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船舶报告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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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船舶报告制规定

2012年01月06日历史浏览人数:

锦州港船舶报告制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锦州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锦州港区及附近水域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有关人员。

本规定适用船舶包括:

一切外国籍船舶、2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鼓励200总吨以下的国内航行船舶、设施参加船舶报告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设施到达锦州港前24小时(航程不

足24小时的在开航后)将船舶、设施进出港区或移泊的航行计划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电子数据交换(EDI)报告主管机关。

航行计划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国籍、船长、船宽、吨位、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出发港、目的港或泊位(锚地)、预计到达(开航)时间、载货种类与数量、报告人及联系电话等。

航行计划若发生变化,应及时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报告主管机关。

第五条船舶动态报告区域

船舶动态报告区域是指:A点(40°49′00″N、121°02′00″E) 、B点(40°13′00″N、121°02′00″E)、C 点(40°13′00″N、121°30′00″E)、D点(40°55′00″N、121°30′00″E)四点与陆地所围区域。

第六条船舶、设施进入船舶动态报告区域有下列行为的,应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进出锦州港及锚地的船舶、设施通过报告区域时,应报告本船的船名、国籍、船位、吃水、船舶动态。

(二)船舶、设施在进出航道前、靠妥码头(泊位)、抛妥锚后,立即报告船名、所靠码头(泊位)、靠泊或抛锚时间;离开码头(泊位)、起锚应提前20分钟报告船名、所离码头(泊位)、锚位

及计划离泊或起锚时间。

(三)船舶、设施进行水上过驳作业,应在靠妥装卸驳船(油趸船)后立即报告本船及驳船(油趸船)的船名、船位、过驳货物名称,以及作业开始时间和计划结束时间;作业结束立即报告结束时间。

(四)船舶、设施进行试航、测速或吊放救生艇演习等活动,应在活动开始时报告船名、活动内容、活动范围、开始时间和计划结束时间;活动结束后立即报告结束时间。

(五)引航员在引航开始和结束时,报告船舶动态、引航开始和结束时间、地点、引航员姓名。

第七条船舶、设施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险情,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相关方船名、国籍、时间、地点等。

第八条船舶、设施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九条船舶、设施使用VHF报告船位时应使用简明、扼要的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十条锦州海事局接收船舶报告的专用频道VHF频道为VHF06频道,呼叫名称为“锦州海事局”。

第十一条船舶、设施在船舶动态报告区域内航行、作业和停泊,必须保持VHF06频道守听。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主管机关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锦州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船舶航行计划报告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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