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北京地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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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一、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安全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

三、定义本条例中,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一)轨道交通运营: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建设,在指定的运营线路上定期安全运行和投入运营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及通信、信号系统。

(二)轨道交通运营系统:指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通信、信号系统统称的体系。

(三)轨道交通运营机构:指按照立法、批准文件许可及监管要求,被批准建立的轨道交通运营机构。

(四)轨道交通安全级别:指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等级划分。

(五)轨道交通安全风险:指潜在的、可预测的或无法预测的安全风险状况,可能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四、建立运营机构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的规定设立。

五、安全评估(一)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建立针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的评估制度,对承担轨道交通运营任务的线路、设备或其他相关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确定轨道交通安全级别。

(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应当准确全面,并配备科学严谨的检测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应急设备、运行设备、技术管理设备、隧道、地面线路和道岔等。

六、设施设备维护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为设施设备提供良好的维护管理环境,定期维护设备,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密切关注新技术的发展,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测和管理。

七、风险控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较高风险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妥善处置风险源,及时有效控制风险。

八、组织实施(一)负责指挥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负责;(二)轨道交通运营机构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认真贯彻和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责任和要求;(三)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安全检查监管。

北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2014年发布)

北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北京市交通委员【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北京市会【发布时间】2014-10-22【生效时间】2014-10-22【关键词】事故与应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北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满足北京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需要,适应多运营主体共同经营管理轨道交通路网的工作格局,保障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快速有效地处置,特制订《北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 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3)《国家处置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4)《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5)《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6)《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7)《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应急信息管理办法》;(8)《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厂血丫综合考核管理办法》;(9)《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与安全维稳综合考核管理办法》;(10)《北京市交通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1)《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12)《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13)《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职责细化的通知》;(14)《北京市轨道交通路网运营异常情况乘客信息发布规则》;(15)《北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适用范围办法适用在本市轨道交通所属区域内,发生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或设备设施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轨道交通运营中断、人员伤亡、乘客被困、财广损失等各类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也适用于在轨道交通所属区域外发生的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的突发事件。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地面公共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地面公交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协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应遵循本办法。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地铁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其安全运营事关民众的安全出行,也是城市交通发展的重要标志。

但是在地铁的运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难免会发生事故。

本文将介绍地铁运营事故的常见类型以及处理规则,为保障乘客和职工的安全提供科学、有效的指导。

地铁运营事故的常见类型地铁运营事故主要分为内部事故和外部事故两类。

内部事故:包括列车故障、设备故障、信号系统故障、安全门故障、通风空调系统故障等。

外部事故:包括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引起的事故。

人为因素包括乘客意外伤害、恶意故意破坏设备、投掷危险物品等;自然因素包括地震、火灾、水害等。

地铁运营事故的处理规则一、应急处置发生地铁运营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进行应急处置。

地铁职工应当在第一时间处理故障设备,同时引导乘客有序疏散,并及时通知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

二、伤害评估发生地铁运营事故时,应当及时进行伤害评估,查明受伤害人员的伤情和伤害程度,为受伤者提供紧急救治和转运服务。

三、事故调查发生地铁运营事故后,应当立即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逐一排除隐患,加强管理和技术防范,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四、责任追究如果发生地铁运营事故,导致乘客受伤或死亡,同时有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规程或责任不到位的情况下,则应当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

五、信息公开发生地铁运营事故,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公众发布最新信息,尽量减少谣言和不实言论的传播,同时积极传递正面的信息,稳定公众情绪,保障社会秩序。

结语地铁运营事故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不仅需要地铁职工对设备和工作环境进行不断的检查和维护,而且还需要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职工和乘客的安全意识。

只有在所有部门和所有人都共同努力下,才能保障地铁运营的顺畅和安全,为城市交通的发展贡献力量。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全文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全文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全文《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

