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对象的若干思考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思考与改进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思考与改进报告背景介绍: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方式,是我国刑罚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是指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假释或减刑的罪犯。
然而,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如何提升社区矫正的效果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状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犯罪率高、犯罪内容严重、犯罪再次发生率居高不下。
犯罪率高: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仍然以犯罪行为为生,成为社会的顽疾。
犯罪内容严重: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出现了严重性的倾向,危害社会治安。
犯罪再次发生率居高不下:有统计显示,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解除矫正后不久,再次犯罪。
问题思考: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与多种因素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入思考。
以下,笔者将从刑罚政策、人员配备、矫正措施等方面展开思考,以寻求改进之道。
刑罚政策的合理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反映了刑罚政策的合理性。
刑罚政策应该关注刑罚的适用性和效果性,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接受合适的矫正措施,从而减少犯罪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人员配备的专业性: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有专业的人员来进行指导和管理。
目前,社区矫正机构中人员配备普遍存在不足和能力不足的问题,缺乏专业化的社区矫正人员,使得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矫正。
矫正措施的科学性:社区矫正措施是减少犯罪问题的关键环节,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科学的矫正措施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一定的问题,无法真正满足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导致矫正的效果不佳。
改进方案:为了提升社区矫正的效果并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方案。
刑罚政策的改革:建议政府加大对刑罚政策的研究和改革力度,确保刑罚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刑罚政策应该注重以人为本,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实现刑罚的效果最大化。
人员配备的提升:社区矫正机构应增加专业化人员的配备,提升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水平。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1000字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1000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某一人在主观上有过失行为,但因不能起到犯罪效果而受到法律惩罚的一种情形。
对于犯罪过失问题,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若干有待探讨的问题,其中包括:
一、犯罪过失的定义。
犯罪过失是否应当被定义为由于过失而使他人受到损害,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犯罪过失的判断依据。
在审理犯罪过失案件时,该如何划分其正常行为和违法行为?如何界定行为的量程?
三、犯罪过失的相应责任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的人,在犯罪过失行为中,是否可以减轻其责任?
四、犯罪过失的处罚原则。
在审理犯罪过失案件时,该如何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处罚原则去判断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犯罪过失的社会关系。
如何更好地保护犯罪过失行为受害者的权利?以及更有效地引导个人履行社会关系义务?
答案:以上探讨了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由此可见,犯罪过失的处理要综合运用刑法的规定,考虑到行为人的过失性、伤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既要保护受害者,又能有效地引
导履行社会义务,充分发挥法律惩罚在道德上约束和社会教育上起到作用。
关于犯罪的思想报告
关于犯罪的思想报告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在这篇报告中,我将探讨犯罪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一些应对犯罪的思考与建议。
一、犯罪的原因1. 社会原因社会制度不完善、社会贫富差距过大、教育资源不公平分配等社会问题,都是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
社会的不公正会导致一部分人陷入绝望和无助的境地,从而产生犯罪的冲动。
2. 经济原因经济因素也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经济贫困、就业机会不足、收入分配不均等问题,使得一些人迫于生计而选择了犯罪行为。
3. 心理原因心理因素在犯罪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些人因为内心的扭曲和缺乏社会适应能力,选择了通过犯罪来获取自身满足感,满足自己的欲望。
二、犯罪的影响1. 对个人的影响犯罪行为给个人带来了长期的负面影响。
犯罪者不仅可能面临刑罚,还会背负着道德和社会责任的谴责,生活将陷入无尽的困境和挣扎。
2. 对社会的影响犯罪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犯罪行为不仅会破坏社会的安宁与秩序,还会损害社会信任度,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
此外,犯罪还导致了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
三、应对犯罪的思考与建议1. 加强教育教育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
通过加强普及教育和素质教育,培养人们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根本上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2. 完善社会制度建立健全的社会制度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通过加大财富的分配公平性、改善社会福利体系、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与帮助,可以减缓社会矛盾,降低犯罪行为的发生率。
