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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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修订)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修订)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02•【字号】•【施行日期】1993.05.2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1993年2月26日兰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993年5月22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0年9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00年12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可持续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保护绿化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本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和经营管理。

南北两山绿化的规划建设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由近及远,先易后难,集中连片,整体推进;(二)运用市场机制,吸纳多种经济成份参与,谁承包,谁投资,谁受益;(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绿为主,综合开发,逐步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四)林水结合,建管并重,依靠科技,注重质量,保证水利等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树木成活率;(五)纳入退耕还林(草)的,实行以粮代赈,个体承包,封山绿化。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规划和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辖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和城乡居民,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承包绿化任务,并负责经营建设和管护。

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6.16【实施日期】2005.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8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二○○五年六月十六日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并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及《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下同)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界定的各类绿化用地的周边线,已建设完成和规划待建绿地的周边线。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建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住宅小区的绿地管理和责任落实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建、城管、环保、房产、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按规定程序确定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1年)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1年)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1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8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11年8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修改〈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8月13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

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

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概述:城市绿化是指通过对城市空间进行植被覆盖和景观设计的方式,增加绿色元素,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品质的工作。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是指对城市绿化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的一套制度和程序。

一、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绿化工作的基础,它要合理规划城市绿化区域、绿化面积、植物种类、景观设计等内容。

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需要、生态保护要求和居民需求等因素,以实现绿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1.1 绿化区域划分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土地利用规划,将城市划分为不同类别的绿化区域,如生态绿地、公园绿地、居住小区绿化等。

不同绿化区域具有不同的绿化要求和功能定位,需要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标准。

1.2 绿化面积控制根据城市的人口规模、绿化覆盖率目标等因素,确定绿化面积的控制标准。

绿化面积要兼顾城市发展的需要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进行分配和规划。

1.3 植物种类选择在城市绿化规划中要注重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种类,以提高绿化效果和可持续性。

同时,要注重引入本地特色植物,强化生态功能。

1.4 景观设计要求对于不同的绿化区域,根据其功能要求和特点制定相应的景观设计要求。

景观设计要求要注重绿地布局、植物配置、景观元素设置等方面,以提高绿化空间的美观性和舒适度。

二、绿化工程建设绿化工程建设是指通过绿化植物的种植、建立绿地设施等方式,将城市的空旷地区或非建筑区域转变为绿地。

建设好的绿化工程可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2.1 种植技术要求绿化工程建设中需要遵循科学的种植技术要求,包括选择健康的苗木、正确的植栽方法、合理的养护措施等。

保证植物的生长健康和绿化效果。

2.2 绿地设施建设绿化工程建设还需要考虑绿地设施的设置,包括休闲座椅、公园景点、摄影点等。

这些设施要符合城市绿地功能定位和居民需求,提供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2.3 绿化质量监督针对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建立绿化质量监督机制。

影响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及管理对策

影响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及管理对策
1 1 新 建 项 目改 变 绿 地 用 途 .
局政 务大 厅 办理 的 案 例来 看 , 占用 建 成 绿 地 现象
主 要 有 3种 情 况 : 1 2 1 原 有 建 筑 布 局 调 整 需 要 占 用 绿 地 主 要 ..
新 建项 目绿 化 建设 是社 会单 位庭 院绿 化 建设
1 影 响 兰 州 市 园 林 绿 化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主 要 因素
随着 兰州 市 城 市 建 设 事业 的 飞速 发 展 , 因建
设 项 目的规划 和 变 更要 求 改变 绿 地 用 途 、 占用 已
建 成绿 地 和砍 伐 园 林 树 木 的现 象 也 越 来 越 多 , 且 涉 及绿 地 的面 积 和 树 木 的规 格 越 来 越 大 、 申请 的 案 例越 来越 多 、 城 市 园林 建 设 和 现有 绿 地 的影 对 响也越 来 越 明显 , 归结起 来 , 主要 有 4种 :
于 绿化 建设 。另 一种 是项 目建设 单位 在项 目建 设 过 程 中 , 经批准 , 自将绿 化用 地用 于其 它工 程 未 擅
州市 的公 共 绿 地 总 面积 已达 到 4 2 0 0 m。 人 7. 2h ,
均公共 绿 地达 到 9 0 . 6m 。城 市 园林 绿 地 在 改善 城市 生 态环境 质 量 、 化 市 民生 活 环 境 和增 进 市 美
的 重点 , 是新 增绿 地 的重要来 源 和组成 部分 , 兰 对 州 市 总体 绿 化建 设 有 着 积 极 的促 进 和 补 充作 用 ,
然 而改 变绿 地用 途 的案例也 多 发生在 各类新 建项
目上 , 新建 项 目改 变绿地 用途 的面 积较 大 、 且 隐蔽 性 较强 , 是此 项 工 作 管 理 的重 点 和 难 点 所在 。新 建项 目改变 绿地 用 途 主 要存 两 种 情 况 : 种 是新 一 建项 目在 建设 过 程 中因项 目设计 的变 更需 要改变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89年8月28日兰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8年10月9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1998年12月1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12日兰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2010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绿化覆盖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市容,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

