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长江VTS报告线及限速
南通
苏通大桥上11
32#红浮
到达报告
15#黑浮
核对船位
苏通大桥下10
20#红浮
核对船位
1#黑浮
到达报告
上海
(吴淞交管)
27频道(宝山灯船到D66#浮)
宝山灯船到圆圆沙最高限速12节
71频道(D66#浮—圆圆沙)
长江口
(吴淞交管)
09频道(北槽D3#浮—圆圆沙)
北槽长兴高潮前4小时到1小时为管制时间,北槽管制时间限速10—15节
长江FB1#——FB2#皋张汽渡
长江FB14#——FB15#火车渡
长江61#——62#黄田汽渡
长江67#——68#利港汽渡
长江71#——72#圩塘汽渡
长江86#——87#扬高汽渡
长江98#——99#大港汽渡
长江99#——100#孩溪汽渡
长江112#——112-1#镇扬汽渡
长江116#——117#高资汽渡
VTS名称
交管频道
下水报告点/报告方式
上水报告点/报告方式
南京
南京大桥上11
158#红浮
到达报告
148#黑浮
核对船位
150#红浮
核对船位
南京大桥
核对船位
南京大桥下10
144#红浮
核对船位
140#黑浮或西方角
核对船位
南京二桥
核对船位
136#黑浮
核对船位
119#黑浮
到达报告
镇江
09
新河口
到达报告
100黑浮核对船位润扬大桥核对船位马鞍矶
核对船位
107#红浮
核对船位
91-1黑浮
到达报告
泰州
10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船舶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规定的附件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附件中为现行航道维护尺度。当航道维护尺度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浏河口(辖区下界)至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航段(福姜沙航段除外)设置船舶上、下行推荐航路。上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北侧(黑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5.0米;下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南侧(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5.0米。长江#80红浮至#83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100米,水深5.0米。
第五章?避让
第二十四条?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的特别规定:
(一)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航行通告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沪海航[2008]204号《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2008年1月7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2008年5月22日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船舶船舶进出港报告须知
船舶船舶进出港报告须知船舶进出港报告须知1.0 概述本须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决议中有关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对航行于长江等水域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的内河船舶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和《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中相关规定,结合危险品船舶的实际情况而建立,要求船舶严格按照指南履行电子签证账号注册、登录和进出港报告办理等工作职责。
2.0 职责船舶进出港报告工作申请人原则上由二副负责办理,对配备有三副岗位的船舶由三副负责办理,未配备三副、二副等岗位的船舶由驾驶员负责办理,并在航行日志内对办理进出港报告信息情况作相应的记载,船长负责监督船舶进出港报告工作的落实情况。
3.0 操作要求3.1 船舶在线注册3.1.1 首次办理进出港报告的船舶应当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http://180.169.34.36),并提交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等相关信息,进行在线注册。
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核验无误后,由系统生成船舶进出港报告账号和身份认证方式。
3.1.2 当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办理变更。
3.2 船舶办理进出港报告前,应检查船舶是否符合进出港报告的条件:3.2.1 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3.2.2 载货符合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3.2.3 船舶应通过主管机关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3.2.4 船舶尺度和货物载运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槽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3.2.5 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3.2.6 已按规定向主管机关交纳港口建设费等各项规费;3.2.7 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一切险、油污险等险种的船舶,持有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3.2.8 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对本规定具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深水航道上游起始端以下300米为与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水域相衔接的过渡航段,其分隔带向上游方向渐缩窄至长江安徽段航路分隔线的起点。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尺度的变化,由海事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特定航路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太平洲捷水道上口红浮外侧水域为船队、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丹徒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定易洲航行警戒区红浮外侧水域为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第九条航行警戒区在通航条件或船舶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为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上行船舶穿越通航分道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件3)。
