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概述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 )条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 )条《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分别是绪论、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赠遗产章节。
这部编码共包含了继承的基本原理、继承权的行使、继承的方式及继承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下面是对各章的简要概述。
第一章:绪论绪论章节主要介绍了继承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明确了继承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
此章还探讨了继承的目的和原则,明确了人民的继承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规定了继承的限制和条件。
第二章: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章节详细介绍了遗嘱继承的规定和要求。
遗嘱继承是继承的一种方式,通过遗嘱可以指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此章规定了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形式要求和遗嘱的撤销以及遗嘱的解释等内容。
第三章: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章节规定了在没有遗嘱情况下的继承规则。
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分为三类:直系继承人、旁系继承人和附属继承人。
此章详细规定了各类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份额和继承顺序,以及继承人的排除和剥夺等内容。
第四章:遗赠遗产遗赠遗产章节规定了遗赠的规范和效力。
遗赠是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方式,通过遗嘱将遗产指定给特定的继承人。
此章详细规定了遗赠的有效条件、遗赠的解释和遗赠的撤销等内容。
此外,对于遗嘱中附加条件的约束力也进行了规定。
以上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主要内容概述。
这部编码规范了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式,维护了人民的继承权益。
继承是民法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到家族财产的传承和个人权益的保障。
《民法典》的继承编通过明确规定继承的各项制度和要点,为人们的继承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这有助于确保继承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
随着《民法典》继承编的实施,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将更加明确和规范,为人民的继承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遗产继承中的法定继承顺序
遗产继承中的法定继承顺序在遗产继承中的法定继承顺序在一个人离世后,其财产和财富将需要按照一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这个顺序被称为法定继承顺序,其目的是为了确保遗产能够合理地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
本文将重点探讨法定继承顺序的相关内容。
1. 直系亲属继承顺序首先,直系亲属是指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包括子女、父母和配偶。
在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中,直系亲属享有优先继承的权利,因为法律认为他们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最亲密的关系。
1.1 子女继承权子女在直系亲属继承顺序中享有最高的继承权。
无论子女是成年还是未成年,婚内还是婚外所生,都有权继承他们被继承人的遗产。
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子女被剥夺继承权或者自愿放弃继承权,子女可能会失去继承的权利。
1.2 父母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没有子女或者子女已经去世的情况下,父母将有权继承其财产。
然而,如果被继承人有子女存在,那么父母的继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1.3 配偶继承权配偶是直系亲属继承顺序中的另一个重要角色。
不同国家对配偶继承权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有些国家规定配偶继承的份额是固定的,而有些国家则根据被继承人的其他亲属情况来确定配偶继承的份额。
2. 远亲继承顺序如果在直系亲属中没有可以继承遗产的人存在,法律将会考虑远亲的继承顺序。
2.1 兄弟姐妹继承权兄弟姐妹是远亲继承顺序中的重要一环。
在某些国家中,兄弟姐妹的继承权可能会与是否有父母存活相关。
如果兄弟姐妹中有人已经去世,而其子女仍然存活,那么子女可能会继承其父母的份额。
2.2 祖父母继承权在远亲继承顺序中,祖父母也有继承权的可能。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的发生并不常见,因为直系亲属中通常已经包含了父母和子女。
3. 其他继承者除了直系亲属和远亲,还存在其他可能被视为继承者的人。
3.1 银行或机构根据特定的法律和规定,银行或机构可能会作为继承人继承被遗产人的财产。
3.2 公益事业在某些情况下,被继承人可能会将其财产捐赠给公益事业,例如慈善机构或慈善基金会。
第五章 继承法概述
肯定说:胎儿具有继承能力 《瑞士民法典》: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有生存,出生前即具 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德国民法典》: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儿, 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 否定说:不具备继承能力,但法律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胎儿出 生后的合法利益 我国《继承法》第28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 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司法解释第45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 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 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 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9
