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权行为及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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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的法律思考

校园侵权的法律思考

校园侵权的法律思考摘要:近年来各地校园发生的伤害学生事件屡见报端,幼师虐待儿童事件及社会上第三人在校园内外砍伤学生的事件实在让人悲愤和无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伤害学生事件频发,怎样预防这些事件的发生,怎样使学生和家长在伤害事件发生后得到及时的救济和保护,这些都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关键字:校园侵权,表现及原因分析,防范措施2010年福建省南平市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发生的惨案使学校和学生的安全问题再度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而后各地伤害学生事件的不断发生,学生安全保护现状令人堪忧。

学生伤害事故还只是校园侵权的一类表现,面对来自各方面对学生的侵害,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相关对策及措施,力求最大程度的保护学生的权益。

一.校园侵权的表现及原因分析(一)校园侵权的表现根据过错责任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校园侵权做以下划分:1.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的校园侵权行为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里列举的学校过错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教师履行教学管理的义务期间所产生的对学生利益的侵害,如体罚、殴打、辱骂学生所形成的伤害后果,幼儿园幼师虐待儿童便属于这一类的侵权行为。

二是学校在进行教学、监督、管理活动中对学生利益所造成的伤害。

2.由于受害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校园侵权行为受害学生因自身的故意和过失等行为引起的财产和人身权益的损害,如学生在遭遇挫折后而自伤和自杀造成了自身权益的损害,或者一些学生因为吵架最终互殴而受伤致残的行为。

3.由于第三人加害所造成的校园侵权行为这种校园侵权行为包括在校其他学生的加害行为造成的校园侵害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校园侵权。

各地频发的校园伤害学生事件就属于来自外部第三人的突发性侵害行为。

4.由于侵害主体和受侵害主体的混合过错造成的校园侵权行为比如说学生违反学校的安全管理规章同时学校也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样由于混合过错导致校园侵害发生。

(二)校园侵权的原因分析1.学校方面的原因:(1)教育设施陈旧或使用了劣质不合格产品,比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或者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不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学生因为学校设备缺陷而受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法律解决学生纠纷的案例(3篇)

法律解决学生纠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学生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涉及欺凌、财产损失、名誉侵权等多个方面。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学生纠纷,成为教育部门和家庭教育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以某中学欺凌事件为例,探讨法律解决学生纠纷的途径和方法。

二、案例背景某中学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是一所重点中学。

近年来,随着学校规模的扩大,学生人数不断增加,校园欺凌事件也时有发生。

2019年5月,该校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欺凌事件,受害者小张(化名)遭受了长达半年的欺凌,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三、事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19年4月,小张被同班同学小李(化名)和另外两名同学围攻,原因只是小李觉得小张挡住了他的视线。

在这起事件中,小李等人对小张进行了殴打、辱骂,并强行搜查了小张的口袋,抢走了小张的零花钱。

2. 事件发酵这起事件发生后,小张并没有告诉家长和老师,而是默默忍受。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欺凌行为愈发恶劣,小张的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

2019年5月,小张的父母发现儿子的异常,经询问得知了这一事件,于是向学校反映情况。

3. 学校处理学校在接到家长反映后,高度重视此事,立即进行调查。

经调查,确认小李等人的行为构成了欺凌。

学校对小李等三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他们向小张道歉。

然而,小李等人并未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道歉流于形式。

四、法律介入1. 家长诉求小张的父母在寻求学校帮助无果后,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他们认为,学校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责任,导致小张受到欺凌。

于是,他们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院审理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防止欺凌事件的发生。

学校在得知小张遭受欺凌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导致事件恶化。

因此,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张一定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学校对涉事学生进行严肃处理。

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与赔偿

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与赔偿

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与赔偿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损害他人财产利益、人身权益以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在社会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给受害人带来了不可忽视的伤害和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个人和社会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其中包括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与赔偿进行明确规定。

一、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需要经过认定,其认定标准是是否构成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确认侵权行为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行为人的过错、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果关系的存在。

