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标准(WS39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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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WS394-202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WS394-202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WS394-202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WS394-2024
明细,符合国家质量技术规范
一、目的
本规范旨在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以保证大众健康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应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强制性新建、改造以及维修系统。

三、术语定义
1.应用:指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物内部或外部空间。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采用集中机组配置的空调通风系统,机组可以是冷、热水机组、冷冻机组、空源热泵机组等。

3.送风系统:指送风机、风口、风管、过滤器等组成的系统,用于将空调机组出口处的空气供给给室内。

4.通风系统:指送风和排风系统组成的系统,用于将室内的空气排入室外。

5.排风系统:指排风机、排风口、风管等组成的系统,用于将室内的空气排入室外。

四、材料要求
1.空调机组及风管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好采用不易积灰、耐腐蚀的材料;
2.风口及送排风机尽量采用安装在室外的集中式风口;
3.材质聚氨酯泡沫等绝缘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选用合格产品;
4.风口、送排风机安装位置要有防护设施,防止事故隐患;
5.机组和风管要采用安全保护措施;。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目录••••••••••10 9.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1 10.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2 附录A:空调系统清洁技术要求•13 附录B:空调系统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14 附录C: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1 拼音gōng gòng chǎng suǒ jí zhōng kōng tiáo tōng fēng xì tǒng wèi shēng guī fàn《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

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卫生部发布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2年4月1日起废止。

2 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3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4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5 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_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_394-2012

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张秀珍、于淑苑、孙波、金鑫、王艳、朱文玲、韩旭。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新风量airchangeflow3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h·人)。

2.2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particlematter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2.3风管表面积尘量ductsurfacedust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2。

3设计卫生要求3.1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3.2表1新风量要求2.4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2.5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2.6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2.7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2.8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风速的设计宜使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2.9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大于0.3m/s。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张秀珍、于淑苑、孙波、金鑫、王艳、朱文玲、韩旭。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新风量air change flow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3/(h·人)。

2.2 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 particle matter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2.3 风管表面积尘量duct surface dust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2。

3 设计卫生要求3.1 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要求3.2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3.3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场所新风量(m3/h.人)饭店、宾馆3~5星级≥301~2星级≥20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 mg/m3细菌总数≤5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3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目要求积尘量≤20 g/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2空气净化消毒装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项目允许增加量臭氧≤ mg/m3紫外线≤5 mw/cm2(装置周边30cm处)TVOC≤ mg/m3PM10≤ mg/m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18204.1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4、3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要求5、1、1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5、1、4空调文章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5、1、5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1、7空调节器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的卫生要求见表达1。

ws394-2012标准

ws394-2012标准

ws394-2012标准WS394-2012是一项关于产品质量评估的标准,以下是该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概述WS394-2012是由国际质量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产品质量评估标准。

该标准旨在提供一个统一的评估框架,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际标准,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以提高产品质量。

2. 标准目标WS394-2012的目标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估产品的质量:- 产品设计:评估产品的设计是否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功能、性能、可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

- 产品制造:评估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原材料选择、制造工艺和产品检测等。

- 产品测试:评估产品的测试方法和方案,以确保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符合规定的标准。

- 产品包装:评估产品的包装设计和质量,以确保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损坏。

- 产品售后服务:评估公司提供的售后服务质量,包括产品保修、维修和退换货等方面。

3. 评估方法WS394-2012提供了一套详细的评估方法和指标,以帮助企业评估产品的质量。

这些方法和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设计评估:对产品的设计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功能性、性能、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

- 制造评估:对产品的制造过程进行评估,包括原材料选择、制造工艺和生产设备等方面。

- 测试评估:对产品进行各种测试,包括性能测试、质量控制测试和可靠性测试等。

- 包装评估:评估产品的包装设计和质量,确保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损坏。

- 售后服务评估:评估公司提供的售后服务质量,包括产品保修、维修和退换货等方面。

4. 实施建议WS394-2012还提供了一些实施建议,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的质量:- 培训:提供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和掌握质量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 测试计划:制定详细的测试计划,确保产品在制造和售后阶段进行全面的测试。

- 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系统,对产品的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监控和控制。