21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继承权的丧失意味着继 承人失去继承资格,不论其发生在何时,均自继承 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如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开始之 后由法院确认的,该确认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发生 效力。 2、继承权丧失对人的效力: (1)仅是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的丧失, 对其他被继承人不发生效力。 (2)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 位继承。(司解第28条) (3)继承权的丧失不得对抗取得遗产的善意第三人。
失踪人只是被宣告失踪,被继承人死亡时仍生存, 具有继承能力。
12
五、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 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在立法和研究中,继承权一词有两种含义: 继承期待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享有的是继承期待权。 继承期待权是不确定的权利,可能因继承人的死亡或继 承权被取消或有法定丧失继承权事由的出现,或有顺位 更优先的继承人出现而全部落空,或因有同顺位的其他 继承人出现而缩减等。 继承既得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享有的是继承既得 权。继承既得权作为现实可行使的权利,继承人可以接 受,也可以放弃。对于已经接受的继承权,继承人可以 有偿或无偿地转让他人。继承既得权受到侵害时,得请 求回复。
2019年继承法司法解释:法定继承顺序是什么
2019年继承法司法解释:法定继承顺序是什么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那么法定继承顺序是什么呢,遗产又是怎么分配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法定继承顺序是什么1、第一顺序(1)配偶;(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4)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二顺序(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2)祖父母;(3)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理应均等。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能够不均等。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水平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理应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
4、有扶养水平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理应不分或者少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水平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相关法条链接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学-第二十四章继承制度概述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8
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而丈夫无父母和兄弟
姐妹,也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妻子有一个妹妹和一 个弟弟。这时,应当推定丈夫先
死,妻子后死。妻子继承丈夫的财产后,连同其本人的 固有财产,由其妹妹和弟弟继承。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9
2.继承之诉和其他与遗产有关的诉讼的区别。 继承之诉须符合不真正继承人已占有遗产,其占有 遗产无合法根据和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被否认三个条 件。欠缺其中一个条件,即不构成继承之诉,而是 其他的个别之诉,如遗产分割之诉、所有权确认之 诉等。例如,父亲甲死亡后,其儿子乙占有全部遗 产,女儿丙要求分割遗产,乙则认为丙已经出嫁, 无权再继承娘家的财产。如果丙因此提起诉讼,该 诉讼即属于继承之诉。再如,甲男死亡后,乙女以 配偶身份要求继承遗产,而甲之父母则声称乙不是 甲的妻子,不能继承遗产,乙诉于法院,要求确认 自己的继承人身份并令甲之父母交付应属于自己之 遗产,该诉讼应属于继承之诉。如果乙占有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重点问题提示:
1.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2.继承的分类; 3.继承能力; 4、继承的客体; 5.继承权的丧失。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1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分类
一、继承的概念
二、继承的分类
(一)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二)单一继承制度与复式继承制度 (三)强制继承与自愿继承 (四)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 (五)有限责任继承与无限责任继承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13
如果继承人抛弃继承,则他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 得有任何干预遗产的行为。但是,继承人不可以部 分接受,部分放弃,如接受房屋、企业的合法财产 和债权债务,而抛弃对盗赃物的占有及责任。
遗产继承的法定与约定继承权
遗产继承的法定与约定继承权遗产继承是指在某人去世后,其遗留下来的财产如何分配给合法继承人的问题。
在继承权的行使中,法定继承权和约定继承权是两种常见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遗产继承的法定和约定继承权,并对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区别进行分析。
一、法定继承权法定继承权是指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合法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上享有的权利。
在法定继承权下,继承人不需要通过任何形式的协议或安排,根据法律自动享有继承权。
在很多国家,法定继承权遵循一定的继承顺序。
例如,在中国的继承法中,子女是最优先的法定继承人,其次是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等。
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依次享有相应的继承份额。
法定继承权有一定的法律束缚力,继承人有权跟据法律规定,获得应有的继承份额。
二、约定继承权与法定继承权相对应的是约定继承权。
约定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根据遗赠人的意愿,在遗嘱或其他形式的协议中获得的继承权。
