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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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昌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陈昌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河南省【裁判时间】2015-12-1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尉氏县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昌江,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

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5月24日临时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2014年6月1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4月10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新安,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

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10月1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天有,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

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11月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

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11月7日临时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2014年11月1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昌江、宋新安、齐天有、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宫宝针、康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昌江、宋新安、齐天有、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被告人陈昌江为了解决其从石狮市某某布行为其公司福建某某协丰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福建某某公司)采购的棉布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联系被告人宋新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宋新安通过被告人齐天有介绍联系刘某某(已死亡),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刘某某虚开了尉氏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和福建某某公司购销棉布的增值税发票10份给陈昌江,价税合计1169000元,税额169854.7元。

换押证

换押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移送机关印章) (接收机关印章)
填写说明:1、此联由移送机关和接收机关填写完整后送达看完所
2、文字号由移送机关填写
换 押 证
(第四联) 在押人员留存
(敖公刑)换字[2015]03号
犯罪嫌疑人(被告)刘志刚,性别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涉嫌盗窃。该案现因提请批准逮捕于2015年9月1日以直接送达
形式移送敖汉旗人民检察院。羁押期限至2015年9月4日。
年 月 日
(接收机关印章)
填写说明:1、此联送达看守所,由看完所交在押人员留存
2、文字号由移送机关填写
换 押 证
(第五联) 看守所回执
(敖公刑)换字[2015]03号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
犯罪嫌疑人(被告)刘志刚,性别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涉嫌盗窃。该案现因提请批准逮捕于2015年9月1日以直接送达
形式移送敖汉旗人民检察院。羁押期限至2015年9月4日。
接收机关收案时间:年月日羁押期限至
年月日。该案已办理完毕抵押手续。
年 月 日
(看完所印)
填写说明:1、此联由看完所填写后交接收机关附卷
2、文字号由移送机关填写
换 押 证
第一联 移送机关附卷
(敖公刑)换字[2015]03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刘志刚,性别: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涉嫌盗窃,同案人无现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该案现因提请逮捕于2015年9月1日以直接送达形式移送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
(看守所关印章)
填写说明:1、此联由移送机关填写完后送达看守所盖章退回
2、文字号由移送机关填写
填写说明:1、此联由移送机关填写完后送达看守所
2、文字号由移送机关填写

张成彬、黄冬聪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张成彬、黄冬聪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张成彬、黄冬聪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11-19【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冬聪,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关帝庙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2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2月28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4年3月31日。

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团结,男,1968年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关帝庙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2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2月28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4年3月31日。

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长家,男,1986年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关帝庙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2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2月28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4年3月31日。

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争光,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珠海市破获一起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增值税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珠海市破获一起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增值税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珠海市破获一起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的通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18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09.30
【实施日期】1999.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珠海市破获一起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的通

(国税发[1999]184号1999年9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珠海市国贸发展公司(原珠海市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技术负责人钟伟良、技术员刘辉,伙同原珠海市国税局三灶分局干部韦少颖注册成立了“珠海市文新区振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振明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并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

自1999年3月至1999年6月,振明公司共向广东省内外3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91份,金额3584.4万元,销项税额601.8万元,获得非法收入62.5万元(钟伟良20万元,刘辉13万元,韦少颖19.5万元)。

为骗取进项税额抵扣,他们与社会不
法分子勾结,购买了伪造的增值税电脑发票,并利用手。

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山东省【裁判时间】2015-12-11【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刚,无业。

2015年4月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5)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刘志刚先以东营市亚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凯公司”)的名义通过压低钢材价格、接受承兑汇票的条件与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之后被告人刘志刚又向东营齐发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发公司”)谎称是齐发公司中标了该采购合同,并伪造了采购合同,让齐发公司向天宇公司供货,在齐发公司向天宇公司供货后,该公司向刘志刚催要货款,刘志刚以种种理由拖延。

为结算货款,被告人刘志刚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让亚凯公司负责人付某向天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三份,价税合计2492878.7元,税额362213.14元,刘志刚支付发票票面10%的开票费给付某(另案处理)。

2013年8月16日,天宇公司把676111.11元货款汇到亚凯公司的账户上并给了一张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付某在扣除16.76万元的开票费后,将剩余货款打到刘志刚的农行卡上并把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刘志刚。

