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管理,提高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妇幼健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在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中的各个环节。
三、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内容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孕产妇健康信息:孕妇的孕期保健情况、分娩情况、产后保健情况等;2. 婴幼儿健康信息:新生儿出生情况、生长发育情况、接种情况等;3. 女性生殖健康信息:妇女月经情况、生殖器官健康状况等;4. 儿童健康信息:儿童生长发育情况、患病情况、接种情况等。
四、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管理1.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内容。
2.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采用电子化手段管理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4.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对妇幼健康信息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五、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使用1.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主要用于保障妇幼健康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妇幼保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可以作为研究和统计的依据,用于分析和评估妇幼保健工作的成效和问题。
3.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可以作为医务人员进行诊疗和保健工作的参考依据,帮助医务人员及时制订个性化的保健方案。
六、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储存和保密1.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应当存储在安全可靠的电子设备中,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应当严格保密,未经相关人员的授权,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泄露。
3.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保密制度,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七、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追踪和评估1.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追踪和评估制度,对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定期评估。
妇幼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婴幼儿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婴幼儿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婴幼儿信息的安全与保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婴幼儿信息收集、处理、存储、使用、传输、备份、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婴幼儿信息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婴幼儿信息工作的合法性。
2. 安全保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婴幼儿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损毁。
3. 规范化原则:建立健全婴幼儿信息工作流程,确保信息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4. 效率原则:提高婴幼儿信息工作的效率,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婴幼儿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婴幼儿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婴幼儿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婴幼儿信息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组织开展婴幼儿信息工作的培训和宣传。
3. 监督检查婴幼儿信息工作的执行情况。
4. 处理婴幼儿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设立婴幼儿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婴幼儿信息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婴幼儿信息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婴幼儿信息工作的具体实施。
2. 负责婴幼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3. 负责婴幼儿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和备份。
4. 负责婴幼儿信息的使用、传输和销毁。
5. 负责婴幼儿信息工作的统计分析。
第三章信息收集与处理第八条婴幼儿信息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1. 信息来源合法,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不得收集与婴幼儿无关的信息。
3. 收集的信息应与婴幼儿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相关。
第九条婴幼儿信息处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处理信息时,不得泄露婴幼儿的个人隐私。
2. 处理信息时,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处理信息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篡改、损毁。
第四章信息存储与备份第十条婴幼儿信息存储应遵循以下要求:1. 选择安全可靠的存储介质。
医院妇幼健康信息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院妇幼健康信息管理,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水平,保障孕产妇和儿童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医院信息科负责全院妇幼健康信息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2. 妇幼保健科负责孕产妇、儿童健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3. 各相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妇幼健康信息管理工作。
三、信息收集与录入1. 孕产妇、儿童健康信息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2. 各科室应按照统一格式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将孕产妇、儿童健康信息录入医院信息系统。
3. 信息录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确保信息录入质量。
四、信息管理与利用1. 妇幼保健科负责对孕产妇、儿童健康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
2. 医院信息系统应具备信息查询、统计、分析和报告等功能,方便各部门、科室及管理人员查询和利用。
3. 各科室应定期开展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检查,确保信息准确性。
五、信息共享与协作1. 医院妇幼健康信息应实现院内共享,为临床、科研、教学等提供支持。
2. 医院应与其他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区域内妇幼健康信息互联互通。
3. 医院应加强与社区、家庭等合作,共同推进妇幼健康信息管理工作。
六、信息安全管理1. 医院应建立健全妇幼健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2. 各科室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规定,不得泄露孕产妇、儿童个人信息。
3. 医院应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防范信息安全事故。
七、信息培训与宣传1. 医院应定期对妇幼健康信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医院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信息宣传,提高全员信息意识。
