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变动与实质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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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修改

民法典修改

民法典修改
民法典具有法律地位、纲要性、全面性等特点,是构成我国民法体系的核心和根基。

我国宣布拟修改民法典事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中又涉及到多个法律方面的万象。

一方面,修改民法典需要保持其系统性与完善性。

新民法典必须兼顾现行的合同法、民事责任法等,继承原定的根据法的精神,并体现新的风险防范措施,切实履行保护民众的社会职能。

另一方面,修改民法典需要规范和调整不同的个体伦理行为。

新民法典要照顾不同的文化背景、价值取向和政治影响,建立更加公正、公平和科学的个人伦理规范,尊重人们做出较好决定的自由意志,加强社会信任的建设,推进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

此外,新民法典还要兼顾各方利益,强调一致行动的原则,并照顾民主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精神。

新修订的民法典,要以更加公正、完善的民事规则来维持社会公平;以収赋设置和归属原则确定物权利益,优先考虑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各方责任和利益的平衡,以及督促中外合作,促进贸易公平活动,等等。

最后,修改民法典需要有效地促进法治化。

新民法典需要健全司法程序,保障参与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司法实体,保障人民群众向法院和行政部门提出诉讼和投诉的权利,完善诉讼流程,提高对案件的及时审理和有效处理能力。

总之,新民法典必须有利于完善现行法律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和容许公平,加强社会信任,必须实行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控性,确保适当的诉讼程序,有效满足法律的需要,实现社会安定和减少民事纠纷的目的。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全部要点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全部要点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要点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要点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要点五: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全部要点(建议收藏)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全部要点(建议收藏)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要点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邙付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f生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尖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矢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要点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要点五:增加规定业主的相矢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民法典的体例和几个主要修改内容

民法典的体例和几个主要修改内容

民法典的体例和几个主要修改内容一、划时代的法治宣示和法治洗礼法典编纂在法制史上都是法律整合的巨大工程,罗马法的法典编纂和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编纂,都在世界法制史上产生巨大影响。

虽然说现代以来,单行法的立法模式也是一种立法的发展模式,但是法典编纂的立法意义也同样重要。

我国毅然决然地决策进行民法典的编纂,而且毅然决然地在法名上赫然冠名‘典’字,极尽法律渊源的彰显功能,深切回应了中国社会对民事权利发展的迫切需求。

其实进行编纂,不用典字,命名民法,也是法典,以前的草案曾经也没有典字,我国刑法也是一种法典。

但一个典字,非同小可,从两会审议通过民法典到现在,中国掀起了民法典的热潮,街谈巷议,形成人人议法,人人说典的蔚然景象。

国际上也非常关注,中国的立法活力和法律进步令世界印象深刻。

民法典已经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应,法治宣示和法治洗礼的效果非常明显,社会法治意识被空前唤醒。

民法典已经隆重出台,典章巍然挺立,它是民权宣言、维权利器、规范指引、诚信镜像、执法必读。

对执法者而言,尊重老百姓的权利,依照法律办事,践行政府信用,成为官员的必然责任;对老百姓而言,明确自身权利和民事行为的诚信义务,增强维权意识,敦促政府守信,成为合格公民的标准。

我们都在感受这种宣示的效果和接受这种法治教育。

我们都要为推进这种效果而努力。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效果和为什么应该产生这样的效果?因为这是一次中国民事权利的集中展示,因为中国民事权利的成熟度已然达到了一个高度,因为中国的民事权利还需要再提高再升华。

