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解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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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庭前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庭前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庭前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中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曾被国人视为优良司法传统、被西方誉为“东方经验”,在速决纠纷、化解矛盾等诸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分庭前调解与审理中调解两种方式。

所谓庭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开庭审理前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民商事案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所谓审理中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活动。

其中,审理中调解又可称调解主导型民事审判方式,二者都属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它的存在充分契合了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但在司法实践中,其往往并未很好地被贯彻执行,逐渐暴露其弊病,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笔者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深有体会,而且在审理中调解,既有开庭程序笔录,又有调解笔录,程序比较混乱,并使得原本是严肃庄严的庭审活动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庭前调解制度作为诉讼调解的一部分,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

但我国目前对此仍处在探索阶段,并没有建立系统完整庭前调解制度,如何完善庭前调解就成了日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里,笔者就如何完善庭前调解谈谈自己的浅薄拙见。

一、我国庭前调解制度的发展沿革调解制度是我国法院在世界民事诉讼法上的首创。

法院着重以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的做法,发端于我国新民主革命时期。

1979年重建法制之初,“调解为主”依然是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基调,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条中将“调解为主”的方针改为“着重调解”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着重调解原则虽然在用语上避开了“调解为主,审判为辅”,但就其实质而言,仍然保持着调解为主和调解优先的基调。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为了实施这一方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双方的沟通与协调。

法院和调解机构可以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加强信息共享、意见交流,确保相互之间的了解和紧密配合。

在双方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有助于解决纠纷双方在诉讼和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分歧和矛盾,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便利条件。

其次,完善对接的法律制度。

可以通过立法形式,为诉讼和调解双方明确各自的权责,规范双方的协作流程。

例如,可以规定法院应当在接受诉讼案件时,同时通知调解机构,并要求双方在立案前进行调解尝试。

同时,也可以规定调解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工作,并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法院。

此外,还可以建立统一的案件信息网络平台,实现诉讼和调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通过这个平台,法院可以及时了解到已经进行过调解的纠纷案件的情况,避免重复的调解工作;调解机构可以及时了解到案件进展的情况,为调解提供有力的依据。

同时,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查询案件的进展,提供更好的参与和监督。

另外,可以推行诉调对接的立案制度。

即在一些适当的案件中,将调解作为正式程序的一部分,将诉讼和调解有机结合起来。

在立案时,法院可以要求纠纷当事人先行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启动诉讼程序。

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可以加强对调解机构的利用,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也起到了减轻法院负担的作用。

最后,可以鼓励法官和调解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法院可以组织法官参加调解员的培训,增加他们对调解工作的了解和能力。

同时鼓励法官积极参与调解工作,提供法律上的指导和支持,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需要采取综合的措施,包括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推行诉调对接立案制度以及加强法官和调解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立案登记制度完善初探

立案登记制度完善初探

立案登记制度完善初探作者:许淑蒙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摘要:自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在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上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伴随着制度的开展和深入,具体登记制度尚未细化,缺乏程序上的支持,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激增。

进一步细化制度,在具体部门法之间形成完整流程,推进审判改革,逐渐推行阶段式诉讼,保障当事人合理诉求,就需要各种制度的尝试以此来完善立案登记。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司法供给不足;阶段式诉讼;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35-01作者简介:许淑蒙(1993-),男,汉族,山东莱芜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

比较起立案审查制度,采用立案登记制度,将实质审查变为形式审查,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诉权,防止法外无关因素干扰法院司法,诸如行政权力的干涉、行政机关领导人员对个案的插手干涉,尽可能减少其他因素导致法院不接收材料。

一、立案登记制度完善初步探索(一)完善立案登记程序,采用阶段式诉讼模式,确立审前程序1.明确立案登记的强制性规定。

登记的前提也要符合起诉要件,为了避免大量不必要案件涌入法院,合理保证当事人诉权。

可以初步探索实行登记立案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明显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等情形不予立案登记①。

对于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官会存在价值判断,这是否减损了立案登记的效果,为法院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打开了干预司法公正的大门,这一点有待商榷。

2.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干预司法,保障当事人诉权。

(1)推行立案登记,极大减少了行政机关等因素干预,但不能确保在审前阶段能够完全避免其干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推行司法公开,在登记立案公开,庭前审查阶段公开,确保公众知情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阳光司法。

(2)减少法院对于地方政府人财物的过度依赖,探索司法机关财政上的独立,继续推进省以下司法机关财政独立,减少地方政府干预司法,为保障当事人合理诉权确定制度上保障。

浅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作者:刘琢玉魏志勋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9期【摘要】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法院调解制度经过了半个世纪的不断完善,已经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色法律制度之一。

文章主要分析了在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意见。

【关键词】法院调解;制度;问题当法制建设进程不断推进,新形势对于法院调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调解制度只有不断完善,让其与新形势的要求相对应,才能有效发挥法院调解的作用。

因此,积极分析我国当前的法院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法院调解制度,让法院调解制度有效发挥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是当前法院调解中积极关注的问题。

一、法院调解含义、价值和作用作为我国民事诉讼重要制度的组成部分,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曾经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成为了广大群众喜欢和乐于接受的一种调解方式。

那么,什么是法院调解呢,它又具有哪些作用呢?法院调解,也就是诉讼调解,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针对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权利、义务等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事件的一种诉讼活动。

