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调解制度
庭前调解流程
庭前调解流程庭前调解是指在正式进入法庭审理程序之前,由法庭或者法官组织的调解活动。
通过庭前调解,可以有效解决纠纷,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下面将为您介绍庭前调解的流程。
一、申请庭前调解当诉讼当事人达到调解条件时,他们可以向法院递交庭前调解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纠纷的事实经过、调解请求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庭前调解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调解费用。
二、法院受理申请法院在收到庭前调解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相关条件,法院将受理此案,并将双方当事人的材料整理好,准备进行调解。
三、调解员介入法院会安排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庭前调解工作。
调解员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专业知识,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纠纷。
四、调解准备在庭前调解开始之前,调解员将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单独的沟通。
他们会了解双方的意见、推动调解进程,并挖掘双方在纠纷中存在的利益点。
五、调解会议庭前调解会议是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的一次会议。
在会议中,调解员会采用中立、公正的态度,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流和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共识。
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双方的意见,并就纠纷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引导。
六、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在调解会议中,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调解员将根据双方的意愿,制定调解协议书,并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
七、未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在调解会议中,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其中一方或双方都不同意调解的结果,那么庭前调解将宣告失败。
法院会继续安排正式的审理程序,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八、调解结果确认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将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形成调解裁定书,并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
九、监督与履行一旦调解结果确认后,法院会通过监督和履行程序,确保双方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民事案件庭前调解流程
民事案件庭前调解流程
1. 庭前调解申请:当一方申请调解时,法院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其同意。
2. 庭前调解召开:法院根据双方意见约定庭前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员。
当事人必须按时到达、出示身份证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3. 调解员介绍:调解员向双方介绍庭前调解程序、权利和义务等,以确保双方了解调解的内容,并告知调解员的中立性原则。
4.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自由表述事情经过,调解员会聆听双方陈述,收集证据和材料,发现事情的本质和问题所在。
5. 细节协商:调解员着重处理纠纷中的争议点和重要细节,然后引导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6. 协议达成:当双方达成协议后,调解员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和盖章,用于记录庭前调解协议,确认双方达成协议。
7. 法院确认:法院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进行法律审查,审核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如确认协议合法,请法院授权法官签署调停裁定,作为庭前调解结果。
8. 完成庭前调解:庭前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将庭前调解协议交给法院,并记录整个调解过程,维护双方各自的权益。
庭前调解具有灵活、迅速、经济等优点,是一种主动解决纠纷的方式。
未能达成调解的话,双方仍可选择进入诉讼程序。
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的程序是什么
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的程序是什么常见的庭前调解有以下三种情况:1、立案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此即表示,对当事人自愿放弃答辩并同意调解的,可立即进入调解。
在此阶段调解,可更大限度节约审判资源。
