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与剥夺军衔
刑法学课程教学实施方案 - 珠海广播电视大学
刑法学课程教学实施方案第一部分课程有关情况说明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刑法学课程是法律专业开放专科所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任务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根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的学习时间安排本课程课为1学年开设的课程。
第1学期讲授绪论和刑法总论。
第2学期讲授刑法各论。
本学期学习刑法学绪论和刑法学上编的内容。
至第20章的内容。
三、教材和教辅资料:(一)文教材:教材为赵志主编的《刑法学》,中央电大出版社出版。
(二)音像教材:中央电大在有录音盒带9盒(整个课程),省电大将有4节录音辅导课,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教育节目中播出。
(三)网上教学辅导资料:在中央电大开放教育主页上有刑法学课程辅导与答疑,安例分析题示范和案例分析题,期末复习辅导与平时作业等。
学生还可以就学习中的疑难问题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与省电大老师进行讨论,在讨论区发表意见和展开讨论。
(四)中央电大当代教育杂志将发布期末复习辅导。
四、考试情况:本期考试的内容为刑法学绪论和第1至第20章的内容。
期末考试由中央电大统一命题。
第二部分教学组织与实施一、要求结合文字教材和录音辅导、网上辅导资料进行教学。
二、在学生理解、掌握刑法基本理论的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规定,指导学生正确理解刑法的具体规定和基本精神。
三、讲授课程时,要求以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多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教学内容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述【教学内容1、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
2、刑法的创制和发展我国刑法的创制。
我国刑法的发展概况。
3、刑法的制定根据法律根据。
实践根据。
4、刑法的任务刑法任务的含义。
我国刑法的任务。
5、刑法的体系刑法体系的含义。
我国刑法体系的特点。
刑法中从业禁止条款的立法梳理与理论探究
政法论坛〈〈4|幻改5技^耜》2016年第6期刑法中从业禁止条款的立法梳理与理论探究倪文琦(苏州大学,江苏苏州215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的从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继管制、缓刑禁止令以来对涉及职业的犯罪进行刑法规制 的又一措施,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对其持“保安处分说”或者“非刑罚处罚说”,而在我国刑法典没有 明确其性质之前,我们为从业禁止提供另一个路径并非多余,即从业禁止可以为资格刑种类的扩充以及我国刑 罚体系的完善做铺垫,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用来弥补自由刑的缺陷。
目前我国只有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属于 刑罚意义上的正式资格刑,其他有实无名的类似资格刑的处罚,如剥夺军衔等都游离于刑罚体系之外作为资格 刑的补充。
因此将从业禁止上升到刑罚资格刑的范畴,统一涵盖行政法相关资格剥夺的处罚,并将从业禁止的 处罚范围从个人扩大到单位,与我国犯罪主体相统一。
关键词:资格刑;从业禁止;单位犯罪;救济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在提倡严密刑事法网的今天,自由刑、罚金刑、资格刑等作为刑罚的组成部分,本应该发挥各自所 长,而实际中资格刑的配置格外畸形,不得不说存在 立法缺陷,我国刑法典规定的资格刑既种类单_,又 对单位犯罪鞭长莫及,适用面狭小。
《刑法修正案 (九)》出台后,增加了从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即是 一种禁止犯罪人从事相关职业的措施,对于利用职业 便利实施犯罪的,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 的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后,仍然具有社 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 相关的职业。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刑法要求剥夺_个有 前科者的犯罪人的从业的资格。
借此契机,有必要思 考我国刑法典中资格刑种类的扩充,这可以说是另辟 蹊径。
―、资格刑之法律、法规中剥夺资格的规定(一) 剥夺政治权利存在刑法中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它是指剥夺 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其 既可附加适用,又可独立适用,既适用于危害国家安 全的犯罪,也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适用范围仅限于 犯罪的中国公民,不适用于外国公民^我国刑法第五 十四条规定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剥夺担 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浅析军法从严刑事政策
一
而运 动 , 在运 动 中不断调整 、 完善 , 军法从 严刑事政 策也是如 此 。面对新时期 出现 的现实问题 与挑战 , 如何 才能遵循刑事 政策发展 的客观规律 。 更有效地发挥 军法从 严刑事 政策 的功 能和作用 . 笔者认为应该着重从 以下几个方 面进行 : ( ) 一 在现代军事刑法理念基础上正确理解军法从严政策 “ 通过刑事政策 观的历史性演变 。把握住刑事 政策的时 代精神 , 将其融 人 中国刑事政策语 境 中。 加速 提升 当代 中 是 国刑事政 策理论与实践水平 的基础 和前提 。” 国传 统军事 我 刑法 以 国家 为 出发 点 , 出军事 刑法 的功 利价值 , 把军 事刑 罚作为控 制军人 的手段 , 翻阅历史不难发现 军法从严刑 事政 策正是在 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孕育 而生 , 并且 在多数 时候 表现 为“ 制器 ” 而非 “ 调试器” 。随着 国家刑事理念的发展和人权保 障观念 的深入人心 . 军事 刑法 功能也正经历着 由军事利益 为 主的保护功能 到保护功 能与人权保障功能相均衡的变革 。现 代军事 刑法 既要保持 对秩序 和纪律 的价值 追求 以满足军事 的需要 , 同时应 当保 障正当的基本人 权 , 即使 是对犯罪 分子 , 也应体现 出应有 的人权 内容 。虽然我国对 人权保 障功能提出 较晚 , 军事刑 法的保 障功 能是 客观 的 , 且 随着社会 的进 但 并 步、 法治观 念的深 入、 国家刑事理念 的发展不断充实 和完善 。 ( 二)在 军事刑 事立法与 司法工作 中全 面执 行 军法从严
湖北函授 大学学 ̄ (0 2 第 2 2 1 ) 5卷第 4期
浅析军法从严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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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政治学院研究生管理大队 , 陕西西安 7 06 ) 108
司法考试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考试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考试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
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之刑法概述2013年司考刑法考点:罪数形态2013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连续犯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共同犯罪【相关法条】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知识要点】(一)思想基础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沿革渊源:三权分立、自然法思想、心理强制说。
3.现代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
(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可以促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维护人权。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等。
即法律主义的立场: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刑事成文实体法律规范,这是民主主义的当然要求(国民意志的体现)。
其他法律性文件不能创设刑法罚则,例如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法、判例都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也不能才成为刑法的渊源,因为在刑事领域,实体法上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本国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注意:刑法的这一特征有别于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的渊源表现多样,不仅包括法律,还包括学理、判例或者习惯,外国的民事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或者公约都可能成为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
2.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溯及力问题中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注意:下列做法违反禁止事后法的原则:(1)对行为时并未禁止的行为科处刑罚;(2)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止(未规定法定刑)的行为科处刑罚;(3)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犯罪可能性;(4)事后提高法定刑;(5)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63年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6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63.09.28•【文号】•【施行日期】1963.09.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军衔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63年9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0二次会议修正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军官的军衔第三章军官职务的任免第四章军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现役派遣军官第六章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和退役第七章预备役军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同志领导下的人民军队。
它担负着保卫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东方和世界和平的光荣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官,必须忠于祖国,忠于共产主义事业,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努力学习毛泽东思想,精通业务,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依照本条例被授予尉官、校官、将官、元帅军衔者,称为军官。
