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山水道船舶报告制
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覆盖水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根据本细则具体实施交通管理,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除军用船、公务船、渔船和体育运动船外,下列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向VTS中心报告:(一)外国籍船舶;(二)客船;(三)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四)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五)3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船舶;(六)其他自愿参加VTS动态报告的船舶。
第五条船舶驶抵VTS区域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航行动态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拖带船舶应报告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
船舶航经长山水道应遵守《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和《长山水道船舶报告制》。
第六条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
船舶离泊或起锚开航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预计进入航道的时间和下一港。
第七条船舶需穿越航道、船舶定线制水域、蓬长航路、临时交通管制区等水域时,应在进入上述水域前向VTS中心报告;得到准许后方可穿越,并不得妨碍水域内正常航行和作业的船舶。
第八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九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标准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深入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后要积极督促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按照安检缺陷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督促申请复查。
第三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确需禁止离港的,应坚决按程序予以滞留,并由安检站上报长江海事局进入船舶黑名单,予以通报。
第四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按《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对有关船员进行安检违法记分,并由局《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管理人员上报长江海事局船员证件处予以通报。
第五条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登记证书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监督处;船舶检证书簿存在问题的应,记录验船师的姓名,并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船舶检验管理处。
第六条对客(汽)渡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缺陷,除积极督促整改外,各处站应积极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发送《安全建议书》。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应定期对辖区客汽船舶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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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船舶进出港报告须知
船舶船舶进出港报告须知船舶进出港报告须知1.0 概述本须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决议中有关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对航行于长江等水域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的内河船舶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和《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中相关规定,结合危险品船舶的实际情况而建立,要求船舶严格按照指南履行电子签证账号注册、登录和进出港报告办理等工作职责。
2.0 职责船舶进出港报告工作申请人原则上由二副负责办理,对配备有三副岗位的船舶由三副负责办理,未配备三副、二副等岗位的船舶由驾驶员负责办理,并在航行日志内对办理进出港报告信息情况作相应的记载,船长负责监督船舶进出港报告工作的落实情况。
3.0 操作要求3.1 船舶在线注册3.1.1 首次办理进出港报告的船舶应当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http://180.169.34.36),并提交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等相关信息,进行在线注册。
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核验无误后,由系统生成船舶进出港报告账号和身份认证方式。
3.1.2 当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办理变更。
3.2 船舶办理进出港报告前,应检查船舶是否符合进出港报告的条件:3.2.1 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3.2.2 载货符合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3.2.3 船舶应通过主管机关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3.2.4 船舶尺度和货物载运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槽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3.2.5 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3.2.6 已按规定向主管机关交纳港口建设费等各项规费;3.2.7 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一切险、油污险等险种的船舶,持有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3.2.8 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从 定 线 制 角 度 看登州水道和长山水道的功能区划
从定线制角度看登州水道与长山水道的功能划分杨泓清一.历史回顾国际海事组织于1972年10月20日在伦敦举行的海上人命安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规定了分道通航的有关原则,其理论来自于1961年英国、法国、联邦德国航海学会对多佛尔海峡(加来海峡)分道通航问题所作的调查研究。
他们提出的具体方案和基本原则于1965年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采纳。
1967年在多佛尔海峡正式实行国际上第一个分道通航制。
根据公布的资料显示,实行定线通航,显著减少了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
在我国,自《大连港大三山水道通航分隔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于1983年10月26日颁布实施(水监字[1983]153号)以来,2000年开始又在烟台海事局成山头水域成功实施定线制。
