. 道路:路面平整,无积水、无杂物,清洁度达到95%以上;2. 公共设施:公共卫生间、垃圾桶、休息座椅等设施干净、完好,无异味;3. 游客服务区:售票处、咨询服务台等区域整洁有序,无垃圾;4. 餐饮区:餐饮设施清洁,食材新鲜,卫生许可证齐全;5. 住宿区:客房干净整洁,床上用品定期更换,卫生间无异味;6. 其他区域:绿化带、景观池、健身设施等保持整洁,无杂草、无杂物。
第四章卫生管理措施第八条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对景区环境卫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加强公共设施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干净、无异味。
第十条加强餐饮服务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第十一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卫生意识。
第十二条加强垃圾收集和处理,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第十三条建立卫生档案,记录卫生管理情况。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景区环境卫生问题的人员,将按照景区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将追究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造成游客投诉的,将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景区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鼓励与奖励第十九条对在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管理条例》全⽂《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管理条例》全⽂ 第三⼗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的户外⼴告设置规划,报市⼈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治县)市容环境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该区县(⾃治县)政府驻地城区的户外⼴告设置规划,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
户外⼴告设置的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制定,报市⼈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
第三⼗五条 主城区的区市容环境卫⽣主管部门违反户外⼴告设置规划作出的审批许可,由市市容环境卫⽣主管部门责令审批部门予以撤销;拒不撤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主管部门直接撤销,并责令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限期拆除。
由此给被许可⼈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六条 户外⼴告应保持安全完好,⽆破损、污迹和严重褪⾊;霓虹灯、电⼦显⽰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告应保持显⽰完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五⽇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使⽤,拒不停⽌使⽤的,处以每⽇五⼗元罚款。
第三⼗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污损、⽆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利⽤充⽓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并到市容环境卫⽣主管部门备案。
利⽤充⽓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性宣传品的,按户外⼴告设置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
⼴告经营者应保持充⽓式装置的整洁美观,⽆破损残缺。
违反规定的,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九条 禁⽌在树⽊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
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旅游景区卫生检查管理制度范文
旅游景区卫生检查管理制度范文旅游景区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的卫生管理,保障游客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景区卫生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旅游景区,包括自然景区、文化景区、主题公园等。
第三条旅游景区应建立健全卫生检查管理机构、标准和制度,确保卫生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景区的卫生检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卫生检查是旅游景区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卫生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卫生标准,做到公正、公平、科学。
第六条卫生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卫生知识和检查技能,并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卫生检查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卫生检查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保守卫生检查中的商业秘密,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章卫生检查结构和职责第八条旅游景区应建立健全卫生检查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检查人员。
第九条卫生检查机构由景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负责景区的卫生工作。
第十条景区管理部门应该指定一名卫生检查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卫生检查工作,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一条卫生检查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卫生知识和管理经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保证卫生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卫生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卫生检查制度和工作规范;(二)制定并开展卫生检查工作的培训和教育;(三)组织卫生检查工作,协调各部门和人员的配合;(四)监督和检查卫生检查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问题;(五)向上级报告卫生检查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旅游景区卫生争议和投诉。
第三章卫生检查流程第十三条卫生检查应定期进行,并根据需要可以随时进行。
第十四条卫生检查应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两种。
第十五条定期检查是指按照一定频率的检查,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临时检查是指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的检查,如景区发生突发事件、游客投诉等。
第十七条卫生检查的对象包括景区内的设施、游乐设备、食品饮品销售商、卫生设施、游客行为等。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3)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7.11•【字号】渝卫[2013]68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卫〔2013〕68号)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决策水平,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市卫生局修订了《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局2013年7月11日附件: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决策水平,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包括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使用各级预算内资金及单位自行筹措各种资金的新建、迁建、改扩建、装修改造以及应当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范围的工程。
