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报许a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某、宁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张某、宁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12-2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巢湖市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无为县人。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月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延福,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宁某,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安徽省含山县人。
被告人宁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日被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0年2月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宁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我院于2015年10月14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修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黄延福、被告人宁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分别伙同王某、石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宁某通过丰达公司或安徽铁鹏水泥有限公司向上海咸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上海企业虚开销售水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7份,价税合计71607110.4元,税额合计10404452.1元。
其中,伙同被告人宁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2份,价税合计11097167.6元,税额合计1612406.15元。
辩护词(廖某出售假发票罪) Microsoft Word 文档
廖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重庆比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受被告人廖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与被告人沟通了解,查阅案卷材料,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廖某具有诸多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或判处有期徒刑并实行缓刑。
一、被告人廖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1、本案涉案金额较小,涉案数额超过追诉标准不多,不应严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被告人仅有的出售了一次非法制造的发票,共6份,票面总金额为50万元,仅超过追诉标准10万元。
这与动辄出售数百上万发票,发票金额动辄数百元上千万的此类犯罪来说,本案被告人廖某的犯罪行为情节并不不严重。
2、本案中,被告人廖某仅有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行为,没有非法制造发票行为廖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来源于其他人,是从上游制造假发票的名叫李某的人那里拿来再出售给他人的。
(案卷证据卷第7页第12、13行:问:你所贩卖的假发票从何而来?答:是我向一个自称叫李某的人手里购买的)公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廖某有制造假发票的工具、设备、能力以及行为。
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属于牵连犯罪,尽管被告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已经构成此罪,但其行为相对于那些既制造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来说情节显然要轻微一些;3、被告人仅此一次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在公安机关的历次供述中,被告人廖某均谈到,其从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11日被抓获,其一共做成功一次出售假发票行为(案卷证据卷第10页倒数第7、第8行:问:你一共向他人出售过多少次假发票?答:我是今天第一次向他人贩卖,就被派出所的民警抓了。
财税实务财务必看案例:会计受老板安排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判刑!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务必看案例:会计受老板安排虚开增值税
发票,被判刑!
我国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制度规定十分严格。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
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也十分严厉。
虽然废除了死刑的适用,但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因此,对于这样的“高压线”绝对不能触及。
下面这家康兰特商贸公司的会计人员总共也就拿了1.4万元的工资,冒着这么大的风险虚开增值税发票,实在太愚蠢,并且该公司老板黄耿忠不仗义,一直想以不知情的理由,推脱责任。
会计人员有必要为走歪门邪道的老板去犯罪吗?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资刑终字第60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耿忠,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潮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新龙路七区八巷6号。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9月4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抓获并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勇,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凤琴,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丽刘某,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会计,住四川省仁寿县城堰乡。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
刘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健,男,1978年6月3日生出生于阜新市海州区,汉族,大专文化。因犯故 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大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犯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阜海检公刑诉(20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健犯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年2015月8日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军、代理检察员王晶,被告人刘健到庭参加 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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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辽宁省 【裁判时间】2015-11-11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刘健的非法所得1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 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井辉
审判员佟强
人民陪审员曹芳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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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淮北市特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覆灭记
缴获的部分加工处理的增值税发票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淮北市特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覆灭记文/水畔 杜鹏 小丰 1998年2月21日夜,一辆警车呼啸着驶入淮北市看守所。
随着第8名犯罪嫌疑人被投入那高高的围墙,宣告了孙洪强(即孙伟)等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财的美梦化为泡影。
一份“阴阳票”1997年6月18日,安徽省淮北市国税局收到了江苏省张家港市国税局发来的一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
协查濉溪县宏兴供销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该发票抵扣联上为售煤160吨,税率13%,价税合计64000元,税额7362.83元。
经查此份发票系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濉溪县宏兴供销公司代开,发票存根联上为售煤10吨,税率6%,税额65.09元,购货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也与抵扣联不符,是一份很明显的“阴阳票”。
随之,由市局税检室、征管科和稽查分局联合组成了专案组,并及时将案情通报给公安部门。
据代开发票的税务人员反映,协查的这份专用发票是她一次全联复写开具的,来开票的叫孙伟。
专案组立即决定:从查找孙伟的下落入手,打开全案的突破口!然而,狡猾的孙伟仿佛嗅到了什么,一直如冬眠的乌龟,不肯轻易露头。
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又在专用发票存根联上查出多份为孙伟开出的专用发票,购货单位系江苏盐城市的几家企业,专案组遂奔赴盐城调查核实。
但存根联上开具的盐城市几家购货单位均未取得这几张发票,却意外地发现了另外几份濉溪县宏兴供销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
7月25日,调查人员赶到张家港市××公司,当看到协查的那份专用发票时,发现这是一份虽被加工处理,而发票水印等暗记依然存在、真伪难辩的专用发票。
至此,案情已经明朗化:这是一起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涂改、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恶性案件!揪住狐狸尾巴1998年1月8日上午,濉溪县国税局接到涡阳县国税局请求查证涡阳县油厂取得的濉溪县宏兴供销公司开具的一张专用发票的真伪的电话。
淮北市国税局闻讯后一方面要求对方果断扣留发票提供者,另一方面与公安机关组成一支精干的抓捕组,火速驱车百余公里赶到涡阳县,并与当地警方和国税部门取得了联系。
闫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闫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6-01-12【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婷婷,系被告单位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闫某,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专,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O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9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伟娜,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专,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O月19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静,北京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5)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闫某、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简易程序,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飒飒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成立,经营范围主要为中西药品、药品原料、医疗器械等。
2011年7月11日,公司股东变更为被告人闫某(67%)和安徽省医药联合经营公司(33%),法定代表人闫某,2015年6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盛某。
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12-02【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翁兵兵,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5)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飒飒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翁兵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李某挂靠于安徽爱特运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特运通公司”)担任业务员,自行购销货物,向爱特运通公司交纳管理费。