3. 增强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可以有效打击犯罪行为。
应建立高效的执法机构,提高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警民合作,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让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
4. 关注心理健康重视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关注心理健康问题,可以帮助那些有潜在犯罪倾向的人及时发现问题并得到有效治疗,减少犯罪的发生。
五、结语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分析与改善方案思考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分析与改善方案思考一、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的分析社区矫正对象指的是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
他们犯罪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分为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两个方面。
1. 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指社会环境对个体的影响。
社会不公平、经济压力、教育不平等等都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首先,社会不公平是犯罪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贫富差距过大、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等都容易产生不满情绪,导致一些人选择违法犯罪以满足自身利益。
其次,经济压力也是一大社会因素。
当前社会经济竞争激烈,就业难、收入不稳定等问题使一些人陷入经济困境,他们可能为了生计而选择犯罪。
最后,教育不平等也是社会因素中的重要原因。
优质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配,使得一些孩子没有获得良好的教育,增加了他们犯罪的可能性。
2. 个人因素个人因素是指每个犯罪分子自身的特点和行为习惯。
这些因素包括心理问题、家庭背景、社交环境等。
首先,心理问题对犯罪行为有着重要影响。
例如,心理扭曲、自尊心低、情绪不稳等都可能导致个体产生犯罪倾向。
其次,家庭背景也是个人因素中的重要原因。
家庭教育的缺失、家庭暴力等问题容易对个体产生负面影响,使其违法犯罪。
最后,社交环境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与犯罪团伙或者有犯罪倾向的人交往,容易使个体受到外部不良影响,从而产生犯罪行为。
二、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的改善方案思考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的改善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下面从多个角度提出一些改善方案。
1. 加强社会公平为了减少社会不平等带来的压力和不满情绪,政府应加大社会资源的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同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教育机会,确保每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完善经济政策经济问题是个人产生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同时,加大对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就业机会,减轻个体经济压力。
3.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心理问题是个人因素中一个重要的犯罪原因,因此,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尤为重要。
犯罪对象相关问题探析
法学研究犯罪对象相关问题探析□徐光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摘要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客观表现,两者是相互对应的关系,既然犯罪客体是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需的,那么犯罪对象在任何犯罪中也应必不可少,这是认识犯罪对象的出发点。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作用的,能够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形式而为成立犯罪所必备的客观存在,其具有具体性、法定性、主体选择性、客体制约性、表象性等特征。
犯罪对象的范围包括人、物、行为规范、信息等,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以划分为单一犯罪对象与复数犯罪对象、法律直接规定的犯罪对象与根据法律推定的犯罪对象、直接的犯罪对象与间接的犯罪对象、影响定罪的犯罪对象与影响量刑的犯罪对象。
关键词犯罪对象犯罪构成犯罪客体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08-03犯罪对象,是刑法理论及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重犯罪客体研究轻犯罪对象研究的现象,对犯罪对象的认识研究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将犯罪对象视为犯罪构成中的一个可有可有的东西。
刑法学界长期以来存在一种观点,即认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只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之一,有些犯罪并没有犯罪对象。
这种观点与犯罪对象、犯罪客体之间的相互对应关系是相矛盾的,究其实质,是对犯罪对象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没有进行正确的认识所致。
理论上关于犯罪对象的概念、范围等,理论界争议颇大,笔者试从犯罪对象的界定、特征、范围、分类等几个基本问题入手,对相关概念进一步阐释清楚,从而明确犯罪对象的应有地位,并借此进一步引起更多的学者关注犯罪对象理论。
一、犯罪对象的界定科学地界定犯罪对象的定义是研究犯罪对象及相关问题乃至犯罪构成理论的前提和基础。
中外刑法学者对于犯罪对象的定义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外国刑法理论中的关于犯罪对象的观点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被称为行为客体或攻击客体,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的“保护客体”一词的内涵则大体上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
对《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对象适用范围的思考
值来衡量 。从生态价值角度来看 , 对植物 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对珍 贵树木 公正 。法律没有 明确要求证 明对象是 否
进 行 保 护 是 社 会 进 步 的 表 现 ,是 文 明 程 作 出的 司法解释 中并没有 “ 生地天然 野 生 ,控 方可 以不承担 该项 证 明责任 。 原
不 刑法 》 的立法本 意 , 也符合 将行政 法规作为前置 的必然要件 。从 刑 生植 物的 ,可认为 是符合 国家规 定的合 分 , 仅符 合《