另外,我国还把海上的船舶定线制理念引入内河水域,在长江下游江苏段和长江三峡库区都实行了船舶定线制。
目前,在我们周边的老铁山水道、青岛港等水域先后实行或拟实行定限制,其通航效率和安全效益日益明显。
二.定线制的特点那么何为定线制?在船舶航线汇合区域和通航密度大或船舶行动受限制的区域,规定或推荐航行路线供过境船舶使用的海上安全措施。
在上述区域建立的以分道通航制为主的各种定线系统,统称为定线通航制,简称定线制。
定线制包括以下各种定线系统。
①分道通航制:用分隔带、分隔线、自然障碍物或特定的地理物标把航道分隔成左右两个分道,实行单向通航的定线系统,简称分道制。
使用分道制区域的船舶应顺着通航分道的规定船舶流向行驶;尽可能让开分隔带或分隔线;通常应在通航分道端部进出,如从分道的侧面驶进或驶出时,应与分道的规定流向取尽可能小的角度;必须穿越通航分道时应尽可能与规定流向成直角。
不使用分道制区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区域。
②环行道:在分道制汇合处建立的环行区,区内规定船舶绕分隔点或分隔圆按反时针方向单向航行。
③沿岸通航带:在分道制区域与海岸之间建立的区域,供沿岸航行船舶使用,过境船舶通常不使用。
船舶报告制度(PPT 35页)
主要的船舶报告系统介绍
发送报告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CHISREP)
船舶可通过下列方式向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 发送船舶报告:
摩尔斯报、窄带直接印字电报; 传真或电子邮件; INMARSAT系统; 集团报。
新加坡船舶报告,非强制性的,施行多年后 于1999年关闭,地区性。
主要的船舶报告系统介绍
概述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CHISREP)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na Ship REPorting system简 称CHISREP)从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点: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具有对船舶报告的航线、船位 进行自动标绘和推算等功能。能为组织协调指挥船舶参 与搜寻救助提供相关信息,避免或减少海上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保障人命安全。
澳大利亚船舶报告(AUSREP),非强制性的, 1973年开通,地区性;
日本船舶报告(JASREP),非强制性的, 1973年开通,地区性;
国际上主要的船舶报告系统
韩国船舶报告(KOSREP),非强制性的, 1973年开通,地区性;
中国船舶报告(CHISREP),部分强制性的,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地区性;
1、用于搜救的船舶报告系统是第二次世 界大战后,随着国际海难搜救工作的开展 而发展起来的。
2、1960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 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决定:建 议各缔约国政府鼓励所有船舶在航行于船 舶报告系统覆盖的区域时报告其位置,并 作出安排使船舶免费发送此类电报。
船舶报告制度的起源
1、1958年 自动船舶互救系统(AMVER); 2、1973年 澳大利亚船舶报告系统 (AUSREP); 3、1973年 日本船舶报告系统(JASREP); 4、1973年 韩国船舶报告系统(KOSREP); 5、2001年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6、新加坡船舶报告系统,运行多年后于1999年
上海海事局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长江口船舶报告
上海海事局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长江
口船舶报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长江
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沪海航[]号上海海事局现行有效 XP10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XX年x月x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XX年x月x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XX年x月x日
起实施XX年x月x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附件1:《长江口船
舶定线制》 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XX年x月x日
附件1: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
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一、警戒区 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31°06′″N °29′″E;31°07′″N °30′″E;31°07′″N °33′″E;31°05′″N °33′″E;31°05′″N °30′″E;31°06′″N °29′″E 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31°00′″N °29′″E;31°00′″N °30′″E;31°00′″N °33′″E;30°58′″N °33′″E;30°58′″N °30′″E;30°59′″N °29′″E 二、分隔带
A分隔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长江海事局船舶进港报告制实施指导意见
长江海事局船舶进港报告制实施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通过实施船舶进港报告制,旨在规范船舶进港报告行为,及早掌握船舶进港动态,加强对重点船舶的有效监管,维护港区通航秩序,更好地服务管理相对人,以促进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1、依法报港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船舶进港报告的有关规定,对船舶实施进港报告。
2、便民服务原则。
既要严格监管报港船舶,又要做好服务工作,充分体现便民利民。
3、分步实施原则。
根据辖区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种类的船舶,采取分步实施进港报告。
三、船舶进港报告的实施(一)报港船舶范围“四客一危”船舶、600总吨以上的货船。
其他船舶如果条件成熟的,可以逐步纳入报港范围。
(二)报告方式船舶进港报告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可以采用甚高频电话、手机电话、手机短信、固定电话、传真、GPS、书面等方式进行报告。
各分支局应当根据辖区管理对象的实际情况,选择上述方式中至少三种供船舶选择。
(三)报告内容船舶进港报告的内容原则上不超过三项,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报告船名、到港时间、拟停泊的码头、泊位。
但船舶选择书面报告的,首次报告应按照附录1的内容进行报告,第二次以后按照简化后的附录2内容报告。
(四)报告方法1、航次签证的船舶应当在抵达目的港装卸作业点前24小时内按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报告方式、报告内容报告船舶进港情况。
2、年度定期签证和定线航行的定期签证船舶,应当在船舶每次进港前24小时内按航次签证船舶的要求进行报告。
3、固定水域内的定期签证船舶应当在定期签证批准的有效期内每周向办理定期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告。
4、客(汽)渡船每天首班开航前和末班收班后进行报告;5、港内加油船舶进港报告与每七天一次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定期申报一并进行;6、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时一并报告。
7、船队进港报告由拖轮统一办理。
8、港内移泊作业的船舶应当在移泊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报港船舶签证的办理进港报告已受理的航次签证船舶,应当在船舶出港前24小时内到相应的船舶签证点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报告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整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