第三条市卫生局是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审批、项目审批(审定)、投资计划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申请中央及市级投资,监督项目实施等。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单位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申报、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等。
第五条建设单位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在总体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立项过程中,建设单位要采取专家评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旅游景区卫生奖罚制度
旅游景区卫生奖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提升旅游景区的卫生管理水平,确保游客享有清洁、舒适的旅游环境。
2. 本制度适用于旅游景区内所有商户、工作人员及游客。
二、奖励制度1. 卫生模范商户:每月评选出卫生状况最佳的商户,给予表彰并颁发“卫生模范商户”标志。
2. 优秀员工:对于在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金或职位晋升的机会。
3. 游客奖励:鼓励游客参与景区的环保活动,对于积极参与并表现优秀的游客,提供小礼品或优惠券。
三、惩罚制度1. 卫生不合格商户:对于卫生检查不达标的商户,首次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者处以罚款。
2. 员工违规:员工在卫生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违反卫生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
3. 游客不文明行为:游客在景区内乱丢垃圾、损坏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并限制其在景区内的活动。
四、卫生标准1. 商户卫生:确保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无垃圾堆积,食品卫生符合相关法规。
2. 公共区域卫生:定期清洁公共区域,包括道路、休息区、卫生间等,保持设施完好。
3. 垃圾分类:严格执行垃圾分类制度,设置足够的分类垃圾桶,并定期清运。
五、监督与执行1. 成立专门的卫生监督小组,负责日常的卫生检查和监督工作。
2. 定期对商户和员工进行卫生培训,提高其卫生意识和操作规范。
3. 建立游客反馈机制,鼓励游客对卫生问题提出建议或投诉。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审议通过后实施。
景区管委会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景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景区整体形象,保障游客和景区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景区范围内的所有区域,包括景区道路、公共设施、游客服务中心、厕所、住宿区、餐饮区等。
三、卫生责任分工1. 景区管委会负责景区卫生管理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2. 景区保洁公司负责景区日常卫生保洁工作。
3. 各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工作区域的卫生管理。
四、卫生管理内容1. 道路卫生管理(1)景区道路、步道、停车场等区域要保持整洁,无垃圾、杂物。
(2)及时清理路面污渍,确保路面干净。
(3)绿化带内无杂草、垃圾,植物生长状况良好。
2. 公共设施卫生管理(1)公共设施(如座椅、垃圾桶、指示牌等)保持干净、完好,无污渍、破损。
(2)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消毒,确保卫生。
3. 游客服务中心卫生管理(1)游客服务中心内保持整洁,无垃圾、杂物。
(2)咨询台、休息区等区域保持干净、舒适。
(3)卫生间设施完好,卫生清洁。
4. 厕所卫生管理(1)厕所内设施完好,无破损。
(2)厕位、洗手台、地面等保持干净、整洁。
(3)及时清理厕内垃圾,保持空气流通。
5. 住宿区、餐饮区卫生管理(1)住宿区、餐饮区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
(2)餐饮区厨具、餐具等设施保持清洁、消毒。
(3)住宿区床上用品、毛巾等定期更换、清洗。
五、卫生管理制度1. 景区保洁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卫生保洁计划,并严格执行。
2. 各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保洁公司,共同做好景区卫生管理工作。
3. 景区管委会定期对景区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景区管委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奖惩措施1. 对在卫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景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和部门,景区管委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景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011年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区、卫生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区、卫生旅游景区管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努力改善我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重庆市爱卫会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重庆市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区、卫生旅游景区活动。
为了提高卫生单位质量,市爱卫办重新修订了《重庆市卫生单位标准》、《重庆市卫生居民区标准》。
从今年开始新开展评选重庆优秀卫生单位活动。
在达到《重庆市卫生单位标准》规定分值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创建和评选工作。
现制定管理办法如下:一、评选范围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市)、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内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武警)、居民区、旅游景区。
二、申报程序(一)重庆市卫生单位、居民区的申报凡申报重庆市卫生单位、居民区,须是已获得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级卫生单位、居民区称号满1年者。
由本单位(居民区)向当地爱卫办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爱卫办按照《重庆市卫生单位标准》、《重庆市卫生居民区标准》检查,总分值达到85分以上,向市爱卫办书面申报。
(二)重庆市卫生旅游景区的申报重庆市内的旅游景区按照《重庆市卫生旅游景区标准》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经当地爱卫办、旅游局、文化局、林业局检查,总分值达到90分以上,由所在地爱卫办向市爱卫办提出书面申报。
(三)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的申报凡申报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获得重庆市卫生单位称号满3年,继续保持先进性,工作有新的进步。
2、单位近3年未发生食品中毒及环境污染事件。
3、单位独立成院,环境绿化美化,绿化面积>可绿化面积90%。
4、单位厕所为水冲式,卫生厕所粪便无害化处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向当地爱卫办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爱卫办按照《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标准》检查,总分值达到95分以上,向市爱卫办书面申报。
三、评选及命名办法(一)重庆市卫生单位、居民区的评选、命名各区县(自治县、市)爱卫办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卫生单位标准》、《重庆市卫生居民区标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选,确保质量。
旅游景区卫生管理制度
WORD格式专业资料分享旅游景区卫生管理制度为保持景区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创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树立景区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景区公共场所卫生1、景区路面:干净卫生,无积水、纸屑及瓜果皮等杂物,道路通畅无阻。
2、景区内,公共财物干净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3、景区办公室:地面干净,无污渍,桌面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4、工作区:工作区内无积水、无油渍,清洁整齐,无异物,用具摆放整齐有序。