我国制定民法典,还有以下的缘由:一是我国基本上还是属于大陆法制定法的立法模式体系,而在这种体系中的国家,大多制定有民法典,这也是和国际接轨的需要;二是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统领各单行法的民法体系,需要系统化的整合,协调各法间的内容,把司法解释的规则加以适当地收纳,使民法规则更加体系化和相对固定化,解决了单行法单行修改势必带来的顾此不顾彼的问题。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继承编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继承编
本条新增“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的情形;删除现行继承法 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要点五: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 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 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六、继承编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45条。该编大部分法条是从 《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承袭或修订而来
有16个法条系实质性修订,实质性修订主要是扩大了遗产 范围、明确了放弃遗嘱需要以书面形式、增设了宽宥制度、增 加了遗嘱继承的形式、扩大了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 了归国家所有的遗产用途;
有7个法条系本次《民法典》新增,主要是第四章新设的 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及责任。
继承编的修改
遗产范围涵盖更广:现行《继承法》采取 列举的立法模式,民法典继承编采用概括的方 式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 财产,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 承的除外。
据此,遗产的范围将网络游戏装备、虚拟 货币等新型财产类型均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 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 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旧条文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旧条文对照表

民法典与相关法律规定对照表(左栏删除线部分为删除的内容ꎬ右栏黑体部分为增加的内容ꎬ两栏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编㊀总㊀㊀则第一章㊀基本规定«民法通则»①第一条㊀为了保障公民㊁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ꎬ正确调整民事关系ꎬ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ꎬ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ꎬ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ꎬ制定本法ꎮ第一条㊀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ꎬ调整民事关系ꎬ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ꎬ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ꎬ根据宪法ꎬ制定本法ꎮ第二条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㊁法人之间㊁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ꎮ第二条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ꎮ第五条㊀公民㊁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ꎮ第三条㊀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ꎬ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ꎮ1①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ꎬ全部立法分为两步ꎬ第一步制定 民法总则 ꎬ第二步再将民事立法的基本法律整合ꎬ结合民法总则成为民法典ꎮ«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ꎬ2017年3月15日公布ꎬ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ꎮ由于«民法典总则编»与«民法总则»基本相同ꎬ因此特将«民法典总则编»与«民法通则»对照ꎬ但«民法典总则编»对«民法总则»作出实质性修改的ꎬ也将二者予以对照ꎮ 第一编㊀总则 对照表左侧列中ꎬ没有特别标注法名的ꎬ内容为«民法通则»条文ꎮ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条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ꎮ第四条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ꎮ第四条㊀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㊁公平㊁等价有偿㊁诚实信用的原则ꎮ第七条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ꎬ扰乱社会经济秩序ꎮ第五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应当遵循自愿原则ꎬ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㊁变更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ꎮ第六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ꎬ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ꎮ第七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应当遵循诚信原则ꎬ秉持诚实ꎬ恪守承诺ꎮ第八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不得违反法律ꎬ不得违背公序良俗ꎮ第九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㊁保护生态环境ꎮ第六条㊀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ꎬ法律没有规定的ꎬ应当遵守国家政策ꎮ第十条㊀处理民事纠纷ꎬ应当依照法律ꎻ法律没有规定的ꎬ可以适用习惯ꎬ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ꎮ第十一条㊀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ꎬ依照其规定ꎮ第八条第一款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ꎬ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ꎮ第十二条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ꎮ法律另有规定的ꎬ依照其规定ꎮ第二章㊀自㊀然㊀人第一节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㊀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ꎬ依法享有民事权利ꎬ承担民事义务ꎮ第十三条㊀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ꎬ依法享有民事权利ꎬ承担民事义务ꎮ2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十条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ꎮ第十四条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ꎮ«民通意见»①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ꎮ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ꎻ没有户籍证明的ꎬ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ꎮ没有医院证明的ꎬ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ꎮ第十五条㊀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ꎬ以出生证明㊁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ꎻ没有出生证明㊁死亡证明的ꎬ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ꎮ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ꎬ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㊀遗产分割时ꎬ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ꎮ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ꎬ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ꎮ第十六条㊀涉及遗产继承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ꎬ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ꎮ但是ꎬ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ꎬ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ꎮ第十一条㊀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ꎬ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ꎬ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ꎬ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ꎬ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第十二条㊀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ꎻ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ꎬ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ꎮ第十七条㊀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ꎮ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ꎮ第十八条㊀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ꎮ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ꎬ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ꎬ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第十九条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㊁追认ꎻ但是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3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通意见»ꎮ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ꎬ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ꎮ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ꎮ第二十条㊀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ꎬ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ꎮ第十三条第一款㊀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ꎬ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ꎮ第二十一条㊀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ꎬ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ꎮ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ꎬ适用前款规定ꎮ第十三条第二款㊀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ꎻ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ꎬ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ꎮ第二十二条㊀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㊁追认ꎻ但是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ꎮ第十四条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ꎮ第二十三条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ꎮ第十九条㊀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ꎮ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ꎬ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第二十四条㊀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ꎬ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ꎮ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ꎬ经本人㊁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ꎬ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㊁精4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神健康恢复的状况ꎬ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㊁学校㊁医疗机构㊁妇女联合会㊁残疾人联合会㊁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㊁民政部门等ꎮ第十五条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ꎬ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ꎬ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ꎮ第二十五条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ꎻ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ꎬ经常居所视为住所ꎮ第二节㊀监㊀㊀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ꎮ第二十三条㊀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ꎮ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㊁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ꎬ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ꎮ第二十六条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ꎮ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ꎮ第十六条第一款㊁第二款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ꎮ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ꎬ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㊁外祖父母ꎻ(二)兄㊁姐ꎻ(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㊁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ꎬ经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ꎮ第二十七条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ꎮ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ꎬ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㊁外祖父母ꎻ(二)兄㊁姐ꎻ(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ꎬ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ꎮ5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十七条第一款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ꎬ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ꎻ(二)父母ꎻ(三)成年子女ꎻ(四)其他近亲属ꎻ(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㊁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ꎬ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ꎮ第二十八条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ꎬ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ꎻ(二)父母㊁子女ꎻ(三)其他近亲属ꎻ(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ꎬ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ꎮ第二十九条㊀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ꎬ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ꎮ«民通意见»15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ꎬ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ꎮ第三十条㊀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ꎮ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ꎮ第十六条第三款㊀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ꎬ由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ꎮ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ꎬ由人民法院裁决ꎮ第十七条第二款㊀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ꎬ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ꎮ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ꎬ由人民法院裁决ꎮ第三十一条㊀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ꎬ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ꎬ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ꎻ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ꎮ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㊁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ꎬ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ꎮ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ꎬ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㊁财产6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ꎬ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㊁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ꎮ监护人被指定后ꎬ不得擅自变更ꎻ擅自变更的ꎬ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ꎮ第十六条第四款㊀没有第一款㊁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ꎬ由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ꎮ第十七条第三款㊀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ꎬ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ꎮ第三十二条㊀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ꎬ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ꎬ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担任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ꎬ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㊁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㊁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ꎮ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ꎬ依法承担监护责任ꎮ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ꎬ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ꎬ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ꎮ第三十三条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ꎬ可以与其近亲属㊁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ꎬ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ꎬ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ꎬ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ꎮ7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㊀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ꎮ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ꎬ受法律保护ꎮ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ꎬ应当承担法律责任ꎮ第三十四条㊀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ꎮ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ꎬ受法律保护ꎮ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ꎬ应当承担法律责任ꎮ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ꎬ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ꎬ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ꎬ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ꎮ第十八条㊀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㊁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ꎬ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ꎬ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ꎮ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ꎬ受法律保护ꎮ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ꎬ应当承担责任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ꎬ应当赔偿损失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ꎬ撤销监护人的资格ꎮ第三十五条㊀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ꎮ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ꎬ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ꎬ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ꎬ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ꎬ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ꎮ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ꎬ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ꎬ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ꎮ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ꎬ监护人不得干涉ꎮ第三十六条㊀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ꎬ撤销其监护人资格ꎬ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ꎬ并8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ꎻ(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ꎬ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ꎬ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ꎻ(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ꎮ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㊁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ꎬ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㊁学校㊁医疗机构㊁妇女联合会㊁残疾人联合会㊁未成年人保护组织㊁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㊁民政部门等ꎮ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ꎬ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ꎮ第三十七条㊀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㊁赡养费㊁扶养费的父母㊁子女㊁配偶等ꎬ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ꎬ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ꎮ第三十八条㊀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ꎬ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ꎬ确有悔改表现的ꎬ经其申请ꎬ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ꎬ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ꎬ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ꎮ9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十九条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ꎻ(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ꎻ(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ꎻ(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ꎮ监护关系终止后ꎬ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ꎬ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ꎮ第三节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二十条第一款㊀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ꎬ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ꎮ第四十条㊀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ꎬ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ꎮ第二十条第二款㊀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ꎬ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ꎮ第四十一条㊀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ꎮ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ꎬ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㊀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㊁父母㊁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㊁朋友代管ꎮ代管有争议的ꎬ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ꎬ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ꎮ第四十二条㊀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㊁成年子女㊁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ꎮ代管有争议ꎬ没有前款规定的人ꎬ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ꎬ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ꎮ第二十一条第二款㊀失踪人所欠税款㊁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ꎬ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ꎮ第四十三条㊀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ꎬ维护其财产权益ꎮ失踪人所欠税款㊁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ꎬ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01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人的财产中支付ꎮ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ꎮ第四十四条㊀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㊁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ꎬ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ꎮ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ꎮ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ꎬ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ꎮ第二十二条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ꎮ第四十五条㊀失踪人重新出现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ꎮ失踪人重新出现ꎬ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㊀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ꎻ(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ꎬ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ꎮ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ꎬ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㊀公民下落不第四十六条㊀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ꎻ(二)因意外事件ꎬ下落不明满二年ꎮ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ꎬ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ꎬ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ꎮ11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明满四年ꎬ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ꎬ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ꎬ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ꎬ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ꎬ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㊁时间和请求ꎬ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ꎮ«民通意见»29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ꎮ公民下落不明ꎬ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ꎬ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ꎮ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ꎬ应当宣告失踪ꎻ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ꎬ有的申请宣告死亡ꎬ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ꎬ则应当宣告死亡ꎮ第四十七条㊀对同一自然人ꎬ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ꎬ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ꎬ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ꎬ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ꎮ«民通意见»第36条第1款㊀被宣告死亡的人ꎬ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ꎮ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ꎬ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ꎮ第四十八条㊀被宣告死亡的人ꎬ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ꎻ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ꎬ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ꎮ第二十四条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ꎮ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ꎮ第四十九条㊀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ꎬ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ꎮ第五十条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ꎮ21中国法制出版社。

