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改编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药品流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从药品流通的背景、管理办法的出台目的、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药品需求量不断增加。
然而,药品市场乱象也逐渐凸显,存在着假药、劣药、过期药品的流通,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健康风险。
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药品流通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管理办法的出台目的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的出台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通过规范药品流通环节,加强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管,减少假药、劣药流入市场,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2. 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通过建立健全的药品流通体系,确保居民获得安全、有效的药品,降低用药风险,减少不必要的健康损害。
3. 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药品流通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1. 药品经营许可:明确了获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加强对药品经营者的监管,保证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能力。
2. 药品生产和流通环境:规定了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基本要求,包括厂房、设备、人员、储存、运输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3. 药品质量控制:强调了药品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包括药品的质量标准、质量控制体系、质量检验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
4. 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了药品价格的管理办法,包括定价原则、价格监测、价格干预等方面的内容,以维护药品市场的价格秩序。
5. 药品信息管理:强调了药品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包括药品信息的采集、存储、传递等方面的规定,以提高药品流通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四、影响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药品流通行业产生积极的影响:1. 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水平:通过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减少假药、劣药的流通,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40题)1、从天然药物中提取有效物质生产的中药品种,申请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和最长的延长保护期限分别为A.7年、7年B.7年、10年C.10年、10年D.20年、30年【答案】 A2、未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的A.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B.由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证书C.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D.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答案】 D3、关于保健食品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A.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B.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C.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D.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和其他食品的生产【答案】 D4、甲县乙医疗机构通过招标采购,采购一批进口疫苗。
A.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B.新的药品不良反应C.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D.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答案】 C5、在邮寄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应该是A.一次有效B.两次有效C.三次有效D.多次有效【答案】 A6、定点批发企业麻醉药品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小于A.2年B.3年C.4年D.5年【答案】 D7、从证书号格式判断属于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是()A.京械注准 XXXXXXXXXXXB.国械注准 XXXXXXXXXXXC.国械注许 XXXXXXXXXXXD.国械备 XXXXXXXX【答案】 C8、负责非处方药目录审批和发布的部门是A.国家药典委员会B.国家卫生行政部门C.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答案】 C9、(2015年真题)下列内容不属于执业药师职责范畴的是A.指导公众合理使用处方药B.指导公众合理使用非处方药C.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D.为无处方患者提供用药处方【答案】 D10、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药品信息的是()。
第一章《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学习
第一章《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学习学习指导目的和意义:通过学习《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规范自身的业务行为、职责,不断提升药学服务能力,满足我国社会管理与公众健康对执业药师的需要。
学习重点:了解《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的发展历程、现行规范与试行规范的变化,熟悉实施规范的意义。
重点掌握《规范》7章42条内容,作为自身开展药学服务的标准。
一、《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发展历程2015年9月25日,《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上公开发布,在业内引起强烈的反响。
2015年11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在江苏省常州市组织召开了“药品安全与执业药师”第三期研讨会。
会上同时发布了《2014年执业药师发展报告》(蓝皮书)以及《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规范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执业药师认证中心再次发布《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国家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于2017年1月1日施行。
二、《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一)概述《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共6章31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主要内容是制订的宗旨、定义、适用范围,以及对执业药师和执业药师所在执业单位的基本要求;第二章为处方调剂,共10条,规定了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和处方调配的各项规定,包括对不合法、不规范处方的处理,处方用药适宜性的审查要求,依照处方正确调配药品,以及发药的具体要求;第三章为用药咨询,共6条,规定了咨询服务的对象和服务的形式,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向使用非处方药的患者提供的咨询服务,对特殊用药和特殊人群的咨询服务,以及为慢性病患者建立药历,定期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第四章为药物警戒,共4条,明确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物警戒的责任,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第五章为健康教育,共3条,提出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向公众宣传药品知识,积极倡导和推进合理用药理念;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分别表述了制订和解释部门以及施行日期。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防止发生流失。
2、依据《药品管理法》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药品流通管理办法》 (局令第26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粤食药监局药通(2018)23号和<<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陈列、销售和消毁的管理。
4、责任: 质量管理人员、药品采购人员、保管养护员、营业员对本制度负责。
5、内容:5.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包括: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零售药店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制剂及国家规定按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其它品种。
5.2单体零售药店除胰岛素外其他特殊药品均不得经营。
(药监部门不建议药店经营)5.3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除严格执行《药品购进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
5.4质量管理员应当准确掌握特殊药品的管理要求,对销售特殊药品的人员上岗前需接受相应的培训,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并每年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特殊药品管理业务培训,同时监督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及本制度的实施。
5.5采购特殊药品需从具有相应特殊药品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中购买,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6特殊管理药品的质量验收除严格按照《药品入库验收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有关规定:5.6.1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验收至最小包装。
广东省新版GSP零售条款解析
3、特殊药品
(1)《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2004-03-01 起施行) (2)《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食药监安〔2005〕527号) (2005-10-31起施行)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11-01起施行) (4)《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2005-11-01起施行)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11-01起施行)
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 现场检查项目解析
佛山市禅城区(分享版)
二〇一四年二月
内容
一、前言 二、条款解析 (*12401-14501 重点条款14项,一般条款16项) (*14601-15401 重点条款 5 项,一般条款 5 项) (*15501-16102 重点条款12项,一般条款 5 项) (*16201-*16715 重点条款14项,一般条款16项) (16801-*18101 重点条款 8 项,一般条款12项) 合计107项: 重点条款53项 一般条款54项
*12601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 行以下职责:
1、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2、组织制订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3、负责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证明的审核; 4、负责对所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 5、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 理工作; 6、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 7、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8、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 9、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10、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11、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12、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 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 13、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定工作; 14、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 15、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 履行的职责。