- 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和计划,持续提高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卫生部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卫生部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卫生部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9.19
•【文号】卫通[2012]16号
•【施行日期】2013.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卫生部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
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卫通〔2012〕16号)
现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二、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WS/T 395-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T 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以上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我部2006年印发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
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卫生部
2012年9月19日。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Public Health Standard for Central Air ___ PlacesThe "Public Health Standard for Central Air ___ Places" was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Health in 2006.On September19.2012.the Ministry of Health issued mandatory hygiene industry standard WS394-2012 for the same standard。

which came into effect on April 1.2013.The 2006 n of the standard was abolished on April 1.2012.1.General ns___ plac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air ning systems) and protect human health。

this standard is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___"。

"ns on the Hygiene Management of Public Places"。

"Emergency ns for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and "___".This standard specifies the general ___ requirements。

___ us diseases。

___。

hygiene n。

ws394-2012标准

ws394-2012标准

ws394-2012标准
WS394-2012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一项行业标准,用于管理保证电子政务服务系统质量安全的一整套标准。

该标准主要包括电子政务服务系统的规范和技术规范两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1)电子政务服务系统的分类和特点;2)电子政务服务系统的系统结构和功能特性;3)电子政务服务系统的软件结构、功能要求、技术特性和性能指标;4)电子政务服务系统的管理机制、工作流程和系统管理;5)电子政务服务系统的安全保护;6)电子政务服务系统的评估方法;7)电子政务服务系统的改造与升级方案。

该标准的出台,有助于提升电子政务服务系统的质量,促进公共服务效率的提高,改善政府服务水平,进而改变政府的贡献。

此外,电子政务服务系统依据 WS394-2012标准的设计和实施,可以更有效地管理、控制、维护和运行电子政务服务系统,使政府服务更加高效、安全、便捷,从而提高政府的信息化水平。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标准(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标准(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5 卫生检验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5.6.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与应急预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与应急预案

现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WS/T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一、空调系统提供的新风应能满足下列需要:提供呼吸所需要的空气;稀释气味;除去过量的湿气;稀释室内污染物;提供燃烧所需空气;调节室温。

新风量要求:环境指标卫生要求: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湿度在40%-65%之间。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风速的设计宜使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大于0.3m/s。

其他公共场所风速不大于0.5m/s。

公共场所微小气候既是卫生指标,更是一种人体舒适指标。

本标准作为推荐性指标。

噪声:对有眨眼、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室内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得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室内环境噪声值5dB(A计权)。

注:A计权声级是模拟人耳对55dB以下低强度噪声的频率特性。

设施(传染病预防):集中空调系统应具备下列设施:a)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和装置;b)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c)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mm×250mm的风口。

集中空调系统宜设置去除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新风: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应直接取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和实效过滤器,并符合以下要求:a)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远离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b)低于排风口;暖通南社c)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d)进排风不应短路。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之欧阳文创编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之欧阳文创编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5 卫生检验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5.6.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之欧阳语创编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之欧阳语创编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5 卫生检验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5.6.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之欧阳地创编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之欧阳地创编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5 卫生检验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5.6.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PPT课件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PPT课件
提供呼吸所需要的空气 稀释气味 除去过量的湿气 稀释室内污染物 提供燃烧所需空气 调节室温
5.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要求
(二)微小气候
1.指标卫生要求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
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 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 大于80%,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湿度在40%-65%之间。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风速的设计宜使宾馆、旅店、招待所、咖 啡馆、酒吧、茶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 休息室风速不大于0.3m/s。其他公共场所风速不大于 0.5m/s。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室内空气细菌总数标准为 2500cfu/m3。
考虑到空调系统内易于微生物的生存,确定空调系统送风中的 细菌总数限值为500cfu/m3,风管中细菌总数限值规定为 100cfu/m3。
本次修订该指标无变化。
真菌总数
1.指标意义 真菌具有真核,是一种真核细胞型微生物,种类超过
(八)送风口和回风口
集中空调系统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设置防虫 媒装置,设备冷凝水管道应设置水封。
(九)加湿方式
集中空调系统加湿方式宜选用蒸汽加湿,选用 自来水喷雾或冷水蒸发的加湿方式应有控制军 团菌繁殖措施。
(十)开放式冷却塔
集中空调系统开放式冷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a)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 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不应设置在新风口 的上风向,宜设置冷却水系统持续消毒装置; b)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 剂的入口; c)开放式冷却塔水池内侧应平滑,排水口应设在 塔池的底部。
新风量不足可能导致室内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 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浓度增加,室内空气质量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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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5 卫生检验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5.6.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5.6.2 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 18204 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5.6.3 紫外线泄露强度的检验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5.6.4 TVOC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8883附录C热解析/毛细管气相色谱法。