八、监督与考核1. 医院信息科负责对妇幼健康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2. 各科室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妇幼健康信息管理制度。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妇幼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婴幼儿信息管理,保障婴幼儿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婴幼儿健康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所有婴幼儿信息档案的管理,包括出生、成长、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婴幼儿信息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使用、共享、销毁等环节,确保婴幼儿信息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信息收集第四条婴幼儿信息收集应遵循合法性、必要性、最小化原则,不得收集与婴幼儿健康管理无关的信息。
第五条收集婴幼儿信息时,应取得婴幼儿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告知信息收集的目的、方式、范围、存储期限等信息。
第六条收集的婴幼儿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等;2. 健康信息如疫苗接种记录、疾病史、生长发育状况等;3. 教育信息如入园记录、学习成绩等;4. 其他相关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信息整理与存储第七条婴幼儿信息档案应分类整理,明确标识,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八条婴幼儿信息档案的存储应采用电子化、保密性强的存储方式,确保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丢失。
第九条电子档案存储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1. 信息加密,防止未授权访问;2. 访问控制,记录操作日志;3. 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安全;4. 数据恢复,应对意外情况。
第四章信息使用与共享第十条婴幼儿信息仅限于与婴幼儿健康管理、教育、救助等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婴幼儿信息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婴幼儿信息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共享,不得违反法律法规;2. 必需共享,仅限于实现特定目的;3. 安全共享,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第五章信息安全与保护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婴幼儿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定期对婴幼儿信息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对违反婴幼儿信息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五篇)
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为了切实搞好我镇妇幼保健工作,提高妇幼保健、儿童保健质量,基层信息作为医院信息质量的核心,要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漏报,同时在进行质量控制时对每个村医的技术指导,基本知识和相关知识的概念、处理方法和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运用,儿童保健和系统保健、早检、产检及加强质控,提高年报质量,特制定:1.建立质量检查制度1、各村全面开展自查,自查范围包括所管辖的全部村的妇幼卫生报表2、乡卫生院在进行质量检查时,可随机抽取____个以上的村组核实所上报的活产数、新生儿死亡数、婴儿死亡数、____—____岁儿童死亡数、孕产妇的管理情况、死胎、死产及____天内新生儿死亡数,并与报表中相应的填报人数比较,计算漏报率。
3、每季度随机抽取村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与相应的登记薄核对,核实孕产妇系统管理数、____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数和____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数。
要求每月进行一次季报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改正,同时进行出生、死亡的查漏、补漏工作,在每个季度的报表完成前进行检查后将出生、死亡漏报加在本季度报表中,确保季报表准确,无误后上报县级妇幼保健院。
2.质量检查要求:1、必查项目(1)登记表要求查。
体重评价、____岁以下儿童死亡年龄、高危因素、高危管理、高危转诊、产前检查次数、新生儿出生体重。
(2)统计表要求查。
孕产妇系统管理、临产高危产妇人数、高危管理人数、____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____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____岁以下儿童营养评价人数、其中小于____克人数。
(3)漏报要求查。
活产数、新生儿死亡数、婴儿死亡数、____—____岁儿童死亡数、孕产妇情况、死胎死产及____天内新生儿死亡数,孕产妇系统管理数、____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数、____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数。
2、质量控制时间每月一次质量控制要在年报汇总、上报之前完成,即将漏报数加进年报中。
3、质量控制范围(1)____岁以下儿童死亡检测利用每月的例会,每月进行质检(2)孕产妇死亡检测利用每月的例会,每月进行质检(3)围产儿出生漏报和出生缺陷漏报调查为避免漏报、重报、医院应把好四关。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6篇)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为加强全县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规范管理,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内数据的质量与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全县妇幼保健机构统一使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系统包含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和妇幼卫生监测、孕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监测等信息资料以及孕产妇和儿童的个人信息。
二、县医院、中医院、博爱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对妇幼卫生系统妇幼安全和保管责任。
三、各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员对信息系统内数据要严格保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任何信息,不得调用或拷贝信息数据另作他用,日常分析的数据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利用网络传播。
四、各使用单位对数据信息资料应进行分级管理,不同人员管理不同级别的资料。
五、各使用单位须与信息人员签订安全协议。
六、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和系统维护人员管理,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孕产妇及儿童个人信息资料,违者将给于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2)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妇幼卫生信息的安全和全县妇幼儿童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妇幼卫生信息安全体系,根据《____统计法》、《____保守国家____法》、《____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1、各类信息资料包括文字资料和数据资料,以纸质和电子文件的形式进行存储。
2、纸质资料应存放于可加锁铁皮文件柜,由专人管理。
存档资料需要借阅手续,归还后及时签收归档。
3、电子文档应存放于存储介质,由专人管理,重要文件加密保存。
妇幼卫生信息数据应严格保密,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数据资料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4、妥善保管各类信息资料,做好防火、防尘、防虫、防霉、防盗工作。
5、妥善保管各类信息资料,防治项目数据和个人信息泄露。
