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生成原理——以侦查风险决策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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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

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

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自古以来,刑事司法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以判罪定罚为核心的刑事司法系统在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日益深入,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刑事误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对我国刑事误判问题进行透视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刑事冤案的定义。

刑事冤案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侦查失误、审判程序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对无罪之人的错误定罪或错误判刑现象。

这些冤案不仅给受冤者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伤害,也会动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接下来,我们将以20起引起广泛关注、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逐一分析。

在这些案例中,有的是因为缺乏充分的证据而导致错误定罪,有的是因为侦查机关滥用职权或刑讯逼供导致了冤案的发生。

例如,在某市发生的一起纵火案中,当地警方为了完成任务,随意找了一名青少年作为嫌疑人,经过多次虐待和刑讯逼供,最终导致了一起错案。

这些案例充分显示了我国刑事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侦查取证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法官对证据的判断不准确等。

其次,我们还需要深入分析造成这些冤案的原因。

首先,司法主体之间的交流协调不足是导致刑事冤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案件侦查、证据收集以及审判过程中,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不够顺畅,导致这些错误定罪。

另外,一些内外因素也是刑事冤案的成因之一。

刑讯逼供、纵容乱扣帽子、枉法执政等原因也导致了冤案的发生。

然后,我们需要探讨解决刑事冤案问题的途径。

首先,要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培养。

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准确、合法和有效地收集证据至关重要。

对于法官来说,要严格审查证据,确保判决的准确性。

其次,要完善刑事司法保障机制。

加强对刑事冤案的监督,建立及时纠正错误的机制,对所有可疑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刑事审讯的程序违法性透析——以刑事错案的成因为视角

刑事审讯的程序违法性透析——以刑事错案的成因为视角
形成 过程 中。
序 违法行 为 , 包括 刑 事 审 讯在 内 的所 有刑 事 诉 讼 使 行 为都 能在一个 良好 的秩 序 中运 行 , 充分 发 挥 各 并
自的功 能 。这 既是 现 代 刑事 诉 讼 的基 本 要 求 , 是 也 经 实践证 明了的避 免产生 刑事错 案 的必要 措施 。


侦查 的程 序 合法 原 则 要 求刑 事 审 讯 必须 程
序 合法
( ) 一 程序 合 法原 则直接体 现 了程 序 正义
在 所 有 的侦 查 原则 中 , 序合 法 原则 似 乎最 能 程
体现程 序正 义 的要求 。程序 正义用 最通俗 的话 来解
程 序 本 身 所 具 备 的价 值 和 功 能 是 我 们 关 注 程 序、 重视 程序 合法 的原 因所在 。具 体来 看 , 序具 有 程 三项 价值 标 准 : 内在 价值 , “ 即程 序 自身符 合 正 义要
( ) 二 刑事审讯的程序违在 刑 事 案 件 的侦 查 过 程 中 , 侦查 人 员 为 了查 明刑事 案 件 的事 实 和有 关 情 况 , 照法 依
定程序 , 以言 词方 式对 犯 罪 嫌 疑 人 进 行 讯 问 的一 种 诉 讼 行为 。刑 事审讯 作 为侦查 活 动 中颇 为 重要 的一
施 时 , 严格 依 照法定 条件 和手 续进 行 , 守 审批 制 要 遵
捕人进行讯问等等。在刑 事错案 的侦查过程 中, 侦 查机关往往打着“ 侦查控制” “ 、 交代行踪 ” 的旗号进
行 非 法 讯 问 。通 常 , 个 阶 段 会 成 为 警 方 获 取 被 这 “ 侦查 ” 人有 罪 F供 的重要 机 会 , 绝 大 多数 刑讯 逼 I 而 供 也 发生在 这个 阶段 。警 方通 常会 通过逼 取 口供获 取 有罪 F供 , l 然后 再根 据 F供采 取拘 留和 逮捕措 施 , I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情报分析中选择性信息呈现偏差及其修正--以侦查情报分析为例

情报分析中选择性信息呈现偏差及其修正--以侦查情报分析为例

情报分析中选择性信息呈现偏差及其修正——以侦查情报分析为例刘杰王均平【摘要】摘要[目的/意义]情报分析过程中选择性信息呈现偏差会增加情报失察风险、妨碍对初始情报决策的修正,甚至导致刑事冤假错案产生。

对此展开研究有助于情报分析人员在分析过程中警惕、识别、防范此类偏差,提升情报产品质量。

[方法/过程]通过对此类偏差的认知属性及其心理机制的研究,指出侦查情报分析中此类偏差的典型样态,如权威服从偏差、“证实”偏差、关系认定偏差等,进而提出修正策略。

[结果/结论]认为采取专业培训与自我反省相结合、创建“N+1”的情报信息研判模式、构建奖惩机制与转变角色认知等方法可有效削弱和降低此类偏差对情报分析的不良影响。

【期刊名称】情报杂志【年(卷),期】2016(035)007【总页数】6【关键词】关键词情报分析侦查情报选择性信息呈现认知偏差引用格式刘杰,王均平.情报分析中选择性信息呈现偏差及其修正[J].情报杂志,2016,35(7):25-30情报分析过程是一种信息加工过程,具有认知的基本属性。