该阶段的调解,以当事人合意为前提,有两种方式直接进入庭前调解:一种是当事人主动要求进行调解的;另一种是由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当事人都同意调解的。
由于该阶段以充分体现当事人自愿处置自己权利为原则,所以,为避免手续过于简单留下隐患,在解决案件时,要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告知主持调解的法官及书记员的名单,并详细交待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详细询问当事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审查其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是否侵犯了第三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繁简分流中的简易阶段对在立案后答辩期满前,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民事案件,根据难易程度进行分工,对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将适用简易程序,交专门简易审理组织或审理人员处理。
审理人员在收到案件后,可以对案件予以初步审查,在开庭前组织调解。
适用的案件有以下几类:(1)婚姻家庭类纠纷。
如:婚姻纠纷、收养纠纷、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纠纷,因为这类案件内含着丰富的伦理道理内容,如果单纯用法律规范调整,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2)劳务、宅基地和相邻关系以及合伙纠纷等。
因为这类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如果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合作与生活中和睦相处;(3)诉讼标的额较小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不仅可以缩短其受损的时间,而且便于双方实际履行协议。
3、庭前证据交换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离婚诉讼庭前调解流程
离婚诉讼庭前调解流程一、啥是庭前调解呀?庭前调解呢,就是在正式打官司,也就是离婚诉讼开庭之前,法院会安排一个调解的环节。
这就像是两个人闹别扭了,先找个和事佬来劝劝,看看能不能把事情和平解决了,而这个和事佬呢,就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啦。
这个环节超级重要呢,因为如果调解成功了,就不用在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的,对双方都好。
二、庭前调解啥时候开始呢?一般来说呀,在法院收到离婚诉讼的案子之后,就会开始考虑庭前调解这件事啦。
有时候可能很快就安排上了,可能就几天或者一两周的时间。
不过这也得看法院的案子多不多,工作人员忙不忙。
反正就是在开庭之前,有这么一个机会让双方冷静冷静,好好商量商量。
三、谁来进行庭前调解呢?这个调解的人可有点讲究哦。
通常是法院专门负责调解工作的法官或者是法院聘请的调解员。
这些人可都是很有经验的呢,他们见过各种各样的夫妻矛盾,就像情感专家一样。
他们会用很温和、很人性化的方式来跟你们沟通,不会一上来就指责谁对谁错,而是想办法找到一个让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四、庭前调解的地点在哪呢?调解的地点一般就在法院里面啦。
法院会有专门的调解室,这个调解室可不像法庭那么严肃、压抑。
它的布置会比较温馨一点,让大家进去之后不会感觉那么紧张。
当然啦,如果有特殊情况,比如一方身体不方便,也有可能会安排在其他合适的地方进行调解。
五、庭前调解的过程是啥样的呢?1. 开场介绍。
调解开始的时候,调解员或者法官会先简单介绍一下自己,然后说说调解的目的和规则。
比如说,会告诉你们要尊重对方说话的权利呀,要心平气和地交流之类的。
这就像是在游戏开始之前,先把游戏规则讲清楚一样。
2. 各自陈述。
然后呢,就轮到夫妻双方分别说说自己的想法啦。
这个时候可不要抢话哦,要一个一个来。
比如说,你可以说说为什么想要离婚,在婚姻里遇到了哪些问题,自己的感受是什么样的。
这是一个把心里的委屈、不满还有期望都倒出来的好机会。
而且呀,要诚实地说,不要夸大或者隐瞒事实。
论我国民事庭前调解制度的重构——以法院附设人民调解的引入为视角
摘要 : 新修正的《 民事诉讼法》 中, 增 加 了 对庭 前 调 解 的 规 定 , 但 立 法 现 状 与 其 立 法 目的之 间存 在 严 重 冲 突 , 需要
进 行 重 构 。 法 院 附 设 人 民 调 解 ,属 于 法 院 附 设 的 诉 讼 外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即 法 院 附 设 A DR ( A l t e na r t i v e Di s p u t e Re s o l u t i o n ) , 其符 合 庭 前 调 解 制 度 的 立 法 目的 , 因此 在 重 构 的过 程 中应 当将 其 引入 。 而在 具 体 的 程序 设 置 等 方 面 , 我 们
修复 , 因而 取得 良好 的社 会 效 果 , 与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现 状 与 立 法 目 的之 冲 突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庭 前 调 解 的 目的 主要 有 二 : 第一 , 就法 院的角度而言 , 促进案件分 流 , 缓 解 法 院 的 审判 压力 。 随着 民事 纠 纷 数 量 不 断 呈 现 出上
提供 通 过调 解 解 决 纠 纷 的 途 径 ,使 当事 人 免 于 陷 入“ 对簿公堂 ” 的境 地 , 有 助 于 当 事 人 之 间关 系 的
体 系上 分 析 ,由于 第 1 2 1条 是 对 起 诉 状 内容 的 规 定 .而 1 2 3条 是对 法 院 审 查起 诉 和 立 案 受 理 的 规
诉法》 增 加 了对 民事 案 件进 行 简 繁 分 流 的 规 定 , 庭 前 调 解 便是 其 中 的分 流 途 径之 一 。可 见 , 新《 民诉 法》 对 庭 前 调 解 的 规 定 意在 扩 展 案 件 的分 流 渠 道 .