二、计算机的安全管理1、计算机应专人专用,设置登录____,并定期修改;2、____正版杀毒软件,定期升级、查杀;3、定期备份重要文件;4、清楚浏览器的临时文件,防治部分____泄露;5、禁止____与工作无关的应用软件;6、禁止访问互联网上与工作无关或来历不明的站点,禁止从互联网上下载与工作无关的文件。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质量,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等从事妇幼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全面、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管理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妇幼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卫生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设立妇幼卫生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和发布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妇幼卫生信息管理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和发布等工作。
第三章信息收集与报告第八条妇幼卫生信息包括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妇幼保健服务情况、妇幼卫生资源分布、妇幼卫生工作绩效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日常诊疗服务、专项调查、远程监测等方式,收集妇幼卫生信息。
妇幼卫生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形成定期报告,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卫生信息,为政策制定、决策支持和公众健康提供参考。
第四章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妇幼卫生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妇幼卫生信息资源在政策制定、健康管理、医疗服务、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应用。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妇幼卫生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妇幼卫生信息化水平。
妇幼保健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妇幼保健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患者隐私和医院信息系统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工作人员、患者及与我院合作的第三方机构。
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组织保障(1)成立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我院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2)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2. 硬件安全(1)确保信息设备、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2)定期对信息设备、网络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软件安全(1)选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软件产品,确保软件的安全性。
(2)定期更新软件,修复已知漏洞,提高软件安全性。
4. 网络安全(1)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确保网络通信安全。
(2)加强网络访问控制,严格控制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的连接。
5. 信息安全(1)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确保患者隐私不受侵犯。
(2)对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进行加密存储、传输,防止信息泄露。
6. 授权管理(1)明确各部门、岗位的信息访问权限,确保权限的合理分配。
(2)定期审查和调整信息访问权限,确保权限的有效性。
7. 操作管理(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其信息安全意识。
(2)建立健全信息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规范化。
8. 安全培训(1)定期开展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
(2)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基本信息安全知识。
9. 安全监控(1)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
(2)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0. 应急预案(1)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
(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责任与奖惩1. 各部门、岗位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落实信息安全责任。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信息安全事件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妇幼信息归口管理制度
妇幼信息归口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整体框架1. 目的:统一管理妇幼保健信息,保障妇幼健康;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从事妇幼保健服务的单位和人员;3. 责任单位:卫生部门、妇幼保健机构;4. 领导责任:相关部门领导负总责;5. 具体职责:各单位明确各岗位职责。
三、信息归口管理机制1. 建立信息汇总中心: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归口管理妇幼保健信息,对各类信息进行统一归档和整理;2. 制定信息管理规定:明确各类信息的来源、积累、保存、利用和归档等流程,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3. 划分信息管理权限:设立不同级别的权限,限定不同人员对信息的访问和使用权限;4. 定期更新信息:定期对信息进行更新和清理,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有效性;5.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体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四、信息归口管理流程1. 信息采集:从各级卫生单位、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渠道采集妇幼保健信息;2. 信息整理: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建立信息库;3. 信息共享:根据需要,将信息进行共享和传递给需要的单位和个人;4. 信息利用:各单位根据需要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利用,指导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5. 信息反馈:将信息的利用情况进行反馈,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
五、信息归口管理制度的落实1. 树立意识: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信息归口管理,树立正确的信息管理意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2. 健全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归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3. 加强培训: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信息管理培训,提高信息管理技能和意识;4. 督促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检查各单位信息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5. 完善制度: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需求不断完善和调整信息归口管理制度,保证其有效运行。
六、结语妇幼信息归口管理是保障妇幼健康的重要保障,对于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妇幼健康信息的质量,保障妇幼健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负责妇幼健康信息收集、存储、分发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妇幼健康信息指与妇幼健康有关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妇幼疾病信息、妇幼医疗知识、妇幼药物信息等。
第四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应采取多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