法 修正案 ( ) 四 的内容来 看 , 已经 扩大 并 法行 为 。 超 出了行政管理的范 围。“ 国家规定” 的 有效保护植物 的司法实践需要 。当然 ,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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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以下有期徒 刑 、 拘役或者管 制 , 处 员会刑法 室编写 的 《 并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九 十 六 条 规 定 : 本 法 所 称 违 反 国 家 规 “ 罚金 ; 节严重 的 , 情 处三 年以上七 年以下 法条文说 明 、 法理 由及相关 规定 》 书 定 ,是指违 反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及 其常 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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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研究
犯罪对象影响犯 罪动机的强度和
方向
犯罪对象与犯罪 动机相互作用, 共同影响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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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和犯罪 动机的变化会影 响犯罪行为的变
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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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犯罪对象是 犯罪行为的 核心要素之 一,决定了 犯罪行为的 性质和严重
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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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型犯罪对象的特征
性格特点:冲动、易怒、缺乏自制力 行为模式:倾向于使用暴力解决问题 心理因素:可能存在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 社会环境:可能受到不良家庭环境、社会风气等因素影响
职务型犯罪对象的特征
职务型犯罪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企业高管等 职务型犯罪对象的特征包括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 职务型犯罪对象的行为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职务型犯罪对象的心理特征包括贪婪、自私、缺乏道德约束等
犯罪对象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影 响有影响,一些犯罪对象可能 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和影响。
不同类型犯罪对象的特征
03
财产型犯罪对象的特征
犯罪对象主要是财产,包括现金、珠宝、电子产品等 犯罪手段多样,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等 犯罪地点和时间不固定,可能发生在任何地方和时间 犯罪分子可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善于隐藏和销毁证据
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对打击犯罪的意义
犯罪对象研究有 助于了解犯罪行 为的特点和规律, 为打击犯罪提供 科学依据。
通过研究犯罪对 象,可以制定更 有针对性的预防 和打击犯罪的策 略和措施。
犯罪对象研究有 助于提高执法部 门的工作效率, 降低犯罪率。
犯罪对象研究有 助于增强公众的 安全感和法律意 识,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内容摘要:新刑法第24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原刑法第21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显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认定方面修改不大,在处罚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
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作用、进展及若干思考
犯罪心理学研究就是为了从心理学的角度去理解社会中的犯罪问题而去收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析和解释的过程。
是一门介于犯罪科学与心理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犯罪心理学科学研究具备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研究对象复杂、异质性大;二是研究更受个人因素的影响;三是研究对象的不确定性,偶然性和独特性更大。
具体说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大致包括犯罪人、一般违法人、虞犯、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揭露与惩治犯罪的有关人员以及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等几种人的心理和行为。
近些年来,我国对犯罪心理学基础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为犯罪心理学研究提供了重要价值理论基础,但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在发展中仍存在的一些不足。
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从确定研究对象的性质和规律这一目的出发,通过观察、调查和实验而得到的系统的知识。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的作用大量的犯罪与对策心理问题存在于治理犯罪过程或者刑事活动中,譬如犯罪心理产生与形成原因及其心理发展变化过程,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等,犯罪心理学能够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心理科学的理论、方法以及成果,全方位的协助和支持治理犯罪及其刑事科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
在犯罪的治理及其刑事一体化中作用甚大。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为实现刑事一体化奠定心理科学基础犯罪活动与犯罪的治理与社会多方面因素有关,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相互影响,错综复杂,因此,对犯罪活动进行科学有效地治理,从刑法的内部与外部关系之手,实现刑法运行的内外协调,实现刑事一体化,就必须综合分析与研究与犯罪活动相应的各类心理因素以及问题,认真探究因与罪、罪与罚、罚与效的因果关联,使刑法运作具备客观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达到全方位协调的最佳状态、刑事一体化最佳效应的目的。
同时,犯罪心理学研究注重犯罪及其治理具体心理因素和问题以及相关因素的交互作用,对犯罪活动心理因素和问题能够进行综合、动态以及系统地分析,为有效治理犯罪,实现刑事一体化奠定了心理科学基础。
