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刑事判决书()普刑初字第1089号
诈骗罪判决书范文
诈骗罪判决书范文诈骗罪判决书被告人:XXX案号:XXX一、审理经过本案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XXX指派的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指控与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有诈骗罪。
指控书及相关证据已在庭审中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宣读并出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三、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自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期间,被告人XXX 在某社交平台上以“代购”、“兼职”等名义发布招聘信息,并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联系应聘者。
在与应聘者取得联系后,被告人以代购商品需要先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应聘者数万元财物。
本案所涉及的证据主要有:1. 被害人XXX的证言和报案材料;2. 被告人XXX的供述和辩解;3. 微信等社交软件聊天记录;4. 涉案银行卡和转账记录。
四、法院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XXX以虚假招聘为名,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与应聘者联系,并以代购商品需要先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应聘者钱财。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五、量刑意见被告人XXX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底线,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但同时考虑到其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以及积极退赃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六、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X犯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并处罚金XX万元。
被告人X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审判人员签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正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1997年4月24日)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上述案件,检察机关应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沪市法(1995)224号文《关于查处经济领域中利用合同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与上述司法解释及本文无抵触的,继续试行。
——结束——。
法律文书刑事判决书案例(3篇)
第1篇(2023)XX刑初字第001号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XX区XX公司员工,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辩护人:赵某,XX市XX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来源本案由XX市XX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审理过程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三、事实认定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利用工作之便,采取秘密手段,将公司保管在XX仓库的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5000元)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2. XX公司仓库监控录像;3. XX公司仓库保管员证言;4. 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5. XX市XX区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6.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
四、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赵某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2. 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五、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天津南德经济集团牟某1、姚某某、牟某2、牟某3、夏某某信用证诈骗案
天津南德经济集团牟某1、姚某某、牟某2、牟某3、夏某某信用证诈骗案文章属性•【案由】信用证诈骗罪•【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0.08.16裁判规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
因此,单位为非法占有国家资金,与他人共谋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骗开信用证,获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正文天津南德经济集团牟某1、姚某某、牟某2、牟某3、夏某某信用证诈骗案被告单位: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1991年8月10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翠园2—1号,法定代表人牟某1,注册资金人民币3500万元,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
集团下属有40余家分公司。
被告人牟某1。
1999年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姚某某。
被告人牟某2。
被告人牟某3。
被告人夏某某(炜)。
1999年4月8日,武汉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南德经济集团、牟某1、姚某某、牟某2、牟某3、夏某某涉嫌信用证诈骗单位犯罪一案侦查终结,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999年9月20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被告犯有信用证诈骗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5年2月,被告人牟某1为获取银行资金用于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返还债务和集团业务,提出组建临时突击融资小组,由被告人牟某1挂帅,组员有被告人姚某某、牟某2、牟某3等人。
被告人牟某1经与何君合谋,提出以进口贸易的方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获取银行资金。
同年7月,被告人牟某1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以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湖北轻工签订总金额为1.5亿美元的外贸代理进口货物协议。
同时,被告人牟某1委托何君作为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的代理,编造外贸进口合同,通过湖北轻工为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从湖北中行对外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被告人牟某1授权被告人姚某某、牟某2配合何君进行诈骗活动,并指示被告人牟某3联系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为其提供具有担保内容的“见证意见书”,作为开证的担保文件。
