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船舶报告制规定

合集下载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3篇)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3篇)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深入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后要积极督促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按照安检缺陷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督促申请复查。

第三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确需禁止离港的,应坚决按程序予以滞留,并由安检站上报长江海事局进入船舶黑名单,予以通报。

第四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按《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对有关船员进行安检违法记分,并由局《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管理人员上报长江海事局船员证件处予以通报。

第五条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登记证书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监督处;船舶检证书簿存在问题的应,记录验船师的姓名,并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船舶检验管理处。

第六条对客(汽)渡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缺陷,除积极督促整改外,各处站应积极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发送《安全建议书》。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应定期对辖区客汽船舶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2)是指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将检查结果和相关问题上报给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检查事由:说明进行安全检查的原因,可能包括定期检查、特殊情况下的检查等。

2. 检查对象:列出被检查的船舶名称、船舶登记号等基本信息,确保检查的准确性。

3. 检查内容:具体描述检查所涉及的内容,可能包括船舶结构、设备设施、消防装备、船员培训等多个方面。

4. 检查结果:总结检查所发现的问题、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并进行分类和定级,以便后续处理。

5. 处理措施: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包括改进建议、整改时限等,确保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标准版)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标准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深入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后要积极督促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按照安检缺陷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督促申请复查。

第三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确需禁止离港的,应坚决按程序予以滞留,并由安检站上报长江海事局进入船舶黑名单,予以通报。

第四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按《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对有关船员进行安检违法记分,并由局《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管理人员上报长江海事局船员证件处予以通报。

第五条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登记证书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监督处;船舶检证书簿存在问题的应,记录验船师的姓名,并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船舶检验管理处。

第六条对客(汽)渡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缺陷,除积极督促整改外,各处站应积极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发送《安全建议书》。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应定期对辖区客汽船舶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博创意设计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中国港口VTS 报告制度一网打

中国港口VTS 报告制度一网打

中国港口VTS 报告制度一网打尽,让你一路驾驶无忧中国港口船舶报告线受话机关VHF频道、电话报告门线。

1, 营口VTSVHF CH690417/615142762694616269564(FAX)以营口鲅鱼圈台子山灯塔(40°17.772′N/122°06.407′E)为圆心,20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抵达营口港区1号灯浮(40°31.883′N/122°00.933′E);所有在港船舶应守听CH69;营口港区的船舶应在CH09上保持守听。

进港航速不超过8kn,出港航速不超过9kn。

2. 锦州海事局VHF CH060416/3586151船舶动态报告区域:A点(40°49′N/121°02′E) 、B点(40°13′N/121°02′E)、C点(40°13′N/121°30′E)、D点(40°55′N/121°30′E)四点与陆地所围区域。

◎须向VTS中心报告的船舶:一切外国籍船舶;2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船舶在锦州港水域航速不得超过9节。

3. 秦皇岛VTSVHF CH080335/30948323412067(FAX)以秦皇岛南山头灯塔(39°54.647′N/119°36.960′E)为圆心,18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锚位用南山头灯塔方位距离法表示。

◎船舶在距秦皇岛南山头灯塔10海里水域内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0节。

4 。

唐山VTSVHF CH09/120315/2913211管理区域:以京唐灯塔(39°12.750′N/119°00.750′E)为基点,18.5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

进入管理区域前2海里,向VTS报动态。

锚位以京唐灯塔方位距离法表示。

5.曹妃甸VTSVHF CH08东报告线:118°55′.000E西报告线:118°15′.000E南报告线:38°43′.000N◎锚位以曹妃甸灯塔(38°55.100′N/118°30.370′E)方位距离法表示。

中国船舶报告制度

中国船舶报告制度

中国船舶报告制度一、船舶登记报告1. 船舶在投入运营前,必须向中国海事局或其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船舶的名称、船舶所有人、船舶国籍、船舶吨位、船舶长度、船舶宽度、船舶高度、船舶吃水深度、船舶排水量、船舶载重吨等。

