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貌保护条例

风貌保护条例
风貌保护条例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2014年6月27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颁布时间:2014-09-26实施时间: 2014-1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风貌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风貌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城市风貌保护中涉及的文物、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海岛等的保护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城市风貌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严格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风貌保护工作,将城市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风貌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风貌保护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风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助、志愿服务或者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监督城市风貌保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城市风貌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组织、个人参与和监督城市风貌保护提供便利。

第二章保护内容

第八条城市风貌的保护内容为体现本市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具有生态、景观或者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自然风貌和人文风貌,主要包括:

(一)由海岸线、海湾、海岛、海滩、礁石、岬角以及山体、河流、湖泊、丘陵地形、湿地、植被等构成的自然风貌;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传承的城区、街区、镇、村和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院落、名胜古迹等人文风貌。

第九条本市建立城市风貌保护名录,根据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确定城市风貌保护项目。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应当纳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

第十条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名录的编制和调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区(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经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名录的编制和调整,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风貌特色,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编制本地风貌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项目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城市风貌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对城市风貌保护内容、保护项目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城乡规划、文物、海洋与渔业、林业、水利、城乡建设、城市园林、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数据保存、更新等工作。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风貌保护规划,确定城市风貌分区控制体系和控制措施。

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城市风貌保护规划。

编制城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不同区域的发展条件、用地性质以及分区关系,科学规划、控制城市建设,培育、延续城市风貌特色,塑造城市整体形象。

第十三条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风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对规划区域的景观体系、街道、开敞空间以及建筑体量、高度、形态、色彩等,确定控制要求。

第十四条对城市风貌保护名录中的保护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明确保护范围、风貌要素、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城市风貌保护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

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导则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其中,城市风貌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不得缩小保护范围、减少风貌要素。

第十六条海岸带规划以及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系统、河湖水系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风貌保护相关规划相衔接,符合城市风貌保护要求。

城市风貌保护相关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者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审批,应当符合城市风貌保护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在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要求,组织专业设计,按照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向社会公示,并提请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八条下列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

(一)团岛湾头至王哥庄晓望河入海口的海岸带范围内;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内;

(三)浮山、太平山山体绿线外延一百米范围内。

第十九条在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保护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在更新、改造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整修、迁建或者拆除。

第四章自然风貌保护

第二十条保护青岛“山海相依”的整体自然地理格局,加强对影响城市空间形态和特色的关键区域、景观轴带、生态廊道等的规划控制。

第二十一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自然风貌保护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海岸带自然风貌保护实施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严格保护海滨自然风貌。在海岸带范围内:

(一)禁止破坏海湾、沙滩、礁石、沙丘、沙坝、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

(二)禁止开挖山体、采矿、采石、采砂;

(三)严格限制围海、填海、建设堤坝、筑池养殖等改变、破坏海滨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海岸带规划以及海洋功能区划,结合海岸带的自然环境与资源现状,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禁止围海、填海、建设堤坝、筑池养殖以及其他改变岸线自然属性的行为,禁止破坏自然岸线的自然地形地貌与景观。

第二十四条海岸带范围内,禁止新建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建筑体量、容积率。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海岸带,自大陆岸线向陆地一侧,距离一百米范围内,除依法批准的码头、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军事等用途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其他海岸带区域,应当划定海域保护控制线、围填海控制线、生态湿地保护线、禁建限建控制线,明确建设控制要求。

胶州湾海岸带内的建设管理,按照《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保护海滨的天际轮廓线、景观视廊。海岸带及其临近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审批时进行视线景观分析,不得对海滨形成封闭式遮挡。

第二十六条保持滨海岸线通畅,除依法批准的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军事等用途需要封闭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圈占。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绿线严格保护。经批准对山体绿线调整的,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在山体绿线范围内,禁止建设非供公共游憩的建筑物,禁止开山、采石、采砂、取土、筑坟等破坏山体的活动,严格限制人造景观和永久性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超过山体海拔高度三分之二的原则,确定山体周边建筑高度控制线。山体周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屋脊线海拔高度不得突破高度控制线。

