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议庭少数意见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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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意见公开和我国合议制改革的思考

少数意见公开和我国合议制改革的思考

少数意见公开和我国合议制改革的思考
冯泠
【期刊名称】《江汉学术》
【年(卷),期】2004(023)002
【摘要】少数意见公开作为公开审判的重要内容不仅符合现代合议制度的基本要求,而且对于在中国特定法制运行环境下合议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此项改革举措的实际效果又受制于现行合议制运作的状况,需要渐进而行.
【总页数】4页(P90-93)
【作者】冯泠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
【相关文献】
1.我国民事合议制度内部关系的再改革 [J], 丁朋超
2.深入推进合议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J], 张永辉
3.合议庭少数意见之公开理论与公开方式初探 [J], 刘澍;张洋
4.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对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J],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
5.试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J], 张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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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合议庭秘密评议与公开不同意见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合议庭秘密评议与公开不同意见之间的关系

合议庭评议案件秘密进行与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之间的关系如何?组长:周思瑶201407274030组员:牛筱雅201407274020、刘婷婷201407274007、冯正容201407274013、杨明201407274049、张芮201407274021、谭寅201407274068、张小丰201407274024、于孙伞20140727402050。

合议庭评议案件秘密进行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依法保障合议庭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措施,而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是在裁判文书中概括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认定尤其是适用法律的意见分歧,并不泄露每个合议庭成员的具体意见,从而全面反映案件裁判形成过程的一种措施。

这两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2016-4-12目录一、合议庭评议机制概述 (2)二、对立性 (2)(一)合议庭秘密评议的基本内容及现实需求 (2)(1)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基本内容。

(2)(2)合议庭采取秘密评议的目的。

(3)(3)我国合议庭秘密评议的现实需求。

(3)(二)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原因。

(4)(1)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由来 (4)(2)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原因 (5)(3)我国关于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实践 (5)二、统一性 (6)1、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秘密评议的救济方式 (6)2、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是相对的评议守密 (7)3、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设想 (7)一、合议庭评议机制概述我国的审判模式分为合议制,和独任职两种。

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以及非诉程序(除权判决程序除外)的案件中,可以适用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独任制。

而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合议制而言,由于需要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基于每个审判人员各自的专业水平、生活背景、价值取向等的不同,对该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会出现不同的意见。

因此,合议庭中有可能是形成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

浅议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

浅议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

18世纪意大利杰出的法学家贝卡利亚为了反对中世纪的司法专横、秘密审判及刑讯逼供等一系列摧残和践踏人权的行为,故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惟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的要求。

”这即是公开审判制度的思想来源。

一、公开审判的含义公开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般认为,公开审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切审判活动除了依法不公开的以外,都要公开进行,并最大限度地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从而实现诉讼透明化,避免“暗箱操作”的一项原则。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总的来说,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开审判是裁判公正的保障。

由于法律关于公开审判的制度的规定并没有得到认真的遵守,不仅导致公正的程序不能实现,而且因为审判公开不落实,许多案件的裁判采取了暗箱操作的方式,审判也缺乏应有的监督,司法腐败现象也由此得到蔓延和发展。

可以说裁判不公司法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法定的公开审判制度未能得到认真遵守造成的,当前在审判方式改革中,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与其说是改革原有的审判方式通过公开审判,变“暗箱操作”为向社会公开,使法官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审判和裁判,堵塞了各种徇私枉法和腐败的渠道,切断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非正常联系途径,并极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法院的监督。

第二,贯彻公开审判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

公开审判不仅是法定的正当程序,而且是与其他的法定的程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例如程序的公开性,要求公开审判案件的法官当事人应有权对主审法官依法提出回避的请求,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认证及辩论的程序、裁判的结果应当在法庭上公布等等这些正当程序都可能因为公开审判制度而不能认真实行而难以采用。

尤其是公开审判不仅与其他程序联系在一起,而且是整个程序制度的核心。

例如,广泛推行公开审判与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采用是联系在一起的。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要求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法院应将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院对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

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对于合议制度的充实,完善是否有促进作用

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对于合议制度的充实,完善是否有促进作用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对于合议制度的充实,完善是否有促进作用篇一:公开合议庭意见的现实可能性公开合议庭意见的现实可能性现今,在判决书上载明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是时下一些法院已经推行或即将推行的一项改革。

但是,这却是与我国现行的“评议秘密原则”相背离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但是笔录是不进行对外公开的,这样民众就无法了解审判人员每个人的真实意思。