第四条军官按兵役义务分为现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官。
第五条军官按业务性质分为:指挥军官,政治军官,技术军官,军需军官,军医军官,兽医军官,军法军官,行政军官。
第六条军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必须坚决执行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选拔优秀的工农分子和革命的知识分子担负各种领导工作。
在选拔和培养军官的工作中,必须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现役军官平时由下列人员补充:(一)在执行作战、训练和各项工作任务中有优良成绩,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服满现役的军士;(二)中级军事学校、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三)在国防部批准开办的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四)个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浅谈剥夺军衔与取消军衔的立法冲突
浅谈剥夺军衔与取消军衔的立法冲突作者:刘伟来源:《商情》2013年第26期【摘要】目前,学术界对剥夺军衔制度研究较多,但多是从其性质究竟属于刑法附加刑还是行政处罚手段抑或是非刑罚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研究,而对于与之并存于法律法规中的取消军衔及两者的关系研究较少。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两者的不同点和法律规定的矛盾之处,厘清两者之间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异,以求探索出一条较为合理的解决剥夺军衔与取消军衔立法冲突的途径。
【关键词】剥夺军衔;取消军衔;立法冲突当前,由于立法冲突,导致法律适用过程中剥夺军衔与取消军衔混用,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
因此,研究剥夺军衔与取消军衔的法律性质以及探讨两者之间的立法冲突就显得特别重要。
一、剥夺军衔和取消军衔的概念(一)军衔的概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将“军衔”解释为:区分军人等级、表明军人身份的称号和标志。
是国家给予军人的荣誉。
通常分为军官军衔和士兵军衔。
以专门的徽章符号标志军人的军衔等级和所属军种及职务性质。
(二)剥夺和取消的概念根据《辞海》的解释,剥夺,一指用强制的手段夺取,二特指依照法律取消。
取消,亦作取销,指使原有的制度、规章、资格、权力等失去效力。
从定义上看,剥夺含有依法强制的意思,取消没有强制的意味。
(三)剥夺军衔和取消军衔的概念《辞海》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没有剥夺军衔和取消军衔的相关解释,学术界也没有对两者提出明确的定义。
但是从上面的概念中我们可以推导出剥夺军衔和取消军衔的基本含义。
剥夺军衔,指依据法律法规,强制夺取代表军人等级、表明军人身份的军衔。
取消军衔,指通过某种行为,使军人不再保有军衔,并丧失军衔所带来的各种资格。
二、剥夺军衔和取消军衔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剥夺军衔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以下简称《军衔条例》;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第28条规定:“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编制)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浓缩精华笔记
目录第一篇事业单位概况与职业道德 (2)第一章事业单位 (2)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3)第二篇马克思主义哲学 (4)第一章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4)第二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5)第三篇毛泽东思想 (7)第一章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 (7)第二章新民主主义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社会 (8)第四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9)第一章邓小平理论 (9)第二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10)第三章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1)第五篇法律 (11)第一章法律学 (11)第二章宪法 (12)第三章刑法 (15)第四章民法 (17)第五章行政法 (19)第六篇公文与学术论文写作 (22)第一章公文基础知识 (22)第二章学术论文 (23)第七篇文学、历史 (23)第一章文学 (23)第二章中国历史、世界历史 (25)第八篇科技常识与环境 (27)第一篇事业单位概况与职业道德第一章事业单位1.事业单位的定义: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1)事业单位的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机构的分支。
2)宗旨: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活动。
2.那些组织是事业单位:①各级党政机关;②教科文卫;③新闻出版、体育、环境监测、城市建设;④某些机关的附属机构和法律事务所。
3.事业单位产生于新中国成立之初,也就是计划经济时期。
所以它具有典型的计划特征:①各类事业机构都是公立机构,资产均为国有;②政府决定事业单位的设立、注销及编制,并对其直接组织管理;③经费来自政府拨款。
4.事业单位的四大特征:①服务性:是事业单位最基本、最鲜明的特征。
②公益性:追求的是社会效益,但,根据规定可以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民政局办结婚证9元)③知识密集性:专业人才是其主要人员构成。