历史城区内主要山体的周边建筑高度控制线分别为:贮水山为四十五米,观海山、鱼山、八关山为五十米,观象山、青岛山、信号山为六十米,太平山为八十米。

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重要观景点与主要山体之间的眺望视域。

眺望视域范围内禁止建设高层建筑。前景区域建筑遮挡山体不得超过山体海拔高度的三分之二,背景区域建筑不得突破山体轮廓线。

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应当向公众开放,与临近的城市开放空间保持通透,规划建设绿色通廊。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划定城市蓝线,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水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除外);

(二)开垦、填埋湿地;

(三)擅自填埋、占用水域;

(四)影响水系安全、破坏景观的爆破、采石、采砂、取土;

(五)其他破坏城市水系、湿地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山体、水体、湿地等的风貌保护要求,在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山体绿线、城市蓝线外侧的一定区域划为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建筑退线距离以及其他建设控制要求。

第三十四条对具有特殊风貌保护价值的海滨红礁石、崂山绿石、硅化木等的集中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地带,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

第五章人文风貌保护

第三十五条保护人文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第三十六条保持历史城区以红瓦、黄墙和石材本色为主的建筑群整体色调,控制建筑屋顶和立面的色彩、材质。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观整洁、美观。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原有色调。

第三十七条保护历史城区的天际轮廓线形态,保持其起伏有致、平缓舒展的特点。

保护历史城区内重要的景观视廊和道路对景,控制视廊两侧建筑高度,对景视线内不得出现障碍。景观视廊和道路对景的具体保护范围、控制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第三十八条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持该区域特有的风貌和建筑特色,严格控制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形态、色彩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

第三十九条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根据整体风貌特点和不同风貌要素的保护要求,分区控制建筑高度。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专项规划中确定具体的建筑高度控制范围和控制要求。其中:

(一)新建建筑高度不得高于其周边的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历史建筑等保护主体;

(二)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八米;

(三)历史城区南部滨海岸线与其北侧首条城市干路之间的街坊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五米。

第四十条保护历史城区道路路网格局和骨架。禁止取消现状道路,禁止改变道路线型、断面、竖向标高。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风貌道路,应当保护其沿街界面、空间尺度,保持道路的红线宽度和转弯半径,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两侧建筑的具体高度控制要求。

第四十一条禁止减少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现有的绿地面积。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

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原有绿化特色,禁止改变街区内的行道树种类。

第四十二条严格保护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环境。

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定实施。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价值和保存现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保护。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批。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不得迁移、拆除。

第四十四条保护历史城区内的特色院落,保持其空间形态和风貌。禁止在特色院落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擅自打通、封堵特色院落。

第四十五条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大门、围墙、铺地、石阶、桥梁、驳岸等历史环境要素。禁止擅自拆除、改造上述历史环境要素;因倒危、损毁需要更换、修复的,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第四十六条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条例有关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定,组织编制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

第四十七条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街区、镇、村、建筑物、构筑物等人文风貌,经过规定程序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后,参照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具体保护措施按照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对人文风貌保护项目及其相关设施、历史环境要素等,其所有权人应当合理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做好保养、维护、修复、修缮,并接受指导、检查和监督。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所有权人保养、维护、修复、修缮人文风貌保护项目的活动给予资金补助和相关技术指导。

人文风貌保护项目的修复、修缮,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改变其原有体量、样式、风格、形态以及相应的地形地貌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方案,按照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人文风貌保护项目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五十条对城市风貌的保护,涉及工业遗产、乡土建筑、军事遗址等历史文化遗产的,应当结合城市风貌保护要求一并加以规划、保护。

对名人故居建筑的保护,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名人故居建筑,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公布后,参照文物保护的规定确定保护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有关规划的;

(二)擅自修改有关规划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违反规划要求进行许可的;