众所周知,我国的审判人员包括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虽说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但也难以保证陪审员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往往会导致陪而不审,使之流于形式。

这也是合议庭评议案件秘密进行的缺点之一。

比如说在一些基层法院中,审判人员缺失,为了更快的结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成本,只是法官一人独自断案。

如果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那么就要求每一位陪审人员都必须吃透案情,从而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性。

其次,合议庭评议案件秘密进行不利于法官的独立性。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法官对法院领导、审判长等马首是瞻,对他们的意见言听计从,这就使得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缺乏独立性,使得司法腐败分子获得了渔利的机会。

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有利于实现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民主性。

法官独立能够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为公正判案提供必要的前提。

每个审判人员都必定会竭尽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最公正的判决。

公开判决理由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世界文明各国的法律大都要求公开审判理由。

欧洲委员会层反复声明,判决没有载明理由可能表明侵犯了公平、公正审理之保障。

因此,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是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我国民诉法发展的趋向。

基于我国的国情,我们应该逐步推行这一改革。

首先,评议秘密原则应该只限定在评议过程中,法官的个别意见应当公开。

通过对评议过程的保密,确保法官不受干扰、毫无顾虑的进行讨论,但这与结果的公开并不是矛盾的。

试论少数意见公开[余文唐]

试论少数意见公开[余文唐]

试论少数意见公开余文唐本文于2002年获福建省法院系统第14届学术讨论会论文一等奖、全国法院系统第14届学术讨论会论文二等奖;原载曹建明主编:《程序公正与诉讼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后录入博主的《法律辨思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内容提要]本文分四个部分对少数意见公开制度进行论述。

首先,分析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国际法院对少数意见公开制度的实行情况,指出少数意见公开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并实行,已经成为现代国际司法发展的一种趋势。

其次,对少数意见公开的政治价值、法律价值和学术价值进行阐析论证,揭示少数意见公开之所以成为国际趋势的制度价值之所在。

再次,就我国移植少数意见公开制度在促进国际接轨、遏制司法不公和提高法官素质等方面的作用上,阐明我国引进该制度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最后,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对少数意见公开的申请问题、表述方式和记载位置进行探讨,提出设想。

[关键词]少数意见公开趋势价值移植操作———————————————————————————————————————所谓少数意见,在本文是指参加案件审判的少数法官不同意多数法官的裁判结论或理由的意见。

其中对裁判结论及理由均不同意的称为反对意见,只对裁判理由不同意的叫做补充意见。

少数意见公开是裁判理由公开的深刻化,其方式一般是随同作为裁判理由和结论的多数意见在裁判文书中一并记述而公之于众,但也有诸如瑞士联邦法院等采用口头审议程序使人们得以听到各位法官发表意见的方式予以公开。

[1]公开少数意见是英美法系的传统做法,并且已成现代国际司法发展的趋势。

在我国,已有广州海事法院率先跨出第一步,予以试行。

笔者举双手赞同移植少数意见公开制度于我国,特撰本文为其喝彩助威。

一、国际情形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因各自诉讼文化和诉讼制度等的差异,在对待少数意见公开的态度上也就大相径庭。

公开合议庭意见的现实可能性

公开合议庭意见的现实可能性

公开合议庭意见的现实可能性现今,在判决书上载明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是时下一些法院已经推行或即将推行的一项改革。

但是,这却是与我国现行的“评议秘密原则”相背离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但是笔录是不进行对外公开的,这样民众就无法了解审判人员每个人的真实意思。

众所周知,我国的审判人员包括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虽说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但也难以保证陪审员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往往会导致陪而不审,使之流于形式。

这也是合议庭评议案件秘密进行的缺点之一。

比如说在一些基层法院中,审判人员缺失,为了更快的结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成本,只是法官一人独自断案。

如果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那么就要求每一位陪审人员都必须吃透案情,从而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性。

其次,合议庭评议案件秘密进行不利于法官的独立性。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法官对法院领导、审判长等马首是瞻,对他们的意见言听计从,这就使得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缺乏独立性,使得司法腐败分子获得了渔利的机会。

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有利于实现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民主性。

法官独立能够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为公正判案提供必要的前提。

每个审判人员都必定会竭尽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最公正的判决。

公开判决理由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世界文明各国的法律大都要求公开审判理由。

欧洲委员会层反复声明,判决没有载明理由可能表明侵犯了公平、公正审理之保障。

因此,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是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我国民诉法发展的趋向。

