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事件和不符合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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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和不符合控制程序
l 目的
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减少事故、事件和不符合产生的影响,处理实际或潜在的不符合,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或服务范围内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发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控制以及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3.2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3.3 不符合:任何与工作标准、惯例、程序、法律、法规、管理体系绩效等的偏离,其结果能够直接或间接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的组合。
3.4 因工伤亡事故:指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事故。
3.5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3.6 四不放过:指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后要坚持做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追究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4 管理职责
4.1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法定责任。
4.2 各单位、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事故负有直接领导与管理责任。
4.3 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4.4 **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程序,并监督本程序的执行。
5 内容与要求
5.1 事故的报告
5.1.1 发生事故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事故单位领导立即报告公司领导。
5.1.2 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5.1.3 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应在15分钟内向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同时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5.1.4 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消防局报警,向公司领导报告。
5.1.5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后,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以便采取抢救措施,减少死亡,降低损失。
5.1.6 发生交通事故,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向公司行政财务部报告。
5.2 事故的调查
5.2.1 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于3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复。
5.2.2 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部、**部等有关部门成员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5.2.3 死亡事故由公司协助地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5.2.4 非伤亡重大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部、**部等有关部门成员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5.2.5 职业病的调查由行政财务部负责。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纠正或预防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在30日内报公司总经理。
5.2.6 交通事故由事发单位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2.7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组长应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主管副总经理担任;
b.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需要的专业或专长;
c.成员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5.2.8 事故调查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2.9 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不得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5.3 事故的处理
5.3.1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理,控制事态的发展,执行公司《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
5.3.2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纠正或预防措施建议,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3.3 处理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5.3.4 **部将事故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发至各单位,交流信息,吸取教训,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5.3.5 公司职工经确认为伤亡事故或患有职业病的,**部负责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表》等,并报告上级部门。
5.3.6 **部保存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记录并存档。
5.4 工伤和职业病患者的处理
5.4.1 工伤和职业病患者的处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
5.4.2 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5.5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不符合的控制
5.5.1不符合的信息来源
a.**部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
b.各单位日常检查工作时发现的不符合;
c.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和测量发现的不符合;
d.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变更引起的不符合;
e.环境合规性评价发现的不符合;
f.相关方的合理抱怨及职工在生产中发现的不符合;
g.内部和外部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
h.事故、事件调查时发现的不符合。
5.5.2 不符合的处理
各部门和单位在绩效监测和测量中、在运行控制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能够立即纠正的,应责成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立即纠正。限期纠正的,应提出整改要求,填写《不符合整改通知单》。责成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并跟踪检查。
**部或项目经理部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填写《工程项目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记录表》,包括检查情况及安全隐患、整改要求、整改后复查等内容。
5.6 不符合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5.6.1 各部门和单位应切实落实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对检查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应尽快消除,重大隐患必须立即消除。生产现场安全员有权制止违章操作。所有人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
a.对重复出现或重大不符合,由责任部门对不符合原因进行调查,并制定纠正措施;
b.对常见的各种隐患包括未遂事件,潜在的不符合,应制定预防措施;
c.所采取的措施应与问题和环境影响的严重程度相符;
d.记录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结果;
e.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f.当不合格原因是由于环境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不完善所致时,应对相关文件进行评审,必要时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