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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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

继承制度

一、(四)继承的分类



根据继承的对象(标的)继承可以分为财产继 承、身份继承和祭祀继承 根据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 和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 ,继承可以分为限定继承和不限定继承 根据参与继承关系的人数,继承可以分为共同 继承和单一继承 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可以分为 本位继承 和代位继承

(二)继承权的行使
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 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形 式,其内容是取得遗产,包括占有、管 理遗产、遗产的分割请求权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 的行使 法第6条规定

(三)继承权的放弃
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 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1 .放弃的时间只能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 产分割前。
案例2
【案情摘要】 甲、乙夫妻二人有共有房屋12间。甲有 一母丙,乙有一父丁;1999年,甲因心脏 病突发死亡,当时,妻乙已有 8 个月身孕 。两个月后,妻乙在医院产下一 4 斤重的 男婴。该男婴因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 ,出生 3 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个月 后,乙与甲母丙因继承甲的房产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
被继承人 的债权人、 债务人
继承人
法律直接规定 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具有继承能力

被继承人 生存 生存
遗嘱继承人 承权、 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 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 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 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 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 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 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的概述

继承法的概述

5、公民立遗嘱的形式有五种: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亲笔书写,注明年、 月、日,署名) (3)、代书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 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 的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 名,注明年、月、日) (4)、口头遗嘱(遗嘱人生命危急,两 人以上见证,记录人和见证人签名) (5)、录音遗嘱(两人以上见证)
10、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发生的根据不同 转继承-----被继承人先死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死亡。 (2)、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转继承----法定继承人; 代位继承----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适用的继承方式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4)、时间条件不同 代位继承----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转继承----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张三在其父之前去世,家中还有其母、其妻、 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 留有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
父亲 母亲( ) 母亲(15) 姐姐( ) 姐姐(15) 妻子 子女( ) 子女(15) 张三( 张三(15/0) ) 哥哥( ) 哥哥(15)
张三之父去世后,在分配遗产前张三不幸遇 车祸身亡,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 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所留下的60万 遗产,如何分配?
6、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 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 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 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不均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不均分。

第五章 继承法概述

第五章  继承法概述





肯定说:胎儿具有继承能力 《瑞士民法典》: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有生存,出生前即具 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德国民法典》: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儿, 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 否定说:不具备继承能力,但法律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胎儿出 生后的合法利益 我国《继承法》第28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 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司法解释第45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 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 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 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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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继承权的丧失意味着继 承人失去继承资格,不论其发生在何时,均自继承 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如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开始之 后由法院确认的,该确认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发生 效力。 2、继承权丧失对人的效力: (1)仅是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的丧失, 对其他被继承人不发生效力。 (2)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 位继承。(司解第28条) (3)继承权的丧失不得对抗取得遗产的善意第三人。
失踪人只是被宣告失踪,被继承人死亡时仍生存, 具有继承能力。
12
五、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 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在立法和研究中,继承权一词有两种含义: 继承期待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享有的是继承期待权。 继承期待权是不确定的权利,可能因继承人的死亡或继 承权被取消或有法定丧失继承权事由的出现,或有顺位 更优先的继承人出现而全部落空,或因有同顺位的其他 继承人出现而缩减等。 继承既得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享有的是继承既得 权。继承既得权作为现实可行使的权利,继承人可以接 受,也可以放弃。对于已经接受的继承权,继承人可以 有偿或无偿地转让他人。继承既得权受到侵害时,得请 求回复。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的法律知识一、继承概述嘱继承人虽曾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只要被继承人事后仍订立遗嘱确定其为遗嘱继承人,其遗嘱继承权就没有问题。

2)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但是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28条)5、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1)继承权的放弃1)放弃的时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

(《继承法》第25条;《继承法意见》第49条)2)放弃的方式:第一种、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第二种、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法意见》第47条)第三种、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签名;(《继承法意见》第48条)综上,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3)放弃的限制: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意见》第46条)4)放弃继承的效力放弃继承权具有溯及力,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自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不享有继承权,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意见》第51条)5)继承权放弃的撤回第一种、遗产处理之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恢复其继承权;第二种、遗产分割以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不予支持。

(《继承法意见》第50条)(2)受遗赠权的放弃1)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法院作出,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作出(两个月期满受遗赠人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第25条)2)放弃受遗赠的效力: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自继承开始时即丧失受遗赠权,其受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民学-第二十四章继承制度概述

