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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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法律论文(3篇)

案件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本文通过对我国合同纠纷案件的实证分析,探讨了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合同纠纷案件作为民事纠纷的主要类型,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合同纠纷案件的实证分析,揭示其特点、成因及法律适用问题,为完善我国合同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1. 案件数量逐年攀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2. 案件类型多样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

3. 案件地域分布不均:合同纠纷案件在地域分布上存在一定的不均衡,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

4. 案件标的额较大: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普遍较高,涉及财产权益较多。

5. 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我国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因1. 合同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缺乏合同意识,对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合同签订不规范,引发纠纷。

2.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漏洞,给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

3. 证据意识不强:部分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未能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4.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合同纠纷案件因执法力度不够,导致当事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5. 诚信缺失:市场经济中诚信缺失现象严重,部分当事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择手段,导致合同纠纷频发。

四、我国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1. 合同条款解释: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一定争议,需要法官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解释。

2. 违约责任承担: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违约责任承担是核心问题,需要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也谈刑罚目的(2)刑法论文(1)

也谈刑罚目的(2)刑法论文(1)

也谈刑罚目的(2)刑法论文(1)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即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前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而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那些不稳定分子产生阻止其犯罪的作用。

后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使用一定的刑罚使之永久或在一定时间内丧失再犯能力。

③笔者认为,首先将刑罚目的概括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是不妥的,因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这两个词都来源于关于刑罚正当性的讨论,如果简单将其引入刑罚目的领域则会有混淆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的危险。

即使在刑罚目的的意义上使用“预防”一词也是不够准确的。

前文已经论述过,犯罪的发生是必然的,无论是刑罚还是其他的什么手段,都不可能预防犯罪的发生,所以在研究刑罚目的时不宜使用预防一词。

其次,刑罚是为全社会而设,它的着眼点在于一般民众,只要大部分人都能够遵守法律的规定,就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实现立法者的目的。

即使有一小撮人不顾法律的禁止肆意妄为,凭他们的力量也不足以颠覆整个统治基础,刑罚之所以制裁他们并不是为了教育改造他们,而是将他们作为“儆猴之鸡”,以此告诫社会民众法律不可被侵犯,否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坦白说就是把罪犯当作了防卫社会的手段。

简言之,刑罚适用于罪犯并不等于刑罚的目的在于罪犯,刑罚的制定和适用就像是一部宣传片,是为了展现在社会大众面前起到警戒的作用。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在刑罚被制定以前,某人犯了罪,但是立法者明确的知道从此以后社会上不会再有犯罪发生,那么他就没有必要再制定刑罚,因为这次犯罪是绝无仅有的一次,它的存在对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如果一个国家明天就要解散,那么即使今天有人犯了最严重的罪,也不必再对他发动刑罚了,因为国家即将不复存在,刑罚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载体,所要保护的对象也已消失,因此刑罚也就没有发挥作用的必要了。

有人担心将“预防犯罪”(即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

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在此处仍采用通说中的称谓,但内容已不相同)作为刑罚的目的就会导致刑罚漫无边际的严厉,甚至为了威慑他人而对没有犯罪的人适用刑罚,换言之,只考虑“预防”的目的刑罚便没有上限。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毕业论文范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专业的学生们在大学期间都需要完成一篇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是对学生在法学领域知识的综合运用和研究能力的体现,也是对学生在学术研究方面的一次重要锻炼。

本文将以一个法律毕业论文范文的形式来探讨一个与法律相关的话题——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部分:引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它涉及到创新、发展和公平竞争等多个方面。

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的快速传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境。

因此,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第二部分: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分类在本部分中,我们将介绍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劳动中所形成的对于其创作成果的独占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这些不同的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有不同的保护方式和标准。

第三部分: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在本部分中,我们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例如,盗版、侵权和知识产权的跨国流动等问题日益突出。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了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增加和维权成本上升。

第四部分:知识产权保护的解决方案在本部分中,我们将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首先,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其次,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第三,加强执法力度,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

最后,加强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律教育,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认知度。

第五部分:结论在本部分中,我们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和努力。

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才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法律新闻案例论文范文(3篇)

法律新闻案例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XX公司环境污染案为例,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探讨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XX公司;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然而,环境污染事件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XX公司环境污染案作为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环境污染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此案为切入点,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探讨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XX公司环境污染案的基本情况XX公司是一家以化工生产为主的企业,长期排放废气、废水等污染物。

2018年,当地环保部门对XX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排放的废气、废水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随后,当地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XX公司环境污染案涉及的法律问题1. 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XX公司作为污染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 环境污染案件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环境污染案件由环境保护部门管辖。