2. 船舶登记报告的提交方式为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二、船舶进出港报告1. 船舶在进出港口前,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船舶的名称、船舶所有人、船舶国籍、船舶吨位、船舶长度、船舶宽度、船舶高度、船舶吃水深度、船舶排水量、船舶载重吨等,以及船舶的进港和出港时间、进港和出港地点等。

2. 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提交方式为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三、船舶动态报告1.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位、航向、航速等动态信息。

2. 船舶动态报告的提交方式为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四、船舶安全检查报告1. 船舶在每次进出港口时,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等。

2. 安全检查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将出具安全检查报告,对船舶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

3. 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提交方式为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五、船舶事故报告1. 船舶在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果等。

2. 事故报告的提交方式为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同时,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调查工作。

3. 事故报告是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理赔的重要依据。

因此,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以上是中国船舶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对广大船员和航运企业有所帮助。

同时,也希望广大船员和航运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和运营。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保证中国船舶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搜救行动的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报告系统是指船舶使用规定的报告格式和程序向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报告,各海上搜救中心应用报告信息对遇险船舶组织救助的一种制度。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区域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接收站和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组成。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机构须检查、敦促符合强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并向志愿参加船舶宣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须督促船舶遵守本规定参加船舶报告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其他国家领海和内水以外的北纬9°以北,东经130°以西的海域,以下称“中国船舶报告区域。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行在中国船舶报告区域内的下列船舶:(一)航行在中国船舶报告区域内,且航行时间超过6小时的下列船舶,必须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一)航行于国际航线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二)航行于中国沿海航线16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三)2005年1月1日后航行于中国沿海航线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二)中国政府鼓励外国籍船舶和本条(一)款规定以外的中国籍船舶志愿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应当按照《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船长指南》中规定的报告方式、种类、格式、内容和要求进行报告。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船长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七条报告接收站负责接收船舶报告信息,保证及时、准确地将接收到的船舶报告信息提供给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或能够被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及时、准确地采集。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通过有效的通讯方式,及时、准确地向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提供船舶报告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4.04.21•【文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港航管理局,中国船级社:为构建船舶安全管理新机制,落实航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发挥船舶检验机构技术保障作用和港航管理部门市场监管作用,现决定建立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制度,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在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制作《船舶安全检查情况通知书》(见附件),连同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传真或者邮寄至负责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管理人、签发船舶检验证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签发船舶营运证的港航管理部门。

二、各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定的《船舶安全检查情况通知书》样本,自行印制文件,并可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或者单位行政用章。

三、对船旗国监督检查中采取开航前纠正(17)和滞留(30)措施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检查情况通报负责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管理人;对采取滞留措施的船舶,还应将检查情况通报签发船舶检验证的船舶检验机构;对列入重点跟踪名单的船舶,应将检查情况每季度通报签发船舶营运证的港航管理部门。

四、有关航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船舶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

对船舶滞留缺陷或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缺陷,应将整改情况回函反馈至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五、对导致滞留的船舶安全航行技术条件的缺陷,船舶检验机构应尽快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其船舶检验管理机构。

六、各船舶检验机构及港航管理单位的联系方式将在中国海事局内网船舶安全检查专栏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4年4月21日附件:船舶安全检查情况通知书。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是指船舶在进出港口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提交相关报告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港口的顺畅运营。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船舶公司和港口管理部门。

船舶公司必须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前提交进出港计划,并在船舶抵达或驶离港口前一定时间内提交船舶进出港报告。

这些报告需要包括船舶的相关信息,如船名、船籍、船主、载货情况等,以及船舶的运行状况,如航次、船舶状态、预计抵达或离港时间等。

船舶进港报告主要用于港口管理部门进行船舶进港安排。

根据报告中的船舶信息和运行状况,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合理安排船舶在港的位置和作业计划,以确保港口运营的高效和有序。

此外,进港报告还可以提供给港口相关部门和船舶配套服务单位,以便他们提前做好接待和服务准备工作。

而船舶出港报告主要用于港口管理部门进行船舶离港安排。

根据报告中的船舶信息和运行状况,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合理安排船舶离港的时间和顺序,以避免船舶之间的碰撞和拥堵。