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北京昌平线地铁脱轨事件 应急处理流程

北京昌平线地铁脱轨事件 应急处理流程

北京昌平线地铁脱轨事件应急处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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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事故应急处置方法

地铁事故应急处置方法

地铁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地铁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地铁是现代城市的重要交通工具,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顺畅出行,地铁公司及相关部门应制定科学的应急处置方法。

以下是地铁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的详细步骤。

第一步:及时发现事故并报警当地铁发生事故时,运营人员应立即报警,并告知事故的具体情况,包括事故类型、事故地点和人员伤亡情况。

同时,通过广播系统向乘客传达事故发生的信息,引导乘客有序疏散。

第二步:逐级启动应急预案地铁公司应针对各类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明确应急处置责任分工。

一旦发生事故,应按照预案逐级启动,确保各项处置措施的有序展开。

第三步:做好伤员救治和疏散工作在事故发生地点,地铁工作人员应迅速组织抢救伤员,并报告伤员的具体情况,以便医疗部门供给及时有效的救治措施。

此外,应引导乘客有序疏散,通过音响广播、指示牌等方式告知乘客最近的疏散出口,并避免发生踩踏等次生灾害。

第四步: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面对重大事故,地铁公司应与相关部门建立紧急协调机制,及时汇报事故情况并互通信息,以保障事故的快速处置和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相关部门包括消防部门、警方、医疗部门等,他们的协同合作将大大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效率。

第五步:迅速恢复地铁运营地铁公司应根据事故情况,迅速制定恢复运营的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和装备进行修复工作。

同时,要保证修复质量和速度,确保地铁线路、信号、车辆等设备的安全可靠,以及乘客的出行需求。

第六步:开展事故调查和分析事故调查是确保事故原因查明的重要环节,地铁公司应立即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赶赴现场进行全面调查,并记录相关情况。

通过调查结果的分析和总结,可以提出改进建议,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步: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地铁公司应总结经验教训,以事故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和规章,并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设备的安全性和抗灾能力。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意识。

当前,中国的地铁建设发展迅猛,面临的风险也日益突出。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旨在为专家判断和评估公共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的严重性提供依据。

根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情况,事件分为五级:
一级: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重大突发事件;
四级: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事件和影响旅客安全出行的较大事件;
五级:影响服务质量或重复发生但影响不大的事件。

对于不同级别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要求形成不同级别的应急应对工作机制,实施不同程度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不同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到位有效的突发事件处置。

粗发事件形成应急应对机制时,除注重理顺突发事件处置的响应体系,建立联动协调的联合应急机制外,更突出以下三点:
第一,明确各种类型及不同级别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全面合理组织应急响应。

第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应知系统,建立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实时预警分析系统,及时发现突发事件,实施紧急调度;
第三,制定完善应急指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应对水平,确保有效控制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

北京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北京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北京轨道交通安全条例北京市轨道交通安全条例已于20XX年XX月XX日经市政府批准,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该条例旨在保障北京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提高乘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度,有效预防和应对事故和突发事件,推动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所有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标准和规程,确保乘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北京市将建立健全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和管理,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加强员工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章运营安全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列车运营规程,确保列车安全运行。

列车运行过程中,不得超速、超载或者违规停靠。

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车辆、信号系统、供电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配备先进的安全监控系统,对列车内、车站、站内设施等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配备专业的安全救援队伍和设备,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第三章乘客安全第十一条乘客进入轨道交通站台和车厢时,应当遵守秩序,有序排队,不得拥挤、闯红灯或者强行进入。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示意,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上车。

第十三条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不得在车厢内吸烟、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十四条乘客应当接受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服务指导,配合安检、查票等工作。

第十五条乘客在乘坐轨道交通时,应当保持平稳的姿势,不得随意触摸车门、窗户等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伤亡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伤亡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伤亡事故处理一、事故处理原则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乘客伤亡事故,按照“先抢救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营,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置。