民学-第二十四章继承制度概述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8
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而丈夫无父母和兄弟
姐妹,也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妻子有一个妹妹和一 个弟弟。这时,应当推定丈夫先
死,妻子后死。妻子继承丈夫的财产后,连同其本人的 固有财产,由其妹妹和弟弟继承。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9
2.继承之诉和其他与遗产有关的诉讼的区别。 继承之诉须符合不真正继承人已占有遗产,其占有 遗产无合法根据和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被否认三个条 件。欠缺其中一个条件,即不构成继承之诉,而是 其他的个别之诉,如遗产分割之诉、所有权确认之 诉等。例如,父亲甲死亡后,其儿子乙占有全部遗 产,女儿丙要求分割遗产,乙则认为丙已经出嫁, 无权再继承娘家的财产。如果丙因此提起诉讼,该 诉讼即属于继承之诉。再如,甲男死亡后,乙女以 配偶身份要求继承遗产,而甲之父母则声称乙不是 甲的妻子,不能继承遗产,乙诉于法院,要求确认 自己的继承人身份并令甲之父母交付应属于自己之 遗产,该诉讼应属于继承之诉。如果乙占有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重点问题提示:
1.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2.继承的分类; 3.继承能力; 4、继承的客体; 5.继承权的丧失。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1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分类
一、继承的概念
二、继承的分类
(一)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二)单一继承制度与复式继承制度 (三)强制继承与自愿继承 (四)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 (五)有限责任继承与无限责任继承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13
如果继承人抛弃继承,则他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 得有任何干预遗产的行为。但是,继承人不可以部 分接受,部分放弃,如接受房屋、企业的合法财产 和债权债务,而抛弃对盗赃物的占有及责任。

继承法

继承法

第四节 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继承权指自然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 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与被继承人 订立之继承合同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权利主体具有限定性 只有与被继承人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自然人才能作为 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而成为继承权的权利主体, 而国家、法人、社团等其他民事主体只能以受遗赠 人身份取得遗赠财产或以其固有身份取得无人继承 的财产。 2、权利客体的特定性——遗产. 注意:死者的债务属于继承法律关系中义务所指向的 客体,不是继承权的客体. 3、效力范围的绝对性——继承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 的 4、权利性质的财产性——继承权的性质为财产权 5、实现条件的特殊性——被继承人的死亡
(二)意义 1、有利于调查被继承人遗产 2、有利于继承人参与继承 3、有利于继承人寻求法律保护
三、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法》第23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 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 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有观点建议,补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知道被继 承人死亡的事实,也可通知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 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 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 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 承人分别继承。
(二)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 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遗产所有权开始转移给继承 人的时间 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 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 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转移方式和遗嘱是 否有执行效力的时间 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保护继承权20年诉讼时 效期间的起算点

继承权

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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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男)与李情(女)于1985年结婚,生有一 子张川。1987年张明病死。1989年李情经人介 绍与王亮相识。王亮将全部家产交给己经成年 的儿子王江,自己只身一人到张明家与李情成 婚。但与其子王江仍有往来。王亮与李情结婚 后生有二个女儿,名叫王芬和王芳。但后来王 亮与李情二人感情破裂,于1995年6月1日离婚, 1995年6月8日,王亮突发心脏病死亡。李情为 了生活,带着张川、王芬、王芳改嫁到陈保家, 陈同意抚养王芬和王芳,但不同意抚养张川。 李情与陈保又生了两个子女分别叫陈和、陈平。 1999年,李情、王芬和王若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分割王亮生前交给王江的财产。问 题: (1)本案中谁对张明的财产有继承权? (2) 谁对王亮的财产有继承权? (3)人民法院是否 支持李情、王芬和王芳的请求?(4)如果陈保死 亡,谁对他的财产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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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1991 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 1995 年其 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 1996 年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 妻乙和其子丙继承。 1997 年,妻乙带产改 嫁,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申离家出走后, 南下深圳, 1998 年因福利彩票中奖 20 万。 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 200 万。1998 年 12 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经 查,甲于 1997 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 (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戍。现间甲 的 200 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99年 多选) 返回 J A .乙 B .丙 C .丁 D .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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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转继承的概念: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 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 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 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
司考例题
目录

继承法

继承法
婚姻 家庭 继承

第四节 遗产的概念、特征及其范围 遗产的概念、
遗产的范围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公民的合法收入 公民的私有房屋、储蓄、 公民的私有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婚姻 家庭 继承