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并不是由偶然因素决定的,而是经过多方面的因素客观决定的,主要包括儒家无讼思想、强调自由和效率的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等社会基础,还包括司法资源的不足和我国法治发展中的问题等等决定的。

法院调解强调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对于缓解双方关系,调解争议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进而防止了双方关系僵化和二次冲突的出现。

此外,从法院的角度来说,法院调解还达到了节约法院司法资源的目的,而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说,法院调解达到了节约当事人解决纠纷成本的目的。

因此,法院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问题中的作用明显,已经构成了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当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制度设计中的问题当前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中,涉及到法院调解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具体性和针对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立案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立案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立案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立案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加强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发挥立案调解工作机制成本低、效率高、方式简便灵活的优势,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概念】立案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案件立案移转审判业务庭之前,自行、委托或者联合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织当事人对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

二、【原则】立案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自愿原则。

立案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的进行、调解协议的达成均应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当事人接受调解,不得侵犯当事人诉权。

2.合法的原则。

立案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利益。

3.简便的原则。

立案调解应当遵循高效、便捷的原则,在规范的基础上减轻法院工作量,减轻当事人诉累。

4.限时调解的原则。

立案调解一般应当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40日内完成。

当事人申请延长的除外。

5.司法保障的原则。

立案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调解书予以司法确认。

6.根本性化解的原则。

在合法的前提下,立案调解可以不受法律关系、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的限制,促成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彻底化解,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立、审、执的问题,真正达到案结事了。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具有“东方经验”的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司法调解冷却期,再到后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阶段,我国的调解制度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调解这项具有东方特色的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分析,我国的调解制度中案件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且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法官集审调权力于一身,会有滥用调解权的隐患,并且缺乏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有效监督。

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笔者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1、重新合理界定调解适用的范围,2、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调、审职责分离,3、在法院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并对调解机构的建立和调解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分析,4、建立对调解制度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抗诉权等。

本文只是笔者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一些粗浅的看法,权作引玉之用。

全文共6066字。

以下正文: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早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后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我国向来主张“以和为贵”,促使了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延续至今,相应的调解结案在我国法院诉讼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和魅力。

它不仅继承了我国“轻法理重人情”,“以和为贵,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儒家道德思想,而且还与当时利益单一、人口居住固定、权利淡漠的社会特点相适应,为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

因此,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理论上和实务上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该项制度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法律体现,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该项制度更被看成是消除矛盾,减少讼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法院立案工作制度和机制

法院立案工作制度和机制

法院立案工作制度和机制法院立案工作制度和机制是指法院在接收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审查、登记、分案、送达等一系列工作的规范和流程。

立案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第一步,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篇关于法院立案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范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的需求越来越高。

法院立案工作制度和机制作为审判工作的首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法院立案工作制度和机制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院立案工作制度和机制的现状1. 立案审查制度。

法院在接收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诉讼请求是否明确、证据是否充分等。

2. 登记制度。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法院进行登记,包括案件名称、案由、当事人信息、诉讼代理人信息等。

3. 分案制度。

根据案件性质、当事人数量、审判人员专长等因素,对案件进行合理分案。

4. 送达制度。

法院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将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件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5. 诉前调解制度。

在正式开庭前,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6. 立案公开制度。

法院对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结果等事项实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法院立案工作制度和机制存在的问题1. 立案审查标准不统一。

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的审查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影响司法公正。

2. 立案效率较低。

部分法院在立案环节存在排队、拖延等问题,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

3. 诉前调解制度不完善。

诉前调解组织力量不足,调解效果不理想。

4. 立案公开程度不够。

部分法院在立案信息公开方面存在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

三、完善法院立案工作制度和机制的措施1. 统一立案审查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立案审查标准,确保全国法院立案工作的一致性。

2. 提高立案效率。

优化立案流程,加强立案窗口建设,提高立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确保立案工作的高效运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1. 引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司法机构之一,负责调解各类纠纷案件。

为了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包括立案制度、调解程序制度、调解员管理制度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的内容和作用。

2. 立案制度2.1 立案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时,必须符合一定的立案条件,以确保能够有效地调解纠纷。

立案条件包括纠纷的合法性、当事人的资格、管辖权等要素。

调解委员会应对这些要素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核实,以确保立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2 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是指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来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并进行调解。

立案程序包括接受申请、初步审查、告知当事人等环节。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立案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2.3 立案决定在完成立案程序后,调解委员会将作出立案决定。

立案决定是调解委员会对于该案件是否受理以及调解的可行性进行判断的结果。

调解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立案决定的作出对于后续的调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 调解程序制度3.1 调解申请调解申请是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的程序。

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调解委员会将对这些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和处理。

3.2 调解安排调解安排是指调解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安排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

调解安排将根据纠纷的性质、涉及的当事人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安排,并确保调解的公正和高效。

3.3 调解程序调解程序是指调解委员会在进行调解活动时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

调解程序包括调解员介绍、当事人陈述、争议焦点明确等环节。

调解委员会将根据这些程序来推进调解工作,并尽可能寻求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3.4 调解结果在调解结束后,调解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解结果。