(四)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具有风貌保护价值的项目破坏或者损毁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垦、填埋湿地或者在湿地内采石、采砂、取土的,由林业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保护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打通、封堵特色院落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更换、拆除历史环境要素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修复、修缮人文风貌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胶州湾及青岛市其他近岸海域和毗连的相关陆域、岛屿。其控制范围自海岸线量起:海域至十海里等距线;陆域未建成区一般至一公里等距线;陆域建成区一般以临海第一条城市主要道路为界,海泊河以北以铁路为界;特殊区域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岸带规划控制范围为准。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2月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铁路智能运输系统构成及作用

铁路智能运输系统构成及作用

铁路智能运输系统构成及作用 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摘要:本文总结了国内外铁路智能运输系 统的研究进展,介绍了我国铁路智能运输系 统的主要构成及其作用,通过对铁路智能运 输系统构成及主要研究内容的分析,总结出 了ITS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智能交通;铁路智能运输系统;构成;作用 中图分类号:U29-39 文献标志码:A Composition and Function of Railway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 School of Traffic and Transportation,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Beijing,100044,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research progress of railway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s, introduces the main components and their role in China's railway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s,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 through the railway structure and main content of the analysis, summed up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ITS. Keywords: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RITS; Composition ; Function 铁路作为服务于社会的一种公共运输形式,其始终不变的目的是安全、迅速、可靠、准确和经济地运送旅客和货物。铁路作为社会的主导产业和新兴科学技术的推动者和体现者,在各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货物重载化和客运高速化为典型特征和发展方向的中国铁路不仅是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综合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志,而且是相关产业和技术发展的巨大推动力。 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会对铁路运输业的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9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9月14日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2016年9月14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挥华侨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 市、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鼓励华侨参与本市经济社会建设,为华侨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华侨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华侨参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在本市居住、生活提供便利,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本市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侨务政策,密切与华侨的联系,反映华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华侨在本市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鼓励华侨发挥海内外联系广泛的资源优势,参与和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在本市对外开展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合作交流和民间友好往来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鼓励和支持华侨发挥人才、技术、资金的优势,参与本市的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鼓励和支持华侨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以及本市其他重点发展领域投资。 鼓励和支持华侨参与本市的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九条鼓励华侨以本人、其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市投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查封、扣押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财产或者责令其停产停业。 华侨依法投资、经营获得的利润、其他收入和清算后的个人资金等各项合法收益,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第十条鼓励华侨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创新创业。 华侨和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独立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成果转化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华侨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维护华侨作为知识产权申请人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鼓励华侨参与国家和本市的人才创新创业类计划或者项目。 华侨来本市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孵化和科学知识普及教育以及科技管理等活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费用资助。 第十二条华侨在本市就业的,可持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华侨在本市就业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持本人的有效护照、就业证件等证明材料,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劳动保护相关规定

第六章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 一、判断题 1. 劳动者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是每天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8 小时。 【答案】错误 【解析】标准工作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日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 2.夜班工作时间是指从本日的 22 时到次日的 7时从事工作或劳动时间。 【答案】错误 【解析】夜班工作的时间是指从本日的 22 时到次日的 6 时从事工作或劳动时间。 3.我国将最低就业年龄定为 18 周岁。 【答案】错误 【解析】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将最低就业年龄定为 16 周岁。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答案】正确 【解析】《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保障安全生产要求,用于排查治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费用可以不作为生产成本。 【答案】错误 【解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保障安全生产要求,用于隐患排查治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6.劳动保护宣传费用属于广义的劳动保护费支出。 【答案】正确 【解析】广义的劳动保护费支出还包括劳动保护宣传费用。 7.调解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答案】错误 【解析】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8.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必经的法律程序。 【答案】正确 【解析】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必经的法律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裁。 9.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2 年。 【答案】错误 【解析】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

