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
村务管理制度办法
村务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务管理,规范村务工作,保障村民权益,推动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务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围绕村民的利益和需求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村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村民,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村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村务管理组织架构、村务工作职责分工、村务资金管理、村务公告公示、村务问责机制等方面。
第五条对村民提出的建议、投诉和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受理和处理,并给予回复。
第六条村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事宜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规章制度,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村民大会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形式,任何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大会决策通过。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村务管理工作的机密,不得泄露村务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对于违反村务管理制度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纠正、处罚措施。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并完善村务管理制度档案,保障村务管理工作的政策、程序和决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村务管理组织架构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务管理的全权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村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大会是村民自治的最高形式和机构,负责决定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是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参与机构,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村务管理工作分为村务办公室、村务财务室、村务公告公示室等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村务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具备一定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村务工作职责分工第十六条村务办公室负责村务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推进,负责村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第十七条村务财务室负责村务资金的管理、统筹、使用和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村务公告公示室负责村务相关公告的发布和公示工作。
第十九条村务安全保卫室负责村民安全和治安工作,维护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务监督机制,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保障村民管理自己事务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农村基层治理机制,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群众监督组织,监督村务决策、执行、公开,监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主动收集和认真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接受村民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和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监督。
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本行政区域内村务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村务监督工作的再监督,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违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严肃问责。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村务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至5人组成。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在本村。
(四)熟悉村情,热心公益,协调议事能力强。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者村内党员担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近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等村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市(设区的市)××区(县)××乡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
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 指导目录一、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 (一)村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
序 号 类别 事项内容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 政府规章依据1服从、接受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组织的领导,维护中国共产党农 法》第 4 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每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 4 年向党组织报告工作,重大事项 条 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指导、监督;接受乡、民族乡、 法》第 5 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2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 5 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开 条、第 43 条,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 展相关工作 举办法》第 5 条 接受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指导和监 法》 第 35 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督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办法》第 接受由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县、 38 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 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 部门、 审计机关或者乡、 民族乡、 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办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 3 发〔2010〕32 号)第 5 条,中央纪委 展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 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 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任中和离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 任经济责任审计,配合开展相关 国资委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审计工作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实施细则》 (审经责发〔 2014 〕 102 号)第 56 条序 号类别事项内容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 政府规章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监 法》第 10 条、第 32 条, 《广东省实施 督,配合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第 10 条、第 34 条每年年终接受一次由乡、民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法》 第 33 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5 组织、指导、监督和村务监督委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办法》第 接受领导、 员会主持的民主评议工作 37 条 指导和监 接受由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县、 督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 6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 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 42 条 施的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法》 第 10 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策,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办法》第 依法办事,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10 条、第 31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法》第 2 条、第 10 条、第 21 条、第 并报告,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 26 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 2 条、第 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9 条、第 23 条、第 28 条78村党组织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 依法履职 益的重大事项。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条村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补助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监察、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信访、卫生计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指导村民委员会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并加强对村民有关村务公开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第七条村务公开事项包括:(一)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
(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1.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村庄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2.村民委员会成员待遇补贴,本村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3.本村兴办公益事业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22•【字号】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22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条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文化教育与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村级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者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档案局1997年11月20日印发)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健全我省农村档案工作,全面提高农村村民委员会档案管理的水平,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档案工作法规中对农村档案工作的要求、档案管理标准及我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制定出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的等级标准,并按规定的办法、程序进行考核,认定等级的一种档案工作管理方式。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活动坚持全面开展、自愿申报、公正考核、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等级划分。
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分为合格级、省二级、省一级、省特级四个等级,合格级是对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的最低要求,省特级为最高等级。
各村民委员会在申报档案管理上等级时,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要盲目追求高等级。
第五条考核标准。
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合格级的基本条件是:有领导分管、有人员具体管、有管理制度、有档案装具、有档案实体、有基本检索工具,具体标准由县(市)档案局自定。
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二级、省一级、省特级按《东省农村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见附件一)进行考核认定,采用百分制计分,总分与单项分双重考核的办法。
其中:省二级总分不低于60分,“行政管理”不低于12分,“基础业务”不低于30分,“室库设施”不低于7分,“开发利用”不低于11分;省一级总分不低于75分,“行政管理”不低于15分,“基础业务”不低于38分,“室库设施”不低于9分,“开发利用”不低于13分;省特级总分不低于90分,“行政管理”不低于18分,“基础业务”不低于45分,“室库设施”不低于11分,“开发利用”不低于16分。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范文
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8月9日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正式发布。
二○○六年八月九日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5.07.29
•【字号】粤民发〔2015〕92号