5、园林:无枯朽树枝,无杂草。
6、各景点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二、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达到六无、六净、三好:六无:(1)无痰涕、纸屑(2)无堵塞(3)无污垢(4)无污泥、地面无积水(5)无蛆蝇、臭味(6)无积尘、蜘蛛网六净:(1)墙壁、门窗净(2)间隔净、无损坏(3)便槽净(4)地面、立面净(5)蹲位净(6)公厕周围净三好:(1)公厕指示牌、男女标志牌完好(2)公厕水电设备完好(3)公厕档板、档墙完好三、游览区卫生1、游客集中区域地面整洁,无瓜果皮、纸屑等杂物。
2、景区内通道平整、干净、无异味。
四、垃圾池卫生管理1、进场的垃圾要及时平整填埋,当天倾倒,当天推平。
、及时做好灭蝇、灭鼠工作。
、做好污水处理、排放工作。
、严禁在场内乱烧、乱堆废品垃圾。
、做好场内绿化工作。
、保持周边的道路清洁干净。
、及时清理路边沟渠的污泥、杂草、疏通渠道。
五、公共卫生管理1、主管领导负责制,人人动手,共同监督管理。
、明确卫生责任区,实行门前工作场所包干制度。
、景区全体人员应加强环境卫生意识,以身作则,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
、景区全体人员如发现任何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大胆劝阻。
、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天进行打扫;客流量大时,应加强打扫力度,时刻保持地面干净、无积水。
、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注意保持公共设施清洁、整齐,无尘埃、蜘蛛网等。
、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确保人行步道无枯枝败叶、无杂草等障碍物,保持步道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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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区、卫生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努力改善我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重庆市爱卫会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重庆市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区、卫生旅游景区活动。
为了提高卫生单位质量,市爱卫办重新修订了《重庆市卫生单位标准》、《重庆市卫生居民区标准》。
从今年开始新开展评选重庆优秀卫生单位活动。
在达到《重庆市卫生单位标准》规定分值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创建和评选工作。
现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市)、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内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武警)、居民区、旅游景区。
二、申报程序
(一)重庆市卫生单位、居民区的申报
凡申报重庆市卫生单位、居民区,须是已获得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级卫生单位、居民区称号满1年者。
由本单位(居民区)向当地爱卫办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爱卫办按照《重庆市卫生单位标准》、《重
庆市卫生居民区标准》检查,总分值达到85分以上,向市爱卫办书面申报。
(二)重庆市卫生旅游景区的申报
重庆市内的旅游景区按照《重庆市卫生旅游景区标准》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经当地爱卫办、旅游局、文化局、林业局检查,总分值达到90分以上,由所在地爱卫办向市爱卫办提出书面申报。
(三)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的申报
凡申报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重庆市卫生单位称号满3年,继续保持先进性,工作有新的进步。
2、单位近3年未发生食品中毒及环境污染事件。
3、单位独立成院,环境绿化美化,绿化面积>可绿化面积90%。
4、单位厕所为水冲式,卫生厕所粪便无害化处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向当地爱卫办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爱卫办按照《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标准》检查,总分值达到95分以上,向市爱卫办书面申报。
三、评选及命名办法
(一)重庆市卫生单位、居民区的评选、命名
各区县(自治县、市)爱卫办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卫生单位标准》、《重庆市卫生居民区标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选,确保质量。
合格者,向市爱卫办报送申报材料和申报表各1份。
市爱卫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单位(居民区)进行抽查,合格者给予命名表彰,授予奖牌一块。
(二)重庆市卫生旅游景区的评选、命名
各区县(自治县、市)爱卫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重庆市卫生旅游景区标准》进行初评,合格者,向市爱卫办报送申报材料,市爱卫办会同市旅游局、园林局、文化局、林业局对申报景区进行实地检查,对达到标准的景区给予命名表彰,授予奖牌一块。
(三)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的评选、命名
各区县(自治县、市)爱卫办按照《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标准》认真组织评选,合格者,向市爱卫办报送先进材料和推荐表各1份,市爱卫办首先对材料进行审查,再组织现场考核验收,合格者给予命名表彰,授予奖牌一块。
四、评选名额
重庆市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区、卫生旅游景区不限名额,合格一个命名一个。
评选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是今年新开展的一项工作,评选出的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是我市单位卫生工作的标兵,应严格按照标准评选,全市总数控制在30个以内。
五、申报时间
重庆市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区申报截止时间每年10月30日前。
重庆市卫生旅游景区、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申报截止时间每年6月30日前。
逾期申报,作为次年申报单位。
六、奖励办法
凡评为重庆市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区、卫生旅游景区、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的,可按《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为:重庆市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区、卫生旅游景区按所在单位人均工资一个月的标准发给;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按所在单位人均工资一个半月的标准发给。
资金来源由获奖单位自筹解决。
七、有效期及复查办法
重庆市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区、卫生旅游景区有效期为2年。
期满后,由单位、居民区、景区向所在地爱卫办申请复查,当地爱卫办组织复查后,对保持成绩者,报市爱卫办,重新命名。
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有效期为3年。
期满后,要继续保持称号者,按新申报的程序和命名办法进行。
八、管理办法
重庆市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区、卫生旅游景区、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每年评选一次,不搞终身制。
市爱卫办将对已获得称号的单位组织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工作滑坡,不能保持先进称号的单位、居民区、景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标者,取消称号。
对到期未申报复查的重庆市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区、卫生旅游景区,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荣誉称号。
九、评选要求
各地在评选工作中,要严把质量关,按照《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爱国卫生未达标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的规定,把创建活动与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积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好卫生单位的创建和评选工作,确保评选出的单位、居民区、景区在当地具有先进性,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