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6号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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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100号--关于发布2010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100号--关于发布2010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100号--关于发布2010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7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100号
•【施行日期】2010.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100号)
关于发布2010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根据《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经各地、各部门推荐和专家评审,并通过《中国环境报》及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公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40个项目获2010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4项,二等奖16项,三等奖20项。

现予以公布。

附件:2010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
2010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曾凡棠、汪中洋邦、赵远宏。

环境监察人员环境执法现场采样的法律依据、技术规范要求及合法性的认定

环境监察人员环境执法现场采样的法律依据、技术规范要求及合法性的认定

2、国家部门规章
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8号, 2010年1月19日)
第十四条规定:“【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经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 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规定”。
我国环境监察人员环境执法现 场采样的法律依据、技术规范
要求及合法性的认定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
张春雷
2011.9
主要内容
一、环境监察现场环境执法的法律地位 二、环境监察在环境监督管理中地位及机构的设立 三、环境监察的特点 四、环境监察机构的性质与主要的现场环境监察与工
作要求、内容和程序 五、环境监察人员现场环境监察的能力基本要求 六、环境样品采样国家技术标准(技术法规)与技术
第五十五条规定: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 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国家部门规章
1)《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了环境监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政策和规章,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2、县及县以上环境监理机构的环境监理人员应 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两年以上。 3、乡镇、街道环境监理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 化程度,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一年以上或经3个月 以上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培训。
2、国家部门规章
2)2007年10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令 第42号《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2010年4至6月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010年4至6月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010年4至6月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目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2010年4月8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4月8日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2010年5月11日公布实施2、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14号,2010年5月24日公布实施3、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15号,2010年5月27日公布实施4、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2010年6月9日公布实施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134号,2010年6月4日公布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0年6月7日发布,环办[2010]86号2、关于发布2010年度《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第46号,2010年6月8日发布并实施。

3、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第50号,2010年6月17日发布并实施。

国务院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0年4月6日发布2、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2010年4月19日发布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2010年5月28日发布4、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2010年5月13日发布5、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2010年6月21日发布环境保护标准:1、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第39号(2010年4月16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 568-2010)。

榆林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

榆林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

1. 总则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榆林市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陕政函[2007]167号文)、《陕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陕政发[2006]26号)及榆林市关于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关要求,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整合区是为了解决榆阳区南洼煤矿历史遗留问题,以资源置换、异地建设的整合矿井。

整合后新建的工业场地,开采煤层共5 层,分别为3 号、4-2、5 号、8 号和9 号煤层,其中主要可采煤层为3 号、9 号煤层,4-2、5 号、8 号为次要可采煤层。

3号煤层采用壁式布置条带连续采煤机采煤法,其余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法。

整合矿井生产能力为0.6Mt/a,整合区井田东西宽2.67km,南北长7.72km,井田面积约13.0396km2,服务年限16.45a。

工程实际总投资36850.18万元,环保投资2061.1万元,占实际总投资的5.59%。

2008年12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以陕国土资矿采划[2008]350号文“关于划定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的矿区范围的批复”;2010 年4 月,陕西华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编制完成了《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开采设计》,2011 年12 月16 日,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以陕煤局发(2011)249 号文对该设计进行了批复;在建井过程中,由于井田范围内地表构建筑物的增加、国内煤炭销售市场不景气和价格下滑,考虑到首采煤层3号煤层的原设计开采方法投资大,且边角煤以及留设煤柱后的不规则煤无法进行开采,故建设单位委托委托陕西华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 年4月编制完成了《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开采设计(变更)》;2014年10月13日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以陕煤局发(2014)81号文关于本项目的煤炭资源整合开采设计变更批复。