调解结果可以包括调解协议、调解意见等形式。

调解委员会将尽力达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实现纠纷的调解和解决。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作者:李学成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我国特色的解决社会纠纷矛盾的方式之一,被誉为“东方经验”。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日益推进,和谐社会理念深入人心,人民调解制度必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迎来了一个良性发展的契机。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时代意义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崇尚“中庸”、“厌讼”,这与中国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儒家思想倡导和谐文化来调节人际关系,对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调解制度鼓励和倡导通过协调人际关系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调解制度有利于修复人际关系,形成和谐的社会道德体系的作用。

我国现代人民调解制度始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农会和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被法制化,区别于民间调解活动,有着自身独特的法律内涵和组织体系。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统一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名称、设置,规范了人民调解的任务、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

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中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1989年5月5日,国务院通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组织体系等。

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等情形以及执行等问题,对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指明了方向。

司法部2002年9月11日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选任等内容。

论我国民事诉讼诉前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诉前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诉前调解制度的完善作者:冷泠影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22期摘要:我国大陆地区诉前调解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已经越来越多地适用于各地各级法院司法实践,创造了具有特色的调解程序和措施。

关键词:诉前调解;台湾地区;制度完善2012年大陆地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适时地引入了诉前调解制度,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而在实践中,诉前调解的一些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

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与大陆地区法律本属同根同源,但其比大陆地区更早确立诉前调解制度,实践经验也比大陆地区更为成熟。

正是如此,我们应当通过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比较大陆地区与其制度上、实践中的差别,进一步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诉前调解制度,推进诉前调解制度在法治理念和法律秩序下完成转型和重塑,发挥其在案件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讼累等方面的正面功能。

一、我国台湾地区的诉前调解制度概述(一)我国台湾地区诉前调解制度适用范围台湾地区的诉前调解制度为法院附设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可以翻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即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该诉前调解制度是独立于诉讼程序之外而单独存在并且在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有专章规定,具体是指:由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法院诉前调解,其作用在于起诉前帮助双方达成合意而避免进入诉讼程序。

该诉前调解的形式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式解决纠纷,法院既不做事实认定,也不做法律上的判断,这样更有利于更好的解决双方争端,也更有利于司法资源的节约。

[1]台湾地区的法院诉前调解的事件依据争议性质不同,具体分为“强制调解事件”和“任意调解事件”。

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11种强制调解事件[2],这11种案件必须经过诉前调解程序,若诉前调解失败,案件才能进入诉讼程序。

其他案件则可以由当事人选择适用诉前调解。

而台湾地区的调解程序与大陆地区也有较大不同:若当事人同意调解,法官则从调解委员会中选任1―3人先行调解,待双方当事人基本达成共识,有很大几率能成功的时候,再让法官介入到场进行接下来的工作。

浅议诉前调解制度的程序设置及完善

浅议诉前调解制度的程序设置及完善

浅议诉前调解制度的程序设置及完善作者:蔡小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7期摘要诉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时,认为该纠纷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经由当事人同意暂缓立案,而将案件转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诉前调解有着方便、高效、节约司法资源等优势。

然鉴于我国立法目前并未对诉前调解制度加以明确规定,该制度在应用于实践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拟从诉前调解制度的实施背景、以及该制度较于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劣、及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并尝试就该制度的完善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诉前调解调解协议司法实践作者简介:蔡小博,平阳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031—02一、诉前调解制度产生的背景自古以来,因调解制度在有效解决民事纠纷,减轻节约国家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方面颇有成效,故而被广泛的应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中国司法制度中极具特色的一部分。

不仅在我国,诉讼外调解制度的良好效果在世界各国也得到充分的认可,许多国家相继创设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即ADR (Altem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如美国制定的《解决纠纷法》明确鼓励各地成立民间调解组织、实行民间调解制度;日本1951年颁布的《民事调解法》也规定调解协议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但在当今和谐社会创建的形势下,单纯的诉讼调解显然因纠纷解决途径的单一性和制度本身的缺陷,已不能为社会转型期较多的矛盾纠纷提供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探索的目光转而投向构筑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行业性调解、陪审员调解等社会化调解方式纷纷进入实践并发挥积极作用。

诉前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一,因克服了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成本高、时间长、效率低等缺点,成为了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形式。

二、诉前调解制度的优势所在诉前调解制度,是指法院启动诉讼程序之前,经法官释明引导,在经当事人同意暂缓立案后而将民事纠纷案件转交人民调解委员会促成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进而化解纠纷的一项制度。

浅析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为充分发挥法院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职能作用,很多基层法院立案庭把立案调解工作作为立案工作创新的一个抓手,大胆探索,努力试行,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但是,由于立案调解是法院新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立法上缺乏专门的程序规定,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笔者结合东风法院立案调解工作,对目前基层法院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审判庭与立案庭难以统一认识。

审判庭认为:立案调解可有可无,甚至没必要存在。

立案调解不仅会大幅度降低审判庭的调解率,还会延长移送立案材料的时间,客观上占用了审限的时间;立案庭调解思路与审判庭调解思路不一致,影响了诉讼中的调解;立案调解造成新的立审不分。

立案庭认为:立案调解缺少法律依据,也会影响与其它业务庭之间的关系;立案调解的案件越多也越容易出错,况且调解案件做的工作要比判决案件多,费力不讨好。

2、立案调解成功率难以保证。

由于立案法官立案调解时间有限,短时间内难以准确把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难以吃透案情和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也难以形成清晰的调解思路;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是非责任比较模糊,抓不住当事人心理的情况下,在当事人之间“和稀泥”,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可想而知。

