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制定相关规定是有所必要的。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如何制定?下文是合肥市服

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者),均需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

(一)宾馆、旅馆服务业;

(二)餐饮服务业;

(三)娱乐服务业;

(四)沐浴服务业;

(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服务业;

(六)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

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项目)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业环境保护工

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文化、房产、市容、公安、商务、交通、

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建设、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旧城改造

和新区建设中,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模规划建设服务业网点。

设立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安排废气、污水、噪声等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五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立服务业经营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

除前款规定外,禁止在湖泊、河道水面和不符合第四条

第二款要求的商住综合楼内设立餐饮业经营项目;禁止在商住

综合楼内设立娱乐业经营项目。

第六条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

养院、党政机关15米范围内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确需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