基于我国的国情,我们应该逐步推行这一改革。

首先,评议秘密原则应该只限定在评议过程中,法官的个别意见应当公开。

通过对评议过程的保密,确保法官不受干扰、毫无顾虑的进行讨论,但这与结果的公开并不是矛盾的。

其次,要将法官的不同意见放在判决书的附录。

这种做法避免了与判决书正文的直面冲突,既保证了判决书的权威性,又体现了审判的公开性。

关于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官不同意见

关于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官不同意见

关于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官不同意见广州海事法院的有关做法和效果广海法基本做法2000年初,经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广州海事法院修改了原有的裁判文书格式,形成了一个较为成熟的以突出质证、认证过程,公开合议庭成员裁判意见为重要内容的《广州海事法院判决书格式》及其说明,统一全院裁判文书的格式,全面铺开了公开合议庭意见的做法。

新裁判文书格式把裁判理由的“本院认为”改为“合议庭认为”或“本审判员认为”。

在实行合议制的案件中,合议庭形成一致意见时,表述为“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在合议庭没有形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合议庭的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均记载在判决书中,最后以合议庭的多数意见裁判,即先记载合议庭多数意见,表述为“审判员某某、某某认为”,后记载合议庭少数意见,表述为“审判员某某认为”,在判决部分记载“合议庭根据多数意见作出如下裁判”。

对于独任审判的案件,裁判文书中的“本院认为”改为“本审判员认为”。

这一表现形式将合议庭各法官和独任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心证,从而作出判决的整个过程一览无遗地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尤其是将合议庭的不同意见也展示给了公众。

初步效果改革后,每年广州海事法院裁判文书中记载合议庭少数意见的约占10%左右。

该措施实施至今,效果已初步显现。

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度。

问卷调查表明,经常在广州海事法院打官司的律师和当事人无一例外地赞同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的做法,认为法官对案件中每一个双方有争议的问题都进行了认真详细的论述,并将合议庭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因此,觉得判决不再神秘,不再猜疑其中是否有暗箱操作、有不规范做法。

这几年,广州海事法院的申诉案件逐年下降,2001年受理申诉6宗,2002年受理申诉1宗,没有一宗发现错判,以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没有出现因当事人认为裁判不公而上访的情况。

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自愿选择在广州海事法院诉讼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多。

充分落实了合议制度。

在公开合议庭意见和文书上网制度实施后,合议庭的权职具体落实到了每一个成员,每个法官意识到其意见要与公众见面,逼着每个法官慎重行事,拿出独到的意见。

裁判文书要不要公开少数意见

裁判文书要不要公开少数意见

裁判文书要不要公开少数意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中,有委员建议研究公开终审判决书中的少数意见,将司法公开上升到法律层面。

中国的审判组织分为独任庭、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

除独任庭外,合议庭与审委会均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决原则,因此也产生了裁判中的“少数意见”。

按照由来已久的司法惯例,审委会讨论记录与合议庭笔录均不予公开。

在司法公开已成多数共识且在近年来已有长足进展的背景下,少数意见公开引发热议并进入立法领域,本在意料之中。

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少数意见还有司法实践的支持。

早在2000年,广州海事法院已有此类实践。

据该院公开的数字,自这一改革举措实施以来,每年记载合议庭少数意见的在10%左右。

其他如北京等地,也有零星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的裁判文书。

总体看来,这些富有试验性质的举措并未得到多数法院的认同。

直至今日,它仍然只在极少数法院的极少数裁判文书中成为了现实。

选择不公开少数意见并不是“暗箱司法”或“神秘司法”的产物。

与其说司法公开是司法职业者的精英自觉,倒不如说这是一个日益开放的时代使然。

所以,在行政领域有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强调;在司法领域,有了“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当信息垄断被打破,“以公开促公正”遂成为司法机关不得不追求的重要目标,当然这也是社会和民众的殷切期盼。

然而,即使是以公开为原则,也有不公开的例外。

在“审判公开”中,就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件等,不公开审理。

虽然三大诉讼法都明确,“判决一律公开”,对判决是否公开合议庭成员的少数意见,却是个空白。

主张应公开的,大多以英美国家为标杆。

“沃伦法院伟大的异议者”哈伦大法官常常成为重要引注,这位著名的“少数派”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任职的16年间,共撰写了613份意见书,其中少数意见达296份。