长江船舶进港报告制度内容
长江船舶进港报告制度内容摘要长江航运作为中国重要的内河航运线路,运输量巨大,为了保障航行安全,长江船舶进港报告制度被广泛采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长江船舶进港报告制度的内容和作用。
1. 背景长江作为亚洲最长的内河,航运量大,船舶密度高,因此需要有一套完善的船舶进港报告制度来管理和调控航行。
长江船舶进港报告制度的制定旨在提高航行的安全性、减少事故的发生、增强船舶管理的效率。
2. 制度内容长江船舶进港报告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报告时限船舶进港报告的时间要求是,船舶在进入长江航运区域之前,提前一定时间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船舶的基本情况和航行计划。
这个时间要求根据船舶类型和航行距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为航行计划前的12至48小时。
2.2 报告内容船舶进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船舶基本情况:船名、船籍、船籍港口、船舶类型、船舶总吨位等。
- 船舶载货情况:载货类型、货物重量、货物种类等。
- 船舶航行计划:起点、终点、途经港口、航行速度等。
- 人员情况:船员数量、船员国籍等。
2.3 报告方式长江船舶进港报告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提交:- 网络报告:船舶管理部门提供在线报告系统,船舶可以通过网络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
- 电话报告:船舶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向船舶管理部门报告。
- 传真报告:船舶可以将填写好的报告通过传真机发送给相关管理部门。
2.4 报告的审批与批复船舶进港报告一般需要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与批复。
管理部门会根据船舶的情况和航行计划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船舶进入长江航运区域。
3. 制度作用长江船舶进港报告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3.1 提高航行安全性通过船舶进港报告制度,管理部门可以及时了解船舶的基本情况和航行计划,便于监控船舶的行踪和安全状况。
在发现异常情况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提前预防潜在安全风险的发生。
3.2 优化船舶管理船舶进港报告制度有助于管理部门对船舶进行统一调度和管理。
中国船舶报告制度 -回复
中国船舶报告制度-回复《中国船舶报告制度》导论:船舶是国际贸易和海洋运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船舶报告制度是保障船舶安全和提高运输效率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船舶报告制度的历史背景、实施情况以及对国际海事领域的影响,旨在深入了解中国在船舶报告制度方面的措施和发展。
一、历史背景船舶报告制度在中国的实施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
那时,中国的船舶报告主要依赖于纸质文件和三方通信。
然而,在这种模式下,信息传递效率低下、安全性不足等问题显现出来。
为了跟上国际航运业的发展步伐,并提高中国船舶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中国开始逐步推行电子船舶报告制度。
二、制度设计1. 报告内容:中国船舶报告制度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船舶航行计划、货物装卸计划、船舶动态信息、船员情况等。
这些信息都是保障船舶安全和顺利运输的重要依据。
2. 报告途径:中国船舶报告制度支持多种途径进行报告,既可以通过在线平台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
这样的设计方便了各类船舶报告者的使用,并提高了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报告规范:为了确保船舶报告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中国船舶报告制度制定了相应的报告规范。
这些规范包括报告的时间要求、格式规范、信息内容以及报告者的身份确认等。
三、实施情况中国船舶报告制度的实施情况良好,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目前,中国已建立了完整的船舶报告管理体系,包括信息收集、发布和查询等环节。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也通过建立网络平台和热线电话等方式,提供了便捷的报告渠道和服务。
此外,中国还注重开展船舶报告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船舶从业人员的报告意识和技能。
四、对国际海事领域的影响中国船舶报告制度的实施对国际海事领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船舶报告制度提高了船舶运输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减少了事故和危险事件的发生。
其次,报告制度优化了船舶资源的调度和利用,提高了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
最后,中国在船舶报告制度方面的经验和成果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长江口报告制
长江口报告制《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8年第1号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为维护长江口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现将《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相关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一月七日《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长江口 黄浦江VTS报告制
长江口黄浦江VTS报告制
北槽进口:北报告线CHO8报吴淞交管。
北报告线—D3浮CH08,守听CHO6和16。
D3浮.改CH09报吴淞交管, D3—圆圆沙灯船CH09. 圆圆沙灯船—64浮CH71. 64浮—浏河CH27.
黄浦江进口:101浮CH19报吴淞交管。
107浮【草临线】VTS频道换CH08. 高阳路时[泰公线]报董家渡海事,并报告伴航拖轮船名。
121浮【徐浦大桥】CH13报告吴泾海事。
靠妥码头后再报告吴泾海事。
黄浦江出口:码头CH13报吴泾海事本轮将出口。
鳗鲤嘴时CH08报告董家渡海事鳗鲤嘴出口并报告伴航拖轮船名,107浮【草临线】换CH19,101浮CH71报告吴淞交管.