坚持就近处理的原则。

事故发生时,由值班站长、行车调度指定人员担任现场临时应急处理负责人。

地铁运营中发生乘客伤亡事故,公司相关部门应当保护现场,维持秩序,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二、具体划分办法1、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的事故公司对由于自身过失造成乘客伤亡的事故承担损害赔偿。

2、施工承包商、承租商铺单位负责的事故因地铁范围内施工承包商、承租商铺单位过失造成的乘客伤亡,由施工承包商、承租商铺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必要时公司予以协助、配合处理。

3、乘客本人负责的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乘客伤亡事故者,由当事人本人负责,由此造成地铁运营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单位追究肇事者相应的责任:(1)拦车、扒车、追车;拉、别、踢、挤靠安全门或车门;强行上下车。

(2)在未开放或非售票的站、场乘车;无票乘车或未通过闸机乘车(按规定可免票者除外)。

(3)在站内或车内追逐打闹、打架斗殴。

(4)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进站乘车。

(5)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6)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

(7)擅自进入轨道、隧道和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8)攀爬、跨越或钻越围墙、栏杆、闸机。

(9)违反《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其它情况。

4、公司无需负责的事故因不可抗力而引发事故,造成乘客伤亡的,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事故报告1、车站、司机报告措施车站、司机在发生乘客伤亡或接到乘客伤亡报告时,应立即报告行车调度,并通知轨道公安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视具体情况报 120 急救中心。

2、在岗或非在岗地铁员工报告措施其他在岗或非在岗地铁员工在发生乘客伤亡事故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列车司机等。

3、行车调度报告措施行车调度在接到乘客伤亡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通报。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定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定地铁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它所承载的大量乘客和运营环境的多而杂性,使得其在运营过程中难免碰到各种问题和事故,而如何合理、有效、快速地处理事故,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是地铁运营的紧要课题之一、为此,建立一套完整的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定显得尤为紧要。

一、事故分类在实际运营中,地铁事故的种类多样,但总体可归为以下三类:1. 自然祸害事故,如地震、洪水等;2. 人为因素事故,如恐怖攻击、乘客自焚、打斗、抢劫等;3. 运营事故,如列车脱轨、列车失控等。

由此可见,地铁事故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紧密的联系,如何订立有效而科学的处置程序显得尤为紧要。

二、事故防备和处理流程针对不同类型的事故,在防备和处理上,应当实行不同的措施:1. 自然祸害事故的防备和处理措施(1)防备措施:加强自然祸害防范意识,通过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自然祸害风险评估,订立应急预案。

(2)处理流程:a. 汇总自然祸害预警信息,提前通知地铁有关部门及乘客;b. 确保车站内外安全,如有必要,实行关停车站等措施处理;c. 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防止因设备故障造成的祸害性事故;d. 如有必要,启用应急救援机构,并依照预案进行处置;e. 事后还应适时总结反思,矫正工作中的不足,为仿佛事件的发生供给有益参考。

2. 人为因素事故的防备和处理措施(1)防备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利用安检设施检查全部进入车站的人员,对可疑人员进行安全评估,促进乘客自发遵守旅客道德公约。

(2)处理流程:a. 确保车站内外安全,如有必要,实行关停车站等措施处理;b. 启用应急救援机构,并依照预案进行处置,如有必要,实行媒体公布找寻目击证人等措施;c. 如有必要,调动警力,实行行政管理措施和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行凶者等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d. 事后总结反思,并将应急处置阅历纳入相关规章制度,以提高懂得自救互救的本领,提高救助的效率。

地铁突发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地铁突发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提高应对地铁突发事故的能力,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地铁运营安全,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旨在明确地铁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4. 《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5.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地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坍塌、恐怖袭击、公共卫生事件等。

四、应急响应程序1. 初步响应(1)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初步处置。

(2)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地铁运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2. 次级响应(1)地铁运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次级响应,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救援。