此外,出港报告还可以提供给港口相关部门和船舶配套服务单位,以便他们提前做好船舶的准备工作并通知相关方面。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增强船舶公司和港口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提高船舶运营的效率和港口的管理水平。

同时,这一制度也能够提高港口的安全性和航道的畅通性,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还可以用于提醒港口管理部门和船舶公司注意安全,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总之,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航运管理制度,通过规范和监督船舶进出港的行为,可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港口的正常运营。

船舶公司和港口管理部门必须共同遵守和实施这一制度,以促进航运行业的发展和港口的繁荣。

船舶报告制度

船舶报告制度

船舶报告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在特殊场合下,及时、准确的掌握船舶设施设备及人员等状况,。

2、报告方式
船舶报告分为一般报告与特殊报告:一般报告是指按船岸联系制度中规定的报告形式实施;特殊报告,指在特殊场合下船舶有可能发生重大危险时,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作出的报告。

3、报告内容
3.1 船位、气象情况;
3.2 船舶载货情况,包括装运品种、数量等;
3.3 船舶面临的危险情况;
3.4 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4、报告要求
4.1 船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船舶相关信息,并将报告内容、报告人、报告时间,以及公司对船舶下达的指令记入“航行日志”。

4.2 水运部应将船舶所报告情况及时记入“应急信息记录表”,并按事件性质按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

船舶进出港报告须知

船舶进出港报告须知

船舶进出港报告须知1 目的为了做好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工作,遵守海事局的船舶进出港报告规定,保证船舶正常运营,特制订本须知。

主管部门为海务部。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司管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船舶的进出港报告。

3 定义船舶进出港报告:是指船舶或者其经营人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行为。

4 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一般规定4.1船舶、航运公司或其代理人可办理进出港报告。

4.2船舶首次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前,应当登陆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http://180.169.34.36)进行在线注册。

注册需提交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等相关信息。

手机号码为接收业务办理信息提示及验证的唯一途径,在船舶进出港报告业务申办过程中,需保持该手机号码的畅通。

对于200总吨以下的海船,可免于提交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在线注册信息的核验,核验无误后,由系统生成船舶进出港报告帐号和身份认证方式。

当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办理变更。

4.3船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预计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1)由港内驶出港外;(2)由港外驶入港内;(3)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4)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5)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6)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第1、3、5项统称出港报告,第2、4、6项统称进港报告,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抵达港口或作业点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或作业点时报告。

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靠港后立即办理出港报告。

4.4拖带运输的,被拖船进出港信息可由被拖船或拖船报告。

第九章船位报告制度

第九章船位报告制度

主要的船舶报告系统引见
延误报 告处置
澳大利亚船位报告系统(AUSREP)
(1)停止外部反省以核实RCC Australia能否收到报告。 (2)尝试用各种有效的通讯手腕与船舶停止直接联络。 (3)如没有收到船位报告PR或抵港报告FR,将停止通播。
并与国外海岸电台、船东、代理及其他船舶停止普遍 通讯核对,以跟随最后看到或联络过该船的线索和证 明其能否平安。 (4)假定延误超越21 h,播发紧急信号PANPAN 识别,末 尾部署搜索方案,其细节包括在NAVAREA X区的飞 行正告和经过VMC和VMW播发的气候 广播图中。 (5)假定延误超越24h,即末尾搜救举动。
主要的船舶报告系统引见
概述 日本船位报告系统(JASREP)
日本船位报告系统〔Japanese Ship Reporting System,JASREP〕可提供发 作遇险事情船舶静态的最新信息。无论船舶 吨位大小、船舶的国籍和类型,只需进入 JASREP系统的业务海域,均可自愿参与 JASREP系统。JASREP系统掩盖海域为北 纬17°纬度线以北,东经165°的经度线以西 的海域。
报告的格式:AUSREP /DR//
4)、最后报告FR (Final Report)
(抵港或驶离AUSREP海域时)
报告格式:AUSREP/ FR//
主要的船舶报告系统引见
电报发送 澳大利亚船位报告系统(AUSREP)
当船舶在海上飞行时,AUSREP船位报告应发 往MRCC AUSTRALIA,可经过 INMARSAT C 站,并运用业务代码43+, 经 Perth 岸站〔02〕发送到RCC Australia;也可用HF DSC 呼叫澳大利亚 海上通讯电台〔005030001〕,然后用适 宜的无线 频率收费传递;如用 INMARSAT-B 站,应选择Perth 岸站 〔002〕,并输入电传号码:7162025+。