在本案中,当地环保部门对XX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理,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3. 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认定环境污染案件涉及的证据较为复杂,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等。

在XX公司环境污染案中,法院依法对证据进行了审查,认定了XX公司存在环境污染的事实。

4. 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XX公司环境污染案中,法院依法确定了赔偿标准,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损害赔偿金等。

四、XX公司环境污染案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中的难点1. 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适用环境污染案件涉及的法律较多,包括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行政诉讼法等。

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案为例,分析了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探讨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本文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的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以张三案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张三案的基本案情张三,男,2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7年,张三因涉嫌贪污罪被该公司举报。

经调查,张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张三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原则(1)公平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公平原则。

首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证据和意见,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张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刑罚。

(2)平等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给予了平等对待。

无论是原告公司还是被告张三,法院都给予了充分的发言权和辩论权,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法律程序(1)侦查程序。

张三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审判程序。

张三案中,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判。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

张三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2)民事责任。

张三侵占的公司公款,应依法返还给公司。

这是对其侵占行为的民事制裁。

四、结论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具有很高的价值。

首先,法律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次,法律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严格执行;最后,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有效落实。

大一法律理论论文3000字

大一法律理论论文3000字

大一法律理论论文3000字
大一法律理论论文
引言
这篇论文旨在探讨法律理论的重要性以及其在法律研究中的应用。

法律理论是指对法律原则和观念的研究和解释。

它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目的和运作方式。

本文将从三个关键方面探讨法律理论的重要性和作用。

法律理论的重要性
法律理论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非常重要。

它帮助学生学会分析和评估各种法律问题,理解法律背后的道德和伦理原则。

通过研究法律理论,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其对社会的影响。

法律理论的应用
法律理论在实际法律实务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为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提供了解释法律规则和制定法律策略的框架。

法律理论还有助于解决复杂的法律争议,并为法官提供了权威的法律解释。

结论
法律理论在法律学习和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并为实际法律实务提供了指导和解释。

对于大一的法律学生来说,理解和运用法律理论将是他们未来成为优秀法律专业人士的关键所在。

素媛案件关于法律论文(3篇)

素媛案件关于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素媛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其背后反映出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以及社会观念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本文将从素媛案件出发,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素媛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被害人小素媛在上学途中遭遇性侵,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发生后,公众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产生了诸多质疑。

本文旨在通过对素媛案件的法律反思,探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素媛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 犯罪嫌疑人量刑过轻素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这一判决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犯罪,其量刑过轻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存在较大差距。

这反映出我国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的刑罚力度有待加强。

2. 法律适用问题在素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定性为强奸罪。

然而,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动机来看,其行为更符合猥亵儿童罪。

这反映出我国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

3. 未成年人保护不足素媛案件发生后,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提出了质疑。

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例如,学校、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不强,导致未成年人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三、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1. 法律条款不够完善我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性侵的法律条款相对较少,且部分条款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这导致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存在一定难度。

2. 法律执行力度不足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地方仍然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这导致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受到质疑。

3. 社会观念有待转变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部分家长和学校对受害者存在歧视和偏见,这不利于案件的处理和受害者的康复。

法学论文-论犯罪的故意【范本模板】

法学论文-论犯罪的故意【范本模板】

论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故意是犯罪主观要件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反映了行为人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程度,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和应对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它在整个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研究中占据中心地位,是正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基础,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因此,如何正确认定犯罪的故意成为刑法理论界日益关注的问题。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一)犯罪故意的概念犯罪的故意是犯罪主观要件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它与犯罪过失相比更能体现行为人反社会的主观恶性.恩格斯说:“使人们行动起来的一切,都必须要经过他们的头脑,”这就是说,人们无论进行任何活动,都要经过他们的头脑思考,罪也不例外.任何一种犯罪,都是经过了犯罪分子的头脑,才去实行的.什么是犯罪的故意? 在刑法理论的研究上曾产生过多种学说,主要有认识说、希望说、容认说.认识说认为故意乃是行为人对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有认识.希望说强调成立犯罪故意,行为人必须对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的态度[1]。

容认说认为,在行为人认识并容认(或放纵)自己的行为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认定是故意。

现在理论上一般都采取希望说或容认说.我国在参考了各国关于犯罪故意立法的经验之后,刑法第14条第1款“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而我这里要阐述的是促成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因素犯罪故意包括两个因素:第一种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或预见行为的危害结果;第二种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积极追求)或放任(不主动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者对犯罪故意的构成具有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它们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首先,任何犯罪的故意都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其次,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1]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第3版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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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代码:030101学号:080203010052贵州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论刑罚的消灭事由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商法方向)年级:2008级姓名:王健林指导教师:鲍蓝天(讲师、硕士)完成时间:2012年4月23 日论刑罚的消灭事由王健林中文摘要:刑罚消灭的事由主要内容包括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和刑罚后遗效果的丧失。