湖北鑫丰废旧物资公司黄冈分公司吴其汉虚开增值税案判决书

湖北鑫丰废旧物资公司黄冈分公司吴其汉虚开增值税案判决书

湖北鑫丰废旧物资公司黄冈分公司吴其汉虚开增值税案判决书案件概述本案涉及湖北鑫丰废旧物资公司黄冈分公司的员工吴其汉涉嫌虚开增值税的犯罪行为。

根据相关证据及审理过程,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以下判决。

事实认定经查,被告人吴其汉在担任湖北鑫丰废旧物资公司黄冈分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购销合同、伪造发票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万元人民币,用于鑫丰废旧物资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包括吴其汉涉案的购销合同、发票等文件,并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认真核实和评估。

根据审理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人吴其汉犯有虚开增值税罪,并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1.对被告人吴其汉认定犯有虚开增值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湖北鑫丰废旧物资公司黄冈分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被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判决理由法院在作出上述判决时,依据以下事实和法律条文进行了充分的审慎考虑。

1.吴其汉作为湖北鑫丰废旧物资公司黄冈分公司财务主管,具备财务管理权限,并对公司的账目进行管理和操作。

2.吴其汉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购销合同、伪造发票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万元人民币,并将这些发票用于非法经营活动。

3.检察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了吴其汉的犯罪行为,并经过法院认真核实和评估。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6.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条文,被告人吴其汉犯有虚开增值税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铁岭最大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一审宣判

铁岭最大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一审宣判

铁岭最大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一审宣判
2010年12月21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伟、张强等8名被告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公开宣判。

虚开发票跨全国26个省,数百个单位,
涉案金额达3.9亿元,抵扣税款750多万元。

李伟等人以公司是“招商引资”企业为由,从当地乡(镇)财政部门骗取从营业税中返回给企业的奖励款,被其非法占有。

被告人李伟、张
强、李涛以虚开运输发票赚钱为目的,虚假注册成立运输公司,在与受票单位无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运输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经过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处李伟、张强、李涛3名被告人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张峰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作者:孙静宜黄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茵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

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

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二、分歧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蔡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蔡某无视国法,虚构有出口业务的事实,采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认定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不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最终以上诉人蔡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评析意见蔡某为骗取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检察院指控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二审法院则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有哪些欺骗手段

骗取出口退税罪有哪些欺骗手段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骗取出口退税罪有哪些欺骗手段串通有出口经营权企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

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主动找到有关外贸企业,以给“回扣”等各种条件为诱饵、提出代为组织国内“货源”、代理寻找外商客户和代理出口报关等项业务。

在外贺企业作出承诺后,犯罪分子以外商名义发来订单,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随身携带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与外贸企业签订出口协议书。

与此同时,犯罪分子又以代为组织国内“货源”名义,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内贸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与外贸公同签订内贸合同,同时向外贸企业提供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等单证,代理外贸企业进行所谓“出口报关”业务。

骗取出口退税罪有哪些欺骗手段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窜于全国各省市,用贿赂企业工作人员和“优惠”的开票价格(一般按开票金额的比例计算)等手段,取得这些不法企业开出的没有实际商品购销活动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的货名通常是一些没有外贸出口限制的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开票的单价通常远远高于实际商品价格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

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联系,从企业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或坐地收购不法企业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骗取出口退税罪有哪些欺骗手段串通境内外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由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是标志外贸企业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凭证,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实施其一系列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中必须完成的一个步骤,也是犯罪分子实际获取非法利益的关键环节。

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与境内外不法商人相勾结,以向国内投资需要人民币等为由,借用境内外企业的外汇与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有时犯罪分子则通过各种手段,将境内套取的外汇非法汇至境外银行,然后以外商名义与国内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交易。

威海光华医院、刘志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威海光华医院、刘志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威海光华医院、刘志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2【案件字号】(2020)鲁10民终20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永祥蒋涛侯善斌【审理法官】金永祥蒋涛侯善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威海光华医院;刘志刚【当事人】威海光华医院刘志刚【当事人-个人】刘志刚【当事人-公司】威海光华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阮雅惠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朱凤海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阮雅惠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朱凤海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阮雅惠朱凤海【代理律所】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威海光华医院【被告】刘志刚【本院观点】关于案涉鉴定意见应否采信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鉴定意见应否采信的问题。