选择性信息呈现是情报分析过程中一种典型的认知偏差,如果不注意对此类偏差的识别与防范,可能严重影情报产品的质量。

在刑事侦查中,则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以往学者多从制度、文化、规范等角度寻求遏制刑事错案的方法,对侦查情报的搜集与分析过程,尤其是该过程中的认知偏差却较少关注。

本文从情报学、侦查学、认知心理学等跨学科的视角分析了情报分析中选择性信息呈现偏差的基本属性、心理机制及其典型样态,进而提出了修正策略。

期望对防范此类偏差,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有所裨益。

1 情报分析选择性信息呈现属性分析1.1 情报分析的认知属性如果我们认可这样一种观点,即情报分析本身是一系列行为的集合,是一种或一组信息的加工过程,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情报分析具有“认知”的基本属性。

此处的“认知”源于认知心理学,也称为信息加工心理学,其核心是“研究认知活动本身的结构和过程,并且把这些心理过程看作信息加工过程”[1],即信息的获得、存储、加工和使用的过程。

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中的非法取证问题——以40例刑事错案为视角

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中的非法取证问题——以40例刑事错案为视角

所 治 安巡 逻员 。 19 9 4年 1月 2 日 , 佘 祥 林 的 妻 子 张 在 玉 失 踪 0
后 , 亲 属 怀 疑 张 在 玉 被 佘 祥 林 杀 害 。 同 年 4 月 l 其 1 日, 门 口镇 吕 冲村 一 水 塘 发 现 一 具 女 尸 , 张 在 玉 雁 经
侦 支 队 政 委 秦 伯 联 、 侦 三 大 队 大 队 长 宁 兴 华 具 体 刑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An u c t n l l g fPo ie Ofie s o r a h i o Vo a i a o Co l e o l f c r e c
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中的非法取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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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4 0例 刑 事错 案 为视 角
负 责 侦 破 工 作 。 被 害 人 王 晓 湘 的 丈 夫 、昆 明 市 公 安 局 戒毒 所 民警 杜培 武被 昆 明市公 安局 直属 分局 以涉 嫌 故 意 杀 人 罪 刑 事 拘 留 。 在 昆 明 市 公 安 局 刑 侦 三 大 队 办 公 室 . 告 人 秦 伯 联 、 兴 华 对 杜 培 武 连 续 审 讯 被 宁 ( 准 睡 觉 )拳 打 脚 踢 , 指 使 、 容 办 案 人 员 对 其 不 、 或 纵 拳 打 脚踢 , 用 手 铐将 杜 培 武 吊挂 在 防 盗 门 、 上 , 并 窗 然 后 反 复 抽 垫 凳 子 或 拉 拴 在 脚 上 的 绳 子 .让 其 双 脚

【 献 标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1 5 0 (01 ) 1 0 5 — 5 文 l 7 — 1 12 20 — 0 7 0
电 击 , 至 杜 培 武 “ 认 杀 人 犯 罪 事 实 ” “ 认 作 案 直 承 ,指

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简析

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简析

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简析刑事错案既是天灾,也是人祸。

铸成刑事错案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而这些因素集中体现于取证与推理方面,即由不当地获取和使用证据所致。

这是酿成错案的关键性因素。

结合本学期所学课程,我试图从几个经典错案中找出一些规律,并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概言之,造成错案的原因总与确证偏见密切相关。

确证偏见主要是指对待证明观点存在轻信或偏执的信任,对自己的论点只满足于确认,而不反思它可能是错的,也拒绝承认别的可能性解释,以自我为中心取舍论据,漠视、贬损或掩盖对之不利证据,对论证缺乏批评性的表现。

案件中的确证偏见会由许多原因造成。

其中包括侦查过程中的偏见、邀功心切、成见难消、破案层级压力大等。

像这样的情况下,若是机缘巧合造成犯罪嫌疑人身上具有的“疑似”点,很可能引起侦查人员逻辑上的确证偏见,因而相信犯罪嫌疑人就是真正的罪犯。

以近年来的几起错案在为例:在佘祥林案件中:佘祥林与某女青年关系暧昧,其妻张在玉精神不正常,夫妻关系不好。

此时,恰好张在玉下落不明,河边又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由于佘祥林平时与妻子关系不好,使得张在玉娘家人合理推测:张在玉一定是遇害了。