第四条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单位、街道和有关乡(镇)的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管护和责任落实工作。

各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和责任地段的绿化管护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环保、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9修正)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9修正)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

甘肃省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甘肃省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6.甘肃省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标准1 总则1.1 为了提高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水平, 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制定本标准。

1.2 甘肃省城乡地区环境及气候条件差异很大, 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3 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工作应遵循绿化、美化、香化的原则, 满足市民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定, 充足体现设计意图, 不妨碍交通、通信线路、市政设施和房屋建筑.1.4 城市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2--99、《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重要卉产品等级》GB/T 1824. 7--2023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 1道路绿地: 城市范围内的道路绿地, 涉及行道树、分车带、交通岛绿地、立体交叉口及桥头绿地等。

2. 2公园绿地: 在城市范围内供城市居民良好的休息、游览、文化娱乐的有一定用地范围的绿地。

2. 3小游园绿地: 位于路侧、交叉口、道路转角、公共建筑及居住区附近专门划出的小型绿地。

2. 4单位附属绿地: 专属部门、企事业单位使用的绿地。

2. 5生产绿地: 涉及苗圃、花圃、科研等用地, 是城市绿化的生产基地。

2. 6 园林绿地养护管理: 对建植后的园林绿地所进行的经常性和长期性的管护活动, 以保证和促进园林植物健康生长, 连续发挥其生态环境效益和美化功能, 达成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预期效果。

其内容重要涉及整形修剪、土肥水管理、补植、病虫害防治及其它防风防寒等防护措施。

2. 7黄叶株: 直观可视范围内, 单株树冠的黄叶量占总绿量在5%以上的植株。

2. 8绿地杂草率: 绿地中非设计种植植物占总设计种植植物总量的比例。

, 2. 9斑秃枯黄率: 草坪中斑秃枯黄面积与草坪总面积的比值.4公园绿地养护管理标准4. 1 范围本标准合用于城市内综合性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各类公园的绿地养护。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一、引言城市园林绿地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而兰州市作为中国西北地区的一个重要城市,其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二、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的深度评估1. 定额内容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是指在兰州市范围内,对城市园林绿地养护所需资源、费用、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等进行科学准确地规定和计量的标准。

这些内容的制定对于保证城市园林绿地的良好状态和持久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规范化养护工作通过定额制度,兰州市能够对城市园林绿地的养护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这既能提高养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又能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定额中规定了各项工作的时间、频率、工作内容等要求,使得养护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提高了养护人员的工作效率。

3. 资源保障定额制度还为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提供了必要的资源保障。

通过规定养护所需的费用、设备、材料等,兰州市能够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对于保护城市园林绿地的生态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三、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的广度评估1. 城市绿化建设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的设立对于城市绿化建设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定额内容的制定能够促使各地区、各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更加重视城市绿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保证城市园林绿地的形成和发展。

2. 生态环境保护定额制度的推行还有助于保护兰州市的生态环境。

通过定额制度,兰州市可以对城市园林绿地进行科学的养护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植被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3. 城市氛围营造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还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城市氛围。

城市园林绿地的养护工作将城市打造成为一个绿色、宜居的环境,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增加市民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浅析兰州市园林绿化管护要求及应对措施