爱特运通公司要求业务员购进货物须提交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非法向桂林恭城亿鑫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恭城亿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另案处理)购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爱特运通公司入账,并向爱特运通公司转入资金虚假走账。
上述由恭城亿鑫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0063784~00637693,金额合计999800元,税额合计169966元,价税合计1169766元。
在李某提交上述发票后,爱特运通公司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造成169966元的税款被抵扣。
2014年7月23日,李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爱特运通公司被税务机关稽查后,已于2014年3月20日向税务机关补缴增值税款169966元。
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文章属性•【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号】(2016)最高法刑核5173277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其他裁判规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之一为以骗取税款为目的。
借用其他企业名义为其自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符合当时的税收法律规定,但行为人并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其行为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正文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基本案情】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
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
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
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结果】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张某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案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核51732773号刑事裁定书。
梁红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审请求情况: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5日,尉氏县某某阀门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被 告人梁红敏,在该公司与济源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让济源 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005720元,税额146130 元。2012年3月27日被告人梁红敏在该公司与广州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实物交易的情 况下,向广州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950782元,税 额138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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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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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河南省 【裁判时间】2015-12-28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尉氏县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 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红敏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 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 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红敏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 轻处罚。辩护人朱新勇关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46130元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理 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关于被告人可从轻处罚的部分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 纳。被告人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 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被告人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08-20【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6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县,汉族,大学文化,系甲公司董事长,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被该局执行;2014年9月30日,被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执行。
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逸飞,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宇翔,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峥嵘、代理检察员吴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逸飞、姚宇翔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根据本公司会计李某乙(另案处理)提供的甲公司盈利情况,计算出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后李某甲直接或通过李某乙安排本公司业务员张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联系他人虚开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0年10月份,张某某与其公司煤炭供应商许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要求该许帮助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0年11月至2012年7月期间,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许某某通过他人从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金额为8566283.69元,税款为1456268.1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0022551.80元。
虚开发票一万税额就判刑!看完再也不敢虚开发票了-20171124
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随着增值税发票系统对增值税货物、劳务和原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全覆盖,全国增值税发票电子底帐系统和稽核系统开始发力。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连续下发了十几批涉嫌虚开发票的检查名单,越来越多的企业卷入了虚开发票的漩涡,被补税、罚款、移送司法、判刑……那么,面对越来越严厉的税收监管,企业该怎么办?先奉劝一句话,“遵纪守法,远离虚开。
”然后,老五会推出系列笔记,讲解虚开的刑事、信用风险。
何为虚开发票罪?根据《刑法》和《立案起诉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广大老板和财务人员需注意发票风险,规范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何为虚开发票有的人对虚开存在理解偏差,以为自己不开假发票就能远离虚开发票。
不是这样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发票有三种情形,自己不开假发票只是其中之一。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谨以此文纪念虚开的先烈们,并警醒前赴后继的替补队员。
(一)老板虚开,兼职会计判刑8年(本案是较早公布的兼职会计虚开发票罪,刘某真可谓先烈。
蔡振希退税判决书
蔡振希退税判决书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12月,被告人蔡某某在经营上海中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厦门登仕杰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XXXXXXX.95元,税款人民币184160.7元,并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何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抵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收完税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已补缴了涉案的抵扣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案件结果被告人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09-09【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合肥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合肥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李颖,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合肥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3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22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方明,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胜,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5)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聂广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颖,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董方明、胡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O11年3月,被告人刘某时任被告单位合肥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
刘某与其同学、舒城县地产中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股东张某甲(另案处理)联系,在两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地产公司向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某某公司向地产公司支付4.8%左右的开票费。
刘云峰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刘云峰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1-1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宝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诉讼代表人茅某某,女。
被告人刘云峰,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国华、陆俊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宝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菲公司”)、被告人刘云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被告人刘云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洪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茅某某、被告人刘云峰及其辩护人潘国华、陆俊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2年6月至2014年9月,被告单位宝菲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刘云峰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5.5%左右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海汇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辰公司”)实际负责人赵某某(另案处理)为宝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324,700元,上述发票均已由宝菲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致使国家损失税款人民币337,776.86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008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刘云峰受聘至卡骆弛鞋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骆弛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该公司部门流程经理、高级采购项目经理、零售拓展部总监,负责门店拓展、装修、家具设计与提供,供应商选择,价格控制、采购订单发出与付款控制等工作。