加之,河边出现的女尸无法辨认,这些因素的巧合进一步强化了张在玉娘家人的心理:女尸一定是张在玉。

张家人咬定无名女尸是张在玉,确证偏见直接误导警方对侦查方向的确定,这也是酿成冤案关键的一步。

在湖南的滕兴善冤案中,滕兴善身为屠夫,具有较高的解剖技巧,此点巧合了无名尸块解剖上的特点。

加之,石小荣下落不明,滕兴善与其有暧昧关系,女尸年龄又与石小荣相符。

这些诸多“疑似”集中在滕兴善身上,使得警方对滕兴善产生“合理”怀疑。

特别是在警方面临巨大破案压力之下,确证偏见心理愈发增长,不会放过对任何可疑人或事得“假象”。

在杜培武案件中,杜培武身上有枪弹遗留的痕迹,没有通过测谎测试,其妻王晓湘“红杏出墙”。

这一系列疑点都集中在杜培武身上,一些顶级刑侦专家也认为杜培武杀人至少有90%的可能性。

以刑诉三大原则为视角探讨我国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其预防措施

以刑诉三大原则为视角探讨我国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其预防措施
公民法律意识的缺乏
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中,被告人有权拒绝陈述即享有沉默权。但很显然的是我国的绝大多数的被告人未认识到自己拥有这项权利。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缺少最起码的自我保护和防卫意识。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的缺乏同样影响着案件的发展,在赵作海案中,村民怀疑所发现的无头、无四肢的男尸是失踪的赵振晌,遂向柘城县公安机关报案。又因为赵作海和赵振晌之间曾经有过矛盾,于是怀疑赵作海是凶手。现在舆论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一旦真理只是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也即舆论乃假时又该怎么办呢。
预防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几点对策
从实践情况来看,刑事冤案大多数是由于偶然事件而被揭发,最典型的是真凶重现和死者“复活”这两种情形。尽管国家给予受害人赔偿,但是冤案仍旧频繁出现,让人们产生对司法对法律的怀疑。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冤案发生,应当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加大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查处力度,开展教育培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以有效地减少、避免刑事冤案的发生。?
都说存在即合理,我国的刑讯逼供存在也有其特殊性。侦查机关在审问过程如果借助刑讯获得重要口供使得案件破解,那么不论是警民还是上下级都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又怎么会来事后追究施刑者的法律责任呢。而施刑者又是有着执法者的身份来庇护着,有着这个天然的保护伞,又怎么会有所顾忌呢。中国自古以来便有着刑讯逼供的历史了,这也是一种文化遗留下来的问题吧。
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
刑事冤案在任何一个时代都不可能完全消除,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地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推进司法改革,促进人权保护,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如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综上所述,刑事冤案导致认为司法不公的人不只是被冤枉的人,还包括该被冤枉人的家人、其家族的人、其村子里的人,甚至社会上知道这起冤案的人。总而言之,刑事冤案一旦发生就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为有效地避免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再次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我们应该吸取教训,努力建立一个更科学、更完善的刑事诉讼体制。

刑事侦查程序下的错案成因及对策研究——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

刑事侦查程序下的错案成因及对策研究——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

2020年第19卷第4期刑事侦查程序下的错案成因及对策研究———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吴华珺【内容摘要】近些年来,刑事错案重审的现象屡见不鲜。

由于刑事错案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涉及范围较广等特点,其一旦发生,不仅对无辜者及其家属的身心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同时,挑衅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司法的尊严。

本文将通过对呼格吉勒图案件的分析,来分析刑事侦查过程中错案产生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问题的方法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侦查机关;侦查程序【作者简介】吴华珺(1994 ),女,安徽合肥人;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一、呼格吉勒图案(一)案件简述。

1996年4月9日晚,一名女子在公厕内被奸杀,呼格吉勒图发现后报案,随后被警方锁定为凶手,于是警方立即开始了侦查和询问。

之后在呼格吉勒图的询问笔录中发现,在警方刑讯逼供下,其承认自己杀人的罪行。

然而,在其他证据并不充分、案件疑点重重、且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检察院提起公诉。

5月17日,距离案发才一个多月左右的时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便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等,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终身。

一审判决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其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为由提出上诉,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6月5日便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2005年,真凶浮出水面,但这并没有引起相关机关人员的重视。

此后,在呼格吉勒图父母多年屡次申诉以及新闻媒体大范围报道的情况下,2014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最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1]。

(二)案件分析。

当时案件唯一有力证据就是拥有A型血的呼格吉勒图指甲里却含有O型血的血迹,而被害人正好是O型。

再加上警方的刑讯逼供,呼格吉勒图不得不承认自己奸杀了该名女子,最终一审法院主要就以这两个事实来定罪量刑。

然而,案发后第一批赶到现场的警察依据勘查结果表示,现场并没有打斗的痕迹,受害人身上也没有任何伤口,因此,唯一有力的证据并不成立。

浅谈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构建--以检察监督为视角

浅谈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构建--以检察监督为视角

浅谈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构建--以检察监督为视角汪新利;颜艳飞【摘要】近年来,一些刑事错案频频被媒体披露,如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杀人案,还有去年引发热议的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等等,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将司法公信力一次次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正性,不仅给受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了灭顶之灾,而且还放纵了真正的罪犯,其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而这种危害性要求我们必须构建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本文以强化检察监督为视角,就构建该机制提几点建议。