升 趋 势 ,起 诉 到人 民法 院 的 民事 案 件 数 量也 随之 激增 , 据统计 , 至2 0 1 1年 , 全 国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审理 的 第一 审 民事 案 件 的 数 量 为 6 6 1 4 0 4 9件 ,比 2 0 0 6
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规范之建议
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规范之建议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长期以来在我国审判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虽然,由于近十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而曾被错误认识,致使司法功能曾一度弱化。
但其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始终不可忽视。
最近,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提出,民事诉讼调解开始彰显出其所具有的化解社会矛盾的独特魅力,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加强和规范调解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
同时,随着法院各项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我们应当对传统的诉讼调解进行重新审视。
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推行和庭前准备程序改革的进行,构建庭前调解独立程序的观点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所谓庭前调解,是指案件立案后至开庭前,根据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由负责庭前程序的法官召集、组织、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诉讼活动行为。
此项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开始运行并得到推广,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在庭前程序中的重要功能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思想不重视,效率低。
这与目前庭前准备程序中的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完全分离的“调审分离”的天然缺陷有关。
主观上,庭前调解法官对调解工作的意义认识不够,忽视庭前调解,加上庭前调解结案的案件又不完全属于调解法官的审判成果,其积极性无形中受到打击;再者,当事人也知道庭前程序的法官完全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加上庭前程序“无非是证据交换”的一种错误认识,对庭前调解没有兴趣。
由于上述主观上的原因直接导致其结果便是庭前调解流于形式、效率低下。
可以说,认为这种独立性的庭前调解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调解的积极性,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并提高诉讼效率的愿望是美好的,可实际上却往往事与愿违。
2、庭前调解工作基本完全独立于合议庭工作之外,只有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再由合议庭流于形式的合议一下。
那么对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权,是属于了解案件情况的庭前调解法官还是不了解案件情况而掌握裁判权的合议庭呢?答案当然是显而易见的,可这难道不是庭前调解工作所面临的尴尬?3、客观上有的庭前程序的法官难于准确把握案情,调解往往在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的基础上进行“模糊调解”,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小。
论庭前调解制度的价值及完善
◆ 学 术前 沿
论庭前调解制度的价值及完善
谷春辉
摘 要 基层法院从 事庭前调解的法官经常会遭遇这样的尴尬 , 从协调当事人参与调解到当面调解, 最终调解破裂, 进入
基层 法 院 庭 前调 解 当面调 解
庭 审程 序后 , 却 轻 而 易举 的达 成调 解协 议 。本 文试 解答这 种尴尬 局 面 的成 因 , 为 充分发挥 庭前调 解作 用开放抓 药 。
其 减压 作用 , 只有 在现 有框 架 内进 行改 革 , 通过 具 体制度 的完善 中处 于尴尬 地位 。 消 除弊端 , 才 能使 调解制度 与其 它程序 更好 地协 调 、 衔接, 发 挥其
应有明确规 定
’
、
庭 前调解 制 度 的合理 性分 析
路, 奠 定 了基 础 。
调解 的案件 可根 据案 情复 杂程度 来确 定 , 案件 事 实清楚 、 权利 义 务关 系明确 、 证据 比较 单一 , 交庭 前调解 组调 解 。 。 但 哪些 案件属 于“ 事 实清 楚 、 权利 义务 明确 ” 并 无可操 作性 规定 , 全 凭法 官 内心 确信 , 在 实际操 作 中既有无 限扩 大 的趋势 , 也有人 为缩小 的嫌疑 。 对庭前 调解适 用与 否的“ 纯感 性” 认识 , 在没 有既定 规则可 循 的情 况下 , 必然 导致法 院对庭 前 调解 的漠视 。 ( 二) 法官配 置难
经程 序 。
在“ 大 立案 ” 背 景下 , 庭前 调解 逐步 在立 案庭 独立 出来 , 成为 立案 、 排期 、 送达 与庭 审 的“ 隔离 带” 。 东营 法院先 后 出台 《 关于 民 商事案 件庭 前调 解工 作 的实施意 见》 等 多项规 定 , 规 定适用 庭前
诉前调解和庭前调解
诉前调解和庭前调解的区别和效力无论前者后者,调解成功,法院只收取一半费用,照样可以出具法院调解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不成功嘛,如果是诉前调解,那么转入立案程序;如果是庭前调解,那么法院开庭判决在法院庭前调解和开庭后调解有没有什么区别?回答1.如果案情比较简单,而且双方矛盾较小则使用庭前调解.开庭调解则是必须的程序,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开庭审理后,都有和意且案情已大致查清的情况下进行的.回答2.没有区别。
调解是我国一项法律原则,贯穿整个诉讼程序始终。
即从立案起法院即可组织调解,直到判决送达前仍可以调解。
调解不成的才发判决。
调解更人性化,更灵活。
判决必须依据法律,判的每一分钱都必须有依据。
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
诉前调解的重要特征则在于:调解程序的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诉前调解不应属于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人民调解。
原则自愿性自愿性原则是诉前调解最根本的原则之一,是诉前调解实施的合法性基础。
诉前调解要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就要保证程序的正义性。
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在看中其快捷、不伤和气等优点的同时,对自己权利能否真正得到保护相当关注。
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程序的选择,诉讼权利的行使,实体权利的处分,都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一是体现在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自愿,人民法院不能强迫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是在调解过程中权利处分自愿,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决不能通过诱导、施压等手段使当事人勉强同意达成协议。
此外自愿性原则还应包括中止调解程序自愿等。
开放性首先是调解参与人员的开放性。
诉前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诉前由法院审判人员引导下进行,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律师及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双方单位负责人、亲戚朋友等参与调解。
民事庭前调解流程