民法典修订

民法典修订

民法典修订
民法典是指规定个人和家庭关系、财产关系、民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
规范。

中国的民法典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
重要组成部分。

自实施以来,民法典的修订工作一直在进行中。

民法典的
修订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个人权利保护。

民法典修订将进
一步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包括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加强对妇女和
儿童权益的保护等。

2.加强财产权利保护。

民法典修订将进一步加强对财
产权利的保护,包括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

3.完善民事责任制度。

民法典修订将进一步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包括加强
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加强对违约行为的惩罚等。

4.加强家庭关系保护。


法典修订将进一步加强对家庭关系的保护,包括加强对婚姻家庭的保护、
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等。

民法典的修订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
要不断地根据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通过不断的修订,民法典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求,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第1217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 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要点九: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 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的保护
1、《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
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 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 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 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 同意。
要点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 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 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 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 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 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条系公平责任条款,将原先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修订为 依照法律规定分担。
要点六: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的重要变革

民法典的重要变革

民法典的重要变革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的修订和变革是不可避免的。

2021年1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民法典,这是自1949年以来我国民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标志着中国法律体系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新民法典的施行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法典的重要变革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的背景和意义1.1 历史背景新民法典的制定与颁布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中实现的。

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政策对民法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过去的民法制度难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因此,制定新的民法典变得迫在眉睫。

1.2 重要意义新民法典的施行对于进一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法制度的现代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经过多年的起草、审议和修订,新民法典实施后带来了一系列重要变革。