这些公开的少数意见,已经成为美国司法的一部分,成为英美法系研究者案头的常备工具读物。

合议庭少数意见之公开理论与公开方式初探

合议庭少数意见之公开理论与公开方式初探

合议庭少数意见之公开理论与公开方式初探刘 澍,张 洋(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摘 要]合议庭少数意见是未被判决主文采纳的判决理由,理论上具有可公开性。

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是司法公开的自然内容,我国可以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

但在我国地方司法水平和社会司法人文环境差异甚大的情况下,宜采用法院自行规定与当事人申请并行的公开制度。

[关键词]合议庭少数意见;判决理由;并行公开制[中图分类号]D 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710(2002)04-0023-06[收稿日期]2002-09-25[作者简介]刘澍(1977-),男,湖南隆回人,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 制度。

/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的精髓。

0[1]判决书应当陈述判决理由既是司法公开的自然内容,也是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共识。

目前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所关注的仅是判决书应陈述理由(即判决书应当公开判决理由),如何陈述理由以及合议庭少数意见能否公开等问题,而对合议庭少数意见应否公开的理论、公开方式等方面极少涉猎。

然而,这些又是解决能否以及如何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的无法回避的理论前提与具体操作技术。

笔者以为,合议庭少数意见应否公开首先应当辩明合议庭少数意见性质,阐述其理论基础,这是前提;其次才考虑判决书的内部逻辑结构、社会司法人文环境的承载能力等外部因素。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当正反因素僵持不下时,具体操作制度与技术处理就显得异常重要。

有鉴于此,笔者不揣冒昧,就合议庭少数意见略发己见,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合议庭少数意见公开理论之实证与学理分析合议庭少数意见是合议庭多数意见的对称,是在法庭评议过程中为少数裁决者所赞同或表达的案件法律分析言词。

从内部逻辑结构来分析,合议庭少数意见与合议庭多数意见截然不同。

合议庭多数意见是案件判决理由的当然内容,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提出、认证、质证与采证,法律条文的适用等方面构造成一个相互补充、协调一致的完美逻辑结构,其内部元素和谐共处、相互印证,共同指向判决结论。

浅析合议庭少数意见的公开

浅析合议庭少数意见的公开

审判公开是我国法律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里的公开既包括审理程序的公开,也包括裁判理由的公开。

在裁判文书中,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评议原则,以最终形成的多数人意见为裁判理由进行公开,而对少数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则不在裁判文书中公开。

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没有强制要求将法官的分歧意见公开于判决书上,只要求如实记入笔录,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判决书不准公开法官评议时的分歧意见。

在法无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是否应当将少数意见进行公开?如果将其制度化,将对我国的司法改革尤其是合议制的改革产生怎样的深远影响?笔者以为,在判决书上公开少数意见,可以使判决书说理进一步深入,从而体现司法正义,也可使法院的判决更加具有公信力;同时,通过公开少数意见可以展示司法对不同利益进行平衡的情况,有利于推动法治进步。

在建立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状况的相应机制后,实行合议庭少数意见公开制度将具有独特的制度功能和规范意义。

一、关于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的争论焦点2003年12月21日,李冰花112元买了两张华星影城的电影票,准备去看《手机》。

检票时,工作人员以其所带饮料非影城所售为由,拒绝让其入场。

李冰认为,华星影城禁止观众外带饮料和食品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同时,该影城出售的饮料和食品价格高昂。

作为一家电影院,却在非主营消费项目上排斥消费者的正当选择权,使人无法接受。

李冰随即将影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购票款及交通费145元,赔礼道歉并撤销不合理规定。

去年9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冰的诉讼请求,后李冰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6月22日,华星影城禁止自带饮品被指霸王条款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再次驳回了消费者李冰的诉讼请求,认定华星影城没有侵犯消费者权益。

在法官宣读的判决书中,首次完整地呈现了法官对该案件的正反两种意见,让当事人了解法院考虑的角度及判决的过程。

合议庭意见总结陈词

合议庭意见总结陈词

谢谢!其实刚才一连串的争论都起源于对方辩友一开始在开展命题时所犯下的几个关键错误。

第一,他告诉我们说,少数法官意见顺应了司法公开的大趋势,的确司法应当公开这点我们不否认,但是司法应当公开到什么程度呢?那是不是所有司法公开的措施都要采纳呢?美国是一个司法公开的国家,但是美国的陪审团的讨论意见也是不公开的这又是为什么呢?第二,对方辩友说少数意见能预防司法腐败,但是如果我们不去完善第三,少数意见能提高司法效率,使案件得到更快解决。

