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贷还货的法律问题探析
刑事判决 以贷还贷案例
刑事判决以贷还贷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有人因为贷款问题陷入了法律纠纷。
其中一种典型的案例就是“以贷还贷”案件,它是指借款人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贷款,然后将这笔钱用于还贷项下的贷款。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贷款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被称为“刑事判决以贷还贷案例”。
在这类案例中,借款人通常是面临资金问题,为了能够及时偿还之前的债务,采取了骗贷的手段。
他们可能伪造或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企图通过欺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来获取贷款。
虽然这种行为可能帮助借款人暂时缓解财务压力,但一旦事情败露,他们就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以贷还贷案件属于诈骗罪的范畴。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借款人如果故意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构事实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并且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这种犯罪行为一般会被视为非法获利,判决结果通常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
如今,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银行系统的日益完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的手段越来越严格,以防止类似的欺诈行为。
同时,法律对于贷款合同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大,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
对于借款人而言,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
面对财务困境,应该积极寻求法律规定的解决办法,如借助法定的减免制度或与贷款机构协商等。
而“以贷还贷”的行为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信用的损害。
总之,在刑事判决中的“以贷还贷”案例中,我们应该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同时,金融机构、法律机构以及个人都有责任加强法律宣传和诚信教育,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
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生源地助学贷款作为我国助学贷款的一项重要构成,在贫困大学生的求学之路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现状与还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不同方面提出了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问题的对策,对贷款的顺利回收提供了借鉴和思路。
标签: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问题;对策1 前言生源地助學贷款是指国开行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的高校入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和其共同借款人(一般为其父母)在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地申请的,用来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相关费用。
虽起步较晚,但在我国的助学贷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生源地助学贷款有着贷款便捷,还款期长,受惠面广等众多优势。
但在其方便家庭困难学生的同时,由于监督机制等原因,近些年的贷款违约风险一直存在,出现许多的呆账坏账,后期还款缺乏保障。
因此对于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问题进行一些正视和了解是很有必要的。
2 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的现状与问题2007年国家出台新政策以后,为推动和创新助学贷款的进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和国开行共同推出了生源地助学贷款,并随之在几个省份开展试点工作。
这么多年过去了,政府和相关部门机构大力完善生源地助学贷款机制,积极向其他省市自治区展开试点工作,帮助了万千贫困学子顺利完成学业,走上理想的人生之路。
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提供了教育成本分担,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公平教育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作用。
国开行在积极帮助贫困学生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信用以及体制的建设,努力的防控风险。