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
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摘要:军事刑法作为集刑法与军事法性质为一体的特殊形式的刑法。
所以,军事刑法包含一般原则就由刑法与军事法的基本原则一起组成。
军事刑法由于其本身个性化的价值要求与运行形式,在依据普通刑法与军事法基础的原则时,还需要寻找合适自己的特有原则,以便于发挥出军事刑法所存在的功能。
宽严相济原则需要变成军事刑法的特殊原则。
关键词:军事刑法;基本原则;分析在军事刑法必将快速发展的当下,对其的基本原则展开深入的分析,夯实军事刑法基础理论的“接触”,不只可以使军事法律体系变得更加完整,显示军事刑法的地位,也对军事刑法基本原则完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更是建设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的必然之举。
一、军事刑法的一般原则首先,刑法的基本原则。
在军事刑法的一个或是一些具体化规则和普通刑法实际规则发生冲突时,依据特别法高于一般法的原则,需要优先使用军事刑法。
然而,在军事刑法的实际规则和普通刑法具有原则存在矛盾时,就不可以抛弃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去优先使用特别法的实际规则,不然就破坏了刑法上最为基本的界限。
这是由于军事刑法是刑法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部分,并非是独立于刑法以外的法律机构,军事刑法这个基础的属性与法律地位决定着军事刑法需要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
所以,罪刑的法定原则,法律的平等原则,罪行相吻合的原则这些普通刑法具有地的基本原则对于军事刑法有着很大的意义。
军事刑法具有的一般原则就是把由刑法的基本原则所组成的,然而后者需要依据军事刑法的特征才可以适用。
其次,军事法的基本原则。
军事刑法作为军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军事刑法还需要军事法的基本原则。
但是现下理论界对军事法基本原则的实际内容还未产生统一的观点。
笔者就李佑标教授著成的《军事法学原则》书中指出军事法中的两大基本原则,就是确保较为集中且统一的原则与维护我国军事权益的原则。
所以,依据逻辑学的原则进行推定,这两个军事法具有的基本原则也需要是军事刑法中的一般原则。
二、军事刑法的特殊原则军事刑法是特殊刑法需要遵循的刑法与军事法中的原则,像是罪刑的法定原则,法律的平等原则,罪刑相吻合的原则,维护我国军事利益的原则以及确保高度集中统一原则这些,以上的原则都有着一定的探索意义。
试论剥夺军衔的概念和类型
试论剥夺军衔的概念和类型作者:江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剥夺军衔,作为对部分较重犯罪现役军人、退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官的一种处罚,一直伴随着我国军衔制度的实行而在实践中适用,并在预防和惩治军人犯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其尚无明文规定,使剥夺军衔在概念和类型等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论,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剥夺军衔的实施效果,损害了国家的军事利益和犯罪军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文按照理论结合实践的研究方法对剥夺军衔的概念和类型进行了有益探索。
关键词剥夺军衔概念类型中图分类号:E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91-02军衔是区别军人等级的称号。
现代意义上的军衔出现于15-16世纪西欧一些国家,故习惯上称其为西欧式军衔。
军人是穿着军装的公民,这一特殊群体也不能避免犯罪现象的发生。
有了军衔,就有了军人军衔的授予,同样,剥夺军衔也是军衔的“伴生矿”,如何剥夺犯罪军人的军衔就成了法律所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研究剥夺军衔法律问题,首先应当界定剥夺军衔的概念和类型。
一、剥夺军衔的概念(一)军衔的概念及其功能目前学术界对“剥夺军衔”明确提出概念的观点并不多见,且在概念中都毫无例外地将其界定为刑罚。
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的立法现状,不宜在其概念中就简单将其界定为刑罚,而应当从构成“剥夺军衔”这个词组的“剥夺”和“军衔”两个词语进行分析,进而得出剥夺军衔的概念。
军衔是区分和表明军人身份等级的称号和标志。
通常分为军官军衔和士兵军衔。
有的国家还设预备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士兵军衔。
我国旧时多使用“军阶”,军阶是指军衔的等级,因此,剥夺军衔通常也被叫做褫夺军阶或褫夺军职。
新中国建立后,军衔成为法律用语并固定下来。
军衔作为现代军人服饰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识别军人身份、等级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同时军衔带给军人的精神寄托也构成了现代军人精神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每一个军人都会牢记自己第一次被授予军衔的时刻,而每一次提升军衔,都凝结了军人军旅生涯扎实的足迹。
司法考试刑法刑罚的体系详解
司法考试刑法刑罚的体系详解刑罚的体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这是附加刑的特点。