继承人通过与遗赠人达成协议并予以遵守,获得继承财产的权利。
约定继承权的行使较为灵活,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遗赠人可以自行决定遗产的继承分配,并可以对不同继承人设定不同的条件或限制。
约定继承权需要依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来执行,因此在具体操作中需要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
三、法定继承权与约定继承权的区别1. 权力来源不同:法定继承权的权力来源于国家法律对继承人的保护,而约定继承权的权力来源于遗赠人的意愿和协议。
2. 继承份额不同:法定继承权基于法律规定,根据继承人与遗赠人的关系来确定相应的继承份额。
而约定继承权由遗赠人自行决定,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进行分配。
3. 约束力不同:法定继承权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继承人有权依法获得应有的继承份额。
而约定继承权具有双方达成的协议约束力,必须按照协议内容来执行。
4. 遗产分割方式不同:法定继承权是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遗产分割。
而约定继承权根据遗赠人的遗嘱或协议来进行遗产分配。
综上所述,法定继承权和约定继承权在遗产继承中起到不同的作用。
法定继承的名词解释
法定继承的名词解释法定继承⼈由已经死亡的被继承⼈,⽴遗嘱规定。
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法定继承的相关内容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法定继承的名词解释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法定继承的名词解释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种继承形式。
法定继承⼜称为⽆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的,语源⾃罗马法的successioabintesta,亦即⾮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的⼀种遗产继承⽅式。
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继承⼈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因⽽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法规《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第九条,继承权男⼥平等。
第⼗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顺序:配偶、⼦⼥、⽗母。
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本法所说的⼦⼥,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法所说的⽗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条,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的晚辈直系⾎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般只能继承他的⽗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条,丧偶⼉媳对公、婆,丧偶⼥婿对岳⽗、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顺序继承⼈。
第⼗三条,同⼀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当均等。
对⽣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的继承⼈,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共同⽣活的继承⼈,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民法典案例解析--继承编--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
继承权男女平等既是对私有制的古代及近代社会中男女不平等的继承制度的根本否定,也是对我国《宪法》确认的男女平等原则以及国家在遗产继承问题上的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
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含义是:(1)男性与女性具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差异而有所不同。
(2)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如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另一方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3)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父系亲与母系亲平等。
(4)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用于父系亲的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母系亲。
案例评析谢甲、谢乙诉谢丙、郭某房屋继承纠纷案案情:谢甲、谢乙的父母谢某、唐某共同生育的子女有谢甲、谢丁、谢丙和谢乙四人。
郭某为已故谢丁之妻,婚后二人共同生育子女四人。
谢某、唐某、谢丁先后去世。
诉争房屋修建时,谢甲已外嫁,未出资出力。
谢丙、谢乙尚未成年。
谢丁已成年,并与父亲谢某、母亲唐某共同出力共建该房。
谢某去世前,未对房屋作出处分。
其后,谢丁、谢丙私下变更该房屋所有权人并领取了该房屋为他们共有产的私有房屋产权证,二人各拥有1/2产权。
谢甲、谢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一直由谢丁、谢丙两家占用也未经过重大修缮房屋。
法院认为,谢某、唐某夫妇在世时,其子女均尽了赡养义务,依《继承法》的规定,其子女无论男女对谢某、唐某夫妇所留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案中谢某、唐某、谢丁去世前均无遗嘱,故对其遗产应依法定继承规则办理。
评析:案中争议房屋为谢丁成年后与父亲谢某、母亲唐某共同出力共建的。
当时,谢甲因外嫁未参加建房,也未出资出力。
谢乙、谢丙年幼、未成年,无独立生活能力,还由父母抚养。
继承权
返回
张明(男)与李情(女)于1985年结婚,生有一 子张川。1987年张明病死。1989年李情经人介 绍与王亮相识。王亮将全部家产交给己经成年 的儿子王江,自己只身一人到张明家与李情成 婚。但与其子王江仍有往来。王亮与李情结婚 后生有二个女儿,名叫王芬和王芳。但后来王 亮与李情二人感情破裂,于1995年6月1日离婚, 1995年6月8日,王亮突发心脏病死亡。李情为 了生活,带着张川、王芬、王芳改嫁到陈保家, 陈同意抚养王芬和王芳,但不同意抚养张川。 李情与陈保又生了两个子女分别叫陈和、陈平。 1999年,李情、王芬和王若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分割王亮生前交给王江的财产。问 题: (1)本案中谁对张明的财产有继承权? (2) 谁对王亮的财产有继承权? (3)人民法院是否 支持李情、王芬和王芳的请求?(4)如果陈保死 亡,谁对他的财产有继承权?