5.6.5 释放出的PM10浓度的检验采用WS/T 206规定的光散射法。

5.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检验5.7.1性能检验应在实验室和现场分别进行。

5.7.2 装置阻力的实验室检验方法见附录E。

5.7.3 颗粒物净化效率实验室检验方法见附录F。

5.7.4 微生物净化效率、消毒效果检验方法见附录G。

5.8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消毒剂的评价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方法。

5.9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的检验方法见附录H。

5.10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I。

6 本规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附录A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及其形成的沉积物、软泥等样品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

A1原理待测水样经过滤膜或离心浓缩后,一部分样品经酸处理与热处理,以减少杂菌生长,一部分样品不作处理。

将上述处理与未处理样品分别接种BCYE琼脂平板并进行培养,生成典型菌落并经生化培养和血清学实验鉴定确认则判定为嗜肺军团菌。

A2 主要仪器设备A2.1 平皿:90mmA2.2 培养箱:35~37℃A2.3 紫外灯:波长360±2nmA2.4 滤膜滤器A2.5 滤膜:孔径0.22~0.45µmA2.6 蠕动泵A2.7 离心机A2.8 涡旋振荡器A2.9 普通光学显微镜、荧光显微镜、体式镜A2.10 水浴箱A3 采样A3.1 采样容器:可选择玻璃瓶或聚乙烯瓶,沉积物与软泥需用广口瓶,容器均需螺口或磨口,用前灭菌。

A3.2 采样量:每个采样点依无菌操作取水样(或沉积物、软泥等样品)约200ml。

A3.3 中和:经氯或臭氧等消毒的样品,采样容器灭菌前加入硫代硫酸钠溶液以中和样品中的氧化物。

A3.4 样品运输与贮存:样品最好2天内送达实验室,不必冷冻,但要避光和防止受热,室温下贮存不得超过15天。

A4 方法与步骤A4.1 样品处理A4.1.1 沉淀或离心:如有杂质可静置沉淀或1000r/min离心1min去除。

A4.1.2 过滤:将经沉淀或离心的样品通过孔径0.22~0.45µm滤膜过滤,取下滤膜置于15ml灭菌水中,充分洗脱,备用。

A4.1.3 热处理:取1ml洗脱样品置50℃水浴加热30min。

A4.1.4 酸处理:取5ml洗脱样品,调pH至2.2,轻轻摇匀,放置5min。

A4.2 接种与培养:取A4.1.2洗脱样品、A4.1.3 热处理样品及A4.1.4 酸处理样品各0.1ml,分别接种GVPC 平板。

将接种平板静置于CO2培养箱中,温度为35~37℃,CO2浓度为2.5%。

无CO2培养箱可采用烛缸培养法。

观察到有培养物生成时,反转平板,孵育10天,注意保湿。

A4.3 观察结果:军团菌生长缓慢,易被其它菌掩盖,需每天在体式镜上观察。

军团菌的菌落颜色多样,通常呈白色、灰色、蓝色或紫色,也能显深褐色、灰绿色、深红色;菌落整齐,表面光滑,呈典型毛玻璃状,在紫外灯下,有荧光。

A4.4 菌落验证:从每一个平皿上挑取2个可疑菌落,接种BCYE和L-半光氨酸缺失的BCYE琼脂平板,35~37℃培养2天,凡在BCYE琼脂平板上生长而在L-半光氨酸缺失的BCYE琼脂平板不生长的则为军团菌菌落。

A4.5嗜肺军团菌型别的确定:应进行生化培养与血清学实验确定嗜肺军团菌。

生化培养:氧化酶(-/弱+),硝酸盐还原-,尿素酶-,明胶液化+,水解马尿酸。

血清学实验:用嗜肺军团菌诊断血清进行分型。

附录B新风量检测方法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风管法,即直接在新风管上测定新风量。

B1 原理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处于正常运行或规定的工况条件下,通过测量新风管某一断面的面积及该断面的平均风速,计算出该断面的新风量。

如果一套系统有多个新风管,每个新风管均要测定风量,全部新风管风量之和即为该套系统的总新风量(立方米/小时),根据系统服务区域内的人数,便可得出新风量结果(立方米/人·小时)。