【期刊名称】《湖北科技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11【总页数】2页(P50-51)【关键词】错案概念;成因;防范机制构建【作者】汪新利;颜艳飞【作者单位】临沂市郯城县检察院,山东临沂 276100;临沂市郯城县检察院,山东临沂 276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一、刑事错案的概念自古以来,“天下太平、天下无冤”是司法的一种理想状态。

刑事错案,既可以表现为冤案,又可以表现为假案,或者既是冤案又是假案。

在理论界,专家学者对于刑事错案的定义见解并不一致。

在中国近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这一概念是根据1998 年7 月1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进行界定,《条例》对于检察工作中“错案”的范围、标准、法律后果、具体的文字说明以及追究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检察工作中的“错案”一般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时故意或者因个人重大过失而造成认定事实或者法律采用有错误的案件,或者是在办理案件中违反相关的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错误的案件”。

回到刑事诉讼格局中,所谓的“错案”,我们认为应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办案人员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实体法律上存在错误,而在造成这种错误时存在着故意或者重大的过失;二是办案人员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因为个人原因而造成了案件处理结果的错误。

侦查行为诱发刑事错案原因分析

侦查行为诱发刑事错案原因分析

由于 人 类 的认 识 活 动 受 到 主 客观 因素 的影 响 .
行勘 验检 查 和对事 主 、 被害人 、 证 人 进行 调查 访 问 的 活动 现 场勘 查工 作包 括对 犯 罪现 场 的勘 验检 查 和 现场访 问两 项工 作 法 国著名 侦查 学家埃 德蒙 . 洛 卡 德首 次提 出 的物质 交换 理论 指 出一 旦物 体 间发 生接 触. 就会 发 生微量 物质 的转换 。 对 于这些 物质 与痕迹 的发 现和 提取 . 就 成为 了侦查 破案 的关 键 而 这些 物

质 与痕迹 , 必 须进 行 全面 、 细致 的现场勘 查 。但 是 我 们还 应 看到 现场勘 查 工作 的艰 巨性 .由于主 客观 条 件 的制约 . 现场 勘查 工作极 易 出现失 误 。 现场 勘查 工
作 不全 面 、 不及 时、 现场 访 问工作 未 及 时 开展 、 现 场
勘 验 、检 查 笔 录的制 作存 在瑕 疵等 问题是 现场 勘 查
2 0 1 3年 7月
江 西警 察 学 院 学报
J OURN AL OF J I ANGXI P 0L I CE I NS T I T U T E
J u 1 .2 0 1 3
No. 4 S u m. 1 68
第 4期 总 第 1 6 8期
侦查 行为诱发 刑事错案原 因分析
王 恒 认
( 中 国人 民公安 大 学 , 北京 1 0 0 0 3 8 )
摘要 : 我 国刑 事错 案 曝 光 率 不 断 提 高 引起 民众 的广 泛 关 注 , 刑 事 案件 的侦 查 、 起诉 、 审 理 阶 段 都 可能 导 致 刑 事 错
案 的产 生。 具 体 侦 查行 为诱 发 刑 事 错 案 的 原 因在 于 : 现 场勘 查 工作 失误 , 拘留、 逮捕等强制侦查行为的滥用, 不 当、 非 法 取证 行 为的 引 发 , 辨认错误 , 刑 事技 术鉴 定错 误 以及 诱 惑侦 查 使 用不 当等 。预 防刑 事错 案 , 必 须 立 足执 法规 范化 以

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以法律心理学为视角

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以法律心理学为视角
范 雯 雯
(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西 安政 治学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大队 ,陕 西 西 安 中
706) 10 8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摘 要 : 中 国刑 讯 逼 供 已存 在 很 久 , 于 该 问题 的 严 重 性 很 多人 都 进 行 过 探 讨 , 国立 法 上 也 严 禁 刑 讯 逼 在 对 我 供 , 而 , 讯 逼供 依 然 屡 禁 不 止 。究 竞是 什 么 原 因使 侦 查 人 员敢 冒 风 险 去 实施 刑 讯 逼 供 呢 ?我 们 又 如 何 有 效 防 然 刑
收稿 日期 :0 1 1 — 6 2 1 — 2 1
必须依照法定 程序 收集 有罪或者无 罪的证据 , 但
作者 简 介 : 雯 雯 (9 8 , , 京 市人 , 范 18 一) 女 北 中国 人 民解 放 军西 安 政 治 学 院 2 1 00级 硕 士研 究 生 。
对 刑 讯 逼 供 的 处 罚 , 中 最 严 重 的 ( 被 害 人 死 其 至 亡的) ,对 刑 讯 逼 供 者 可 以 以故 意 杀 人 罪 判 处 死
刑 。 虽 然 国 家 以法 律 的形 式 禁 止 刑 讯 逼 供 , 而 然
走 许 多 的弯 路 , 样 效 率 更 高 正 义 也 便 到来 的 更 这
早 。然 而 , 侦 查 实 务 中往 往 存 在 一 些 消极 的 侦 在 查定 势易 导致 刑 事 侦查 人 员倾 向于使 用 刑讯 逼供 。
1有 罪 推 定 。虽 然 我 国早 已把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
认 定 为 我 国刑 事 司法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但 是 , 侦 查 人 员 往 往 会 在 掌 握 了一 定 的 所 谓 “ 据 ” 后 。 证 之