返回
甲 1991 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 1995 年其 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 1996 年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 妻乙和其子丙继承。 1997 年,妻乙带产改 嫁,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申离家出走后, 南下深圳, 1998 年因福利彩票中奖 20 万。 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 200 万。1998 年 12 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经 查,甲于 1997 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 (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戍。现间甲 的 200 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99年 多选) 返回 J A .乙 B .丙 C .丁 D .戍
返回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转继承的概念: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 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 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 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
司考例题
目录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有什么区别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有什么区别
在民法典上⾯有两种⽅式,分别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都是民法典上⾯⽐较常⽤的⽅式,也是决定这遗产继承的主要归属,⽽很多⼈对于这两种继承的内容⼀直都不是太清楚的。
店铺⼩编为你仔细讲解下。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有什么区别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财产继承的两种不同的形式,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的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前所⽴遗嘱中指定的继承⼈继承其遗产所进⾏的继承。
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的;⽽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前的意思来继承的。
2、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在遗嘱中确定的。
3、遗嘱继承⼈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不⼀定都是遗嘱继承⼈。
因为在遗嘱继承中,根据财产所有⼈的⽣前意愿,遗嘱继承⼈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中的⼀⼈,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中的若⼲⼈。
哪些法定继承⼈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
4、我国实⾏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前⽴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不能按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是有⽐较⼤的区别,如果希望能够⾃⼰决定⾃⼰遗产的分配,在⽣之前早早的⽴下遗嘱是⽐较好的选择。
对于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区别的内容如果你需要进⼀步了解,来店铺进⾏详细的咨询,本⽹律师会为你详细解答。
13法定继承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有生活来源的人;(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2、 酌分取得权人的特征是:
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酌分取得权人对遗产有独
立的权利;酌分取得权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因具体
情况而定。可多于或少于法定继承人应得份额。
第14页,共27页。
案例(2006.67)
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 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 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 长期和甲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 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D
同。杜某在为胎儿争取留下一份遗产后,却又私下 悄悄地将胎儿做了人工流产,以便再婚。李某对此
非常气愤。她提出要求重新分割为胎儿保留的那份
遗产。杜某则拒不同意重新分割这部分遗产。 请问:为胎儿保留的这份遗产是否应当重新分配?
第17页,共27页。
案例
分析意见: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继承时,应
同等的权利。据此,本案的原告与被告5人均属于第一顺序法
定继承人。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10条规 定,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故判决5个继 承人均享有继承权,各继承遗产的五分之一。原告沈辉的辩 解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认定。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第10页,共27页。
一是采取“亲属继承无限制主义”。依此种立法例,法定 继承人不受亲等的限制,如《德国民法典》。有五个继承顺 序。被继承人的生存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当其与不同顺序
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继承份额的比例有所不同。 二是采取“亲属继承限制主义”。法定继承人只限于一定
亲等以内的亲属和配偶。 例如,法国民法典以十二亲等为
第五章 继承法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1、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父母、子女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二顺序继承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一顺序继承人较第二顺序继承人有优先权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无先后次序之分
(三)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中的制度)
注意:第一、只有发生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 亡的事实,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 。 第二、只有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 资格代位继承,其配偶等亲属没有。
(四)转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
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项制度。
继承人1
被继承人
继承人2 继承人3
继承人3-1 继承人3-2
• 问题1:某人立了遗嘱,并在遗嘱中写明:该遗 嘱之后所立遗嘱无论什么形式,都是无效的,后 此人又立了一份遗嘱,并经过了公证,他死后, 哪份遗嘱有效? • 答:公证之后的遗嘱效力可以对抗未公证的遗嘱 ,即最后公证的遗嘱有效。 • 问题2:某人生前立了两份遗嘱,在前一人份遗 嘱中写明:此遗嘱之后所立遗嘱一律无效,他死 后,哪份遗嘱有效? • 答:后面立的遗嘱有效。遗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 真实、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的,即不管他之前声明 了什么,他的另立遗嘱的行为表明推翻了先立的 遗嘱,第一份自动失去效力,即最后立的遗嘱有 效。
11讲法律讲堂20100720:百万存款归谁? • 此遗嘱确是陈本人亲笔书写,虽是真实 遗嘱,但不一定有效。因为立遗嘱人只 能处分自己的那一份额,而不能处分他 人的财产。陈炒股所得钱按婚姻法规定 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其中一半应归 其妻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陈的遗产( 即118万),法庭最后判决此遗嘱一半有 效,一半无效。
第三章 法定继承
2008年11月,王永庆追思会后,杨娇 所出的王永庆长子王文洋以强硬的姿态引 爆了遗产争夺大战。他向李宝珠的子女发 出律师函,要求公布王永庆名下的所有财 产明细。 十几年前,已婚的王文洋与明星吕安 妮相恋,令王永庆勃然大怒,将王文洋停 薪留职,王文洋因此离开台塑远走美国, 事件震惊台岛。二房在王文洋赴美之后, 远离台塑的权力核心,二房子女对台塑的 资金流向无法掌握,触发了王文洋“查账” 行动。
