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市〔〕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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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HEBGFB-1-2012).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HEBGFB-1-2012).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HEBGFB-1-2012)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主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冀建市〔2012〕406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满足工程建设计价的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2012计价依据),现予颁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原颁发的计价依据及2010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节能项目消耗量定额》自201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在建工程,2012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以上有关计价依据消耗量调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按以上有关计价依据规定调整。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按照我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2012计价依据由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请在执行中认真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臻完善。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目录1 总说明52 费用项目组成63 规费计取方式104 有关规定125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135.1 建筑工程费用标准135.2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175.3 市政工程费用标准195.4 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215.5 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226 工程计价程序.............................................................................. . (24)附录1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 25附录2 住建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29附录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2012﹞386号) (39)附录4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安装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通知》(冀建市﹝2012﹞408号) (45)附录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通知》(冀建质﹝2011﹞756号)47附录6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冀建质﹝2012﹞195号)48附录7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315号)50附录8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6﹞003号)551 总说明1.0.1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建市〔2012〕38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建设部2005年制定下发了《》(建办[2005]89号),我省也提出了相关要求,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2]32号)精神,贯彻“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适用范围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临时设施、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费用。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组成。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冀建法〔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6〕1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已经2016年10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4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冀建市[2012]386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2012〕38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建设部2005年制定下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我省也提出了相关要求,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2]32号)精神,贯彻“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适用范围和构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9.23
•【字号】2020年第107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
公告
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审改办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

现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上半年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上半年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上半年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冀建质安函〔2024〕191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上半年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5月8日-20日,我厅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检查分5组,覆盖11个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

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重点对主管部门和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共抽查在建项目86个(含城市及县城规划区外的国债项目8个),共发现问题57个,对6个项目下发执法建议书(名单见附件)。

经检查,施工现场未发现PM10监测数据超标和使用无环保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况。

总体看,各地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健全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手段,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日常管理,积极开展差异化管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建筑工地PM10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管理技术要求(试行)》《建筑工地PM10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对建筑工地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管理进一步规范。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扬尘防治攻坚行动,加强春季开复工条件现场核查,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坚决纠治整改。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坚持抓节后开复工的关键阶段、抓扬尘治理措施落实的细节死角、抓项目经理扬尘治理责任落实不放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冀建建市〔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建建市〔2019〕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为规范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治理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行为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招标流程,规范招投标活动(一)全面公开招标信息,推行网上公开下载1.依法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人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实行招标文件网上公开下载。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网上公开下载。

对公告发布5日内,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下载量不足3次的,应依法调整投标人资格条件等相关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2.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招标投标相关文件的上传和下载。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图纸、清单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公共服务平台,并对其有效性负责。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以及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答复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不足法定时限的,开标时间应当顺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等相关资料的备案管理工作,对招标人不及时答复投标人在网上提出异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河北省建筑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河北省建筑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河北省建筑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冀建建市函〔2020〕106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开展河北省建筑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打赢扫黑除恶、行业治乱收官战,按照《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0〕68号)、《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冀建建市函〔2020〕85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市场专项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扫黑除恶、行业治乱工作开展情况。

各地落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及工作部署推进、问题排查整改、工作台账、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省内建筑企业及省外进冀建筑企业自查自纠、市场经营及项目管理、履约践诺、完善治理结构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等情况。

(二)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各地开展建筑市场整治工作、建立问题台账、问题线索排查整治情况以及规范省内建筑企业及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市场行为(包括招标投标不规范行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为、标后不履约行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行为、计价活动不规范行为)等情况。

二、检查时间2020年10月12日至11月20日。

三、检查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派出9个检查组赴各地开展检查(分组情况附后),采取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核查在建工程项目的方式进行。

每个设区市抽查企业不少于8家,随机选取1个县(市)进行抽查;雄安新区、定州市、辛集市抽查企业不少于4家;抽查的企业包含省内特一级建筑企业、市县骨干建筑企业及省外进冀建筑企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2011)552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2011)55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履行到位,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1-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在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达到《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不得擅自降低。

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登记管理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0日内须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附件2),携带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

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6个月内不能参加监理投标活动。

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无故退离施工现场,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后,方可撤离现场。

三、严格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工程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督促现场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旁站监理工作计划,明确旁站部位及工作要求,安排好旁站监理人-2-员严格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2.26•【字号】冀建质安函〔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压实各方责任,防范和化解施工安全风险,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稳步推进建筑工地快速有序复工复产,为全国“两会”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国家、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感。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同时,全国“两会”即将召开,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分析开复工面临的各类风险隐患,按照“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的要求,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隐患排查和监督执法,严把开复工关口,牢牢守住施工安全底线,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确保节后开复工阶段和全国“两会”期间建筑施工现场管控到位、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做好全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扎实做好开复工准备。

春节后开复工时期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时段,新进、转岗人员多,施工机械搁置较久,疏于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跟不上、安全生产条件未达要求擅自开复工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履行到位,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在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达到《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不得擅自降低。