刑罚消灭的本质要求一是刑罚的目的达到;二是刑罚的功能已经实现;三是对稳定社会秩序的尊重。

刑罚的消灭事由的出现为国家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更是法律人道主义的体现。

我国当前对刑罚消灭的事由的研究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准,但仍然有进一步深化拓展的空间。

中文关键词:刑罚消灭;求刑权;量刑权;Abstract:Annihilation of punishment for the main contents include punishment right, right of sentencing and punishment, execution right residual effect loss. The essence of criminal eradication is the purpose of penalty is achieved; two is the penalty function has been achieved; three is to stabilize the social order respect. The penalty for eradication for saving judicial cost, improve judicial efficiency, but also is the legal humanism. China's current criminal eradication reasons to study at a higher level, but there is still further expansion of the space.Key words:Annihilation of punishment;Ask the criminal right;Penalty power;引言:刑罚消灭作为一项基本的刑法制度,被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可和采纳,它是刑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长期以来是国外刑法理论学者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

但是在我国,在 1997年刑法典颁布之前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理论研究非常薄弱,成果也十分匮乏,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亦长期被漠视而备受冷落,以致于立法设置残缺不全且自相矛盾,司法实践无所适从而弃之不用。

1997年刑法典颁布后,刑法学界对刑罚消灭的研究状况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学者们对此的研究兴趣日渐浓厚,并出现了一大批可喜的富有学术含量的科研成果。

一、求刑权丧失导致的刑罚消灭根据各国的刑罚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认同,基于求行权丧失而导致的刑罚消灭,综合而言可以包括免罪性赦免、追诉时效的完成、免于起诉、受害人放弃求刑权、法律变更、事实情况变更、犯罪人死亡、法人消亡、缓期起诉、刑法的法定免除等。

[1](一)免罪性赦免赦免是就免罪性赦免而言,如果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后尚未被行使求行权,也就是说,在尚未被追诉时就遭受免罪性赦免而导致罪刑皆免得,则无论是国家公诉机关的公诉权还是自诉案件的自诉权,均因为犯罪“拟制消灭”而归于消灭。

免罪性赦免的种类是较多的,例如我国澳门地区的大赦、意大利的免罪性赦免。

[2]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建国以来,我国共实行了七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庆典前夕,对在押的确已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实行特赦。

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别于1960年、1961年实行,都是对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罪犯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进行特赦。

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别于1963年、1964年、1966年实行。

与前两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对象上增加了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

其他内容完全相同。

第七次是1975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给予公民权。

从我国已实行的七次特赦中,可以看出我国特赦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特赦的程序,一般由党中央或国务院提出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2)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罚,不及于罪行。

(3)特赦的条件,是罪犯经过服刑改造,确已对社会不致产生危害。

对尚未宣告刑罚或者刑罚虽已宣告但尚未开始执行的罪犯,不德赦免。

(4)特赦的范围,仅限于全国各地某类罪犯中的一部分人,而不是对某类罪犯全部实行特赦,更不是对个人实行。

(5)特赦对象,除第一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都是战争罪犯。

值得注意的是有观点认为,赦免中只有大赦才能够导致求行权的丧失,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第一,并不是大赦均可以导致求行权的丧失,如:我国澳门地区大赦的性质是免刑性赦免,但是并不免除犯罪人之罪;第二,赦免也可以引起犯罪消灭,而导致没有被追诉的犯罪的求行权的消灭,如:日本的罪刑皆免的特赦制度。

所以,无论何种赦免,只要存在免罪效力,都可能导致求行权丧失。

[1](二)追诉时效的完成犯罪成立之后,包括国家公诉机关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在内的求刑权人,如果没有在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求行权,则追诉时效完成,求行权人丧失求行权,不能在要求国家审判机关对于犯罪人行使量刑权,从而导致刑罚消灭。

如杨某于1994年8月至1995年1月在原籍河南省某市伙同他人盗窃3次,价值4700元,随后外逃。

当地司法机关在办理其同伙盗窃案过程中,于1995年6月17日以盗窃罪对杨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杨某依然外逃)。

1995年11月至12月杨某在浙江省某市又实施盗窃,其隐瞒了在原籍的盗窃事实,1996年10月被当地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刑满释放后,杨某返回原籍,2002年10月24日被原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为杨某的盗窃数额仅为较大,故该案的追诉期限应为5年。

