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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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司法认定

摘要:合同诈骗罪是从传统诈骗罪分离而来,兼具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其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交易秩序、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所以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认定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认定的重点与难点。关键词:合同诈骗;非法占有;司法认定

认定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除了考虑综合因素外,还应采取司法推定的方法。所谓推定,简言之,就是根据推断来进行判定。由于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人内心的动机,司法机关在实际中要想充分把握作为判断行为人的外在表现行为的内心基础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有效地惩治合同诈骗行为,采取司法推定的方法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有效途径。通过刑事推定,可以使犯罪构成中某些无法通过证据直接加以证明的要素得到确认,简化认定事实的环节,缓解诉讼证明上的困境,从而切实降低刑事诉讼的社会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对于认定和打击犯罪,防止犯罪分子逃脱刑事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推定规则

我国的刑事立法上的对于犯罪成立要件的认定,虽然没有推定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广泛的应用。我们应根据具体的合同诈骗案,究其是否是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综合考虑行为之前、期间和之后的各个方面,作出司法推定。然而,司法推定是一种事实判断的假设,这个判断是不可避免地含有或然性成分,可能不符合客观事实。这就要求我们对于行为人行为推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刑事司法推定规则。

1.必须坚持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摘要》强调:“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坚持主体和对象一致的原则,既可以避免简单地按客观后果来进行归责,也不只是通过行为人自己的陈述来作出判断,而是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2.必须确保基础事实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推定在诉讼中具有与证明同样的效力,推定的事实无需证明就可以被看做是已经得到证明的真实性事实,但这种真实性来源于基础事实的真实性。因此,推定的事实必须审查清楚,如果基础事实都不清楚,推论势必失真。此外,还要保持基础事实之间的一致性。因此,推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对行为人有无履行能力、有无采取欺诈的手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事后态度、对财产的处置情况等基础事实审查清楚,确保基础事实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据此作出正确的推论。

3.必须是一个全面的事实基础

在认定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目的时,一定要坚持全面分析,综合考虑的原则。不得仅仅以行为人不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没有实际的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没有返还对方的财产等某一个片面的因素来作为推断基础,从而推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诈骗案件中推定的先决条件的要素主要包括:行为人的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欺诈合同的实际行为、履行过程中行为和财产的实际处置情况。同时要求法官在确定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过程中,必须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场,既要审查对被告不利的证据,也要审查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在综合考虑的情况下,综合分析,正确认定行为人有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非法占有的目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非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关键,也是使得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等其他相似罪名区分开来的关键所在,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基础。因此,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被认为是正确把握合同诈骗罪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的推定,是指两个确定事实之间的正常联系或一般联系规律,当一个事实存在时即可认定另一个客观事实的存在。我国刑法第224条列举了合同诈骗罪五种客观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2日颁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指出了诈骗罪客观行为的六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如有证

据证明行为人有上述各条中的行为存在,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总结中国的刑法和最高法院的规定,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应当首先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是真实存在的。根据民法理论,合同主体应该是相互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地位。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其主体资格是虚假的,那么其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拒不归还,一般都可以认定为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常见的有以下表现:一是虚构的并不存在的公司、企业等单位、组织或者其他并不存在的主体;二是未经授权使用,盗用其他合法主体的名义;三是客观是承包或租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但就是没有能力而使用租赁或承包企业的主题资格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了合同。2.检查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有没有合同的实际履行行为能力,是认定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故意的重要基础。债务合同关系是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能力是一方当事人保证对方当事人得到合同规定的各种利益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基础。行为人履行合同具有三种不同情形:一是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二是部分履行合同能力,三是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

在确定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应根据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条件,如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最

终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不具有不履行合同的能力,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财产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1)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提供虚假担保;(2)行为人虚构客观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物;(3)在他自己的第一个连续执行少量合同的行为,从而诱使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或完全履行合同;(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手续,诱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

3.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行为人有没有具体的欺骗行为,是认定其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表现,是最直接的方法,是重要标志。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具体欺骗行为的,即使不能客观履行合同或可能会执行,但不履行,也不能因为合同没有执行而直接认定了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财产。相反,客观上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具体的欺骗行为,就认定行为人主观非法占有的财产目的,应结合案件的其他方面来综合考虑。如果行为人在缔结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虽然在客观上有隐瞒事实、掩盖真相的欺骗,但并没有对合同的实际履行造成不利后果,或者合同虽然不履行,但合同没有履行与行为人的欺骗是没有因果关系,且行为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的,这种情况,是不能认定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财产的目的的。

4.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由

合同签订后,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不能片面地认为主观非法占有的财产目的,不仅要分析其目标,也要分析行为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和原因。合同的签订,客观条件的行为有显著的变化且行为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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