单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我告诉大家,第四,少数意见公开可以提高法官素质,因此应该公开。

其实对方辩友有点阐述错误了,法官素质的提高是少数意见公开的前提,而不是少数意见的公开可以直接提高法官素质,试想一份充满错误的判决书少数意见使司法判决的权威荡然无存,可是这对法官素质提高有什么直接帮助呢?今天,我方之所以认为合议庭少数意见不应当公开是因为我方认识到基于历史发展的规律和社会现实,合议庭的少数意见的公开会对现在的中国司法造成难以估量的不稳定因素和社会影响,使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法官独立性削弱的问题无法解决。

第一,从宏观层面看,英美法系的不同意见公开的传统与我国大陆法系的制度和文化传统存在冲突,正是这种冲突的存在使得很多在国外运行得非常好的制度拿到中国会显得水土不服,冒然公开少数意见所存在的法律文化和传统的内在矛盾如何解决呢?为什么孙中山引入看似民主的三权分立制度在中国终遭失败呢? 就是对方四辩需要解释的。

第二,从中观层面看,法院的整体独立地位,中国实施的是法院整体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司法判决一般只展示一种法院意见是作为全体法官无争论的意见出现的,公开少数意见使得法院的整体意见不再统一,不能达成大陆法系国家所要求的内心的确信。

因此在对方侃侃而谈公开少数意见理论上的好处时,不知有没有考虑现实的国情呢?第三,从微观层面看,法官的素质和公民的法治意识欠缺,正是这种缺失我们看到信访不信法的怪像,以及对公权力盲目的崇拜。

判决书公布少数意见之利弊及其规范

判决书公布少数意见之利弊及其规范

作者: 张泽涛[1]
作者机构: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182-191页
主题词: 少数意见;利弊;现实性;法官独立;规范
摘要:对于判决书中是否应该公布少数人意见,两大法系相异的作法以及相关的学术争论对我国有可资借鉴之处。

在我国,公布少数人意见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可以克服合议庭评议过程中的“合而不议”和流于形式化,有助于强化法官的责任制,增强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在修改三大诉讼法时,应该明确规定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意见时所应该注意的问题。

如何理解公开合议

如何理解公开合议

பைடு நூலகம்

有利于完善合议庭运行机 制,充分发挥案件评议的 实效
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完 善合议庭的组织建设
少数意见公开是充分实现评议民主的有效机制
少数意见并非仅是法官个人的心理动机差异,而是价值多元化 社会中具有特殊利益需求的群体的呼声,蕴含着极富价值的创 新精神,“可以为明天救助那种今天被牺牲或被忘却的原则”。 如果说民主是多数人的决策,可能因忽略少数人的意见而犯错 误,那么“ 治疗的方法不是采取某种相反制度中的一些因素, 而是发扬更多民主”。因此公开少数意见,以宽容取代压制, 在判决书中体现法律对不同群体利益的关注,裁判的社会基础 会更加广泛,氛围会更加客观,更容易赢得当事人和公众的认 同。
法主要是同开放式的判例法制度和较 高的法官独立程度紧密联系的,那么 联合国国际法院公开少数意见则是法 官代表的文化差异性和健全的司法制 度的要求。
•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传统观念是把法院作为一个 权威机构面向外界,它的判断是一致的判决,法 官的文官心理也保证其不泄露合议庭的少数意 见, 但近年来情况已发生了缓慢的变化,许多国家对 少数意见公开已由拒绝转变为限制或接受,阿根 廷、芬兰和瑞士在其司法判决中对少数意见的公 开甚至与美国最高法院的做法非常相近 。
• 反观我国,目前的做法是判决书仅反映多数意见, 少数意见记入笔录,不对外公布,对此理论界褒 贬不一。
(一)少数意见公开充分诠释了合 议制所体现的司法民主的价值理念
(二)少数意见公开有力地保障了
合议制所追求的公正价值目标的实

有利于强化合议庭审判职 责,加快“ 非行政化”进
(三)少数意见公开是 完善我国现行合议制 的重要举措
通过公开少数意见可以向公众表明判决 的形成确实经过了合议庭热烈的讨论,每 一个成员的观点都得到了充分审慎的考虑, 使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遵循六大原则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遵循六大原则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遵循六大原则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原则和要求直接影响到合议庭的功能能否实现。