对我国性犯罪立法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我国性犯罪立法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贺洪超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刑法对于性犯罪的法律规定显得相对滞后。
文章从性侵犯的主体、性侵犯的犯罪对象和性犯罪的界定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我国刑法中有关法律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性侵犯主体对象犯罪界定随着“两高”的司法解释把“奸淫幼女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的剔除,刑法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章中对于性犯罪的规定只剩下了三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
应该肯定,这些规定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是相符的,反映了当前性侵犯的主要形式。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这些法律设置显得不能适应社会的情势变化,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外各种不良思潮的影响,以及大量涌入的西方淫秽、暴力影视和小说,严重腐蚀着人们的思想。
而某些法制文学作品刊载大量性侵犯和性变态行为的细节描写,又对一部分性侵犯实施者产生诱导和示范作用。
一些以前比较少见的性侵犯形式开始增多,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而我国的立法由于各种原因,对于这方面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比较保守和滞后的状态,结果导致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相当一部分罪行严重的性侵犯者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严重的。
一、当前性犯罪法律设置存在的问题(一) 性侵犯的主体不完整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章中对性犯罪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些罪名的主体和对象并不是普通罪名中的“一切人”对“一切人”,而是以性别和年龄为标准的,这里我们主要以强奸罪为例来加以说明。
当前的一般通说认为,强奸罪的犯罪者只能是男性,是男性特有的一种犯罪,妇女不可能成为直接实施强奸犯罪的主体。
[1 ] ( P96) 即便是在共同犯罪中,妇女可以成为男子的帮助犯、教唆犯或间接正犯,也只是取得一个可以成为强奸主体的“名份”而已。
[2 ] ( P127)人类历史上乃至现实社会中绝大多数的性侵犯都是由男性对女性实施的,女性侵犯男性的事件虽然有,但由于数量少而不被人重视。
关于对象不能犯的思考
关于对象不能犯的思考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发生变化后,科学规范的三阶层理论取代四要件成为评价罪与非罪的标准,这样罪刑法定的原则可以更好的得以贯彻,罪与非罪区分的可操作性也变的更强。
三阶层理论,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评价某一行为首先从第一层即构成要件符合性开始,如果具备,则进入下一个阶层即违法性的评价,否则,应当就此停止,该行为视为无罪。
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中,最为重要的是危害行为。
此处的危害行为是专门的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表现为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这样就排除思想犯、迷信犯。
有害性要求最为明确,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具有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或是造成了危害结果,换句话说,就是行为对法益具有现实的危险或造成实害。
同时,危害行为还应当是类型性行为,即该行为总能产生某种危险或结果。
如甲明知下雨天打雷时人在外面会有被雷劈死的可能,但出于故意杀人的故意,劝乙去外面,结果乙真的被雷给劈死了。
甲是否构成犯罪?当然不,甲的行为有造成乙生命法益受到危险,但非是紧迫的危险。
甲的劝说行为不是刑法上的类型性行为,即在下雨天一个人在外面是总能被雷劈死呢还是总是不能被雷劈死,显然总是不能,因此,劝说他人出去的行为不能总是产生让他人被劈死的结果,甲的行为即非类型性行为,甲应无罪。
根据结果无害的客观主义理论,对某一行为进行评价,应是结果恶,则行为恶。
遵循从客观到主观这样的一个思路。
绝对的对象不能犯不能成立任何犯罪,更谈不上未遂、既遂这样的犯罪形态。
比如,误把死体当做活体进行枪击,根据传统理论似乎应认定为故意伤人罪未遂,但可以分析一下:故意伤人罪所侵犯的是生命法益,在本案中,首先应当认定该行为是不是危害行为,即是否具有有害性这一特征,这要考察枪击行为对生命法益有造成实害结果或是有造成实害结果的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吗?换句话说行为人的枪击行为侵犯到生命法益了吗?显然没有,因为在枪击之前,该生命法益已经不复存在,行为人的枪击行为无论如何也危害不倒他的生命法益。
犯罪对象若干问题分析
关于犯罪概念的思考
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犯罪学,与刑法学、刑事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等学科一样,是刑事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作为一门认识犯罪本质现象、原因、规律等的综合性科学,应当在最深层次上进行理论概括和抽象,是关于犯罪的一般宏观理论。
中华民族的几千年文明史进程中,许多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注意过犯罪这一社会问题,并对其原因和治理进行探讨和思考,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如管仲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论述了犯罪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始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尤其是近十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正逐步走向成熟。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的犯罪学还存在相当多的薄弱环节,尤其是犯罪学的一个基础理论-犯罪的概念,仍然是一个意义模糊、尚未明晰的问题。
概念是理性思维的基本形式,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1],是一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的本质特征。
如何定义犯罪,涉及从哪个层次和角度研究犯罪,对犯罪学学科建设至关重要。
为了不同的目的,可以对犯罪在不同层次、或同一层次的不同角度上进行研究。
在犯罪不同层次上进行研究的学科,应当有不同的犯罪定义,或者在内涵上不同,或者在外延上不同,或二者都不同,否则就会影响理论和学科的发展。
一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犯罪概念,一直是刑法学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因为整个刑法学理论以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也以认定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主要任务,因此,犯罪概念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刑法学产生的时间并不比犯罪学长得多,却比犯罪学成熟得多,这与刑法有恰当的犯罪概念分不开。