3.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4.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5.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主刑比较一、主刑(一)有期限的主刑1、期限(1)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超过15年至20年的是数罪并罚,死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缓刑:1年—5年(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罚不超过1年;缓刑2月—1年(3)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并罚不超过3年2、折抵(1)剥夺自由羁押一天抵一天;(2)限制自由即管制羁押一天抵两天3、刑期起算点: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4、权利义务关系(1)劳动和报酬管制,同工同酬;拘役,酌量发给报酬;有期、无期,必须劳动(2)政治权利管制即使没有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也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拘役、有期徒刑政治权利有缺陷(二)死刑1、死刑的限制(1)适用的条件:罪刑极其严重(2)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①包括不适用死缓②未成年人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补充: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公开审理例:某甲17岁时杀人,2年后抓捕归案。
某甲不适用死刑,可以公开审判。
③怀孕的妇女是审判的时候怀孕;④审判是指从立案到执行的整个过程;手段非法导致怀孕也不适用死刑。
⑤如果在审判时流产的:人工流产,一律视为怀孕;自然流产,一般视为怀孕,有例外例:检察院对某甲以走私毒品罪起诉,在这期间某甲自然流产,后检察院发现她不构成此罪,但还发现她有故意杀人的罪行,于是有起诉她故意杀人,此时她可以适用死刑。
刑 法 学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犯罪
刑法概述
刑事责任 刑罚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性质
阶级性——体现我国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
法律性——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调整方法、
作用
三、刑法体系
狭义——刑法典 广义——刑法典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 1.明文规定的原则
一个故意 一个行为 数个罪名 包容关系 与想象竞合犯区别 处罚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4.结果加重犯
概念
法律特别规定 基本犯罪 处罚原则 罪名 加重处罚
重结果
5.转化犯
概念
法律规定
一定条件 转化 跟严重犯罪
典型——刑法典第269条
处罚原则
转化为抢劫罪
罪名——转化后的罪名
危害结果 心理态度 二 、构成要素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三、种类 罪过——故意 过失
四、犯罪故意 1.概念:明知 2.种类
直接故意:明知 间接故意:明知
希望或放任
希望 放任
五、犯罪过失 1.概念 2.特殊性:
法律明文规定 严重危害结果 只有完成形态 没有共同过失犯罪
一、犯罪客体 1.概念:刑法保护、犯罪行为侵犯、社
会关系 2.意义: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 量刑
3.种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十类犯罪划分的依据
直接客体
二、犯罪对象
1.概念:犯罪直接指向的对象 2.与客体的关系——载体
第五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2.特殊犯罪个人
一般条件 特殊身份条件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1.06.10•【文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七号•【施行日期】198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人违反职责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发布日期:1997年3月14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七号公布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教育军人认真履行职责,巩固部队战斗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
第三条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条违反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法规,泄露或者遗失国家重要军事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为敌人或者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五条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偷越国(边)境外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8日至2012年2月13日,刘某、杨某、彭章某、刘永某伙同谢尚某、姚贤某、 汪补某、杨再某、严天某、严兰某在汪补某经营的“XX壶茶楼”,以用扑克打“三公”的方式,聚集多人赌博, 从中抽头渔利6万余元。2012年2月13日21时许,秀山县公安局民警在“XX壶茶楼”将聚众赌博的刘某、谢尚某、 姚贤某、汪补某、杨再某、严天某、严兰某抓获,查获抽头资金8900元,查获涉案赌资29100元。杨某于2012年3 月1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抓获。彭章某于2012年5月16日被秀山县公安局抓获,并主动上缴赃款3000元。刘 永某于2012年6月1日主动到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投案。
主要理由:
其一,符合《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和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总则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 规定的以限制加重为主、以吸收与并科为补充的数罪并罚基本原则,数罪中有一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 因其已达到该刑种法定最高限度,应采取吸收方法,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中被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均 为有期限的,可以参考《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主刑并罚的限制加重方法,来决定应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 期,以避免采用吸收原则畸轻、并科原则畸重的弊端。
《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主文[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9〕10号] [2009.05.25发布] [2009.06.10实施]:
一、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 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4、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
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
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军事刑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军队内部的纪律和秩序,保障军队的战斗力和作战效果。
它独立于民事刑法,具有自己的特点和原则。
本文将对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以期加深对这一领域的理解。
1. 纪律原则纪律是军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军事刑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对军队内部的违纪行为进行惩治和约束。
因此,纪律原则是军事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纪律原则要求军事刑法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给予适当的处罚,以维护军队的严明纪律和良好形象。
同时,军事刑法还应当通过设定预防性的规定,激励和引导军人遵守纪律,确保军队的战斗力和执行力。
2. 专业原则军事刑法是为军队服务的法律体系,其特殊性要求它具备一定的专业性。
专业原则是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专业原则要求军事刑法具备严密的体系和准确的定义。
军事刑法要根据军队的特殊职能和需求来设定相应的罪名和刑罚,确保其符合军队实际和运行。
此外,专业原则还要求军事刑法的适用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正确、有效地运用军事刑法。
3.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现代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军事刑法也不例外。
法治原则要求军事刑法在行使职能和权力时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平正义。
法治原则要求军事刑法在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护军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权。
军事刑法应当设定明确的法定刑,避免任意扩大刑罚的范围,确保刑罚的适度和合理性。
4. 总结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纪律原则、专业原则和法治原则。
纪律原则要求军事刑法维护军队纪律和秩序;专业原则要求军事刑法具备专业性和实用性;法治原则要求军事刑法遵循法律程序并保护军人的基本权利。
这些原则相互关联、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军事刑法的基石。
只有遵守这些原则,才能使军事刑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维护军队的战斗力和作战效果。
(整理)军转干部考试讲义——刑事法制精要.
刑法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1、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属人管辖权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刑法的溯及力1、概念。
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2、原则。
4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一)犯罪概念。
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刑法规定;决定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构成犯罪所必需;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本文作者:黎国智王明三任何类型国家的刑法,都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论罪科刑”,实行对敌专政,惩罚犯罪,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统治。
至于如何“论罪科刑”,历史上有过两个截然相反的原则:一个是定什么罪,科什么刑,法律无明文规定,国家最高权力者和忠于他的执法者可以随意决定,这就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刑法盛行的罪刑搜断主义,一个是罪与刑在刑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论罪科刑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不得处罚,这就是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首先提出的罪刑法定主义。