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七月目录一、规划背景 (1)二、现状和作用 (2)三、规划定位 (3)四、指导思想 (3)五、规划原则和范围 (3)(一)规划原则 (3)(二)规划范围 (4)六、规划方案 (4)(一)干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5)(二)支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8)七、措施和建议 (13)(一)加快推进规划的实施 (13)(二)建立互动协调机制 (13)(三)加强宣传和人才培养 (13)附图:................................................................................................. (15)一、规划背景随着我国海上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沿海已经成为世界上水上交通最繁忙的区域之一。
目前每年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的船舶已达400多万艘次,其中各类油轮超过16万艘次,平均每天400多艘次,水上交通安全面临严重的威胁,油污风险不断增加。
根据预测,“十二五”时期我国水上运输仍将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将保持5.9%左右的增长速度,沿海进出港船舶将达到500万艘次左右,比2010年增加20%左右,船舶大型化的趋势也将更加明显。
经济的快速发展,港口吞吐量和船舶流量的不断增加,必将带来通航密度的增加,由此带来船舶航行风险的增大,再加上近海油田开发、水产养殖捕捞、旅游休闲等海上活动日益频繁,商船航行与渔业生产等各类用海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沿海水域通航环境越来越复杂,发生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风险将不断增加。
船舶定线制是指定船舶在水上某些区域航行时所遵循或采用的航线、航路或通航分道的一种制度,是水上交通繁忙区域实施有效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对航路合理规划、有效利用的重要方法,也是改善水上船舶航行秩序、通航环境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航行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商船、渔船碰撞事故的发生,降低船舶污染风险,提高交通效率,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工作指南》的相关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船舶报告管理制度
船舶报告管理制度引言船舶作为重要的海上交通工具,其安全性和运行管理直接关系到海洋环境的保护以及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船舶运行的安全和高效,各国和国际组织都规定了一系列的航海管理规定和标准,其中包括船舶报告管理制度。
船舶报告管理制度是指船舶根据国际和国内法规,对各类航海报告进行细致管理和监测,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船舶的安全和合法性运行。
本文将就船舶报告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船舶报告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要求船舶报告管理制度是基于国际海洋法和各国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各类报告行为。
主要涉及到的相关法规和要求包括:1. SOLAS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国际海上人员生命安全公约规定了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相关安全要求,包括报告管理制度等。
2. MARPOL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国际海上污染防治公约要求船舶及时报告和处理污染事件。
3. ISM规则(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国际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船舶公司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船舶报告管理的要求。
4. GMDSS规范(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要求船舶在遭遇危险情况下及时发出求救信号并上报相关信息。
5. 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各国和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对船舶报告管理也有着各自的要求。
二、船舶报告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点船舶报告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点:1. 报告种类和内容: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需要提交各种类型的报告,包括航行计划、船舶状态、货物状况、污染情况等。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沪海航[2008]204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沪海航[2008]204号)《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2008年1月7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2008年5月22日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122°29′38.6″E;(2)31°07′10.3″N122°30′48.5″E;(3)31°07′10.3″N122°33′08.6″E;(4)31°05′09.9″N122°33′08.6″E;(5)31°05′09.9″N122°30′48.5″E;(6)31°06′03.8″N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122°29′38.6″E;(8)31°00′46.8″N122°30′48.5″E;(9)31°00′18.0″N122°33′08.6″E;(10)30°58′13.9″N122°33′08.6″E;(11)30°58′42.9″N122°30′48.5″E;(12)30°59′27.4″N122°29′38.6″E。
船舶报告系统和船舶报告要求
船舶报告系统和船舶报告要求第一篇:船舶报告系统和船舶报告要求船舶报告系统和船舶报告要求船舶报告系统(Vessel Reporting System,VRS)是通过无线电通信或其他手段提供、搜集和交换与船舶救助、交通管理、防污染和天气预报有关的信息的系统,是指海上航行船舶在一定区域内,以一定的通信程序和报告格式向船舶报告制中心提供航行信息的系统。
目前,主要有以船舶救助为主要目的的报告系统和以船舶交通管理为主要目的的报告系统。
船舶报告包括:航行计划报告、船位报告、变更报告、最终报告、危险货物报告、有害物质报告、海洋污染物质报告和其他报告等。
(1)航行计划报告(SP-SailingPlan)航行计划是船舶发送船舶报告中心的第一份报文,当船舶在船舶报告区域内港口并准备加入船舶报告系统时,应在离港前或接近离港时发送的报告;或当船舶从非船舶报告区域进入船舶报告区域并准备加入船舶报告系统时,应在接近报告线或进入报告线后发送的报告。
航行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船名、船舶呼号或船舶识别码、出发日期和时间(UTC)、出发地点、下一停靠港、航行计划(航法和重要转向点)、航速及预计到达时间(ETA)和到达日期等详细情况。
(2)船位报告(PR-PositionReport)船位报告是由船舶发出的表示船舶当时所在位置的报告。
发送船位报告的目的:一是用于船舶报告中心更正跟踪的船位。
二是表达船舶安全状态即船舶是否遇险。