(一)形式犯罪概念的规定1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
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
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
”法国刑法在世界刑法史上开创了在刑法典中规定犯罪概念的先河。
2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一)重罪,指处死刑、重惩役、或超过五年城堡监禁的行为。
略论犯罪对象的内容
人有单个 人和人 的集 合体 两种形 式。他们 承担 社 会关 系的方式不 同, 因而需要分别研究 。 首先 , 单个人对 社会 关系 的承担 。作 为 自然 人 , 其 各项权利 除财产方面的权利是 以物 承担 的以外 , 其他 方
面的权利都是 由人 自身 来承 担 的。但 人不仅 是一 个整 体, 而且是 由各种属性 、 特征 等有机结合 的整体 , 由人 是 的肌体 、 行为 、 名誉等 人 的 自然 的和社 会 的属 性及 特征 有机结合的整体 , 没有 这各个 方 面的属 性或 者特质 , 人 、 也就不存在了。作为一个具体 的权利 , 它也 只能是 由人 的某种 属性 或者特 征来 承担 。这 些不 同的属 性有 的表 现为肌体的存在 或者 运动 状态 , 物质性 , 些属性 则 有 有 表现为人的心理状态 , 不是 由物质性 的存 在状态 能够直 接说明的 , 由于 它们各 自都 是一 定权利 的 承担者 , 但 因 而也就可以说 它们是 社会关 系 的承担 者 即犯 罪对 象 的 存 在方式 。 如果将单个人进行具体分析 , 能够成 为犯罪对 象具 体 内容 的可 以分解为 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 人的躯体 。人 的躯 体是人 的各 种属性统 一的 基础 , 同时人的躯体 的正常存 在状态又表 现着人 的多种 属性和特征 。人 的生命 、 康 , 健 就是 由人 的躯体 的 正常 状态表现的 , 因而一切侵害人 的生命 、 健康权 利的犯罪 , 其犯罪对象都是人的躯体。 第二 , 的心理 。心理 也称 心理 现象 , 由心 理过 人 是 程、 个性心理 、 理状 态有机 结合 的整 体。法律 对个人 心 的保护 , 不但保 护人 的身体 不受 侵害 , 同时保护 人 的心 理不受侵害。人在 社会 中生 活 , 他不但 有独 立 的身躯 , 而且有独立的人格 , 种独立 人格 的重 要表 现 , 是个 这 就 人 的 独 立 的 心理 状 态 。如 果 以 外 力 影 响 人 的 心 理 , 而 从 使人的独立 的人 格或 者名誉受 到影 响, 使人 的心理感觉 痛苦 , 那么这种外 力若 表现 为他人 的行 为 , 就是一 种对 人 的人 格或 者名誉等 的侵 害, 其表 现是 在人 的心理上 留 下 痕迹 。虽然这 种痕 迹是 看不见 、 摸不着 的无 形事 物 , 但 根据人 的心理 体验 , 种痕迹 是 现实存 在 的, 是可 这 也 以被认识 、 把握的。如侮 辱罪 、 诽谤 罪等 , 就是 以人 的心 理 为犯 罪 对 象 的 。 第 三 , 的 行 为 。行 为 是 人 的 运 动 状 态 。行 动 自 由 人 是人 的 自由权利 的重要表现 , 即人 实施或者 不实施某 种 行 为 的 自由权 , 由行 为 表 现 出 来 的 , 阻 碍 或 者 限 制 是 若 人 的行 为 , 是 对 人 的 自 由 权 利 的 侵 害 。 如 非 法 拘 禁 就 罪、 暴力 干涉婚 姻 自由罪等 , 刑法所 保护 的社 会关 系 其 就 是 由人 的 行 为 表 现 出 来 的 , 的 行 为 也 就 可 以成 为具 人 体的犯罪对象。 其次 , 的集合体对社会关 系 的承担 。人 的集合体 人 包括国家 、 社会 及各 种组 织 、 团体 。当人 的集合 体作为 社会关系参加者时 , 虽然也 是一 个 主体 , 它 但它 与单个 人作为主体的不同之处 也是 明显 的。它不是以一个血肉 之躯作为 自身统一的基础, 而是 以一个组织 , 即以一定数 量的人 、 一定的空间和组织 形式为基 础 的组织体 作为其 存在 的基础 ; 作为一个社会 关系的参加者 , 虽然也有类似 单个人的各个方面 , 如存 在、 状态 、 为、 行 名誉 , 等等 , 但其 每个方面均可以由作为其 内部结构要素的 自然人 的存在 状况或者其行 为等构成 , 这就使侵 害组织体参 加的社会 关 系的承担者 的确定困难重重。( 下转第 8 3页)
关于犯罪的思想报告
关于犯罪的思想报告犯罪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涉及到个体与社会的道德、法律、心理等多个层面。
在这篇报告中,我将探讨犯罪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犯罪的原因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原因包括贫困、教育程度低、就业压力大、家庭环境不良等。
首先,贫困被认为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贫困会导致个体的不满和绝望感,进而引发犯罪行为。
其次,教育程度低也是一个与犯罪关联较高的因素。
教育的缺乏可能导致人们对法律规则的无知,迫使他们采取违法行为来解决问题。
此外,就业压力大和家庭环境不良也容易让人失去理智,从而产生犯罪的念头。
二、犯罪的影响犯罪对个体和社会产生了广泛的负面影响。
对于个体来说,他们可能会面临道德谴责、法律制裁以及心理上的困扰。
不仅如此,犯罪还会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安全感,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犯罪的存在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阻碍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三、解决犯罪问题的措施为了应对犯罪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社会的教育工作。
通过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我们能够帮助个体提升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完善法律和执法体系。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并严格执法,能够有效地惩罚违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此外,应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协助和帮助,以降低贫困与犯罪之间的关联。
在解决犯罪问题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认识到犯罪不仅仅是个体的问题,也是社会环境和制度的问题。
因此,除了上述的解决方案,我们还需要关注社会的整体发展和改善,提高整个社会的素质和幸福感。
综上所述,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对个体造成伤害,也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通过加强教育、完善法律和执法体系,我们可以逐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犯罪问题的有效解决和预防。
浅析犯罪对象的概念与存在范围
浅析犯罪对象的概念与存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对象对定罪和量刑都有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中,犯罪对象问题一直被置于犯罪客体之下。
我国的刑法学教科书中有关犯罪对象的内容都很简单,只是在论述犯罪客体时,顺便提及并作了一些简单区分。
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对象的研究不够深入全面,存在诸多分歧。
标签:犯罪对象;概念;犯罪客体一、学界关于犯罪对象概念的不同观点关于犯罪对象。