1. 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应该是具有过错的。

即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有一定的过失或者主观故意。

2. 损害结果的发生:侵权行为应该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损害结果可以是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3. 因果关系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该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法律救济民法典对侵权行为提供了多种法律救济措施,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并使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停止侵害:民法典明确规定,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

当受害人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

2. 消除危险: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消除侵权行为带来的危险。

例如,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恢复原状。

3. 恢复原状: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恢复原状。

当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进行相应的修复或补偿。

4. 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赔偿的计算赔偿的计算是侵权行为赔偿的关键环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赔偿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三个方面。

1. 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医疗费用、修复费用等。

未成年人侵权如何补偿

未成年人侵权如何补偿

未成年人侵权如何补偿
《未成年人侵权如何补偿》
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也会出现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能力有限,对于侵权行为的补偿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和解决。

首先,未成年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以由监护人承担。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相关责任上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监督,防止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果未尽到教育和监督义务,导致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监护人则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其次,未成年人侵权行为需要由未成年人本人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的行为责任,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并不能完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什么样的损失。

但是,未成年人也需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通过法定代理人的协助,未成年人应当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尽力进行赔偿。

最后,如果未成年人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社会需要介入并给予相应的帮助和安抚。

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到心理、家庭和教育等多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专业机构和社会力量来进行帮助和干预,促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引导他们正确地处理侵权行为的后果,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针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补偿问题,需要多方合作,包括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社会机构等,共同为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和帮助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正,确保侵权行为得到妥善的处理和解决。

在校学生权益保障法律知识问答

在校学生权益保障法律知识问答

在校学生权益保障法律知识问答关键信息项1、学生权益的范围和定义2、学校的责任和义务3、学生自身的权利和义务4、常见侵权行为及应对措施5、法律救济途径和方式11 学生权益的范围和定义111 学生享有受教育权,包括接受公平教育、获得学业成绩评价、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等权利。

112 人格尊严权,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13 财产权,学生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学校不得非法侵占或损坏学生的财产。

114 隐私权,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随意公开学生的个人信息。

12 学校的责任和义务121 学校应当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校舍、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

122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123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124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3 学生自身的权利和义务131 学生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132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努力学习。

133 学生应当爱护学校的公共财物,维护学校的环境卫生。

134 学生应当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报告。

14 常见侵权行为及应对措施141 校园欺凌:包括身体欺凌、言语欺凌、网络欺凌等。

学生遭遇校园欺凌时,应及时向老师、家长或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学校应采取措施制止欺凌行为,并对欺凌者进行教育和处理。

142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果遭受教师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应保留相关证据,如伤痕照片、证人证言等,并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143 学业成绩评价不公:学生认为自己的学业成绩评价不公正时,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重新评价。

144 个人信息泄露:学校或其他机构未经学生同意泄露学生个人信息的,学生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中小学侵权行为的类型与防范对策

中小学侵权行为的类型与防范对策
的原则同样是教育规律 。 从这个意义上说 , 学生管理中的 I 意外 , 然而 , 全面发展 的教育 目标又要求学校应 当组织户
合法性与合理性是殊途同归的。
I 外活动, 对此较为合理的办法是, 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学生 然而, 有些时候合法的管理行为不一定符合教育活 f 及家长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同时, 由于教育活动并不是一
生命健康权 : 导致学生受伤 体罚 () 1人格权 人身 权利 名誉权 : 辱骂学生 , 侮辱学生人格 隐私权 : 在宿舍、 楼道安装摄像头 人身 自由 : 罚站 , 罚学 生放学 后 惩 () 2 人身 自由权 不能 回家 , 要求学生周末 必须来上 课, 限制学生的发型与着装 ( )接受教育 的权 1 明显不合理 的处罚 : 因翻越学 校围 受教 利、 墙被 留校 察看 , 除学生 , 班导 开 分 致好学生 占尽优质师资
学校管理 的合法性原则要 求学 校和教 师的管 理行 为 1 的过程中畏首畏尾 。因此 , 当二者发生 冲突时 , 就需要在 必须依据 正当的程序 ,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 , 当程序具有 合理 ” 合法” 间找到平衡点 。 正 与“ 之
重要的意义 : 第一,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平等的前提; I
制 。有被访谈者建议 , 和上级主管部 门可 以设立“ l 学校 意 围内是可 以避免的。 见箱”由学生对教师和学校的行为进行批评建议 。 , 3 . 合理性原 则 : 再次 , 需要明确 , 教育活动具 有准公共 物品属性 ,教 “ J 育活动是一种典型的非垄断性公共物品… …教育是 一件
重处罚 ,而对平时表现较好 的同学从轻处 罚。再
始江苏 徐州 市铜 山 区三堡 实验小 学
滕衍 平
次 , 当建立对处罚行 为的监督机制 , 应 防止 处罚过