在不断完善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过程中,助学贷款还款方面也出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核实贷款信息难,贫困学生认定工作不到位。
首先,我们都知道,生源地助学贷款作为我国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秉承着“应贷尽贷”的原则,在贷款上并没有额度和总量上的限制。
其次,生源地助学贷款作为我国教育的一项优惠政策,是以无担保的信用方式提供贷款,贫困学生无需支付任何手续费用或抵押,即可零成本的申请助学贷款。
2024年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范文(三篇)
2024年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范文____年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贷款业务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违法发放贷款。
违法发放贷款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本文将探讨____年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义与分类: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金融机构违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非法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情形,可以将违法发放贷款罪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超出授权贷款:金融机构在未经过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违背了相关法规的规定。
2. 擅自提高贷款额度:金融机构在未经过合法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提高贷款额度,超过了原本约定的限额。
3. 虚假贷款:金融机构伪造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或者虚构借款人的借款需求,违法地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 贷款行为失当:金融机构以不正当手段、过度放贷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危害:1. 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违法发放贷款无疑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到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2. 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违法发放贷款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使得金融市场失去了公正和透明性,对整个经济体系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3. 损害借款人的利益:违法发放贷款不仅让借款人承受了额外的负担,还可能导致借款人陷入经济困境,甚至倒下倾家荡产。
4. 不良资产问题的加剧:违法发放贷款使得金融机构面临大量不良资产的问题,进一步压缩了金融机构的信用和实力,对整个经济的稳定性产生了威胁。
三、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认识:1. 严惩不贷:针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应严格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严厉的处罚,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并公开曝光,形成威慑力。
2. 加强监管:在____年,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杨临萍韩延斌于蒙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
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既非“非正规金融”,亦非“正规金融的补充”,更非所谓的非法金融,而是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元素。
民间借贷在我国却处境尴尬:一方面,民间金融受控于政府的严苛管制,难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难以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却又对民间金融情有独钟。
从一定程度上讲,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仅仅考虑到了政府及司法部门监管的便利,却忽略了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既不能完全依照契约自由原则放之任之,也不能依赖政府“看得见的手”对其管制过严。