下面我们将重点介绍其中的几个方面。

2.1 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新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的制度进行了重要变革,强调婚姻家庭的平等、自主和幸福。

法律明确了离婚自由的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保护了妇女的婚姻权益,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2.2 财产权益保护的变革新民法典对个人和财产权益的保护进行了重要变革。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个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的界定,强调了个人财产权的合法性和保护力度。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做出了规定,鼓励和保护创新。

2.3 民事责任的变革新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补偿原则。

加强了对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4 基本原则的变革新民法典在基本原则的制定上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

新法强调自由、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原则等,并将其贯彻于整个法典中,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基本框架。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析及应对措施建议(涉及银行金融业务部分))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析及应对措施建议(涉及银行金融业务部分))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析及应对措施建议(涉及银行金融业务部分))1.担保合同的无效性问题根据《担保法》第六百八十二条,如果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

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也无效。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如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人资格的限制根据《担保法》第六百八十三条,保证人的范围被缩小,国家机关和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学校为例,原营利性学校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不得成为保证人。

3.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三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此外,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作为保证合同,只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即可成立。

4.保证方式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会变更为一般保证。

此外,《民法典》未再禁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提供担保。

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期间默认为两年。

如果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根据连带责任或一般保证原则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687条,出现特定情形时,保证人不受一般保证先诉抗辩规则的限制。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这属于一般保证。

在主合同纠纷或仲裁未经审判或者执行程序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特定情形除外,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权利等。

民法典合同编重大变化梳理

民法典合同编重大变化梳理

民法典合同编重大变化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已发布,共计1260条,堪称“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被替代,不再保留。

同时,民法典的正式上线,也对我们法考的备考产生了比较重大的影响。

整个民法部分的实质性改动都比较多,最近大家对于合同部分的梳理需求比较高,那么今天就带大家来看看合同法部分有哪些比较重要的变化以及内容吧!合同编在民法典中极其重要的部分,民法典共有1260条,其中合同编就有500多条。

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基础上的修改超过300条,其中涉及规定内容实质性新增、修改超过150条。

内容这么多怎么办?不要慌,我来帮你们整理一波重点。

一、民法典合同编-几个重要的实质性修改1、合同的载体发生质的飞跃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意味着电子合同将逐步取代传统的书面纸质合同,合同的载体发生了质的飞跃,交易将更加高效、便捷,体现了网络时代的特征。

2、完善向第三人履行债权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本条新增规定第三人所享有的履行请求权以及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违约责任请求权,加大了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维护了交易安全。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读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读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读民法典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民法典的施行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民法典的新旧对比进行解读。

一、编纂方式和体例对比:旧的民法典由多个单行法典组成,如《婚姻法》、《继承法》等。

而新的民法典采用了编纂方式,将原来的分散的法律规定统一编入一部法典中。

这种编纂方式更加系统化和整合化,方便了法律的适用和理解。

二、权利主体和权利保护对比:旧的民法典在权利主体和权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新的民法典在这方面进行了完善和强化。

例如,新的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权利的保护,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等。

同时,新的民法典还规定了法人权利的保护,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法人的权利。

三、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对比:旧的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存在一些问题,如合同法的不完善和侵权责任法的滞后。

新的民法典对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的民法典明确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规定。

同时,新的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和责任承担等规定。

四、家庭法对比:旧的民法典中的家庭法存在一些问题,如对离婚和抚养权的规定不够完善。

新的民法典对家庭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的民法典明确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离婚的程序、条件等规定。

同时,新的民法典对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继承法对比:旧的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存在一些问题,如继承的程序繁琐、继承权的保护不足等。

新的民法典对继承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的民法典简化了继承的程序,明确了继承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新的民法典相对于旧的民法典,在编纂方式和体例、权利主体和权利保护、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家庭法、继承法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的民法典更加系统化、完善和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的重要变化

民法典的重要变化

民法典的重要变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也在与时俱进。

作为一部立法法,民法典的出台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民众权益的保护有着巨大的意义。

