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检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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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检验规定:
目的:
确保来料质量合符标准,及不合格品无法混入。
范围:
所有与生产相关原料及外协加工品的检验。
实施单位:
采购部品质部仓库
检验单位:
品质部(检验品质)仓库(检验数量)
实施重点:
1. 检验员在收到送货单后,要依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并将供应商、来料日期、物料名称、物料编号、物料型号、尺寸规格填入检验记录表内。
2. 判定合格,将物料加以“合格”标示,填妥检验记录表及验收单内检验情况,并将通知仓库相关人员点数办理入库手续。
3. 判定不合格,将物料加以“不合格”标示,填妥检验记录表及验收单内检验情况,并将检验情况通知采购单位,由其依实际情况请相关部门决定是否要特采。
A. 不需要特采,即将来料加以标示“退货”,并将记录于
检验记录表内,验收单上注明退货,由相关人员及单位办理退货手续。
B. 需要特采,将来料加以标示“特采”,并记录于检验
表内,验收单上注明特采处理状况,并请相关决定特采人员签字确认后办理入库或部分退回或扣款等相关手续。
C. 同一供应商同一产品一年连续两次以上让步接收
的,采购部应考虑淘汰供货资格。
4. 进料应于收到送货单后当日内完成检验,如在晚上下班后来料,应于第二日上班后及时检验完成。
5. 检验时如无法判定合格与否,请技术部,生产部共同判定,且在确认合格后要共同签字确认。
6. 检验人员依据检验情况要对供应商提出改善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