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建设行政审批事项流程示意图(试

合集下载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冀建审[2003]435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冀建审[2003]435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省审改办先后五批公布取消了137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了管理方式的事项2项(名单附后)。

希望各市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搞好与国家、省取消改变审批项目的衔接,加强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附:省建设厅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建设厅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与国务院第一批衔接取消的事项(110项)1、造价工程师考前培训单位资格2、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3、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监理许可4、中外合作设计项目5、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设计资格6、地下工程特殊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和生产7、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市场准入8、提高设防列度和设防标准9、恢复重建抗震设防标准10、震后异地重建城市新址11、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12、装修工程竣工质量认证13、施工组织设计14、施工环境控制15、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16、村镇规划区范围内临时用地17、村镇住宅建设18、临时占用村镇原有公共设施19、城市勘察测绘单位资格20、专设(戊级)设计级别21、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22、城市地下管线探查测量资格23、村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格24、历史名镇(村)25、供水企业试运行26、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27、房屋产权单位便器水箱和配件更新改造计划28、非城建单位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范围29、非城市公共交通部门在市辖范围内经营客运业务30、经营城市客车保修业务31、城市客车保修企业资质32、城市公交车船提高折旧率33、需要银行贷款或者向社会发行债券从事设施建设和运营车(船)的购置34、城市公交企业需要使用境外贷款35、城市公交企业破产36、出租车装置计价器37、城市公交企业出租、抵押、转让关键设备或重要建筑物38、其他单位建设城市道路39、动物园与系统外的单位交换、转让、出售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40、城市新建动物园41、燃烧器具销售许可42、全民所有制燃气供热企业关键设备资产处置43、城市集中供热规划44、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任务书45、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个别需兴建项目46、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建设许可47、用侨汇购建住宅48、委托拆迁合同鉴证49、商品房外销许可50、机关、团体购买租赁私有房屋51、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52、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53、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54、工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55、电梯准用证56、部分建设工业产品试行准用证57、城市树木大规模更新58、需政府投资设施建设和经营车(船)购置59、建设类书报刊经营广告业务60、工程施工合同价61、咨询、监理等单位施工招标投标代理资格62、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工程63、工程总承包资格64、地下工程竣工验收65、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后再取水重新核定取水量66、供水单位饮用水工程竣工验收67、凿井验收68、绿化工程验收69、燃气工程竣工验收70、淘汰报废水井71、城镇个人建造住宅72、项目公司销售商品房73、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74、自行拆迁75、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价格76、房屋租赁77、公有房屋租赁78、建设企业领导干部岗位证书79、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审查80、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81、爆破作业82、动物园申请猎捕一、二级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83、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工商登记84、游乐园规划建设选址85、跨地区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机构8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87、工程勘察设计评优88、供气能力20万户以上燃气企业资质89、供热能力500万平方米以上企业资质90、供水能力10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资质9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9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93、企业房改方案94、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95、跨城市接受委托拆迁审批96、施工合同草案审查97、工程竣工结算核准98、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格核准99、招标单位资质核准100、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验收101、申报资质等级建筑企业安全资格审批102、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核准103、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资质核准104、房屋修缮质量评定核准105、房屋装饰装修审批106、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核准107、建设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核准108、进城车辆清洗站(原下放事项)109、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核准110、建筑装饰资质核准二、与国务院第二批衔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8项)111、城市新增工业用水量审批11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岗位资格核准113、建设行业网站名称审核114、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审查11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核准116、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11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118、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的审批119、城市公交企业停止正常运营审批120、转让出租汽车或者移作它用审批121、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核准122、长江水域船舶垃圾作业审批123、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124、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125、设立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126、房地产中介人员从业资格认证127、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128、外国设计机构设计资格核准三、省政府公布建设厅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9项)12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1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131、工程建设项目标底审定;13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133、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134、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确认;135、住房购销企业资质136、建设职业资格鉴定站和培训机构(高级)137、各市水库综合运用管理方案四、与国务院衔接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2项)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2、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核准。

【发改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

【发改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

【发改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级机关作风整顿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扎实推进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方式,有效解决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环节复杂、流程繁多、要件繁琐、时限冗长、效率低下、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事项、削减审批材料、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制度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实施范围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改革内容(一)简化审批环节1.划分审批阶段。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用地审批、立项(项目核准、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2.明确牵头和责任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立项阶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用地审批阶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

各牵头部门确定本阶段涉及的审批和相关责任部门。

(二)优化审批程序1.完善审批前期工作。

牵头部门在开展前期工作中,要结合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所属阶段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卫生、安全生产、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消防、海洋、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审批制项目流程图

审批制项目流程图

审批制项目流程图
核准制项目流程图
一、划拨用地项目
依 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
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实施);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2004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实施);
二、招拍挂用地项目(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
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实施);
备案制项目流程图
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
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
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九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实施);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项目备案需提供材料:
项目所在地或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要求项目
备案的申请文件;项目备案报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9.23
•【字号】2020年第107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
公告
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审改办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