为使合议庭评议实现民主决策的目标,合议庭评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禁止弃权原则。

合议庭制度要求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是3人、5人、7人等的单数,其目的就在于合议庭进行表决时能够形成多数意见,如果合议庭成员弃权,这一目的就不能实现。

因此,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不能以任何方式放弃对案件进行表决的权利。

平等参与原则。

成员地位平等是实现合议庭民主决策的前提和基础。

所有参与评议和表决的合议庭成员,不论其资历深浅、年龄长幼,不论是职业法官还是陪审员,都应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

独立表决原则。

是指合议庭成员在评议过程中不受其他成员或外部力量的影响,以自己对证据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为标准对自己参加庭审获得的信息进行综合论证,作出独立的评判。

这里所说的独立,一方面强调合议庭内部成员间是相互独立的,另一方面强调的是合议庭整体对外独立,最后得出的评议结论不受其他不当因素的干扰或影响。

集中评议原则。

合议庭评议是庭审和判决的联络环节,是庭审的自然延续和判决的形成基础,应有连续性,所以庭审后应当即时对案件进行评议,防止庭审信息由于各种原因而遗失或淡忘。

过半数决定原则。

过半数决定原则并不强迫持少数意见的合议庭成员必须改变自己的观点,也并不意味着达成的过半数意见就是绝对真理,采用过半数意见作为裁决结论只是因为推定它是在有限的条件下作出的最佳判断。

少数意见公开原则。

既然合议庭制度设计的初衷本来就是为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集体智慧,那么就自然应当尊重不同法官的不同意见,使其在判决书中得到呈现和反映,有少数意见的判决书才是完整的判决文书,才更能体现出民主的精神。

○陈继红。

公布少数意见与滥诉

公布少数意见与滥诉

公布少数意见与滥诉
王贵东
【期刊名称】《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9(021)002
【摘要】域外司法实践及其理论研究表明公布少数意见不会滋长滥诉.在我国由于封建人治思想和关系理论的影响,加上公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审判程序不够公开,判决书说理不够充分,滥诉成了十分突出而危险的司法现象.引进少数意见制度,公布合议庭少数人意见,可以进一步促进审判公开,展现合议庭理性探究、辩论及民主决策的过程,展现法官内心的思维轨迹,减少人们对合议庭暗箱操作的怀疑,还可以加强法官的责任感,改变传统合议庭合而不议的弊病,通过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的竞争,提高判决书的说理性,提高当事入的服判率,减少滥诉.
【总页数】3页(P70-72)
【作者】王贵东
【作者单位】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冈,438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0
【相关文献】
1.从美国的异议意见制度看中国的法官少数意见的公布 [J], 刘志祯
2.判决书公布少数法官不同意见之探讨 [J], 叶新火
3.以法治之剑斩断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聚焦《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J], 李程
4.应对国外针对疫情滥诉中的国家豁免制度分析 [J], 王群
5.行政滥诉规制研究
——以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案为背景 [J], 尹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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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合议庭少数人意见与“评议秘密原则”

公开合议庭少数人意见与“评议秘密原则”

国外关于公开合议庭少数人意见理论争点介绍公开合议庭少数人意见与“评议秘密原则”公开法官个别意见,被认为是与大陆法系国家法院所奉行的评议秘密原则直接对立的。

大陆法系国家法学理论认为,评议秘密原则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评议过程不公开;二是事后每一位参与评议的法官应就评议与表决结果保密。

这一原则是通过一系列立法进行确立并加以巩固的,并一度成为大陆法系法院不可质疑的信条和近代司法传统评议秘密原则中的不公开法官附带意见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向来被看做是“法官独立的守护神”,具有维护法官独立、法院威信与声望,以及合议庭之和谐与整体性的制度价值。

但反对派认为,这是很成问题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一种虚妄和幻觉。

1.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制度的目的是否在于防止对法官内在独立性的影响传统学说认为,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可以保证法官在评议案件时,不用顾及其在评议过程中所发表的意见为外人所知,自由地并只忠于自己的内心确信地发表见解,免除可能来自于其他国家部门或社会舆论的压力和影响,从而确保法官在不受任何干预的情况下做出裁判,维护司法独立。