第四节 遗产的概念、特征及其范围 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婚姻 家庭 继承

第五节 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指继承人在其继承权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受到不法侵害时, 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确认、保护并加以恢复的权利。 法院予以确认、保护并加以恢复的权利。 一般诉讼时效2 一般诉讼时效2年
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 应当在2 起,应当在2年之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定继承是强制性规范, 法定继承是强制性规范,除死者生前依法以遗 嘱方式改变外,其他人都无权改变。 嘱方式改变外,其他人都无权改变。 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婚姻 家庭 继承
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继承权是一种基于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 继承权是绝对权, 继承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 嘱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取决于继承人的主观意志

继承制度概述—继承概述

继承制度概述—继承概述

04
遗产
遗产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依法 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遗产的特征是: 1.时间上: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 2.内容上:遗产内容具有财产性,不涉及人身关系的 部分。 3.性质上:合法财产才可以成为遗产。
遗产
(二)遗产的范围 一般而言,自然人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 及其他合法财产都属于遗产的范围。 在我国法上,根据法律规定或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主要包括 如下几类:①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财产;②与被继承人的人身 有关的具有专属性的财产权利和义务;③自然资源利用权;④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⑤土地承包经营权。
遗产
(三)遗产的确定 被继承人基于社会活动和家庭生活的客观实际,其财产可 能与其他主体的财产产生共有关系。确立“先析产后继承”的 原则,有利于确定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保证遗产继承的合法 性,切实保护被继承人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共有财产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伙共有等财产。
遗产 (四)遗产的管理 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负责处理涉及 遗产有关事务的人。其要妥善保管遗产,还要在不同主体之间 妥善分配好遗产。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 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 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继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述
1.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2.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3.
继承的开始
4.
遗产
01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是死者死亡时,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 种法律制度。继承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

第五章 继承法

第五章 继承法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1、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父母、子女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二顺序继承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一顺序继承人较第二顺序继承人有优先权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无先后次序之分
(三)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中的制度)
注意:第一、只有发生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 亡的事实,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 。 第二、只有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 资格代位继承,其配偶等亲属没有。
(四)转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
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项制度。
继承人1
被继承人
继承人2 继承人3
继承人3-1 继承人3-2
• 问题1:某人立了遗嘱,并在遗嘱中写明:该遗 嘱之后所立遗嘱无论什么形式,都是无效的,后 此人又立了一份遗嘱,并经过了公证,他死后, 哪份遗嘱有效? • 答:公证之后的遗嘱效力可以对抗未公证的遗嘱 ,即最后公证的遗嘱有效。 • 问题2:某人生前立了两份遗嘱,在前一人份遗 嘱中写明:此遗嘱之后所立遗嘱一律无效,他死 后,哪份遗嘱有效? • 答:后面立的遗嘱有效。遗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 真实、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的,即不管他之前声明 了什么,他的另立遗嘱的行为表明推翻了先立的 遗嘱,第一份自动失去效力,即最后立的遗嘱有 效。
11讲法律讲堂20100720:百万存款归谁? • 此遗嘱确是陈本人亲笔书写,虽是真实 遗嘱,但不一定有效。因为立遗嘱人只 能处分自己的那一份额,而不能处分他 人的财产。陈炒股所得钱按婚姻法规定 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其中一半应归 其妻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陈的遗产( 即118万),法庭最后判决此遗嘱一半有 效,一半无效。

Java基础[继承]

Java基础[继承]
• 方便项目的携带。 • 方便于使用,只要在classpath设置jar路径即
可。
• 数据库驱动,SSH框架等都是以jar包体现的。
Jar包的操作
通过jar.exe工具对jar的操作。
• 创建jar包 • jar -cvf mypack.jar packa packb
• 查看jar包 • jar -tvf mypack.jar [>定向文件]
一定会执行的代码; } Finally代码块只有一种情况不会被执行。就是在之前执行了System.exit(0)。
自定义异常
自定义类继承Exception或者其子类。 通过构造函数定义异常信息。 例:
Class DemoException extends Exception {
DemoException(String message) {
的区别。 思考:在开发时,分号是否需要呢?
包之间的访问
被访问的包中的类权限必须是public的。 类中的成员权限:public或者protected protected是为其他包中的子类提供的一种
权限 例程






教 育
四种权限
w
w
w
public protected default private
toString()
• 获取异常类名和异常信息,返回字符串。
printStackTrace()
• 获取异常类名和异常信息,以及异常出现在程序中的位 置。返回值void。
printStackTrace(PrintStream s)
• 通常用该方法将异常内容保存在日志文件中,以便查阅。
throws和throw