一个国家的刑事立法,或者采取罪刑擅断,或者采取罪刑法定,非此即彼,两者必居其一。
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究竟要不要采取罪刑法定原则?回答应该是肯定无疑的。
综观各国的法制史,从罪刑擅断到罪刑法定,是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人类历史的一个巨大进步。
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就提倡以罪刑法定主义代替封建的罪刑攫断主义,罪刑法定原则迄今仍为一些资产阶级国家的刑法典所采用。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的刑法,理所当然要比资产阶级刑法更进步更民主,这就决定它与反动的罪刑擅断主义水火不相容,应当而且必须采用社会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加强对敌专政。
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专政,都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
这种专政一般可以通过罪刑擅断的形式来实现(如奴隶主、封盖其阶级实质(资产阶级专政就是这样)。
与此相反,无产阶级专政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这种专政只能通过立法形式把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来真正体现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对少数剥削者的“阶级专政”。
为此,社会主义国家刑法就不能不逐步实行罪刑法定原则。
因为,第一、通过罪刑法定,一切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社会主义的阶级敌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难逃祛网,从而使对敌专政具有不可动摇性,第二、通过罪刑法定,严格划分罪与非罪、这个罪与那个罪的界限,并根据罪行的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这就保证了对敌专政的准确性,第三、通过罪刑法定,人民不仅知道什么是犯罪,而且懂得怎样同罪犯作斗争,从而使对敌专政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预备役军官中的右派分子和犯罪分子的军衔剥夺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预备役军官中的右派分子和
犯罪分子的军衔剥夺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预备役军官中的右派分子和犯罪分子的军衔剥夺问题的通知(1959年3月2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政治部,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各军区转)
1957年2月19日济南军区政治部来电请示:预备役军官中的右派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军衔剥夺问题答复如下:
今后预备役军官中的右派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军衔需要剥夺者,均由地方法院判决,但在判决前,应征求当地兵役机关的意见,判决后通知兵役机关备案。
——结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6.3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汇报──1988年6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这次会议对军官军衔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委员们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意通过。
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6月29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作如下修改:一、草案修改稿第十条规定,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为一级上将至上将,基准军衔为上将;第十五条规定,一级上将军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央军委主席授予。
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从我国我军当前实际情况出发,建议对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暂不在本条例中作具体规定,并将中央军委组成人员的职务编制军衔单写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编制军衔为上将至中将,基准军衔为上将。
”(新修改稿第十条)同时,将草案修改稿第十条关于军事、政治、后勤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规定中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一级上将至中将,基准军衔为上将”修改为:“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至中将,基准军衔为上将”(新修改稿第十一条),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关于首次授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的规定中的“(一)一级上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修改为:“一级上将的授予权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新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二、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编制最高军衔由少将改为中将。