随着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变化,如借贷数额巨大、借贷目的多元、利率规制缺乏,等等。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具体、不完善,尤其是对民间借贷利率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司法解释的脉络介绍相关内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认定1.如何看待制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必要性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尚付阙如,而是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会议纪要等,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对有关民间借贷的范围界定、效力认定、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和批复、指导意见及行政法规、规章、文件等,而这些司法依据又都是在不同时期为应对当时的形势需要而制定的,不仅在稳定性、延续性、确定性和系统性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而且在有关民间借贷的具体法律概念、法律属性等问题及其与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区分等诸多方面仍显模糊,欠缺一套明确、稳定、可行的具体操作规范。
“以贷还贷”析
的认 定 机 制 未 能 建 立 ,就 是 近 几 年 实行 审 贷 分 离 也 由于 对 审 贷 分 离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缺 乏 监 督 检 查 和 惩 罚 措 施 ,对 审 贷 失
误追究不严 , 以致 实 效 不 明 显 。
境。
3信贷 管 理 制 度 不 够 完 善 , 级 分 类 . 五 缺 乏 成 熟 操 作 条 件 。 由 于 受 传 统 计 划 经
济 、 政 管 理 模 式 的 影 响 , 仅 五 级 分 类 行 不 信贷资产 五级分类法科学 、 面、 全 真 实 地 反 映 了信 贷 管 理 的 重 点 ,明 细 了 风 险 的 内容 。但 就 其 操 作 过 程 等 方 面 仍 存 在 有 一 定 的 问题 和 困难 , 具体 表 现 为 : 1 新 的 贷 款 五 级 分 类 方 法 中主 观 分 . 析 判 断 因素 较 大 。 它 不 同 于 现 行 的 分 类 那 样 有 明确 的 限 量 指 标 ,达 到 什 么 指 标 列 入 哪 个 档 次 都 是 很 直 观 的 ,在 操 作 当 中 只要 按 标 准 予 以 逐 一 对 照 就 行 了 , 其 原 则 性 强 , 有 多 大 回旋 的 余 地 , 需 要 没 不
要 充 分 认 识 到 期 限 管 理 的部 分 优 点 。尽 管 贷 款 逾 期 原 因各 不 相 同 ,逾 期 不 一 定 都 是 有 很 大 风 险 的 ,但 工 作 实 践 证 明 逾 期 长 短 和 贷 款 风 险 程 度 基 本 成 正 比例 , 逾 期 时 间越 长 收 回 的可 能 性 就 越 小 。 因 此 ,逾 期 长 短 仍 不 失 为 衡 量 信 贷 质 量 高 低 的 客 观标 准之 一 。二 是 要 全 面 理 解 “ 贷 款 五 级 分 类 ” 内涵 。按 照 风 险 法 的基 本 的 原理 , 期贷款不一定存 在很大的风 险 , 逾 也 不 能 完 全 表 明借 款 人 的 还 款 能 力发 生 了根 本 变 化 , 为 逾 期 的 情 况 各 不 相 同 ; 因 同 样 ,未 逾 期 贷 款 也 不 能 说 明 就 没 有 风 险 , 些 贷 款 尽 管 表 面 上 没 有逾 期 , 事 有 但 所 谓 以贷 还 贷 ,是 指 贷 款 人 与 借 款 人 约 定 ,贷 款 人 向 借 款 人 提 供 一 笔 新 的 贷 款 ,并 以 该 款 专 项 用 于偿 还 以 前 所 欠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民间借贷即指以非金融机构为中介,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的行为。
作为经济生活中一种常见形式的小额社会信用,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债权债务人之间信任度不高、法律的裂缝等原因,民间借贷也难免存在着乱象,逾期不还、借贷陷阱等问题屡见不鲜。
因此,如何加强对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规制,成为当前社会治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现状目前,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主要依靠《合同法》、《借款合同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协议文本示范》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现。
但是,《合同法》等现有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尚存在不足,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导致民间借贷领域的违法行为乱象不断。
三、研究内容及结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民间借贷的定义与特征。
2.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现状。
3.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4.国外民间借贷行业的监管经验。
5.建立健全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路径探究。
