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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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建管理制度办法

学校基建管理制度办法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基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三、管理职责1. 校长负责学校基建工作的全面领导,审批基建项目立项、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重大事项。

2.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基建工作,负责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沟通、监督检查等工作。

3. 基建办公室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具体工作。

4. 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基建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四、基建项目管理1. 项目立项(1)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提出基建项目建议,经校长批准后,由基建办公室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2)项目建议书应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建设周期等。

(3)项目建议书经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规划设计(1)项目立项后,由基建办公室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建设周期、环境影响评价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校长批准后,由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3. 施工招标(1)规划设计完成后,由基建办公室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2)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4. 施工监理(1)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2)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5. 工程验收(1)工程竣工后,由基建办公室组织验收。

(2)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

(3)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五、经费管理1. 基建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2. 基建办公室负责编制基建项目经费预算,经校长批准后执行。

3. 基建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校长报告,接受审计。

六、监督检查1. 学校设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基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4)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4)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和效率,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程序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初审后方可上报。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应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审查、招投标评审等环节,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程序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

三、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预算安排。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按照项目计划和施工合同进行,项目进展应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并做好质量管控和安全保障工作。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四、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的要求。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应按照预算和合同要求进行,不得挪用和滥用资金。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报销和结算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做到合规合法、透明公正。

五、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平台,确保档案的保存和利用。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归档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信息应定期更新和评估,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六、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和总结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应按照评估指标和要求进行,以评价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总结应及时进行,总结项目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基本建设工作提供参考。

七、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办法进行适当补充和修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以上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有所指导和支持。

大学基建项目立项报批和计划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项目立项报批和计划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项目立项报批和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和计划管理,规范建设审批程序,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政府部门有关基建项目计划管理的要求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基建项目的立项要保障关系到学校稳定和安全、确保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项目;保障提高办学质量所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配套设施项目;保障服务学校发展和满足师生需求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立项报批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来源有:(一)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五年规划及实际发展需要,制定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可作为学校基建项目立项依据。

(二)由学校有关部门申请或后勤在日常巡查或修缮过程中认定应进行的项目,主要为出现原有建筑功能性改变,建筑外观的大范围改变或出现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面积等情形。

(三)其他来源。

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议定。

第五条基建项目立项的主要程序为:初步方案、论证研究、立项决策、咨询机构招标(按需)、国家的报批程序。

第六条基建项目初步方案是在项目立项决策阶段所进行的总体策划,它的主要任务是提出项目的基本构思、进行项目的定义和定位,全面构思一个待建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项目的定义、项目的定位、项目的组织策划、资金策划和目标策划等。

项目的定义:描述工程项目的性质、用途和建设规模、建设选址,进度安排等基本内容。

项目的定位:描述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在学校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力,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分析、建设依据及建设条件的初步分析,并对效益进行初步分析等。

项目的资金策划:描述拟建项目的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设想。

项目的目标策划:确定项目的质量目标、造价目标、进度目标、安全和环保目标等,并确保目标之间达到最佳匹配。

项目的组织策划:明确项目管理方案,设立项目负责人,设置管理机构,各类工作程序、制度及运行机制,项目管理的组织协调。

大学基建(修缮)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修缮)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修缮)项立项管理办法X政办〔20XX) XX号第一条为加强基建(修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确保程序明确、决策科学、投资高效,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依据国家、上海市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使用国拨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各类修缮工程。

第三条“项目”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规划,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基本建设规划。

第四条基建处每年五月份通过校园网在全校范围内收集下一年度“项目”。

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详实填写《基建(修缮)工程专项需求申请表》,签章后报基建处统一分类汇总。

基建处会同财务处和后勤管理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和学校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初审,初步确定下一年度准备实施的“项目"。

第五条基建处组织专业单位和人员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逐项开展调研,了解功能需求,委托咨询公司编制投资估算,提出立项申请,报校领导研究,经学校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六条“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修缮项目申请政府采购,符合报建要求的修缮项目进行报建。

报建项目按建设工程要求组织招标,达不到报建标准的修缮项目按政府采购要求组织招标。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由基建处征询地方政府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获取批复意见后,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立项。

第八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批准立项后,基建处根据相关规定征询环保、规划、消防、民防、交通、水务、绿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和水、电等市政配套部门意见,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拟建项目在环境、土地利用、技术和条件等方面的可行性,以及实施进度建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社会及经济效果评价等方面进行分析,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新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学校新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学校新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新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项目安全和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新建工程项目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工程项目。

三、项目立项1. 学校新建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学校规划和发展需要,在校务会议上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审批。