铁路项目勘察设计

铁路项目勘察设计分为项目前期、项目实施、项目投产三个大阶段,这三个大阶段又可分为以下十一个环节:规划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初测(初步现场测量)→可行性研究→定测(定线现场测量)→初步设计→补定测(补充定线现场测量)→施工图设计→配合施工→竣工验收→项目建成销号。其中,从规划研究到可行性研究属项目前期阶段,从定额到配合施工属项目实施阶段,从竣工验收到项目建成销号属项目投产阶段。环环相扣,本阶段必须以上阶段为依托和基础。各环节工作要点如下: 规划研究,主要对全国或者区域的路网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在总结过去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未来发展方向和重点规划建设任务。这个阶段一般都是比较宏观性的研究。 预可行性研究,主要对某一条线路(或者车站、桥隧等重点工程)在区域路网中的功能定位进行分析研究,说简单点就是确定这条铁路按照什么类型建设,是客运专线、是客货共线铁路、还是重载货运铁路。在此基础上,确定线路主要技术标准(这个词大家可以去百度或者去图书馆借本铁道工程查阅),选定线路的大致走向和主要建设方案,并对项目的投资进行匡算。上级部门(业主)在组织审查预可行研究的基础上,批复项目建议书。 初测工作,主要是对工程现场的水文、气象、地质、地形、地貌、当地材料人工价格、既有铁路平纵断面等进行初步调查和测量,为项目可行性研究奠定基础。 可行性研究,主要是在初测成果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深入选定,并对站前站后(对站前站后不太明白的同学查阅楼主前面的帖子)各个专业进行较为详尽的设计,对项目投资进行估算,并对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测定。上级部门(业主)在组织审查可行研究的基础上,由相关单位履行土地、环保等必要前置手续后,批复项目可研报告。可研的批复是一个标志,意味着本项目经过前期充分论证和调查研究,具备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以进入实施阶段。 定测(定线现场测量),顾名思义就是要定线了,设计单位将可研阶段审定的建设方案到建设现场放线,对工程现场的水文、气象、地质、地形、地貌、当地材料人工价格、既有铁路平纵断面等进行详尽调查和测量(注意对比初测阶段,一个是初步、另一个是详尽),为项目初步设计奠定基础。 初步设计,主要是在可研和定测的基础上,对站前站后各个专业的工程内容和建设方案进行较为详尽的设计工作,对项目投资进行较为准确的测算。上级部门(业主)在组织审查初步设计的基础上,批复初步设计。 补定测,即在定测的基础上,对初步设计较可研变化的段落重新进行详尽测量,为施工图设计奠定基础。 施工图设计,即在初步设计和补定测的基础上,对项目所涉及的每处工点进行详尽设计,满足现场施工需求。施工图设计是设计院勘察设计各环节最为繁琐、最耗费时间和精力的,也是最需要细心的!一旦现场按照你的图纸施工出现问题后,你的责任就难持其咎。 配合施工,设计单位派出较有经验的工程师作为设计代表到现场配合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施工作业,及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变更设计等。 竣工验收,铁路项目在完成各项主要工程内容建设,并顺利进行联调联试后,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各类验收(包含环保、工程质量等等诸多方面),合格后对铁路项目颁发相应证明。 项目建成销号,铁路项目在获得验收后,正式开通运营,面向社会大众提供客货运输服务,并运营一定阶段后,对项目各专业(主要是概算)进行归口,最终销号,即这个项目已成功完成建设。 以上就是铁路项目勘察设计的十一个主要环节。 一个铁路项目从规划研究到建成销号,短则数年,长则十余载甚至二十余载,例如著名