浅析兰州市园林绿化管护要求及应对措施
6 8 ~
留草高度 (m c)
3 4 ~
上都有 自身独特的观赏价值; 生长旺盛 、 花繁 叶茂、 造型 美观 、 剪
后易形成精品图案、 物造型具有艺术感 。 植
休 息 活 动草 坪 草皮 球 场 护 坡 草坪
8 1 ~坪 的 施肥 与 灌 溉 。 根据 草坪 的 生 长 需 要 和 表 现 出的 特 . 征 , 及 时浇 水 施 肥 , 证 肥 水充 足 , 长 旺 盛 ; 料 的 施 用 方 法 应 保 生 肥 和用量要科学, 防止 过 多 或 不 均 匀 引 起 肥 伤 , 坪 一 般 施 用 的 肥 草 料 有 无机 肥 料 和有 机 肥 料 两 种 。兰 州 地 区草 坪 每年 施用 化肥 应
而且还为市 民提供了 良好 的人居环境,在减少城市化 的负面影
响 、 承 和 延 续 城 市 历 史 文 化 、 养 市 民 的 审美 情 趣 、 供 休 闲 继 培 提
游憩场所 、 善城 市景观环境 、 改 强化城市人文特色 等方面 , 起着
城 市 其 他基 础 设施 无 法 替 代 的 作 用 。
1 花灌木修剪管护 时要注 意植株 下部勿造成 光秃现象 , . 无
枯枝残叶, 株间要整齐一致、 次分 明。 植 层 花卉 适 时令 而 开放 , 花
大色艳 , 组团 图案轮 廓要清晰 , 无残缺 少株 断档现象 , 绿篱 无断 层; 考虑到植物生长发育特点的差异, 修剪造 型既要美 观又 能适
多放在春季 为好 , 施用化肥 多 以氮肥 为主, 促使草坪茎 叶健壮浓
绿 , 当 施 用 磷 钾肥 增 强 草 坪 的抗 病 能力 , 、 、 三 种 化 肥 的 适 氮 磷 钾 施 用 比例 通 常 控 制 在 54 3为 宜 ,施 肥 量 控 制 在 3 g lO  ̄ :: k/Om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X省城镇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交通、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艺术水平。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绿化义务。

第七条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

树种优先选用当地适生乡土树种,充分体现地域特色。

第十二条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达到下列标准:(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序】当我们谈及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时,我们不仅仅是在讨论一项具体的管理标准,更是在探讨城市发展中的生态与人文平衡。

兰州作为一座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城市,其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更是承载着对城市环境和文化遗产的珍视和呵护。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一起深入探讨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揭示其背后的深刻意义和管理实践。

【内容】1. 定额的制定与意义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的制定应当立足于城市规划、生态保护和文化传承的视角,以科学的标准和精细的管理来确保城市园林绿地的品质和功能。

这项定额的意义不仅在于规范管理和提升品质,更在于在城市发展中保护绿地和文化遗产,让城市的发展与环境、历史文化之美共存共荣。

2. 设施与资源配置在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中,对于设施与资源的配置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从公共设施、绿化植物的选择到资源的利用,都需要有详细的规划和配备。

只有合理配置了城市园林绿地的设施与资源,才能保障其养护管理的有效性和长期的品质。

3. 生态环境与绿地品质城市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定额应当注重生态环境和绿地品质的提升。

这不仅仅是单纯的美化与观赏,更在于城市的生态平衡和居民的健康生活。

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保护和提升绿地品质,不断完善城市的生态环境,成为城市与居民共同的宜居之地。

4. 文化遗产与历史传承兰州作为一座拥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城市,其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更需要将文化遗产与历史传承融入其中。

通过对历史文化景观的维护与再创造,让园林绿地成为传承历史与文化的载体,以此激发居民对城市文脉的热爱与珍惜。

5. 个人观点与理解对我而言,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管理的规范,更在于对城市环境和文化的尊重与传承。

在管理城市园林绿地的过程中,更应当体现出对历史与文化的尊崇,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提升,以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美好生活。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的探讨和理解,我们不仅更深入地认识了其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性,更逐渐体会到了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对于全面而深刻的城市美好所扮演的角色。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X省城镇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交通、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艺术水平。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绿化义务。