2. 项目立项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理由、建设规模、项目概况、预算金额、进度安排等。

3. 项目建议书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由相应的部门负责审核,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评审。

4. 审批通过后,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设计阶段1. 项目负责人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择根据学校规划和发展需要选定设计单位,并签订设计合同。

2.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设计出符合学校需求的工程设计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3. 设计审核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设计方案交底,并参与设计的讨论和修订。

五、施工阶段1.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负责实施项目的施工任务。

2.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3. 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验收。

4. 施工过程中如有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竣工验收1.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并邀请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2. 竣工验收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环保要求等方面的检查,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 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办理竣工手续,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交底和资料归档。

七、保障措施1. 学校应当建立工程项目管理台账,记录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竣工等过程,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

2. 学校应当制定相应的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程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

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管理,严格程序,确保科学决策,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XX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校自筹资金及国拨资金开支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立项条件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规划,符合宏观调控政策。

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应使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共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及附近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五条基建工程项目应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整体规划,符合经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及学校资金能力状况等。

第三章立项程序第六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整体规划、教育部批准的基本建设规划及学校资金能力,由基建处提出基建工程项目立项需求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委常委会决定。

第七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需求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负责准备申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的相关材料,并依照法定程序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获取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委常委会审批。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或发展与改委员会等上级部门批准。

经批准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北京市环境保护批复。

第十条经北京市环境保护批复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拟建项目在环境、土地利用、技术和条件是否可行,实施进度的建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社会及经济效果的评价等多方面进行分析,经方案比选,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委常委会审批并落实项目资金来源。

基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科学决策。

学校基建项目立项管理实施细则

学校基建项目立项管理实施细则

学校基建项目立项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有效管理学校基建项目的立项,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基建项目的立项管理。

二、立项审批程序1.项目初步计划阶段(1)各院系、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基建项目的初步计划。

初步计划应包括项目的目标、规模、预算、工期等主要内容,并注明项目核心工作组成员。

(2)初步计划提交给学校基建规划部门审核,并与后勤部门、财务部门进行讨论与磋商。

学校基建规划部门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决定是否需要召开专门的项目论证会,并邀请相关部门的专家参与。

(3)论证会结束后,学校基建规划部门根据论证结果,出具初步计划审批意见,并将初步计划提交给学校领导审批。

(4)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学校基建规划部门将初步计划与各院系、部门共享,并承担项目的主导责任。

2.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1)项目组成员在初步计划的基础上,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项目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分析。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组成员完成,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学校基建规划部门。

(3)学校基建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学校基建规划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完成可行性研究审批报告,并将报告提交给学校领导审批。

(5)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项目组成员根据可行性研究审批报告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项目计划和预算。

3.项目申报阶段(1)项目组成员根据可行性研究审批报告,编制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

(2)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申报表由项目组长签字后,提交给学校基建规划部门。

(3)学校基建规划部门对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申报表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学校基建规划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完成项目申报审批报告,并将报告提交给学校领导审批。

(5)学校领导对项目申报审批报告进行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通知项目组成员。

三、立项审批的要求1.项目的目标和规模必须清晰明确,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需求。

学校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维修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提高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基建维修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饰等工程。

第三条学校基建维修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规范管理,确保质量;2. 安全施工,保障人员安全;3. 节约资金,提高效益;4.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学校基建维修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立项:1. 需求提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基建维修项目申请;2. 项目论证: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论证,包括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等;3. 编制预算:根据项目论证结果,编制项目预算;4. 报批:将项目预算及论证报告报校长办公室会议研究,经批准后立项。

第三章招投标第五条学校基建维修项目招投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等;2. 投标报名: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3. 开标评标: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4. 签订合同:中标单位与学校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施工:1.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2. 确保施工质量,做到安全文明施工;3. 按时完成施工任务,确保工程进度;4.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七条学校成立基建维修项目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质量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质量标准;2. 加强原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质量管理;3.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检验、试验工作;4. 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九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验收:1. 自检:施工单位自检,确保工程符合质量要求;2. 初步验收: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3. 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4. 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投资效益,依据和省、市关于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土地上使用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在学校政的统领导下进行,由校长总负责,分管副校长主持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学校基本建设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计划、立项与前期手续第四条基建处负责编制校园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基建项目的立项应先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提出拟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具体意见,经其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基建处,基建处据此并结合校园土地利用及规划情况提出初步建设方案报校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总投资额的审批程序均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条校内立项完成后,基建处应严格按照程序向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七条基建项目应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城市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审核、建筑节能审核、消防审核、人防审核、绿化审核、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等各项建设前期手续,严禁未批先建。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八条学校所有基建项目均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每年下半年由基建处编制下一年度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和项目申报文本,经财务处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批复。