论侦查中冤假错案的遏制——以侦查讯问为视角

论侦查中冤假错案的遏制——以侦查讯问为视角

论 侦 查 中 冤 假 错 案 的 遏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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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侦查讯问为视角
张 超
( 铁道警察学 院, 河南 郑州 4 5 0 0 0 3 )
[ 摘
要] 近年 来, 冤假错 案吸 引着人 民 的注意 , 刺痛
着人们的神 经 , 人们在谴 责公安 司法机关 办案不利的 同时 ,
也开始质疑 司法的公信力。通过对冤假错案的综合分析来 在此之前 ,须先引入刑讯逼供的一个上位概 案 以及今年的萧山案 、 张高平案 、 李 怀亮 案等等 。 非法讯问方法就 这些冤假错案刺痛着每一个 国人 的神经 ,在法治 念——非法刑讯方法。顾名思义, 进步的今天 ,冤假错案竟然能够走到审判执行这 是讯问时采用 的方法是不合法律规定的,即侦查 讯问人员以不符合相关法律 规定 的讯 问方法 的, 个环节 , 其原因不能不让人深思。 习近平总书记不止一次的强调司法应当实现 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讯 问策略的讯问的一种讯问 公平正义 , “ 顺应人 民对公共安全 司法公正权益保 模式 。非法刑讯方法是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理念 是为现代法律明确禁止的。 障的新期待 ” 、 “ 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 司法案件 中 的,

刑讯 逼供概 述
我 国刑事诉讼法第 5 4 条 明确规定 了采 用刑 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 述和采用暴力 、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 被害人陈述 , 应予以排除。由此可知 , 非法讯 问方 法主要包括刑讯逼供或者威胁 、 引诱 、 欺骗等非法 的方法。 在这些非法讯问方法之中, 刑讯逼供是无 疑是 最 为重 要 的一 种方 法 ,也 是法 律 严格 禁 止 的 方法,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 程 中, 对 犯 罪 嫌 疑人 、 被 告人 采 取 肉刑 、 变相 肉刑 和精 神 折磨 等方 法 逼取 其供 认 犯罪 的行 为 。基 于 此, 本文着重研究刑讯逼供及其带来的相关 问题。 ( 二) 刑讯逼供的危害 1 刑 讯逼供是形成冤假错案的始作俑者 司法裁判 的基础是“ 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 准绳 ” , 这就要求在侦查阶段必须查明案件 的真实 情况 。 一个刑事案件发生之后 , 由于时间的一维性 以及 物 质在 交换 转移 过 程 中不 可避 免地 会 发生 丢 失 ,这使得侦查过程 中收集到的证据往往并不能 还原 整 个案 件事 实 ,尤其 是 案件 的一些 细 节性 问 题 。然 我 国刑事 诉讼 法 在对 证 明标 准规 定 的模 糊 性( 只是笼统地提到“ 案件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 分” ) ,这又使得侦查人员无法理解何 为案件事实 清楚 , 证 据确 实充 分 这一模 糊 的法律 语 言 , 于是 只 得按其主观上对证明标准 的理解 。对案件真实情 况的主观追求和无法还原整个案件事实的客观情 况之间的矛盾使得侦查人员不得不求助于犯罪嫌 疑人的口供 。 这使得通过讯问手段获得最直接 、 最 便捷的有价值的证据的手段在我 国始终得不到有 效遏 制 。然 而通 过刑 讯逼 供 获得 案件 真 实是 有 其 前提条件的 : 第一 , 刑讯逼供的对象经过证实确实 是本案真正的作案人 ; 第二 , 犯罪行为人在刑讯下 逼供的情况下所作 的供述必须是真实 的。从理论 上讲 , 只有 同时满足这两个前提 , 通过刑讯逼供发 现案件真实才是可能的。然而我国现行司法体制 和客观实际情况却不能确保这两个前提的实现 。 我 国刑诉法将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还未经审判 机关判决的人称 为犯罪嫌疑人 ,这是 因为侦查权 指 向的对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犯罪人 ,而是仅仅 是被 怀 疑犯罪 的人 。在 刑讯逼 供思 想 的主导 下 , 侦 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等 同于犯罪人 ,这无疑就是 本末倒置。当犯罪嫌疑人吃尽苦头被迫承认犯 罪