第十一章继承法概述

第十一章继承法概述


肯定说:

第一,在遗产分配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可以多分遗产。
第二,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 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有权继承公、婆或岳父、岳 母的遗产。而没有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主要 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 岳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第三,在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扶养人按 照协议尽了扶养义务的,有受遗赠的权利;不履 行协议,不尽扶养义务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 利。 第四,对被继承人生前不负有任何法定的扶养义 务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取得适当的 遗产。相反,法定继承人虐待、遗弃、故意杀害 被继承人的,则丧失继承权。

(四)养老育幼,特别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 活来源的人的利益的原则
第一,在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确定上,以 继承 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 出发点。
第二,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 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 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 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有 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 分或者少分遗产;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 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当的份额甚至可 以多于继承人分得的份额。
第十一章 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继承的种类
第三节 继承法的性质和特点
第四节 继承法的历史发展 第五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的概念
二、继承的起源
三、继承的本质和特征
一、继承的概念
在民法学上,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 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 或法律制度。

继承法

继承法

练习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 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 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 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 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 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 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特殊的丧偶儿媳、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 承权。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
注意问题
张三之父 去世后,在分配遗产前张三不幸 遇车祸身亡,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 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所留下的60 万遗产,如何分配?
父亲 母亲(15+5) 姐姐(15) 张三(15/0) 哥哥(15)
妻子(5) 子女(5)
三、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之份额一般应均等。特殊 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 的继承人,也可多分; 3.有扶养能力、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 不分或少分; 4.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亦可不均等。
二、认定遗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遗产与共有财产 遗产与承包经营的财产 遗产与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和 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
王老汉有三个女儿,女儿先后出嫁 后感到寂寞,于是将侄子甲收养为子。 父子俩开了一个铁匠作坊,收入可观, 于是将原茅草房推倒,新建了8间瓦房。 王老汉去世后,三个姐姐要求分割8间瓦 房。甲提出他要3间,理由是他是父亲的 儿子,且目前已有妻室,少了住不下。 但三个姐姐认为,应均分,即每人2间。 问:此案如何处理?

第二十九章继承权的概述介绍

第二十九章继承权的概述介绍
第二十九章
第三十章 法定继承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法定继承的概念用特征;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了解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有关要求。 【教学重点及难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第三十章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一、遗嘱继承概念
第三十一章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
(一) 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二) 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须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 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三、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第二节 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和保护
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二十九章
二、继承权的放弃
又称为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第三十章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转继承的发生或成立须具务以下条件:第一,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第二,须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
第三十章

第三编 继承

第三编  继承

第三编继承第一节继承权一、继承权(一)继承权概述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3.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1.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000.10)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

乙和丙被告知三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

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下列选项哪项正确? B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三)继承权的丧失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两点:(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继承权;(2)仅丧失其所所害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其他人的继承权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注意两点:(1)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2)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导读:本文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继承的概念1、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

2、分类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特征:(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

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

(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2、养老育幼原则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体现在:(1)继承法赋予了那些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2)继承法根据继父母子女间、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基础,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来确定彼此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2

继承法2
一、继承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时,其 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 立的有效遗嘱或法律之规定,依法取得死者 所遗留之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特征
1、财产继承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公民死 亡是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 2、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必须是一 定亲属范围内的自然人 3、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公民个人 合法财产 4、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的变更性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1)必须以争夺遗产为目 的;(2)继承人不论顺序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 严重的 (1)构成遗弃的条件: • 被遗弃的对象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 继承人有能力尽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 (2)有上述行为的继承人,如果以后确有悔 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宽 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 • •
四、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一)遗嘱变更撤销的基本要件 (二)遗嘱变更、撤销的形式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书、代书、 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三)遗嘱变更撤销的方式。 1、明示方式 2、推定方式 (1)如果有数份内容互相抵触的遗嘱, 首先看有无公证遗嘱,如果有就以最后所 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 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就案时间顺序,以最 后所立遗嘱为准 • • • • •
• • • • • •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三、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基本条件有二: (一)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必须与遗嘱所涉及的事项不存在利 害关系
• 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续人、受遗赠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利害关系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 1、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配偶、晚 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直系姻亲等 • 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 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第八章 继承法