成为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形式立法的民法典,其带来的重要变化对于我国社会和个人的法律生活产生着深远影响。

一、家庭与婚姻领域《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规范,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婚姻关系的确认和离婚制度的改变。

新《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要自愿结婚,不得强迫、欺诈或者其他手段干涉他人的自由婚姻意愿。

此外,《民法典》还实行了婚前财产和婚姻财产制度的分离,明确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增加了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使得婚姻家庭关系更加公平和和谐。

二、物权制度的完善我国传统的物权制度主要以合同为基础,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我国的物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民法典》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明确了人民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此外,物权保护还涵盖了对于物权的侵权行为的追究、修复和赔偿等,在保护人民的财产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三、合同制度的优化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之一,对于原有我国的合同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新的《民法典》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增加了对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法人和法人之间、自然人和国家之间、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合同规定。

此外,《民法典》还明确了合同成立的要素和效力,统一了合同法的规范,提升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水平。

四、人身权益保护的加强《民法典》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身体和健康权益的保护,明确了个人身份权的内容,对侵害个人名誉权、肖像权等行为进行了规制,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公众人物的规则,增加了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个人权益的保护和社会和谐的维护。

五、继承与赠与制度的变革《民法典》在继承和赠与制度方面也带来了一些重要变化。

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

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

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近年来,我国法律体制不断完善,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便是民法典的颁布实施。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民法典不仅涉及到个人权益等多个方面,还对物权法作出了重大变革和调整。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的方面。

首先,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确立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该法在原有的物权法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的权属关系,并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大大提高了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示义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权威的不动产权属信息,有效避免了纠纷的发生。

其次,民法典对抵押权和担保物权做出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对抵押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特别是在抵押权方面,民法典删除了原有的设立时效要求,减少了程序限制,使得抵押权的设立更加简便灵活。

同时,对于担保物权,民法典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种类和效力范围,明确了担保物权的权益和保护机制。

这些调整使得抵押和担保在经济活动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此外,民法典对债权物权合一原则进行了强调和贯彻。

债权和物权是紧密相关的法律关系,在过去的法律体系中常常存在着不一致和不协调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强调了债权物权合一的原则,并将其作为法律规范的基础。

在实践中,债权物权合一原则的贯彻使得债务人的权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此外,民法典还对共有和共同所有权进行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明确了关于共有和共同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在以往的法律体系中,共有和共同所有权的处理常常需要依赖司法解释和裁判实践,不够明确和规范。

而通过民法典的立法,为共有和共同所有权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规定,为相关主体提供了依法行使权益的指导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这是一个非常有深度和价值的主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将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在本文中,我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主题进行全面评估,以便您能够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变化。

一、法律背景新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是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从此前的合同法到最新的民法典,我国的合同法律体系已经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这次调整,将对各行各业的交易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产生深远影响。

二、主要变化在新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对网络交易合同、消费合同、公益性合同的规定。

这些内容的改动将直接影响到个人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实际操作和利益保障。

三、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新合同编的调整将使得各类合同更加规范、合理,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将会发挥积极作用。

也将为企业和个人在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中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四、个人观点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体系,促进公平交易、维护社会秩序。

这一变化需要我们更加关注,不仅要了解其具体内容,还要在实际操作中更加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实现法律的初衷。

总结回顾本文全面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包括其背景、主要变化、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以及个人观点。

通过本文的阐述,相信您已经对这一重要法律变化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无时无刻不在与合同打交道,所以对于这一法律调整,我们都应该进行深入了解,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加以运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进步。

一、法律背景新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是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从此前的合同法到最新的民法典,我国的合同法律体系已经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这次调整,将对各行各业的交易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产生深远影响。

而且,这一变化也反映了我国不断完善法治体系,并与国际接轨的决心和努力。

学习《民法典》心得2022

学习《民法典》心得2022

学习《民法典》心得2022心得体会一20某某年某月某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此,我们迈入民法典时代。

新编纂的民法典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七编。

民法典是对过去民事单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传承继受和创新发展,一些与时俱进的新理念也体现在民法典中。