3、当事人或代理人思想上难以配合。

一是有些当事人对立案调解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他们起诉就是要求法院明辨是非,不需要调解。

有的当事人诉前已经多次调解未果,认为再进行调解显得多余。

更有当事人认为,如果调解不成再判决,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及诉讼成本,因此怠于到庭,影响了立案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有的案件代理人影响了立案调解。

当事人往往会对律师的建议言听计从,在律师收取高额代理费后,再劝说当事人让步已不太现实,特别是诉讼标的低丁•代理费的案件更无可能调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案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当事人担心让步会使损失扩大。

立案调解实施方案

立案调解实施方案

立案调解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立案调解是指在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司法方式。

在我国,立案调解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有利于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立案调解实施方案对于司法机关具有重要意义。

二、立案调解实施方案1. 加强宣传教育司法机关应加强立案调解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向社会公众普及立案调解的法律意义和效果,提高公众对立案调解的认识和接受度。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确保立案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建立健全立案调解机制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立案调解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明确立案调解的程序和要求,规范立案调解的工作流程,确保立案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要建立健全立案调解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立案调解过程的记录和归档工作,为司法机关提供参考和借鉴。

3. 加强调解资源整合司法机关应加强调解资源的整合和利用,充分发挥法官、调解员、律师等专业人员的作用,建立立案调解的专家库和专家团队,为立案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和指导。

同时,要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立案调解工作,建立立案调解的多元化解机制,丰富立案调解的资源和渠道。

4. 健全立案调解效果评估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立案调解效果评估机制,对立案调解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以改进。

同时,要加强对立案调解工作的宣传报道,向社会公众公开立案调解的成果和效果,增强社会对立案调解的认同和支持。

5. 推动立案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司法机关应积极推动立案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加强与信息技术的结合,建立立案调解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立案调解工作的效率和便捷性。

同时,要积极探索立案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和新路径,不断完善立案调解制度,提高立案调解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三、总结立案调解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对于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应加强立案调解工作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立案调解的机制和制度,加强调解资源的整合,健全立案调解效果评估机制,推动立案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不断提高立案调解工作的水平和效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立案先行调解制度探析

立案先行调解制度探析

立案先行调解制度探析[论文概要] 立案先行调解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呼唤声中出现的产物,也是法院体现司法为民爱民亲民的新举措。

本文从立案先行调解所追求的目标为视角,全面分析了立案调解制度的价值所在,并从中外法院立案调解的架构比较中显现出我国立案调解所具有的本质特点,全面阐述了立案调解的时限、范围、条件、方法和艺术等,并对立案调解制度的设计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直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它很好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化解了当事人的强烈对抗程度。

何谓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在合意民事争论过程中,法官居中进行规劝,促使达成协议的活动。

这一活动长期以来为法官内部的审判部门所专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院改革的深入,单打一的调解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和期待。

因此,法院调解已派生出立案先行调解制度的产生。

立案先行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对有可能经过调解(法律法规禁止调解的除外)解决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移送相关审判部门前,由立案庭的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化解纠纷的诉讼活动。

立案先行调解在我国诉讼制度中是新颖的,具有时代性,此制度除了“和谐”、“亲民”之外,还包含制度本身的价值,如“简便程序(效率价值),实现正义(公正价值),分解审判压力(司法资源价值)。

该制度的实施已在社会各界产生共鸣。

一、法院立案调解的优势1、立案调解与法院调解比较。

立案调解与法院调解都属于诉讼调解人的范畴;起动调解程序都有诉的存在;调解的组织者可以是法官,也可以是由法院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其目标都是促使当事人和平解决民事争议,这是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不同之处有:①起动调解的时间不同。

