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号令第27条控评评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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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施行说
明
ZW-FZ-2013-014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的规定。
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可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同时进行。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评审时应当明确下列问题:
1、建设项目概况是否清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描述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包括施工过程描述;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是否全面;
3、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是否清晰;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是否正确;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是否正确;
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置是否合理;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并得到落实;
9、职业健康监护是否有效落实,存在什么问题;
10、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是否具备针对性、可行性,并满足要求;
11、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是否正确;
12、对策措施和建议是否实用、合理、可行;
13、评价结论是否正确。
评审意见应由职业卫生专家签名确认。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组织者、参加人员、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介绍、评审过程、专家审查结论等。
2、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内容。包括:
(1)对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认定;
(2)对评审过程和专家审查结论的认定意见;
(3)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修改情况的认定意见(若职业卫生专家
提出修改建议);
(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项目组成员能力及评价过程的认定意见;
(5)对提交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相关声明;
(6)将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并认为将来能够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相关承诺。
三、完成前述各项工作后,建设单位应出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