第七条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

树种优先选用当地适生乡土树种,充分体现地域特色。

第十二条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达到下列标准:(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

景观农业J I N G G U A N N O N G Y E园林建设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刘雯雯1 贾智博2(1.兰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甘肃兰州 730000;2.兰州市五泉山公园,甘肃兰州 730000)摘 要 对甘肃省兰州市园林绿地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城市园林绿化如何发展的思路,即通过规划引领来构建优良的兰州城市绿地系统;严控绿线,统筹布局,均衡发展形成点、线、面布局合理的绿地生态系统网络;探索建立适合于兰州本土的城市园林绿地市场化管理机制;推进电子政务平台打造,满足“数字园林”建设的要求;顺应时代,跟紧国家政策与导向,实现创建理念由“园林城市”到“生态园林城市”的转变;多方式、多举措建设节水、节地、节财的节约型绿地。

关键词 城市园林绿化;绿地系统规划;节约型园林;兰州市1 研究背景2014年3月,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的城市规划理念,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城市绿线,规定了各种绿地的控制性指标,要将生态文明的理念全面融入城市发展中,构建绿色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除此以外,还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政策性文件。

随着这些政策的落实,城市园林绿化作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在引领城市发展、提升城市生态承载能力方面的作用得以凸显。

2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存在的问题2.1 兰州市的基本情况 兰州市位于青藏高原、黄土高原的过渡地带,市区被南、北山包围,黄河从两座山脉中穿城而过,是典型的河谷型城市。

建成区面积228 km2,主要位于河谷及南北两山阶地地带,气候干燥,人均水资源严重不足,蒸发量是降水量的5倍左右[1]。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89-11—28 生效日期: 1989—11—28发布部门: 甘肃省发布文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镇的各项绿化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基本任务是: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提高绿化水平,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美化城市.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园林绿地,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共绿地: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及街道、广场的绿地;(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建筑物周围的附属绿地;(三)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以及园林科研实验用地;(四)防护绿地:用于卫生、安全、隔离、防风、防沙等目的的绿地;(五)城市辖区风景名胜区。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一)市园林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各部门的园林绿化工作;(二)区(县)园林部门负责区(县)属城镇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街道、镇及辖区各单位的绿化工作;(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检查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实绿化责任制。

第六条所有城镇单位和居民都要履行植树绿化,保护绿化成果的义务,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与管护任务。

第七条下列城市绿地,树木和园林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树木和设施归全民所有;(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用地范围内自行投资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和兴建的园林设施,归单位所有;(三)由房屋产权单位投资种植的居民住宅区的树木及兴建的园林设施,由产权单位管护,归产权单位所有;(四)居民在私房产界区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浅谈兰州城市园林绿化景观的规划设计

浅谈兰州城市园林绿化景观的规划设计

要组成部分 , 是 一个城市对外形象的宣传窗 口。本文从城 市园林绿化 的概念 、 理念和特点入手 , 以兰州城 市 园林绿 化景观
的 设 计 为例 , 简 介城 市 园林 绿 化 景 观 的规 划 和设 计 。 关键词 : 城 市; 园林 绿 化 ; 景 观 规 划 设 计 中图 分 类 号 : T U 9 8 6 文献标识码 : B 文章 编 号 : 1 6 7 2 — 1 6 7 5 ( 2 0 1 3 ) 1 9 — 0 0 2 5 — 0 3
建材发展导 向 2 0 1 3年 1 0月
规 划 与 设 计
浅谈兰州城 市园林绿化景观 的规划设计
朱 熙
( 甘肃农业大学 兰州市园林设计院 甘肃省 兰州市 7 3 0 0 0 0 )