的概念,目前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施加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这是刑法学界传统的、公认的观点。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3.犯罪对象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或表现形式,它或者是一定的人及其行为,或者是一定的物及其位置、状态,等等。
4.犯罪对象,就是承担一定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并为犯罪行为所作用或影响的事物。
5.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具体的人或物。
6.犯罪对象也称行为对象,是主体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者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者信息。
以上这些观点,从各自不同的角度阐述了犯罪对象的概念,可谓各具特色。
对于观点一中所说的“刑法学界公认的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事实上,我国众多的刑法学家都对此概念提出了异议,所以才有了后面的那么多不同的观点。
认真分析各个观点可以发现,各个概念的争论焦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是否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问题;二是犯罪对象的涵盖范围问题,各个观点中比较多的是“具体的人或物”,但其他观点认为犯罪对象还应该包括“行为”、“信息”甚至“无形之物”;三是是否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表现在犯罪对象概念中的问题。
二、各观点中争议问题的分析(一)犯罪行为是否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问题依照通说,只有被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才能成为犯罪对象。
所谓直接作用,是指向某事物并使之或可能使之发生影响的活动。
论犯罪对象
论文中文题目:论犯罪对象分部:学习中心:专业:年级:学号:姓名:指导教师:论文完成日期: 年月目录摘要 (1)引言 (2)一、相关概述 (2)(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2)(二)犯罪客体中的犯罪对象 (3)二、刑法中关于犯罪对象的认定 (3)(一)刑法中关于犯罪对象主要观点 (3)(二)刑法中犯罪对象客观现象范畴 (4)(三)构成不同罪行的犯罪对象 (5)(四)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指标 (5)三、刑法中对犯罪对象界定存在的问题 (6)(一)犯罪对象的性质不明确 (6)(二)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的界定相混淆 (6)(三)犯罪对象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不明确 (7)四、明确犯罪对象的建议 (8)(一)明确犯罪对象的性质 (8)(二)区分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之间的联系程度 (8)(三)明确犯罪对象的犯罪范围 (9)结论 (10)参考文献 (12)摘要在我国刑法中对犯罪对象概念的相关研究始终不够完善,在刑法体系中,在讨论到犯罪客体的过程中,通常会附带对犯罪对象的解释和说明,长期以来我国刑法中对犯罪对象的概念界定始终不足,尽管法学中对犯罪对象的概念界定有一定的界定,但在使用的过程中仍会与许多先关法律概念界定相混淆。
本文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犯罪对象展开的,在研究的过程中,结合犯罪对象的相关概念及认定等探讨,指出当前我国刑法中对犯罪对象界定过哦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深入的探讨与分析,针对性提出相应的明确犯罪对象的建议,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中对犯罪对象的界定更加明确体提供有效的建议与帮助。
关键词:犯罪;犯罪对象;犯罪行为;行为对象引言犯罪对象在刑法学理论和刑事实践活动中有着独特的角色,但就目前看来,学界对此不大重视,研究并不深入,以致学界对犯罪对象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一,分歧严重,影响实务界的工作开展。
笔者从犯罪对象的概念、范围出发,试图界定其性质,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体系和犯罪客观要件的位置,澄清理论界认识误解,从定罪量刑的角度,就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体系的重要性重新界定。
犯罪对象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犯罪对象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犯罪对象是构成犯罪客体的一部分,是犯罪行为直接产生作用的客观存在的人或物,人主要是指社会关系主体,而物指的是反映这种关系的一种客观体现。
犯罪分子对犯罪对象施加的违法行为,其实就是借助实际存在的人或物对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
但若是根据此说法做进一步的推论,结果就变成了:由于犯罪的行为要对犯罪的客体构成一定的侵害,必须依靠犯罪对象来完成,所以,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是彼此统一的。
如果是这样的话,假如犯罪行为没有对犯罪对象发生作用,也就意味着没有侵害到犯罪客体。
那么,这个观点的结论就表明,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并非统一的,有些犯罪只有犯罪客体存在,而不存在犯罪的对象。
这势必会生成新的矛盾:如果犯罪不存在犯罪对象,但的确已经形成了犯罪,那么这种情况是犯罪行为没有作用任何社会关系的承担而直接对社会关系形成了侵害,还是有受到其作用的承担者只是不称之为犯罪对象呢?前一种说法也好,后一种言论也罢,都容易给人一种对犯罪行为越来越模糊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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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对象的若干思考犯罪对象,是刑法理论及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存在重犯罪客体研究轻犯罪对象研究的现象,以至于对犯罪对象这一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出现了众多分歧,其中,有些分歧甚至是不符合逻辑的,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进一步思考。
要正确认识犯罪对象这一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应当明确: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是具体与抽象、一一对应的关系;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应局限于人和物,还应包括行为规范、信息;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是存在区别的,二者的性质、范围及与犯罪行为的联系程度均存在诸多不同。