船位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船舶呼号或船舶识别码、日期和时间(UTC)、船位、航向和航速。
(3)变更报告(DR-DeviationReport)变更报告是当船舶严重偏离了根据以前的报告所能推算的船位或由于其他原因使新的航行计划与原航行计划有较大变更时所发送的报告。
变更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船舶呼号或船舶识别码、船位以及变更的项目。
(4)最终报告(FR-FinalReport)最终报告是船舶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发送的最后一份报告。
水上交通船舶管理制度汇编
水上交通船舶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上交通船舶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海洋环境,保障水域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船舶管理。
第三条水上交通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渡船、拖船、救助船、工程船、渔船、游艇等各种类型的船舶。
第四条水上交通船舶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环保、便捷”的原则,确保水上交通秩序井然。
第二章船舶登记管理第五条所有水上交通船舶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取得相应的船舶登记证书。
第六条船舶登记证书应包括船名、船籍港、船旗国、船型、排水量、主要尺寸、建造年份、所有权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船舶登记证书的颁发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授权,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船舶登记证书应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其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船舶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船舶登记管理制度,确保登记工作的严谨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对于未登记的水上交通船舶,相关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船舶检验管理第十一条所有水上交通船舶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第十二条船舶检验应包括船体结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安全装备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第十三条船舶检验的结果应记录在船舶检验证书中,用以证明船舶的安全和适航状态。
第十四条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船舶,相关管理部门应要求船东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授权,保证对船舶的检验结果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对于拒绝接受检验或者通过不合格的船舶,相关责任人员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船员管理第十七条所有水上交通船舶的船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经过专业训练和考试合格。
第十八条船员的资质证书应包括船员证、健康证、适任证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第十九条船员证书应明确船员的职务、级别、专业技能、服务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条船员应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船舶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船舶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黔东南关于水路运输航务管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公司船舶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
特制定制度:
一、指导思想:
船舶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环节,也是贯彻落实黔东南“创建平安镇远,构造和谐社会”确保一方平安的制度保证,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吸取事故教训,有利于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基本原则:
事故的报告应及时、准确、有序,并按事故报告内容规范进行。
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坚持依法查处,按照事故报告属地处理原则。
三、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船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时间及调查处理:
当发生船舶事故后,船长或者现场安全主管应当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域的海事部门和航务管理所报告;如果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续报。
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为规范统计、处理和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以便于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船舶各船长和安全主管将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背景船舶作为一种海上交通工具,运输着重要的货物和旅客,其安全性至关重要。
但是,由于船舶航行在水中,其受到的各种自然因素和技术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因此船舶的安全问题一直是海事行业的重点关注问题。
为了加强对船舶安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海上交通的安全,各国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应运而生。
定义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是指各国海事机构针对船舶的安全性问题,及时向相关方面通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海上交通的安全。
制度流程一般流程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包含了以下流程:1.船舶安全检查:海事机构对待检查的船舶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和国内的航行安全标准。
2.审核检查结果:海事机构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船舶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及时进行通报。
3.通报相关方面:海事机构将船舶存在的安全问题通报给船东、船检机构、港口管理机构、海关、保险公司等相关方面。
4.提出整改要求:海事机构要求相关方面及时整改问题,确保船舶的安全。
特殊情况的流程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船舶,海事机构将进行特殊的流程:1.禁止航行:对于严重的安全问题,海事机构有权禁止该船舶的航行,并在确定问题解决前对船舶进行扣留。
2.处理不当的后果:如果船舶的安全问题导致船舶遇险或者货物受损,海事机构将对船东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进行赔偿。
