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程序有几个流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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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程序有几个流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分立协议,不需经过清算程序,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公司分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分立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步骤:

1、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分立的决定和决议。公司分立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备决议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订立分立协议。协议的内容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决定。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176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办理登记手续。

采用派生分立的方式,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应当办理设立登记。采用新设方式分立的,原公司解散,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分立流程设计(预案)

天上掉馅饼公司:

根据贵公司的情况和对分立的具体要求,我们经过仔细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之后,特提出如下分立预案,以供参考:

一、各方应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并采取逐步分立的方式:

第一、尽快由贵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分立的决议,将分立的主要内容列入协议之中。

第二、分立双方尽快签订公司分立协议;

第三、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四、按照《公司法》和贵公司《章程》进行公告,并做好债权债务统计工作。

1)公告程序:

贵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2)在上述期间,贵公司可以就公司的债务承担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免除(新)天上掉馅饼公司承担原天上

掉馅饼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第五、在公告后四十五日内,贵公司可以作好公司变更登记和设立的有关准备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派生分立方式,继续留存的公司要进行变更登记,新设的公司要进行设立登记,两个登记均需要大量的登记备案资料,贵公司可以利用公告期间准备好相关资料。

这些资料主要是:

(一)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公司所涉及的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详述分立后情况及分立后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

5、分立后存续公司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分立后公司的验资报告;

7、《指定(委托)书》;

8、因分立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9、地方工商局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因分立而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7、9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章程、验资报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等。

第六,对分立的公司分别进行变更登记和设立登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提交上述第五项的有关文件进行工商登记。

二、有关法律问题的说明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贵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如贵公司能及时清偿债权人债务或提供担保,一般能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分立后的两个公司仍将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天上掉馅饼公司仍继续存在,并未改名,

企业分立的程序

老闻就职的企业,因业务需要、市场需要、发展需要,正准备投资控股一家下游企业,延伸产业链,倍增产品附加值。

那家企业,也是一个老字号,且为福利企业,可免税,三年前该企业又增加了新兴产业的生产线,非独立核算。因股东意见不一致,故尚未产生效益,反有出让新兴产业的生产线的意愿。

我公司欲参股,条件有二:一是绝对控股;二是新兴产业的生产线必须从老企业中剥离,设立具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附:

企业分立

(separation of enterprises/Enterprise Separation)

一、什么是企业分立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企业分立是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

母公司的股东,形成与母公司股东相同的新公司,从而在法律上和

组织上将子公司从母公司中分立出来。

企业分立的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

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

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二、公司分立的法律特征

1.公司分立是在原有公司基础上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它与公司合并恰好是反向操作,既不是“转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行为,也不是为拓展经营而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原公司与分立后的公司之间、分立后公司相互之间,既无公司内部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管理关系,也不是企业集团中成员相互间控股或参股的关系,而是彼此完全独立的法人关系。

2.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法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的分立不是公司的完全解散,无论是新设分立还是派生分立,均无须经过清算程序而实现在原公司基础上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在这个意义上,公司分立是法律设计的一种简化程序,使公司在无须消灭的情况下实现“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因此,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法定变更的特殊形式。

3.公司分立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的行为。由于公司分立将会引起分立前公司主体和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也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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