要: 随着城 市的快速发展 , 现代化 的城 市越 来越 重视 城 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 城市 园林绿化景观是城 市规 划的重
乐需要 , 给予人们一个安静 、 祥和 、 舒适 的生活空 问。同时 , 城市 景 观 效 果 。
绿化景观的设计要迎合人们审美情趣 , 给 人 们 带来 好 心 情 。
2 . 3 建 设具 有地 方特 色的 园林景 观
无 论 是 自然 景 观 , 还 是 人 文 景 观 文 化 主题 以及 文 化 内涵 是 景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的景 观 设 计 规 划 , 可 以适 当 艺 术 造 景 , 例 如雕 观 的思 想 和 灵 魂 。 文 化 是 指 一个 国家 ( 地区) 或 民 族 的历 史 、 地 塑、 园林小品等 , 增 强城市的层次 感, 提 升城 市的美感 , 但艺 术造 理 、 风土人情、 传统 习俗 、 生活方式、 文学艺术 、 行为规范 、 思维方 景 要 不 以牺 牲 环 境 为 代, 应 该 最 大 努 力 地 保 护 自然 环 境 , 最 好 套科学、 独特 , 切实可行性 的园林景 观规划理念 。尤其 十分重视 充 分 利 用 本 地 特 有 的材 质 来 设 计 城 市 园 林 的绿 化 景 观 ,这 样 既 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 坚持生态优先 , 科学地布 局园林景 可 以 节 约 城 市 园林 建造 的成 本 , 也 可 以维 持 生 态 环 境 的稳 定 性 。 观, 使 城 市 的经 济 效 益 、 社会效益 、 生 态 效 益 等 得 到 了均 衡 发 展 。 ( 3 ) 以人 为 本 , 科 学 设 计 图 2是 兰 州 安 宁 生 态 园 , 该 园 充 分 利 用 了兰 州 的地 质 生 态 环 境 , 城 市 绿 化 景 观 的规 划 设 计 应 该 以人 为 本 , 方 便 人 们 的休 息 娱 小范 围的布置几处亭 台水系 ,在有 限的绿地 中形成 良好的绿化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共五章三十四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 肥要 了解植 物和肥 料 的特性 。不 同的植物 对 2施
立地环境的适应能力 , 不能盲 目引进 , 凡是大规模引进
1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 管理工作存在的问

11对绿 化管 护 的重 要性认 识不 到位 , 施工 轻管护 . 重
益的单一种植模式 ,不仅减少 了单位绿地 的生物量 , 降
低 了绿地 的综合 效益 ,而且也 增加 了绿地 养护 的成本 。 据测 算每平 方米草 坪 、 小灌木色块 的年用水 量 为 07, . 乔 t 灌 木为 03t按 目前 每 吨 自来水 1 5元计 , .5, . 7 仅水 费这 项 管 护成本 乔灌木 比草坪每平方 米节约 06 。 .元
2 1 年( 3 卷 ) 3 00 第 9 第 期
农林 科技
兰州 市 城 市 园林 绿 地 养 护 管 理 工 作 存 在 的 问题 及 建 议
杨全 英
( 兰州 市城关 区五一 山造林站 , 甘肃 兰州 7 0 0 ) 3 00

要: 养护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城市 园林 绿地 景观效果 的水 平 , 本论述针对 当前兰州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工作
() 1通过 改 良提 高绿化用 土质量 。绿地 内植 物多 数
是多 年生植 物 , 不 断消耗 地力 , 可能通 过 一次 改 良 要 不
就满足 几 十年甚 至数 百 年 ,要 在管 护过程 中根据 土壤
质地 和苗木 的生 长情 况经常进行 。 过添加 粗泥 炭 、 通 半 分解 状态 的堆 肥 和腐熟 的厩 肥增 加土壤 肥 力 ,一般 每 10 2 0 m 的施肥量 不 应多 于 25 3 质土壤 有利 于 多数 . 。壤 m 植物 生长 。因此 在挖穴 和深挖 过程 中 , 施肥 对过 黏 结合 的土 壤掺人 适量 的粗 沙 , 反之 如果 土壤沙 性过 强 , 掺 则 入适 量 的黏土或 淤 泥 。近年来 有人 工合 成高 分子 化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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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89-11-28 生效日期: 1989-11-28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镇的各项绿化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基本任务是: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提高绿化水平,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美化城市。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园林绿地,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及街道、广场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建筑物周围的附属绿地;
(三)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以及园林科研实验用地;
(四)防护绿地:用于卫生、安全、隔离、防风、防沙等目的的绿地;
(五)城市辖区风景名胜区。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市园林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各部门的园林绿化工作;
(二)区(县)园林部门负责区(县)属城镇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街道、镇及辖区各单位的绿化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检查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实绿化责任制。