制药企业主要法律法规
制药企业主要法律法规主席令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06号)《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部令局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局令第27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局令第2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局令第21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4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局令第11号)《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2号)《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局令第1号)《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局令第32号)《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1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0号)《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局令第25号)。
查询药品质量信息的管理制度
查询药品质量信息的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规范药品购销存环节中所发现有关药品质量问题的查询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1 号)、《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60 号)、《药品流通管理办法》(局令第 26 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 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粤食药监局药通【2018】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3. 适用范围: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运输及销售等环节发生的药品质量查询。
4. 责任: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药品药品质量查询有效控制管理。
5. 内容:5.1.定义:查询药品质量是指企业对药品进、存、销等各环节中所发现的有关药品质量问题,向供货单位提出关于药品质量及其处理的调查与追询的文书公函,以及购药群众向本企业进行的药品质量调查与追询。
5.2.进货验收时,对来货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合同质量条款,应将药品暂存在待验区,并于到货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供货方发出质量查询函件,待接到供货回复后,按回复意见进行相应处理。
5.3.储存养护环节,药品的质量查询时处理的程序:5.3.1.若发现药品有质量问题,应及时标黄色标牌,暂停销售,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
5.3.2.复查确认无质量问题的药品,去除黄色标牌,恢复销售。
5.3.3.复查确认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将药品移至不合格区,标示不合格品标志(红色标牌),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向供货企业提出质量查询。
5.4.销售、复核、运输环节,药品的质量查询时处理的程序:5.4.1.在对已销售药品的质量跟踪、调查访问过程中,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暂停销售,等待复查。
5.4.2.经复查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立即通知店恢复销售;质量不合格时,应及时收回该批号药品,并向供货方联系质量查询及退货事宜。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xx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二○○七年一月三一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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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 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 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 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局令第26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 8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共4条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 的监督管理 共18条
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 督管理 共7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共15条 第五章 附则 共3条
点评:以规章形式作出的承诺,涉及信赖 保护。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 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 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点评:执法中需注意界定企业行为还是销售人员 个人行为。销售人员持企业有效委托书和票据以 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企业事后否认是 企业行为的,由企业还是个人承担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 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 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 本办法。
点评:没有把药品使用环节明确纳入管 理对象,药品法和条例对医疗机构用药监任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 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原则和法律、法规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47401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年月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局长:邵明立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制定本办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地药品质量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地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地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地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地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地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地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地人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地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地地址以外地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地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地或者他人生产地药品.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地《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地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地所销售药品地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地,除本条前款规定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地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地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地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地销售凭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地销售凭证.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地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年,但不得少于年.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地,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地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地制剂.第十七条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地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地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地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地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九条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地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地,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收购药品.第三章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地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设置地药房,应当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地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地药学技术人员,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地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地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年,但不得少于年.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地制度,并采取必要地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以集中招标方式采购药品地,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地有关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地,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地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地;(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地.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地,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地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地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地罚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地地址以外地场所现货销售药品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地;(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地;(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地.