诈骗起诉书(完整版)
诈骗起诉书(完整版)起诉人
起诉人:[起诉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起诉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起诉人住所]
联系方式:[起诉人联系方式]
被告
被告:[被告姓名]
身份证号码:[被告身份证号码]
住所:[被告住所]
罪名及事实认定
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我起诉被告犯有以下罪名及事实:
1. 诈骗罪:被告以虚假的宣传、承诺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以下事实进行证明:
事实一:被告在[日期]向起诉人声称可以投资股票并保证高额回报。
事实二:被告通过虚假的证明文件和虚构的投资计划,使起诉人相信其将进行真实的投资。
事实三:起诉人根据被告的承诺,转账[金额]给被告,但被告并未履行其承诺。
2. 其他罪名:请在此列出其他被告涉及的罪名及相关事实。
起诉请求
根据上述罪名及事实,我作为起诉人请求法庭作出以下判决:
1. 宣判被告犯有诈骗罪,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被告须退还起诉人转账的[金额]。
如有其他请求,请在此列出。
附加证据材料
请附上以下证据材料,以证明被告的罪行及相关事实:
1. 证据一:附上证据一的描述和来源。
2. 证据二:附上证据二的描述和来源。
请查收和审阅附加的证据材料。
署名及日期
此起诉书由起诉人签名,日期为[日期]。
黄某丹、余某、夏某芬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某丹、余某、夏某芬等诈骗罪⼀审刑事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姜少某犯诈骗罪,2019年3⽉14⽇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12⽇争取到取保候审,法院认定姜少某参与诈骗期间,诈骗⾦额2.78亿元,属于诈骗⾦额特别巨⼤,个⼈获利23200元,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择流刑辩律师杨振中律师辩护,同年11⽉25⽇椒江区⼈民法院判采纳辩护意见,对姜少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民检察院。
被告⼈**丹,⼥,1984年7⽉25⽇出⽣,汉族,初中⽂化,务⼯,住浙江省瑞安市。
因本案,于2019年3⽉8⽇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3⽇经台州市椒江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黄毅婕,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男,1985年1⽉14⽇出⽣,汉族,初中⽂化,务⼯,住浙江省瑞安市。
因本案,于2019年3⽉8⽇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3⽇被经台州市椒江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叶惟烽,浙江靖霖(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芬,⼥,1987年10⽉5⽇出⽣,汉族,⼩学⽂化,务⼯,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因本案,于2019年3⽉7⽇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3⽇经台州市椒江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欧向晖,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国,男,1995年10⽉1⽇出⽣,汉族,初中⽂化,务⼯,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现住浙江省乐清市。
因本案,于2019年3⽉14⽇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12⽇被取保候审。
辩护⼈杨振中,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惠,⼥,1999年6⽉17⽇出⽣,汉族,⼤专⽂化,务⼯,住浙江省临海市。
因本案,于2019年3⽉5⽇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3⽇被取保候审。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诈骗案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诈骗案文章属性•【案由】合同诈骗罪•【案号】(2003)刑提字第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04.01.07裁判规则行为人借款后,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且为应付借款人的催讨,指使他人伪造与其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的企业印章和收款收据的,因对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但其指使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正文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诈骗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刑提字第4号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又名胡方铸。
1998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
辩护人罗云,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裴广川,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浙江超三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三超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1999年3月26日作出(1999)金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胡某某诈骗所得人民币6574.32万元,胡某某退赔占用赃款的利息人民币27316882.8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超三超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0日作出(1999)浙法刑终字第222号刑事判决,驳回胡某某上诉;撤销一审判决中胡某某退赔占用赃款的利息人民币27316882.80元的部分,维持其余部分。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胡某某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于2003年5月26日作出(2002)刑监字第18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认定:1995年1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代表上海恒丰置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公司)与上海亚细亚食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亚细亚集团公司)签订乌北室内菜场工程(以下简称乌北工程)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由恒丰公司负责该工程建设的所有资金计人民币1.8亿元。