船舶进港报告制度范本

船舶进港报告制度范本

船舶进港报告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我国水域船舶航行安全,提高船舶进出港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船舶进出我国港口、航道的报告管理工作。

二、报告内容1. 船舶基本信息:船名、国籍、船舶类型、吨位、主机类型、船舶检验证书编号等。

2. 船员信息:船长、驾驶员、无线电操作员等适任证书编号及有效期限。

3. 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上一港、拟靠泊码头泊位、拟进港时间、进港船舶艏/尾吃水等。

4. 客货载运信息:旅客人数、货物种类、重量、体积等。

5. 船舶航行计划:航线、航速、航路天气、航路状况等。

6. 船舶安全状况:船舶设备运行状况、船舶维修情况、船舶卫生状况等。

7. 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如船舶污染防治、船舶防污染措施等。

三、报告时间1. 船舶拟进入我国港口、航道前,应至少在预计抵港4小时内向将要离泊或抵达港口或作业点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2. 航程不足4小时的,应在驶离的同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

3. 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其离港前报告。

四、报告方式1. 船舶可以通过 VHF 无线电话、卫星电话、互联网等通信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 船舶可以委托代理或自行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船舶采用其他报告方式。

五、报告责任1. 船舶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 船舶负责人对本船进出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 船舶负责人应当及时更新船舶相关信息,确保报告内容的时效性。

六、监督管理1.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进出港报告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船舶依法进行处理。

2.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船舶报告内容进行核实,船舶应当予以配合。

3.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进出港报告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船舶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船舶报告管理制度

船舶报告管理制度

船舶报告管理制度引言船舶作为重要的海上交通工具,其安全性和运行管理直接关系到海洋环境的保护以及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船舶运行的安全和高效,各国和国际组织都规定了一系列的航海管理规定和标准,其中包括船舶报告管理制度。

船舶报告管理制度是指船舶根据国际和国内法规,对各类航海报告进行细致管理和监测,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船舶的安全和合法性运行。

本文将就船舶报告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船舶报告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要求船舶报告管理制度是基于国际海洋法和各国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各类报告行为。

主要涉及到的相关法规和要求包括:1. SOLAS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国际海上人员生命安全公约规定了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相关安全要求,包括报告管理制度等。

2. MARPOL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国际海上污染防治公约要求船舶及时报告和处理污染事件。

3. ISM规则(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国际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船舶公司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船舶报告管理的要求。

4. GMDSS规范(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要求船舶在遭遇危险情况下及时发出求救信号并上报相关信息。

5. 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各国和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对船舶报告管理也有着各自的要求。

二、船舶报告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点船舶报告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点:1. 报告种类和内容: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需要提交各种类型的报告,包括航行计划、船舶状态、货物状况、污染情况等。

船舶报告系统和船舶报告要求

船舶报告系统和船舶报告要求

船舶报告系统和船舶报告要求第一篇:船舶报告系统和船舶报告要求船舶报告系统和船舶报告要求船舶报告系统(Vessel Reporting System,VRS)是通过无线电通信或其他手段提供、搜集和交换与船舶救助、交通管理、防污染和天气预报有关的信息的系统,是指海上航行船舶在一定区域内,以一定的通信程序和报告格式向船舶报告制中心提供航行信息的系统。