现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攻坚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精神文明建设【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05.22【实施日期】2009.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攻坚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石家庄、保定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根据省安委会印发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攻坚年”工作方案》,制定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攻坚年”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攻坚年”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年”和我省“安全生产攻坚年”的各项工作要求和任务,稳步推进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年度工作目标,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狠抓落实,在精细化管理上下功夫,着力解决我省建筑施工和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为促进全省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深化“五个专项行动”(承诺制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加强“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建设),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继续稳定好转,事故总量明显下降,杜绝重特大等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建筑业安全生产与城乡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三、重点工作(一)抓认识,提高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工作。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杂志等,进行广泛地宣传报道活动,提高民众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引导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河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河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河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环保部门提供审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震部门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文件,规划部门提出刚性规划条件。

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普通商品住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规划部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规划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日】规划许可阶段。

其中行政审批、办理时间共计为9日建设、规划、市政、绿化、城管、消防、审图机构进行人防、地震、环保、气象、技术监督、施工图审查教育、文物、水利、安监、国家安全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审图、备案【3日】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日】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合同备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备案排水部门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2日】市容环卫部门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1日】1、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2、提供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3、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部门核发建筑工4、建设资金已落实。

程施工许可证【2日】规划验线,规划条件、工程质量、1、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安全从施工许可证, 开工至竣工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房产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日】的监督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3、已有商品房预售方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规划、建设、市政、绿化、城管、消防、人防、地震、环保、气象、技术监督、教育、文物、水利、安监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进行竣工验收、认可【3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察部门实施全程行政监察。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

附件1: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附2:《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说明本流程示意图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依据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冀政〔2009〕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4号)和《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绘制。

流程始于供地前期准备环节,并在土地招拍挂后将房地产开发建设审批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规划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一、审批及办理时限(一)规划许可阶段的有关事项,政府部门的审批和办理时间共计9天。

(二)施工许可阶段的有关事项,政府部门的审批和办理时间共计4天。

(三)竣工验收阶段的有关事项,政府部门的审批、办理和验收时间共计5天。

图中的三个阶段涉及政府部门的审批、备案和办理事项为14项,办理时限共计为18天;企业和中介行为所需时间本图未作显示。

二、审批制度设计的改革创新(一)贯彻政府超前服务原则。

在供地前期准备环节,将政府部门应该而且能够做好的准备工作全部做完。

本图将政府部门的四个办理事项——国土部门提供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环保部门提供审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震部门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文件,规划部门提出刚性规划条件,全部移至土地招拍挂之前,提前统一完成。

(二)政府职能部门集中并联审批。

根据部门职责和项目情况,在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环节,由市、县政府统一组织,政府办公厅(室)或行政服务中心承办,分别实行部门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在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同时,做到便捷高效。

(三)政府实施政务信息全程全面公开制度。

接受社会监督,并使开发企业获得预期。

(四)监察部门实施全程行政监察,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落实。

三、图例标注(一)行政审批、备案和办理事项,以方框标注(主要事项以立体方框标注);椭圆标注的事项,为开发企业及相关中介依法自主实施的行为事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1.15
•【字号】2021年第174号
•【施行日期】2021.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的公告
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乡分级审批权限,持续提升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编制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5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冀建法[2008]759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最全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范本模板】

最全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范本模板】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操作说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审批、项目建设招标(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和报建施工五个阶段.每个阶段,都由牵头部门先受理审批业务,并指引申办人到其他联办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办理结果最后由牵头部门集中答复申办人(立项规划选址阶段除外)。

申办人办理报建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第一阶段:立项规划选址阶段一、到规划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一)提交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审批跟踪监督卡》(以下简称《监督卡》)。

(二)凭《监督卡》分别到发改局、环保局、消防局、国土局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三)将全部联办部门窗口已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规划局窗口.(四)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和签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监督卡》等有关材料,办理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二、到发改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由发改局牵头).(一)以登记备案方式立项的项目1.提交办理《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所需材料,并领取《监督卡》。

2。

到发改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以其他方式立项的项目1.提交办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2.凭《监督卡》分别到环保、国土、规划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资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3.将全部联办部门窗口已经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发改局窗口.4。

到发改窗口领取和签收立项意见,办理承诺时限为6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建设用地审批阶段到规划局窗口(牵头部门)办理用地审批:(一)提交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二)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三)凭《监督卡》到国土局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四)到国土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16个工作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冀建质[2012]568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建质〔2012〕56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精神,结合我省检测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8月21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精神,结合我省检测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以下简称检测信息),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原始数据和记录、结论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检测信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实施。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检测信息管理。

第二章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第五条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冀建工〔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冀建工〔2018〕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7日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统称“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动态监督检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和应具备的条件、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审查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动态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01•【字号】冀政办字〔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堵点难点问题,加快项目开工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极简申报、极效审批、极速落地为目标,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增速提效的基础上,聚焦主导产业和重点区域,对项目审批的关键环节探索制度创新,健全项目前期统筹推进机制,简化整合项目报建手续,精简优化审批程序、审批事项、申报材料,落实“一站式”集中并联办理审批服务要求,打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升级版”。