第六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应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七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应加强对信息使用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信息使用者的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应建立信息安全保护机制,确保信息的安全、可靠、完整和可用。
第九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应坚持信息共享和协同,推动妇幼健康服务的整合和优化。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十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的主要责任单位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的组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指导各级单位进行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妇幼健康信息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各级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抽查。
第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妇幼健康信息使用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信息使用者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技术手段第十六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应充分使用信息技术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
第十七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安全和可靠。
第十八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应建立信息采集、存储和分发的技术规范,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十九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应加强对信息的加工和分析,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妇幼工作信息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婴幼儿工作信息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婴幼儿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信息管理范围1. 婴幼儿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2. 婴幼儿健康信息:包括生长发育状况、疫苗接种记录、健康检查结果等。
3. 婴幼儿教育信息:包括入园、入托情况、教育课程、教育成果等。
4. 婴幼儿监护信息:包括监护人姓名、联系方式、监护关系等。
5. 婴幼儿其他相关信息:包括特殊需求、突发事件、政策咨询等。
三、信息管理职责1. 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婴幼儿工作信息管理的组织实施,制定信息管理制度,监督信息管理的执行情况。
2. 信息采集部门:负责婴幼儿信息的采集、录入、更新和维护工作。
3. 信息使用部门:负责婴幼儿信息的查询、分析和应用工作。
4. 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婴幼儿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四、信息管理制度1. 信息采集制度- 采集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 采集信息应遵循合法、合规、自愿的原则。
- 采集信息应使用统一格式,确保信息的一致性。
2. 信息录入制度- 信息录入应严格按照规定格式进行。
- 信息录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信息录入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 信息更新制度- 婴幼儿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 信息更新应确保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 信息查询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婴幼儿信息,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查询信息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婴幼儿个人信息。
- 查询信息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5. 信息使用制度- 信息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
- 信息使用应确保婴幼儿的合法权益。
- 信息使用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不得滥用。
6. 信息安全制度-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婴幼儿信息的安全。
- 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破坏。
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三篇)
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妇幼健康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靠性,提高病患和公众对妇幼健康信息的信任度和依赖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包括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可靠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妇幼健康信息的采集、整理、处理、传输、存储和使用等全过程。
第四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妇幼健康信息的质量检验标准,并根据标准对各类妇幼健康信息进行监督和抽检。
第五条妇幼健康信息的质量监督与检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歧视各类妇幼健康信息提供者。
第六条妇幼健康信息的质量监督与检查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尊重和保护用户信息权益。
第七条妇幼健康信息的质量监督与检查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妇幼健康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妇幼健康信息的采集、整理、处理、传输、存储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九条对妇幼健康信息采集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遵循医学伦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监督与检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维护妇幼健康信息的安全和公平。
第十一条妇幼健康信息采集者应当制定相应的妇幼健康信息采集方案,明确信息的内容、来源、采集方式和周期,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采集。
第十二条妇幼健康信息采集者应当及时整理、处理和传输采集到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妇幼健康信息的传输和存储应当符合信息保密和安全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第十四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监督与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质量监督与检查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监督手段。
第十五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监督与检查机构应当定期对各类妇幼健康信息进行质量检验和抽检,确保信息的质量稳定和可靠。
第十六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监督与检查机构应当对采集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模版(5篇)
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提高信息质量,保障妇幼健康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信息质量合规。
2. 严谨准确:对妇幼健康信息进行准确核实和审查,不得随意发布或传播不实信息。