每年上半年由基建处编制上一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经财务处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变更,确保在省发改委批复的投资概算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应按《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按照《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基建处负责竣工工程决算初审工作,审计处负责竣工工程决算终审工作。

学校建筑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学校建筑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建筑项目立项管理,规范项目审批流程,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学校建筑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建筑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和监督全过程。

第三条学校建筑项目立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立项管理。

(二)科学合理原则:项目立项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需求、实际条件和技术可行性。

(三)公开透明原则:项目立项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四)效益优先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注重项目投资效益。

第二章立项申请第四条学校建筑项目立项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学校立项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二)项目立项依据、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三)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四)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五)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评估报告;(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立项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规范,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章立项审批第七条学校立项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立项审批流程如下:(一)学校立项管理办公室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公示;(二)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学校立项管理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三)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的项目,由学校立项管理办公室下达立项批复。

第九条立项批复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实施进度安排、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等事项。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立项批复要求进行,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学校立项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学校立项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基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基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

(二)科学合理:遵循科学管理原则,合理组织施工,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

(三)责任明确:明确项目各参与方的责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公开透明:加强项目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确保项目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项目规划与立项第四条学校基建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规划与立项:(一)项目提出: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学校研究决定立项。

(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背景、必要性、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

(三)方案设计:根据可行性研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四)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方案设计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

(五)立项批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学校审批项目立项。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第五条项目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二)充分考虑学校实际需求,注重实用性和美观性。

(三)注重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项目施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有序。

(三)加强施工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四)加强施工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监理与验收第七条项目监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二)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

(三)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条项目验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二)验收程序规范,验收过程公开、透明。

(三)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效率和质量,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项目立项1. 项目立项申请书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范围、投资估算、建设期限等内容,并附上相关的技术、经济论证材料。

2. 项目立项申请书应由责任项目单位填写,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学校领导审批。

3. 项目立项申请书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立项,并将立项文件归入档案备查。

三、项目策划1. 项目策划应包括项目的整体目标、任务分解、工作安排、资源配置、组织架构等内容。

2. 项目策划由责任项目单位负责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定稿并制定实施计划。

3. 项目策划书须由责任项目单位提交学校领导审批,并将策划书归入档案备查。

四、项目资金1.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由校内预算安排。

2. 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审核、报销,并做到资金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3. 项目资金的监管、审计及结算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

五、项目实施1. 项目实施要按照项目策划书中制定的实施计划进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记录项目进展情况,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2. 项目实施中遇到变更、延期等情况,应及时汇报并经学校领导批准。

3. 项目实施完毕后,应进行验收,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交接手续。

六、项目监督和评估1. 项目监督工作要定期组织,对项目的进展、质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项目评估是对项目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旨在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评估工作由专业机构或相关部门负责。

七、项目验收和结算1. 项目完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2. 项目结算工作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结算材料必须齐全、准确,并经相关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结算。

八、附则1. 本管理规定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2.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基建项目运作,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基建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决策原则:坚持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确保项目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2. 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项目运作程序。

3. 质量第一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4. 节约高效原则:合理利用资源,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立项管理第四条项目立项前,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项目立项后,需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七条设计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

第八条设计方案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设计变更需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进度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进度,应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验收管理第十三条项目竣工后,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须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项目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学校相关部门对基建项目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中小学校基建工作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基建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我校基建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加强基建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建项目管理1. 建设项目立项:学校基建项目需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规模、内容、投资估算等。

2. 建设项目招标:学校基建项目招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施工单位。

3. 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单位中标后,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

4. 工程监理:学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基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三、工程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学校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施工材料、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3. 施工单位应定期向学校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学校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工程进度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学校应加强对工程进度的监督检查。

2. 学校应建立健全工程进度报告制度,施工单位每月向学校报告工程进度,学校每月对工程进度进行汇总分析。

3. 工程进度出现偏差时,学校应与施工单位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五、安全生产管理1.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 学校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3.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六、投资效益管理1. 学校应加强对基建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确保投资合理、效益显著。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材料、设备,降低工程成本。

3. 学校应定期对基建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确保投资效益。

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基建程序,提高工程质量,确保资金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基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移交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

(二)科学合理原则:遵循科学管理、合理布局、经济适用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三)公开透明原则: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资金使用等环节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权责分明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基建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总体决策和协调。