民事庭前调解流程《说说民事庭前调解那些事儿》民事庭前调解,嘿,这可真是个有意思的事儿呢!在我看来,就像是一场双方纠纷的“和谈大会”。
一般来说呀,这调解就像是个“和事佬”的工作。
首先呢,各方人员都到场,有原告、被告,还有我们的法官大人。
大家就坐,那场面,有点像学校的家长会,哈哈。
调解一开始,双方当事人那可真是各执一词,就跟辩论赛似的。
一个说东,一个偏往西,谁也不让谁。
这时候法官就得出来维持秩序啦,“别吵啦别吵啦,大家坐下来好好谈嘛。
”然后呢,法官就开始了解情况。
这就像是医生看病,得先了解病情才能对症下药啊。
法官会仔细询问事情的来龙去脉,原告怎么说,被告怎么回应,可详细啦。
遇到一些当事人激动的时候,那说话的语速就跟机关枪似的,法官还得耐心地劝,“别急别急,慢慢说。
”在调解过程中啊,其实法官也不容易,得想方设法让双方达成和解。
有时候就跟哄小孩子似的,“哎呀,大家各退一步嘛,海阔天空呀。
”还得从法律角度给双方分析利弊,告诉他们和解的好处。
咱普通老百姓有时候不太懂那些法律术语,法官还得用通俗易懂的话来解释,“就是说啊,你这样做可能结果会咋样咋样啦。
”让大家能明白。
有时候调解成功了,大家握手言和,那场面还挺感人的呢。
就像两个吵架的朋友又和好如初了,法官也松了一口气。
要是调解不成功,那也没办法,只能法庭上见啦。
其实啊,民事庭前调解真的挺重要的。
它能让一些小纠纷在庭前就解决掉,免得大家上法庭花费那么多时间和精力。
而且通过调解,双方也能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说不定以后还能成为朋友呢。
总之啊,民事庭前调解就像是一场纠纷的“和平解决大会”,有法官这个厉害的“和事佬”在,大家坐下来好好谈,能和解就和解,和和气气地解决问题,多好呀!毕竟生活这么美好,没必要为了一点小事闹得不愉快嘛,咱得向前看,好好过日子呀!你们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调解程序前置工作制度规范
调解程序前置工作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调解程序前置工作,推进矛盾纠纷的及时、高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调解程序前置工作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纠纷,在正式开庭前,通过调解方式先行解决争议的行为。
第三条调解程序前置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共同推进调解程序前置工作,加强指导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下列纠纷适宜适用调解程序前置:(一)家事纠纷;(二)劳动争议纠纷;(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五)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七)涉未成年人校园纠纷;(八)涉民营企业纠纷;(九)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十)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等数额较小的纠纷。
第六条当事人对适用调解程序前置无异议的,可以书面约定适用调解程序前置。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适宜适用调解程序前置的,可以书面建议当事人适用调解程序前置。
第三章调解组织与调解员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调解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调解程序前置工作。
第九条调解组织应当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的调解员,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立场,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引导双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章调解程序第十一条调解程序前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正式开庭前进行。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程序前置的目的、意义和权利义务,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启动调解程序。
第十三条调解员应当充分运用调解技巧,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四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调解程序前置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开庭审理。
第五章期限与效力第十六条调解程序前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法院通过调解员与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双方解决纠纷的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源远流长,历史悠久,早在古代就有相关的调解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高,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也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相关规定,而《人民调解法》则规定了调解员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为法院调解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运作机制。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和审前调解。
在立案调解阶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法院会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在庭前调解阶段,法院会在开庭前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在审前调解阶段,法院会在诉讼过程中不断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法院调解员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优势和特点。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以下优势和特点:法院调解制度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减轻法院工作负担。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避免诉讼过程中的繁冗程序,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法院调解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信任,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院调解制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达成公平公正的协议。
法院调解制度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已经取得了许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调解“四前”制度: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二、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人民调解工作政策规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意识和责任感。
调解委员会坚持每月至少组织人民调解员集中学习一次。
三、例会制度:调解委员会要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分析调解工作形势,研究部署下一月人民调解工作任务。
四、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研判制度:调解委员会要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对策措施,作出工作部署。