王永庆逝世后,除王文洋外,其余二房子女 都承认李宝珠为王永庆遗产继承人之一;三房子 女也同样承认二房杨娇有资格继承遗产,惟独王 文洋,不仅不承认李宝珠,甚至否认亲生母亲杨 娇的继承人地位。 根据王家人提报的王永庆遗产申报书,郭月 兰、杨娇、李宝珠全被列入配偶,12名继承人 (3位配偶和9位子女)之中,除了罹患老人痴呆 症的郭月兰和王文洋,其余都签章承认;而王文 洋提出只有大房郭月兰才拥有配偶继承权,是唯 一可以“以妻子身份”直接分得王永庆一半财产 的人。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按照法律规定,依据继 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相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互扶养关系确定的。 但现代民法的趋势是 包括: 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必须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逐渐缩小继承人的范 各国不同。最广的 围,如法国民法最初 2如联邦德国,实行 、子女:— 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养子女只能 规定旁系血亲是二亲 是养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子女是继父母和亲生 血亲属物限制主义, 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等以内均可以继承 即凡血亲(直系血 (《拿破仑民法典》 3亲与旁系血亲)不 、父母 第755条)。现在 4论若干亲等均可继 、兄弟姐妹 则缩小到六亲等(现 5、祖父母、外祖父母及 孙子女外孙子女 承。 行民法典第755 6、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 条)。 媳和丧偶女婿
民法典下的法定继承规定
民法典下的法定继承规定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也发生了变化,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
下文将对民法典下的法定继承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是指在法律规定下,当一位自然人死亡时,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传承给其合法继承人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继承可以通过遗嘱或者法定继承方式进行。
二、法定继承顺序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分别为:1. 首先继承人是配偶和子女,父母亲属排在第二位,兄弟姐妹排在第三位;2. 在法定继承人中,配偶和子女是最优先的继承人,而在子女中,所有子女平分继承份额;3. 在父母亲属继承人中,如果双亲都在世,则各占一半继承份额,如果只有一方在世,则该方将继承全部遗产;4. 在兄弟姐妹继承人中,继承份额平分。
三、继承顺序的适用情况1. 配偶和子女继承人的适用情况: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死者有配偶或子女,则全部遗产将由配偶和子女平分,其中配偶的份额不得少于1/3;如果死者没有子女,则配偶继承全部遗产;如果有子女,但是子女全部先于死者去世,配偶则继承全部遗产;2. 父母亲属继承人的适用情况:在没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死者的父母亲属继承全部遗产,父母平分继承份额,如双亲其中一方去世,则全部遗产由另一方继承;3. 兄弟姐妹继承人的适用情况:在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亲属的情况下,死者的兄弟姐妹继承遗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
综合上述,可以看出,民法典下的法定继承规定严格按照不同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如果符合相应的继承人条件,继承权是不可撤销的。
四、对继承的限制在继承过程中,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禁止先见性的继承2. 禁止恶意继承3. 禁止不当遗赠4. 禁止遗产损毁等行为五、继承手续在遗产继承方面,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必要的手续:1. 继承申报,继承人必须向法院申请继承;2. 遗产清点,继承人可以通过公证机关或法院进行遗产清点;3. 债务清偿,继承人需要清偿死者所欠债务;4. 遗产分配,遗产成功继承后,继承人依照继承份额进行分配;5. 维护权益,继承人需要对死者的遗产权益进行有效维护。
毕业论文-我国法定继承制度
目录第1章法定继承概述 (1)1.1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1)1.2 法定继承的特征 (2)1.3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3)第2章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4)2.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4)2.1.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含义 (4)2.1.2 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 (4)2.1.3 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 (6)2.2 法定继承顺序 (13)2.2.1 继承顺序的含义 (13)2.2.2 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继承立法对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 132.2.3 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 (17)2.3 法定应继份............................................. ..172.3.1 法定应继份的含义 (17)2.3.2 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和港澳台地区关于法定应继份的主要规定 (18)2.3.3 我国的法定应继份制度 (20)第3章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21)3.1 代位继承 (21)3.1.1 代位继承的含义 (21)3.1.2 代位继承的依据 (22)3.1.3 我国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22)3.2 转继承 (24)3.3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25)第4章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26)4.1 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应予以扩大 (26)4.2 法定继承顺序不合理,应予以调整 (27)4.2.1 法定继承顺序的重新调整 (28)4.2.2 法定继承顺序的重新调整之依据 (28)14.3 代位继承产生条件太窄,应予以放宽 (31)参考文献 (33)致谢 (35)2第1章法定继承概述1.1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历史沿革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等项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
由于法定继承主要适用于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所以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名词解释
法定继承名词解释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习惯法,有关权利与义务从一个人传给其他人的称之为继承。
法定继承规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死者的财产遗产。
继承是死者的财产的传承,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是由法律与公约规定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有法定继承人和义务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为夫、妻、父母生前于他共同生活的子女,以及原生父母与死者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
子女及配偶的收入都可以继承,而义务继承人根据场景不同,义务有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义务继承人级别分为3级,其中第一类是死者的子女、配偶和实体继续型的祖属;第二类是血缘上有权限的人;第三类是法定继承顺序外的一些特殊情况。
法定继承也有不同种类,一般分为法定普通继承和义务限制继承,其中法定普通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规定的继承顺序中,所继承的财产无局限性;义务限制继承是指,被继承的物品有限且仅限于指定的物品或者钱款。
法定继承尊重遗嘱制度及遗赠秩序,会根据不同情况,对继承条件予以调整。
死者遗书里所规定的,死者所看重的人在明确了死者遗愿时,将被重视和尊重。
所以,遗赠有许多优点,在许多家庭中,都注重传统与遗赠,最终将物质财富传给后代,也将情感价值传给了家庭成员,强调家庭关系的美好。
总而言之,法定继承制度既允许继承人按当前的法律规定继承其亲属的资产,也对被继承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保护,从而保证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保障死者遗愿的持续性,保障家庭的整体利益。