小学教育法律救济案例(3篇)

小学教育法律救济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小学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孩子的综合素质和奠定人生基础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教育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学生权益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以小明的权利守护之路为线索,探讨小学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意义。

二、案例概述小明,一个活泼好动的小学生,就读于某市一所公立小学。

由于家庭教育和学校管理的原因,小明在学校期间遭遇了一系列权益受损的事件。

以下是小明遭遇的具体情况:1. 教育歧视:由于小明家庭条件较差,班主任对他存在明显的歧视,经常在课堂上忽视他的发言,甚至在班会上公开羞辱他。

2. 校园暴力:小明在校期间遭受同班同学的欺凌,经常被殴打、辱骂,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3. 教学质量问题:学校师资力量不足,教师教学方法单一,导致小明学习成绩下滑,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4. 隐私权侵犯:学校未经家长同意,将小明的照片和成绩公布在学校网站上,侵犯了小明的隐私权。

三、法律救济途径面对小明的权益受损,其家长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救济:1. 校内调解:首先,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投诉,要求学校进行调查和处理。

学校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并给予了小明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心理辅导。

2. 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于学校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家长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经过调查,认定学校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对小明进行进一步的心理辅导。

3. 司法途径:在以上途径均未得到满意结果的情况下,家长决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小明的权益。

他们聘请律师,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审理及结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学校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教育歧视:学校班主任对小明的歧视行为,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和平等权。

2. 校园暴力: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校园暴力事件,对小明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3. 教学质量问题:学校师资力量不足,教学方法单一,导致小明学习成绩下滑,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

中国高等学校学生权利救济

中国高等学校学生权利救济

04
学生权利救济的实践与案例
学生权利救济的实践经验分享
1 2
建立学生申诉制度
高校应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确保学生在遇到权利 侵害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引导学生了解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建立合作机制
高校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处理学生 权利救济事宜,确保学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
学生权利救济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高校学生因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学生提起申诉后,学校重新审 核证据,最终恢复学生学位。
案例二
某高校学生因校园暴力事件受到处分,学生提起申诉后,学校重新 调查,撤销原处分。
案例三
某高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不公正待遇,学校介入后,改善了学生实 习环境,保障了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权利救济的成功案例探讨
成功案例一
某高校学生在校园内发生车祸,学校及时提供医疗救助并 给予抚慰金,同时加强校园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 发生。
成功案例二
某高校学生对食堂提出投诉,学校积极回应并改善食堂服 务质量,同时加强监管措施,确保学生餐饮安全。
成功案例三
某高校学生对宿舍管理提出投诉,学校调整宿舍管理政策 ,改善学生住宿条件,同时加强沟通协调,解决学生实际 困难。
民事诉讼
学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诉讼
学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或者纠 正违法行为。
诉讼时效
诉讼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期内提起,逾期可能不予受理。
其他救济途径
调解程序
学生可以通过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与侵权方达成和解协议。

《侵权责任法》视域下学校责任承担的有效应对

《侵权责任法》视域下学校责任承担的有效应对

《侵权责任法》视域下学校责任承担的有效应对多年来,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发生在校园内以及与学校有关的未成年学生伤害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主管部门担心的重大问题。

司法实践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范围、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则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的适时颁布对于学校依法有效应对学生伤害事故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学校责任的现行法律框架1995年施行的《教育法》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2007年重新修订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职责。