诈骗的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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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址:********电话:******被上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址:********电话:******上诉人因不服***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恳求1.撤销永*******人民法院(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担当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诈骗的刑事上诉状范文(第二篇)中文标题:诈骗的刑事上诉状范文合同摘要:本合同由以下双方自愿缔结,以确保诈骗的刑事上诉请求得到合法有效的表达和处理。
上诉人(简称“甲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注册地:联系方式:被上诉人(简称“乙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注册地:联系方式:一、背景和目的甲方以被害人身份,被乙方诈骗。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此提起刑事上诉,要求重新审理以达到正义和公平的诉讼结果。
二、事实和观点1. 甲方详细列举被乙方实施的诈骗行为和相关证据。
2. 甲方陈述乙方的诈骗行为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价。
3. 甲方表达对原判决的不满,并提出新的证据和理由,向上诉法院请求重新审理。
三、请求和陈述1. 甲方请求上诉法院针对被乙方实施的诈骗行为重新审理,确认其犯罪事实和刑事责任。
2. 甲方呼吁上诉法院依法判处乙方应有的刑罚,并要求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3. 甲方强调该诉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表达对法院公正、客观和权威审理的期望。
四、附件1. 甲方提供的证据清单。
2. 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引用。
3. 相关法院文件和判决摘要。
请上述法院予以受理并依法审理上述刑事上诉请求。
上诉人:签名:日期:(合同编写仅供参考,请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最新-诈骗案(彩票案)刑事判决书 精品
诈骗案(彩票案)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永明,男,岁,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湖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西安金筷子餐饮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曙光村北河里,暂住西安市兴庆路号。
××年月日因涉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宣东,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英伟,男,岁,西安市莲湖区冰窖巷居民。
被告人孙承贵,男,岁,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荣成市崖头村新农一号。
年月日因涉嫌盗窃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在逃。
××年月日因涉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安康医院。
辩护人李文超、李浩,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长利,化名王军,男,岁,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居委会散户附号。
××年月日因涉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延华、杨志东,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斌,化名杨小兵,男,岁,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贵州省思南县凉水井镇岳家寨村对窝石组。
××年月日因涉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巨黎江、陈玮,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晓莉,女,岁,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建国村组。
××年月日因涉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野,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勤生,又名白玉亭,男,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清涧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清涧县解家沟镇张家砭村。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一案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43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张树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新民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树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刘甲、孙某某、石某、杨某、王某某、阮某某、刘乙的证言,上海大观园经济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承诺书、借条、收条、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贷记凭证、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等证据确认:2008年6月至2009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谎称能为张某注册成立上海洪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融资人民币1,000万元等事宜为名,以需支付筹办公司的定金、押金、融资利息、招待费等为由,采用出具伪造的贷款凭证、押金收条等方法,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共计人民币44.5万元。
赃款被化用殆尽。
2009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某在湖南省涟源至娄底的K53X列车上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已归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万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赃款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
高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高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文章属性•【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审理程序】二审正文高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基本案情】2021年10月起,高某某、李某、叶某某、陈某等人组成“跑分洗钱”团伙,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长期合作,为其转移犯罪资金。
该“跑分洗钱”团伙通过孙某等人大量收购银行卡,通过黄某购入11台POS机,并在Telegram聊天群内告知上游诈骗分子可用于接收诈骗款的银行卡用户名、账号。
诈骗资金进入上述银行卡账户后,该“跑分洗钱”团伙通过POS机刷卡消费的方式将诈骗资金转移到该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再将该卡内资金转入林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内,由林某等人将资金兑换成泰达币后交给该团伙,该团伙再交给上游诈骗分子,从中获取资金流水12%-15%的提成,并按约定比例支付孙某、黄某等人费用。