法定继承制度既保障了死者的正当权益,又使被继承人强制执行遗赠,公平地确定继承关系,从而减少继承行为引发的纠纷,也有利于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导读:本文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继承的概念1、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
2、分类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特征:(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
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
(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2、养老育幼原则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体现在:(1)继承法赋予了那些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2)继承法根据继父母子女间、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基础,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来确定彼此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第八章 继承法
4.录音遗嘱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以此形式设立 的遗嘱,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当遗嘱制作完毕以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 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它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 设立的遗嘱。所谓紧急情况指的是病危、天 灾、战争等情况。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 和伪造,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 所以继承法作了限制性规定,一是必须是 在危急情况下才能才用;二是设立时必须有 两个见证人在场;三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 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时,所立 口头遗嘱无效。
4.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 ——被继承人死亡
我的继承人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又称“无遗嘱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 称。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 序、遗产分配原则等项内容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未立有遗嘱;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 赠;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5)遗嘱无效或遗嘱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案例1]邹某早年丧妻,有长子甲、次女乙和三子丙。 甲、乙已结婚,乙在外地居住,丙只有14周岁。邹某、 丙和甲夫妻共同生活。邹某因偏爱儿子,于1983年5月 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存款2万元和房 屋1套由甲与丙继承。但甲在其妻挑唆下,对邹某的生 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邹某被迫搬到外地乙家居住, 受到乙夫妇的周到照顾,遂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将 其1万元存款给乙,房屋1套给未成年的丙。1983年8月 邹某病重住进医院,正值此时,丙和同学打架致残, 甲对邹某的病情毫不关心,邹某极为恼怒,在其弥留 之际,当着3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遗产 由乙1人继承。邹某去世后,甲持其父自书遗嘱,乙根 据邹某的口头遗嘱均要求继承其父遗产。
061第二章法定继承(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与范围一、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是指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的特征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
从历史上说,法定继承早于遗嘱继承而产生,是遗产继承的最初方式。
但是,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法定继承并不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而遗嘱继承则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
因为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直接的意思表示,而在法定继承中法律的规定只可说是出于对被继承人意思的推定。
但在遗嘱继承中,立遗嘱人也不能违反法律的限制。
如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中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适用在先,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种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的依据一般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也就是说,法定继承人一般只是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
亲属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4、法定继定中有关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在法定继承中,不仅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且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任何人不得改变。
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定继承具有强行性的特点。
三、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以下情况适用法定继承: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协议,或已订立的遗赠协议无效的;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某船运公司老板赵华有一同胞兄弟赵明,二人关系极好,
赵明帮赵华置办船运公司事宜,为赵华的财产增值不少。赵 华本人没有生育,与妻子离婚后收养了一个12岁的儿子赵同, 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是养子与赵华的关系比较生疏,当面 喊赵华爸爸,背地里总是称赵华为我叔。1997年8月,赵华
被继承人沈志成.1986年与许晓红结婚,双方都是再婚。 沈志成有一个14岁的儿子沈图强。许晓红有一个儿子康虎 成和女儿康嘉童,儿子13岁,刚上初中,为方便上学,仍 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每月从生父单位领取生活费100 元.很少与继父沈志成来往;女儿10岁,小学四年级,与 许晓红、沈志成和沈图强共同生活。沈志成很喜欢聪明伶俐 的康嘉童,二人以父女相称,天天开车送地上学。 1994年沈志成遇车祸身亡,遗留再婚前购置的高档家具 1套,婚前个人存款6万元。现在,沈志成的父母、儿子沈 图强与许晓红为继承沈志成遗留下的遗产发生争执,许晓红 坚持自己与2个孩子可以继承部分遗产。沈志成的父母认为, 许晓红的2个孩子康虎成和康嘉童无权继承他们沈家的遗产。 为此,康虎成和康嘉童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保护他们 继子女的继承权。
第三,被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由于违反了 国家法律、法令等,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效的, 应适用法定继承。如果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第四,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 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拒绝接受遗赠的, 第五,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丧失了继承权 或受遗赠权的,其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的遗产,
第六,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的,该被继承人的遗产适用于法定继承。
徐某的外祖父母对其亲家的高调话语和强词夺 理的指责很不服气,认为他们对徐某也是尽到一些 抚养责任的,徐某小时候也放在外祖父母家养了2 年,他也是自己骨肉的延续,为什么就不能分得外 孙子的一些遗产呢?况且我们只是由于经济情况不 太好, 而提出为将来准备一些钱,并不过分。表 示坚决不同意亲家的主张。 (1)徐某的祖父母的主张是否正确? (2)徐某的外祖父母的主张是否正确?