3. 保密安全:妇幼健康信息必须进行安全保密处理,严禁泄露或滥用。
第二章妇幼健康信息质量评估第四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评估的目的是对妇幼健康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和监控。
第五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1. 统一标准:建立妇幼健康信息质量评估的统一标准,对信息进行分类评估。
2. 多维度评估:从信息来源、内容准确性、实用性等多个维度进行评估。
3. 客观公正:评估结果客观公正,不得因个人偏见或其他原因对信息进行不合理评估。
4. 随机抽样:对妇幼健康信息进行随机抽样,确保评估结果的代表性。
第六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评估的具体步骤包括:1. 制定评估计划:确定评估的对象、方法和时间计划。
2. 资料收集:收集妇幼健康信息相关资料,包括来源、发布时间、发布机构等。
3. 评估指标制定:根据评估目的和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
4. 抽样评估: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妇幼健康信息进行随机抽样评估。
5. 评估结果分析: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评估报告。
6. 评估报告发布:将评估报告及时发布,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章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第七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的目的是确保妇幼健康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八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源头控制:加强对妇幼健康信息来源的审核和把关,避免虚假信息的发布。
2. 内容监管:严格对妇幼健康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和审查,杜绝不实信息的传播。
3. 信息审查:对妇幼健康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妇幼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安全信息管理,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妇幼保健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层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第二章信息管理职责第三条妇幼安全信息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为信息管理主体,负责辖区内的妇幼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信息管理职责如下:1. 建立健全妇幼安全信息收集网络,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2. 制定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和发布等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
3. 定期对妇幼安全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4.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保密。
第三章信息收集与整理第五条妇幼安全信息收集范围包括:1. 妇女儿童健康检查、疾病预防、保健、康复等信息。
2. 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层医疗机构等基本信息。
3. 妇幼安全事件报告、处理等信息。
第六条信息收集与整理要求:1. 信息收集要全面、准确、及时。
2. 信息整理要分类、归档,便于查询。
3. 信息归档要实行电子化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章信息分析与上报第七条妇幼安全信息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 妇幼健康状况及变化趋势。
2. 妇幼安全事件发生原因、处理措施及效果。
3. 妇幼保健政策实施情况。
第八条信息上报要求:1.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妇幼安全信息报告。
2. 突发事件、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3. 上报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信息安全管理第九条妇幼安全信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2. 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妇幼安全信息,防止泄露。
3. 安全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信息安全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了保护婴幼儿卫生信息的安全,确保信息在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发布等全流程中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婴幼儿卫生信息管理的特殊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涉及婴幼儿卫生信息的工作人员、信息系统以及相关设备。
三、组织架构与职责1. 婴幼儿卫生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婴幼儿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信息安全培训,协调解决信息安全问题。
- 组长:院长- 副组长:主管信息化的副院长、信息科科长- 成员:各相关部门核心人员2. 信息科:负责婴幼儿卫生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 各科室:负责本科室婴幼儿卫生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和发布,确保信息安全。
四、制度内容1. 信息收集与存储:- 收集婴幼儿卫生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
- 信息存储应使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不被未授权访问。
2. 信息使用与传输:- 使用婴幼儿卫生信息时,应遵循授权原则,不得擅自泄露、篡改或销毁信息。
- 传输婴幼儿卫生信息时,应使用安全的传输方式,如VPN、加密邮件等。
3. 信息处理与发布:- 处理婴幼儿卫生信息时,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 发布婴幼儿卫生信息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4. 安全培训与意识提升:- 定期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
-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信息安全教育,确保其了解并遵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5. 安全监控与应急处置:- 建立婴幼儿卫生信息安全管理监控体系,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
-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信息安全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婴幼儿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为信息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妇幼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婴幼儿及妇女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滥用和非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所有涉及婴幼儿及妇女个人信息的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
三、信息安全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收集、使用婴幼儿及妇女个人信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超出收集目的。
2. 最小必要原则:收集婴幼儿及妇女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范围。
3. 安全保护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婴幼儿及妇女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篡改。
4. 责任明确原则: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四、信息安全管理措施1. 信息收集管理- 收集婴幼儿及妇女个人信息前,应明确收集目的、方式、范围、存储期限等。
- 不得收集与收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