如何避免刑事错案——以检察环节制度设计为视角

如何避免刑事错案——以检察环节制度设计为视角



公安机关


提起 公诉, 犯罪嫌 疑人 有罪 的证据 , 检察机 关, 对于 甚至 比对于 公 安机关 来说更加 地重 要, 察机关作 为法律监 督机关 , 而检 却要让 侦
查机关 搜集犯 罪嫌 疑人 无罪 以及罪轻 的证据 , 不说 是一件 强 不能 人所难 的事情 。 而我 国 的检察机 关尴尬 的根 本也正 在于此 , 此, 因 我们 更重要 的任 务就 是做好 这其 中的利益衡 量, 我们 应当选 择 看 何种 利益, 适 当放弃 另外 一种 与之冲突 的利益 。 而
检察机关
法 院





根据 《 事诉讼 法》 3 的规定 :检 察 、 刑 第 条 “ 批准 逮捕 、 检察 机 关 直接受 理的 案件 的侦查 , 提起 公诉 , 由人 民检察 院负 责 。 第 8 ” 条 规定 :人 民检 察院 依法对 刑事诉 讼实 行法律 监督 。 “ ” 从 以上规 定 , 我们 可 以得 出 以下 结论 :
所谓 检察环 节刑事错 案 , 就是指 检察机 关处理 决定与 案件事 实或法律 规定 不符 的刑事案 件 。 在检 察环 节 , 事错案 可 以分为 刑 以下几种 :
错案环节 立案 撤案 批准( 决定) 逮捕 起诉 不起 诉 应适用夺 判定标准 撤销 在聚有证 撤销批准( 决定) 抵 或做出 撤回 i 耋
时, 也产生 了不 可忽视 的 负面作用 , 不可 能有效 地解 决错案 预防 的问题 。而且 , 某种 意义 上 , 在 这种 指导 决策机 制可 能使错 案的 发 生和 发展得 到了权 力支 持 , 其错案纠 正 的难 度因 此而增 加 。 0 在我 国检 察机关 上下 级之 间是领 导与被领 导 的关系, 对于 这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王顺(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近些年,佘祥林案、王树红案、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聂树斌案等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从刑事审判的角度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包括审判机关对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制约不足,疑罪从无的司法观念没有贯彻落实,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不正当干预和辩护律师作用没有明显发挥等。

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探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有效措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职责。

【关键词】冤假错案;刑事审判;产生原因;应对措施【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18)01-0065-06一、刑事冤假错案现状2017年2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白皮书披露,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浙江张氏叔侄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起(参见表一),为相关当事人平反了名誉,重振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在2017年3月份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周强院长和曹建明检察长在作两院工作报告时,周强院长称,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曹建明检察长则表示,要深刻反思检察环节自身把关不严的沉痛教训。

这些“刑事冤假错案”究竟是如何产生的?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各自的看法和理解。

在以往的研究中,很多学者都认为“侦查环节”更容易出现漏洞,进而发生后续的刑事冤假错案,这种看法,可以说,与我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侦查环节存在刑讯逼供、重口供轻证据以及一系列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认识具有很大的关联性。

因为类似案件接二连三的发生,以至于有时候在社会公众潜意识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即刑事冤假错案都是由侦查机关造成的。

其实,从法学方法论角度上来看,这一结论是错误的,或者说是不全面的。

论我国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以侦查机关为视角

论我国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以侦查机关为视角

2020年2月第32卷第1期四川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Feb.,2020Vol.32No.1论我国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以侦查机关为视角陈易璨(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内容摘要:我国刑事错案追究制度自实行以来,其运用的合理性以及有效性一直饱受争议。

从侦查机关的视角考察,错案追责情况主要存在纠正程序不具体、追责程序透明度不高等相关问题。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考虑,从内部制度与外部监督入手考虑设立独立的错案追究机关来进行解决是可行的,同时可从细化错案责任追究的相关程序、明晰实体责任性质的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建立追责程序相关信息发布机制等方面来完善刑事错案追究制度。

关键词:错案;责任追究;侦查机关;执法公开;司法监督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612(2020)01-0059-08古今中外,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错案的发生便是不可避免的司法难题。

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危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权威的信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数据显示,近4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共依法宣告4032名被告无罪。

这一数据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巨大反响,再次对我国司法体制中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完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监督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起,包括广为公众熟悉的聂树斌案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1]。

随着我国多件刑事错案浮出水面,如何对案件办理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成为社会的热点,司法界以及学术界都对此展开研究探讨。

首先,学术界对“刑事错案”的界定有着多种观点。

学者王乐龙将其定义为司法办案人员对没有犯罪行为者采取强制措施,并将他们定为有罪,从而使其受到不公对待的案件。

学者宋世杰通过分析错案的认定标准,提出该案的司法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了第三方利益的受损是认定错案的关键条件。

