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2024年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24年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24年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以下是2024年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
1. 支持环境保护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项目。

2. 支持我市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3. 根据省、市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年度预算事业发展需要确定的、需要扶持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1. 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需单独编制成册,提供可编辑电子版和盖章版各一份。

2. 申报程序
市属单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项目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

各县(市、区)项目向市生态环境局当地分局申报,由各分局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筛选评审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3. 申报时间
为落实“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要求,请各单位于2023年7月31日前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逾期不安排2024年资金。

三、注意事项
1. 申报单位应确保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如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等情况,将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3. 本指南最终解释权归市生态环境局所有。

以上是2024年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合环监〔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0〕53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关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操作办法。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3月22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效率,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直接查处属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通过电话、微信、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人,且须符合以下条件:1.举报人非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2.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3.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4.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5.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年度市本级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经费进行测算,确定合理资金安排额度,经费从年度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年度排污税支出预算,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使用原则,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消减污染物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年度市定重点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4、具有示范意义的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5、环境监控能力建设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及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及控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及联网项目,应急装备配置等。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补助,不得用于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l、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税;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当年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围;3、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所申报项目需要投入的其余资金:4、申报项目应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及实施后预期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标。

第六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1、符合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为市属的,直接提出申请。

2、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继续申报的,须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政策和法规
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所需的信 息和格式,包括申请人信息、项目信息、 预算和用途等。
指导申请人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明 确各项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要求申请人提交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评估和总结等 ,以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
农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项目。
生活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城市生活污水、生活 垃圾等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项目。
生态修复项目
1 2
森林保护与修复项目
支持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项目 。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支持湿地的保护、恢复和科 学利用项目。
3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等领 域。
02
专项资金来源
国家拨款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每年会划拨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转移支付
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部分资金拨给地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财政配套
省级财政配套
03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项目
空气污染控制项目
支持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空气质量改善等项目。
水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水质改善与保护项目。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针对土壤污染状况,支持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等项目。
污染防治项目
01
02
03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防治与处理项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日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和拨付管理,加强投资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年度大建设计划,由市级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资金的项目。

主要包括:市政工程项目、公路项目、铁路项目、轨道交通项目、水利项目、园林绿化项目、环境改善项目、公共停车场项目、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投资支出,禁止发生概算外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摊派以及与项目无关的费用纳入项目支出。

第四条大建设项目应当履行项目投资审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决算审计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政府监督制等制度。

第二章建设资金申报第五条对纳入市级投资的大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建投集团。

第六条已列入下年度大建设计划中的续建和新建项目,以及已完工但尚需支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合政办[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全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和文明程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宜居城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后期管理机制,为广大市民营造优美、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

二、主要目标总体目标: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市辖区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逐步建立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具体目标:在完善老旧小区硬件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建立物业管理模式,争取实现“八个有”,即有物管用房、有公共保洁、有秩序维护、有停车管理、有设施维保、有绿化养护、有道路保养、有维修管理。

三、整治范围市辖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旧小区:(一)2000年9月1日以前全部建成交付使用;(二)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三)未列入近五年旧城改造和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四)土地性质为国有;(五)房屋标准成套。

四、基本原则(一)坚持整治与管理结合原则。

在完善硬件配套设施的同时,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实现建管并举,做到综合整治完成一个、物业管理推进一个,避免重复施工影响居民生活。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7.25•【字号】合财库[2004]197号•【施行日期】200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合财库[2004]197号)局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规程》、《预算执行管理程序》的规定,为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审批原则坚持程序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

二、审批范围及程序具体范围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国债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其他政府性专项资金、资金调度、本局报送市政府有关解决部门、单位经费问题的文件(含便函)回复。

(一)预算内外资金1、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

对纳入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均衡原则分月予以审核支付,其中以收定支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由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收入进度予以审核,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审核意见办理支付。