重要性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对海上交通的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防范事故发生通过及时的船舶安全检查和整改要求,可以有效地防范船舶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海上交通的安全。
保障无辜旅客和货物的权益如果船舶存在安全问题,可能导致货物受损或者旅客遭受伤害。
通过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可以保护旅客和货物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船东的监管船东作为船舶的所有人,对船舶的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通过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可以加强对船东的监管,确保其尽到自己的责任。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安全法》2.《国际海商法公约》3.《船舶安全管理规范》。
公司船舶事故通报制度模板
公司船舶事故通报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公司船舶事故通报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船舶事故信息,提高船舶事故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船舶在航行、停泊、装卸作业等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报告和通报工作。
二、事故报告2.1 发生船舶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船长报告,船长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提交事故报告。
2.2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名称、船员人数、船舶状态等基本信息;(2)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初步判断、事故类型等详细情况;(3)事故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情况;(4)事故救援及处理措施、需要公司支持和协助的事项;(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3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事故处理程序。
三、事故通报3.1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将事故信息通报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船舶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有关方面。
3.2 事故通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2)事故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情况;(3)事故处理进展及采取的措施;(4)事故调查结论及处理结果;(5)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四、事故调查与处理4.1 公司应根据船舶事故的性质、影响和复杂程度,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 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责任和教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
4.3 事故调查组应在接受事故通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4 公司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信息发布与保密5.1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部门、船舶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有关方面报告事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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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山水道船舶报告制1 适用船舶24米及以上的渔船、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以及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一章规定的客船。
2 适用的地理范围及相关海图的编号及版本2.1 适用范围:以下地理位置连线内的水域,及以地理位置38°05′.000N 120°24′.600E为中心、半径5海里圆弧内的水域和以地理位置37°58′.250N 121°02′.500E为中心、半径4海里圆弧内的水域。
38°00′.700N 120°58′.600E38°00′.700N 120°52′.200E38°03′.867N 120°34′.000E38°05′.600N 120°30′.833E37°56′.200N 120°58′.200E37°58′.267N 120°51′.700E38°00′.333N 120°40′.000E38°00′.300N 120°26′.917E2.2 相关海图:中文版海图1302、11910号。
3 报告格式、报告内容、报告线、报告要求3.1 报告格式船舶报告制格式采用IMO A.851(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的格式。
3.2 报告内容A 船名、呼号和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若适用)C或D位置(纬度和经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E 航向F 航速G 始发港I 目的港Q 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U 总长及总吨3.3 报告线东报告线为以地理位置37°58′.250N 121°02′.500E为中心,半径4海里的东部警戒区的圆弧形边界线。
西报告线为以地理位置38°05′.000N 120°24′.600E为中心,半径5海里的西部警戒区的圆弧形边界线。
3.4 报告要求3.4.1 船舶通过长山水道报告线时,应按3.2项中内容向北长山船舶交通管理站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3.4.2 船舶驶离报告水域时,不需报告。
3.4.3 在报告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船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4 主管机关、受理报告机关4.1 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
4.2 受理报告机关为北长山船舶交通管理站。
5 向船舶提供的信息北长山船舶交通管理站视情况为参加报告制的船舶提供诸如船舶交通、异常天气情况及海上安全等信息。
6 报告制要求的呼叫频道和报告制使用的语言6.1 北长山船舶交通管理站的工作频道为VHF08频道,呼叫频道为VHF16频道。
6.2 报告制所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无线电话通信应采用航海通信规定格式。
7 支持报告制运行的岸基设施7.1 北长山船舶交通管理站系统组成有:雷达系统、VHF通讯系统、信息处理及显示系统、记录/重放系统、气象传感系统及AIS系统。
其功能有:数据收集、数据评估与处理、信息服务、交通组织、助航服务、支持联合行动。
7.2 北长山船舶交通管理站保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
8 特别规定8.1 船舶使用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应在VHF08频道、VHF16频道守听,并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
8.2 船舶使用长山水道定线制,不应穿越通航分道,如需穿越,必须提前向北长山船舶交通管理站报告,得到许可后,方可穿越。