被告人许会计犯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许某某(会计)犯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本案的会计、财务总监、总经理都因为造假,偷逃税款而被判刑,值得财务同仁细看,深思此资料由:全国会计经验交流总群,提供学习,更多免费实用资料请加群号:85330628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新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迎慧、康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7973730.68元(含税),少缴增值税451343.25元,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2081269.66(含税),少缴增值税117807.71元,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569150.96元。
案发后已补交应纳税款。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新华公安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平顶山市三香陶瓷公司企业基本注册信息及营业执照、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登记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报告、三香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月、年度、季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同案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许某某供述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伪造记账凭证少列主营业务收入,少缴应纳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在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之间依法判决。
宋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2年3、4月和6月,金顺然石油科技开发公司的法人宋XX找到我,让我帮这个公 司开点增值税发票,我同意了。这个公司的法人给我打电话把信息告诉我,我为这个公司开 了2次增值税发票,一共虚开了100多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以这个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为准, 以8.5%收的开票费。
2011年5月,被告人宋XX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刘X购买到大庆市金衡 瑞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给大庆金顺然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 人民币463601.08元,税款为人民币67360.85元。该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大庆市让胡路区 国税局认证抵扣。
综上,被告人宋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9933.08元,税款为 人民币74092.85元,已抵扣税款为人民币74092.85元。
大庆市金衡瑞经贸有限公司开给大庆市恒益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 份,开票日期为2011年3月17日,价税合计46332.00元,其中税款为6732元,是我卖给刘X 的,是以几个点卖给刘X的我记不清了,大庆市金衡瑞经贸有限公司与大庆市恒益石油科技 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实际货物交易。
开票费是对方公司给我的金衡瑞公司打款,然后我将钱转到我个人银行卡里,我再 给刘X个人银行卡返钱,如果我原数给刘X返还了钱,就是为公司平账,开票费是刘X给我存 的现金。如果我给刘X返的钱少,少的钱”。本案中宋XX被再次起诉的与前罪是同一罪名的漏项而不是其他罪,是一罪的连续犯, 应当按照一罪判处,将前罪的行为和漏罪的行为合并共同审理,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本案 单独判决,建议对宋XX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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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开票费【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4-10-2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长丰县,小学文化,原系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因本案于2014年5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剑明、王思维,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文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思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系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为偷逃国家税款,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法,通过徐某某(已被判刑)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收受了上海虞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景越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雄翼橡塑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贶翮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帕丹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鹰宝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24896.0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19856.66元。
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已向本市青浦区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被告人许某某系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许霆案一审判决书
许霆案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襄汾县(以上情况均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1日22时,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另案处理)窜至本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至4月22日23时30分被告人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交相关证据。
被告人许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辩护认为被告人许霆的行为应当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许霆伙同同案人郭安山(已判刑)到本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离行式单台柜员机提款,当被告人许霆用自己的广州市商业银行银行卡(该卡内余额170多元)提取工资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即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分171次恶意从该柜员机取款共175000元,得手后携款潜逃,赃款被花用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单位广州市商业银行报案材料、证人黄敏穗的报案笔录、银行交易流水帐、许霆在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开户资料等证实:位于平云路广州市无线集团工业区门口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离行式单台柜员机在案发当时系统升级出错,户名为许霆的银行卡(卡号为62246731310032330033)在短时间内恶意频繁取款171次,共计人民币175000元。
6.做普法志愿者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川0116刑初78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宇轩。
2018年2月12日因涉嫌犯逃税罪、虚开发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晨婕、赵芳,四川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8]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宇轩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宇轩及其辩护人胡晨婕、赵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宇轩为减少纳税金额,购买伪造发票开具给与其存在业务往来的单位。
经查,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刘宇轩以自己实际掌控的四川海德医疗纳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与该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双流县第二人民医院(现更名为天府新区人民医院)开具伪造的发票共计25份,发票金额共计2386305.3元,少缴其应缴增值税金额共计381808.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宇轩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宇轩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宇轩具有坦白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刘宇轩从轻处罚。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宇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刘宇轩的供述,证人余馨润、向艺玮、周睿娴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票统一领购簿使用说明、发票流向信息,四川省海纳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情况说明,纳税、开票情况,被告人刘宇轩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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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报许a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持有伪造的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2-09-10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许a,女,因本案于2012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2]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a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许a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许a窜至闵行区x镇x市场x路酒店用品街口西北角处,在向他人兜售发票时被巡逻至此的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许a处当场查
获《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44份及票面额合计为人民币1,418,600元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
经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分局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a、张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发票鉴定证明,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a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持有,票面额合计为人民
币141万余元,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被告人许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a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9日起至2013年2月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
二、伪造的发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施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