其核心是为抵御外来压力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

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

反对派则认为,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的实质是以法院的独立来取代法官的独立。

此项制度的基本预设是组织的力量大于个人,其主要功能是通过法院这个组织机构的形式来抵御来自法院外的干扰。

因此,如果法院不能独立,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同样不能取得抵御外来干扰的制度效果。

因为法官的内心是否独立与其说是一个制度问题,不如说是法官个人人格品质的问题。

每一位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都将面对外界的批评和压力,法官更应当具有挑战世俗偏见、维护社会正义的勇气和表达自己独立见解的能力。

2.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是否有助于提升法院威信和声望传统学说认为,在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制度之下,外人无法知道合议庭评议过程和形成判决结果的比例关系,从而,以公开一致的面目出现在公众和当事人面前,使他们无法从法院内部获得质疑的机会,有助于提升法院权威。

公布少数意见与滥诉

公布少数意见与滥诉
看 出, 在有着丰富少数 意见 实践经验 的英美 国家 , 学者们并 不担心公布少数意见会 诱发滥诉 , 只是担 心少数意见 的破坏性 , 即 对法 的确定性 、 法的权威性和法院内部 团体性 的损 害。尽 管在 2 0世纪 6 0年 代 , 邦上诉法 院提出了有 限发 表意见包括 少数 联
意 见的规则 , 自此联邦上诉法院的所有 意见中约有 2 3的少数 意见未 发表 , / 它的直接 原 因是经济 飞速发展 所带来 的“ 案件 爆
炸” 的压 力 , 而不 是 少 数 意 见滋 长滥 诉 。
德国实行少数意见制 度尽 管历 史不 长 , 17 从 9 0算起 , 只有 4 的时间 , 0年 但学 界的研究却很 深入。学 界对 于判 决书公布少 数人 意见 的利弊之争 主要集 中在三个方 面, 即是 否违反 了法 官 的独立 性 , 离了评议秘 密原则 ; 否影响 了法院 的威 信与声 背 是
第 2卷 1
第 2期
长春工业大 学学 报( 社会科学版)
Jun l f hn eu i rt f eh o g (oil c ne dt n ora o a ghnUn es yo c nl y S c i csE io ) C v i T o aS 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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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 是否破坏 了合议庭 的和谐与完整性 。 ] 1 [( 8 在严谨 的德 国学者 看来 , P5 公开少数 意见 并不必然 导致上诉 和 申诉 。德 国官方 也没有将公 开少数意见和上诉 、 申诉联系在一起 , 尽管德 国的上诉率在欧洲是最高 的。17 年 以来 , 了减轻司法负担 , 96 为 降低 案件的上诉 率 , 国先后通过多项改革 , 德 首先是上诉程 序功能 的分化 和处理无 意义上诉 程序 的简化 , 后来是 规定诉讼 费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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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的 意见 , 而 违 背 自己的 内心确 信 : 从 主张 判决 书
中应该 公布 少数 人 意见 的人则认 为 , 这种 做 法并 没有 背 离评 议秘 密原 则 , 会 侵犯法 官 的独立 性 。 因为评 不