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登记管理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0日内须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附件2),携带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

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6个月内不能参加监理投标活动。

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无故退离施工现场,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后,方可撤离现场。

三、严格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工程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督促现场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旁站监理工作计划,明确旁站部位及工作要求,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严格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8.06•【字号】冀建市[2010]423号•【施行日期】201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10〕42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的整治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规范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决定开展全省代理机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本省企业和进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检查内容各招标代理机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分别按下列要求开展自查、检查和复查。

(一)资格条件。

1、是否与行政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2、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数量和资格要求,技术经济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3、场所设施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满足业务开展的需要;4、是否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二)市场行为。

主要以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非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为重点,查找代理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和复查项目数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1、超越资格许可范围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2、出租、出借资格证书;3、规避或不依法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4、违背法定招标程序、方式和其他相关要求;5、与招投标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6、泄露应当保守的秘密;7、不按国家规定和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用;8、扣押或者不及时返还投标保证金;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行为。

(三)近三年是否因招标代理违规操作,受到过招投标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通报以上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冀建市〔2011〕55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科学技术局: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建筑企业转型升级,是做大做强全省建筑业的内在要求和必然条件。

为加快实现建筑业强省目标,全面提升全省建筑业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根据省政府2010年9月2日召开的“全省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了《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落实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联系人:郭凤辉;联系电话:0311-87805388。

附件: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8年05月08日附件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为加快建筑业大省向强省跨越,全面提升建筑业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建筑业由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型、增长数量型向效益型、发展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全省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重要性的认识建筑业是我省传统优势产业。

近年来,全省建筑业保持了较快发展,不仅改变了城乡面貌,完善了城镇功能,提高了城镇居民居住水平,而且大大增强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后劲,对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经济增长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与浙江、江苏等建筑强省相比,我省建筑业发展还存在不少差距,突出表现为发展方式仍很粗放:产业结构不合理,集中度低,企业市场竞争严重趋同,基础设施和专业工程领域施工能力不足;科技进步与创新滞后,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低,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高素质科技型人才紧缺,缺乏科技型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有效激励机制;企业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效能和创新能力差,投入大、成本高、效益低;质量安全管控水平不高,精品意识不强,品牌工程和精品工程少等。

冀建市〔2015〕 号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冀建市〔2015〕 号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1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表企业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现资格等级及证书编号资格证书有效期指标类别序号检查内容标准值自查记录检查记录复查记录实际值是否符合要求实际值是否符合要求实际值是否符合要求一、资质条件1 出资人任职条件注册造价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 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取得造价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甲级≥15年;乙级≥10年。

3 专职专业人员数量甲级≥20人;乙级≥12人。

4 注册造价师数量甲级≥10人;乙级≥6人。

5专职专业人员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甲级≥16人;乙级≥8人。

6 劳动合同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7 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不超60岁(出资人除外)。

8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及人事代理机构盖章认可的《人事代理名单》。

9 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养老保险手续是否齐全。

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能提供本企业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和近3个月社保中心核对盖章认可的缴纳社保缴费发票、《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表》。

10 企业注册资本金甲级企业≥100万元,乙级企业≥50万元。

11 营业收入甲级近三年收入≥500万元12 办公场所、设施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13 规章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且上墙。

14 资质证书时效资质证书不得超过有效期限。

15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二、市场行为16 业务承接按资格证书许可范围承接造价咨询业务;不得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不得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跨单位、超范围执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冀建金[2011]251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冀建金〔2011〕251号)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及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加快推进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经研究,决定成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是:研究审定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重要政策、重大事项,指导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曲俊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副组长:刘聚朝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堵皆兵省财政厅综合处处长任立晖省审计厅社会保障审计处处长郭建军省建设信息中心主任成员:牛玉梅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尹剑省审计厅社会保障审计处主任科员蒋学红省建设信息中心副主任王树欣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孙卓立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曹世平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张贺忠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姜凤武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宋振友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张清田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吴爱军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何广元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贺永奇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兴玉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吴恩宝省直分中心主任孟春尧铁路分中心主任曹立新华北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孙国悦冀东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张晓波石油管道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张颖东方地球物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才锦华开滦集团分中心主任张东宁邢台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主任谢国庆冀中能源峰峰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主任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新增(含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新增(含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新增(含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冀建办〔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增(含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有关单位: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信息数据库有关事项的通知》安排,经自愿申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培训机构满足遴选基本条件;调整石家庄市正定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的培训考核工种及等级,现予公布。

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遴选培训机构,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培训机构相关管理制度与实际培训工作的符合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强化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培训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将消防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以及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关知识纳入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培训(含继续教育)及考核内容,切实将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施工技术标准等落到实处。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延迟《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换发时间,换发时间截止到2021年9月30日。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通知企业,组织好换证工作。