- 通过合法途径收集信息,不得采用欺骗、误导等方式。
2. 信息存储管理- 建立健全婴幼儿及妇女个人信息存储管理制度,确保存储设备安全可靠。
- 定期检查存储设备,确保数据安全。
- 建立数据备份机制,防止数据丢失。
3. 信息使用管理- 严格按照收集目的使用婴幼儿及妇女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变更使用目的。
- 使用信息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不被泄露、滥用。
- 对使用信息进行记录,确保可追溯。
4. 信息传输管理- 采用加密、脱敏等技术手段,确保婴幼儿及妇女个人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 限制信息传输范围,仅限于授权人员。
5. 信息公开管理- 不得公开婴幼儿及妇女个人信息,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 如需公开,应征得本人同意,并采取脱敏处理。
6. 信息删除管理- 定期清理不再需要的婴幼儿及妇女个人信息。
- 删除信息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信息无法恢复。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婴幼儿及妇女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妇幼信息录入管理制度规范
妇幼信息录入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妇幼保健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妇幼健康信息的安全、准确和完整,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保密性,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妇幼信息的录入、管理及使用进行规范。
第三条妇幼信息指的是与孕妇、产妇、婴幼儿健康相关的个人信息、疾病信息、药物使用信息、检查报告等。
第四条妇幼信息的录入、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护妇幼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妇幼信息的录入、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保障妇幼信息的安全性。
第二章妇幼信息的录入第六条妇幼信息的录入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不得将录入工作委托给非专业人员。
第七条妇幼信息的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保证信息的质量。
第八条妇幼信息的录入应当遵循标准化要求,确保信息格式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妇幼信息的录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擅自泄露妇幼信息。
第三章妇幼信息的管理第十条妇幼信息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信息的存储、备份、更新、查找等功能。
第十一条妇幼信息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权限管理制度,不同级别的人员有不同的访问权限,保障妇幼信息的安全。
第十二条妇幼信息的管理应当及时更新,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妇幼信息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信息进行分类、归档和保管。
第十四条妇幼信息的管理应当建立信息使用日志,记录信息的使用情况,保障信息的合法使用。
第四章妇幼信息的使用第十五条妇幼信息的使用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法使用信息。
第十六条妇幼信息的使用应当遵循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助的需要,保障信息的合法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妇幼信息的使用应当尊重信息主体的意愿,不得擅自使用信息。
第十八条妇幼信息的使用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范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范文(4篇)
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范文妇幼健康信息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健康资源,为了保障妇幼健康信息的质量,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个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妇幼健康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使用,保障信息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妇幼健康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使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应遵循科学、客观、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参与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护妇幼健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五条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应以科学技术手段为依托,不断提升信息质量。
第二章妇幼健康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第六条妇幼健康信息的收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不得侵犯妇幼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妇幼健康信息的整理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标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收集和整理的妇幼健康信息应明确标注信息来源,以便核实和溯源。
第三章妇幼健康信息的发布第九条妇幼健康信息的发布应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全面。
第十条妇幼健康信息的发布应采用科学的传播方式,提高信息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第十一条妇幼健康信息的发布应注意信息的分类和标注,方便用户按需获取信息。
第四章妇幼健康信息的使用第十二条妇幼健康信息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护妇幼健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十三条妇幼健康信息的使用应根据信息的需要和特点,合理选择使用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四条妇幼健康信息的使用应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误导用户。
第五章妇幼健康信息的质量监控第十五条建立妇幼健康信息的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对收集、整理、发布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六条根据监控结果,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改进妇幼健康信息的质量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故意发布虚假妇幼健康信息和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等。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5篇)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一、高度重视妇幼卫生信息填报工作,依法做好妇幼信息管理。
二、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填报,指定专人收集院内各相关科室的数据,认真核实后填报。
医疗机构应将负责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人员____,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辖区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备案。
三、认真填报妇幼卫生相关信息。
凡开展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科、计划生育科、产科b超检查及产前筛查诊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相关登记制度。
四、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于孕产妇死亡后____个工作日内报告,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等信息实行季报制,将报表和死亡报告卡报送辖区内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五、加强信息质量控制。