具体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2 研究内容与结构第二章民间借贷的定义与特征2.1 民间借贷的定义2.2 民间借贷的特征第三章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现状3.1 我国现有民间借贷法律法规3.2 民间借贷领域的违法行为形式第四章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4.1 法律法规缺失4.2 法律规制不严格4.3 法律规制协调性不足第五章国外民间借贷行业的监管经验5.1 美国民间借贷的监管经验5.2 英国民间借贷的监管经验5.3 日本民间借贷的监管经验第六章建立健全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路径探究6.1 加强法律法规制定与修订6.2 提高监管力度和监管手段6.3 建立信用体系第七章结论7.1 总结7.2 展望四、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法和统计分析法等方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相关案例以及民间借贷领域的统计数据与相关分析,深入剖析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对策。
浅谈“以贷还贷,以贷还息”
浅谈“以贷还贷,以贷还息”浅谈“以贷还贷,以贷还息”——Yoaim一、含义及其表现形式以贷收贷是指借款人在尚未还清金融机构前期贷款情况下,又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将新贷款用于归还前期到期贷款的合同,俗称,“借新还旧”。
一般做法是,借款人贷款到期,且无偿还能力或者借款人资金紧张,借款人与金融机构双方协商,先还清利息,再签一份借款合同,以新贷款偿还前笔贷款的行为。
以贷收息是指在对贷款收息难的情况下,就采取了以贷收息的办法,将无法偿还的利息以新贷款形式发放给借款人,形成虚假收入。
以贷收贷、以贷收息最初的表现形式为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用新借款直接收取借款人老借款和老借款所计贷款利息。
随着金融机构业监管部门和上级行监督力度的增大,以贷收贷、以贷收息方式趋于隐蔽,目前一种方式为借款人把借款转账到他行某个安全放心的客户的账户上,多转几回账,最终再转回自己账户,归还到期贷款或借款利息,金融机构就可以“做到”按时收回到期贷款,既可避免以贷收贷、以贷收息嫌疑,又可避免不良贷款露出“马脚”。
另一种方式为客户先从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借款归还原借款金融机构快要到期贷款和利息,待从原贷款金融机构续贷款后再用贷款去归还所欠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借款,俗称“拆东墙补西墙”。
通过这两种方式以贷收贷、以贷收息。
二、产生根源一、减少不良贷款的比例。
由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监管及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考核都有年度经营管理业绩要求,而最关键的是“一票否决制指标”中有新增不良贷款。
使金融机构敢于铤而走险,采取以贷收贷的手段虚降即将到期贷款,达到逃避承担不良贷款产生的信贷风险目的。
二、完成考核指标。
由于各金融机构在商业化经营过程中,加大了对利息收回率、利润率等经营指标的考核力度,并同职工的工资、奖金挂钩,所以一些金融机构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指标,在对贷款企业收息难的情况下,就采取了以贷收息的办法,用企业贷款收取贷款的利息,形成虚假收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
(银办函[1997]320号)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银行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有关合同合法性问题的请示》(浙银发[1997] 19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该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因此,“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贷还贷,原借款合同如有担保人的,应当取得原担保人的书面认可。
新借款合同没有取得原担保人认可的,原担保人只在原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
1997年5月19日。
22 以贷还贷中的银行风险
以贷还贷中的银行风险本案例仅供教学讨论用,目的在于研究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问题,防止信贷资产损失。
目前,基层银行经营中的以下几种情况,均可认定为以贷还贷:银行与借款人约定,以新签订借款合同的贷款,归还原欠旧贷款,只走账面手续,实际上根本没有款项贷出;新贷金额正好等于旧贷款本金加利息,又在短期内归还;款项已实际贷出,但借款人未实际使用又在短期内归还的。
对以贷还贷的行为,目前没有禁止性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一般不确认以贷还贷的行为无效。
但在具体实践中,一起因以贷还贷的不规范贷款造成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案例,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一、案情某市昌宏公司原在某市商业银行丽东支行贷款200万元,至2001年3月30日结欠利息49.58万元。
同年4月份,已无偿债能力的昌宏公司被经济实力较强的白玫瑰公司兼并,两公司合一,债权债务由白玫瑰公司承担。
鉴于这种状况,丽东支行、昌宏公司、白玫瑰公司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将本息其计250万元的贷款由昌宏公司承担,白玫瑰公司担保,并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
在填写借据时,银行借贷员在“借款用途”栏填写了“购柴油”,借款期限自2001年4月30日至2003年4月29日。
至2003年6月30日,昌宏公司共计结欠利息33万元,丽东支行在进行逾期催收时,白玫瑰公司因经济利益反悔,不肯盖章。
迫不得已,银行于至2003年7月30日对昌宏公司依法提出诉讼,将担保人白玫瑰公司作为第二被告一并诉讼。