附件:1.新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名单2.新增(含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名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1年3月30日附件1新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名单附件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冀建质安函〔2023〕528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现就做好当前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情况的动态核查,除“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外,省住建厅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委托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飞检等形式,进一步强化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

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工程监理单位,在全省通报整改,同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整改期间,监理单位不得参与招投标或以其它方式承揽新的监理业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强化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监管,不定期核查企业注册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是否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并依法依规进行有效管理。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活动时,应当按照监理合同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组成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13(J)/T 8161)相关规定,并按监理合同要求进行履约。

对于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监理工程项目,可按照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监理人员数量配置,对直接委托的监理工程项目,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数量配置,但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最低配备人数不应少于《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实用标准(HEBGFB-1-2012)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实用标准(HEBGFB-1-2012)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HEBGFB-1-2012)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主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冀建市〔2012〕406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满足工程建设计价的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2012计价依据),现予颁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原颁发的计价依据及2010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节能项目消耗量定额》自201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在建工程,2012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以上有关计价依据消耗量调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按以上有关计价依据规定调整。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按照我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2012计价依据由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请在执行中认真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臻完善。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目录1 总说明 52 费用项目组成 63 规费计取方式 104 有关规定 125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135.1 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135.2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 175.3 市政工程费用标准 195.4 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215.5 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226 工程计价程序 (2)4附录1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 25附录2 住建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 29 附录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2012﹞386号) (39)附录4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安装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通知》(冀建市﹝2012﹞408号) (45)附录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通知》(冀建质﹝2011﹞756号) 47附录6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冀建质﹝2012﹞195号) 48附录7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315号) 50 附录8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6﹞003号) 551 总说明1.0.1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3•【字号】冀建办城建〔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现将《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9年2月13日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有关文件要求,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贯彻落实城市安全发展意见实施方案,抓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城市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城市安全发展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强化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扎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城市安全发展工作,不断提高城市安全运行监管水平,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提升城市安全源头治理能力1.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监管。

突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中事故易发环节和部位,强化安全监管措施,保障市政设施安全运行。

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规范燃气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加大燃气设施巡查巡护力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保证设施运行和居民用气安全。

冀建建市〔2019〕3号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冀建建市〔2019〕3号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冀建建市〔2019〕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现将我省《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中有关内容重新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销项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中销项税税率由10%调整为9%,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9%。

二、附加税费
附加税费费率调整如下:
附加税费费率
三、除税系数
(一)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调整如下: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二)机械费除税系数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机械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三)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调整为2.06%。

四、执行原则
(一)《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继续执行,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冀建工〔2018〕18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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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表
企业名称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现资格等级及证书编号资格证书有效期
指标类别序

检查内容标准值
自查记录检查记录复查记录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一、资质条
件1 出资人任职条件
注册造价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
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 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
取得造价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甲级≥
15年;乙级≥10年。

3 专职专业人员数量甲级≥20人;乙级≥12人。

4 注册造价师数量甲级≥10人;乙级≥6人。

5
专职专业人员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
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数量
甲级≥16人;乙级≥8人。

6 劳动合同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 8 -
7 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
年龄
不超60岁(出资人除外)。

8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及人事代理机构盖章认可的《人事代理名单》。

9 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养老保
险手续是否齐全。

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能提供本企业的《社会基本
养老保险登记证》和近3个月社保中心核对盖章
认可的缴纳社保缴费发票、《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
老保险缴纳情况表》。

10 企业注册资本金甲级企业≥100万元,乙级企业≥50万元。

11 营业收入甲级近三年收入≥500万元
12 办公场所、设施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13 规章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且上墙。

14 资质证书时效资质证书不得超过有效期限。

15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二、市场行为16 业务承接
按资格证书许可范围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不得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
标人对同一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不得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跨单位、超范围执业。

17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行为;
不得存在以给回扣、恶意压价收费等不公平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非法转让资格证书。

三、工作质量18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
本)》签订情况
承接的咨询业务均签订了规范的《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19 计价行为
计价成果文件格式符合本省规定且签字盖章完
整。

不存在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明显偏离市场
成本价行为。

按合同要求时间出具成果文件,不存在无故拖延
的现象。

20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
与计价规程》情况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
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到建设主
管部门备案;
工程量清单按规定进行编制;
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完整,不存在缺项漏项。

.
- 10 -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按规定计取;
工程价款变更、材料价差调整符合规定。

21 符合本省计价标准及有关规定套用定额不存在错项、漏项、重项,计价程序、取费基数正确;
材料价差、工程量与取费统计汇总正确;
采用的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材料及设备市场信息价符合规定;
不得调整定额消耗量;
所用计价软件经省造价管理机构鉴定通过。

22 档案管理甲级企业要有专门的档案室,且档案管理规范,存档资料齐全。

被检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5年____月____日主管部门检查意见:
核查人员(签字):
2015年____月____日
省厅复查意见:
复查人员:
2015年___月___日
受检企业(公章):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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