3. 高级响应(1)当事故涉及多个区域,或事故程度严重,超出地铁运营管理部门处置能力时,应启动高级响应。

(2)国务院或建设部等部门根据需要,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组织跨区域救援。

五、应急处置措施1. 现场救援(1)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2)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确保伤员生命安全。

(3)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2. 事故调查(1)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2)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信息发布(1)及时向公众发布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事故进展情况。

六、应急保障1. 人员保障(1)组建专业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能力。

(2)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2. 物资保障(1)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应急救援需要。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等级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等级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等级1.4 事件等级依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1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Ⅰ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1)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小时以上;(2)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3)造成被困人数3000人以上;(4)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造成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1.4.2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Ⅱ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1)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3)造成被困人数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4)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造成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1.4.3较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Ⅲ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1)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半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3)造成被困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4)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造成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1.4.4一般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Ⅳ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1)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半小时以下;(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3)造成被困人数500人以下;(4)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造成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运营管理)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北京地铁)

(运营管理)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北京地铁)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四章事故调查第五章事故责任判定与处理第六章事故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附件 l 《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内容解释附件 2 《地铁运营谐凳鹿时ǜ 妗?nbsp; 地安监统一 4附件 3 《地铁运营事故报告》地安监统一表 5附件 4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报告》地安监统一表 6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时、正确处理地铁运营事故,使事故处理工作科学、规范、有据可依,特制定《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第 2 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抓小防人,安全关前移”的安全管理指导思想,泯灭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及大事故,努力控制和减少险性事故;普通事故和事故苗子。

第 3 条本规则结合北京地铁运营实际,本着实事求是,严而有度,切实可行的原则,强调科学性和合用性及可操作性,以调动广人干部职工防止运营事故的积极性。

第 4 条凡在运行线和车场线范围内由于地铁自身原冈造成乘客伤亡、车辆和设备损坏、中断行车或者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均构成运营事故。

但在地铁对外营业区域范围内,由于乘客自身原因或者发生治安案情造成的伤亡或者不良后果,均不列入地铁运营事故统计范围。

第 5 条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或者事故时,要严格按照报告程序即将上报。

对于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赋予严肃处理。

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单位应积极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尽快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分析处理结果—上报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

第 6 条地铁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职工要严格贯彻执行“依法执政、依法管理、依法从业”的原则。

对于因违反或者未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因单位内部管理缺陷、失效而造成威协安全运营生产的问题,视情节按事故及事故苗子论处。

地铁事故处理流程

地铁事故处理流程

地铁事故处理流程
1、出现突发情况时,如列车迫停于区间内无法运行时,司机会通过广播安抚乘客。

2、车厢内乘客应等待工作人员通知,根据工作人员指挥进行疏散。

3、确定无法运行且需要对乘客进行疏散时,工作人员将打开位于驾驶室内的紧急逃生门。

4、工作人员通过广播通知乘客准备进行疏散。

5、工作人员确认三轨断电后,乘客遵照工作人员指示由客室后端门进入驾驶室,并通过驾驶室内的逃生梯进入路轨。

现场将有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进行区间疏散。

6、乘客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离开列车,经由区间前往最近的车站。

7、工作人员将在乘客疏散队伍的首尾两端,引领并协助乘客向车站方向疏散。

8、车站工作人员在靠近站台的路轨内,引导乘客进入站台。

乘客应听从工作人员引导有序进入站台。

9、乘客安全到达站台后有序撤离。

工程人员将进入区间检查列车故障情况。

地铁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地铁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地铁事故现场处置方案背景地铁事故是一种容易发生的公共交通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地铁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现场处置方案第一步:及时救助伤员地铁事故现场最需要做的事情就是救助伤员,减少损失,提高生还机率。

所以,在发生地铁事故时,应立即展开救援,保护现场,并迅速把受伤的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在救援伤员的过程中,需要配备熟练的医疗救援人员和设备,以提供最充分的救助,减少悲剧的发生。