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外交人员徐某,在非洲意外死亡,徐某尚未结婚,没有 兄弟姐妹,父母也在数年前双亡。徐某的祖父母与徐某的父 母原来居住在一起,徐某的父母死后,祖父母继续居住在原 来的房子。单位和保险公司给付徐某的抚恤金和赔偿金共计 25万元。徐某的祖父母对孙子的意外死亡痛惜不已,主张将 这些抚恤金和保险赔偿金捐给徐某的母校某小学作一个奖励 基金。但是,徐某的外祖父母不同意,认为他们已经年老体 衰,无人照养.应当多准备一些钱以备将来所需。徐某的祖 父母认为孙子是为国殉职的,将其抚恤金和赔偿金捐出作教 育基金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如果徐某知道一定会赞成的.劝 徐某的外祖父母不要太看重钱了。
(1)本案中哪些人有权继承沈志成的遗产? (2)康虎成和康嘉童是否都有权继承沈志成的遗产?为什么?
被继承人汪奇生前是建筑包工头,乡下有妻子和儿子。 汪奇常年在外地建筑施工,很少回家,手头有了钱,便饱 暖思淫欲,1994年在邻县买了一幢别墅,与一未婚女子 王莹同居,次年,王莹生了一个女孩,取名王茜,由王莹 抚养,汪奇每月付200元抚养费。 1997年汪奇在一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通事故中死亡,遗有存款80万 元。王莹得知后,找到汪妻,要求汪妻看在自己女儿王茵 是汪奇的亲生子女的份上.分得汪奇的部分遗产,以抚养 王茜。汪妻坚决不同意,声称决不给王莹一分钱。于是, 王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1)王茜作为非婚生子女能否继承汪奇的遗产? (2)王莹能否继承汪奇的遗产?
出海行船时遇台风躲避不及遇难,留有200万元的遗产。赵
华的族人称赵华的产业里有赵明很大的功劳,因为赵华没有 父母,没有老婆,本人也没有生育,赵华死后理当由其惟一 的兄弟赵明继承其遗产。赵明也提出了继承赵华遗产的请求。
但是,赵同的生身父母不同意由赵明一个人继承赵华
的遗产,说赵同已经成为赵华的养子,就是赵华的儿子 一样,他也应该继承赵华的遗产。赵华为族人说,你们 是外姓人,不应当管我们赵家的事,如何继承由赵家自 己决定,赵同是个小孩子,又不是赵华亲生的,他又不 叫赵华作爸爸,他还是你们的儿子,你们可以把他要回 去,如果你们不要,我们赵家负责养他到大就是。赵同 的父母见赵家的人不讲理,就准备去市里找人打官司。
(1)赵同的父母亲能否代理为赵同主张继承权利? (2)赵明及赵姓族人的说法是否有道理? (3)赵同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2)继子女
原则上继子女只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而不 能继承继父或继母的遗产。但婚姻法规定,继父 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按父母子女关系对待。这意味着,继父或继母同 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继子女就能象婚 生子女一样继承继父或继母的遗产,成为继父或 继母的法定继承人。而且,继子女在继承继父或 继母的遗产的同时,仍可以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3)徐某的祖父母是否有权利将徐某的抚恤金和 赔偿金捐出
6、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属姻亲关系,没有血缘上的联系,
相互之间本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或者女 婿不仅在丧偶之前与其配偶共同赡养公、婆或者岳父母,而且在丧偶 以后甚至再婚以后继续赡养,照料公、婆或岳父母。基于权利义务相 一致的原则,《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
秦志强几年前妻子病逝,有一个女儿秦珍,在上中学。 1989年秦志强与曹英再婚。曹英有一子王刚、一女王惠。 王刚高中毕业,在家待业,王惠刚进中学。曹英与其夫离 婚时,王刚已18岁,暂由曹英抚养.王惠每月由其生父给 付60元的生活费。半年后,王刚找到工作,搬出亲家到单 位宿舍居住.过年过节才回来看看。王惠与秦志强、曹英 以及秦志强的女儿共同生活。 1997年秋,秦志强因车祸身亡。家里共有存款6万元, 其中3万元是秦志强在再婚前自己的存款,另外3万元是与 曹英婚后几年的积蓄。秦志强在老家另外一城市还有1处祖 传房屋3间,出租给他人,由其弟弟秦志伟代管房屋,收缴 租金。秦珍因继承遗产与曹英发生矛盾,王刚、王惠为维 护曹英的利益.也要求继承,秦志伟认为自己是死者的弟 弟, 且多年来照看哥哥的房屋,自己应有权继承秦志强的 房产。 (1)本案中哪些人对秦志强的遗产有继承权?并说明理由 (2)秦志伟能否参与此次继承?