三、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初任军官职务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和接收入伍的非军队院校毕业生首次授予军衔的规定修改为:“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部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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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 夺军 衔的刑 罚属性
15 9 5年《 中国人 民解 放军军 官服役条例 》 中对 其表述 为“ 。 军 命令所 造成 的影响也越 广泛 。剥夺 军衔不 仅是 对军人 荣誉 的剥 衔是 军官终 身的 光荣称 号 , 因犯 罪经法 院判决 , 非 不得 剥夺” 。
夺, 也是对军人 的一种剥夺与 军衔相应 的指挥权 、 令权 的剥夺 。 命 军 衔是区别 军人等 级、 身份 的重要标 志 。 夺 了军 衔就 等于剥 夺 剥 了与军衔相应 的指挥权 、 命令权 。
18 98年《 中国人 民解 放军军 官军衔条 例》 将其 表述为“ 官犯罪 , 军 被依法 判处剥夺政 治权利或 者三年 以上 有期徒刑 的, 由法院判决 剥夺其 军衔 以上 表述 均无法 明确其刑 罚性质 刑 罚是 国家最 ” 高权力 机关 在形式 立法 中规定 的用 以矫正或 改造犯 罪人而 由法
罚 的性 质 。
人 民法 院是 国家 的审判机关 , 一个 公 民是否 能被定罪 处刑 的权 力
掌握在 法 院手 中 ,只有在 经过严 格正 当的诉讼 程序 之后 才能确
( ) 军衔是 对犯 罪军人 的惩罚 , 强烈 的制裁性 一 剥夺 具有
“ 罚是犯 罪 的法 律后果 , 刑 因犯 罪而运 作。刑 罚的运作必 须 认 , 其他任 何机关 、 任何人 都没有 此项权 力 。 据 《 根 中国人 民解放 指 向犯罪 人 , 由犯罪人 来承 担刑 罚的惩 罚、 正和 改造 作用。 惩 军军官军 衔条例》 2 条的规 定, 矫 ” 第 8 剥夺军 衔即要求 由法院判 决做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909 (091-l・2 10-522 0)2l8O
罪刑法 定原 则是刑 事活 动的基 本原 则之一 。军事刑 事活动 和 各种政 治经济待 遇。并且 , 衔总 是与一定 的职 务相对应 。 军 军 其对应 的职 务级别也越 高, 通过军 衔, 我们可 以直接判 断 是 国家刑事 活动 的组成部 分 , 也应 当遵循这 一原 革命 事业 的贡献和 在军 队中服役 的经历” 对 为依 据 。这就 从 则不仅要求 罪与非罪要 明确界定 , 且刑罚 的种类也要有 明确规 而
法律 上表 明军 衔是 国家授 予军人 的一种 荣誉称 号 。所 以为军人 定 。对 只有法律 才能 为犯罪规 定刑 罚……超越 法律 限度 的刑罚 “
( ) 军衔只 能由人 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对犯罪 军官做 出 二 剥夺
《 中国人 民解放 军军官军衔 条例》 2 条规 定剥夺 军衔 的条 第 8
院依法判 处 , 由特 定机 构依法 执行 的强制制裁 方法 。 其特 点为() 件是 “ 1 被依 法判处 剥夺政治权 利或 者 3 以上有 期徒刑 的 , 年 由法
” 刑 罚是强制 措施 ; ) 罚是刑法所 规定 的强制措施 ; ) (刑 2 ( 刑罚只 能 院判决剥 夺其军衔 。 剥夺 政治权 利和有 期徒 刑都是刑 法规 定的 3
由人 民法 院依法行 使 : ) 罚只能适用 于犯罪 人。所 以, 当在 制 裁犯罪 的刑 罚方 法 。军 官被判 处剥夺 政 治权利或 者 3年 以上 (刑 4 应 剥夺军 衔的实 际应用上对 其性质进行 分析 , 以确定 其是否具有刑 有 期徒刑 , 就说 明该 军人 实施的危害 社会 的行为 已经构 成犯罪 。
是追 究犯罪 军人责 任一 种军事 刑事 活动 。但 是我 国刑法对 剥夺 军 衔没有 明确规 定 , 而这一切 都应 当在罪刑法 定原则 下进行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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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军人在 军队 中权力 的大小和 地位 的高低 。军 队是一个 依靠
等级制 度建立起 来 的武装 组织 , 是一个 高度强 调服从 的组织 。 军
L g l y t m n o t e a S s e A d S de y
2 12(下 ) 0 0 9.
{占 I 缸会 } I
罪 刑 去定 原 则 与 剥 夺 军 衔
赵 鹏 程
摘 要 军衔是 区分 军人 等级 、 明军人 身份 的称 号 、 表 标志 , 国 家给 予军人 的荣誉 , 军人的 享有的权 力 、 是 与 权利 与义 务有
罚意味着 某些合法 权益 被剥夺 。 于犯 罪军人 来说 , 种剥夺 主 出 , 除了其他机 关的参 与和行使 可能性 。 对 这 排 要表现 在 以下方面 :
综上所 述 , 剥夺军衔 是一 种实然 意义上 的刑 罚, 是一种 资格
首先, 剥夺军 衔是 是在荣 誉方面对 军人 的惩罚 。《 中国人 民 刑 。其刑 罚性 质 由推 论得 出,剥夺 军衔” 当是一 种刑 罚。 “ 应 解 放军军 官军衔条例 》 第三条 明确指 明军衔 是国家给予军 人的荣 誉 , 十四条 规定 军衔的 晋升要 以“ 第 所任 职务 、 德才表现 、 作实 工 二、 罪刑 法定原 则下适用剥 夺军 衔的缺 陷 罪刑 法定 的基本含 义之一 是 “ 法律无 刑 罚” 无 。罪行 法定原
晋升 军衔 , 国家对这 些人 为共和 国所做 出的奉献 的肯定 , 是 军人 就 不再是 一种正义 的刑 罚。 在对 犯罪军 人适 用上剥夺 军衔 的缺 ” 的军衔 也就成 为荣誉 的象 征 。 衔被剥夺 后 , 军 军人 不再享 有佩戴 陷表现为 两个方 面:
着密切的联 系。剥夺军人的军衔, 不仅是对军人荣誉的剥夺, 而且关系到军人因军衔所享有各种物质待遇。因此, 有必要 从 法律上对 剥夺 军衔加 以研究 , 证剥夺 军衔在发挥 惩罚 犯罪军人 的作 用时 , 保 不会对 犯 罪军人的合 法权益 造成侵 害。 罪刑
法定原 则是 我 国刑 法三 大原 则之一 。作 为对犯 罪军人 实施制 裁的一种 刑罚 , 剥夺军衔 在 实际上并 不符合 罪刑法定原 则 。 关键 字 军衔 罪 刑法定 中图 分类号 : 2. D90 5 军人 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