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一直以来,在学界与实务界都将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表述为“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学校只有违反其依法负有的义务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2年8月,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该办法对学校安全防范的职责范围、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事故处理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2006年6月,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强调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校内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教育。

在此基础上,全国许多地区又相继发布了地方性法规、规章,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加大规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制化力度。

如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1月公布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为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作出《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25号),该函认为肖涵在校学习期间,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对肖涵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侵权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时有发生,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了解并选择正确的法律救济途径至关重要。

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自行协商和解这是解决侵权纠纷较为常见和便捷的方式。

当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可以通过直接沟通、交流,表达各自的诉求和意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赔偿数额、停止侵权行为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自行协商和解的好处在于能够迅速解决纠纷,节省时间和成本,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

例如,在邻里之间,如果一方因噪音问题对另一方造成了侵权,双方可以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解决办法,比如规定合理的活动时间,或者采取一些隔音措施。

然而,自行协商和解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如果双方分歧较大,或者侵权方不愿意配合,那么和解可能无法达成。

二、调解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帮助双方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调解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或者法院等机构进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通常由社区或者村庄中的一些德高望重、熟悉情况的人员组成,他们依据法律、道德和公序良俗,对双方进行劝解和协调。

行政调解则是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对特定领域的侵权纠纷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是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主持进行的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的优点在于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专业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

但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仍需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三、仲裁仲裁是指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和快捷性等特点。

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必须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明确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通常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仲裁员组成,能够对复杂的侵权纠纷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裁决。

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一旦作出,双方必须遵守。

校园暴力事件中的法律援助与法律救济途径

校园暴力事件中的法律援助与法律救济途径

校园暴力事件中的法律援助与法律救济途径校园暴力事件是指在学校或教育机构中发生的各种身体或心理上对学生的侵害行为。

这些事件可能涉及欺凌、性侵、暴力等,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在校园暴力事件中,受害者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校园暴力事件中的法律援助与法律救济途径。

一、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的制度。

在校园暴力事件中,受害者可能面临经济方面的困难,无法承担律师费用等费用,因此可以寻找法律援助。

以下是一些提供法律援助的途径:1. 法律援助机构:每个地区都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受害者可以咨询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了解申请条件和程序。

2. 学校法律援助社团:一些学校设立了学生法律援助社团,由学生自愿参与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受害者可以咨询学校法律援助社团,寻求帮助和支持。

3. 律师志愿者:一些律师愿意以志愿者的身份提供法律援助,他们可能会在学校或社区组织的活动中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受害者可以关注相关活动和通知,获取免费法律援助。

二、法律救济途径除了法律援助,校园暴力事件的受害者还可以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追求公正和赔偿。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救济途径:1. 启动学校内部机制:学校通常设有或应设立校园暴力事件处理机构或办公室,受害者可以向该机构投诉并启动内部调查程序。

学校将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赔偿。

2. 寻求行政救济:如果学校未能妥善处理投诉或无法提供满意的赔偿,受害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行政部门将会介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必要的行政救济措施。

3. 提起刑事诉讼:对于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受害者可以向警方报案,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警方将展开调查,并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检察机关进一步处理。

受害者可以作为证人或起诉人参与诉讼过程。

4. 提起民事诉讼:受害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受害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

依法治理校园欺凌案件解决方案与法律救济途径

依法治理校园欺凌案件解决方案与法律救济途径

依法治理校园欺凌案件解决方案与法律救济途径引言:校园欺凌是指在学校或教育机构中发生的一种持续和有意的侵犯他人自尊心、人格尊严以及身体或心理健康的行为。

为了维护学生的权益,法律界提出了一系列法律解决方案和救济途径。

本案例将通过具体事件分析,探讨依法治理校园欺凌案件的过程以及律师的专业点评。

一、案例事实及细节描述:事件发生时间:2008年地点:某市X中学学生A是8年级X班的学生,性格内向,自尊心脆弱。

学生B是同年级的学生,外向开朗,经常以嘲笑和恐吓A为乐。

1. 2008年1月:B开始在班上对A进行恶作剧,如捏脸、拦截路线、放纸屑在A书包里等。

A多次向班主任反映,但班主任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2. 2008年2月:B及其朋友C开始利用社交媒体在网络上对A进行辱骂和嘲笑。

