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全文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第9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5日商务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部长:姜伟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ContractingForeign ProjectsEnglish Version中文版发文日期:2008年07月21日有效范围:全国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527号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2008年09月01日所属分类:承包、发包与分包(建筑法->承包、发包与分包)Promulgation Date: 07-21-2008Effective Region: NATIONALPromulgator: State CouncilDocument No: Order of the State Council No. 527Effectiveness: EffectiveEffective Date: 09-01-2008Category: General(ConstructionLaw->General)全文:Full text: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ContractingForeign Projects国务院令第527号Order of the State Council No. 5272008年7月21日July 21, 2008《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5月7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Contracting Foreign Projects, which were adopted at the eigh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May 7, 2008, are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as of September 1, 2008.Premier Wen Jiabao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ContractingForeign Project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全文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527号令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对外承包工程实施细则
对外承包工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中国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条例
中国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实用参考]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2017修订版.doc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PP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活动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第八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第九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细则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範對外承包工程,促進對外承包工程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對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援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提高對外承包工程的品質和水準。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促進對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對外承包工程服務體系和風險保障機制。
第四條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員的合法權益。
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應當遵守工程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注重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對外承包工程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對外承包工程有關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外承包工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有關對外承包工程的協會、商會按照章程為其成員提供與對外承包工程有關的資訊、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依法制定行業規範,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維護公平競爭和成員利益。
第二章對外承包工程資格第七條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
第八條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法人資格,工程建設類單位還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級或者一級(甲級)資質證書;(二)有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從事對外承包工程的經歷;(三)有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相適應的安全防範能力;(四)有保障工程品質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最近2年內沒有發生重大工程品質問題和較大事故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業信譽,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約行為和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第九條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中央企業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單位(以下稱中央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央單位以外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請書和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对外工程承包管理条例中承包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对外工程承包管理条例中承包资格是如何规定的?第十一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
随着改革开放和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国内建设单位走出国门,到海外承揽建设工程项目,在国际上树立了中国建造的良好口碑和对外形象,为了加强国内建设单位对外承包工程的资格管理,国家专门出台了相关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对外工程承包管理条例中承包资格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国家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公布
所获得 的地质资料可为洞身开挖提供依据 。 () 4 有条件时管棚宜一 次性 贯通 , 免施 工 避
过 程 中多次 挑高 , 而增 加施 工循 环 , 从 延长施 工 工
期并 增 加工程 造 价 。
返渣 困难 , 钻进 负荷扭 矩 大 , 孔 、 坍 卡钻 在所 难免 , 下 管极 其 困难 。采 用 套 管 ( 管 为 管 棚 钢 管 ) 套 跟 进 施钻后 , 果较 好 。 效
~
1 m厚 , 5c 然后 进行 型 钢拱架 的安装 。型 钢拱 架
的固定采用 T Z 2型 自钻 式注 浆锚 杆沿 钢架 两侧 R3 布置 , 布置 2根 , 每处 自钻式 注浆锚杆 L= . 间 40m, 距 为 10c 0 m。型钢拱 架 间采用 q 5钢 筋 连接 ( o 2 间 距 10—15i) 喷 C 0钢 纤维 混凝 土 与钢架 齐 . . n 并 3 平 。型 钢拱 架 与 管 棚 钢 管 共 同形 成 棚 架 支 护 体 系。挖 完一次 , 次喷射混 凝土封 闭 ; 完 2次 , 作一 挖 作 1次型钢拱架安装 , 如此循环进 行 直至作 完每个
( )缩 短循 环 段 长 。 经现 场 实 践 , 棚 钢 管 2 管