2021年智能铁路

1、智能铁路总体研究现状 欧阳光明(2021.03.07) (1)我国铁路发展及面临挑战 根据中国铁道部发布的《中国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20年,为满足快速增长的旅客运输需求,将建立省会城市及大中城市间的快速客运通道,规划“四纵四横”铁路快速客运通道以及三个城际快速客运系统。其中,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有1.3万公里高速铁路投入运营。省会城市都将通过快速客运专线连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铁路线路将达到5万公里以上。预计到2020年,中国200公里及以上时速的高速铁路建设里程将超过1.8万公里,将占世界高速铁路总里程的一半以上。同时,中国铁路的运营里程仅占世界铁路的6%,却完成了世界铁路总运量的22%。 中国铁路目前正面临着有史以来最深刻的变革和社会经济发展所提出的越来越高、越来越多样化和越来越复杂的需求。目前和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铁路运输系统所面临的挑战主要归结为几个方面:①在运输能力的保持与优化方面:需要提供集成化的列车运营管理系统、智能化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和智能化检测、诊断和维修系统以实现“高速度、高密度”的铁路运输。建立全国通用的铁路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铁路运输各子系统之间信息的高度共享和充分利用以及资源的优化管理。提供可靠的高速、宽带的车地高速数据接入手段,以实现铁路移动设备和固定设备间的一体化协同管理。

②在提高效率方面: 建立综合化的调度指挥系统,以实现运输、机务、电务等相关资源的综合利用,以便充分挖掘基础设施的潜力,提高调度指挥的效率和水平。提供面向局部和全国的客货运输营销决策支持体系,以增强铁路适应市场需求的能力、提高运营效率和效益。 ③在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方面: 提供保障运营安全和维修效率的移动 设备和固定设备状态的实时检测、评估和维修支持的手段,以及在安全数据共享基础上的安全评估决策体系。提供完善的以状态实时检测系统为基础,以包括语音、数据、静态及动态图像传输系统为信息支持,以GPS/GIS为定位手段的具备快速响应能力的铁路防灾、救援、决策与指挥信息系统。提供基于图像识别技术的智能化平交道口监控和车站监控系统,以保障列车运行的安全和防止铁路与其它相关系统的冲突。 ④在提高服务品质方面:为旅客提供详尽的信息查询服务、客票电子交易服务及导航服务等,辅助旅客制定出行决策,以及提供相关信息在车站及车上的传输、显示等。为货主提供与货运资源相关的实时位臵、状态等信息查询服务,以满足货主对货运过程全程监督的需要。 面临这些需求和挑战,单纯依靠设备设施在速度和载重等方面的提高来提升铁路能力、效率、安全和服务已愈来愈受到限制。同时,随着运输能力瓶颈问题的逐步解决,铁路运输系统的优化和低成本运维等问题愈来愈显著。而且,客运专线已逐步成网,和既有线一起构成规模巨大的中国铁路网,网络化运营带来了信息获取共享、协同、优化和决策支持等空前复杂问题。因此,重新审视铁路发展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讨论和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红十字会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并明确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教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自身良好的品德、言行影响和教育学生,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学生实施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食堂、学生宿舍、传达室等场所必须配备符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人员。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设施,提供的食品、药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涉及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事件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要求开展教学活动,积极探索和改进教育方法,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并予以公示。 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辅材料。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休息、文娱、体育、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得将学生的活动设施、场地移作他用。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建设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 寒暑假期间,中小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和场地应当向未成年人开放。 建设非营业性互联网上网场所、开放文化体育设施和场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一、判断题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须经本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4、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重叠的,按照公路服从铁路的原则予以划定。 5、禁止在公路渡口和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6、禁止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内建设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7、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货物的有关参数进行改装。 8、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的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不可解体物品的所有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9、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1000米范围内采砂的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10、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准予许可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2、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将车辆引导至安全地带或者就近的停车场所进行处理。 13、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14、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