该鉴定意见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根据其分析说明,威海光华医院存在术前准备不足、不排除术中存在操作不慎、对术后并发症的发生未予以高度重视、可能导致刘志刚丧失听力恢复的机会等过错行为,认定威海光华医院的过错行为与刘志刚左侧听觉障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手术存在并发症等风险虽系客观存在,但威海光华医院的过错行为并非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或受当前医疗水平所限而产生,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不应由受害人承担。

且案涉鉴定意见同时考虑了医疗行业的风险性及案涉手术并发症存在一定的发生几率等情形,认定威海光华医院的过错对刘志刚的损害后果的原因力为同等原因,而非全部原因。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诈骗案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诈骗案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诈骗案文章属性•【案由】合同诈骗罪•【案号】(2003)刑提字第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04.01.07裁判规则行为人借款后,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且为应付借款人的催讨,指使他人伪造与其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的企业印章和收款收据的,因对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但其指使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正文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诈骗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刑提字第4号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又名胡方铸。

1998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

辩护人罗云,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裴广川,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浙江超三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三超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1999年3月26日作出(1999)金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胡某某诈骗所得人民币6574.32万元,胡某某退赔占用赃款的利息人民币27316882.8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超三超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0日作出(1999)浙法刑终字第222号刑事判决,驳回胡某某上诉;撤销一审判决中胡某某退赔占用赃款的利息人民币27316882.80元的部分,维持其余部分。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胡某某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于2003年5月26日作出(2002)刑监字第18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认定:1995年1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代表上海恒丰置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公司)与上海亚细亚食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亚细亚集团公司)签订乌北室内菜场工程(以下简称乌北工程)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由恒丰公司负责该工程建设的所有资金计人民币1.8亿元。

检例第197号: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

检例第197号: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

检例第197号: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刑事执行•【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执行裁判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单位犯罪罪犯的假释监督案件,应分别审查罪犯个人和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对于罪犯个人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虽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但不能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的,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的假释。

除实质化审查单位犯罪的罪犯原判刑罚、犯罪情节、刑罚执行中的表现等因素外,还应重点调查核实罪犯假释后对单位财产性判项履行的实际影响,实现假释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正文检例第197号: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关键词】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假释财产性判项履行调查核实公开听证【基本案情】罪犯刘某某,男,1970年8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市青阳镇,案发前为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

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公司人员伪造虚假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修改公司财务报表、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向银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5400万元(判决前,已偿还银行贷款870万元)。

2019年4月28日,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因单位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共计11万元,并追缴三家公司违法所得,刘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至2022年2月26日止。

2019年6月4日,刘某某被交付山东省鲁中监狱(以下简称鲁中监狱)执行刑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线索发现。

2020年9月9日,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淄博城郊地区检察院)收到罪犯刘某某妻子林某某的信访材料,请求检察机关监督鲁中监狱为其丈夫刘某某提请假释。

淄博城郊地区检察院经与监狱沟通了解到,林某某此前也多次向监狱反映希望对刘某某适用假释的请求,但监狱未对其提请假释。

为查明刘某某是否符合假释条件,淄博城郊地区检察院遂决定开展调查核实。

石国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石国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5、户籍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石国文的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来源合法,且相互印证,能够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 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国文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与丁某某、尚某某、李某 某等人合伙非法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
此节事实经质证,有被告人石国文的供述与辨解,证人韩某某的证言,开票通知 单、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组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石国文被抓获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 实。
另,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石国文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本案相关事实另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石国文为帮 助韩某某(另案处理)并获取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鲁某某等(均另案 处理)介绍本县安徽金刀水泥有限公司为上海德策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顶砚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兴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邑永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3份,介绍本县芜 湖万林商贸有限公司、芜湖晓日商贸有限公司、芜湖鑫桥商贸有限公司、金狮粉末有限责任
被告人石国文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辨护人认 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国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 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石国文 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石国文为帮助韩某某(另案处 理)并获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本县芜湖万林商贸有限公司、芜 湖晓日商贸有限公司、芜湖鑫桥商贸有限公司、金狮粉末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刀水泥有限 公司为上海兴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贺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余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邑永 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虎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德策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 巨大。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王奇志、孟祥德、张凤文、陶世贵、王凤余、高云良、徐凤兰、姜福、王晓军犯合同诈骗罪