•【施行日期】2015.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粤民发〔2015〕92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的部署,落实全国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座谈会、全省基层工作会议等有关会议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务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全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推动农村基层治理规范化、法治化,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委基层治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9日。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市、县宅基地管理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房管、林业、农业、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五条【规划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基地。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第六条【公寓式住宅】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寓式住宅。
广东省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
广东省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选举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村民代表的推选,以及村民小组长和副组长的选举参照本办法执行。
”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要参照执行。
同时,《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对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作出规定,要严格按照执行。
一、村民代表的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1.罢免罢免村民代表的原则是用哪种形式推选产生的就用哪种形式罢免。
村、组推选产生村民代表,其罢免应由村、组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出。
罢免村民代表的建议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
罢免村民代表的决定应根据其推选产生的范围通过一定的形式分别作出: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的,须召开村民小组的过半数参选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的会议,并经参加会议的村民(户的代表)过半数通过;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须经过半数参选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会议,过半数通过。
2.辞职《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辞职,由村民委员会受理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商议,并视商议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辞职,及时公告。
”3.职务自行终止参照《选举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操作。
4.补选《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村民代表的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由原推选方式的次高票者继任或者重新推选。
村民代表的另行推选按推选村民代表的程序办理。
二、村民小组长的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村民小组长的罢免和职务自行终止适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和职务自行终止规定,同时也要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选举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1.罢免《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长的要求。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理顺我省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通知-粤发[1998]14号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理顺我省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理顺我省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通知(粤发〔1998〕14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为依法理顺我省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省委、省政府决定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要求和依法治省的重要举措,是我省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深刻认识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的重要意义。
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依法理顺我省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体现;是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迫切需要。
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利于保障村民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和民主权利,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有利于促进村务公开,促进村民充分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农村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9•【字号】粤府令第109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推行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推行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7.07•【字号】•【施行日期】199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推行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下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在全省农村进一步推行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推行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使农村基层民主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维护我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会和经济全面进步。
推行村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农村重大问题,要以便于群众接受的形式,定期如实地向村民公开,使农民群众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保障,农村各项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二、村务公开的内容推行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和集体资产管理公开,必须做到“八公开”。
1、财务公开。
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以资代劳情况、扶持捐赠收支情况、救灾救济款收支情况、干部工资奖金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4•【字号】粤府办[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农业厅《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业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省农业厅)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筹资筹劳管理原则1.本办法所称的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2.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3.凡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筹资筹劳的范围和对象5.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05.15•【字号】粤民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民发〔2016〕74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和服务,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含义、主体和原则(一)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是指行政村接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
(二)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和农村公共服务机构。
(三)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有利公务与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与公开民主、简化礼仪与尊重民俗等原则。
二、严格规范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四)行政村公务接待的合理支出范围仅限于餐饮等基本的接待工作,严禁礼金、辛苦费、礼品、纪念品、土特产、水果、烟酒、各种有价证券、纪念币、购物卡(券)、支付凭证及其他非基本接待工作的消费支出。
(五)行政村严禁将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个人捐赠捐助捐献的各类救灾救济救助救难资金、补贴补助资金、扶贫济困资金、退耕还林款、征地补偿费和其他专项资金以及集体资金等,用于接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用于行政村与村民小组、行政村与行政村、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之间以及村级组织成员之间相互请吃、宴请、送礼和其他消费活动,或者用于招待其他单位和个人。
关于《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关于《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3•【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 2014 年立法计划项目。
省人大农委于 2014 年 6 月下旬收到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后,通过书面、电子邮件和省人大网站公开等多种形式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部分省直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全省780多名省人大代表、150 多名在粤全国人大代表和 66 名立法咨询顾问的意见。
7 月下旬,省人大农委调研组赴佛山、中山市开展调研,分别与当地人大,民政、监察、财政、社保、国土、规划、农业、卫计委、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开展座谈,听取了他们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
调研组对收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9 月 10 日,农村农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经 9月 16 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2-一、修订《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必要性省人大常委会 2001 年 7 月 1 日通过实施的《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大大促进了我省农村村务公开工作,但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化,《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滞后,已不能适应农村发展现状和村民民主管理要求,需要进行修订。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需要。
2010年 10 月 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2012 年 9 月 28 日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在强化村务公开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06.16【实施日期】2001.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14修订)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6月16日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并监督本村各村民小组参照本条例实行村(组)务公开。
本条例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务重大事项予以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村务公开工作,农业、监察、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予以配合。
第四条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三)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四)村集体经济收益。
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粤办发〔2001〕27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理顺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和村民委员会及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村级组织的关系,建立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各种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决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同心协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三条村党支部在乡镇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工作.乡镇党委负责协调村级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村级组织的关系第四条村党支部是全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
村党支部要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式,支持并保证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正确行使职权.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所规定的职责。