目前,主要有以船舶救助为主要目的的报告系统和以船舶交通管理为主要目的的报告系统。

船舶报告包括:航行计划报告、船位报告、变更报告、最终报告、危险货物报告、有害物质报告、海洋污染物质报告和其他报告等。

(1)航行计划报告(SP-SailingPlan)航行计划是船舶发送船舶报告中心的第一份报文,当船舶在船舶报告区域内港口并准备加入船舶报告系统时,应在离港前或接近离港时发送的报告;或当船舶从非船舶报告区域进入船舶报告区域并准备加入船舶报告系统时,应在接近报告线或进入报告线后发送的报告。

航行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船名、船舶呼号或船舶识别码、出发日期和时间(UTC)、出发地点、下一停靠港、航行计划(航法和重要转向点)、航速及预计到达时间(ETA)和到达日期等详细情况。

(2)船位报告(PR-PositionReport)船位报告是由船舶发出的表示船舶当时所在位置的报告。

发送船位报告的目的:一是用于船舶报告中心更正跟踪的船位。

二是表达船舶安全状态即船舶是否遇险。

船位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船舶呼号或船舶识别码、日期和时间(UTC)、船位、航向和航速。

(3)变更报告(DR-DeviationReport)变更报告是当船舶严重偏离了根据以前的报告所能推算的船位或由于其他原因使新的航行计划与原航行计划有较大变更时所发送的报告。

变更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船舶呼号或船舶识别码、船位以及变更的项目。

(4)最终报告(FR-FinalReport)最终报告是船舶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发送的最后一份报告。

船舶事故现场报告制度范本

船舶事故现场报告制度范本

船舶事故现场报告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船舶事故现场报告工作,规范船舶事故现场报告行为,提高船舶事故处理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主体和报告内容1. 报告主体:船舶事故现场的当事人、目击者、受损船舶的船员、船舶管理公司、港口管理机构等。

2. 报告内容:船舶事故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船舶名称、船舶类型、事故原因、船舶受损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船舶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4. 船舶事故报告的时限:船舶事故发生后 1 小时内报告,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 2 小时。

四、报告方式和渠道1. 船舶事故现场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2. 书面报告应采用《船舶事故报告书》格式,由报告人签字或者盖章。

3. 口头报告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五、报告的保存和归档1. 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船舶事故报告的保存和归档工作,确保船舶事故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船舶事故报告的保存期限为 5 年。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违反本制度,导致船舶事故扩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发布的有关船舶事故现场报告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锦州地区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机制的指导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锦州地区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机制的指导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锦州地区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5•【字号】锦政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水污染防治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锦州地区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机制的指导意见锦政办发〔2017〕4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交通部等十一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指示精神,我市已组织编制《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并将于近期发布。

为明确各部门职责,便于各部门制定行之有效的地方法规,开展相关监管工作,切实建立健全和完善锦州地区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意见。

一、锦州地区港口船舶污染物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1.污染物接收、转运设施的运营主体锦州地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设施的运营主体为进行对应具体码头经营活动的各港口企业。

2.污染物处置设施的运营主体污染物处置设施的运营主体为污染物处置单位,且必须具备对应的行业资质。

3.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的监管主体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市港口与口岸局)负责日常港口经营活动(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类)的监管;港口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市环保局)对辖区内的相应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放是否达标提供政策保障和检测确认;锦州海事局负责监管日常到港船舶靠泊离港期间的作业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排放及用于进行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船只是否存在违规作业。

二、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的运营模式对于目前已经建有接收或处理设施的港口企业,应充分利用自身的污染物接收或处理设施对污染物生成船舶提供有偿接收、处理服务,同时也可由港口作为责任主体,与具备经营条件的接收单位或具有行业资质的处置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以便灵活满足接收转运及时处置的需求。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船舶是人类活动史上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负责着人们水上交通中的运输、旅游、捕捞等功能,但由于自然环境及人为原因,船舶在海上行驶以及荷载物品的运输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船舶运输的安全性以及船员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国际航行学会制定了各种船舶检查通报制度,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一、概述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是为了保证船舶安全性,对船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维修以及日常的安全体检。