B2 主要仪器B2.1 皮托管法B2.1.1 标准皮托管:=0.99±0.01,或S型皮托管=0.84±0.01。

B2.1.2 微压计:精确度应不低于2%,最小读数应不大于1 Pa。

B2.1.3 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最小读数应不大于1°C。

B2.2 风速计法B2.2.1 热电风速仪:最小读数应不大于0.1m/s。

B2.2.2 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最小读数应不大于1°C。

B3 检测断面和测点B3.1检测断面应选在气流平稳的直管段,避开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

B3.2测点位置和数量B3.2.1圆形风管:将风管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同心环,测点选在各环面积中心线与垂直的两条直径线的交点上,同心环数及测点数的确定见表B1。

直径小于0.3米、流速分布比较均匀的风管,可取风管中心一点作为测点。

气流分布对称和比较均匀的风管,可只取一个方向的测点进行检测。

表B1 圆形风管的环数及测点数B3.2.2 矩形风管:将风管断面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小块,各块中心即为测点。

等面积小块的数量和测点数的确定见表B2。

表B2 矩形风管的分块及测点数B4 检测步骤B4.1 风管截面面积测量测定风管检测断面面积(F),分环或分块确定检测点。

B4.2 皮托管法测定风速与风量B4.2.1 准备工作:检查微压计显示是否正常,微压计与皮托管连接是否漏气。

B4.2.2 动压(P d)的测量:将皮托管全压出口与微压计正压端连接,静压管出口与微压计负压端连接。

将皮托管插入风管内,在各测点上使皮托管的全压测孔正对着气流方向,偏差不得超过10°,测出各点动压。

重复测量一次,取平均值。

B4.2.3 新风温度(t)的测量:一般情况下可在风管中心的一点测量。

将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插入风管中心测点处,封闭测孔,待温度稳定后读数。

B4.2.4 新风量(Q)的计算:新风管某一断面的新风量按下式计算。

B4.3 风速计法测定风速与风量当风管内的动压值小于4 Pa时,可用热电风速仪测量风速。

B4.3.1 准备工作:调节风速仪的零点与满度。

B4.3.2 风管内平均风速()的测定:将风速仪放入风管内,测定各测点风速,以全部测点风速算术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

B4.3.3 新风量(Q)的计算:新风管某一断面的新风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Q—新风量(m3/h)F—风管截面面积(m2)—风管中空气的平均风速(m/s)附录C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检测方法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的检测方法。

C1 仪器C1.1 PM10检测仪器为便携式直读仪器。

C1.1.1 检测仪器颗粒物捕集特性应满足D a50=10±0.5mm,s g=1.5±0.1的要求。

D a50—仪器捕集效率为50%时所对应的颗粒物空气动力学直径s g—仪器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C1.1.2 检测仪器测定的重现性误差:平均相对标准差小于7%。

C1.1.3 检测仪器与称重法比较,总不确定度(ROU)不应大于25%。

ROU=∣b∣+2∣MVC∣式中:b —重量法与仪器法配对测定PM10结果相对误差的算术平均值MVC —仪器法测定PM10结果之间相对误差的几何平均值C1.1.4 仪器测定范围0.01~10mg/m3。

C1.1.5 检测仪器示值不是质量浓度的,须给出符合要求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值。

C1.2 仪器使用前,应按仪器说明书要求进行检验与标定。

C2 检测点布置C2.1 检测点在送风口散流器下风方向15~20cm处,根据检测点数量采用对角线或梅花式均匀布置。

C2.2 送风口面积小于0.1m2的设置3个检测点,送风口面积在0.1m2以上的设置5个检测点。

C3 检测时间与频次C3.1 检测应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正常运转条件下进行。

C3.2 每个检测点检测3次。

C3.3 每个数据测定时间根据送风中PM10浓度、仪器灵敏度、仪器测定范围确定。

C4 检测数据处理C4.1 对于非质量浓度示值的测定值,按仪器说明书要求将每次检测示值转换为质量浓度。

C = R´K式中:C —质量浓度,mg/m3R —仪器有效示值(扣除本底值、基底值等后的示值)K —仪器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C4.2 送风口送风中PM10浓度的计算第k个送风口的送风中PM10浓度(C ak)按下式计算:式中:C ij–第j个测点、第i次检测值;n –测点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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