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月度基本支出用款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业务处室审核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据以办理资金支付;以后月份,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部门年度预算基本支出指标余额,分月均衡办理资金支付。

2、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含基本建设支出)。

对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根据项目进度,由用款部门填报预算拨款申请或财政专户拨款申请(属集中支付填报《xxxx年xx月份国库集中支付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表》),经归口业务处室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属国库处办理的由国库处拨款;属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交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属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支付按《预算执行管理程序》4.5.3条款执行。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

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

根据年度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具体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任务:(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主要支持源头防控,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等工作。

(二)自然生态保护。

主要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监管、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健康管控等工作。

(三)污染防治。

主要支持水生态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入河排污口整治、蓝藻水华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美丽海湾”保护建设;固定、移动源大气治理,工业园区和集群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等工作;“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6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6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日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本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所属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维管机构)具体实施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商品房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储藏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

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配电梯的多层(七层以下)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规范、高效使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预算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三)效益优先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向企业内部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管理第四条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企业设立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由企业分管领导、财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改造及更新。

(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三)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改造及更新。

(四)环保治理项目。

(五)安全环保培训、宣传、咨询等活动。

(六)其他与安全环保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一)提出申请: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编制预算:审批通过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由财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年度预算。

(三)资金拨付: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按照批准的用途拨付资金。

(四)项目实施:使用部门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预算,组织实施项目。

(五)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安全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考核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企业内部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8.16•【字号】合财建[2004]224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建[2004]224号)各县(区)经贸委、财政局、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项目单位: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加大工业投资,优化我市工业结构,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

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加大工业投资,优化我市工业结构,支持我市工业结构,支持我市支柱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从市级“企业挖革改”支出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工业投资的资金。

专项资金总量根据市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保持相应增长。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预算总量控制。

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经贸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建立“合肥市工业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审核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执行,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合政办[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2日第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深入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9〕376号)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和单位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二)监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动;(三)审核、编制、汇总、批复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四)负责政府性基金的票据管理。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组织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编制决算。

第二章征收和缴库第六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合肥市环保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合肥市环保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合肥市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库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合环[2016]29号【发布部门】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3.21【实施日期】2016.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合肥市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库申报工作的通知(合环〔2016〕29号)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单位:为提高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在改善环境质量中的作用,切实有效治理环境污染,现就2016年度合肥市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库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原则项目申报遵循公开、择优原则。

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前期工作扎实、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

2016年度申报各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将从本次项目库中选取,未纳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二、项目申报范围根据我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本年度环保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工业企业废水和废气深度治理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境监察和监测标准化建设及提升等项目。

原则上不支持环保“三同时”要求企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项目。

三、申报材料内容1. 项目申请报告2. 项目基本信息表(附件1)3. 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4. 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5. 对已实施但未竣工的项目,提供在建材料;对已竣工项目,提供竣工验收材料。

四、申报要求1. 项目申报主体应具备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有套配资金来源。

2. 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局、财政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单位的项目申报,并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项目由所在辖区环保、财政部门负责人在基本信息表上签字并盖章确认,并填报项目汇总表(附件2)。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重要依据。

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合政办[2012]6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8日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投资环境,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专项资金、保证金、保险)、经营性服务收费等。

第三条除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外,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收费,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合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统一目录、统一标准、统一受理、统一缴纳、限时办结。

第五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联合窗口,实行一站式办理,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部门组织执收。

市物价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统一规范管理,定期发布收费目录,明确收费内容,严格收费标准,并负责开具《基本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

市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收费资金管理,并负责开具《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市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建设项目相关基础信息及相关收费金额,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签发相关证件。

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建设项目相关基础信息,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签发相关证件。

市国土部门负责审核相关收费金额,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签发相关证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9•【字号】合政[2011]95号•【施行日期】201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排污费的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管理,与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根据年度排污费收缴情况及年度环保治理重点来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负责市区范围内排污费征收的组织管理和全市排污费稽查;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征集,组织专家筛选项目,提交市发改委立项;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负责对全额使用专项资金的污染治理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政府全额使用专项资金的公共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排污费征收、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验收公示意见等监督检查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排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合政办[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0日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巢湖生态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加快推进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巢湖生态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资本金和债务本息偿付。