二、争论担保单位和贷款银行之间围绕着是否知道以贷还贷展开激烈辩论。
1、担保单位白玫瑰公司提出:借据上的借款用途是“购柴油”,而此笔贷款的实际用途却是以贷还贷。
因为贷款银行和借款人改变了借款用途,故而担保单位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2、贷款银行认为担保单位知道实际的借款用途是以贷还贷,理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及时足额地清偿借款本息。
贷款银行为署名问题还出具了以下证据: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合并的批准文件、贷款借据、合同以及白玫瑰公司代付利息转账支票。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在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最高人民法
院明确指出,民间借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落实“四必”即:必
须有书面合同,必须合法合规,必须有具体的偿还时间和方式,必须有合
理的利息等。
此外,解释还明确,被追索债务人在逾期后,需要支付利息,利率不能超过合同约定,也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借款利率的三倍,以及可以
适用违约金等措施。
业务实践中有提供担保的,应当以担保物和担保人的
担保权利优先清偿债务,并以追索债务人的财产为最后手段。
因此,借贷双方在借贷之前,应当根据本解释的要求认真研究,明确
自身的权利义务,并健全符合法律法规的借贷合同,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
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此外,也应当引导借贷双方遵守事先缔结的借贷合同,如发生纠纷,可以根据解释中规定的方式,通过和解、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刑事判决 以贷还贷案例
刑事判决以贷还贷案例在当今社会中,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贷款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人们在购房、购车、创业或者其他大额消费时,往往都需要通过贷款来实现。
然而,贷款本身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有些人在还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逾期或者拖欠的情况。
这就涉及到了法律问题,如果违反贷款协议规定,可能会导致刑事判决。
近年来,以贷还贷的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
有些人因为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还款,而被银行或贷款公司起诉,进而被判决违约。
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甚至会影响他们的社会信用和个人信誉。
本文将以贷还贷的案例为例,探讨刑事判决的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贷还贷案例,然后分析刑事判决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一些预防和解决贷款纠纷的建议。
一、案例介绍小张是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为了购买一辆新车,他向银行贷款10万元。
根据贷款协议,他需要在5年内每个月按时还款。
然而,随着生活成本的增加和工作收入的不稳定,小张在还款期内出现了连续几个月的逾期,银行最终将他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小张违约,他不仅需要支付逾期罚金,还面临可能被列入个人信用黑名单的情况。
另外一个案例是小李,他是一名创业者,为了扩大生意规模,他向投资公司贷款100万元。
然而,由于市场行情不佳,小李的企业经营亏损,无法按时还贷。
投资公司将小李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小李处以有期徒刑。
这件事对小李来说无疑是一场巨大的打击,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的事业前景。
以上案例展示了贷还贷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以及导致刑事判决的原因。
在这些案例中,经济困难是导致逾期还款的主要原因。
最终,对于借款人来说,他们需要面对刑事处罚的后果。
二、刑事判决的原因1.经济因素:许多人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生活中的紧急经济问题,但是在还款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经济困难的影响,导致无法按时还款。
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往往会出现逾期或者拖欠的情况。
银行或者贷款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采取法律手段,要求还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院判例:债权人明知续贷资金用于偿还过桥资金,也应认定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免责【法律相关】
我在研究“借新还旧”的相关问题时,发现部分法院有这样的裁判观点:以过桥资金归还旧贷再以新贷(续贷资金)偿还过桥资金的方式,并未因过桥资金的介入而改变借款人用新贷还旧贷的实质,应认定为以贷还贷,适用以贷还贷的规则,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是以贷还贷,保证人免责,但保证人是旧贷的保证人除外。