A的座位上贴满了B、C及其他同学写的侮辱性标语。

A的学习成绩在此期间明显下降,常常与人疏远。

3. 2008年3月:A再次向班主任反映,班主任答应解决问题,但未能妥善处理。

4. 2008年4月:B和C组织同学在学校操场上围攻A,采取肢体暴力行为,造成A多处受伤,包括面部擦伤、手臂淤血。

A的家长向学校提出投诉,为了保护学生权益,他们寻求法律救济。

二、法律解决方案与救济途径的分析:1.教育法律法规:家长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在学校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学校应当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保护受害学生的人身权、隐私权、学习权等各项权益。

2.刑法救济:校园欺凌行为中的肢体暴力、侮辱、诽谤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A及其家长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嫌疑人B、C等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救济:A及其家长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要求学校赔偿A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由于此事件导致的学习成绩下降所产生的后果。

三、律师点评:校园欺凌是对学生权益的一种侵犯,需要法律界及学校共同解决。

教育行政纠纷与法律救济

教育行政纠纷与法律救济

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
完善调解制度
建立独立、公正、透明的教育行政调解机制,发挥调解在解决教育 行政纠纷中的作用。
探索仲裁制度
在法律框架内探索建立教育行政仲裁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为灵活 、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加强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完善教育行政纠纷向司法程序转移的机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和合法权益。
THANKS
02
教育行政纠纷的解决方式
协商
平等对话
通过双方平等对话的方式,就纠纷问题进行 协商解决。
灵活性
协商解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解决方 案,更具有针对性。
自愿性
协商解决是双方自愿参与的过程,不涉及第 三方强制力。
效率高
协商解决可以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立即解决纠 纷,效率较高。
调解
中立第三方介入
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调解人介入,协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双方解决纠纷。
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体系
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加强执法监督和考核
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考核, 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教 育行政秩序和法律尊严。
时间成本高
诉讼过程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耗 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04
03
教育行政纠纷的法律法规
教育法
受教育权保障
01
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机
会和条件。
教育管理制度
02
教育法对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考试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学校法律救济的案例范文(3篇)

学校法律救济的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15岁,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

2018年9月,张某某因家庭原因无法继续在学校就读,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

学校在收到申请后,未及时办理退学手续,也未给予任何解释。

张某某及其家长多次与学校沟通,但学校始终未给予答复。

无奈之下,张某某及其家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学校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2.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1. 张某某于2018年9月进入某中学就读初中一年级。

2. 2018年11月,张某某因家庭原因无法继续在学校就读,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

3. 学校在收到退学申请后,未及时办理退学手续,也未给予任何解释。

4. 张某某及其家长多次与学校沟通,要求学校给予答复,但学校始终未给予答复。

5. 2019年1月,张某某及其家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审理1.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张某某作为学校的学生,有权要求学校为其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2. 学校在收到张某某的退学申请后,未及时办理退学手续,也未给予任何解释,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学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 法院判决:学校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张某某办理退学手续,并赔偿张某某因学校未及时办理退学手续而遭受的损失。

五、判决结果1. 学校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张某某办理了退学手续。

2. 学校赔偿张某某因学校未及时办理退学手续而遭受的损失人民币2000元。

3. 张某某及其家长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六、案例评析本案中,学校未及时为张某某办理退学手续,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当为受教育者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校园欺凌法律欺凌校园心得体会

校园欺凌法律欺凌校园心得体会

校园欺凌法律欺凌校园心得体会摘要:校园欺凌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校园欺凌的现状、原因及其对受害者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以期为我国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正文:一、校园欺凌的现状及法律性质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校园欺凌主要表现为肢体暴力、言语侮辱、网络欺凌等形式,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

从法律角度来看,校园欺凌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等权利。

二、校园欺凌的原因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学生缺乏对法律的认识和敬畏,认为欺凌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导致欺凌行为屡禁不止。