五、统计、报告制度:建立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统计报表和人民调解工作月报表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将调处的矛盾纠纷及时录入河南司法行政基层管理信息平台。
遇到重大民情社情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
六、岗位责任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结合实际,根据矛盾纠纷的内容、发生地和当事人所在地的情况,结合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进行分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调解制度法律
调解制度法律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各种规则不完善,诚信环境的缺失等因素导致社会矛盾突出,纠纷大量出现,如何运用调解,更好的发挥调解优势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调解概述出发,阐述调解的涵义,探讨适用调解的最佳时机和调解方法,分析我国现行调解制度的弊端,提出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的具体设想,以期充分发挥调解在诉讼中的应然价值和效用。
一、调解制度概述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理、教育、感化等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达成一致协议的活动。
从调解的涵义就可以看出,调解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有其独立的特性:丄体的多元性。
调解的主体由三方构成: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且第三人并不是特定的一类群体,既可以是法院法官,也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既可以是代表公权力的行政机关人员也可以是双方的亲友;第三人这一群体的身份并不固定。
依据的全方面性。
第三人所依据的规范比较全面,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也包括社会道德规范。
方式的复杂性。
调解的方式多种多样,有说理、教育、感化等多种方式。
4目的的一致性。
无论是由何人调解,依据哪一种规范,使用何种方式,目的均是单纯一致的,即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最终达成一致协议。
二、调解的现状(一)我国调解的种类及各自的特点在信奉儒家学说的中国,人们特别倾向调解,而不是诉讼,而且这种偏爱调解的倾向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延续至今。
我国调解制度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精神文明素质的提咼不断的探索和完善。
在我国,调解的种类很多,因调解的主体不同,种类也不同。
它已经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有以下四种:1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纠纷化解方式,以其便民性、主动性、亲和性和情理法共融性,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大大减少了信访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好评和社会各界的认可,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一枝花〃。
我国仲裁“庭前调解”制度设置
我国仲裁“庭前调解”制度设置刍议【摘要】我国目前虽已建立仲裁调解体系,但尚未完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使调解方式和调解组织的社会功能再次受到重视,丰富仲裁调解方式,以更完满地解决民商事纠纷已成为必然。
【关键词】仲裁;庭前调解;制度设置一、我国现行仲裁调解制度简介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诉讼与调解相结合,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独特经验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被誉为“东方经验”。
我国的仲裁调解制度主要由仲裁员主持。
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仲裁调解可以在仲裁程序的任一阶段进行。
如调解不成功的则继续仲裁程序,调解成功则由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关于调解在仲裁程序中的运用,我国法律和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有明确规定。
通过调解与仲裁的有效衔接,可以做到仲裁与调解这两种争议解决机制的最大优势,但在实践中成效并不明显。
在国内各种仲裁机构所受理的仲裁案件中,成功调解率普遍很低。
如何更有效地将调解与仲裁结合,更迅速地解决不断增加的案件量,是仲裁委员会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现行的仲裁调解体系中引入“庭前调解”制度,丰富仲裁调解方式,促使民商事纠纷妥善解决。
二、仲裁“庭前调解”的必要性(一)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在选定或指定仲裁员之后仲裁调解程序才能启动,但实践中仲裁员在开庭时才了解案情。
这就导致了某些原本可以在开庭前直接进入调解程序的案件,却被拖到仲裁开庭之后。
“庭前调解”程序不仅体现仲裁方便、迅速的效率优势,而且能够节约仲裁资源。
(二)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在仲裁过程中,最后的胜利最终属于有法有据者,尽管这样的结果体现了仲裁的公平,不过也容易加剧对立情绪。
“庭前调解”制度在友好的气氛下,经过仲裁员的斡旋,促使双方当事人不断协商,在法律上冲突得到彻底解决,也在心理上得以真正化解。
(三)有利于简化仲裁程序环节,降低仲裁成本诉讼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伦理效益是程序效益的主要内容。
论我国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
论我国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发表时间:2019-06-13T15:28:14.12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9月30期作者:周世民[导读]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立案登记制虽然确立了对案件的形式审查,但依然存在“登记”与“立案”的不同步,2012年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先行调解制度,许多法院在正式立案前都前置了调解的“过程”,外加社会纠纷增加导致案件量增多、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立案登记制虽然确立了对案件的形式审查,但依然存在“登记”与“立案”的不同步,2012年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先行调解制度,许多法院在正式立案前都前置了调解的“过程”,外加社会纠纷增加导致案件量增多、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当事人滥用诉权等问题,引发了对“诉权”的讨论。
要合理平衡法院的案件量与当事人“诉权”之间的关系,建立统一规范的调解前置制度,就应当进行调解前置的案件适用范围、调解组织和人员,并规范完善调解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等相关配套措施,并引入监督机制进而构建起民事纠纷调解前置的法定化程序。
关键词:先行调解制度;诉权;立案监督1 先行调解制度概述先行调解制度是我国 2012 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程序,该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 122 条中,同时2016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一下简称《改革意见》),要求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