长江出口:
浏河—64浮CH27, 64浮—圆圆沙CH71, 圆圆沙—S0浮CH26, S0—北报告线CH08.。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是指船舶在进出港口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提交相关报告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港口的顺畅运营。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船舶公司和港口管理部门。
船舶公司必须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前提交进出港计划,并在船舶抵达或驶离港口前一定时间内提交船舶进出港报告。
这些报告需要包括船舶的相关信息,如船名、船籍、船主、载货情况等,以及船舶的运行状况,如航次、船舶状态、预计抵达或离港时间等。
船舶进港报告主要用于港口管理部门进行船舶进港安排。
根据报告中的船舶信息和运行状况,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合理安排船舶在港的位置和作业计划,以确保港口运营的高效和有序。
此外,进港报告还可以提供给港口相关部门和船舶配套服务单位,以便他们提前做好接待和服务准备工作。
而船舶出港报告主要用于港口管理部门进行船舶离港安排。
根据报告中的船舶信息和运行状况,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合理安排船舶离港的时间和顺序,以避免船舶之间的碰撞和拥堵。
此外,出港报告还可以提供给港口相关部门和船舶配套服务单位,以便他们提前做好船舶的准备工作并通知相关方面。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增强船舶公司和港口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提高船舶运营的效率和港口的管理水平。
同时,这一制度也能够提高港口的安全性和航道的畅通性,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还可以用于提醒港口管理部门和船舶公司注意安全,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总之,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航运管理制度,通过规范和监督船舶进出港的行为,可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港口的正常运营。
船舶公司和港口管理部门必须共同遵守和实施这一制度,以促进航运行业的发展和港口的繁荣。
船舶报告制度(PPT 35页)
主要的船舶报告系统介绍
发送报告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CHISREP)
船舶可通过下列方式向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 发送船舶报告:
摩尔斯报、窄带直接印字电报; 传真或电子邮件; INMARSAT系统; 集团报。
新加坡船舶报告,非强制性的,施行多年后 于1999年关闭,地区性。
主要的船舶报告系统介绍
概述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CHISREP)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na Ship REPorting system简 称CHISREP)从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点: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具有对船舶报告的航线、船位 进行自动标绘和推算等功能。能为组织协调指挥船舶参 与搜寻救助提供相关信息,避免或减少海上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保障人命安全。
澳大利亚船舶报告(AUSREP),非强制性的, 1973年开通,地区性;
日本船舶报告(JASREP),非强制性的, 1973年开通,地区性;
国际上主要的船舶报告系统
韩国船舶报告(KOSREP),非强制性的, 1973年开通,地区性;
中国船舶报告(CHISREP),部分强制性的,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地区性;
1、用于搜救的船舶报告系统是第二次世 界大战后,随着国际海难搜救工作的开展 而发展起来的。
2、1960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 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决定:建 议各缔约国政府鼓励所有船舶在航行于船 舶报告系统覆盖的区域时报告其位置,并 作出安排使船舶免费发送此类电报。
船舶报告制度的起源
1、1958年 自动船舶互救系统(AMVER); 2、1973年 澳大利亚船舶报告系统 (AUSREP); 3、1973年 日本船舶报告系统(JASREP); 4、1973年 韩国船舶报告系统(KOSREP); 5、2001年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6、新加坡船舶报告系统,运行多年后于1999年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长江海事局船舶进港报告制实施指导意见
长江海事局船舶进港报告制实施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通过实施船舶进港报告制,旨在规范船舶进港报告行为,及早掌握船舶进港动态,加强对重点船舶的有效监管,维护港区通航秩序,更好地服务管理相对人,以促进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1、依法报港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船舶进港报告的有关规定,对船舶实施进港报告。
2、便民服务原则。
既要严格监管报港船舶,又要做好服务工作,充分体现便民利民。
3、分步实施原则。
根据辖区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种类的船舶,采取分步实施进港报告。
三、船舶进港报告的实施(一)报港船舶范围“四客一危”船舶、600总吨以上的货船。
其他船舶如果条件成熟的,可以逐步纳入报港范围。
(二)报告方式船舶进港报告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可以采用甚高频电话、手机电话、手机短信、固定电话、传真、GPS、书面等方式进行报告。
各分支局应当根据辖区管理对象的实际情况,选择上述方式中至少三种供船舶选择。
(三)报告内容船舶进港报告的内容原则上不超过三项,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报告船名、到港时间、拟停泊的码头、泊位。
但船舶选择书面报告的,首次报告应按照附录1的内容进行报告,第二次以后按照简化后的附录2内容报告。
(四)报告方法1、航次签证的船舶应当在抵达目的港装卸作业点前24小时内按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报告方式、报告内容报告船舶进港情况。
2、年度定期签证和定线航行的定期签证船舶,应当在船舶每次进港前24小时内按航次签证船舶的要求进行报告。
3、固定水域内的定期签证船舶应当在定期签证批准的有效期内每周向办理定期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告。
4、客(汽)渡船每天首班开航前和末班收班后进行报告;5、港内加油船舶进港报告与每七天一次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定期申报一并进行;6、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时一并报告。
7、船队进港报告由拖轮统一办理。
8、港内移泊作业的船舶应当在移泊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报港船舶签证的办理进港报告已受理的航次签证船舶,应当在船舶出港前24小时内到相应的船舶签证点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介绍《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是充分考虑长江口水域地理环境、水文特点、船舶交通流特点、船舶习惯航线,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工作指南的通知》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舶定线的一般规定》进行制定。