2. 家庭教育缺失:一些家长对子女的关爱和教育不足,导致子女缺乏同理心和法制观念,容易参与欺凌行为。

3. 学校管理不善:部分学校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控和干预措施,使得欺凌行为得以滋生。

4. 社会环境的影响:网络、影视等媒体中暴力、欺凌等不良信息的传播,对青少年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校园欺凌对受害者的影响1. 身心健康受损:受害者在遭受欺凌后,容易出现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长期下去可能导致心理创伤。

2. 学业受影响:受害者可能会因为害怕欺凌而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导致学业成绩下降。

3. 人格发展受阻:欺凌行为对受害者的人格尊严造成侵害,可能导致受害者产生自卑、内向等性格缺陷。

四、法律对策及建议1. 加强法律教育:学校应当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学生认识到欺凌行为的法律后果。

2. 家庭教育:家长应当加强对子女的关爱和教育,培养子女的同理心和法制观念,引导子女远离欺凌行为。

3. 学校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对欺凌行为的监控和干预,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4. 社会环境治理:加强对网络、影视等媒体中不良信息的监管,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

5. 法律救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加大对欺凌行为的惩处力度。

校园霸凌案件法律咨询(3篇)

校园霸凌案件法律咨询(3篇)

第1篇一、前言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校园的和谐稳定。

我国法律对此类事件有着明确的规定,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本文将针对校园霸凌案件,从法律角度提供咨询服务,以帮助受害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校园霸凌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校园霸凌是指在学校内,学生之间因某种原因,一方或多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心理、言语等方面的攻击、威胁、恐吓、侮辱等行为,使受害者身心受到伤害,造成校园环境恶劣。

2. 法律依据(1)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我国《教育法》第八十条: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校园霸凌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1. 调解校园霸凌案件发生后,受害者可以寻求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社区调解组织的帮助,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2. 行政途径受害者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处理。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校园霸凌行为进行调查,对责任人进行处分。

3. 民事诉讼如果校园霸凌行为造成了受害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4. 刑事诉讼如果校园霸凌行为触犯了刑法,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四、校园霸凌案件的法律咨询要点1. 收集证据受害者应尽量收集相关证据,如录音、录像、照片、证人证言等,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咨询(3篇)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咨询(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群体日益庞大,大学生在校园内外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帮助大学生更好地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校园纠纷案例为切入点,进行法律分析,并提供相应的咨询建议。

二、案例简介小明(化名)和小李(化名)是某大学同班同学。

一天,小明在图书馆阅读时,不小心将小李放在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碰掉,导致笔记本电脑屏幕破裂。

小明深感愧疚,主动向小李道歉并承诺赔偿。

然而,小李要求小明赔偿笔记本电脑的全部费用,小明认为小李的要求过高,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纠纷。

三、法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侵权法律关系和合同法律关系。

(1)侵权法律关系:小明在图书馆阅读时,因疏忽大意导致小李的笔记本电脑损坏,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法律关系:小明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主动向小李道歉并承诺赔偿,双方形成了赔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案例涉及的法律责任(1)侵权责任:小明因侵权行为导致小李的笔记本电脑损坏,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2)合同责任:小明与小李之间形成的赔偿协议,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小明应按照赔偿协议,向小李支付赔偿金。

四、咨询建议1. 小明方面(1)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与小李协商,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

(3)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小李方面(1)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

(2)与小明协商,争取获得合理的赔偿。

(3)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校园霸凌法律案例及解析(3篇)

校园霸凌法律案例及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校园霸凌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起校园霸凌法律案例,旨在通过对该案例的解析,提高人们对校园霸凌问题的认识,促进校园和谐发展。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霸凌事件。

该校初二学生李某,因家庭贫困、成绩较差,经常受到同学王某的欺凌。

王某和其团伙成员多次对李某进行辱骂、殴打,甚至抢夺李某的财物。

李某在忍受一段时间后,向学校反映情况。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实,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校园霸凌。