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院内数据的检查核实,加强与所在辖区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联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相关检查。
浦北县中医医院信息安全制度一、制定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二、维护计算机信息安全,装杀毒软件及管理软件。
三、维护管理软件正常运行四、对用户需要设置权限,不得擅自进入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五、对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并保证其信息的安全保密六、计算机网络日志文件要有专人负责、备份等操作七、建立信息编辑、审核、发布责任制及流程,信息发布之前必须经过相关人员审核八、一旦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就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保存记录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九、对有害的信息进行过滤,用户信息进行保密浦北县中医医院妇幼卫生信息监测质量考核制度一、考核方法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相结合,并对考核并及时进行反馈和通报二、由分管保健的副院长____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三、实行妇幼卫生信息奖惩制度。
对妇幼卫生信息相关表卡的填写每错漏一项扣____元,每漏报一例孕产妇死亡、____岁以下儿童死亡、育龄妇女死亡、出生缺陷扣____元,每漏报一例传染病扣____元。
四、为了提高妇幼监测质量,调动妇幼信息监测负责人员的积极性,年终测评侯表彰优秀监测员。
医院妇幼保健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信息管理制度
一、使用统一的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及登记表、卡、册。
二、认真收集、整理各类妇幼卫生信息资料,要求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
三、对原始资料不随意修改、不弄虚作假、统计资料不虚报、瞒报、迟报和缺报。
四、按时完成妇幼卫生报表,经领导审阅后,在规定时间内送报县区妇幼保健院所信息科。
五、开展妇幼保健信息质量控制,定期开展重要信息、数据的核实、补漏。
六、充分利用妇幼卫生信息定期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妇幼卫生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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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信息管理工作。
2、负责拟定医院信息管理工作计划的工作总结。
3、负责抓好信息资料的手机、整理、建档等工作。
4、及时、准确、全面的完成规定的各项卫生统计报表,做好资料的手机、分类、编目工作,组织开展信息的综合利用、分析和研究工作。
5、充分发挥医院有关情报和统计资料的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临床、医技科室提供信息反馈。
6、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新闻媒体联系,发表信息及简报。
做好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建立健全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按制度认真填写各种登记,字迹清楚、工整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管。
2、统计资料必须依据统计法和国家制度提供,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3、按制度上报各类报表,做到及时。
准确、实事求是,不迟报、拒报。
4、根据统计指标情况,做好各种信息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有关科室及院领导。
5、统计报表和报告定期整理,汇编归档,随时做好数字的提供工作。
信息资料要做好科学分类、编码和索引。
6、做好各类动态分析和疗效评价,充分发挥各类情报资料和统计资料的功用。
1、全县 22 个乡镇妇幼医生例会由院长主持召开,(院长不在时由主管院长或科长主持召开)。
2、每月 27 日为例会日,遇到星期天不休息。
3、参加人员为县级医院和 22 个乡镇卫生院妇幼医生,至少一人参加。
4、凡参加例会人员,必须带本院这一个月的基本数字、动态数字、工作情况和孕产妇、儿童死亡卡,在会议期间汇报本月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困难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凡季末例会(4 月、7 月、10 月、元月),来时带各种报表,月、元月份分别上报(4 季报表,7 月份上报半年报表和第二季度报表,10 月份上报全年报表和第三季度报表)。
6、领导及时解决基层同志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基层汇报及情况,整理分析后,把信息及时反馈回各卫生院。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1、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以及质量控制等信息管理工作。
2、参与开展妇幼卫生专项调查活动,提供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和信息技术等专业技术服务,掌握本地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其主要影响因素等信息。
3、负责信息归口管理,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管理妇幼卫生信息资料,保证信息安全,依法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4、执行国家有关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和信息系统标准,贯彻落实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5、开展与辖区内各类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公安户籍机构和民政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妇幼卫生信息定期报送制度1、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
各医疗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并依法做好妇幼信息管理和填报、报告工作。
2、各医疗机构要明确职能科学负责妇幼卫生信息填报工作,指定专人收集院内各相关指定的数据,认真核实后填报。
3、凡设有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和开展产科 B 超检查的医疗机构,均要填报有并妇幼信息统计表。
4、尤其是承担“三网监测”的医疗保健单位,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所辖区妇幼信息情况。
5、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各医疗保健机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于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到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
县妇幼保健机构3个工作日内应将调查报告报市妇幼保健院信息科。
儿童死亡等信息实行月报制,各医疗保健机构每月填报一次,分别于每月5 号前填报上一个月“儿童死亡报告卡” “出生缺陷报告卡” “产科质量报告卡” 和。
6、加强信息质量控制。
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院内数据的检查核实,加强与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的业务联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市妇幼保健院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相关检查。
信息报告会审指导制度1、县级每年至少 2 次对部分乡村进行信息管理业务指导、县级每季度至少 2 次下基层进行业务指导。
2、各级技术指导人员要掌握技术指导的内容、工作要求等。
3、县妇幼保健院技术指导人员按每季度实际技术指导工作次数实事求是填写“各乡、村技术指导工作情况”表,并将季度内全部指导情况统一上报至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报表须由县妇幼保健院、主管院、院长审核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上报。
4、在技术指导中要使用技术指导通知单,注重跟踪问效。
5、县妇幼保健院年终将全年技术指导情况纳入工作总结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信息培训制度1、县级每年至少举办 1 次妇幼信息工作会议,进行人员培训,布置下一年度工作。
2、县乡级定期召开例会,以会代训,并通过例会完成数据的收集、反馈、核查。