第五条基建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建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一)制定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审批基建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

(三)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五)组织项目验收、移交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基建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三章项目立项及审批第八条建设项目立项前,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符合学校发展需要。

第九条项目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第十条项目立项审批程序:(一)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议。

(二)基建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三)基建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四)学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项目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质量,保障建设资金安全,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监理、验收、交付等全过程管理。

三、管理体制1.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决策和管理。

2. 学校基本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办”)是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基本建设日常管理工作。

3. 学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建设工作。

四、建设程序1. 项目立项:项目单位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提出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经相关部门论证、审批后,由建设办进行立项。

2. 设计:项目立项后,建设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确保设计合理、规范、经济。

3. 招标:设计完成后,建设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招标工作,确保招标公平、公正、公开。

4. 施工:招标结束后,建设办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

5. 监理:建设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6. 验收:工程完工后,建设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7. 交付:验收合格后,建设办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确保工程交付使用。

五、建设资金管理1. 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挤占。

2. 建设资金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资金安全。

3. 建设办负责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管,确保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六、监督检查1. 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对基本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学校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确保建设资金使用合规。

3.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基本建设工作进行监督,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

三、组织机构1.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的决策、监督和协调工作。

2. 设立基本建设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负责基本建设工程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四、基本建设程序1. 项目立项: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提出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经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相关部门申报立项。

2. 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需求。

3. 招标投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4. 施工阶段: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验收。

5. 验收阶段:工程完成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并向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报告。

6. 竣工备案: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关部门备案。

五、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1. 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2. 工程安全: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3. 工程进度: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确保工程进度。

六、投资管理1. 投资预算: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算由工程办负责编制,经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2. 投资控制:工程办负责对基本建设工程投资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投资合理、合规。

3. 资金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

七、监督检查1.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对基本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2. 工程办负责对基本建设工程的日常管理,及时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 监理单位对基本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学校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项目的科学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质量,保障师生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新建、改扩建、加固改造、维修等基建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二)满足教育教学、师生生活需求;(三)节约资源,合理使用资金;(四)注重工程质量,确保安全可靠;(五)提高建设效率,缩短建设周期。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项目决策:(一)学校基建项目应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三)项目预算应合理,资金来源明确。

第五条项目审批:(一)项目审批程序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定执行;(二)项目审批需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预算等;(三)项目审批需经过专家论证,确保项目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项目实施:(一)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七条项目验收:(一)项目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定执行;(二)项目验收需组织专家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综合评定;(三)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第九条项目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基建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基建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对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全面负责;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基建项目监督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基建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单独出资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出资,在学校现有校园内或学校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其他土地上进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项目。

在学校拥有的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的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管理办公室严格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组织实施。

但是基建管理办公室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组织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打分、投票和推荐活动。

基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报名参加该工作人员所负责项目的竞、投标。

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由经手和批准的相关人员签字后,基建管理办公室留存备查。

没有记录、记录不完整或者记录未经相关经手和批准人员签字的,由对该事项有批准权的负责人承担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的行为,应当责令补正或对其结果不予认定,财务处不予支付经费;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执行,在校园规划范围内进行。

学校的校园规划由基建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中长远发展规划提出初步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议由基建管理办公室提出,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项目论证第六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议经学校批准后,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经费预算)。

基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基建管理办公室提供学校相应的基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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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基建项目的立项与报建,要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规定,结合学校及学科专业长远发展的需求,必须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建设项目意见、学校总体规划和5年基本建设规划。

第二条学校基建项目是指学校利用省、市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基建项目立项和报建由基建项目使用单位或部门根据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拟建规模和地点、投资估算和筹资方式递交拟建项目申请报告,经审核后,编写项目建议书,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立项和报建工作。

第四条学校基建项目建议书,包括拟建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建设规模和拟建地点;需求分析和初步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和筹资方式;功能规划和效益分析;结论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凡申请市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发展
规划处负责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学校授权发展规划处代表学校办理基建项目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报建工作,并接受邯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后,发展规划处按照邯郸市有关规定组织报建工作并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1.规划(建筑)方案审查
2.规划许可
3.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评审和报批
4.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报批
5.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报批
6.人防审批
7.消防审核
8.防雷审批
9.抗震设防审查
10.施工图审查
11.施工许可
第八条基建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或筹建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学校发展规划处应及时到原报建单位进行补充登记。

第九条基建项目未经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或建设资金没有来源时,不得擅自组织招标和开工建设。

对违反报建规定的行为应自觉纠正和抵制。

第十条基建项目建成后,发展规划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办理建筑物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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