侦查活动引发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以“卢荣新案”为样本

侦查活动引发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以“卢荣新案”为样本

侦查活动引发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以“卢荣新案”为样本摘要:由于刑事犯罪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人类认识的局限性,错案的存在不可避免。

本文力图通过对“卢荣新案”侦查环节的透析,寻找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漏洞与缺陷,总结错案形成的原因,揭示目前侦查人员及其相关侦查行为的问题。

关键词:错案;侦查;证据一、刑事错案概述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对于“刑事错案”概念的看法不一,一直未达成统一的认识,有客观说、主管说、主客观统一说等观点。

甚至有部分学者认为不应该使用“错案”的概念。

当然,在法律没有对刑事错案进行明确、清晰界定的状况下,这些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思考方向,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

鉴于现行立法较为模糊的现状,笔者认为我们因结合实践操作来具体认识刑事错案。

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实务运行来看,对刑事错案的分类笔者较为赞同陈永生学者的观点,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被错误追诉和误判有罪的案件;另一类是因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被检察机关、法院按无罪处理的案件。

[1]二、“卢荣新案”回顾笔者将根据判决书中二审查明的事实对该案进行分析。

其一,有关DNA的鉴定意见。

首先,对于用作DNA鉴定的锄头柄部擦拭物,办案机关于不同时间出具的检材提取情况说明彼此矛盾,无法证实该柄部擦拭物的来源;其次,用作DNA鉴定的卢荣新的血样,卷内居然没有提取记录。

因二审期间,重新送检,才证实该锄头柄部没有卢荣新的DNA。

而原判却据以定案,确实存在诸多问题。

办案机关对于检材提取情况都无法自圆其说,从侧面反映出办案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检材提取,保管等环节的疏漏甚至是不负责任的态度。

重要物证的提取记录也没有附卷,无法说明来源的证据何以定案。

其二,有关有罪供述。

卢荣新在侦查阶段的八次供述中仅做了一次有罪供述(随后还翻供),原判就因该有罪供述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认定为卢犯罪的主要证据,这并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

并且卢有罪供述的询问时间、地点、录像都存在重大瑕疵,办案机关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以及办案机关获取有罪供述的方式是否合法,都存在一定的疑问。

我国误判案例

我国误判案例

我国误判案例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现象一直存在。

所谓“刑事错案”,是指法官或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因认识上或观念上的错误,从而造成案件结论错误与事实不符的现象。

“刑事错案”不是法官与检察官过错引起的纠纷,而是由于司法人员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理解上的偏差、认识上的错误和法律观念上的错误所导致。

“刑事错案”是指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法律适用不当、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2条规定:“审理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回避制度。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规定了三种司法解释程序。

从刑事案件本身看,其定罪、量刑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但从我国目前审理的刑事案件看,不少错案确实存在司法人员在审判实践中没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回避制度而造成案件结论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

一、对死刑适用错误导致错案的认定对于死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不能因为罪犯死亡或者改变死刑执行的日期而改变其判决,也不能因为罪犯有悔罪表现而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发生后,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再审检察建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再审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曾说:“死刑是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

”有学者认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因为死刑判决结果往往具有法律效应,它决定着罪犯生死。

同时这一观点也被很多学者所认同。

其实,对死刑适用错误导致错案,最重要的问题是:刑事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办案;对于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遵守法定程序中提出的回避制度和回避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不尊重诉讼规则导致错案的发生司法制度的核心是规范自由裁量权,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是必须遵守诉讼规则。

在司法实践层面,在司法制度层面尚没有建立起统一、完善的规范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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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频 度 . 推 演类 似情 境下 这种 事件 发生 的概 率 。如 来 免 疫 学 根 据 10 0 0例 职业 暴 露 者 只 有 3例 感 染 了 艾
果 进行 评 价 , 主观 效应 评价 ; 可能 影 响决 策 结果 即 对 的事件 做 出 预测 . 即主观 概 率评 估 : 各种 备 择 方案 对 做 出风 险 选择 【 2 】 侦查 认 知行 为 中 , 险决 策 之 常 。在 风
风 险决 策是 指 由于缺 乏 足够 的信息 .判 断 可能 失误 . 要 承担 一定 风 险 的决 策[ 需 1 】 。侦查 根 据有 限 的 痕迹 和 遗 留物 所表 达 的信 息重 建 犯 罪行 为 .在趋 向
唯一 性 真相 的过程 会存 在 多种 认 知假 设 和 行 动方 向
认识。
主观 概率 。 率决 策从 决策 者角 度讲有 两个 特 点 : 概 一 是经 验 知识 性 即根据 工 作 中发 觉 的某 种事 件 出 现
险并 达 到 预期 目标 .是衡 量决 策 是 否科 学 及 侦查 认
知 能力 如何 的重 要 一维
心理 学 将 风险 决 策过 程 分 为 四个 阶段 :对决 策 任 务形 成 内部表 征 :对 各种 决 策方 案 可 以产 生 的结
能 性进 行判 断 。如在没 有 任何 线索 的情 况下 . 疑 人 嫌
离 开现 场 的方 式有 步行 、 自行 车 、 骑 电动 车 、 摩托 车 、
与 风 险 的互 动特 点 .以期 对 错 案 的生 成机 理 进 行再
收 稿 日期 :0 2 0 — 6 21— 3 2
作 者 简 介 : 坤 (9 3 , , 南开 封 人 , 查专 业 博 士 研 究生 , 事侦 查 学研 究 。 方 1 8-) 男 河 侦 从