民法典的变化还体现在,基于立法严谨性的技术要求,对过去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中表述不够清楚或者不够准确的规定进行了非实质性修正;基于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

非实质性修正主要包括概念使用与语言表述的改变,部分法律条文中个别词语的改变,句子前后标点符号的改变等。

作为我们法律人,不但要关注民法典中的实质性修改,还要关注非实质性修正。

下面就民法典中的部分非实质性修正谈几点学习心得:民法典对过去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部分法律条文中的“要求”一词修改为“请求”。

立法机关之所以把“要求”一词修改为“请求”一词,这说明“要求”和“请求”二词的含义肯定不一样,二者有细微的差别。

“要求”是指提出具体愿望或条件,希望得到满足或实现。

而“请求”是指提出要求,希望得到满足。

“请求”含有处于被动地位的意思,希望别人能按自己的意思办。

而“要求”是自己处于主动地位,带有命令似的口吻。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除了通过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用“请求”一词外,立法机关用的都是“要求”一词。

看来,在立法者眼里,家事是可以天经地义的“要求”。

除了家事外,要么“要求”,要么“请求”。

不过有意思的是在民法典继承编中,“请求”一词只出现了一次,“要求”一词一次也没有出现。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个别语句的表述进行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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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体系与变动一、民法典的体系二、民法典的变动(实质)(一)总则编变动1: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变动2:1.由于无权代理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依法不能由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物权编变动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是指业主对其共有部分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变动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管理权,是指业主对其共有部分所享有的管理的权利。

管理权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行使。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管理权的方式是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新增)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1)以下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双绝对多数决):①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③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2)以下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双简单多数决):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⑤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⑥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变动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变动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且取得收益。

变动5:注意: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上述规定。

变动6:动产抵押担保的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受让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变动7: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变动8:在混合担保中,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全额追偿。

(三)合同编变动1:在选择之债中,除另有约定外,债务人拥有选择权,但是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

此外,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债务之标的确定并且不得变更,但是对方同意除外。

待选择的部分标的不能履行的,不得选择该标的。

变动3: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详述如下:变动4:关于保证期间的期间长度,有约定从约定,但是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对保证期间的期间长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变动5:债权人代位权虽然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但是不能轻易行使,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注意: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将来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等。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且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专属于债务人,亦即不能对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例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抚养费请求权等。

变动6:提存之日起,提存物及其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变动7:免除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债权人免除债务时一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作出。

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4.债务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拒绝。

变动8: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变动9: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如果债务人违约,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违约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变动10: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之后可以解除。

变动11:变动12:所谓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当支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买受人拖欠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5以上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有权择一行使以下权利:1.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

2.解除买卖合同,同时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变动13: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1.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2.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等。

3.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变动14:变动15: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或者其他不合理费用。

变动16: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之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变动17:所谓合伙合同,是指二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变动18:所谓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变动19:所谓保理合同,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保理实为特殊债权转让,具体规则如下:1.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2.保理人向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3.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4.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保理人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与相关费用之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债权人。

5.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与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债权人返还。

6.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变动20: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并且双方没有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由于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与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人格权编权行为。

注意:1.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2.除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名称,或者转让自己的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3.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简称等,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混淆的,与姓名和名称受到同等保护。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所谓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或者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均为最典型的侵权行为。

但是,未经同意,合理实施下列行为并不侵权: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5.其他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注意:肖像、姓名、声音均可许可他人使用,关于许可合同,以下两点值得关注:1.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由于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肖像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所谓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侮辱、诽谤他人即为最典型的侵权行为。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必承担民事1.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2)受害人生前已经提起诉讼。

既然在特殊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让与或者继承,便意味着,在受害人先受伤后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可能可以主张两个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是受害人死亡之后,其近亲属可以因为痛失至亲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受害人死亡之前,其可以因为身心痛苦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其生前已经提起诉讼或者加害人已经书面承诺赔偿,那么在其死亡之后,其近亲属可以继承其对加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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