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无继承权,应视他们之间有无扶养 关系而定,有扶养关系时,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扶 养关系则不能互为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之遗 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5、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 人。 但是继承法并没有同时把孙子女、外孙子女也规定 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这是因为在代位继 承中,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代替已经死亡了的父或母的 位置,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婚姻关系(配偶)和收养 关系。
第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以 及遗产分配原则等都由法律具体加以规定,属于强 制性的法律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公民个
人均无权予以改变。而遗嘱继承则具有较大的任意性。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 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定继承适用于下列情况: 第一,被继承人生前未同他人订立遗赠扶养 协议:或已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失去法律效力; 或被继承人没有用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处理其全 部遗产,而末处分的遗产无遗嘱继承的,适用法 定继承; 第二,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或遗嘱没有 处分其全部财产,其未处分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 继承人。”而且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表现:一是在经济上对被继承人进 行扶助、供养;二是在生活上对被继承人进行照顾;三是 对被继承人的赡养必须是长期的、经常的。
某县农民杨元宝夫妇生有二子一女,都已结婚成家。2 个儿子于80年代先后死亡。二儿子的妻子张玉英在丈夫死后 第5年,带着儿子杨大贵改嫁到外村,杨大贵随继父一起生 活。大儿子的妻子李小梅,一直与杨元宝夫妇生活在一起, 照顾患病卧床多年的婆婆,做饭洗衣、养猪喂鸡等,对公婆 尽赡养扶助义务。1997年杨元宝夫妇相继去世,李小梅主 持操办了两位老人的丧葬事宜。 杨元宝夫妇死后,留下房屋6间、彩电1部、一些家具 和农具。女儿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远在外村的杨大贵.听 说姑姑放弃继承权,自己又可代替去世的父亲继承爷爷、奶 奶的遗产,认为伯母李小梅的丈夫已死.由于没有儿女,不 能继承杨家的财产。杨大贵要求自己全部继承爷爷、奶奶留 下的6间房和其他遗产,为此发生纠纷,诉诸法院。 (1)哪些人对杨元宝夫妇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2)李小梅能否继承公婆的遗产,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何某1997年因病死亡,小儿子独自处理了老人 的丧事。这时,其他几个儿子来了,要求平分老人 留下的字画和其他财产,何赶不同意,但是几个兄 弟说:我们大家都是父亲的孩子, 父亲病故后,你 是出了一些力,处理了父亲的后事, 我们也表示感 谢,在分遗产时可以考虑适当多分些给你。但何赶 坚持接遗嘱规定办。其他几个兄弟则坚持遗嘱没有 经过他们几个兄弟看过,是否有效不能确定,表示 坚决不能按照何赶的意见办。 (1)本案适用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
某退休职工何某共有4个儿子,退休后就住在小 儿子何赶家里,何赶平时对老人照顾很周到,何某 很满意,常对邻居夸小儿子孝顾,其他几个儿子总 以工作忙、家里事多为由不来看老人,也不给老人 钱。老人对这几个儿子不满,就立下遗嘱,表示死 后将他所藏价值六七万元的字画和其他财产全部留 给小儿子。消息传出去后,几个儿子仍然无动于衷, 依然不来看望老人。
(2)何赶的几个兄弟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配偶。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