先行调解制度已经正式确立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法院司法调解体系,为诉讼当事人有效解决民事争议提供了新的选择方式,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恢复和谐的社会关系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部分法院以案件数量太多为由,作为分流案件的“借口”,形成“久调不立”、先调多次延期的情形。
1.1 先行调解的发生时间先行调解发生于法院收案后、正式立案前。
庭前调解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庭前调解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庭前调解是在法庭开庭之前的调解程序,⽬前也有很多⼈通过庭前调解的⽅式解决了⾃⼰与他⼈的纠纷,避免双⽅在法庭上对薄公堂等等。
既然要庭前调解,就要知道具体的流程。
那么,庭前调解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庭前调解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庭前调解的程序为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在征得当事⼈各⽅同意后,⼈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调解,⼈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
第⼀条⼈民法院对受理的第⼀审、第⼆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调解。
在征得当事⼈各⽅同意后,⼈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调解。
第四条当事⼈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双⽅当事⼈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审限。
当事⼈在和解过程中申请⼈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协调的,⼈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从事协调活动。
第六条在答辩期满前⼈民法院对案件进⾏调解,适⽤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同意调解之⽇起15天内,适⽤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同意调解之⽇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当事⼈同意,可以继续调解。
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审限。
第七条当事⼈申请不公开进⾏调解的,⼈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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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前调解流程
民事案件庭前调解流程概述民事案件庭前调解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由法院组织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旨在解决争议、减轻法院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案件庭前调解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调解申请1.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庭前调解。
2.申请书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希望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等内容。
调解受理1.法院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将委托专门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2.调解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并具有公正、中立的立场。
3.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在何时何地进行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携带证据材料等。
4.当事人应准时参加调解,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应提前通知法院。
调解过程1.调解员会就争议的事实进行了解和确认,并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
2.调解员会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对方的陈述是否属实,并协助当事人沟通理解。
3.调解员会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引导,并提出解决方案。
4.如果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的解决方案表示同意,可以达成调解协议。
5.调解协议应明确争议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调解协议的效力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应当在调解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2.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一经签字或盖章后即产生强制执行力。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达成调解协议1.如果在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会向法院提出书面调解意见。
2.法院将根据调解意见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诉讼程序。
庭前调解的优势1.节省时间和成本:相比于诉讼程序,庭前调解更快捷、更经济。
2.维护当事人关系:庭前调解有助于当事人在理性沟通中解决争议,维护双方的关系。
庭前调解的注意事项1.当事人应认真听取调解员的意见,积极配合调解过程。
2.当事人应尽量客观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诉求,避免情绪化的言辞和行为。
3.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保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等。
4.调解员应始终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地进行调解。
经济纠纷庭前调解的程序的流程
经济纠纷庭前调解的程序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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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定】 法院诉前调解规定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定】法院诉前调解规定**区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___纠纷大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解决纷争、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等方面的作用,努力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经济、和谐的纠纷解决方式,大力促进 ___的圆满解决,根据最高 ___、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___》、省高级 ___《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 ___》、《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