( ) 践 证 明 : 工 中 采 用 的跟 管 钻 进 工 艺 5实 施
及所选用的成孔设备和钻具 组合合理有效 , 利用 管棚 支 护技术 穿越 卡尔 沟 泥砂 卵石 层是 成功 的 。
作者简介 :
的跟 进在 1 范 围 内工 效 高 , 果 好 ; 度 超 过 2m 效 长 1 l 返 渣 困难 , 进 负 荷 扭 矩 大 , 发 生 卡 钻 2n后 钻 易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规定及政策
电讯 制造业 供水
23
2、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简况
截至2005年9月底,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
1279.7亿美元,签订合同额1758亿美元,批准具有对外承包
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近1800家,业务遍及全球近200个国家 (地区)。 2004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74.7亿美元,同 比增长26.2%;新签合同额238.4亿美元,同比增长34.9%。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15 19 18 30
3.17(巴基斯坦成品油管线) 4.46(印度西库巴火电项目) 6.5(苏丹麦洛维土建工程) 8.36(伊朗德黑兰地铁四号线项目)
孟加拉: 2.9%
25
今年 1-9 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 139.4 亿美元,同
比增长27%;新签合同额195.1亿美元,同比增长18.6%。其中,
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在 50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有 62 个, 累计合同金额66.8亿美元,占新签合同总额的42%。其中上亿 美元的项目有23个,主要有:中国石油工程建设(集团)公司 承揽的阿尔及利亚凝析油处理项目(3.8亿美元);四川东方
亿美元50100150200250合同额营业额29截至2004年底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分布的主要国家地区其它国家28美国3马来西亚3苏丹5孟加拉4澳门5伊朗4新加坡6巴基斯坦8香港3430截至2004年底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分布的主要国家地区其他国家56马来西亚2巴基斯坦4伊朗3澳门3新加坡4香港18俄罗斯2苏丹3阿尔及利亚3孟加拉231截至2004年底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地区分布情况拉丁美洲2大洋洲1欧洲5北美洲2非洲18其他17亚洲5532截至2004年底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地区分布情况拉丁美洲3大洋洲1其他15北美洲2欧洲6亚洲54非洲19332004年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地区分布情况拉丁美洲47大洋洲04欧洲84北美洲12非洲188其他164亚洲501342004年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地区分布情况219351近年业务发展特点一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雪雪雪 亘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管 理 条 例
第一章
第 一条
总
则
( 有保 障工 程质 量 和安全 生 产 的规 章制 度 , 四) 最 近 2年 内没有发 生重大工 程质 量问题 和较 大事故
以上 的生产 安全事 故 ;
为 了规 范 对外 承包 工程 , 进 对外 承 促
范 能力 ;
程 项 目发包 人订立 书 面合 同 , 明确 双方 的权 利 和义 务, 并按 照合 同约定 履行 义务 。 第十 四条 对 外承包 工程 的单位应 当加强对 工 程 质量 和安全生 产的管 理 , 立 、 建 健全 并严格 执行 工 程 质量 和安全生 产管理 的规章 制度 。
1
对外 承包工 程 的单 位将 工 程项 目分 包 的 , 当 应
与分包单 位订立 专 门的工程质 量和安全 生产 管理协 议, 或者在 分包合 同中约 定 各 自的工程 质 量 和安 全
目发包人 订立合 同后 , 当及 时 向中 国驻 该工 程 项 应 目所在 国使馆 ( 馆 ) 领 报告 。 对外 承包工 程的单位 应 当接 受 中国驻该工 程项 目所在 国使馆 ( 领馆 ) 突 发事 件 防 范 、 程 质 量 、 在 工
包工程健 康发展 , 制定本பைடு நூலகம்条例 。
第 二条
本 条例 所 称对 外 承包 工 程 , 指 中 国 是
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 以下统称单位 ) 承包境外建 设工程项 目( 以下 简称工 程项 目) 的活动 。 第三条 国家鼓 励 和 支持 开 展对 外 承 包工 程 , 提高对 外承包 工程 的质量 和水 平 。 国务 院有 关部 门制定 和完善促 进对外 承包工程 的政策措 施 , 立 、 建 健全 对外 承包工程 服务体 系和风 险保 障机制 。 第四条 ’ 开展 对外 承包 工 程 , 当维 护 国家利 应 益 和社 会公共 利益 , 障外 派人员 的合法权 益 。 保 开展对外 承包 工程 , 当遵 守工 程 项 目所 在 国 应 家或者 地 区 的法 律 , 守 合 同 , 重 当地 的风 俗 习 信 尊 惯, 注重生态 环境保 护 , 促进 当地经 济社会 发展 。 第五条 国务 院商务 主管部 门负责全 国对外 承 包工 程的监督 管理 , 国务 院有 关部 门在 各 自的职责 范 围内负责 与对外 承包 工程 有关 的管理工作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 外 承包 工程 。 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人 民政府商 务主管 部 门负 责 本行政 区域 内对外 承包工程 的监督 管理 。 第六条 有关 对外 承 包 工程 的协 会 、 会 按 照 商 章程 为其成员 提供 与对 外 承 包工 程 有关 的信息 、 培 训等方 面 的服务 , 依法 制定行 业规范 , 发挥协 调和 自 律作 用 , 维护公 平竞 争和成 员利益 。
我国对外工程承包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我国对外工程承包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承包工程,一般来说,多指承包建筑工程建设,当事人多是建筑队包工头以及委托建筑人。
而我们的法律体系上有一个新的次会议叫做对外承包,也就是指,我国本土的施工公司可以接外国的承包工程订单。
那么,我国对外工程承包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承包工程,一般来说,多指承包建筑工程建设,当事人多是建筑队包工头以及委托建筑人。
而我们的法律体系上有一个新的次会议叫做对外承包,也就是指,我国本土的施工公司可以接外国的承包工程订单。
那么,我国对外工程承包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工程项目外部承包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外部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外部承包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承包范围
1. 工程项目外部承包包括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环节。
2. 工程项目外部承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三章承包程序
1. 工程项目外部承包需经过公开招标或选拔的方式进行。
2. 承包人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和业绩证明材料。
3. 承包人需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责任。
第四章承包合同
1. 承包合同应明确工程项目的范围、工作内容、工期、费用等事项。
2. 承包合同应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承包管理
1. 承包管理应按照承包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2. 承包管理应加强对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承包变更
1. 承包变更需经过相关程序和程序进行。
2. 承包变更应及时通知相关方,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七章承包违约
1. 承包违约应依法追究责任。
2. 承包违约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处罚和奖励
1. 承包人因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 承包人因优秀表现将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九章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相关主管部门。
以上是《工程项目外部承包管理办法》的内容。
请相关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遵守该办法的规定,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中国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条例
中国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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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全文(200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527号令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进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舞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升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证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爱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治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治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和谐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治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和谐和自律作用,爱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治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咨询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治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讲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形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觉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三章对外承包工程活动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公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加大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治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治理的规章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治理责任,并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和谐、治理。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
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并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第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酬劳,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第十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安全治理机构和人员,负责爱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按照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形,制定爱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落实所需经费。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增强外派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爱护能力。
第十九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存缴备用金。
前款规定的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一)外派人员的酬劳;(二)因发生突发事件,外派人员回国或者同意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三)依法应当对外派人员的缺失进行赔偿所需费用。
第二十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意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爱护等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赶忙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预防和处置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形,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报制度,向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无偿提供信息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在物资通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要紧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要紧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能够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咨询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能够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能够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治理的规章制度的;(二)没有专门的安全治理机构和人员负责爱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按照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形制定爱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要紧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能够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咨询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能够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能够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一)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二)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治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和谐、治理的;(三)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四)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前款规定的数额对分包单位及其要紧负责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咨询题,或者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能够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要紧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二)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赶忙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形,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按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要紧负责人处500 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能够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未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要紧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以投标、议标方式参与报价金额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其银行保函的出具等事项,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