2013 年7 月,核工业二○三研究所编制完成了《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0.60Mt/a)环境影响报告书》,2013年10月29日,榆林市环境保护局以榆政环发[2013]244号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2016 年6月,《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0.60Mt/a)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2016年12月30日,榆林市环境保护局以“榆政环发〔2016〕740号”《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0.60Mt/a)环境影响变更报告的函》对本项目环评报告予以批复;2012年3月榆林市绿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12年3月,榆林市水保监督总站以榆市水监函[2012]22号文对“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的函”;2015年10月,核工业二○三研究所编制完成了《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0.60Mt/a)》生态环境治理方案,2015年11月9日,榆林市环境保护局以榆环函[2015]927号关于“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审查意见函;2016年2月陕西绿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0.60Mt/a)》环境监理报告,2016年2月23日,榆林市环境保护局以榆政环函[2016]75号关于“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的技术审查意见。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考试题库(精选)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考试题库(精选)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考试题库(精选)单选题(共60题)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于()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A.当年年底B.次年1月底C.次年2月底D.次年3月底【答案】 D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A.影响范围B.影响程度C.影响类别D.影响因子【答案】 B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对已开垦并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应当()。

A.保持现状B.自然发展C.限期治理D.尽快恢复【答案】 C4、某重要水源涵养区60%的面积位于甲省、40%的面积位于相邻的乙省。

按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规定,在该水源涵养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级别应当是()。

A.县级B.省级C.国家级D.地(市)级【答案】 C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

A.退耕还牧B.限期治理C.退耕还草D.进行绿化【答案】 C6、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下列建设项目中,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无权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是()建设项目。

A.化工B.造纸C.印染D.电石【答案】 D7、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到2015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应比2010年下降()。

A.7%B.8%C.9%D.10%【答案】 B8、(2018年真题)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列内容中,属于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是( )。

A.评价方法的适当性B.评价内容的全面性C.基础资料、数据的完整性D.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客观性【答案】 A9、某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开展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严重失实。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川环办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62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依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罗秀兵联系电话:************传真:************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康宇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scepi@附件:四川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附件:四川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开展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是是加强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积极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确保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重要保障。

依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一)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处置及救援资源,周边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化学品生产和贮存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档案及数据库,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平台建设。

(二)为研究制定环境风险源分级分类标准,建立环境风险源评估制度,实现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奠定数据基础。

(三)为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规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能力,提供基础信息。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4•【文号】环办函[2010]1099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环办函[2010]109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抽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抽查方式及内容此次抽查采用现场检查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专项检查两种方式。

(一)现场检查我部会同检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及部分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对部分评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各单位工作条件、工作质量、日常管理、人员配备以及从业行为等相关情况。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专项检查抽查部分评价机构2009年主持完成的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项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规范性等相关情况。

二、抽查程序和时间安排(一)2010年10月25日至11月22日期间,我部组织对附件一中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抽取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加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2010年10月25日前,附件二中的单位应将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以及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各一份报送我部。

(三)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我部分批组织对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听取相关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汇报。

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文件

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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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予以发布,请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环境保护部二○一○年十二月九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一、依据和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以下简称“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针对列入《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即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而制定。

处理未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他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产生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三、许可条件申请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1.具有集中和独立的厂区厂区必须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4.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修改为:“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5.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中的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修改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将“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修改为:“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27.关于《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263号)
28.关于夹杂在剥离土中的煤矸石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4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490号)
29.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7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239号)
2.将第八条修改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关于石料开采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8年7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1998]21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09•【文号】环办[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办[201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指导和推动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2010年我部印发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

为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已经部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二○一二年六月九日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各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管理。

第三条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实行分级验收、动态管理。

第四条《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评分的依据。

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中对应的等级要求打分,得分达到90分的,可认定为相应等级达标单位。

第五条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验收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环保部门的达标验收工作,地市级一级达标单位应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7•【文号】环发[2010]146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1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规范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为适应当前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加强全国环境应急能力,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推进中国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对应急队伍和装备的建设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提高省级环境应急指挥能力为核心、以强化地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对能力为重点,各有侧重的制定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内容包括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与人员、硬件装备、业务用房等。

同时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将省、市、县级标准分为三级,鼓励有需求的地区进一步提高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执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核与辐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另行规定。