第八章  继承法

4.录音遗嘱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以此形式设立 的遗嘱,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当遗嘱制作完毕以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 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它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 设立的遗嘱。所谓紧急情况指的是病危、天 灾、战争等情况。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 和伪造,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 所以继承法作了限制性规定,一是必须是 在危急情况下才能才用;二是设立时必须有 两个见证人在场;三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 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时,所立 口头遗嘱无效。
4.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 ——被继承人死亡
我的继承人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又称“无遗嘱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 称。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 序、遗产分配原则等项内容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未立有遗嘱;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 赠;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5)遗嘱无效或遗嘱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案例1]邹某早年丧妻,有长子甲、次女乙和三子丙。 甲、乙已结婚,乙在外地居住,丙只有14周岁。邹某、 丙和甲夫妻共同生活。邹某因偏爱儿子,于1983年5月 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存款2万元和房 屋1套由甲与丙继承。但甲在其妻挑唆下,对邹某的生 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邹某被迫搬到外地乙家居住, 受到乙夫妇的周到照顾,遂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将 其1万元存款给乙,房屋1套给未成年的丙。1983年8月 邹某病重住进医院,正值此时,丙和同学打架致残, 甲对邹某的病情毫不关心,邹某极为恼怒,在其弥留 之际,当着3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遗产 由乙1人继承。邹某去世后,甲持其父自书遗嘱,乙根 据邹某的口头遗嘱均要求继承其父遗产。

中国传统文化遗失与继承概述

中国传统文化遗失与继承概述

中国传统文化遗失与继承概述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历史文化的瑰宝,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与文明。

然而,在现代社会的冲击下,中国传统文化受到了很多挑战,很多传统文化元素已经消失或面临丧失。

然而,还有一些热心人士不断努力继承、传承中国传统文化,以保护和弘扬中华民族的瑰宝。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的遗失主要是因为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经历了巨大的变革和改革开放。

这种现代化的进程促使了社会结构的改变、价值观念的转变,以及生活方式的巨大变革。

许多传统文化元素被淘汰,替代为更现代化的观念和行为方式,导致传统文化元素逐渐消失。

中国传统文化的遗失还与教育制度的改革和现代化的教育体系有关。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教育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知识和实用技能,而忽视了传统文化的教育和传承。

很多学校取消了传统文化的课程,使得学生缺乏对传统文化的了解和认识。

此外,现代化的娱乐和文化产业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造成了冲击。

现代化的娱乐形式如电视、电影、音乐等日益盛行,使得年轻一代更加偏向于追求流行文化,而对于传统文化缺乏兴趣。

这导致中国传统文化在年轻人群体中的传承和推广面临挑战。

然而,尽管中国传统文化在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还是有一些热心人士在努力传承和保护中国传统文化。

许多学者、教育家、爱国者等,致力于研究和推广中国传统文化,努力传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

他们通过写书、开办学校、举办文化活动等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到传统文化的传承中来。

另外,中国政府也意识到了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和传承中国传统文化。

例如,成立了许多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组织,加强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修复。

同时,政府还加大了对传统文化的教育和宣传力度,通过在学校课堂中加入传统文化的教育内容,使更多的学生接触和了解传统文化。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文化的遗失与继承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

尽管在现代社会的冲击下,许多传统文化元素已经消失或面临丧失,但通过热心人士的努力和政府的支持,中国传统文化在传承和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班果的诗《继承》欣赏

班果的诗《继承》欣赏

班果的诗《继承》欣赏
摘要:
1.班果的诗《继承》概述
2.诗中主题与情感的体现
3.诗的语言特点与艺术性
4.对班果的诗《继承》的评价
正文:
一、班果的诗《继承》概述
班果是一位富有才华的诗人,他的诗作以其独特的艺术风格和深刻的思想内涵受到广大读者的喜爱。