其中,高某某负责对接上游诈骗分子、收购POS机、银行卡;李某负责收购POS机、银行卡、转账;叶某某负责转账、泰达币交易;陈某负责泰达币交易、POS机刷卡;袁某某受招募负责POS机刷卡等。
经查,该“跑分洗钱”团伙帮助其他犯罪团伙转移资金1.1亿余元,其中诈骗资金1281万余元,非法获利100万余元;林某等人帮助兑换泰达币1.1亿余元,非法获利400余万元;黄某提供11台POS机,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孙某等人共收买、提供60余张银行卡,非法获利10万余元。
【检察履职】本案由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
侦查阶段,诸暨市检察院提前介入,经分析研判,建议侦查机关注重收集聊天记录、资金流向等客观证据,查明该团伙勾结上游诈骗团伙,搭建被骗资金接收、转移通道,帮助上游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查找被害人难度大的问题,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发挥侦诉协作机制,运用大数据平台全面筛查,准确关联到全国范围内300余名被害人,最终认定该“跑分洗钱”团伙帮助上游诈骗分子转移资金达1281万余元。
王某涉嫌诈骗罪辩护词 Microsoft Word 文档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重庆比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
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其定性本身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并不严重根据刑法学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第一条的精神,认定诈骗罪情节是否严重主要从诈骗所得数额、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等方面来衡量。
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来看,王某的行为够不上情节严重:1、涉案金额较少。
王某在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通过虚假婚姻介绍,诈骗他人,获得赃款16250元。
在诈骗犯罪中,16250元属于诈骗金额较大,而非巨大或特别巨大。
对此,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第三页也是如此认定的,我们对此表示赞同。
2、王某不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
其在犯罪前有正当职业,一直本分老实,遵纪守法,凭自己辛苦劳动赚钱养家;3、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而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资金或救灾、抢险等民政救助财物,未造成企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损失;4、王某的犯罪行为未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后果相对较小;三、本案中,王某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王某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
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
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后几次的讯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连细节也陈述的前后一致。
对此,起诉书在第4页第1段也确认了该事实。
根据2010年10月1日期实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7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上海浦东白发转黑诈骗案判决书
上海浦东白发转黑诈骗案判决书1. 背景介绍上海浦东白发转黑诈骗案是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
该案涉及一伙犯罪团伙利用植发技术和电子技术,以浦东地区的白发转黑需求为诱饵,诈骗大量资金的犯罪行为。
此案的判决书旨在全面评估案件的背景、细节和意义,并提供对该案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2. 案件概述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和证词显示,犯罪团伙以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进行欺诈行为。
他们通过广告、宣传和推销,宣称能够通过植发技术使白发恢复为黑发。
对于许多担心白发的人来说,这样的承诺无疑是一个诱人的方案。
3. 诈骗手法犯罪团伙利用先进的植发技术作为幌子,吸引了大量受害人。
他们通过制造一种紧迫感和渴望,利用人们对年轻和美貌的追求,成功地让受害人信以为真。
他们收取高额费用,并以不实的承诺,从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4. 案件调查和审判过程上海警方接到多起报案后,对该案展开了全面调查,并最终锁定了犯罪团伙的成员。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对案件的侦查、指控和辩护进行了充分的审议,并最终做出了判决。
5. 判决结果与意义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打击类似诈骗犯罪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刑不仅考虑到了他们的罪行和社会危害性,也充分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本案判决书在全文中不仅仅涉及案件本身,还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读和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一定的借鉴。
6. 对案件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上海浦东白发转黑诈骗案的发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个人看来,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现代化技术在犯罪行为中的潜在威胁,也反映了人们对年轻和美貌的追求所带来的心理漏洞。
在今后的社会中,我们应加强对互联网诈骗、侵权和欺诈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同时要加强个人的理性思考和风险防范意识,以免落入类似诈骗的陷阱。
7. 总结与回顾上海浦东白发转黑诈骗案判决书对该案的背景、细节和意义进行了全面评估,揭示了犯罪团伙的欺诈手法以及其对受害人的影响。
该判决书鞭辟入里地分析了案件的重要性,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观点和个人见解。
诈骗行为 基于信任判决书
诈骗行为基于信任判决书xx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xx)xx初字第xx号公诉机关x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xxxx,无固定住所,无前科劣迹。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3日被抓获,寄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于同年9月16日被xxxx公安局xxx分局解回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xxx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xxxx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诈骗一案,由xxxx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5日以xx检公诉刑诉(xxxx)x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xxxx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xxxx年xx月,被告人徐某某因缺钱花,谎称其给xxxx小区的建筑商送沙子,对方顶给棚改楼房,欲低价出售为由,取得陶某甲的信任后,以收取购房定金和房款为由,骗取陶某甲父亲被害人陶某乙现金人民币57000.00元;xxxx年xx月,徐某某以收售陶某乙楼房尾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陶某甲一辆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价值人民币63667.00元);xxxx年xx月至xx月,被告人徐某某同样以低价出售顶帐楼房为由,通过陶某甲诈骗被害人李某甲现金人民币70000.00元、被害人李某乙现金人民币131000.00元、被害人姜某甲人民币13600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以低价出售顶帐楼房为由,共诈骗被害人款物合计人民币457667.00元。