第三条巢湖生态专项资金专户设在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投融资办),市财政局负责监管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

第四条巢湖生态专项资金自2013年开始设立至所有项目贷款还本付息结束日止,每年筹集资金不低于22亿元。

第五条巢湖生态专项资金统筹范围为市本级、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资金来源为:(一)水利建设基金的50%;(二)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的5%;(三)预算安排的资金(原则上按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决算数的1%安排);(四)国家水利部专项补助资金;(五)相关部门争取的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国债资金等;(六)巢湖生态专项资金专户利息收入;(七)其他收入。

以上方式筹集的资金不能满足需求时,由市本级财力安排解决。

第六条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年度水利建设基金的50%、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的5%和当年安排的预算资金拨至巢湖生态专项资金专户;国家水利部专项补助资金、相关部门争取的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应及时拨入巢湖生态专项资金专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合政办[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日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和有偿使用。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合肥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合财建[2005]23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合肥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合财建[2005]23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规划编制专项经费指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规划编制的经费。

第三条市规划局每年下半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需编制的规划项目及经费预算,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将规划编制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二、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的市域范围内全局性的专业规划(道路交通、生态绿化、环境保护、给水、排水、地下空间利用等方面专业规划);三、市规划局与三县政府或其他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的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乡镇的总体规划及城市重要区域的总体规划等);四、市委、市政府要求编制的其他规划;五、规划编制研究与咨询费用;六、规划编制组织招投标、专家评审、成果公示、报批等费用;七、规划编制必需的其他开支。

第六条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的规划,所需经费由市级承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
资金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厅、环保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的通知》(财建〔2006〕10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从市级排污费收入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根据年度排污费收缴情况及年度环保治理重点安排。

市环保局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试验区,下同)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组织筛选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申报项目并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完工项目验收工作,根据项目进度提出拨付资金申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管理,会同市环保局审核申报项目并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市环保局申请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实施清洁生产、建设环境友好企业中的污染防治内容等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绿色创建、生态示范建设、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项目、目前无主体的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等。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

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及清洁生产审核补助。

(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指《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中涉及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四个方面。

(五)国务院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项目;
(二)属于新、扩建项目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即“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三)没有配套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含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四)环境卫生、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资金使用申请程序
第七条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的机构和企业,或向市环保局缴纳排污费的县域企业及县环保局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八条三个开发区环保分局和财政局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申报项目联合上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四个城区环保分局及市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申报,并于每年1月底前直接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提出使用申请。

各开发区和各区环保分局未按时间要求及时申报项目或组织申报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较少、不符合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可在市辖区内范围内统筹,将原则上用于该辖区的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市区其他区域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第九条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项目,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专项资金项目(环境监管能力项目除外)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投资、建设地点,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类别(国家、省级或市级)等;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设计方案;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及批复复印件;
5、项目配套资金证明;
6、属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的,应提供新工艺和新技术的证明的材料。

7、其他材料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情况,确定补助项目,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补助金额和项目开工、完工时限。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对于补助资金额度较大或启动资金困难的项目,可以根据市环保局申请,在项目开工时,拨付50%补助资金;在污染治理项目竣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将剩余50%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对于补助资金额度较小的项目或实施周期短的项目,可在污染治理项目竣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拨付资金;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并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五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接受财政、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环保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有权决定取消补助计划、停止拨付或收回补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补助资金的;
(三)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者不能到位的;
(四)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五)项目单位(如是排污单位)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且不执行处罚决定或被强制执行的、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的;
(六)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
(七)项目建设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八)项目未按时开工、竣工验收的。

第十六条对截留、挪用、骗取和挤占专项资金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各县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