第二步:维护现场秩序在地铁事故发生时,人们往往会感到恐慌和混乱,尤其是在狭窄的地铁隧道或车站内,一旦发生踩踏和挤压等情况,将导致更大的伤害和损失。

因此,维持现场的秩序和安全至关重要。

需要请来警察或组建专业处置队伍,疏导人流,安排清理现场,进行必要的保护工作,减少人员伤亡。

第三步:开展事故调查地铁事故的原因很多,可能是技术、管理、人为等多种因素综合引起的。

为了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应对其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根源,开展全面的教育和宣传,降低安全风险。

同时,学习相关事故的处置经验,抓住问题,尽可能降低公共安全事故的风险。

第四步:媒体调度和协调在地铁事故发生时,社会的关注会非常高涨,以至于可能会引起过度的恐慌和担忧。

因此,需要加强与各大媒体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向公众发布重要的消息和信息,减少谣言和不必要的恐慌。

在规范的流程下,协调好各方面人员和资源,制定全面而有效的处置方案。

结束语地铁事故是一个高风险的公共安全问题,需要采取科学的方法和策略来处理。

尽可能做好防范和应急准备,强化机构和管理,避免因越高的经济和社会成本而失去更多更重要的人的生命和价值。

地铁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地铁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地铁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地铁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大量市民的出行需求,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对乘客和城市交通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地铁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显得格外重要。

地铁事故种类繁多,例如列车故障、乘客突发疾病、火灾等,应急预案需要在各种情况下都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以下是针对地铁事故处理的应急预案内容:一、事故发生初期处理步骤1. 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一旦发生地铁事故,首先要迅速通知地铁运营公司和应急救援部门,协调各方资源,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2. 疏散乘客:如果出现列车故障或火灾等紧急情况,乘客安全疏散是最优先考虑的问题。

车厢内应设立明显的紧急疏散标志和指示,引导乘客疏散到安全区域。

3. 维持秩序:在事故发生时,可能出现乘客恐慌或混乱情况,地铁工作人员应冷静应对,协调疏导乘客,维护现场秩序。

4. 抢救伤员:若有乘客受伤,应立即展开救援工作,提供急救措施,并通知医疗救护人员前来处理。

二、应急救援措施1. 启动应急预案:地铁事故发生后,地铁运营公司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各方资源,展开救援行动。

2. 指定责任人员:应急救援工作中需要明确责任人员,分工协作,确保各项任务有条不紊地进行。

3. 配合救援力量:应急救援中,地铁运营公司应积极配合政府消防、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的救援力量,实现资源共享、协同作战。

4. 充足物资准备:在应急救援过程中,需要及时准备充足的急救物资、急救车辆等救援设备,以保障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三、事故处置后期工作1. 事故调查:地铁事故处理结束后,需立即展开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供依据。

2. 应对舆论:地铁事故可能引发公众关注和舆论热议,地铁运营公司需及时发布事故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3. 事故处置总结:地铁运营公司应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并改进措施,提高地铁事故处理的效率和水平。

4. 乘客补偿:对于因地铁事故受到影响的乘客,地铁运营公司需予以合理的赔偿和安抚,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运营分公司运营事故处理规则》(A版)

《运营分公司运营事故处理规则》(A版)

运营分公司运营事故处理规则1 范围本标准描述了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在运营中发生事故时的处理原则、事故分类、事故通报、事故责任调查、判定和处理以及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等。

本标准适用于分公司运营事故处理工作。

2 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Q/SZDY 0032-2007 《深圳地铁行车组织规则》(D版)Q/SZDY 0019—2007 《运营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B版)4 总则4.1 为了及时正确处理地铁运营事故,维护地铁运营秩序,减少事故损失,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使地铁更好地服务社会,制定本标准。

4.2 凡在正线、辅助线、车厂线及运营分公司所属管辖范围内由于地铁自身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中断行车、火灾或其它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均构成运营事故。