一、修订的必要性1.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更好的衔接由于航道建设工程和船舶定线制采用不同的坐标投影系,建设中的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中心线与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B警戒区中心未能完全一致,给船舶的正常、安全航行带来不便。
另外,三期工程将向东延伸至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B警戒区内1.3海里,使原有的B警戒区失去了原有的功能。
为了使《长江口船舶定线制》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更好的衔接,应对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进行调整,使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中心线通过A警戒区的中心,并使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端部与调整后的A警戒区西侧边缘线相接。
2.确保船舶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更安全、更便捷随着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航行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船型尺度明显增大,船舶数量逐年增加,船舶通航密度急剧上升,增加了船舶会遇的几率。
因此,非常有必要对《长江口船舶定线制》作适当调整,减少航行转向点,减少会遇情形,使船舶航行更加便捷、安全。
3.减少南北航线航行船舶绕航和受风浪影响沿我国南北航线航行的船舶为了减少受风浪的影响、缩短航程穿越原B警戒区北上或南下,上述的船舶交通流将对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航行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加强对上述船舶交通流的组织和管理,减少船舶绕航,需划定南北通道(即现修订方案中的C1通航分道)。
二、修订方案及其具体参数1.警戒区1)撤销原设的3个警戒区,新设2个警戒区。
2)在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轴线端部(31°06′10.1″N/122°29′38.6″E)东侧水域划定A警戒区。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现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7月11日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路第三章航行第四章停泊第五章避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时,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自动识别系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第一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分为A、B、C三个区,各区由圆形警戒区和若干条分隔带或分隔线组成的通航分道组成。
一、A区(一)警戒区以A点(31°06′05″N,122°41′30″E)为圆心,2.5 n mile为半径的圆形水域。
(二)分隔带自警戒区边缘线向外辐射的4条长度为10 n mile、宽度为0.5 n mile的矩形水域,各自位置以4点连线标示:(A1)(1)31°18′28″N,122°40′49″E;(2)31°08′31″N,122°40′49″E;(3)31°18′28″N,122°41′18″E;(4)31°08′34″N,122°41′18″E。
(A2)(9)31°15′35″N,122°50′30″E;(10)31°08′06″N,122°43′10″E;(11)31°15′14″N,122°51′00″E;(12)31°07′48″N,122°43′36″E。
(A3)(16)31°06′17″N,122°44′26″E;(17)31°06′17″N,122°55′48″E;(18)31°05′50″N,122°44′26″E;(19)31°05′50″N,122°55′48″E。
(A4)(22)31°04′11″N,122°43′24″E;(24)31°03′55″N,122°42′55″E;(25)30°56′05″N,122°49′48″E;(27)30°55′49″N,122°49′2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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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1 适用船舶
本报告制为强制性船舶报告制,适用于使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船舶:
1.1 客船;
1.2 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1.3 300总吨以下自愿加入本报告制的船舶。
2 适用的地理范围及相关海图的编号及版本
2.1 适用的地理范围为下列四点连线范围以内的水域:
2.1.1 31°13′10.4″N 122°40′00″E;
2.1.2 30°55′28″N 122°40′00″E;
2.1.3 30°55′28″N 122°28′00″E;
2.1.4 31°13′10. 4″N 122°28′00″E。
2.2 相关海图:中文版海图40401、40402、40405、40406、40408、40416、40417等。
3 报告格式、报告内容、报告要求
3.1 报告格式
本船舶报告制格式采用IMO A.851(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的格式。
3.2 报告内容
A 船名、呼号和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若适用)
C或D 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E 航向
F 航速
G 始发港
I 目的港
O 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U 总长及总吨
3.3. 报告要求
3.3.1 船舶由北侧、东侧或南侧进入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时应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3.2项中的信息,船舶驶离该水域不要求报告。
3.3.2 配备AIS设备并正确输入了3.2款中A、I和U项及船舶类型等信息的船舶则不要求报告。
3.3.3 船舶在长江口锚地抛锚或起锚时应提前15分钟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3.3.4 在报告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船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4 主管机关、受理报告机关
4.1 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4.2 受理报告机关为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5 向船舶提供的信息
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视情况为参加报告制的船舶提供诸如船舶交通、异常天气情况及海上安全等信息。
6 报告制要求的呼叫频道和报告制使用的语言
6.1 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在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内的呼叫频道为VHF CH8,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保持24小时不间断值守。
6.2 报告制所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无线电话通信应采用航海通信规定格式。
7 值守要求
7.1 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内航行或停泊的船舶应在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呼叫频道VHF CH8保持守听。
注:为提高船舶通信质量,在长江口水域增加VHF65频道(双工)为备用工作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