一、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关系辨析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对象是指具体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人或事物,是犯罪客体的客观表现,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却未必有犯罪对象。
我国现行的刑法学教科书几乎都赞成这一观点:即犯罪对象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惩处的就是侵害社会关系的行为,即对犯罪客体造成侵害的行为,但犯罪客体作为一种抽象的社会关系,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犯罪对象是其表现形式,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因此从逻辑上我们应当可以得知任何犯罪都应该存在犯罪对象,因为犯罪行为不可能仅仅侵犯抽象的社会关系而不对具体的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造成损害。
此外,既然任何犯罪行为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那么作为其具体体现者的犯罪对象也必定受到侵害。
传统观点的缺陷在于,将犯罪对象仅仅限于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人和物,而没有将犯罪客体的具体体现者的范围相应扩大,以至于得出了有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在任何犯罪中都会受到侵害,但犯罪对象却未必的结论。
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告诉我们,认识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这种越过具体的犯罪对象而直接认识抽象的犯罪客体是违背马克思列宁主义认识规律的,极易导致认识上的错误。
犯罪客体作为一种抽象性的规定,要达到对其的正确认识,对于作为其客观表现的犯罪对象的认识是必不可少的,任何犯罪都是存在犯罪对象的,这是我们在刑法中必须认可的。
在刑事立法中,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不单是为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关系的客观表现,即具体的犯罪对象。
在任何犯罪中,犯罪对象都受到了侵害或威胁,不少学者经常举例论证在有些犯罪行为中,犯罪对象没有受到侵害而犯罪客体必定受到侵害,如甲盗窃乙的财物,结果后来被追回,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客体受到了侵害但犯罪对象——财物很可能没有受到任何侵害。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笔者认为,既然刑法保护的犯罪客体——财产所有权关系受到了侵害,不可能没有具体的体现,但此时受到侵害的不是财物本身的性状发生了变化,而是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占有事实或所有的事实被侵犯了。
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在任何犯罪中都是存在的,任何犯罪在侵害犯罪客体的同时,必定侵害了犯罪对象。
如上所述,造成传统观点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犯罪对象的范围界定过窄而造成的,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犯罪对象的范围。
二、犯罪对象的范围的界定(一)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对象的界定早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刑法理论界就提出了犯罪对象的概念,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犯罪对象的研究一直没有深入,只是在研究犯罪客体时顺便提及。
加之当时我国主要是接受、移植前苏联的犯罪客体理论和犯罪对象理论,很少有人对一些传统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理论有过怀疑,到80年代未90年代初,随着我国刑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探讨的不断深入,人们开始反思原有的犯罪构成理论,这其中也包含了对犯罪对象以及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关系的各种通说的反思。
归纳起来,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对象主要存在如下几种观点:1.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其中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而物则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或承担者,这是我国关于犯罪对象概念的传统观点。
这种观点将犯罪对象作为与犯罪客体有密切联系的事物,认为犯罪对象属于犯罪客体要件的内容。
2.犯罪对象也称行为对象,是主体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者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者信息。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对象不属于犯罪客体的构成要素,而是属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构成要素。
3.犯罪对象就是犯罪客体,指的是具体的人或者物,犯罪对象应该与行为、结果紧密联系在一起。
4.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具体的人或物。
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对象的认识也不一致:犯罪对象的范围是仅仅包括人、物还是包括其他,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如何等。
(二)犯罪对象的界定所应遵循的原则犯罪对象的特殊性使犯罪对象与一般意义上的对象区别开来,同时对于确定犯罪对象的概念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犯罪对象作为对象的一种,与一般的对象具有共性。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确立犯罪对象的概念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犯罪对象属于客观存在的现象范畴,应以犯罪行为能作用到的范围为限。
(2)犯罪对象在受犯罪行为作用之前,还不是犯罪对象,只是客观的自然存在或社会存在。
(3)犯罪对象在受犯罪行为作用之同时,会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到破坏。
(4)犯罪对象与犯罪行为之间应是相对应的关系,不存在无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反之,客观世界任何事物,如果不受犯罪行为的作用,也就不是犯罪对象了。
(5)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是具体和抽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客观、外在表现,两者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形态。
(三)犯罪对象的界定如果仅将犯罪对象界定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人或物,必定会得出有些犯罪不存在犯罪对象的结论。
笔者认为,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辩证关系出发,凡是能具体体现抽象的犯罪客体的具体事物,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对象,而不应局限于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人和物。