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在鼓励当事人自愿选择诉前调解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的其它选择,不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拦和干预。
2、合法原则。
诉前调解应当依法进行,既扩大当事人的权利处分空间,又确保依法调解。
对当事人在诉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根据双方当事人要求,经立案后可直接作出调解书。
3、费用节约原则。
对诉前调解案件不预收诉讼费用。
对矛盾当场解决的,或达成和解协议,无需进入诉讼程序的,不收取费用;对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依规定减收诉讼费用。
4、司法效益最大化原则。
以较少的司法资源有效快捷地解决矛盾纠纷,以缓解 ___人少案多的工作压力,同时真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从源头上遏制涉诉信访的发生。
二、组织形式 5、区司法局在区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为“**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XX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均称民调工作室),负责接受当事人的诉前调解和区法院受理案件的委托调解、邀请调解。
区法院成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下称诉调对接办),负责对诉调对接扎口管理和指导工作,对诉前调解、诉中委托与协助调解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调结的案件进行司法确认。
同时,区法院在诉调对接办成立速裁组,对诉前调解不成但符合速裁条件的简易民商事纠纷进行速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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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庭前调解制度的完善特此声明。
【内容摘要】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被认为是根植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枝奇葩‛和‚东方经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院受案从种类到数量都有绝对增加,如何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实现案件的分类处理,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讼成本,促进民商事审判的良性运行,已是当务之急。
调解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最多的一项处理民事纠纷的结案方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现行调解制度也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法官身份的竞合、调解的职权主义色彩过重、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不恰当性、赋予当事人反悔权、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等等规定,都有待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庭前调解程序是实现案件与诉讼程序的优化组合,体现公正和效率的最佳途径之一。
本文在分析了我国目前法院庭前调解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后,结合部分试点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对完善庭前调解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庭前调解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调解制度、庭前调解、设臵、完善全文共计5960字浅谈庭前调解制度的完善一、院庭前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一)法院调解的性质关于法院调解的性质,理论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审判行为说,认为法院调解是与审判并列的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属于审判制度的范畴。
第二种是处分行为说,认为法院调解不同于法院运用审判权以判决的方式解决争讼的活动,它本质上是当事人在法院的指导下运用处分权自律解决纠纷的活动。
第三种是审判行为与处分行为结合说,该说是上述两个观点折衷的产物,认为法院调解是‚在两种意志(主持人员意志与当事人意志)中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以便保证当事人合意具备相当的‘纯度’,又能使纠纷解决主持人员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纠纷解决程序具有一定效率和利用率‛,①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审判行为说仅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角度说明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实质上是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院调解观的反应。
这种认识完全忽略了当事人在调解中的重要作用,忽略了调解与判决的本质区别,未注意到法院在调解中无论如何都需要通过当事人的意志才能发挥作用,是否调解,以及能否达成调解协议的决定权均在于当事人。
其认识根源在于认为法院调解的基础在于国家为了规范法秩序而进行的干预,在实践中容易导致强制调解。
审判行为与处分行为结合说是在我国诉讼理念更新和审判方式改革的背景下提出的,与审判行为说相比,它前进了一大步,但是,该说未能回答调解中法院与当事人意见相左时应以谁的意见为准,模糊了调解行为与审判行为的差异性。
处分行为说从理论上表明了调解模式与判决模式的区别,说明了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在法院调解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也没有忽视法院在调节中应有的作用,揭示了法院调解的性质在于当事人的处分行为。
而处分行为的基础在于自由价值,具体表现为对实体利益的处分权和对程序利益的选择权,即当事人的意思在法院调解中具有支配性作用,法院调解是否启动,调解协议能否达成,决定权均在于当事人,而非法院。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采取审判行为说,将调解程序与诉讼程序一样作为国家为规范法秩序而进行干预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具体表现在,《民事诉讼法》把调解程序融人到审判程序之中,并将调解作为基本原则。
这种做法混淆了审判与调解的功能。
如前所述,现代法治国家重构调解制度的原因即在于克服刚性的法秩序对当事人多样性利益要求牺牲的弊端,而赋予其更多的自由。
根据自由的价值基础,法院调解在性质上是法院引导下的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即是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其内容应为处分原则所包含,没必要将其单设为一项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体现民事诉讼本质的、贯穿于诉讼始终的指导性原则。
‚将法院调解作为基本原则,客观上使法官认为无论使用何种手段、只要最终目的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属于民事诉讼法允许的范围。
‛②因此,法院调解原则对司法实践中的强制调解、以判压调等现象的出现难辞其咎。
(二)法院调解适用的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法院调解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笔者认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应是判决的基础而非调解的前提。