2.xxxx年xx月,被告人徐某某谎称其在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的工地可以开办小卖店为由,骗取被害人陶某丙信任后,以给工地负责人送礼批场地、买活动板房、批小卖店钱不够为由,多次骗取陶某丙人民币23000.00元。
3.xxxx年xx月份前后,被告人徐某某以可联系上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施工需要的模板厂家,与被害人陶某甲合伙挣钱为由,徐某某谎称以需支付货款为由,骗取陶某甲人民币50000.00元。
华阴市投票诈骗判决书
华阴市投票诈骗判决书引言华阴市投票诈骗案件是一起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选举制度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对该案的背景、犯罪经过、证据、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背景华阴市是一个重要的行政区域,拥有大量的选民和多个选区。
选举是民主国家中重要的决策方式,确保政府代表人民的意愿进行治理。
然而,在华阴市的一次选举中,发生了严重的投票诈骗案件。
犯罪经过投票过程在华阴市的选举中,选民需要前往指定的投票站进行投票。
投票站设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登记选民身份、发放选票和监督投票过程。
诈骗手段犯罪嫌疑人通过多种手段进行投票诈骗。
他们冒充选民身份,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和投票。
此外,他们还利用信息泄露和贿赂等手段获取他人的选民身份信息,以此进行投票。
警方介入当选举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警方接到举报并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收集到了大量的证据,确凿地证明了犯罪嫌疑人的投票诈骗行为。
证据伪造身份证明警方在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搜查中,发现了大量的伪造身份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伪造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选民证明等。
信息泄露警方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到了犯罪嫌疑人获取他人选民身份信息的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和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
目击证人警方还采访了多名目击证人,他们证实了犯罪嫌疑人在投票站进行投票的行为。
法律适用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规定,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罪是指非法获取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通过信息泄露等方式获取他人选民身份信息,属于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罪的行为。
伪造身份证明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买卖身份证明文件罪是指制作、买卖伪造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文件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在其住所被警方搜查时,发现了大量的伪造身份证明文件,属于伪造身份证明罪的行为。
判决结果根据对犯罪嫌疑人的审理和证据的审查,法庭做出了如下判决:1.对犯罪嫌疑人A以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对犯罪嫌疑人B以伪造身份证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3.对犯罪嫌疑人C以投票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佛山诈骗罪付英华起诉书
佛山诈骗罪付英华起诉书尊敬的法院:我是佛山市某某公司的员工付英华,现就涉及我个人的诈骗罪一案向贵院提起起诉。
起诉人:付英华被告人:佛山市某某公司一、事实和理由我作为佛山市某某公司的员工,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
然而,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我发现公司存在一系列违法行为。
具体而言,公司利用虚假合同、虚增发票以及伪造假账等手段,虚构公司的业绩和财务状况,以此达到欺骗投资人、金融机构和合作伙伴的目的。
根据公司的要求,我参与了上述违法行为。
然而,在我逐渐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后,我决定退出这一欺骗行动,并向有关部门报案。
然而,事情并不像我想象的那样顺利。
在报案后,我遭受了公司的压力和威胁。
公司高层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找到我,威胁我不得揭发公司的违法行为,并以此来要挟我继续参与诈骗罪的犯罪行为。
他们以我参与公司违法活动的证据来威胁我,威胁我个人和家人的安全。
我深感被逼迫且生活陷入困境,此举不仅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我和我的家庭。
二、请求法院判决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以下事项:1. 判决佛山市某某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诈骗罪,并依法追究公司的法人责任和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2. 判决佛山市某某公司赔偿我因其违法行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并支付相关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3. 判决佛山市某某公司停止对我和我的家人的威胁和侵犯,保障我个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
4. 其他贵院认为适用的其他救济措施。
三、证据展示1. 公司内部财务账目和资料,证明公司存在虚构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行为。
2. 公司高层和员工的证言,证实公司对我施加压力、威胁和要挟我参与违法行为。
3. 安全监控录像和报案材料,证明我报案并遭受公司的威胁和侵害。
四、陈述事实本案涉及公司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确凿,并且公司高层对我施压并威胁我的行为也有多种佐证。
基于这些证据和事实,我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佛山市某某公司的违法行为构成诈骗罪,并追究公司的法人责任和相关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诈骗罪起诉书
诈骗罪起诉书起诉状亦称“诉状”,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