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地地址以外地场所储存药品地,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地规定予以处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地,处以五百元以下地罚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地,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地罚款,情节严重地,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地罚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地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地制剂地,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地,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地,处以一千元以下地罚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地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地,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地,处以一千元以下地罚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地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地,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地,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地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地,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地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地,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地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地,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地,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地,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地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地,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地,给予通报.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地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地,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地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地,对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药品现货销售,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地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地地址以外地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地行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十六条实行特殊管理地药品、疫苗、军队用药品地流通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地,从其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年月日实施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号令)同时废止.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单选题(共45题)1、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下列关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是()A.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B.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C.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6%D.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以药品为中心、以药品调剂为基础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药品管理工作【答案】 B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关于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炮制的说法,错误的是()A.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B.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C.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凭本医疗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D.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可以按照本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制备【答案】 D3、有关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销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处方药可以采用有奖销售方式B.非处方药可以采用有奖销售的销售方式C.处方药可以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D.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台摆放【答案】 D4、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药监部门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A.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倍以上的罚款B.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C.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D.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答案】 B5、张某因听力下降,决定去某药品零售企业购买一台助听器。
选购时,发现不同助听器的注册证号具有不同的格式:国械注进2015246××××、国械注许2016246××××、沪食药监械(准)2012第216××××、京药监械(准)2012第246××××等。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
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
制药企业法律法规
制药企业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06号)《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部令局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局令第27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局令第2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局令第21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4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局令第1号)《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2号)《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局令第1号)《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局令第32号)《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1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0号)《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局令第2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16日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号局长令]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局长令)《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于1999年4月12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购销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复杂的违法经营案件组织查处,并负责对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药品流通实施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活动。
办事机构必须接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办事机构所为活动,由设立该办事机构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销售活动:(一)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二)在非法药品市场或其它集贸市场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三)将处方药销售给非处方药经营单位;(四)销售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五)销售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六)销售违反药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的药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药品零售企业GSP条款释义(萧山企业)201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 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 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 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证》或者药品批发证明文件的,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 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品零售企业GSP条款释义(萧山企 业)201609
药品零售企业GSP条款释义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28号)
章
节
第一节
第二节
第
第三节
三
章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合计
内容 质量管理与职责
人员管理 文件 设施与设备 采购与验收 陈列与储存 销售管理 售后管理
条数 4 9 10 9 7 6 8 5 58
药品零售企业GSP条款释义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00402)
依法经营: 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员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部门规章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13号)等
质量管理文件是规范一切业务经营管理的基本准则和工作依据,企业所有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 必须严格遵循质量管理文件正确开展,使药品经营管理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凭可查, 确保经营活动合法。
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文件要求: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要求。 质量管理活动:包括采购、收货、验收、陈列、养护、销售、售后等按照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 文件要求开展经营活动,且过程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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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予以处罚。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999年8月1日实施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号令)同时废止。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
第四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无证经营都没收,加罚两到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处方无药师罚一千
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不开/存单罚五千到两万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规定的;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规定的;
(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规定的。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无小票罚五百
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