其中,《继承》是一首饱含深情、引人深思的佳作。

这首诗通过描绘一个人在继承家业的过程中,对父辈精神的传承与发扬,表达了对家庭、民族传统文化的敬仰与传承。

二、诗中主题与情感的体现
在《继承》这首诗中,班果运用了丰富的意象和细腻的情感描绘,展现了主人公在继承家业的过程中,对父辈的敬仰、感激之情以及对未来的责任感。

诗中,主人公在继承家业的过程中,不断回顾父辈的艰辛历程,深感责任重大,对父辈的敬仰感激之情油然而生。

同时,主人公也表达了将发扬光大父辈精神的决心,为家族、民族的繁荣而努力。

三、诗的语言特点与艺术性
班果的诗《继承》在语言运用上具有鲜明的特点。

首先,诗中运用了大量的比喻、拟人等修辞手法,使诗句更加生动形象,增强了诗歌的艺术感染力。

其次,班果在诗中巧妙地运用了排比句,使诗句更加和谐,韵律感十足。

这些语言特点使得《继承》在表达情感的同时,展现出了较高的艺术性。

四、对班果的诗《继承》的评价
班果的诗《继承》以家庭、民族传统文化为背景,表达了对父辈精神的敬仰与传承,是一首具有深刻内涵和艺术价值的佳作。

诗中,班果通过对主人公内心的细腻刻画,成功地传达了诗的主题,使读者在欣赏诗歌的过程中,感受到家庭、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唤起对传统文化的尊重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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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特征: (1)继承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2)继承权是特殊的财产权。
二、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
(一)继承权的取得 1.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①法律根据; ②事实根据; ③身份根据。
2.继承能力。 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权利能力,
亦即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资格。*胎 儿的继承能力
第十二章 继承概述
本章重点 第一节 继承权 第二节 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第三节 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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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本章以继承权为中心,讨论继承法律关系中
的几个基本问题。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继承权 及继承法律关系的特点;了解继承权的取得与行 使;掌握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理解遗产的概念 和范围;掌握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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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与意义 1.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
继承人在其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诉讼 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保护并加以恢复的权 利。 2.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意义。
保护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利,使其在遭到侵害时 能够及时恢复。
只能是被继承人的特定的亲属; ③在内容方面,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仅限于遗产 的继承权;义务主体一般只承担不作为义务; ④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仅限于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个 人财产。
*继承关系和遗赠关系的区别: ①二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②二者的权利客体有别。 ③二者的接受表示方式不一。
(二)继承人与继承权 1.继承人。 (1)法定继承人: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承受被继承人 遗产的继承人。他们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法享受继承 权利,其法律地位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被替代。 ①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
②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 媳或丧偶女婿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
③只设法有效的遗嘱承受 其遗产的继承人。按照通例,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 位不能被替代。 2.继承权。 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通常所说的继承权是继承既得权。它具有两个重要
第二节 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一)遗产的概念与特征 1.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 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2.遗产的特征。 (1)遗产具有来源上的专属性。 (2)遗产具有可转移性。
(二)遗产的法律地位 1.关于遗产法律地位的立法主张。
一种是认为遗产并无确定的所有人,处于一种 特别地位。
(4)在遗产分割前擅自处分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以及其 他侵害继承权的行为。
(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 1.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继承人提起请求回复继承权的诉讼,既是确认 之诉,又是给付之诉。 2.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特点。 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诉讼时效概述
在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可以向法院 提起保护继承权回复请求权诉讼的期限。
(二)我国《继承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1.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
2.关于继承权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按照以下原则
处理: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
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以及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
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2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
另一种是认为自继承开始时,遗产当然由继承 人继承,其所有人即已确定。 2.遗产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二、遗产的范围 (一)我国法定遗产范围 1.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2.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3.公民其他的合法财产。除个人财产所有权和知识 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外的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包括 他物权、债权和债务。 (二)不能作为遗产的物及权利义务 1.遗体。 2.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3.人身保险合同中第三人的受益权。
形式为主。 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属于法定继承范围的遗
产,由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 的所有法定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属于法定继承范 围的遗产,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遗嘱中指定由其继承 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 权而又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或者遗嘱继承人放 弃继承权而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有关的遗产按无人 继承遗产处理,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
(二)继承权的行使 1.继承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6条公民可以独立行使继承权的能 力或资格。
三、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一)继承权的放弃 1.放弃继承权的性质。
放弃继承权实际上是对继承地位和继承份额放 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 定义务。
2.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放弃继承权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应当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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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 承 权
一、继承法律关系与继承权 (一)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1.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
由继承法规范所调整的、基于被继承人死亡 而发生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 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包括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和遗嘱 继承法律关系。
2.继承法律关系的特点。 ①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②权利主体往往被法律严格限定,在我国,继承人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
理。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或者从人民调解
在实际生活中,侵害公民合法继承权的行为包括:
(1)非继承人侵害继承人的继承权,非法占有被继承 人的遗产。
(2)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但无权取得遗产的人, 或者其他表见遗产承受人侵害真正继承人的继承 权,非法占有被继承人的遗产。
(3)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排斥其他合法继承人, 在遗产分割以前抢占或侵吞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
(二)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 某种罪
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资 格。
2.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
严重
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返严回到重本的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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