综上,笔者将犯罪对象的定义界定为: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作用的,能够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形式而为构成犯罪所必备的客观存在。
犯罪对象的外延(种类)应包括如下方面:1.人。
作为犯罪对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人的集合体——单位。
作为犯罪对象的自然人,集多种人身权和其他权利于一身,对人的人身权与其他一些权利的侵犯最终还是体现在对犯罪对象——自然人的侵犯。
人的集合体包括各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从更高层次上讲,国家作为全体人民的集合体,在很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犯罪对象。
如《刑法》第221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102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等,其犯罪对象都是作为人的集合体。
2.物。
物的外延是将物界定为犯罪对象之前首先需要弄清楚的一个问题。
作为犯罪对象的物比民法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的范围更加广泛,它不仅是指那种能够被人们实际支配和利用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而且由于刑法研究作为犯罪对象的物并不是着重物体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当然在财产关系受到侵犯时,其经济价值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是注重于研究物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因此,一些不具有经济价值的物体,往往也具有犯罪对象的意义。
3.行为规范。
主体和客体是实践活动的两极,而实践是使主体和客体这对立双方联系起来的桥梁,实践活动本身有其独立性。
行为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基本形式,行为规范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良好的行为准则。
行为规范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体现出多种社会关系,有其特殊性,因而应将其独立地划归为一类.但是作为犯罪对象的行为规范显然只能是合法的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作为犯罪对象的主要是一些经济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如逃避追缴税款罪、走私毒品罪等。
行为规范具体包括:(1)国家的一些政治、经济、行政、司法活动。
例如选举、海关管理、税收、金融、外汇、工商管理、犯人的监管改造等。
(2)国家为维护自身、社会以及公民的安全等秩序所进行的一些活动,如国防、军备、治安等。
(3)自然人、法人(单位)的教学、科研、生活、生产、交换活动。
4.信息。
一般认为,“信息是客观世界中物质和能量运动的形式,以及自组织系统对这个形式的能动的反映”。
信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其本身是受法律保护的,作为信息的载体,当然是一种物质的存在,如光盘、磁盘等。
信息必然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关系,信息本身并不是社会关系,而只是社会关系的承担者。
但我们却不宜说信息的表现形式是光盘等,因为信息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当然其载体也是一种客观存在,但作为其载体的物质的价值相对来说是十分有限的,刑法所要保护的是信息而非其载体。
有学者认为,在盗窃国家秘密时,盗窃的对象就是信息。
现在许多计算机犯罪的行为对象,其实也是信息。
因此把信息列为行为对象,更符合现代科学发展的要求。
也有论者将信息视为物的一种,从而也将其认定为犯罪对象。
笔者认为,信息除了前述的一些特殊性之外,从法学理论上讲,物的范围也是不包括信息的。
因此将信息作为一种单独的犯罪对象是有利于法律学科中的有关概念的统一规定,也有利于对信息进行专门系统的研究。
三、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对象所得出的一些存在诸多困惑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将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混同所造成的,有必要正确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行为对象”概念的提出“行为对象”一词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少有提及,即便有些曾经使用过行为对象一词,其意也如同传统意义的犯罪对象的代名词而已。
何谓行为对象,笔者将通过具体的罪名展开进一步的论述。
对于伪造货币罪,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观点,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由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可知,作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的承担者不可能是假币,而只能是真币。
只有真币才能体现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真币才是我国刑法设立该罪需要保护的对象。
犯罪分子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最终也是为了用假币冒充真币。
这与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一般观点有所不同,按我国刑法理论目前的观点,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币。
显然,根据以上分析来看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著名刑法学者张明楷也认为:“行为人伪造货币是为了使用,使用就是让假货币冒充真货币,即以假货币作用于真货币。
所以,真货币是该罪的犯罪对象,真货币才体现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对于假币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应该给予何种的地位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货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正在流通的货币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使用描绘、复印、影印、制版印刷和计算机扫描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很显然,假币属于该罪成立中客观方面一个不可或缺的要件,但却不是犯罪客体的表现,既然不是犯罪客体的表现,当然也就不是犯罪对象。
笔者在此将其界定为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是构成一些犯罪不可或缺的,属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直接指向的客观事物,其功能在于界定行为,使其成为某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特定行为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