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概述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某船运公司老板赵华有一同胞兄弟赵明,二人关系极好,
赵明帮赵华置办船运公司事宜,为赵华的财产增值不少。赵 华本人没有生育,与妻子离婚后收养了一个12岁的儿子赵同, 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是养子与赵华的关系比较生疏,当面 喊赵华爸爸,背地里总是称赵华为我叔。1997年8月,赵华
出海行船时遇台风躲避不及遇难,留有200万元的遗产。赵
华的族人称赵华的产业里有赵明很大的功劳,因为赵华没有 父母,没有老婆,本人也没有生育,赵华死后理当由其惟一 的兄弟赵明继承其遗产。赵明也提出了继承赵华遗产的请求。
但是,赵同的生身父母不同意由赵明一个人继承赵华
的遗产,说赵同已经成为赵华的养子,就是赵华的儿子 一样,他也应该继承赵华的遗产。赵华为族人说,你们 是外姓人,不应当管我们赵家的事,如何继承由赵家自 己决定,赵同是个小孩子,又不是赵华亲生的,他又不 叫赵华作爸爸,他还是你们的儿子,你们可以把他要回 去,如果你们不要,我们赵家负责养他到大就是。赵同 的父母见赵家的人不讲理,就准备去市里找人打官司。
何某1997年因病死亡,小儿子独自处理了老人 的丧事。这时,其他几个儿子来了,要求平分老人 留下的字画和其他财产,何赶不同意,但是几个兄 弟说:我们大家都是父亲的孩子, 父亲病故后,你 是出了一些力,处理了父亲的后事, 我们也表示感 谢,在分遗产时可以考虑适当多分些给你。但何赶 坚持接遗嘱规定办。其他几个兄弟则坚持遗嘱没有 经过他们几个兄弟看过,是否有效不能确定,表示 坚决不能按照何赶的意见办。 (1)本案适用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
3、父母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 父母。生父母有权继承其子女的遗产,养父母有 权继承其养子女的遗产,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也 有权继承其继子女的遗产。 当然,子女被他人收养后,与生父母的权利 义务关系即行消灭,因而生父母对其被他人收养 的子女就不再享有继承权:养子女同养父母的收 养关系解除,养父母也不再享有继承养子女遗产 的权利。继父母对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遗产 继承权利的同时,对其亲生子女同时享有继承权。
(1)本案中哪些人有权继承沈志成的遗产? (2)康虎成和康嘉童是否都有权继承沈志成的遗产?为什么?
被继承人汪奇生前是建筑包工头,乡下有妻子和儿子。 汪奇常年在外地建筑施工,很少回家,手头有了钱,便饱 暖思淫欲,1994年在邻县买了一幢别墅,与一未婚女子 王莹同居,次年,王莹生了一个女孩,取名王茜,由王莹 抚养,汪奇每月付200元抚养费。 1997年汪奇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遗有存款80万 元。王莹得知后,找到汪妻,要求汪妻看在自己女儿王茵 是汪奇的亲生子女的份上.分得汪奇的部分遗产,以抚养 王茜。汪妻坚决不同意,声称决不给王莹一分钱。于是, 王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1)王茜作为非婚生子女能否继承汪奇的遗产? (2)王莹能否继承汪奇的遗产?
秦志强几年前妻子病逝,有一个女儿秦珍,在上中学。 1989年秦志强与曹英再婚。曹英有一子王刚、一女王惠。 王刚高中毕业,在家待业,王惠刚进中学。曹英与其夫离 婚时,王刚已18岁,暂由曹英抚养.王惠每月由其生父给 付60元的生活费。半年后,王刚找到工作,搬出亲家到单 位宿舍居住.过年过节才回来看看。王惠与秦志强、曹英 以及秦志强的女儿共同生活。 1997年秋,秦志强因车祸身亡。家里共有存款6万元, 其中3万元是秦志强在再婚前自己的存款,另外3万元是与 曹英婚后几年的积蓄。秦志强在老家另外一城市还有1处祖 传房屋3间,出租给他人,由其弟弟秦志伟代管房屋,收缴 租金。秦珍因继承遗产与曹英发生矛盾,王刚、王惠为维 护曹英的利益.也要求继承,秦志伟认为自己是死者的弟 弟, 且多年来照看哥哥的房屋,自己应有权继承秦志强的 房产。 (1)本案中哪些人对秦志强的遗产有继承权?并说明理由 (2)秦志伟能否参与此次继承?
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又称无遗嘱继承, 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 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按法律的直接规定 予以确定的继承方式。
(二) 法定继承的基本特征
第一,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即规 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 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父母、子女、
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无继承权,应视他们之间有无扶养 关系而定,有扶养关系时,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扶 养关系则不能互为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之遗 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5、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 人。 但是继承法并没有同时把孙子女、外孙子女也规定 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这是因为在代位继 承中,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代替已经死亡了的父或母的 位置,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
徐某的外祖父母对其亲家的高调话语和强词夺 理的指责很不服气,认为他们对徐某也是尽到一些 抚养责任的,徐某小时候也放在外祖父母家养了2 年,他也是自己骨肉的延续,为什么就不能分得外 孙子的一些遗产呢?况且我们只是由于经济情况不 太好, 而提出为将来准备一些钱,并不过分。表 示坚决不同意亲家的主张。 (1)徐某的祖父母的主张是否正确? (2)徐某的外祖父母的主张是否正确?