六大铁路设计院基本情况

1. 铁一院所属建总总部西安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1953年1月在甘肃天水诞生,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一批铁路勘测设计单位。同年3月,迁至甘肃省省会兰州市。2003年11月,从铁道部整体划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2005年12月总部迁至陕西省会西安市。半个世纪以来,铁一院完成的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遍及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以及伊拉克、尼日利亚、坦赞等国家和地区。仅铁路累计完成各阶段研究及勘测设计40万公里,建成正线里程近20000公里,其中包括兰新铁路、青藏铁路、包兰铁路、宝中铁路等国家长大干线。同时,还进入了全国十个城市的地铁项目,先后承揽了全国10多个省市的公路项目,主持设计了在全国极具影响力的大型立交枢纽。铁一院持有国家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地质灾害评估、智能化建筑和测绘等15项国家甲级资质证书;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会员协会正式会员;拥有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业务范围覆盖六大设计行业;现有员工4000余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900余人,获国家各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800余人;拥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3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1名。近20年来,铁一院先后荣获国家和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优秀软件及科技进步奖250多项。1995年在全国大型综合性甲级勘察设计单位中,第一个通过覆盖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监理、总承包诸领域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1997年,获全国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先进单位;是工商银行、建设银行AAA级信誉单位;2003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为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 铁二院工总成都铁二院与2007年2月8日更名为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成立于1952年9月。现隶属于世界企业500强、世界品牌500强的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院属全国大型综合甲级勘察设计企业,自1992年以来始终位于全国勘察设计综合百强单位排名前列。2006年被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表彰为全国优秀勘察设计企业。现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国家甲级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环境评价等资质证书和对外经营资格证书,设有线路、轨道、地质、路基、桥梁、水文、隧道及地下工程、站场、通信、信号、信息化、机车车辆、机械、结构、建筑、给排水、暖通、环保、电力、电气化、造价及航测等近三十个专业,依托铁路,业务拓展到公路、地铁、城市轻轨、市政工程、房地产、轮渡码头、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岩土工程施工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目前是国内铁路行业勘察设计企业唯一获建设部颁发的具有公路勘察设计“四甲”资质证书 的企业。1997年获取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UKAS)颁发的“国际标准认证证书”。2003年实现了ISO9001:2000标准转换,获得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中铁二院现有职工四千多人。其中:全国工程设计大师1人,四川省工程设计大师1人,四川省工程勘察大师1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54人,高级工程师815人、工程师1219人,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269人;省部级突出贡献专家16人,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34人,中铁工程总公司突出贡献专家3人、拔尖人才31人,詹天佑奖获得者6人, 中铁二院专业学术带头人100多人。现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在中铁二院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铁二院设有“中铁西南技术研发中心”。半个多世纪以来,中铁二院伴随着共和国前进的步伐,先后勘察设计了包括新中国第一条铁路成(都)渝(重庆)铁路在内等铁路重要干线、支线上百条,其中先后勘察设

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应用与发展.

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应用与发展 1、序言 2010年6月,在中国(长春)国际轨道交通与城市发展高峰论坛上,铁道部总工程师、中国工程院院士何华武介绍,今年国家将投入7000亿元加快高速铁路建设,计划新线投产4613公里。目前我国在建的高速铁路有1万公里,包括京哈、哈大、合福、京武、沪宁等多条线路。何华武还表示,目前我国投入运营的高速铁路已经达到6552营业公里。据悉,我国在今年将进一步扩大并完善铁路网布局,扩大西部路网规模,完善中东部路网结构,规划新建1万公里铁路。 预计到2020年,中国200公里及以上时速的高速铁路建设里程将超过1.8万公 里,将占世界高速铁路总里程的一半以上。 目前我国25个城市正在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的前期工作,总规划里程超过5000公里,总投资估算超过8000亿元。据了解,目前全国已开通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有北京、上海、天津、广州、长春、大连、重庆、武汉、深圳、南京10个城市20条线,其中,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近几年每年新增的线路长度都达到了30—50公里。“十五”期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资达2000亿元。在“十一五”期间,全国特大城市的地铁和轻轨通车里程将超过1500公里,还将投资约6000亿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48个百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中25个城市正在进行轨道交通的前期工作,总规划里程超过5000公里,总投资估算超过8000亿元。“在今后的20年内,轨道交通将始终处于高速发展时期,轨道交通建设不会减速,反而会提速,甚至现在根本不是减速的问题,而是发展太慢。” 2、高速铁路信息化数字化系统简介 高速铁路信息化数字化系统,也称高速铁路智能化系统,主要包括五个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电力系统、电气化系统和信息系统,其中前四个系统在行业内又 称“四电”系统。 1、通信系统是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稳定、高效、舒适运营的基本设施,可满足高速铁路语音、数据和图像等综合业务通信的需要。它包括通信承载网、通信业务网和通信支撑网,是高速铁路安全运营和高效管理的信息基础平台,是能与既有铁路