王奇志、孟祥德、张凤文、陶世贵、王凤余、高云良、徐凤兰、姜福、王晓军犯合同诈骗罪

王奇志、孟祥德、张凤文、陶世贵、王凤余、高云良、徐凤兰、姜福、王晓军犯合同诈骗罪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庆刑二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奇志,男,1967年3月21日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肇东市二北街5委19组。

2001年9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萨尔图区看守所。

被告人孟祥德,男,1957年4月15日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肇东市。

2001年9月6日因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萨尔图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凤文,男,1967年11月18日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肇东市新城乡新民村6组。

2001年9月2日因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萨尔图区看守所。

被告人陶世贵,男,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海伦市文明街3委28组。

2001年9月2日因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萨尔图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凤余,男,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庆阳山乡。

2001年9月1日因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萨尔图区看守所。

被告人高云良,男,1959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达市北三道街平房。

2001年9月2日因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萨尔图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凤兰,女,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北街加油站平房。

2001年9月2日因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大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姜福,男,1949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肇东市铁五街11委22组。

2001年9月7日因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萨尔图区看守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是否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是否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是否构成犯罪作者:王海桥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7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原系上海某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章某某原系上海某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人于2008年1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执行逮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9年4月7日提起公诉,指控2006年3月至2007年12月,二被告人及刘某(另案处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经共谋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销售“某甲票据打印电脑软件”的名义,按每套人民币4.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5.6万元的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72份,价税合计2.26亿元,税额3296万余元;并据此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2,464万余元,实际取得税款1543万余元。

嗣后,李某、章某某又以某乙公司委托出口“数据处理器板卡”名义通过上海科实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由李某、章某某注册并控制的香港星顺企业有限公司、香港奥斯陆企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刘某则以某乙公司名义向科实公司、上汽进出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99份,价税合计2.35亿余元,税额3426万余元,并据此抵扣税款3296万余元;骗取出口退税款3425万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章某某二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与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国家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400余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款3400余万元,给国家税款造成特别大的损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各自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和40万元。

被告人李某、章某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判决,提出上诉。

二、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之一: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案的软件和板卡交易是否属于自买自卖、重复买卖、价格虚高以及关联交易,能否认定为“没有真实交易”?争议焦点之二:应当如何理解《刑法》第204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和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该两罪客观行为方面的“骗取”行为与“虚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法院裁判适用法律是否准确?三、法理评析(一)关于本案中软件和板卡交易是否为真实交易的问题本案中软件和板卡交易可以肯定均为真实交易。

湖北省公布5起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骗出口退税典型大案

湖北省公布5起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骗出口退税典型大案

湖北省公布5起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骗出口退税典型大案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9年第06期5月25日,湖北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召开打击虚开骗税两年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公开曝光5起近年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楚剑1号”团伙暴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018年12月,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联合省税务局运用“顺风耳”“千里眼”税务稽查信息化作战平台,成功破获“楚剑1号”虚开大案,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现已初步查明,该虚开团伙控制400家空壳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1.03万份,涉及金额7.01亿元,下游受票企业402户,涉及湖北、北京、上海、广东等10个省市。

武汉市“12-01”跨区域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018年,武汉市公安部门联合税务局成功破获“12-01”跨省虚开增值税发票大案,铲除3个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主的犯罪团伙,抓捕犯罪嫌疑人29名,收缴大量电脑、手机、信息群发器、身份证、银行卡、税控盘、印章等作案工具。

以上3个团伙控制122户空壳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1.49万份,涉及金额50.38亿元,下游受票企业2490户,涉及湖北、北京、上海、江苏等32个省市,仅湖北武汉地区查补税额1823萬元。

此案获得了公安部“论剑2018”大比武活动财税领域全国第一名。

武汉市“18-07”虚开骗税串案2018年,武汉市公安部门联合税务局成功查处“18-07”多层级虚开骗税串案。

经查实,该犯罪团伙采取虚假或购买他人身份证的方式滚动注册企业,骗领发票后立即走逃;中间层企业通过多次购销流转、洗票变票,部分发票流入退税企业实施骗税。

该团伙向湖北、深圳、江苏、北京、大连等全国31个地区940户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及金额408.42亿元,税额69.19亿元,已抓捕犯罪嫌疑人20人,挽回国家税款损失90.95亿元。

