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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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不断提升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五新”战略任务,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制化,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激发各类经济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为加快实现示范区追赶超越和“五新”战略任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平等保护制度

1.以制度化保障促进企业国有产权保护。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积极落实好X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双向

投资,选择条件合适的国有企业探索开展股权多元化改革。制定《X区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形成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制定出台《X区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纳入国资监管部门实施集中统一监管,规范国有资本运营,降低国有资产因经营体制局限、经营不专业不规范造成的流失。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市场处置国有资产,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应依托X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市场进行。强化国有产权流转环节监管,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示范区国资委、财政局牵头,发改局、金融办配合)

2.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认真贯彻落实《X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严格执行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程序,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制定出台《X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认真落实《财政支农产业扶持资金折股量化收益助推精准扶贫和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试行)》,创新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方法,探索资产收益新模式。积极稳妥流转集体林权,推进集体林多种经营,鼓励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镇(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组成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按照全省统一的交易市场运行规范和流转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完善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成立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调解仲裁委员会,有效维护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示范区农业局牵头,财政局、国土资源局、X 区政府配合)

3.营造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的市场环境。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扎实开展招商引资突破年、项目建设提速年、营商环境优化年“三个年”活动,降低营商成本,优化市场环境。积极落实《X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若干措施》,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凡国家允许民营资金进入的领域实施,对进入的民营资本一律实施公平待遇,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保证各种

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示范区发改局、经贸和安监局牵头,财政局、国资委、工商局、法制办配合)

(二)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4.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起申诉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抓紧开展涉产权错案冤案收集、梳理、甄别工作,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严格甄别纠正工作程序,保障诉讼权利,强化程序监督,维护程序公正,确有错误的要坚决依法纠正,依法赔偿,并加大赔偿决定的执行力度,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及产权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实施法律监督。按照诉求性质、案件管辖和法律程序及时办理。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纠纷的信访案件,经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依法整改,坚决纠正。(X区人民法院牵头,X区人民检察院、示范区公安局配合)

5.客观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示范区公安局、X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示范区发改局配合)(三)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6.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规范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处理涉案财物和查封、扣押、冻结的司法程序,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其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示范区公安局牵头,党工委政法委、X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配合)

7.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严格按照涉案财物处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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