学校对王某等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并要求其向李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校园霸凌的定义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校园霸凌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内,学生之间因故实施辱骂、殴打、恐吓、侮辱、诽谤、抢夺、毁坏财物等行为,对受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 案例中校园霸凌的表现形式本案中,王某等人的行为表现为辱骂、殴打、抢夺财物等,符合校园霸凌的定义。

具体表现为:(1)辱骂:王某等人多次对李某进行辱骂,使其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

(2)殴打:王某等人对李某进行殴打,使其身体受到伤害。

(3)抢夺财物:王某等人抢夺李某的财物,侵犯其财产权。

3. 案例中校园霸凌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校园霸凌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学校责任: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

本案中,学校在接到李某反映情况后,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履行了学校责任。

(2)学生责任:校园霸凌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王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校园霸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家长责任: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引导,预防和制止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

本案中,王某等人的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霸凌事件,对受害学生李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学生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学生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某中学发生的一起校园欺凌事件为背景,分析校园欺凌的法律责任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化名),某中学初二学生,因成绩不佳,被同班同学乙(化名)、丙(化名)等同学嘲笑和侮辱。

乙、丙等同学在课间休息时间,将甲围在教室门口,对其进行了殴打和侮辱。

甲不堪忍受,向班主任报告。

班主任得知情况后,对乙、丙等同学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未采取进一步措施。

此后,甲再次遭到乙、丙等同学的欺凌,甚至有人将甲的隐私照片在班级群里传播。

三、法律分析1.校园欺凌的法律性质校园欺凌是一种违法行为,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校园欺凌行为可能构成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

在本案例中,乙、丙等同学对甲进行殴打和侮辱,已经构成了侮辱罪。

2.学校在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在本案例中,班主任在得知甲遭受欺凌后,仅进行了批评教育,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家长在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在本案例中,甲的父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甲遭受欺凌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受害者甲的法律救济途径甲作为受害者,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救济途径:(1)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2)要求乙、丙等同学及家长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如果情节严重,可以追究乙、丙等同学及家长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校园欺凌的成因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往往与以下因素有关:(1)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过于溺爱或放任自流,导致孩子缺乏自律意识,容易走上歧途;(2)学校管理不到位:部分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不够严格,对校园欺凌事件处理不及时,导致问题恶化;(3)社会环境影响:部分社会不良风气、网络暴力等因素,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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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行为及法律救济[论文摘要]校园学生伤害赔偿案件涵盖了学生的管理、教育权的保障两大社会热点问题。

在法律上,对学生负有最明确、最直接的保护、教育义务的,一是监护人,二是学校。

为促使监护人,学校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履行保护义务,法律不仅应当明确各自的义务内容,而且还应当规定,当监护人和学校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导致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依法追究监护人和学校的法律责任。

有关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监护人,学校的民事责任问题,属于民法中的侵权责任问题。

侵权行为的认定对于侵权责任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前提,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才会产生侵权责任问题。

在校学生受到非法伤害时,受害学生往往将侵权学生和学校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归责原则,法律适用责任分配等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学生在校期间受到非法侵害时,学校、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归责原则等不易掌握。

全面了解和分析侵权责任的理论,可以避免互相推委责任情况的发生,使受伤害学生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也有利于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的开展。

一、侵权行为与民事责任的含义侵权行为的认定,对侵权责任来说,是重要前提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才会产生,侵权责任的承担。

1、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的含义,各国法律对此表述不太一致,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

”《法国民法典》上的侵权行为“可概括为”因过失而致使他人损害的行为。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从广义上说是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

从狭义上说是指过错地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尽管各国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表述不一致,但共同点是各国法律都表明侵权行为是由“不法过错”致人损害等因素构成的行为,因此传统民法对“侵权行为”概念的表述就是“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侵权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行为;②侵权行为违反民法对权利保护规范的不法行为;③侵权行为是侵害公民、法人、国家的民事权利的行为,是对公民、法人或国家民事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的享有,行使或利益的侵权与损害的行为。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对不履行民事义务而产生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即由民法规定的民事违法行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一种国家强制形式。