孝感市湖北华展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骗税案2018年,孝感市公安机关联合税务局成功查处湖北华展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骗税案。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刘志刚、贾广东任职资格的批复-鲁银保监准〔2020〕191号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刘志刚、贾广东任职资格的批复-鲁银保监准〔2020〕191号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刘志刚、贾广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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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保监局关于
核准刘志刚、贾广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济宁银行:
你行《关于核准刘志刚济宁银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请示》(银济发〔2020〕42号)、《关于核准贾广东济宁银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请示》(银济发〔2020〕43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核准刘志刚、贾广东济宁银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你行应在本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刘志刚、贾广东到任,并向我局及济宁银保监分局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山东银保监局
2020年5月1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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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山东省
【裁判时间】2015-12-11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刚,无业。

2015年4月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5)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刘志刚先以东营市亚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凯公司”)的名义通过压低钢材价格、接受承兑汇票的条件与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之后被告人刘志刚又向东营齐发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发公司”)谎称是齐发公司中标了该采购合同,并伪造了采购合同,让齐发公司向天宇公司供货,在齐发公司向天宇公司供货后,该公司向刘志刚催要货款,刘志刚以种种理由拖延。

为结算货款,被告人刘志刚以支付发票面额
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让亚凯公司负责人付某向天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三份,价税合计2492878.7元,税额362213.14元,刘志刚支付发票票面10%的开票费给付某(另案处理)。

2013年8月16日,天宇公司把676111.11元货款汇到亚凯公司的账户上并给了一张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付某在扣除16.76万元的开票费后,将剩余货款打到刘志刚的农行卡上并把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刘志刚。

2013年11月6日,天宇公司把816767.59元货款汇到亚凯公司的账户,付某在扣除81670元开票费后将剩余725100元货款汇到刘志刚的农行卡上。

之后刘志刚取款逃跑。

经鉴定,被告人刘志刚骗取的齐发公司钢材价值263988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志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明知亚凯公司未向天宇公司供货的情况下,让该公司向天宇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2492878.7元,税额362213.4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

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查明:
被告人刘志刚对指控的事实和合同诈骗罪的罪名均不持异议,但提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统一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人刘志刚先以亚凯公司的名义通过压低钢材价格、接受承兑汇票的条件与天宇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之后被告人刘志刚又向齐发公司谎称齐发公司中标该采购合同,并伪造了采购合同,让齐发公司向天宇公司供货。

齐发公司向天宇公司供货后向刘志刚催要货款,但刘志刚以种种理由拖延。

为结算在天宇公司的货款,被告人刘志刚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让亚凯公司负责人付某(已判决)向天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2492878.7元、税额362213.14元。

2013年8月16日、11月6日,天宇公司共计将1492878.7元货款和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付亚凯公司,付某扣除开票费后将剩余货款和承兑汇票交给刘志刚,之后刘志刚携款潜逃。

经鉴定,被告人刘志刚骗取的齐发公司钢材价值263988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志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何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丙、付某、刘某丙、王某丁的证言,齐发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货款对账单,天宇公司出具的证明,采购合同,材料订货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齐发公司运费领款收据、运费结算单据、货物清单、出库单、销货单,银行付款凭证,运送钢材车辆号码清单,天宇公司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印模,天宇公司采购合同、转账凭证、采购入库单、合同验收证明书、计算单、承兑汇票,亚凯公司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刘志刚借记卡账户
明细、银行卡取款凭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4年2月25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接王某丁报警后对该案立案侦查。

2015年4月8日上午10时许,德州市公安局建设街派出所民警在天衢路二百亩小区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刘志刚形迹可疑,在对被告人刘志刚盘问谈话过程中,刘志刚前言不搭后语,民警立即提高警觉,对刘志刚进行身份核实,发现刘志刚为网上在逃人员,被告人刘志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639881元,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492878.7元、税额362213.44元,数额较大,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志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他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

关于被告人刘志刚提出的辩解,审理认为:首先,被告人刘志刚在犯罪过程中实施了合同诈骗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犯罪行为;其次,数犯罪行为之间独立存在,且无高度的伴随概率,不符合竞合、牵连或吸收等情形,因此被告人刘志刚应对合同诈骗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志刚的相关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志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其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一)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刘志刚依法退赔被害单位东营齐发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6398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珊珊 人民陪审员赵德利
人民陪审员任育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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