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概述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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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刚从外地返回家与小芳共同料理完母亲 的丧事,然后,小刚就独自将张三夫妇在 婚姻期间共同建造的六间房屋登记过户到 自己名下,并将李丽在银行的18000元存款 全部取出据为己有。小芳要求继承父母的 遗产,却被小刚拒绝。小刚的理由是:小 芳是出嫁之女,并且在她结婚时父母已经 给了她8000元钱,其无权再继承父母的遗 产。 请问:出嫁的女儿小芳有无继承权?
抚恤金就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劳保 法规的规定,发给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自然死亡 的工人、职员生前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目的 是解决因工人或职员作为其扶养者死亡而造成 的生活困难。 因此,本案的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而应 归属于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死者之母李某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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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赔偿金金属于遗产。 ( )
消极财产
凡可以与人身关系分离的债权和债 务,都在遗产之列。
限定继承原则
即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 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 偿还,也可以不偿还。
案例二: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 产?
(一)案情介绍 丧偶妇女李某的独生女王某,系某工厂工 人,1995年她与同厂工人路某结婚。婚后 未生育子女。李某依靠女儿王某付给的赡 养费维持生活,别无经济来源。2000年王 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除人身损害赔偿金外, 有关单位按规定发给其亲属22000元抚恤 金。王某的丈夫、婆婆与李某三人为这笔 抚恤金发生争执。
三、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范围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被继 承人遗产的人。
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配偶 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 子女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 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 生父母、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 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 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分析意见
依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小刚和小芳作为被 继承人的子女,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 等的继承权。该权利除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可以被依 法剥夺外,其他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 也就是说,已婚女儿的继承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小芳对父母所尽的 义务较之小刚为多,故对父母的遗产可酌情予以多 分。 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 母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 母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遗产及其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转移 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遗产的范围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
积极财产
消极财产
积极财产: • 公民的合法收入; •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
: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问题。
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
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
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在分割共有财
产时,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王老汉4间作为
遗产由三个姐姐和甲共同继承。甲与三个姐姐
都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 房子。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 。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 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一旦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第三人将获得合 同约定的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 遗产范围内。 不论该第三人是否为继承人,其受益权都 归属于本人所有,而不能列入死者遗产。
案例三: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
王老汉有三个女儿,女儿先后出嫁 后感到寂寞,于是将侄子甲收养为子。 父子俩开了一个铁匠作坊,收入可观, 于是将原茅草房推倒,新建了8间瓦房。 王老汉去世后,三个姐姐要求分割 8间瓦 房。甲提出他要 3间,理由是他是父亲的 儿子,且目前已有妻室,少了住不下。 但三个姐姐认为,应均分,即每人2间。 问:此案如何处理?
继承法篇
本篇的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你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理解继承制度及原则
理解遗产及范围
掌握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理解继承权
掌握运用法定继承
掌握运用遗嘱继承
第十四章
继承法概述
重点内容:
一、继承制度及原则 二、遗产及范围 三、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继承法概念
继承从法律上讲是指财产继承,即公民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 3.养老育幼的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案例一:出嫁的女儿有无继承权?
(一)案情介绍
1975年张三与李丽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李丽 生下双胞胎——儿子小刚和女儿小芳。1998年, 小芳与王某结婚时,张三给女儿8000元钱让她置 办结婚用品。出嫁后,小芳不时回家探望父母, 帮父母做家务,并每个月给父母200元作为赡养费。 而其儿子小刚自1998年参加工作后不久就在外地 结婚,很少回家看望父母,并且也不给父母赡养 费。1999年3月,张三因出车祸去世,李丽因受打 击而住进了医院。李丽住院期间,儿子小刚一次 也没有前去探望,全靠女儿小芳和她丈夫照顾。 同年4月,李丽去世。
路某认为抚恤金属于其妻子的遗产,根据 《婚姻法》第18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 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的规定,应由他和岳母共同所得。王某的婆 婆认为抚恤金是发给亲属的,所以王某的丈 夫、母亲和婆母每人各有一份。而李某则认 为,这笔抚恤金是发给其儿女所供养的直系 亲属的,只能由她一人所得。为此,李某诉 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请问: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 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 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人 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 遗产----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和其
他合法权益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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