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民委员会与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是协助关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广东省农村管理区办事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2号
《广东省农村管理区办事处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同意1991年9月2日颁布的《广东省农村管理区办事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月28日
——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广东省农村管理区办事处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பைடு நூலகம்00.01.28
施行日期
2000.01.28
文号
粤府办[2000]2号
主题类别
法制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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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市、县宅基地管理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房管、林业、农业、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五条【规划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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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粤办发〔2001〕27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理顺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和村民委员会及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村级组织的关系,建立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各种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决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同心协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三条村党支部在乡镇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工作。
乡镇党委负责协调村级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村级组织的关系第四条村党支部是全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
村党支部要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式,支持并保证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正确行使职权。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所规定的职责。
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村民委员会与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是协助关系。
第三章村务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必须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支部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村贯彻执行,完成上级党组织、基层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对本村重大事务要及时研究讨论,与村民委员会共同形成意见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给予村民充分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重大事务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民主决策;日常村务管理要让村民参与,向村民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必须坚持依法办事。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村务管理人员(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员)要带头执行村务民主决策程序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既要享有民主权利,也要履行应尽义务。
第九条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不能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说了算,也不能由少数成员说了算,而应按多数成员的意见办理;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当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与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不一致时,要尊重群众意愿,按照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办理。
第四章村务管理的具体方法第十条村党支部委员的工作分工,由党支部提出方案,报乡镇党委审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分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提交村党支部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村党支部具体负责:(一)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具体措施。
(二)制定村党支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审定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责任制。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本村村民依法做好选举工作。
(五)对村务管理人员和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领导和组织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党支部讨论通过后,依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一)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村的财务收支计划,扶持、捐赠、优抚、优待和救灾救济等款物的收支、发放,农用物资的分配,集体资产的清理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三)土地、山林等集体资产以及村集体经济实体的承包、租赁及其变更,宅基地的规划和分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数量及补偿款,工农业建设用地中土地受益及收支事项,集体经济项目和公共基建项目的立项、招标、投标、建设进度、验收结算等。
(四)村务管理人员的职务补贴、提成奖励标准,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和执行情况,聘用人员及待遇。
(五)村民负担的款项、物资的数量和使用,税费改革全拨返的款项及使用。
(六)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计划生育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对村民违反制度的处理。
(八)依法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别配备财会人员。
村财会人员要自觉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会人员。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账、钱、物分管制度,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财务保管员负责财物的登记管理,严格执行入库、领用手续。
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审核村里的一切资金收付,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资金开支必须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出纳员不得付款。
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记账方法,统一账簿,做到账证、账实、账款、账账、账表五相符。
第十四条村日常的小额开支,实行“两笔会签”制度,其中村民委员会主任一支笔,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代表一支笔,缺少任何一支笔均不得入帐报销。
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委会副主任审批。
意见不统一、无法“两笔会签”的,提交村党支部讨论决定。
日常的大额开支在“两笔会签”后须经村党支部同意,由支部书记签名。
大额和小额的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党支部同意,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财务收支情况应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并签字后,每月公布一次,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收集群众意见并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要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需要鉴证的,要送乡镇有关管理机关鉴证和备案。
第十六条村集体投资项目的招标,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招标方案,经村党支部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再由村民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并按规定时间开标。
开标会由竞投者及村务管理人员、村民小组长、部分村民代表参加,开标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十七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要严格管理,严格实行使用审批制度,使用印章要做好记录。
村党支部印章由村党支部组织委员管理,由党支部书记审批使用。
村民委员会印章保管人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党支部同意,并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印章使用一般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
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
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提出意见,经村党支部同意后,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
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文书或指定人员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使用。
第五章村务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第十八条村党支部要教育村务管理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村务管理人员要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勇于开拓,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要实事求是,不要弄虚作假;要依法办事,不要违法乱纪;要艰苦创业,不要奢侈浪费;要说服教育,不要强迫命令;要廉洁奉公,不要以权谋私;要崇尚科学,不要搞封建迷信;要团结协作,不要搞宗派活动。
第十九条村党支部书记与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副书记与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村党支部委员与村民委员会委员分别享受同等职务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在乡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村党支部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考评制度。
一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届末进行一次民主测评。
第二十一条对村党支部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的基本程序是:(一)村党支部及其成员分别写出集体和个人述职报告。
(二)乡镇党委成立考评小组。
考评小组召开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在听取村党支部集体和个人述职的基础上,对党支部的工作情况和成员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乡镇党委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形成评议意见,向各村党支部及其成员反馈。
第二十二条届末在对村党支部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主测评,对每位成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投票。
优秀和称职票达70%,其中优秀票达到50%以上的,评为优秀;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达到70%,其中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评为不称职。
由乡镇党委对评为优秀的进行表彰。
对评为不称职的,进行诫勉或撤职。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组织实施。
届末进行民主测评并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原则上与村党支部的考评工作同步进行。
对评为优秀的,由乡镇党委进行表彰;对评为不称职的,由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进行诫勉谈话;拒不改正的,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提出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建议,按法定程序进行罢免。
第二十四条健全村务管理人员任期、离任审计制度。
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村出纳在任期内或离任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聘请县级审计部门、乡镇经管站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开。
对村级组织及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建立村务管理人员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不按程序办事,独断专行,导致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向有关责任人进行质询,并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直至依法罢免其职务。
村党支部成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的,也要追究责任,依据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会议与工作制度第二十六条村级各种组织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村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一次党小组会,每月至少一次支委会,每半年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每年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