其特点在于:①侵权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对违反义务的人的一种惩罚;②侵权民事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③侵权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④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

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按照民事法律规范确立起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互为存在条件的。

民事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民事义务的履行。

民事义务不履行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明确学校、学生、学生监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责任明确不但是依法妥善解决当前学生伤亡事故的前提,也是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的基础。

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怎么样的法律关系?根据学生的年龄阶段,学界存在不同的意见。

2、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第一种观点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责任。

监护制度是民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而当监护人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就失去了对未成年人的控制,以此认为学校就在一定时间或范围内代替家长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其监护权就自己转移给学校。

监护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被监护人遭受或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在未成年学生遭受损害时,学校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是委托监护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据此认为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学校接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形成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对未成年学生的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念是: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是管理、教育、保护关系。

学校是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只发生教育、管理、保护关系,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

如学校因过错违反该义务导致校园伤害事故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三种观念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在生活中,基于学生监护人、学校的利益对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存在更大分歧。

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判决各不相同。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对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有了法律依据,也使生活中学生监护人、学校对学生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承担减少了争义。

意见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有关问题回答:“我们以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

监护职责不以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教育机构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教育部发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律适用作出的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约束力。

明确了监护人和学校的职责,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避免了互相推委责任,使受伤学生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3、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的监护身份和监护权随着被监护人的成年而自动消灭。

就是说,成年学生的一切行为由行为人本人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不存在监护人的替代责任。

当然也就不存在监护责任转移、委托等关系的争议。

在大学基本上都是成年学生,学校与成年学生之间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负有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不是只包括未成年学生,也包括大学生。

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

三、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校园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行为人的某种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应要求,才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才应承担民事责任。

2、构成要件民法上将侵权责任划分为过错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为四个,一般情况下,四要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赔偿责任。

校园侵权行为是过错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应符合该要件。

①、行为的违法性,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合法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校园侵权违法行为包括两种:①作为的方式即以积极的行为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情况,最常见的是老师对一些学生采取体罚手段,致使学生受伤,这就是从作为形式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有时,教师体罚学生,让学生在高温下罚站,致学生中署,同样是以作为的方式侵犯学生的健康权。

②不作为的方式即采取消极的不履行特定义务的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不作为成立侵权行为时,应考虑他们之间是否存在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规定学校有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

《教育法》规定教师有制止未成年学生的危险行为的义务。

以不作为的形式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主要是学校及其职教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情况,如果学校教职工没有尽到义务导致学生受到损害,学校不履行义务和不当履行义务就构成侵权。

如:某学校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却视而不管,致使学生因此受伤;某学生在学习期间擅自离校,学校应当发现或已发现,却不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时,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

②、损害事实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本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某事件使某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失而要求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校园侵权案件损害事实的种类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利益的损害,而财产损害主要表现为学生损坏学校的教学设施,损坏其他学生的日常用品,大多数侵权事件是侵害人身权利,如侵犯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③、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关系一方面是侵权行为的存在,必然会引起损害事实的存在。

另一方面,损害事实必须是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

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所要确定的是侵权人的行为是不是造成损害的原因。

从而判定行为人是否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某小学9岁学生甲一天放学后在校打扫卫生时,从三楼楼梯扶手往下滑,不慎跌伤。

当时甲口、鼻出血,并有呕吐,老师仅让甲动了动手脚,认为没事即让甲回家,其回家后,没有告知家长受伤一事,回屋睡觉,后被甲母发现甲已昏迷,经抢救脱离危险,但却留下残疾。

在本案中,甲致残是因自己的危险行为造成的,但老师作为一个成年人知道甲从三楼跌到二楼时受伤事情的严重性,应当及时送甲治疗并告知甲的家长,但其轻信没有问题,是造成伤害加重的原因之一,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责任,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④、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主观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最重要因素,是最终的构成要件。

总之,校园学生侵害是一般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4要件才能确定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学校要减免自己的责任,就要证明存在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四、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法律将根据什么标准和原则,确定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因为整个侵权行为法基本上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

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原则和方法,减轻民事责任的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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