8.3 对不遵守本报告制的船舶,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The Ship’s Reporting Systemin the Water of Changshan Channel1. Categories of Vessels Required Participating in the System Fishing vessels with a length of 24 meters and above; cargo vessel of 300 gross tonnages and above; and passenger vessels as defined in Chapter 1 of 1974 SOLAS, as amended.2. Geographical Coverage and the Numbers and Editions of the Reference Charts of the System2.1 Geographical Coverage:The area with the geographical position 38°05′.000N, 120°24′.600E as the center and 5 nautical miles as the radius;The area with the geographical position 37°58′.250N, 121°02′.500E as the center and 4 nautical miles as the radius;And the area is bounded by the lines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geographical positions:38°00′.700N, 120°58′.600E38°00′.700N, 120°52′.200E38°03′.867N, 120°34′.000E38°05′.600N, 120°30′.833E37°56′.200N, 120°58′.200E37°58′.267N, 120°51′.700E38°00′.333N, 120°40′.000E38°00′.300N, 120°26′.917E2.2 The Reference ChartsChinese chart No. 1302 and No. 11910.3. Reporting Format, Reporting Content, Reporting Lines and Requirements3.1 Reporting Format:The format for reporting is as set forth in the appendix to IMO Assembly resolution A.851 (20).3.2 Reporting ContentA Name of ship, call sign, and IMO number (if applicable)C orD Position (latitude and longitude or in relation to a landmark)E CourseF SpeedG Port of departureI Port of destinationQ Defects and limitation (vessels towing are to report length of tow and name of object in tow)U Overall length and gross tonnage3.3 Reporting LinesEast reporting line is round limit of the area with the geographical position 37°58′.250N, 121°02′.500E as the center and 4 nautical miles as the radius.West reporting line is round limit of the area with the geographical position 38°05′.000N, 120°24′.600E as the center and 5 nautical miles as the radius.3.4 Requirements3.4.1 Participating vessels shall report the information to Beichangshan VTS center in paragraph 3.2 when passing through the reporting lines. 3.4.2 Reports are not required when a participating vessel leaves the system.3.4.3 When a traffic incident or a pollution incident occurs within the reporting area, the vessels shall immediately report the type, time, and location of the incident, extent of damage or pollution, and whether assistance is needed. The vessels shall provide any additional information related to the incident, as requested by the shore-based authority.4. Authority and Department Accepting Reports4.1 Authority is Yantai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4.2 Department accepting reports is Beichangshan VTS center.5. Information to be Provided for VesselsBeichangshan VTS center, where appropriate, will provide participating vessels with information such as vessel traffic, abnormal weather conditions, and maritime safety information.6. Channels and Languages Required by the System6.1 The working channel of Beichangshan VTS center is VHF CH 08; the calling channel is VHF CH 16.6.2 The languages used for reports in the system will be Chinese or English. Marine Communication Phrases in a prescribed format will be used in all radiotelephone communications.7. Shore-based Facilities to Support Operation of the System7.1 Beichangshan VTS center is comprised of radar, VHF communication, information processing and display, information recording and replaying, meteorological sensors and AIS facilities. Its functions are data collection, data evaluation and disposal, information service, traffic organization service, navigational assistance service and supporting allied operations.7.2 Beichangshan VTS center maintains a continuous 24 hours watch-keeping.8. Special Regulations8.1 Any participating vessel shall stand by VHF CH 08 and VHF CH 16, and comply with relevant rules of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in the system.8.2 Any participating vessel shall not cross traffic lanes in the system. But if obliged to do so, crossing vessel shall request permission from VTS center in advance of crossing action.8.3 Authority shall punish any vessel violating rules of the system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