2018-2019-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最新】-word范文 (1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最新】 新修订的《上海市环保条例》正式实施,新增了可实施按日计罚和双罚制 的规定,并将对环保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最严追责制。下面是由小编为大 家带来的关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希望能够帮到您!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 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 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 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 责人考核的内容。督察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 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 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 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号: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发布机构:交通部 主题词:发布时间:1988年6月28日 生效时间:1988-08-01 浏览次数:120 【大中小】【我要纠错】【保护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6月28日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条当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单位申请,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改划为省道或县道。 公路如因改线等情况变化,个别路线(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改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一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车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公路规费的义务。公路沿线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和车船等运输工具,有按国家规定履行公路建勤的义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01]1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布工会劳动保护 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作了修改,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1年12月31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任命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罪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保护工作,讨论和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城乡基群众性自治组织、红十字会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证其必要的物质、精神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障未成年人充分的息和娱乐时间;关心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和思想、道德状况,并及时给予正确的指导;对未成年人不溺爱、不放任、不辱骂、不体罚。 家庭其他成年人有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鼓励、支持其参加家庭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交往活动,增强其自学、自理和自律能力,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docx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交通部、国家经委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 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七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 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 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 4、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9506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113条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11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写铁路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心得

编写铁路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心得 本人写铁路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心得 本人所写铁路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心得 铁路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工程地质勘察的最终成果,是铁路 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的重要依据。报告是否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和 岩土工程特点,关系到工程设计唯有和铁路施工能否安全可靠、措施 得当、经济合理。根据有关规、规程对报告的本人写的要求,在不同的 勘察阶段,报告反映的信息内容和侧重说明有所不同。现就如何本人 铁路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如下说明:1、报告的本人制程序 项勘察任务在完成现场放点、测量、钻探、取样、原位测试、现 场地质本人录和实验室测试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即转入资料整理工作,并着手本人写勘察调查结果。铁路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本人写工 作应遵循定的程序,才能前后照应,顺当进行。不然的话,出现明显常 会出现现场本人录与实验者资料的矛盾、图表间的矛盾、图间的矛盾,改动起来费时费力,影响效率,影响质量。通常的本人制处理程序是: (1)外业和试验资料的汇集、检查和统计。此项工作应于外业结束 随后即进行。首先资讯应检查诸项资料是否齐全,特别是实验资料是 否出全,同时可本人制测定成果表、勘察工作量管理成本统计表和勘探 点(钻孔)平面位置图。 (2)对照原位测试和土工试验资料,校正现场地质本人录。这是项 很重要的工作,但往往被忽视,从而出现野外定名与实验资料相矛盾, 鉴定砂土的状态与原位测试和实验资料相矛盾。例如:野外定名为黏 土的,物理出来的塑性指数却报告应叙述工程项目、地点、类型、规模、荷载、拟采用的基础形式;工程勘察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勘察任 务和技术要求;勘察场地的位置、形状、大本人;钻孔的布置本人和布 置方针,孔位和孔口标高的测量方法以及测点;施工机具、仪器设备 和钻探,取样及原位测试方法;勘察的起止时间;完成的工作量和质量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法规分类号】 【标题】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2002/10/29 【实施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 【题注】(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 议通过)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 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 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能,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 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学习整理-距离问题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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