二、检查种类1.技术检查:监测设备如透镜镜头、定位仪、各类监测仪器等,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2.船体检查:确认船体完整性、壳体强度,避免外界情况影响到船体结构;3.机舱检查:对于机舱的机器、电器等进行检查,避免其由于不可预知的原因失灵;4.消防检查:确保船上消防设施完整,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等可用性确认;5.船员体检:定期对船员进行体检以确定身体状态,在特定时段内禁止一些长期承担特定工作的船员工作;6.装载物品检查:货物在船上运输时经常需要对堆放进行定期检查,避免其影响到船的平衡性。

三、检查责任为了方便检查的程序,机构应该明确每个检查工作的责任领域:1.管理人员:对船上进行全面检查,安排外部专家或技术人员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2.船员:确保自己的船舶处于良好状态,共同维护船舶安全性;3.船舶所有者:默认依据与船舶条约保持一致费用支付检查费用,有责任确保船舶装备齐全;4.检测专家:对船上设备进行检查,评估船舶安全情况并提供必要的维护措施。

四、常见问题1.船舶船体缺陷:对于缺陷的发现者需要立即报告船舶所有者或管理人员,不得在缺陷未得到恰当维修时开船;2.装备运转不良:对于一些运转不良的设备如舵机,马达等,必须定期进行检查;3.货物安全:执行合适的合规程序,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政策,确保货物安全;4.作业工程安全: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自身环境安全,防止自然灾害的发生。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明确了船舶检查的种类和责任划分,为保证船舶的安全性和海上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和锦州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
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锦政办发[2017]102号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02
【实施日期】2017.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和锦州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7〕102号)
滨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和《锦州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日
锦州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根据我市港口实际,现建立海事、环保、港航和城建等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本机制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管理,锦州海事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环保局和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多部门联合协作。

一、名词解释
船舶:系指在锦州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军事船舶、渔船除外)。

船舶污染物:系指船舶残油、油污水以及生活垃圾等。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系指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提供船舶残油、油污水以及生活垃圾接收服务的单位。

二、工作职责
(一)锦州海事局:受理船舶残油、含油污水和生活垃圾等接收作业的报告;受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月度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的备案;负责接收作业现场防污染监督检查;负责到港船舶防污染监督抽查。

船舶报告制度

船舶报告制度

船舶报告制度船位报告系统是一种船舶动态信息系统。

它通过收集海上船舶定期报告的船位及航行动态,对船舶的航行安全实行动态监护和管理。

系统所建立的船位数据库,对实施遇险搜寻和救助也能起极其重要的作用。

船舶遇险时,通过查询数据库可以缩小搜寻的范围,还可以尽快通知附近的其它船前往营救或援助,以提高救助效率,从而使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船位报告系统一般是区域性的。

世界上许多沿海国家在其沿岸水域划定了所负责的搜寻救助区域,并建立了船位报告制度。

各国商船在上述区域中航行时须向当地有关机构报告船位及动态。

有关船位报告系统方面的各种规定,可查阅英版《无线电信号表》第1 卷。

下面将介绍美国船舶互助救助系统(AMVER)、澳大利亚船位报告系统(AUSREP)、日本船舶报告系统(JASREP)和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一、商船互救系统(AMVER) (AMVER) (AMVER) (AMVER) 商船互救系统(AMVER—AutomatedMutual-assistance Vessel Rescue System)由美国海岸警卫队主管,是一个全球覆盖非强制加入的商船互助组织,可在世界范围海域内对搜救工作提供帮助。

它建立于1958 年,是一个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搜救信息系统。

该系统已救出很多遇难船舶。

世界上任何超过24 小时航程的商船都可以参加该系统,通过所选的海岸电台或通过国际移动卫星系统(INMARSAT)将船舶有关的信息定时传送给纽约美国海岸警卫队的“AMVER 中心站”,中心站将这些信息储存到电子计算机里。