备注:1.第1项“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指具有行使环境应急管理行政职能,可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的专门机构或部门;2.第2项“人员规模”指专职从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含兼职人员;3.第3项“人员学历”指新招人员学历;4.第4项“培训上岗率”指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应急管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比例;5.选调政治思想觉悟高、文化程度和业务素质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从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6.人员经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核定;7.环境风险等级高的地区可在标准基础上扩大人员规模。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实施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实施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实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16•【文号】环办[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实施的意见(环办[201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部属单位: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是党的十八大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的新的重大战略部署。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推动我国由人才大国迈向人才强国,是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的新要求。

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加强全国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划》的重大意义《规划》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由我部牵头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和印发,是环保系统推进人才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贯彻落实《规划》是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划》的重大意义,将推进《规划》落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各部属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责任主体,完善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人事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人才工作格局,扎实推进《规划》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领导,强化《规划》实施的组织保障环境保护部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才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协调推进全国环保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研究拟定环保重要人才政策;定期组织召开环保人才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规划》落实中的重要事项,交流人才工作经验做法;审批环保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人才称号的推荐和授予。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8号令(2010.3.1)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8号令(2010.3.1)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8号《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 0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6号)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6号)

57.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1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七月八日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定程序第三章执行与督察第四章解除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第四条【级别管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2.11.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
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大政办发〔2012〕32号)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4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最终确认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41件,废止7件。

现予以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继续有效)目录
2、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或失效)目录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1
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继续有效)目录
单位(公章):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填报日期:2012年11月15日
该目录公布载体为: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附件2
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或失效)目录
单位(公章):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填报日
该目录公布载体为: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08•【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1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七月八日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定程序第三章执行与督察第四章解除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环境类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清单

环境类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清单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6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 法
37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38 办法
39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2 水污染防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最新法规标准编号
安监总管三【2013】3号
安监总管三【2013】3号 安监总管三【2013】3号 HJ/T92-2002 JB8939-1999
63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4-2008
64 石油化工厂区绿化设计规范
SH3008-2000
6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 66 置)场
67 环境管理 环境表现评价 指南
68
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和声明 原则和程序
I型环境标志
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和声明 自我环境声 69 明 I型环境标志
GB15562.2-1995 GB/T24031-2001 GB/T24024-2001
国家环境保护局
全文
全文 第3-4章 第3-4章
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5-7章
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3-5章
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3-7章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2006.4.13 2006.6.1 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3-8章
符合
2006.7.28 2006.9.8
2006.9.15 2006.12.1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17•【文号】环发[2010]106号•【施行日期】2010.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的通知(环发[201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宣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新华社,中科院,海洋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人民日报社,光明日报社:《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第12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二○一○年九月十七日附件: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目录前言一、我国生物多样性现状(一)概况(二)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现状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成效、问题与挑战(一)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二)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三)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三、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战略目标(四)战略任务四、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一)内陆陆地和水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二)海洋与海岸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五、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领域与行动优先领域一: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政策与法律体系优先领域二: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部门和区域规划,促进持续利用优先领域三: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与监测优先领域四:加强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优先领域五:科学开展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优先领域六:促进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合理利用与惠益共享优先领域七: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优先领域八: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优先领域九:加强生物多样性领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优先领域十: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机制与伙伴关系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二)落实配套政策(三)提高实施能力(四)加大资金投入(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附录: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项目前言“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括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层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水厂运营管理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水厂运营管理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水厂运营管理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鄂建文[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水厂运营管理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1]7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环保局,武汉市水务局,有关单位:为督促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污水厂运营管理工作,保证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正常发挥减排效益。

经省住建厅和省环保厅共同研究,定于5月下旬,联合对全省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和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与考核。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考核依据《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建[2009]114号)、《湖北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鄂建[2010]129号)、《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鄂建[2011]15号),以及涉及污水厂运行效率的相关技术参数指标与要求等。

二、检查考核范围全省县及以上城镇2010年底前建成投运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均属于本次检查考核的范围。

其中,地市州本级污水处理厂为必检,同时抽查1-2个所辖县(市)污水处理厂(武汉市本级检查2-3座,远城区抽查1-2个。

神农架林区由林区住建、环保部门组织自查后,按照规定时间将自查结果上报省厅)。

三、检查考核方式(一)听取污水处理有关情况汇报(汇报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远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模式、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计划及进展情况);2、相关制度建设情况;3、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4、按照鄂建[2010]129号和鄂建[2011]15号文开展自查的情况;5、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措施与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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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延延高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整体环境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环保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一条项目经理部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书记任组长,项目总工程师及项目副经理任副组长,项目各部室领导及工程队队长任组员。