第六条所有城镇单位和居民都要履行植树绿化,保护绿化成果的义务,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与管护任务。

第七条下列城市绿地,树木和园林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树木和设施归全民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用地范围内自行投资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和兴建的园林设施,归单位所有;
(三)由房屋产权单位投资种植的居民住宅区的树木及兴建的园林设施,由产权单位管护,归产权单位所有;
(四)居民在私房产界区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居民在公房产界区自费种植并管护的乔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日常收益归个人;
(五)贯穿城区的铁路两侧由铁路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管护,其投资种植的树木及兴建的园林设施,归铁路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驻辖区内各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制订本地区、本系统的绿化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区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绿地不得低于20%,城市干道绿带总宽不得低于路幅总宽的25%。

在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审批中,必须确保上述指标的实现。

第十条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勘察道路红线时,要尽可能保护原有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要与原有树木间保持合理距离。

第十一条各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和居住小区建设项目必须包括绿化设计;工程概算中必须包括绿化所需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建设规划设计必须有市园林部门参加会审。

建设项目必须有市园林部门参加竣工验收,未完成绿化建设任务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绿化用水管网和绿化用水量应纳入到城市给水规划中。

黄河两岸公共绿地要创造条件用黄河水灌溉,有条件的厂矿应采用二次循环水灌溉。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中,园林绿化专业苗圃的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的2%。

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园为主,植物造园的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80%,除步行道外,非植物造园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3一5%。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保护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和建成的城市绿地不得挪作它用,擅自占用的绿地必须限期退还,并缴纳绿地占用费。

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时,须经区(县)园林部门批准,报市园林部门备案,并缴纳绿地占用费。

第十六条现有城市绿地更新改造需要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株以上或者损坏绿地1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报市园林部门批准;在此限额以下,由区(县)园林部门批准,报市园林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百年以上的古树和珍稀、名贵树木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列为古树名木,严加保护,不得采伐;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砍伐时,必须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行道树和干道绿带的树木,由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统一适时修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行道树与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发生矛盾需要修剪或移植时,由线路管理单位与园林部门协商,经园林部门批准后,按要求进行修剪或移植。

第十九条园林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树木花草病虫害的防治。

凡调入或调出本市的苗木、花卉、籽种和其他植物材料,调运之前必须按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

植物检疫、植物保护部门要及时做好病虫情预测预报和防治指导工作。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严禁在园林绿地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焚烧杂物。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保护管理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具结悔过、责令恢复原状或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攀折、刻划树木或在树上钉钉、拴绳、挂物、拴系牲畜,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挖土、践踏花坛、圃地、草坪不听劝阻的,处以损失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二)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或建筑材料,车辆机械撞伤、撞倒树木;乱设标牌,依树搭棚,放牧牲畜的,处以损失费三至四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树木、摘花采种、破坏、盗窃树木花草和盆景的,处以损失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四)破坏园林设施,涂抹、刻划和拆毁亭廊、雕塑、壁画、景墙、游艺机具等园林设施的,处以损失费四至六倍的罚款;
(五)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占用绿地或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退还的,处以损失费五至八倍的罚款;
(六)单位不按规划绿化,或逾期未完成绿化、管护任务的,处以每平方米绿化建设费用的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绿化管护任务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园林绿化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所有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区(县)园林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发动群众组织实施。

市容监察人员或园林绿化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执行本办法。

市容监察人员或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标志,出示证件,罚款时要出具收据。

第二十六条违章个人拒绝缴纳赔偿费和罚款的,由罚款单位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协助收缴。

违章个体经营者的赔偿费和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代收。

违章的未成年人的赔偿费和罚款,由其抚养人或监护人负责缴纳。

第二十七条被责令赔偿损失或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对园林部门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日内向上一级园林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园林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收缴的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费和绿地占用费百分之七十留区(县),百分之三十上交市园林部门,主要用于园林绿化和公共绿地建设的补充投入,用于奖励的部分要严格控制。

收缴的罚款应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兰州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82年9月10日兰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兰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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