一、先看四个典型案例1案例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赵志宏、无锡赛克特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1808号【裁判要点】贷款人与借款人有多笔业务往来,新贷资金部分用于归还旧贷,部分用于归还过桥资金,实质上构成以贷还贷。
上述资金流转环环相扣、对接,可以证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新还旧的合意。
在无证据证明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知贷款实际用途的情况下,按照《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享有免责抗辩权,但保证人是旧贷的保证人除外。
2案例2:泰州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扬州斯普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江苏高院(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09号【裁判观点】江苏高院认为:关于案涉贷款是否属于实质上的以贷还贷问题。
从案涉贷款的出借过程看,鑫泰公司前一笔贷款于2011年9月22日到期,鑫泰公司无力偿还,遂向蒋树名借款200万元用于归还该到期贷款,然后鑫泰公司以向笃诚公司购买钢材需要资金为由,再次向同一银行申请贷款,并委托泰州分行将200万元贷款汇入笃诚公司账户,笃诚公司随即将200万元转回至鑫泰公司账户,鑫泰公司再将该200万元偿还给蒋树名,鑫泰公司事实上并未向笃诚公司购买钢材。
上述款项划转的事实表明,鑫泰公司新贷的200万元款项的真实用途系用于归还前一笔贷款,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贷款符合借新贷偿还旧贷的法律特征,实质是“以贷还贷”并无不当。
担保公司骗取反担保人提供担保,构成保证欺诈,反担保保证人免责。
3案例3: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刘允华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饮泉支行,南通红蚁王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申字第243号江苏高院认为:上述借款、还贷以及再次贷款用于归还借款系一个完整的过程,每个环节的时间紧密衔接,前后两笔贷款亦均发生在红蚁王公司与饮泉信用社之间,其中虽有如东县中小企业互助协会的参与,但并未改变红蚁王公司用新贷还旧贷的实质。
按揭贷款断供案例的法律分析
按揭贷款断供案例的法律分析一、案例一:张某在某城市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首付30万元,按揭贷款70万元。
然而,由于经济状况变动,张某无法继续偿还按揭贷款,导致贷款断供。
法律分析:在此案例中,张某作为借款人,负有按期偿还按揭贷款的义务。
如果张某无法继续偿还贷款,构成违约行为,银行有权要求张某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
法律后果:1.张某将面临银行的追偿,包括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以及罚息等;2.若张某无法偿还债务,银行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债务追偿,例如起诉张某要求拍卖房屋以偿还债务;3.张某的个人信用记录将受到影响,可能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影响未来的贷款申请。
二、案例二:李某在购买房屋时,与银行签订了10年按揭贷款合同,首付30%,其余70%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然而,5年后,李某因经济困难无法继续偿还贷款。
法律分析:在此案例中,李某作为借款人,负有持续偿还按揭贷款的义务。
如果李某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构成违约行为。
但考虑到李某并非完全拒绝偿还贷款,而是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期偿还,李某可以与银行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申请延期还款。
法律后果:1.李某应与银行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若双方达成一致,可以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或延期还款协议;2.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银行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债务追偿,李某有可能面临资产被冻结或拍卖等后果;3.李某的个人信用记录将受到影响,具体取决于与银行的协商结果和未来还款情况。
三、案例三:王某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公寓,首付30%,其余70%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自身经营问题,王某的房产价值大幅下降,导致王某无法通过卖房来偿还贷款。
法律分析:在此案例中,王某作为借款人,负有按期偿还按揭贷款的义务。
如果王某无法继续偿还贷款,构成违约行为。
但考虑到市场变化和自身经营问题等因素,王某可以与银行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提前还款。
