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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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制定相关规定是有所必要的。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如何制定?下文是合肥市服
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者),均需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
(一)宾馆、旅馆服务业;
(二)餐饮服务业;
(三)娱乐服务业;
(四)沐浴服务业;
(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服务业;
(六)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
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项目)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业环境保护工
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文化、房产、市容、公安、商务、交通、
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建设、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旧城改造
和新区建设中,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模规划建设服务业网点。
设立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安排废气、污水、噪声等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五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立服务业经营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
除前款规定外,禁止在湖泊、河道水面和不符合第四条
第二款要求的商住综合楼内设立餐饮业经营项目;禁止在商住
综合楼内设立娱乐业经营项目。
第六条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
养院、党政机关15米范围内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确需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