关于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 的争论焦点
20 0 3年 1 2月 2 1日,李冰 花 1 2元 买 了两 张华 1
不准公 开 法官评 议 时 的分 歧 意见 。 法无禁 止 性规 定 在
的前 提下 , 是否 应 当将少 数意 见进 行公 开 ?如果 将 其 制度化 , 将对 我 国 的司法 改革尤 其 是合议 制 的改 革产 生怎样 的深 远影 响 ?笔者 以为 。 判决 书上 公开 少数 在 意见 , 以使 判 决 书说 理 进 一 步深 入 。 而 体 现 司法 可 从
民 主 决 策 的 过 程 , 现 法 官 内心 的 思 维轨 迹 , 强 法 官 的 责 任 感 . 变 传 统 合 议 庭 合 而 不 议 的 弊 病 , 高 判 决 书 的 说 理 展 加 改 提
性 。 高 '事入 的服 判 率 , 少 滥诉 。 提 - 3 减
关 键 词 : 议 ; 议 庭 少数 意 见 ; 开 ; 决 合 合 公 判 中 图分 类 号 : 1 .8 D9 5 1 2 文献 标 识 码 : A , 文章 编 号 :6 3 1 9 ( 0 0 1 — 0 1 0 1 7 — 9 9 2 1 )4 0 4 — 2
费 1 5元 , 礼道 歉并 撤销 不合 理规 定 。 年 9月 , 4 赔 去 海 淀 法 院一 审判决 驳 回 了李 冰 的诉 讼 请求 . 后李 冰 向一 中院提 起上 诉 。 年 6月 2 今 2日 , 星影 城禁 止 自带饮 华 品被 指 霸王条 款 一案终 于尘 埃落 定 。 北京 市第 一 中级 人 民法 院终 审再 次驳 回 了消费者 李 冰 的诉 讼请 求 . 认 定华 星影 城没 有侵 犯 消费者 权益 。 法 官宣读 的判 决 在 书 中 , 次完整 地呈 现 了法 官对该 案件 的正 反两 种 意 首 见 , 当事 人 了解法 院考 虑 的角度 及判 决 的过程 。然 让
星影城 的 电影 票 , 准备 去看 《 手机 》 检 票时 , 。 工作 人员
浅析合议庭少数 意见 的公开
朱 峰
摘 要 : 议 庭 少数 意 见是 未被 采 纳 的判 决 理 由 , 有 可公 开性 。在 大 陆法 系 国 家 。 开合 议 庭 少数 意 见 日益 受 到 理 论 界 合 具 公
的 青 睐 并在 司 法 实践 领 域 已有 制 度 成例 。 布 合议 庭 少数 意见 可 以进 一 步 促 进 审判 公 开 . 现 合 议 庭 理 性探 究 、 论 及 公 展 辩
正 义 , 可使 法 院的判 决更 加具 有公 信力 ; 也 同时 , 通过
公 开少 数 意见 可 以展示 司法 对 不 同利 益 进 行 平衡 的 情况 , 有利 于推动 法治进 步 。在建 立适 合 我 国 司法实 践状 况 的相应 机制 后 。 行合 议庭 少数 意见 公 开制 度 实
议秘 密 原则 指 的是评议 过 程保 密 , 以保 障法 官在评 议
案件 时不 受外 界 的干扰 , 毫无 顾 虑 地交 换 意 见 , 而 从 达 到公 正 的裁 决结 果 。但 是评议 结束 以后 , 议结 果 评 仅仅 是法 官对 具体 案件 的法 律见 解 . 没有 必要 剥夺 法 官发 表独 立见 解 的权利 。
将具 有独 特 的制度 功能 和规 范意 义 。

性就 难 以得 到保 障 , 因为合议 庭 中有些 法官 虽 然对 案
件事 实或 者适 用法 律与 大 多数法 官存 在不 同 的认识 。 但是 考 虑 到判 决 书 公 布其 少 数 意见 后所 带来 的对 当
事 人 以及社 会公 众 的压 力 。 就可 能选 择迎 合大 多数 他
的多数 人意见 为 裁判 理 由进行公 开 , 而对 少数 合 议庭
成员 的不 同意见则 不在 裁判 文 书 中公开 。 民法 院组 人 织法、 民事 诉讼 法 、 行政 诉 讼 法 和刑 事 诉讼 法没 有 强 制要 求将 法官 的分 歧意 见公 开 于判决 书上 。 要求 如 只 实记 人 笔 录 。 是 . 些 法 律法 规 也 没 有规 定 判 决 书 但 这
作 者 简 介 : 峰 (9 1 , , 肃 崇信 人 , 海 师 范 大 学 ( 海 西 宁 80 0 ) 商 学 院讲 师 。 究 方 向 为诉 讼 法 。 朱 17 一)女 甘 青 青 1 00 法 研
收 稿 日期 :0 0 0 —1 21- 4 0
审判公 开是 我 国法律 确认 的一 项基 本原 则 , 里 这 的公 开既包 括 审理程 序 的公 开 . 也包 括 裁判 理 由 的公 开 。在 裁判 文 书 中 , 国 目前 的 司法实 践 中一般 只 按 我 照少数 服从 多数 的 民主集 中制评 议 原则 . 以最 终 形成
而 , 个 判 决却 引 起 了相 当激 烈 的争 论 . 论 的焦 点 这 争 集 中体 现在 以下 几个 方 面 :
第 一 。 否 违 背法 官 的独 立性 原 则 . 否 背离 了 是 是 评议 秘 密原则 。反对公 开 少数 意见 者认 为 . 种做 法 这 违反 了秘密评 议 原则 , 侵犯 了法 官 的独立 审判 权 。如 果判 决 书 中公 布 了少数 人 意见 。 么法官 的 内在独 立 那
重 庆科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21年第1期 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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