立案调解在立案后第1时间就可以进行,加快了审理案件的节奏,法院调解须在立案庭移交审判部门后方能进行,办案的节奏相对较慢;②人员配备不同。

立案调解法官配备的是善于做调解工作,调解结案率历年较高的精英法官,能较好地实现扬调解法官之长的优势。

完善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制度,促进两种调解机制的衔接

完善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制度,促进两种调解机制的衔接

完善人 民调解 制度 ( 一) 人 民调解 制度 的含 义及特 点 ( 1 ) 人 民调 解制 度 的 含义 。人 民调 解 , 是 在人 民调 解 委 员 会 的主持下 , 以 国家 法律 、 法规、 规章、 政策 和社 会 公德 为 依 据 , 对 民间纠纷 当事人进 行说 服教育 , 规 劝疏导 , 促 使纠纷 各方 互谅 互让, 平等 协 商 , 自愿 达 成协 议 , 消 除纷 争 的一 种 群 众 性 自治 活动 。 ( 2 ) 人 民调 解制度 的特点 。1 ) 人 民调解 的法 律依 据 已进 一 步 完善 。2 0 0 2 年最 高人 民法院《 关 于审 理涉及 人 民调 解协 议 的 民事案件 的若干规 定》 , 2 0 1 1 年1 月 1日实施 的 《 人 民调 解 法》 明确了 人民调解委 员会调 解达成 的具有 民事 权利 义务 内容 的并 有 双方 当事 人签字 盖章 的调 解协 议具 有 民事合 同性质 , 这 在 很 大 程度上强 化了人 民调解 的法律效 力 。2 ) 人 民调 解组织 人员更 加 专业化和 职业化 。2 0 0 2年最高人 民法院 《 关 于 审理 涉及 人 民 调 解协议 的民事案件 的若 干规定 》 , 01 2 1 年 1月 1日实施 的 《 人 民调解法》 扩大 了人 民调解组 织的范 围和形式 , 现 在的调 解委员 会 已从传统 的村委会 和 居委 会拓 展 到乡镇 街道 、 企 事业 单 位 和 行业 、 社 团组织 。此外 , 人 民调 解员 的 素质 进一 步提 高 , 人 民调 解组 织 队伍 的结构进 一步 改善 。 要, 调 是调 , 判 是判 , 调 判分 明 , 互不 干扰 , 互 不混 同。 ( 二l 完善人 民调 解制度 的几点思 考 三、 对 两种调解 制度 比较分析 。 促 进两种调 解机 制的衔接 ( 1 ) 立法上 的完 善 。2 0 1 0年 8月 2 8 日人 大 常委 会 通 过 并 ( 一) 两种 调解制度 的重要 区别 于2 01 1 年1 月 日开始 实施 的《 人 民调 解法》 , 第一次 以法 律的形 ( 1 ) 人 民调解 与法 院调 解等 纠纷解 决 机制首 要 区别 在于 人 式 明确 了人 民调解协 议 的效 力和 司法 确认 制度 , 规 定 了人 民调 民调解 这种方 式更能 体现对 当事人意 志的充分 尊重 。 解 与其 他解决 纠纷方 式的衔接 。不仅 使人 民调 解的法 律地 位 得 ( 2 ) 人 民调 解不 是诉 讼 的 必须 程 序 。民事 纠 纷 发生 以后 , 以提高 , 而且 为新 时期 人 民调 解工 作提 供 了全 面详 细 的法 律依 当事人 选择人 民调解方 式调解 解决 的, 必须 出于 自愿 , 必须尊 重 据 和有力 的法 律保 障。 当事人 的诉讼 权利 。 ( 2 ) 组 织机 构 的完 善 。完善 人 民 调解 制 度 , 首 先 要 明 确人 ( 二) 促进 两种调解 机制衔接 的具体 措施 民调解委员会 与基层 人 民政 府 、 基 层人 民法院 的关 系。基层 人 ( 1 ) 建立就 近立 案制 度 。在 审判 实 践 中 , 对 于 人 民调 解 委 民法院对人 民调解委 员会 是业 务 上 的指导 关 系 , 不具 有 行政 管 员会调 解未成 的案件 , 当事人要求 诉之法 院的 , 应 就近在 人 民调 理 职能 。其次 , 要建立 一支 高素 质 的人 民调 解 员 队伍 。培 养一 解委员 会所在地 的 人 民法 院提 起诉 , 适 用简 易程 序 。对 于人 民 批 新一代调 解员 , 使他 们具有专业 知识 和丰富 的经验 , 稳定 的心 调解委 员会调 解未成 的案件 , 法 院应 当优 先审理 与执行 , 这样 才 里 和 良好 的修 养以及 分析 和解 决 问题 的能力 。 能巩 固人 民调 解委 员会 的工作 成果 。当事 人的矛 盾纠纷 经法 院 二、 完 善法院调解 制度 做 出裁 决后 , 人民调解 组织 应协 助人 民法院 做好 执行 或善 后工 ( 一) 法院调 解含义 及特点 作, 防止 纠纷 的再 度 出现。 ( 1 ) 法 院调解 , 是指在 民事诉 讼过 程 中 , 在 人 民法 院审 判人 ( 2 ) 促进 两种调 解 的效 力衔接 。赋 予 人 民调 解协 议 的确 定 员 主持 下 , 双方 当事人就 民事争议 通过 自愿协商 , 达成协 议 的活 性 、 权威 性和执 行性 。凡 经法院 审查合法 的人 民调 解协议 书 , 即 动 和结 案方式 。它是一 种 由人 民法院 审判人 员作 为第 三者 介入 与法 院生效判决 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 力 。可 以把人 民调解 协议 书 当事 人双方 的民事 、 经济 纠纷 中 , 而后通 过双方 当事 人 的合 意解 与法 院调解书衔 接起来 , 即人 民法 院可 以应 当事人 的 申请 , 按 照 决 纠纷 的方式 。 定 的法律程序 , 根据 人民调解协议 书 的内容制作 调解 书 , 该 调 ( 2 ) 法院调解 的主要特 点 。1 ) 法院调 解也 称诉 讼 调解 。法 解书 即具 有法 院调解 书 的法律 效力 , 当事 人 可 以以此 申请 法 院 院调解 具有诉讼 的性质 , 是在人 民法 院审判组织 的主持 下 , 依 照 强制执 行 。 法 定程 序进行 的 , 经调解 达 成 的协议 具 有与生 效 判决 同样 的效 ( 3 ) 调解 程序 与诉讼程 序的衔 接 。1 ) 调 解委 员会 出具 的调

论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作者:陈倩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7期关键词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完善建议作者简介:陈倩,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3.009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该诉讼本质上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限制政府的公权力滥用。