市级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
乡级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
3、所讲内容符合我市妇幼保健工作实际,并要具有实用性、先进性。
4、培训前要了解学员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
5、培训结束后要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签到、培训资料、培训小结等装订保存。
6、每年底对全年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归入全年工作总结,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妇幼信息原始登记制度1、妇幼人员要准确、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各种登记、统计、报表任务。
2、各种报表、数据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
3、及时收集妇幼各种统计、报表资料,进行数据核对,整理、汇总、上报,同时向主管部门及领导提交统计、报表分析资料。
4、妇幼人员要做好各种资料的分类、保管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保证及时提取统计数据。
信息安全制度1、所有项目信息应根据国家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定期归档,纳入正规档案管理,确定专人保管。
2、加强项目信息调阅管理。
与项目无关人员不得借阅相关信息资料,因项目管理工作需要,确需借阅复印信息资料的,应履行借阅手续,填写复印审批表,经本科科长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借阅与复印,并要建立与完善相应的登记制度。
3、各种涉及项目的数据与文字,特别是叶酸增补对象、农村住院分娩孕产妇等的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泄露给第三方人员。
4、对违反信息安全与保密制度的,造成不良影响来严重后果的人员,将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妇幼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制度1、在院长的领导下,主管院长的监督管理下信息工作专人、专机管理。
2、信息数据加密管理、专人负责,不准泄露。
3、网络杀毒系统必须及时升级,保持正常使用,如因病毒袭击、损害数据系统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4、对于数据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如丢失、损坏、盗用)要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及时进行相应处应处理。
5、除本科人员外,其它任何人员不准上机操作随意上网。
6、除电子数据外,纸报表必须专人专柜上锁管理,不准随意堆放。
7、所有上报信息必须经主管院长审核签字,方可上报。
8、本科室人员不准把任何数据泄露或提供给他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9、非本科室人员或其它人员如需使用信息数据,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使用。
出生缺陷报告制度1、凡出现出生缺陷必须由妇保医生填写“出生缺陷登记表”2、填报范围:出生时有一种以上缺陷的围产儿,均属填报范围。
3、报告时间及程序:填表单位每季度必须将登记表报市妇幼保健院。
4、凡上报的出生缺陷登记表必须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查核对,做好登记,年终对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并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5、做好不迟报、不漏报,否则按院纪处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管理制度1、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统一收集各市市项目工作月报数据后,由各相关科室分别领取相关数据,统计并分析存在的问题。
每月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报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办公室会议。
(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相应的对策)2、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收集各市市项目工作季报数据后,由各相关科室分别领取相关数据,统计并分析存在的问题,于 3 日内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报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相关科室的上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组织领导小组召开项目工作会议,通报上一季度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部署,对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出指导意见。
(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相应的对策)3、财务科负责对全市市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信息收集统计,并加强与各相关科室的联系。
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妇幼卫生项目信息报告制度1、各县(乡、村)卫生局和妇幼保健院机构要实行双岗信息上报,即各县(乡、村)卫生局及妇幼保荐机构各一名,并对信息员进行培训。
各县(乡、村)制定本辖区的项目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基层上报人员、专人负责;明确上报要求和上报时间等。
2、定点助产机构定期向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等情况。
做好叶酸发放和“两癌”筛查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信息报送实行逐级上报制。
3、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孕产妇数(包括农业户籍孕产妇数、非农业户籍孕产妇数、孕产妇总数)、活产数、住院分娩人数、孕产妇死亡数,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等按月统计,逐级上报至市妇幼保健院,并报统计卫生行政部门。
4、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
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报表:各县(乡、村)将本县上报数据收集汇总,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能上报。
县(乡、村)级上报时间为每月 1 日 12:00 前。
“降消”项目报表:县(乡、村)级上报时间为每年 11 月 10 日前录入并审核。
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妇幼卫生项目信息质量控制制度1、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积极与其他保健科室紧密配合,负责妇幼卫生重点工作进行质控。
2、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
准确,要加强对数据的检查核实,加强与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联系,接受省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相关检查、市级每年四次(一季度一次)。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基层进行全面质控一次。
要求数据错漏项小于 5%,数据完整率打到 95%。
3、基层指导人员使用统一印制的下基层指导记录,认真填写,详细提出指导意见,一式两份,交给被指导单位一份,存留一份。
4、科室人员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妇幼保健业务的新动向,新理论、新技术,有效指导夏季医疗保健机构如何统计汇总、质控、漏报、书写分析材料。
5、坚持例会制度,进行工作总结,集中解决报表中常见的问题,安排布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三网监测数据核对和质量控制制度1、每季度到助产单位查看孕产妇死亡登记、围产儿死亡登记、住院分娩记录、各科出入院登记、出生缺陷登记、育龄妇女死亡等级、急诊登记。
2、每季度走访公安局、计生委、疾控中心、民政局等,从有关证明中查找育龄妇女及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线索。
3、乡镇卫生院每月查阅抽样村的儿童花名册、儿童计划免疫登记、出生记录、孕产妇死亡及 5 岁以下儿童死亡名单、乡镇级派出所、计生机构,核对出生、育龄妇女及孕产妇死亡和 5 岁以下儿童死亡名单。
4、村级每月查阅儿童花名册、孕产妇死亡及 5 岁以下儿童死亡名单、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儿童保健管理手册;入户核实出生、孕产妇死亡及 5 岁以下儿童死亡、孕产妇保健管理、儿童保健管理等;走访村委会、村医、村妇女主任、村计生负责人等,核实活产、孕产妇死亡及 5 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