法律后果:1.王某应与银行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若双方达成一致,可以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或提前还款协议;2.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银行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债务追偿,王某有可能面临资产被冻结或拍卖等后果;3.王某的个人信用记录将受到影响,具体取决于与银行的协商结果和未来还款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
如何认定以贷还贷 ,以贷还贷 的构成要 件是什幺? 二、
以贷还贷台 同是有效还是无效? 如何认 定以贷还贷音 同的效
力。三、新贷合 同的保证人应否 承担责任? 如何 承担责任 笔者试 就以上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
如何认 定以贷还贷
以贷还贷 ,是金融机构 与借款 人约定 以新贷 款偿还 旧 贷款 的行 为。. 从主体 上说 ,旧贷合 同的双方 当事人 与新贷 合 同的双方 当事人 必须一 致 。也 就是说必须是金 融机构与 借款人签订新 贷台 同,约定归还该借 款人 以前在该金 融机 构 的旧贷款 。司法实 践中经常会 出现甲金融机构 与己借款 人签订新贷合 同用 以归还 丙在 甲处 的逾期贷款 ,这 种情况
一
行 以贷 还贷 的关键 。这 一点 ,有一 例可以证 明:19 98年 8 月2 7日,中 国工商银行 县支行与该县制革 厂签订一份借款 台 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7 0万元 ,用途是生产周 转 ,借款人 未按合同 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贷款人按 国家规 定对逾期贷
款每 日计 啦万 分之 四利息 等 同 日,及 利息 次 日,县支行贷款 7 0万元 ,
并接受制革 厂委托为其 出具 一张付款人为制 革厂 ,收款人 为江苏某原材 科协作 公 司 ,金额为 7 元的银行汇票 。8 0万
月 3 1日,制革厂叉将该 银行 汇票退 回县支行 ,申请退票 的
借期 6个月 ,甩遮贿原材料 ,当 日银行 即将 10万元 款转 0 到 甲公司帐 上 。但同 时又 以特种转账传票 的形式用该 款归 还 乙公司在该 银行 的旧欠 款。后 10万元借 款到 期 ,甲公 0 司分文未付 ,银 行诉至法 院 ,要求归还借款 本息 ,甲公 司
则不 属于 以贷 还贷 的范 围 。有一例 可证 :19 9 7年 8月 2 3 日,某商业 银行与 甲公 司签订 丁一份 10万元借款 合同 , 0
总公司签 订 《 国工商银行 保证合 同》 ,合 同约定 :为确 中
保中国工商银行 某县支行 与该 县制革厂签订 的借 款事同的
履行 ,水 电总公 司愿意 向县支 行提供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
1 21
维普资讯
经 济 与 法
维普资讯
经 济 与 法
的法律问 题探军 亓
0黄
以贷还贷 ,也 Ⅱ 以新贷还旧贷 ,是指金 融机构 与借款 人在 旧的贷款 尚未归 还的情况下 ,签 订新的 贷款合 同 ,约
颖
起民事法律关 系设立 、变更 和终止 的行为 。它具备 民事性
和表意性 的特征 。① 民事性 ,即 民事法律行 为的主体是 民 事主体 ,他们 的地位是平 等的 ;表意性 ,即民事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 为构 成要素 。民事 法律行为 的成 立 ,缅有一个 或数个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以外 的事实 ,虽为法律行 为的 要件 ,但缺少 意思表示这一要件 ,则无法构成 民事法律行
因为 。甲与银行 签订 的 10万 元新 贷款虽是 用于归还 旧贷 0 款 ,但不是 甲在银行 的旧贷款 ,而是 乙的旧贷款: 从法律 性质上看 ,以贷还 贷属于民事法律行 为 。民事 法律行 为是 以意思 表示为要素 .依其意思表示 的 内容 而引
《 业 经 济 》 o 2年 黉 企 2o 3期
间要有 以新 还 旧的共 同意思联络 。实践 中 ,意思表 示通常 不以明示 的方式表现 出来 ,很难 证明。要 查清主观上是 否 具备共 同的意思表示 ,是认 定金融机构与借 款人是否在进
多金融机构采取 了以新贷还旧贷的方式来处理 这娄 问题 。 银行与债 务人 进行 以贷还贷 ,实践 中经 常产生诸多 法
抗辩提 出银行 的贷款井未 打到其公 司账 上 ,而是实 际用于
理 由是采购地无 此材料 。同 日,支行 用特种转账传票从 制 革厂 账户 内扣划 6 9 6 . 8元甩 以归 还该 厂到 期贷款 的利 93 2 5 息。借 款到期 ,制 革厂 、水 电总 公司均未履行约定 的还本
付息义务 ,故银行诉 至法院 ,要求制革厂还清借款本金 ,
表现出其属于 陈年贷款 ,不 符合 清收贷 款的要求 因此许
为 ;是 否构成 新 贷还旧贷 ,首先 要查实客观上有 以新 贷 还 旧贷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 中,这 一客观行为通 常易于查 明 ,证据也易获 得。其次 ,关键迁 要查实借贷双 方主观 上 有 以新还 旧的共 同意思表示 ,也就是金融 机构和借款人之
归还 了乙公 司的旧欠款 。属 于 “ 以贷还贷 的行 为 ,我们 暂不提 甲公 司是 否应承担还 清借 款本息 的法律 责任 ,单就
井 由水 电总公 司承担保 证责任 。诉讼 中水 电总公 司辩称
制 革厂借 款未用 于生产周转购 原材料 。而是归还 了该厂 所
该 10 0 万元贷款 的性质 , 不符台 以贷 还贷” 的特 征 。 则
定 以新贷款清 偿全部 或部分 旧贷款 。以贷还贷在 目 金融 前
机构贷 款业务 中是很 普遍的现象 实践中 ,一些金 融机构
为了收 回逾 期贷 款 ,采 取了各种清收 活动。通常采 用的有
金融 机构 对贷 款 进行 延期 。也有 我们 这里 所 说 的以贷 还 贷。但是延期款项 最初 的贷 出时间仍然是较早 的 ,会 直接
欠银行 到期贷款 的利息 ,借款 双方串通借贷还贷 ,未取得 保证人 同意 ,保证人 责任应 当免 除。法 院经审理认 为 :借
款合 同及保证合 同订 立后 ,银行 接受 制革厂 的委托 为其出
具了 7 0万元银行 汇票 ,已履行 了贷款义务 。制革厂未用款
项 ,退票 ,银行 以特种 转账传票将该 厂账户上存 款扣划归