项目经理部设安质环保部,配备专职环保员,工程队设兼职环保员。

环境保护组织机构见图:第二条项目经理环境保护职责1、组织制定项目环境方针、目标、指标;2、为项目环境保护所需资源的配置,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保障。

第三条项目总工程师环境保护职责1、组织进行环境调查,审批项目环境因素调查表、环境因素清单、重要环境因素清单、适用环境法律法规目录、环境管理方案、应急预案及控制措施;2、组织、协调环境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保护投诉的处置。

第四条项目安质环保部职责1、项目开工前,组织进行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出项目能够控制或能够施加影响的重要环境因素;2、编制项目《环境因素调查表》、《环境因素清单》、《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批后发布,并将项目重要环境因素告知相关方;3、识别并获取项目适用的国家及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摘录适用环境法律法规条款,编制项目《适用环境法律法规目录》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批后发布;4、负责组织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及合规性评价,做好记录;5、结合程序文件及指导性环境管理方案、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及项目实际,组织编制项目环境管理方案、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批后发布实施。

并组织评审、更新工作;6、建立项目环保检测仪器、设备台帐,负责检测仪器、设备的周检,确保检测仪器、设备在周期内使用;7、组织对施工扬尘、场界噪声、施工污水、烟尘等进行自检或委外检测,做好检测记录;安排机动车辆的年审年检;8、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

参与环保投诉的处置及环境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9、不定期对现场环境保护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0、负责环境保护资料的收集、保管、分类、归档。

第五条工程队兼职环保员职责配合安质环保部做好现场环境保护日常工作。

第三章环保目标第六条环保目标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公司、业主及监理相关要求。

施工期间符合国家、业主及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规定和标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环保、水保方案实施,采取合理措施,努力把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低限度,确保沿线景观不受破坏,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不受污染,植被得到有效保护,一次性通过国家验收。

第七条环保具体要求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施工过程中制定完善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确保工程所处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严格执行“三同时”、“两不”原则,即环境保护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留后患、不留尾巴。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因施工方法不当而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原因造成对公众财产和居民生活环境的伤害、妨碍。

减少施工引起的扬尘,降低噪音;控制废气、污水按标准排放;工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按规定堆放、处理。

施工完毕后对取、弃土场及时平整,并做必要的防护,避免水土流失;施工临时场地、便道使用完毕后恢复原状。

第四章环境保护保证及管理体系第八条认真学习日常环保及水保知识。

严格执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并保证管理体系在工程施工中持续有效运行。

加强施工管理,从法律、组织、目标、过程、检查、经济六个方面建立完整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保证体系。

根据施工进度和施工特点,分工序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层层强化环境保护意识。

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监控、量测,及时了解情况,采取相应对策、措施完善对周边环境的保护,切实搞好环保及水保工作。

第五章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制度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和集团公司及工程所在地政府对环保的有关规定,开工前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土地法》、《水资源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全体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提高认识,形成全员全过程环保局面。

第十条在做好新工人、技术工人环境保护教育和各级管理干部的环保知识培训的同时,把经常性环保教育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的对象不同,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

内容包括:环保法宣传教育,普及环保施工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对技术工人除进行一般的环保及卫生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环保及卫生保持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

定期对技术工人进行抽查,对那些麻痹大意、野蛮施工、不讲究环境卫生的要严加教育,屡教不改者责令下岗。

第十二条明确各作业工班生产范围工作概况、工作性质,了解个人所从事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环保及卫生知识。

明确各工种和施工操作的环保及卫生要求,对容易疏乎麻痹的施工部位进行反复强调。

第十三条定期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环保及水土保持管理干部进行学习教育,提高政治水平,熟悉施工工艺、环保及水土保持知识,做好环保及水土保持生产工作。

