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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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基建项目的立项与报建,要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规定,结合学校及学科专业长远发展的需求,必须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建设项目意见、学校总体规划和5年基本建设规划。

第二条学校基建项目是指学校利用省、市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基建项目立项和报建由基建项目使用单位或部门根据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拟建规模和地点、投资估算和筹资方式递交拟建项目申请报告,经审核后,编写项目建议书,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立项和报建工作。

第四条学校基建项目建议书,包括拟建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建设规模和拟建地点;需求分析和初步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和筹资方式;功能规划和效益分析;结论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凡申请市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发展

规划处负责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学校授权发展规划处代表学校办理基建项目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报建工作,并接受邯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后,发展规划处按照邯郸市有关规定组织报建工作并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1.规划(建筑)方案审查

2.规划许可

3.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评审和报批

4.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报批

5.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报批

6.人防审批

7.消防审核

8.防雷审批

9.抗震设防审查

10.施工图审查

11.施工许可

第八条基建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或筹建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学校发展规划处应及时到原报建单位进行补充登记。

第九条基建项目未经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或建设资金没有来源时,不得擅自组织招标和开工建设。对违反报建规定的行为应自觉纠正和抵制。

第十条基建项目建成后,发展规划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办理建筑物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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