本案追诉期限的起始时间应为1995年12月。

因追诉期限为5年,故该期限的终了时间应为2000年12月。

侦查机关于2002年10月24日才将杨某抓获并予以追诉,显然已超过追诉时效,从而求刑权人丧失求刑权,刑罚归于消灭。

[3](三)免于起诉在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于起诉时,被告人虽然被检察机关确认有罪,但是由于不交付审判,属于检察机关自行放弃求行权,导致量刑权等一系列全能的丧失,继而导致刑罚的消灭。

这一制度在我国旧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但是现已废除。

国外也存在类似于免于起诉的刑事程序,较为典型的日本刑事立法中的微罪处分制度和不起诉制度(广义上的不起诉制度包括微罪处分制度和不起诉制度),它们被审判(司法)处理以前的审判处理制度,它们与通告处分制度一起被视为非刑事程序或行政处罚的范围,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避免犯罪人因进入刑事诉讼而被认为是犯罪时所产生的弊端。

1、微罪处分制度日本《犯罪搜查规范》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极其轻微,并非检察官事先指定不必移送的搜查案件,可以不移送”,这在日本称之为微罪处分。

一般来说,轻微的盗窃、诈骗、贪污、收受赃物、赌博等均为犯罪事件。

正如日本学者所说,微罪处分制度的意义可以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犯罪事实即使存在,但是从抑制犯罪来看不值得处罚应当迅速地从刑事司法程序中予以排除,以减少该程序所需要的成本负担,集中精力对付其他犯罪;第二,也能避免将事件发展到检查阶段,对犯罪人产生不利,特别是避免因加剧犯罪人的耻辱而产生的弊端,从而达到便于犯罪人从反社会不致在危害社会的结果。

2、不起诉日本的不起诉制度,是指决定不起诉或者不起诉时,在检查机关具有足以提起公诉的嫌疑及证据,并且也具备诉讼条件的场合,允许检查机关据其裁量,不提起公诉的制度。

日本刑事诉讼法248条的规定:“根据犯人得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情节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予以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

日本刑罚理论认为,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在于:从预防犯罪上看,将即使提起公诉也没有处罚必要的犯罪在审判之前处理掉,以实现刑事司法程序的效益性,并避免犯罪人在进入司法程序被“贴上标签”,便于犯罪人回归社会,应当将不起诉制度视为非刑事程序化的一种。

具体而言:其一,刑事司法,是以对犯罪人的适当处罚所产生的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效果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的,因此,现实即便发生了犯罪,但是从刑罚目标来看,只要不值得处罚,便应迅速地退出刑司法事程序,仅将真正值得处罚的犯罪纳入刑事程序。

其二,一旦被起诉,在社会上的一般人看来,便被打上了有罪的烙印,犯罪人本人除不得不忙于对付作为被告人的诉讼之外,还得承受因被起诉而停职或者限制资格等的不利,因此难以从反社会。

[4](四)受害人放弃求行权通常情况下,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依职权进行的,无需考虑被害人的希望。

但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打破了这一点,其目的在于,在于个人利益对立的情况下(例如,加害人于受害人之间存在密切的私人关系、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免于受刑事诉讼的侵害等),避免国家“刑罚请求权”的无条件行使。

这类案件必须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案件,如关于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占的案件。

因此,告诉才处理犯罪的案件告诉人在告诉期间内不行使告诉权的,或者其告诉权已经经过告诉期间的,与自诉犯罪一样,导致其求行权即告诉权的丧失,从而导致犯罪人的刑罚归于消灭。

同时,由于告诉权人基于各种考虑而撤回告诉的,导致同样的效果。

也就是说,告诉权事实上是一个刑罚阻碍权,即被害人不提出法律所要求的求行权,或者撤回求行权,并以此方式使得行为人免受刑罚处罚,将导致刑罚求刑权的消灭。

但是在德国刑事立法中对此加以突破:在某些告诉才处理犯罪在没有被害人的情况下,只要检察院认为加以追诉符合“特殊的公共利益”,同样可以追诉。

因此,被害人的自由决定被检察官的自由决定所替代,从而导致刑事告诉权的被害人保护观点被彻底破坏。

应当注意,告诉权人并不限于自然人,在针对国家犯罪的情况下,国家作为告诉人,也可以放弃求行权而导致刑罚消灭。

如:德国刑法典规定,实施第104条的毁损外国国旗、国徽罪的,必须经过被侵犯国家的请求处罚,并不经德国联邦政府授权的,才可以追诉。

因此,如果被侵犯国不请求而放弃求行权的,则刑罚当然归于消灭。

(五)犯罪人死亡与法人消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也在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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