以下是整理的关于诈骗罪起诉书诈骗罪起诉书被告人陶某,系包头宇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于20xx年9月30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黄某,系包头宇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于20xx年10月1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达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黄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xx年11月30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达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xx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xx年9月,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为目的,由被告人陶指使他人伪造内容为宇宏公司收到包头海岩公司预付铁粉款200万元假收条,自己制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
被告人黄伪造了包头市海岩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宇宏公司200万元铁精粉假合同一份,及海岩公司假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骗取海岩公司法人代表郁某加盖海岩公司公章并复制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黄将假合同、假申请书、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父亲的房证交给被告人陶。
20xx年9月12、13日陶带着假收条、假合同、假申请书、以及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承诺书和担保财产相关证件,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法律手续,并交5000元费用,包头市中院于20xx年9月29日下达(20xx)包立—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宇宏公司铁精粉500吨。
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 报案材料;(二) 证人证言(三) 被告人陶、黄的供诉材料;(四) 书证材料;(五) 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上海牡丹航空诈骗案判决书
上海牡丹航空诈骗案判决书被告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XXXXXX。
因在上海xxx航空涉嫌诈骗罪于XXXX年XX月XX 日被XXXXXX刑事拘留,XXXX年XXX月XXX日被取保候审。
XXXX年XX月XX日被XXXX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XXXX看守所。
上海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09)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XX年XX月,被告人XX利用捡到的“XXX”身份证,冒用XXX之名,在中XXXX分行火车站支行开设账号为XXXXXXXXXXXX的存折。
随后以XXXX之名假冒XXXX,在“中国兰花网”注册“朱氏兰苑”发布虚假出售兰花的消息,采取收钱不发货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蔡-斌通过其家属退还了被害人的32208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湖南网络警察管理系统案件受理材料、被害人xxxxxxxx的陈述及付款凭证、蔡*申通快递详单、被告人蔡-斌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xx认罪态度较好,并通过其家属退还了被害人的32208元现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对被告人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10年10月21日止。
合同诈骗罪判决书
合同诈骗罪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XXX 性别:XX 年龄:XX 籍贯:XX 身份证号码:XX 住址:XX 职业:XX公诉机关:XX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XX律师审理机关:XX法院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审理审理经过XX年XX月XX日,本院接到XX检察院的起诉书,起诉被告人XXX犯合同诈骗罪。
经法院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向被告人XXX宣读了起诉书,并告知了其享有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认可,未提出异议。
经法庭依法进行了质证、辩论等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指控及事实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以合同诈骗罪对其进行起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在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间,以非法手段,通过编造虚假合同的方式,诱骗他人支付款项,数额共计XX元,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判决结果合议庭经过合议,依法对被告人XXX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X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二、被告人XXX所犯罪行所得财物XX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理由合议庭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手段编造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合议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认定,并依法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审判员意见本案中,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清楚,对其犯罪行为应予严惩。
鉴于其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和附带请求处理本案没有附带民事诉讼和附带请求。
判决告知方式和上诉权利被告人XXX在判决书宣读完毕之日起十日内,享有上诉的权利。
上诉途径为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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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刑事判决书()普刑初字第1089号导读:本文是关于诈骗罪刑事判决书()普刑初字第1089号,希望能帮助到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10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李某、储某、石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胡某、谢某、闵某、程某的供述,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及提款凭证,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家属代为退赔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但辩护人提出对段某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赃款、赃物依法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谢燕
人民陪审员陈卫宁
人民陪审员朱二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