由于不可抗力、社会治安等非地铁责任原因产生后果的均不列入地铁运营事故统计范围。

4.3 发生运营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组织救援处理,尽快恢复运营,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4.4 处理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分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

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经济惩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并根据事故性质、情节的严重性,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责任。

4.5 分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地铁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机构,负责组织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定性、定责及处理工作。

根据事故调查需要成立的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组在分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的调查分析工作及提供定性、定责及处理建议。

4.6 较大事故以上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省、市、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当事故调查交由上一级部门或地铁公司负责时,分公司积极做好协作配合工作。

地铁发生客伤应急处置方案

地铁发生客伤应急处置方案

地铁发生客伤应急处置方案地铁客伤是一种突发性事件,在地铁列车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造成的身体损伤或意外事件。

为了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此类事件,地铁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应急处置方案。

事件应急处理程序1. 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发现客伤事件,地铁工作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迅速组织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响应机制包括:•停车处理:列车立即停车,并确保车门和窗户关闭,防止事件扩大。

•处理伤者:尽快将伤者转移到车厢最近的安全区域,并为伤者提供基本的急救护理,如止血、包扎伤口等。

•发布应急通告:向其他列车和控制中心发出事件通告,警告其他地铁用户注意安全,并通知地铁管理部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2. 联系应急救援部门和医院地铁管理部门应及时联系应急救援部门和医院,请求救援。

一旦救援人员到达,地铁工作人员应积极协助其进行救助工作。

3. 开通绿色通道为确保及时救治,地铁管理部门应立即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救援人员的快速到达现场。

同时要向其他乘客发出“请勿挤压”的提示,保证救援通道的畅通。

4. 组织乘客疏散在处理伤者的同时,地铁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乘客疏散,避免现场拥堵,防止次生伤害的发生。

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1. 生命安全第一在处理客伤事件时,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

在确认现场的安全后,应确保伤者的生命稳定,尽快提供基本的急救护理。

2. 快速、有序的救援应尽快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救援工作,并积极协助救援人员开展救援工作。

尽快将伤者转移至医院进行治疗。

3. 全面、科学的救援救援工作应全面、科学,遵循医学救治规范,对伤者进行全面、系统的医学救助。

尽量减少伤者的痛苦,提高治疗成功率。

4. 保护现场证据地铁管理部门应保护好现场证据,以便事后查明事件原因并进行有效处理。

同时,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事件的后续处理一旦客伤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地铁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事件的后续处理情况,向公众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同时应对事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完善应急处置方案,提高应急救援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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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四章事故调查第五章事故责任判定与处理第六章事故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附件l 《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内容解释附件2 《地铁运营谐凳鹿时ǜ妗?nbsp; 地安监统一4 附件3 《地铁运营事故报告》地安监统一表5附件4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报告》地安监统一表6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时、正确处理地铁运营事故,使事故处理工作科学、规范、有据可依,特制定《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2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抓小防人,安全关前移”的安全管理指导思想,消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及大事故,努力控制和减少险性事故;一般事故和事故苗子。

第3条本规则结合北京地铁运营实际,本着实事求是,严而有度,切实可行的原则,强调科学性和适用性及可操作性,以调动广人干部职工防止运营事故的积极性。

第4条凡在运行线和车场线范围内由于地铁自身原冈造成乘客伤亡、车辆和设备损坏、中断行车或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均构成运营事故。

但在地铁对外营业区域范围内,由于乘客自身原因或发生治安案情造成的伤亡或不良后果,均不列入地铁运营事故统计范围。

第5条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或事故时,要严格按照报告程序立即上报。

对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单位应积极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尽快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分析处理结果—上报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

第6条地铁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职工要严格贯彻执行“依法执政、依法管理、依法从业”的原则。

对于因违反或未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因单位内部管理缺陷、失效而造成威协安全运营生产的问题,视情节按事故及事故苗子论处。