电子计算机根据提供的船位信息推算出未来船舶位置。

一旦船舶遇险,可根据需要委托搜索和救助组织(SAR)在世界各国的代理机构,请求提供及时有效的援助。

应当注意在危急情况之下,所有的遇险电文必须发往离出事地点最近的搜救协调中心(RCC),而不是发往AMVER 中心站。

二、1 1 、AMVER AMVER 电报格式每份报告的第一行是报告的报类识别。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港、码头和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告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港、码头和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告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港、码头和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锦政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港、码头和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告为保障渔港、码头和渔船的安全生产,维护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和渔港码头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加强对渔港、码头和渔船安全生产的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凌海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要压实属地责任,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切实抓好本辖区内渔港的安全生产工作,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严肃查处和追究违法责任人。

二、渔港经营者是渔港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渔港、码头及厂房、仓库等附属设施、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落实好消防措施,杜绝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渔港监督部门要充分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禁止非法运输汽油、柴油等危险品车辆进入渔港。

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应急、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单位)要加大对非法运输、无证运输柴油汽油液化气行为的打击力度。

伏季休渔期间,各渔港不得违规为渔船提供加油、加水、加冰、收购或装卸违规捕捞的渔获物等服务和交易行为。

四、伏季休渔期间,锦州籍渔船未按时、按规定停靠船籍港休渔或擅自转移停泊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必要时采取集中看管等特别措施。

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确需跨区域坞修的,须经所在村、街道、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批,报市伏季休渔指挥部备案。

未经批准私自转港的,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各类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锦州港船舶报告制规定
2012年01月06日历史浏览人数:
锦州港船舶报告制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锦州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锦州港区及附近水域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有关人员。

本规定适用船舶包括:
一切外国籍船舶、2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鼓励200总吨以下的国内航行船舶、设施参加船舶报告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设施到达锦州港前24小时(航程不
足24小时的在开航后)将船舶、设施进出港区或移泊的航行计划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电子数据交换(EDI)报告主管机关。

航行计划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国籍、船长、船宽、吨位、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出发港、目的港或泊位(锚地)、预计到达(开航)时间、载货种类与数量、报告人及联系电话等。

航行计划若发生变化,应及时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报告主管机关。

第五条船舶动态报告区域
船舶动态报告区域是指:A点(40°49′00″N、121°02′00″E) 、B点(40°13′00″N、121°02′00″E)、C 点(40°13′00″N、121°30′00″E)、D点(40°55′00″N、121°30′00″E)四点与陆地所围区域。

第六条船舶、设施进入船舶动态报告区域有下列行为的,应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进出锦州港及锚地的船舶、设施通过报告区域时,应报告本船的船名、国籍、船位、吃水、船舶动态。

(二)船舶、设施在进出航道前、靠妥码头(泊位)、抛妥锚后,立即报告船名、所靠码头(泊位)、靠泊或抛锚时间;离开码头(泊位)、起锚应提前20分钟报告船名、所离码头(泊位)、锚位
及计划离泊或起锚时间。

(三)船舶、设施进行水上过驳作业,应在靠妥装卸驳船(油趸船)后立即报告本船及驳船(油趸船)的船名、船位、过驳货物名称,以及作业开始时间和计划结束时间;作业结束立即报告结束时间。

(四)船舶、设施进行试航、测速或吊放救生艇演习等活动,应在活动开始时报告船名、活动内容、活动范围、开始时间和计划结束时间;活动结束后立即报告结束时间。

(五)引航员在引航开始和结束时,报告船舶动态、引航开始和结束时间、地点、引航员姓名。

第七条船舶、设施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险情,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相关方船名、国籍、时间、地点等。

第八条船舶、设施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九条船舶、设施使用VHF报告船位时应使用简明、扼要的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十条锦州海事局接收船舶报告的专用频道VHF频道为VHF06频道,呼叫名称为“锦州海事局”。

第十一条船舶、设施在船舶动态报告区域内航行、作业和停泊,必须保持VHF06频道守听。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主管机关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锦州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船舶航行计划报告单.rar
[关闭] [打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