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16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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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16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公告[2016]11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05
【实施日期】2016.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16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公告〔2016〕11号)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6〕204号文件批准征收(使用)土地32.7150公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岩市2016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号地块(东肖街道溪连村)
东:龙腾路南:耕地、居民点
西:福三线北:耕地、居民点
2号地块(曹溪街道曹溪村、石粉村、下寮村)
东:莲庄路南:耕地、居民点
西:曹溪路北:耕地、居民点
3号地块(东城街道社兴村,铁山街道林邦村、外洋村,西陂街道园田塘村、福建省龙岩监狱)
东:垃圾焚烧发电厂南:林地
西:龙岩监狱北:林地
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
(详见附件1)
四、征地补偿标准
规划区内主城区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82号)规定标准补偿。

规划区主城区外按《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外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新政综〔2013〕63号)规定标准补偿。

(详见附件2)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
记。

七、根据《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闽土〔1999〕126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同时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公布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16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6〕204号)随同本公告一同张贴。

十、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龙岩市2016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2.龙岩市2016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一览表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5日
附件1
龙岩市2016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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