第7条良好的车辆、设备是保证安全运营的物质基础,因车辆、设备漏检漏修维修不到位而造成威协安全运营的严重质量问题,按事故论处。

第8条地铁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下,均有尽快处理故障或事故的责任和义务。

发生各类故障或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相互配合、积极处理、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对于因失职或推委扯皮而贻误时机造成后果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第9条对事故要认真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汲取教训、制定对策,以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条对事故要定性准确,对事故责任者以责论处。

根据事故性质、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11条地铁公司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的裁定工作由安全监察室负责。

各单位安全机构是其所辖区域运营事故、事故苗子、安全隐患问题调查处理的上管部门。

第12条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依据本规则组织相关部室对所辖区域发生的运营重大、大事故及涉及有两个(含)以上单位责任的险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苗子的问题,进行调查与分析,并向运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事故定性、定责及事故处理建议。

第二章事故分类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竹:应急组织工作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铁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事故损失及对运营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人事故、险性事故、—般事故利事故苗子。

第13条特别重大事故1.乘客人身死亡30人及以上;2.社会影响特别恶劣:3.经济损失特别重人,直接经济损火1000万元及以上。

第14第重人事故1.轨道交通发生爆炸、化学恐怖袭击等人为破坏事件;2.发生二级以上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上)事件;3.乘客人身死亡10—29入,或死伤50人以上;4.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小时以上:5.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第15条大事故1.轨道交通发生二级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下);2.死亡3—9人,或死伤10--49人;3.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6小时:4.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第16条险性事故在地铁运营工作中,凡事故性质严重,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其以上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运营线列车冲突;2.运营线列车脱轨; 3.运营线列车分离; 4.列车冒进禁行信号; 5.未经允许列车载客进入非运营线; 6.列车反方向运行未经引导自行进站; 7.列午擅自退行; 8.列车、车辆溜走; 9.列车运行中擅自切除车载安全防护装置; 10.列车错开车门; 11.列车未关闭车门行车; 12.列车运行中开启车门; 13.列车夹人行车; 14.列车运行中,齿轮箱吊挂装置、关节轴承销轴、空压机、牵引电机等车辆重要部件脱落; 15.电话闭塞出站信号故障时无凭证发车; 16.擅自向未具备封锁条件的区间接发列车或擅自向封锁区间接发列车; 17.未办或错办闭塞接发列车; 18.行车或电力指挥通讯联络系统中断; 19.信号升级显示;20.供电系统操作中发生错送电、漏停电; 21.运营中车站照明全部熄灭; 22.给水干管位移侵限、爆裂跑水; 23.排水不畅,积水漫过道床; 24.地铁排雨泵站设备故障,雨水不能排出中断列车运行。

25.运营中走行轨由轨头到轨底贯通断裂; 26.运营线路几何尺寸超限; 27.轨道线路发生胀轨跑道影响运营; 28.擅自触动、位移站台电视监视车门设备,影响正常使用; 29.未按规定撤除接地保护装置: 30.漏检、漏修或维修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运营安全; 31.其它(性质严重的运营故障、安全隐患,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列入本项)。

第17条一般事故在地铁运营工作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险性事故及其以上事故条件时: 1.非运营线列车冲突; 2.非运营线列车脱轨; 3.非运营线列车分离; 4.凋车冒进信号; 5.应停列车全列越过显示绿色灯光的出站信号机; 6.应停列车在站通过; 7.列车擅自在不具备条件的车站停车开启客室车门; 8.漏乘造成列车车长未上车发车; 9.列车车辆未撤除防溜铁鞋或止轮器开车; 10.列午客室内或车站的设施、设备、器材松动脱落等异常情况,造成乘客受伤; 11.运营线列车车辆空气系统(空压机、风缸)安全装置失去作用造成破损爆裂; 12.车辆或车辆载物超出车辆轮廓限界; 13.中断运营正线行车每满20分钟时; 14.直接经济损火在1万元及以上; 15.出站信号在中心和车站同时失控或紧急关闭信号失控; 16.运营车站正常照明全部熄灭或侧式站台—侧正常照明全部熄灭; 17.各类设施、设备、器材、物资等侵入车辆接近限界; 18.线路检查维修不当,造成列车临时限速运行: 19.无特殊工种操作证操作特种设备、车辆; 20.漏报、误报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运营安全; 21.其它(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列入本项)。