主观概 率 与刑事 错 案
风 险决 策是 在 多种 不定 因素作 用 下 。对 两 个 以
上 的行 动方 案进 行 选择 . 可分 为两 类 : 多 种不 确 其 若 定 因素 的统 计 特性 ( 主要 指 概 率 分 布 ) 可 知 的 , 是 称
等待 选 择 和反 复校 验 . 不开 风 险决 策 。错 案 风 险① 离 与 风 险决 策 密 切 相 关 . 于其 生 成 及 “ 件化 ” 公 鉴 事 对 民、 会 、 社 国家 而 言都 预示 着 难 以承 受 的 灾 难 , 具 且 有 不易 发 现 的低概 率 性 和与 侦查 科 技 、 法制 度 、 司 社
以侦查风险决策为视角

( 国人 民公 安 大学 , 中 北京 1 0 3 ) 0 0 8
摘 要 : 查 中 有 限信 息下 的 风 险 决策 是 常 态。 虽 然 理论 上 风险 决 策 因其 不确 定性 无 法 彻 底 排除 错 案 风 险 , 科 学 侦 但 的风 险 决策 无 疑 能 将 这 种 风 险 降 至 最低 。 为 防 范 错 案 , 查 风 险 决 策 中须 避 免 思 维 定 势 、 真 审核 信 息 、 时有 效反 侦 认 及 馈 , 以证 据 控 制 做 最后 把 关 。 并 关 键 词 : 案 ; 险 ; 险 决 策 错 风 风 中 图分 类 号 : 2 . D952 文 献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5 2 3 (0 2 0 — 0 9 0 29 - 0 12 1 )3 0 9- 4
态 性是 不争 的事 实[ 3 ] 。目前 有 学者 将风 险决 策用 于侦 查 中 的博 弈 问题研 究[. 4 也有 学 者将 之 用 于法 律 风 险 1 问题研 究翻 。受 以上 启 发 . 本文 用 之描 述 侦查 中决策
滋 病毒 的统计 报告 .认 定 职业 暴 露感 染 艾 滋病 毒 的
21 0 2年 5 月
江 西 警 察 学 院I PO I E I T T T LC NS I U E
Ma 2 2 y 01
第 3期 总第 1 7期 5
No e . .5 3S r No 1 7
刑事错案 生成 原理
— —
可 能性 是 310 :又 如侦 查员 发 现 室 内犯 罪现 场 保 /0 0 险 柜被 撬 、 贵重 财 物不 翼 而 飞 、 品有 被 翻过 的痕 迹 物 等 。 测作 案人 有 侵财 动机 可 能性 远 大 于其 他 动机 : 揣
二是 情 境判 断性 。 即在 随机 实 验 中 , 据 事件 发 生 可 根

9 ・ 9
开汽 车 ,侦查 员便 可认 定 这 五种情 况 出现 的概率 各
在学 者将 先人 为 主列 为错 案首 因并进 行 猛烈 抨击 中 可见一 斑 。根据 “ 锚定 理论 ” 侦 查人 员往往 会 以最初 .
①必须指出的是, 风险是一个模糊概念, 覆盖可能性状态、可能的) ( 事件、可能的) ( 事件后果等多个范畴。 一般意义上的风险
与风 险 决 策 中的 风 险 不 同 , 者作 为描 述 决 策状 态的 限 定 语 , 明 决策 具 有 偏 离 目标 可 能 性 、 境 状 态的 不确 定性 等 。本 文如 无 后 说 环
会 文化 密 切相 关 的难 控 制性 。侦查 能 否克 服 错 案风
为概 率 型决 策 :若 多种 不确 定 因素 的 统计 特 性不 知 道。 则称 为不 定 型决策嘲 事 实上 , 。 在信 息 不充 足 的情
况下 .侦查 员依 靠 概率 决 策 圈定 侦查 范 围 和方 向继
而查 明案情 是 首要 选择 .这种 概 率严 格 来讲 是 一 种
特 别说 明 , 案 风 险 用 于 指 称 导 致 错 案 的不 确 定 因 素 集合 及 这 些 因素 发 生 与 导 致 错 案 的 可 能性 状 态 . 错 而侦 查 意 义 上 的 错 案 主要
是 指 侦 查 结论 错 误 、 导致 冤枉 无 辜 并进 入 审查 起 诉 环 节 的 案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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