在判决中,法官必须一丝不苟地对待事实问题,凡是判决中认定的事实,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但调解不同,调解制度设立的现代法治基础在于自由价值,包含着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意义。
毕竟当事人是最清楚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他们自愿调解并最终接受调解协议,是其内心在客观实际上进行自身利益衡量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必要,而且,‚调解有个互相让步、互相妥协的问题,因此不能要求把事实查得那么清楚,不能寸步不让、锚株必较,如果哪个细节,哪个问题都要打破沙锅问到底,谁都不让谁,那是很难达成调解协议的。
‛③调解的精髓在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强调事实清楚则须进②宋朝武、刘小飞:“从国际诉讼和解动向看我国法院调解改革”,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6期。
行严格调查,这样不仅耗时耗资,牺牲了程序利益,也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有违调解的初衷。
(三)庭前调解的适用条件1.适用庭前调解的前提过于笼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庭前调解适用于法院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所有民事案件。
但对于何谓‚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认识,往往因人而异。
我国目前法官队伍的现状以及调解的特点使得法官对调解偏爱有加,现行的庭前调解制度主要是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即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交互运行,法官可以随时主动地决定进入庭前调解程序,也可以随时决定不进行庭前调解,由此造成民事审判中庭前调解的扩张和判决的萎缩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2.调解主持者身份的矛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
从审判实践来看,为提高办案效率,法院调解几乎均由审判员一人主持,而且由于我国目前实行调审不分的审判模式,将调解和判决结合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本意是想‚通过法院调解既可以获得与判决相同或相似的法律上正确的处理结果,同时又可以避免判决所具有的高成本和强制性。
‛④但是这一做法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官在‚调解者‛和‚审判者‛两个不同身份之间的混淆、越位甚至合二为一的现象,进而造成调解结果和审判结果的竞合。
这种身份上的矛盾性使得在调审结合模式下法官要想始终把握自己的身份相当困难,为了使固执于自己主张的当事人作出妥协,法官往往会有意无意地从调解者滑向裁判者,而裁判者的身份使法官具有潜在的强制力,在这种强制力的作用下,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出现‚调而不解‛的现象。
3.调解时限没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对调解时限仅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但对‚及时‛却没有进行具体的限定,实践中往往出现当事人己不愿接受调解,而由于调解没有法定期限的规定,法官以拖促调、以判压调,使得当事人身心疲惫,不得不接受调解结果,违背当事人意愿,使这一规定形同虚设。
二、部分试点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实践(一)上海法院调解模式的改革实践⑤自2002年底起,上海法院从多方面对调解进行了改革的探索,基本做法有两种,一类是在立案庭设立速裁组,对争议不大的一审案件在立案后直接交速裁组先进行审前调解,调解不成的仍由速裁组予以审理,并可进行实体裁判。
但也有实体审理交由审判庭承担的做法;第二类是在各审判④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齐奇主编《中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庭内设立简易组(亦称速裁组、快审组等),简易组可对简易案件作庭前调解和庭前准备,设定庭前调解期限为一个月。
上述做法的共同特点是,所审理的案件基本适用简易程序。
目前实行庭前调解的8个法院中,所有法院均允许承担庭前调解任务的部门或法官出具调解书;在审前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有的法院明确可由承担审前调解任务的部门或法官继续对案件作出实体审理,并直接作出实体裁判,有的法院则规定审前调解机构或法官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不能判决,只能移送相关合议庭审理。
其中调解部门设在立案庭的有2家法院,设在相关审判庭或法庭的有6家法院。
(二)北京法院‚繁简分流‛下的调解工作机制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实行‚繁简分流‛,即对立案后的案件根据难易程度进行分工审理,对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交专门简易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审理,主要进行调解。
对复杂疑难、争议较大的案件交适用普通程序的审判庭或者审判人员专门审理。
海淀法院改变原先将简单的民事案件交由专门设立的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交由专门负责审判的审判庭审理的做法,避免造成‚一案两审‛,审判庭对收到的简易案件先由专门调解人员助理法官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时,行使裁判权及时对案件依法裁判。
⑥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调节规范化研究调研组《“繁简分流”下的新型调解工作机制》,人民法院报,2004年海淀法院还进行了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使调解工作成为法官助理的重要职责。
主持调解的法官助理,从有丰富社会经验和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调解工作的审判人员中选任,以保证调解成功率。
收到案件后,经初步审查,便由法官助理着手安排调解工作。
调解工作主要在开庭前完成。
在庭审后到判决前,法官认为还有调解可能的,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应继续进行调解工作,尽最大可能避免判决解决。
(三)东营法院‚庭前调解‛机制的试行⑦2003年起,东营市中院实施了‚庭前调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庭前调解机构设臵在立案庭。
庭前调解在诉讼阶段上限定在立案之后,排期开庭之前。
庭前调解阶段与立案阶段、庭前调解阶段与审判阶段适度分离。
2、专设调解法官。
依照立审分离的基本原则,立案工作与庭前调解工作虽然都在立案庭,但主持调解的法官与立案法官分离,专门负责庭前调解工作,同时与裁判法官适度分离。
3、庭前调解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
案件立案后有两种方式直接进入庭前调解阶段:一是当事人主动要求进行调解的;二是由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当事人都同意调解的。
庭前调解以当事人合意为前提。
4、庭前调解时间和案件审判时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合理分配。
一方面,要留给调解法官适当的进行调解的时间,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⑦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调解规范化研究调研组《全面实施“庭前调解”,积极践行法院工作主题》,2004年3开展和取得成效;另一方面,也必须保证审判庭对‚庭前调解‛不成的案件进行审理所需要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