第18条事故苗子在地铁运营工作中,发生或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性质或损害后果不够事故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列车救援;2.在站应停列午部分冒进进行信号机;3.通过列车在站停车进行乘降作业;4.列车夹物走车:5,运行中列车超过规定的限制速度运行;6.列车在终点站未经允许进行带人折返作业;7.因对车辆故障隐患未查出、未彻底治理,造成盲目出库上线运行影响运营;8.电动客车乘客报警装置作用不良;9.列车司机与车长通话和指令装置同时失去作用;10.车长或副司机在列车关门后起动时,未进行站车了望;11,执乘中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呼唤制度;12.列车信号、通讯设备故障,未及时报活,修理;13.车辆、设备人为责任破损,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14.车内行车备品不齐全;15.错发、错收、错传或漏发、漏收、漏传行车命令;16.因错办、漏办进路造成列车变更交路;17.擅自变更作业计划或安排;18.调度电话或电台无录音或录音丢失;19.行车计算机系统监测功能无记录或记录丢失;20.私自听取或打印行车记录资料;21.漏开有关运营的技术设备;22.各类机柜门、检查孔盖未按规定锁闭或设施固定不牢;23.站台电视监控车门设备故障超过30分钟;24.列车、车辆、设施、设备、机房、班组或隧道内、车站内的站厅、站台、办公用房等处所(含非运营区域)发生初期起火冒烟的险情;25.设施、设备发生异常脱落,影响运营;26.施工、检修、清扫设备影响运营;27.电器、设备接线不符合安全规定;28.手摇道岔超过30分钟;29.轨道线路发生非正常临时更换钢轨;30.供电系统操作中发生漏送电、错停电;31.供电系统发生非正常单边供电;32.车站或区间的主通风设备发生运行故障,造成功能失效;33.车站出入通道的台阶或地面破损,影响乘客安全通行:34.车站大门破损,致使失去防护作用;36.非吸烟区域吸烟;37.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38.站厅、车厢乘客须知及安全标志不齐全;39.作业现场安全标志不齐全或不规范; 40.未经审批许可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41.进入地铁施工未登记或作业完毕未注销;42.在地铁线路上施工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现场无甲方安全负责人;43.应撤除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材料、物品、备品、标志等未及时撤除;44.应急抢险救援预案不健全或不落实;45.应急抢险救援器材、备品、工具不完善、状态不良或不能正确使用;46.应急抢险救援演练不落实;47.防火预案乃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工具、备品未配置或状态不良;48.经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未能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治或整治不符合要求;49.对安全隐患未落实监控措施或责任人;50.单位安全稳患统计、分析、记录系统不健全; 51.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处所、设备未落实相关制度,没有检查记录;没有故障记录;没有维修记录;没有交接记录;52.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发生严重违章、违纪、违制、失职、脱岗、当班饮酒、岗位打牌等;53.安全运营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制度、档案、台帐不健全或不完善;54.安全运营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或制定不完善或不落实。

55.其它(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安全问题和隐患,列入本项)。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19条发生各类事故时,有关人员按下列规定报告:1.在区间发生时,由司机(车长)或相关人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或通过车站行车值班员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2.在车站或车场发生时,由车站行车值班员或运转值班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3.供电系统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由变电站值班员立即向电力调度员报告,电力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向行车调度员通报,并向总调度室报告。

4.在分公司、厂、段发生未直接影响接发列车的事故,现场人员须立即报告分公司、厂、段生产调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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