(2)何赶的几个兄弟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配偶。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1、配偶
配偶,是专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生存着的、 且是被继承人死亡前婚姻关系仍有存续的夫或 妻。所以,被继承人死亡以前已经去世或者离开的配
4、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 兄弟姐妹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 系的继兄弟姐妹。兄弟姐妹间互为法定继承人。 需要注意的是,养兄弟姐妹包括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 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的兄弟姐妹关系,他们互为继承人; 但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 系而消灭,相互间不享有继承权。
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 继承人。”而且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表现:一是在经济上对被继承人进 行扶助、供养;二是在生活上对被继承人进行照顾;三是 对被继承人的赡养必须是长期的、经常的。
某县农民杨元宝夫妇生有二子一女,都已结婚成家。2 个儿子于80年代先后死亡。二儿子的妻子张玉英在丈夫死后 第5年,带着儿子杨大贵改嫁到外村,杨大贵随继父一起生 活。大儿子的妻子李小梅,一直与杨元宝夫妇生活在一起, 照顾患病卧床多年的婆婆,做饭洗衣、养猪喂鸡等,对公婆 尽赡养扶助义务。1997年杨元宝夫妇相继去世,李小梅主 持操办了两位老人的丧葬事宜。 杨元宝夫妇死后,留下房屋6间、彩电1部、一些家具 和农具。女儿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远在外村的杨大贵.听 说姑姑放弃继承权,自己又可代替去世的父亲继承爷爷、奶 奶的遗产,认为伯母李小梅的丈夫已死.由于没有儿女,不 能继承杨家的财产。杨大贵要求自己全部继承爷爷、奶奶留 下的6间房和其他遗产,为此发生纠纷,诉诸法院。 (1)哪些人对杨元宝夫妇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2)李小梅能否继承公婆的遗产,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婚姻关系(配偶)和收养 关系。
第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以 及遗产分配原则等都由法律具体加以规定,属于强 制性的法律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公民个
人均无权予以改变。而遗嘱继承则具有较大的任意性。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 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定继承适用于下列情况: 第一,被继承人生前未同他人订立遗赠扶养 协议:或已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失去法律效力; 或被继承人没有用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处理其全 部遗产,而末处分的遗产无遗嘱继承的,适用法 定继承; 第二,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或遗嘱没有 处分其全部财产,其未处分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某退休职工何某共有4个儿子,退休后就住在小 儿子何赶家里,何赶平时对老人照顾很周到,何某 很满意,常对邻居夸小儿子孝顾,其他几个儿子总 以工作忙、家里事多为由不来看老人,也不给老人 钱。老人对这几个儿子不满,就立下遗嘱,表示死 后将他所藏价值六七万元的字画和其他财产全部留 给小儿子。消息传出去后,几个儿子仍然无动于衷, 依然不来看望老人。
(1)赵同的父母亲能否代理为赵同主张继承权利? (2)赵明及赵姓族人的说法是否有道理? (3)赵同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2)继子女
原则上继子女只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而不 能继承继父或继母的遗产。但婚姻法规定,继父 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按父母子女关系对待。这意味着,继父或继母同 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继子女就能象婚 生子女一样继承继父或继母的遗产,成为继父或 继母的法定继承人。而且,继子女在继承继父或 继母的遗产的同时,仍可以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外交人员徐某,在非洲意外死亡,徐某尚未结婚,没有 兄弟姐妹,父母也在数年前双亡。徐某的祖父母与徐某的父 母原来居住在一起,徐某的父母死后,祖父母继续居住在原 来的房子。单位和保险公司给付徐某的抚恤金和赔偿金共计 25万元。徐某的祖父母对孙子的意外死亡痛惜不已,主张将 这些抚恤金和保险赔偿金捐给徐某的母校某小学作一个奖励 基金。但是,徐某的外祖父母不同意,认为他们已经年老体 衰,无人照养.应当多准备一些钱以备将来所需。徐某的祖 父母认为孙子是为国殉职的,将其抚恤金和赔偿金捐出作教 育基金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如果徐某知道一定会赞成的.劝 徐某的外祖父母不要太看重钱了。
偶,不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男女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就不是法定
配偶,不能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如属于同居、 姘居的
2、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不论已婚、未婚,其继承地位平等。 (1)养子女。收养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养 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财产有 继承权;二是解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养子女对自己的亲生父母的遗产不再享有继承权。 收养关系一经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也同时终止,对养父母的遗产不再享有继承权,恢复与生 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
(3)徐某的祖父母是否有权利将徐某的抚恤金和 赔偿金捐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6、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属姻亲关系,没有血缘上的联系,
相互之间本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或者女 婿不仅在丧偶之前与其配偶共同赡养公、婆或者岳父母,而且在丧偶 以后甚至再婚以后继续赡养,照料公、婆或岳父母。基于权利义务相 一致的原则,《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
第三,被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由于违反了 国家法律、法令等,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效的, 应适用法定继承。如果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第四,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 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拒绝接受遗赠的, 第五,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丧失了继承权 或受遗赠权的,其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的遗产,
第六,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的,该被继承人的遗产适用于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沈志成.1986年与许晓红结婚,双方都是再婚。 沈志成有一个14岁的儿子沈图强。许晓红有一个儿子康虎 成和女儿康嘉童,儿子13岁,刚上初中,为方便上学,仍 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每月从生父单位领取生活费100 元.很少与继父沈志成来往;女儿10岁,小学四年级,与 许晓红、沈志成和沈图强共同生活。沈志成很喜欢聪明伶俐 的康嘉童,二人以父女相称,天天开车送地上学。 1994年沈志成遇车祸身亡,遗留再婚前购置的高档家具 1套,婚前个人存款6万元。现在,沈志成的父母、儿子沈 图强与许晓红为继承沈志成遗留下的遗产发生争执,许晓红 坚持自己与2个孩子可以继承部分遗产。沈志成的父母认为, 许晓红的2个孩子康虎成和康嘉童无权继承他们沈家的遗产。 为此,康虎成和康嘉童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保护他们 继子女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