从限制公权力的内涵和外延来看,行政诉讼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种制度,其地位不言而喻。

立案作为行政诉讼程序的前端,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决定了当事人诉权能否有效行使,是当事人实体权益能否实现的重要一步。

行政诉讼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基本可归纳为“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这“三难”之中的“立案难”首当其冲。

只有解决了行政诉讼中“立案难”的突出问题,当事人的诉权才有可能得到保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该规定实际上明确了我国立案登记制的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方式。

针对立案登记制的具体实施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此后又發布并于同日施行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立法缺陷的具体表现立法缺陷的具体表现比较多,比如一些行政案件存在“进来易,出去难”的问题。

对立案登记制如果不给予任何限制,就会使得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或不属于司法部门管辖的案件全部涌入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又不得不在“程序空转”后作出最驳回起诉的裁定,而对于这一结果,现当下仍存在着缺乏现代程序法治意识的民众,他们或许会认为,法院的立案意味着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但是如果最终法院的裁决对其不利,则理所当然认为法院在“欺骗”他们,产生诸多涉诉涉法矛盾。

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及完善建议[摘要]法院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纠纷的有效制度。

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难题逐步暴露。

因此,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法官调解水平、完善调解规章制度已是现阶段各级法院强化调解工作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法院调解;法官;调委会;完善建议法院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按照合法自愿原则,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

《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其做出详细的说明。

长期以来,各级法院运用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然而,社会进步给人们思想观念带来巨大冲击,社会矛盾的多样化给法院调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法院系统原有的调解模式已渐渐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面临许多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一)案件压力大、调解时间紧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

与判决结案相比,调解结案周期长、难度高,既耗时又费神。

部分法官面临繁重的工作任务,为了尽快结案,往往无暇对当事人进行深入调解。

(二)部分诉讼代理人缺乏调解积极性有些案件代理人未能认识到调解的深刻意义,片面强调经济利益,对费时耗力的调解不感兴趣,对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不够配合,甚至引导当事人放弃调解,一味要求法院从速判决。

(三)对非诉讼调解的指导力度不足随着法院审判工作日益繁重,法院审判资源的紧张,不得不将工作重心偏向于一线审判,对一些非诉讼调解的指导工作往往流于形式,难以长期深入坚持。

一些部门对调解工作的指导也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未有效地整合利用调解资源,未建立长效的联动协调机制,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效果。

(四)部分法官的调解能力有待加强调解工作集法学、心理学和语言艺术于一身,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有着严格的要求。

论立案调解制度的构建

论立案调解制度的构建
理 论 广 角
。 , I
论 立案调解制 度 的构 建
刘 红卫
陕 西三 原 县人 民 法 院 陕西 三原 7 1 3 8 0 0)
【 摘 要】 纠 纷类型的多元化为多元化解 决机 制的构建提 出了挑战 。立案调 解程序处于纠纷正式进入诉讼程序的前端 ,能够快速 、有效地 化解 部分 矛盾 ,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需求。如何建构我 国的立案调解 制度 ,使其真正发挥功效 ,不仅有利于解决纠 纷成 本的节 约 ,而且 可以缓 解 司 法 面 临 的压 力 。 【 关键词】 : 立案调解 调 解协 议 制度建构 中图分类号 : T N9 1 5 . 0 4 文献标识码 T N 文章编号 : 1 0 0 9 — 9 1 4 X ( 2 01 3 ) 0 1 —0 3 0 9 — 0 1
的尴尬 , 使 法官的中立地位得 以保 障。
Hale Waihona Puke 二 、立案调解存在 的问题
尽 管立案调解在化解社会纠纷 ,提高司法效 率,维护司法公正方 面凸显其优越性 , 但 作 为 一种 新生 的诉 讼 制度 仍 有 不 足 , 主要体现在 : 第 一 ,法 律 、司 法解 释 对 于 有 关立 案 调 解 的规 定 不 明确 立 案 调 解 没 有 具 体 的法 律 规 定 ,仅 有 的就 是 在 2 0 0 7年 3月 1日 的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 《 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 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 中积极 作用的若干意见 》 ,这 一意见明确 了立案调解制度 工作 的重要性 ,但对立案调解的具体细致的可操作的流程规定没有明确 , 如 立 案调 解 的 适 用 范 围 、程 序 、期 限 均 是 空 白 ,还 有 与业 务庭 如 何 衔 接7 导致立 案庭 的法官在立案调解工作 上感 觉难 以操作 ,甚至具 有很 大的随意性。 第 二 ,立 案 调 解 的审 判 力 量 配 备 不 足 ,影 响 了 立案 调 解 工 作 的开

论立案调解制度构建

论立案调解制度构建

论立案调解制度的构建摘要:纠纷类型的多元化为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提出了挑战。

立案调解程序处于纠纷正式进入诉讼程序的前端,能够快速、有效地化解部分矛盾,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需求。

如何建构我国的立案调解制度,使其真正发挥功效,不仅有利于解决纠纷成本的节约,而且可以缓解司法面临的压力。

关键词:立案调解;调解协议;制度建构一、立案调解概述1、立案调解的定义立案调解是指一审案件立案后转至相关审理庭审理前,由立案庭组织进行的诉讼调解活动。

立案调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立案调解的案件是第一审的民商事案件。

自诉刑事、行政案件以及不适宜调解的民商事案件,不适用立案调解。

第二,立案调解的法院是对调解事项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立案调解,可以使得立案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有机衔接。