二、主要措施(一)压缩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限。

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将政府投资类、社会投资核准类、社会投资备案类三类项目从立项到取得施工许可由45、38、35个工作日分别压缩至39、33、31个工作日内。

1.压减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时限。

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制度体系建设,推动项目审批业务协同,简化后续审批手续,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将政府投资类项目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7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类项目由13个工作日压减至11个工作日。

其中,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时限各压减1个工作日。

河北省设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设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设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设计厅•【公布日期】2000.09.01•【字号】冀建法规[2000]6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规[2000]6号)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8月25日第6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设厅二000年九月一日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种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职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地基处理、结构安全、节能、抗震、消防等内容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本省境内以下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一)国家重点建筑工程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大中型建筑工程;(二)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的省管建筑工程和以省财政投资为主、省政府重点建筑工程以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厅局所属建筑工程设区市和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其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的划分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操作说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审批、项目建设招标(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和报建施工五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由牵头部门先受理审批业务,并指引申办人到其他联办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办理结果最后由牵头部门集中答复申办人(立项规划选址阶段除外)。

申办人办理报建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第一阶段:立项规划选址阶段一、到规划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一)提交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审批跟踪监督卡》(以下简称《监督卡》)。

(二)凭《监督卡》分别到发改局、环保局、消防局、国土局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三)将全部联办部门窗口已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规划局窗口。

(四)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和签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监督卡》等有关材料,办理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二、到发改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由发改局牵头)。

(一)以登记备案方式立项的项目1.提交办理《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所需材料,并领取《监督卡》。

2.到发改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以其他方式立项的项目 1.提交办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说明:1、整个审批流程为45个工作日。

2.凭《监督卡》分别到环保、国土、规划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资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3.将全部联办部门窗口已经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发改局窗口。

4.到发改窗口领取和签收立项意见,办理承诺时限为6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建设用地审批阶段到规划局窗口(牵头部门)办理用地审批:(一)提交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二)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若干意见-冀建法[2013]2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若干意见-冀建法[2013]2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若干意见(冀建法〔2013〕24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加强和改进行政审批服务,推进审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现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出如下意见: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一)取消部分延期审批事项。

对没有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的4项延期审批事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不再进行延期审批。

二、加快行政审批速度(二)推行“即来即办”制度。

对内容简单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实行即来即办,1个工作日内办结。

首批纳入“即来即办事项目录”的事项,包括由厅实施许可的各类资质、资格有关内容的变更、相关证书遗失、损坏补办等(附件1)。

今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逐步修订或扩大即来即办事项范围,最大程度为群众提供方便。

(三)深化“绿色通道”制度。

深入落实我厅关于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的相关规定,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急需的建筑施工许可、涉及与央企合作项目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审批时限严格限定在3个工作日以内。

三、简化申报材料(四)实行“容缺预审预批”制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23•【字号】冀建法[2009]417号•【施行日期】200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建法[2009]41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扩权县(市)有关建设部门:省政府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部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采取超常措施,规范许可程序,再造审批流程,大幅度压缩办理时限,为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作出了积极努力,收到了初步效果。

但一些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仍面临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具体问题和细化、深化的工作。

为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层级监督检查和民主恳谈会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落实提出刚性规划条件的相关职责,公开规划和设计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提出刚性规划条件的法定职责,严格在实体和程序上落实相关规定。

一是要按照《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全覆盖”要求,加快城市控详规的编审进度,依据城市控详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并出具规划条件,确保规划条件合法;二是规划条件必须明确规定的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内容要具体、细致、明了,切忌笼统含糊、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最大限度规制人为因素和技术性的弹性裁量空间,杜绝“体外循环”;三是对规划条件要一次性提出。

规划条件一经提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确保其刚性。

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城市绿化等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应遵循的规划和设计要求,连同现行有效的技术规范标准,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并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布,为规划和设计单位及审图机构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建筑设计和图纸审查提供依据。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建法[2008]67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11.07
【实施日期】2008.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
(冀建法〔2008〕67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厅属有关单位: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法制办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通知(冀法[2008]20号,以下简称《标准》),对规范我省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和案卷提出具体要求。

现就贯彻执行《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研究,进一步提高做好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明确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标准,提高文书制作质量是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的重要内容。

全省建设系统各级有关部门要把贯彻执行《标准》作为规范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一
项重要内容,增强行政许可程序意识,提高行政许可文书制作质量,做到行政许可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格式正确,全面提高建设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和行政执法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建设行政审批事项流程示
意图(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建法[2003]18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3.04.18
【实施日期】2003.05.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建设行政审批事项流程示意图(试行)》的通知
(冀建法[2003]182号)
各市规划局、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绿化局,有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用事业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简化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现行有关建设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建设项目建设行政审批事项流程示意图(试行)》,并经2003年4月15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并就有关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