第六章进行环保及水保检查制度第十四条通过环保及水土保持检查,增强广大职工的环保及水土保持意识,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所存在的环保、水保方面的问题,具体措施有:第十五条成立由项目经理为首的环保及水土保持检查组,建立健全环保及水保检查制度,有计划、有目的、有处理、有整改、有总结地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项目经理部每月组织检查一次。

检查结果纳入项目部月度生产考核。

不定期检查:按施工进展情况进行环保及水保检查,或进行季节性环保及水保检查。

对现场检查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定期整改。

第十七条环保及水保检查内容:坚持以自查为主,互查为辅,边查边改的原则,主要查思想、查生活卫生、垃圾处理、现场环境、节水省电、污水处理、施工复绿、存土弃碴、排水系统。

第十八条检查方法和手段: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自查和互查相结合,定期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专业和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环保及水保检查。

第七章污染源控制制度第十九条运用技术、经济、法律以及其他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对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督和控制。

一、制定排污标准。

根据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考虑到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达到国家和行业的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指标。

如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个设备的排污控制指标,单位产量或产值的排污指控指标,单位产量或产值的用水指标,燃料消耗指标,原材料消耗指标等。

二、控制污染物排放。

按照有关标准和控制指标,对污染源的发生和排放采取各种削减排放量措施。

如改革生产工艺,改造设备,改变原料和原料构成,综合利用资源,进行作业场所的污染治理,加强监督管理,经济和法律上实施超标罚款、限期治理等制度。

实施污染源控制可以促进生产工艺的改革,促进无废、少废工艺的发展。

第八章环保监测制度第二十条监测依据1、国家环保总局[1999]246文《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2、《关于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性监测技术要求的通知》3、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监测对象及监测单位对本项目施工生活区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粉尘均为监测对象。

废水由试验室组织监测,废气、噪音、粉尘由安质部组织监测。

第二十二条监测周期及频率1、废水:每年监测一次。

2、隧道内的废气:每年监测二次,平时发现异常现象可根据情况申请监测。

3、固定噪声源:每月监测一次。

4、粉尘:每月监测一次。

第二十三条监测程序制定方案→实施监测→报出结果→落实整改第九章环境事故报告处理第二十四条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情况,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环保事故:是指2天内连续排放污染物超标(指1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5倍以上);1 天内连续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指1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5倍以上);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因排放污染物超标造成当地群众发生中毒事件。

污染纠纷:是指因排放污染物超标造成与当地政府和人群的纠纷,造成企业正常生产受到影响。

第二十六条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报告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

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与纠纷后起,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第二十七条速报可通过电话、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安全质量环保部。

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第二十八条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第二十九条安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根据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要及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制定处理事故的措施。

做到及时控制污染源,及时施救受害人员和弥补因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十章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评估制度第三十条项目部应开展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数据库第三十一条项目部每年进行一次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评估,对重要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第三十二条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评估工作应由环保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地方环保局进行。

第三十三条评估时应出具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评估报告。

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要环境因素、重—11 —大污染源等级,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

第三十四条当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项目部应当对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一章施工环保措施第三十五条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1、打印、复印纸必须做到两面使用。

未修改成型资料一般以电子版阅批或废纸反面打印,成型后再打印装订。

旧报纸、废文件及其它纸类废弃物各部门集中收集,自行处理给废品收购部门(机密文件,应在粉碎后处理);2、严禁将废墨盒、硒鼓、电瓶等投入垃圾池。

能以旧换新的,以旧换新;不能以旧换新的,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或直接让供货方带离办公、生活区;3、建立废电池回收箱,指定专人定期对回收箱内废电池进行清理,运至废电池回收部门。

在项目部设专人专房对废灯管实行统一回收管理,严防汞气泄漏;4、在隧道进出口分别建立固废物堆放池。

施工、生活垃圾分类集中堆放,及时处理、分别清运至隧道进出口弃碴场或垃圾堆放场。

弃碴场应做好挡护、整平压实;5、隧道、路基弃碴应合理调配,明洞回填土就近存放,隧道口明洞开挖土就近存放,以减少弃碴数量,便于回填;6、清洗仪器、设备及检修车辆使用过的油绵纱,必须进行—12 —统一管理,禁止随地乱丢弃;7、严禁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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