第三,立案调解的时间是案件立案后至转入审理庭之前。

由于案件立案到转入审理的时间较短,所以,立案调解的期限较短。

第四,立案调解的启动必须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五,立案调解的主体是立案庭的法官和聘请的其他人员,而不是审理庭的法官。

第六,立案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与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2、立案调解的意义第一,立案调解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

第二,立案调解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降低审判成本。

第三,立案调解有利于纠纷的和谐解决。

第四,立案调解缓解了”执行难”、”上访多”的压力。

第五,立案调解打破了法官长期以来”调判合一”的模式,避免了法官兼有审判者和调解者双重身份从而以判压调,当事人对法官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尴尬,使法官的中立地位得以保障。

二、立案调解存在的问题尽管立案调解在化解社会纠纷,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凸显其优越性,但作为一种新生的诉讼制度仍有不足,主要体现在:1、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有关立案调解的规定不明确立案调解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仅有的就是在2007年3月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这一意见明确了立案调解制度工作的重要性,但对立案调解的具体细致的可操作的流程规定没有明确,如立案调解的适用范围、程序、期限均是空白,还有与业务庭如何衔接?导致立案庭的法官在立案调解工作上感觉难以操作,甚至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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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解制度之完善作者:周树国发布时间:2008-04-21 08:30:27立案调解制度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探索并实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在我国审判制度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其司法功能不断发挥。

其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始终不可忽视。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提出,立案调解制度开始彰显出其所具有的化解社会矛盾的独特魅力,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加强和规范立案调解制度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立案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直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它很好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化解了当事人的强烈对抗程度。

何谓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在合意民事争论过程中,法官居中进行规劝,促使达成协议的活动。

这一活动长期以来为法官内部的审判部门所专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院改革的深入,单一的庭审调解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和期待。

因此,法院调解派生出了立案调解制度。

立案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对有可能经过调解(法律法规禁止调解的除外)解决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移送相关审判部门前,由立案庭的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化解纠纷的诉讼活动。

立案先行调解在我国诉讼制度中是新颖的,具有时代性,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体现在:调解程序与立案程序的分离,立案调解是在立案后进入庭审前的一个预备程序中的工作,有的称预审庭。

立案调解工作由预备庭或预审庭法官主持。

目前随着立审分离制度改革的深入,立案登记主义的影响越来越突出,立案的工作主要是对案件形式上的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后即按审判流程转交各审判庭,因此,立案调解其实属于审判庭案件审理的一部分工作,立案调解程序完全独立于立案程序。

同时,随着法院系统立案准备程序改革的深入,更多的观点认同于立案调解程序属于立案准备工作中的一个程序。

是一个与立案程序和庭审程序相对分离的有其独立性的一个诉讼中的程序。

立案调解其与庭审程序是相对分离的,即调审主体的相对分离。

要求立案调解的法官不能担任同一案件的主审法官。

目的在于,防止调解主体可能挟审判权进行威胁或诱惑,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确保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接受调解,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

二、各国法院立案调解模式当前,各国法院的立案调解制度大体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调审分立式,法院庭立案解程序置于诉讼程序之前,作为一个独立的调解程序,这种模式的代表是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

二是调审结合式,法院的调审主体不分离,即立案调解和庭审人员的身份竞合,案件承办人员负责立案的调解工作和庭审工作,这种模式以德国为代表,我国的传统调解模式亦不例外。

三是调审分离式,法院把立案程序从审判程序中相对分离出来,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相对独立的另一种诉讼方式,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目前在我国立案调解程序的设立上有些作法也遵循了这种模式。

这三种模式都有自己的特色,而改革绝不是照猫画虎,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我国传统调审结合式的诉讼调解模式的基础上,融合庭审分离式的一些作法,建立一个符合法院制度改革发展规律,具有本国独立特性的民事诉讼立案调解模式。

三、法院立案调解的优势1、立案调解能体现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当事人渴望诉讼周期短,诉讼成果明显。

立案调解就是在较短的时限内解决纷争,使当事人节约时间,减少讼累,降低诉讼成本,是法院体现便民利民亲民的重要举措,更是法院审判工作与人民同心,与时代同步的内在要求。

人民法院立案调解的做法一出台,便很快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应。

2、立案调解是法院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

最高法院提出二十一世纪法院工作的主题是“公正与效率”,立案调解是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立案调解的潜在能量要给予充分的发挥,使法院的司法效率有重大的突破。

因此,科学合理的分工,制度上的创新又是提高效率的无形资源,它比纯人员数量的增加更具活力,更具有效性。

立案调解能使法官在单位时间内办理更多的案件;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更加省力,不必要像判决书那样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和分析而耗费法官更多的精力;能避免双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不必要的对抗,甚至是纠缠;能使庭审法官有时间对难案进行精雕细刻,使案件质量得到提升。

现在法院亮出立案调解这张牌,就是化解司法效率不高这一难题的好办法、好方法,对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3、立案调解是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具体体现。

提倡和谐,促进和谐,实现和谐。

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种政治生活,是理想社会的标志,它是通过教育、引导来提高国民的素质,追求高尚的目标。

法院是国家机器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院具有惩罚犯罪,平衡社会权力,调节社会成员利益关系的功能,其地位和作用具有特殊性,是任何部门所不能替代的。

历年来,法院一直牵着和谐的手,高举和谐的旗帜,踏着和谐的脚步,与社会一道实实在在地向前迈进。

立案调解是法院新拓展的快速平抚纠纷,拦截社会矛盾,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新举措。

四、立案调解的范围1、立案调解适用于民商事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调解案件的范围没有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这是一条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调解案件是受一定案件性质范围限制的。

该规定第十二条还明确:”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这是属调解内容条款违法不得进行调解的规定,即是当事人达成协议,法院也不得予以确认。

对案件性质不宜调解和调解内容违法的都明确地给予了限制。

前者追求的是社会价值和社会效果,后者是防止滥用调解权进行违法调解。

2、立案调解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

立案调解除满足以上限制的条件外,还要根据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来确定,立案调解不能有畏难情绪,但也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有案拿来就胡乱地进行调解,尤其不得以损害某一方的利益为代价进行调解或者强行进行调解,否则将会脱离调解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初宗。

立案调解的案件应掌握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当事人各方对案件争议不大且自愿接受调解的案件才能适用立案调解程序予以调解,不能盲目,不能好高骛远,不切实际,否则就会制造当事人的厌诉情绪,对相关审判部门的继续审理制造麻烦,设置障碍。

3、立案调解区域管辖范围。

立案调解非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因此,立案调解也应设定当事人的区域范围,这一点很重要。

设定立案调解管辖范围的目的,就是要尽量避免当事人的长途折返,增加当事人的在途费用。

由此,立案调解的当事人各方限定在该法院的辖区范围内或就近地区,且符合通讯比较发达,交通比较便利,当事人各方可以随时通知到并能及时到庭的条件。

对于路途遥远,费用较高,可能使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和诉累的案件,则不应纳入立案调解的管辖范围,否则就不能体现立案调解司法为民的精神,反而变成了劳民伤财,那是绝对不可取的。

4、立案调解适用于被告不需要答辩期的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进行答辩,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根据该规定,被告依照法律享有15天答辩期的权利,由此,法院审理案件不能随意侵害被告的诉讼权利,只有被告愿意放弃这项权利后才能实施立案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立案调解是在答辩期开始后进行的调解,首先应征询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调解的意愿,当事人都明确表示有这一愿望才能调解,其次还必须向被告释明答辩期是其一项诉讼权利,被告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权利后才能调解,口头表示的应当记入笔录,书面声明放弃的应收集归档,只有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时,立案调解才能进行。

五、立案调解存在的问题1、思想不重视,效率低。

这与目前立案准备程序中的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完全分离的“调审分离”的天然缺陷有关。

主观上,立案调解法官对调解工作的意义认识不够,忽视立案调解,加上立案调解结案的案件又不完全属于调解法官的审判成果,其积极性无形中受到打击;再者,当事人也知道立案程序的法官完全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加上立案程序“无非是证据交换”的一种错误认识,对立案调解没有兴趣。

由于上述主观上的原因直接导致其结果便是立案调解流于形式、效率低下。

可以说,认为这种独立性的立案调解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调解的积极性,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并提高诉讼效率的愿望是美好的,可实际上却往往事与愿违。

2、立案调解工作基本完全独立于合议庭工作之外,只有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再流于形式地合议一下。

那么对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权,是属于了解案件情况的立案调解法官还是不了解案件情况而掌握裁判权的合议庭呢?答案当然是显而易见的,可这难道不是立案调解工作所面临的尴尬?3、客观上有的立案程序的法官难于准确把握案情,调解往往在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的基础上进行“模糊调解”,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小。

出现这些问题,虽然有主观上人为的因素,但同时与立案调解制度的设置上存在的缺陷有密切的关系,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其所固有的优点应是制度本身的设置能优化和调动各种审判资源,提高效率。

因此,对立案调解程序进行规范显得非常重要。

六、完善立案调解的几点建议。

立案调解必须由案件存在,任何案件必须经过立案登记才能成为案件,非经立案登记不成为案件,案件成立后即可进入立案调解门槛,这是立案调解的基础,是先决条件,否则只能属于非诉调解的范畴。

立案调解应在被告应诉后提出,立案调解可以是起诉人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也可有负责立案的法官告知起诉人,起诉人有接受立案调解的意思表示后,立案调解案件的法官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可征询被告的意见,被告同意接受调解的,立案调解便可进入实施阶段。

如果被告坚持不接受调解,立案庭应立即将该案移送相关的审判庭进行审理,使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得到充分的保护,由此,立案调解必须以当事人各方接受调解为前提条件,在答辩期内进行调解,要以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权利为必备条件。

立案调解应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方可进行。

1、从加强立案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进行思想教育,要在政治的高度上理解立案调解的意义。

要让立案调解法官充分认识到立案调解工作不仅是一项诉讼解决纠纷方式,而是落实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为民”的审判宗旨。

要通过立案调解充分发挥法院司法职能,发挥司法对社会关系的规范、调节、引导和保障作用,化解矛盾和纠纷,为群众办实事,缓解社会矛盾,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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